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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里的星星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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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里的星星范文2
1 掌握SLE的臨床特點
本病可僅首發于單個器官,也可多系統器官同時受損,常見皮膚粘膜受損,出現口唇、口腔粘膜糜爛潰瘍,發熱,關節肌肉疼痛。護理中要定時測血壓、呼吸、脈搏和體溫,觀察患者有無意識變化和用藥后的反應。
2 一般護理
2.1 做好心理護理
患者因病情嚴重而復雜,全身肌肉及關節疼痛,以致臥床不起,對疾病的轉歸缺乏了解而焦慮不安。尤其是年輕患者,對未來的生活和工作失去信心,治病求愈心切;老年患者情緒低落,脾氣暴躁,忍受不了疾病的折磨,有輕生之念,往往拒絕各種治療。針對這些心理狀態,應向病人耐心解釋,指出焦慮、憂郁等不良情緒會加重病情發展,鼓勵患者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和勇氣。
2.2 預防感染
治療中,因使用大量皮質激素及免疫抑制劑,容易發生感染。故要注意將本病患者與帶狀皰疹、感冒、發熱患者隔開,注意病室內清潔衛生和空氣消毒。囑咐外出的病人注意增減衣物,避免受涼,盡量不去公共場所,平時要求患者經常洗澡、剪指(趾)甲,搞好個人衛生,減少皮膚感染,對重病人應定期進行皮膚護理,必要時做床上浴。
2.3 注意休息
在急性發作期及高血壓、水腫嚴重時,患者應絕對臥床休息以減輕腎臟損害,減少新陳代謝產物?;謴推诳稍卺t生指導下適當活動。
2.4 飲食護理
腎損害患者的飲食原則,應注意維持身體的營養,減輕腎臟負擔,防止水腫,減少血液中代謝產物的堆積?;颊咭话氵M食高蛋白、低鹽、易消化的食物;血尿素氮增高者,要適當控制蛋白攝入,不吃雞、蝦、蟹等發物;大量使用激素的患者,應少吃多餐,不可暴飲暴食。
2.5 治療護理
腎病患者多有水腫,穿刺比較困難,故要注意保護血管,一般選擇遠心端水腫較輕、粗直、不易滑動的淺靜脈,幾條靜脈輪流穿刺。方法是:選擇適宜針頭,注射時抬高穿刺肢體并輕壓局部,以暴露血管,盡量不用止血帶加壓。注射后在注射點加壓,避免藥液外溢,并放低肢體。如藥液外溢,可用硫酸鎂濕敷,切勿用熱濕敷,以免加重充血、水腫甚至形成水皰壞死。
2.6 觀察病情
除觀察生命體征外,認真記錄出入量,如24小時超過2000ml以上者,即須引起重視。中醫認為,利尿傷陰;如出現心煩燥熱、盜汗、心慌等屬陽亢陰虛癥狀,可能是皮質激素副作用加重,應報告醫生及時處理;如出現精神倦怠、神志恍惚、惡心嘔吐及尿量明顯減少等癥狀,可能為早期尿毒癥,也應及時報告醫生。對水腫患者,要及時測量體重及腹圍,為制訂有效治療方案提供依據。
3 特殊護理
3.1 消除患者對皮質激素的誤解
向患者講明應用激素的重要性及服藥后產生的副作用,解除其思想顧慮,取得患者的配合。有些年青女性患者擔心用藥后會發胖,因而拒絕用藥,或擅自停藥。針對這些情況,應向患者講明突然停藥的危害性,說明藥物的副作用是暫時的,停藥后即可逐步消失。在激素治療中,注意查對藥物劑量,患者服藥進口后再走。
3.2 盡量避免免疫抑制劑的副作用
治療時常用環磷酰胺200mg加0.9%生理鹽水40ml靜注,隔日1次,10天~20天為1個療程。因多次注射,血管損壞較大,所以注射時盡量慢推,避免發生靜脈炎。為減輕病人出現的胃腸道反應,將早晨注射改為下午午睡后注射,并囑病人多飲水。環磷酰胺可引起血尿和脫發,這也是護理中要密切觀察和注意的。
深海里的星星范文3
一、簡要案情
2012年4月12日下午,被害人鄭某欲與犯罪嫌疑人韓某的準兒媳楊某發生性關系,未果,此事后被韓某等人發現,韓某遂電話將此事告知其所屬公司負責人,該負責人安撫韓某之后向韓某許諾第二天一早趕到南通市通州區來處理此事,后韓某擔心鄭某害怕被處理而趁機溜走,其遂唆使犯罪嫌疑人韓某某、鄒某、鄒某某對鄭某進行看管,后韓某某、鄒某、鄒某某于4月13日0時許將鄭某非法拘禁于南通市通州區開發區南洋旅館3號房間內,2012年4月13日凌晨3時許,鄭某為逃走遂從3號房間窗戶跳下,并受傷,其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于當日凌晨5時許死亡。
二、分歧意見
對本案韓某、韓某某、鄒某、鄒某某四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韓某等四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本案韓某等四人對鄭某實施的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而鄭某其為逃跑跳樓死亡與韓某等四人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韓某等四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且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種意見認為,韓某等四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只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因為鄭某死亡與非法拘禁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分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對非法拘禁罪的理解
在我國法律上,對非法限制或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依據有以下三個:
第一、《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睆奈覈痉ń嵌纫幎朔欠▌儕Z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為的當罰性;
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睂η楣澼^重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行為從重處罰;
第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睂η楣澼^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處以治安管理處罰。
以上三部法律對拘禁這種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行為區分輕重的處理方式,體現了法律中“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體現了法律之間相銜接的邏輯性。無論是刑法表述的“剝奪”,還是治安處罰法表述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僅有程度輕重之別,但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體相同。事實上,對非法拘禁程度的輕重、罪與非罪,單純依靠區別“剝奪”與“限制”是難以界定的。常規的做法是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拘禁時間長短等綜合因素界定。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理解,只要非法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構成該罪。拘禁持續時間的長短并非構罪要件,而只是量刑考慮的情節。事實并非如此。首先有理論認為“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其次在實際操作中,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法處罰的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視情節分別處以拘留和罰款。對時間較短、情節輕微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不應適用《刑法》相關規定,而應適用上述《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處以治安管理處罰,進行行政處罰即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一至三款規定的“暴力、侮辱”手段及“致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是從重處罰的情節,并非構罪情節;而危害大小通常是由后果來決定的;由此,在無加重情節的情形下,拘禁時間的長短便直接影響到危害結果的大小,也成為影響構罪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拘禁多長時間構罪法未明文規定,故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易造成執法的寬嚴失衡。
(二)被害人傷亡結果如何歸責
一是非法拘禁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屬于典型的結果加重犯,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承擔被害人出現傷亡結果的責任,首要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傷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認定中,應當排除條件因果關系說的適用,而必須具有直接性和必然性。理由在于基本犯罪行為通常是加重結果實現的條件之一,如在非法拘禁中,我們就很難否定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條件關系。如果適用一般刑法因果關系認定的條件說,那么將使結果加重犯因果關系的特別研究失去意義,其效果必然是讓結果加重犯的認定重返結果責任的泥潭。只有將結果加重犯中的因果關系限定為直接、必然,才能防止結果加重犯的濫用,真實反映立法者的用意。那么實踐中又應如何判斷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呢?筆者認為從正面進行認定和論述往往不容易表達清楚,還可能陷入說理無力的尷尬局面,就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而言,筆者建議可以使用反面排除法。由于非法拘禁一般有相當的持續時間,很容易摻雜非法拘禁行為以外的行為和因素而導致被害人的死亡,使得因果關系也變得不那么容易認定,這是非法拘禁結果加重犯所具有的特征。在確定死亡結果是否是由拘禁行為本身所導致的過程中,如果存在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直接必然原因,那么我們可以初步排除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可能性,這些原因通常包括第三人的行為、共同犯罪人的實行過限行為、被害人自己行為或其身體素質等。
二是非法拘禁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必須具有過失。對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只能出于過失。首先,從刑事責任角度,如果包含故意,那么就是承認行為人無論是基于故意或基于過失適用同一幅度的法定刑,這違反刑法的意思責任原則;其次,從公平正義的角度而言,應區分故意犯與過失犯的社會危害性,故意犯的社會危害性顯然大于過失犯,將對加重結果的故意與過失的法律效果等置,顯然有違刑法的公正原則;最后,從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具體規定來看,該條第二款已經對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依法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必須且只能存在過失。非法拘禁作為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但不能由此認定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所有情形都具有預見性,否則又會出現同因果關系認定一樣的問題,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再次倒向結果責任的一邊。
(三)對本案的分析
1、韓某等四人非法拘禁行為與鄭某死亡結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韓某等四人雖然實施了一定程度上的跟隨,監視行為,但并沒有將鄭某強行帶至旅館看管,且當時鄭某有通訊自由,并未求助報警,也未有正面向韓某等四人以言語、行為的方式要求離開而遭到阻止的情形發生,因此,非法剝奪鄭某人身自由的行為不明顯,但是,韓某等四人的跟隨、監視行為畢竟給鄭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上壓力,使其不敢離開,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致鄭某為逃跑而跳樓身亡。因此,韓某等四人的行為與鄭某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2、鄭某的死亡結果與韓某等四人的非法拘禁行為不是直接因果關系。鄭某入住旅館是鄭某自己安排決定的,入住3號房間也是鄭某自己選擇的,鄭某自己一直沒有向韓某等人表示要離開,也沒有選擇電話求助、報警,最終選擇爬窗逃離,不慎墜落摔死,我們不能苛求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預見性。鄭某死亡這一結果不是韓某等人能夠預見的,與韓某等四人的跟隨、監視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鄭某的死亡超出了韓某等四人實施非法拘禁共同犯罪的主觀意圖,其非法拘禁行為與鄭某的死亡結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不應承擔死亡結果的刑事責任。相反,如果韓某等四人采取了在室內看管甚至捆綁等強烈的強制措施,鄭某是沒有機會逃離的,也不會導致死亡,那這一行為最高也就僅構成一般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案,韓某等四人正是想等第二天公司領導過來處理,進行了程度不明顯的剝奪被害人鄭某自由的行為,如果要追究韓某等四人十年以上刑事責任,罪責刑明顯不一致。
深海里的星星范文4
【關鍵詞】夫妻;人身損害;賠償
一、夫妻之間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蘊涵
(一) 夫妻之間人身損害賠償的判定。人身損害賠償作為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保持一致,通說認為是“四要件說”,即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4個要件使得構成,缺一不可。本文中所稱夫妻間的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筆者認為究其實質來說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損害仍然應以有損害后果的存在為前提,以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基礎,并且對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來說在主觀上通常都是故意的,因此夫妻間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損害是符合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所有要件的。
(二)夫妻之間人身損害賠償的特點。夫妻之間人身損害侵權它首先是一種債,一種法定之債,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既有民事之債的普遍性又有自身的獨特性:
1. 婚姻關系的特定性決定了夫妻權利義務關系的同一性,夫之權利乃妻之義務,一方對其權利的非法行使便可造成對他方的侵害,而且侵害只要是針對夫妻身分利益的即可構成,它并非以發生有形物的損害為要件。
2. 夫妻間的侵權往往帶有對倫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間的義務有些并非來自法律,而是倫理道德上的義務,這種義務的承擔靠的是倫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對這種義務的否定實際上就是對倫理道德的否定,例如,夫妻之間性忠實的義務。
二、夫妻之間人身損害賠償的現實困阻
(一)我國立法和理論界對婚姻本質的認識見仁見智。法律界對夫妻關系抱持有契約論、制度論、身份關系論等不同的觀點?;橐鍪且环N契約關系還是一種身份關系,抑或是倫理關系歷來爭議較大且沒有定論。它既具有契約的特點又有很明顯的身份色彩還帶有倫理性,當事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在理論上糾纏不清,這也是婚內侵權制度建立的理論障礙。
(二)觀念的沖突。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傳統使得“三綱五?!?、“清官難斷家務事”,“家丑不可外揚”等觀念深入人心。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如果受到婚內侵權的傷害,不到萬不得以,是不會將自己受到的家庭傷害訴諸法院的。同時,一般的社會觀念也不完全接受婚內損害賠償,社會輿論過分強調夫妻感情為婚姻關系得以維持的重要條件等因素使得婚內賠償也沒有得到立法的肯定。
(三)現行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但沒有約定時則采取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F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夫妻采取的是婚后的所得共同制,因此只有在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才能確定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份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往往很難界定。因此,很多人認為,婚內侵權的賠償實際上就是把錢從一個口袋放入另一個口袋,沒有什么實際的意義。夫妻婚后實行共同財產制導致的損害賠償難于執行,賠償意義不凸顯正是建立婚內損害賠償的客觀障礙。
三、 夫妻之間人身損害賠償的必要性
(一)確立婚內侵權賠償有利于填補相關法律的空白。我國《民法通則》并沒有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作任何限制,也沒能對該侵權責任的主體作任何限制,更沒有因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婚姻關系而將侵權人排除在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之外,侵權人不能因與受害人存在婚姻關系而免責,這種立法的導向在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于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就可見一斑。從法理上說,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受到婚內侵權時得不到保護與補償的局面。
(二)確立婚內侵權賠償可以構建和諧家庭。問題的解決不能靠堵,而要靠有效的疏通。夫妻感情是夫妻雙方在相濡以沫,互助互諒的基礎上共同建立起來的一種牢固的情感。對婚內侵權的行為,雙方如果不能正視這個問題,將其用一個合理的正當的途徑來解決,對于受害的一方而言,在物質與精神上都得不到補償和寬慰,一味的隱忍只會使得雙方的感情存在更多的危機,引發更大的家庭矛盾和紛爭?;閮惹謾嗟馁r償不僅不會損害夫妻的感情,恰恰相反,如果受害方得到公正的評判,無論從心理上還是精神上都會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安慰,才能真正解決婚姻中存在的隱患和隔閡,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內侵權的賠償更加有利于家庭的長久和諧,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家庭間違法行為發生,從而增進社會安定團結。
(三)確立婚內侵權賠償有利于保護夫妻一方的人格權。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我國《憲法》也明確提出保護婚姻家庭。此處的平等意味著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相互保持獨立,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吸收相互間的獨立人格。
(四)實行對夫妻間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有利于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隨著夫妻間侵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強化了夫妻間的互敬互愛、相互扶助等道德準則。增強了夫妻間的道德觀念,提高了全民族的社會主義道德水平,從而加速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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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里的星星范文5
[關鍵詞] 藥物性肝損傷;自身抗體;肝穿刺活檢;病理學
[中圖分類號] R575.1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3)09(a)-0085-03
藥物性肝損傷(DILI)是與用藥有關的肝功能損傷。根據個體反應不同,DILI在嚴重程度、病情進展等方面有顯著差異。自身免疫性肝炎(AIH)是由異常自身免疫反應介導的肝實質慢性炎癥性病變。免疫介導的DILI(即伴自身免疫現象的DILI)是藥物誘發免疫介導的具有AIH特征的肝損傷。三者之間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如何在初診時予以鑒別、適當治療和預測進展是臨床上的重要任務。本研究回顧分析確診為DILI患者的臨床病理資料,總結分析其臨床、病理特征,以期提高對本病的認識。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8年10月~2012年6月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佑安醫院收治,藥物性肝損傷診斷標準(DDW標準,日本)評分值≥4分,血清自身抗體檢測陽性,且均行肝穿刺活檢的藥物性肝損傷患者。血清及肝組織中病毒學檢測均排除嗜肝及非嗜肝病毒感染,并排除酒精、非酒精性肝損傷及遺傳代謝性肝病等。
經臨床和病理確診患者共31例,其中男6例,女24例,年齡35~60歲,平均(48.6±8.9)歲。31例患者均有明確服藥史或化學毒物接觸史。其中急性DILI患者14例,慢性DILI患者17例;17例慢性患者中11例有長期服用治療慢性疾病藥物史,6例初次就診以“急性肝損害”收入院,后經肝組織活檢證實已發展為慢性損傷,經6~38個月隨訪其中3例因肝功能反復異常入院檢查,1例進展為典型AIH。急性與慢性DILI患者年齡、性別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肝生化功能由我院臨床檢驗中心檢測,靜脈采血3 mL,及時分離血清,做肝功能檢測。使用酶聯免疫吸附法進行血清病毒標志物檢測。自身抗體檢測由感染免疫研究中心采用間接免疫熒光法協同完成。儀器采用美國Beckman cx7全自動生化分析儀,試劑由北京中生生物工程高技術公司提供。
肝穿刺活檢及免疫組化:B超引導下自動活檢槍經皮穿刺取肝組織,穿刺肝組織長度>1.0 cm,且無破碎;標本采用10%中爾馬林液及時固定,石蠟包埋,4 μm連續切片,分別做HE、Masson三色、Gomori網織纖維和D-PAS染色。免疫組化染色:鼠抗人HBsAg、HBcAg、CK19抗體均購自北京中山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均為即用型抗體,免疫組化步驟按SP免疫組化染色方法進行。設陰性對照,以磷酸鹽緩沖液(PBS)代替一抗。
1.3 觀察指標
總結患者一般情況,觀察血清谷丙轉氨酶(ALT),谷草轉氨酶(AST),堿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轉肽酶(GGT),總膽紅素(TBil),直接膽紅素(DBil),球蛋白(GLB)變化。血清檢測抗核抗體(ANA)、抗線粒體抗體(AMA)、平滑肌抗體(SMA)、肝腎微粒抗體1型(LKM-1)、肝細胞胞溶質抗原1型(LC-1)、可溶性肝抗原(SLA)/肝胰抗原(LP),以及SS-A、SS-B、dsDNA等多種抗體。光鏡下個觀察肝臟病理形態特點。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統計軟件SPSS 13.0對數據進行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比較采用Mann-Whitney秩和檢驗。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肝功能檢測
將14例急性藥物性肝損害與17例慢性藥物性肝損害兩組患者肝功能檢測結果進行分析對比,經秩和檢驗分析,兩組患者僅GLB水平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3),其余指標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 > 0.05)。見表1。
2.2 自身抗體檢測
31例患者周圍血中可檢測到7種自身抗體,主要是ANA 20例(64.5%),其次是SMA 6例(19.4%)、AMA 4例(12.9%);還有肝特異性膜脂蛋白(LSP)、抗壁細胞抗體(APCA)、著絲點抗體(ACA),抗干燥綜合征抗體(SSA)各1例。急性DILI組自身抗體ANA、SMA滴度均≤1∶320。慢性DILI患者中ANA、AMA、SMA出現高滴度自身抗體,其中ANA滴度≥1∶320者15例,7例患者ANA為1∶1000,出院后復查ANA滴度,4例降至1∶320,2例降至1∶100,1例狼瘡腎患者抗體滴度未改變。慢性肝損害患者中1例入院時ANA滴度為1∶320,出院復查已升至1∶1000,二次肝組織活檢提示慢性DILI特征伴自身免疫現象或自身免疫性肝炎。
2.3 肝穿刺病理活檢
31例患者均未提示自身免疫性肝炎及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PBC)病理特征。急性組肝活檢病理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即肝細胞型或膽管型。肝細胞型表現為小葉中心性肝細胞壞死脫失(圖1),網狀支架塌陷,淋巴細胞和少量漿細胞浸潤,匯管區水腫,混合炎細胞(淋巴細胞、嗜酸和中性粒細胞等)浸潤,可伴輕度界面炎(圖2),罕見漿細胞;膽管型表現為腺泡3帶為主的肝細胞內淤膽,毛細膽管膽拴形成,肝細胞壞死脫失,蠟紙樣細胞浸潤,匯管區水中,輕度擴大,混合炎細胞浸潤,小葉間膽管破壞伴細膽管反應明顯(圖3)。慢性組病例主要表現為混合型,中央靜脈周圍肝細胞大片壞死,網狀支架塌陷瘢痕形成,重者可致肝小葉結構破壞(圖4),匯管區顯著擴大,纖維組織增生,匯管區及塌陷瘢痕內淋巴細胞及少量漿細胞浸潤,輕度界面炎伴周圍細膽管反應性增生。僅靠肝穿刺小組織活檢有時慢性DILI所致網狀支架塌陷形成的瘢痕與病毒性肝炎肝硬化不宜鑒別,需密切結合既往臨床病史和影像學檢查等綜合分析。
3 討論
肝臟是藥物代謝的重要器官。隨著我國衛生醫療條件的改善和民眾自我保健意識的提高,藥物性(毒物)肝損害近年來呈上升趨勢。DILI大致可以分為可預測性和不可預測性兩種。可預測性DILI通常是由藥物的直接毒性作用引起;不可預測性DILI常發生在一些過敏或代謝特異體質的患者,由機體免疫機制介導,病變程度與用物劑量或療程無關。臨床上患者可以出現轉氨酶升高、黃疸、自身抗體出現等類似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或自身免疫性肝病表現的不同臨床癥狀。
最近,有學者將AIH和DILI的關系分為3類:免疫介導的DILI即伴自身免疫現象的DILI,指藥物引發的具有AIH特征的肝損傷,臨床表現為自身抗體陽性、免疫球蛋白高、肝組織界面炎明顯;第二類是藥物介導的AIH:指患者本身沒有或有輕度的AIH,使用可疑藥物后能誘導出現或加重AIH;第三類是合并DILI的AIH,指明確診斷為AIH患者同時并發DILI,鑒別診斷需要靠肝組織活檢[1]。免疫介導的DILI與普通型DILI不同,也不同于AIH,部分患者經短期或錐形免疫抑制劑治療效果好,停藥后不會復發,也有一部分患者進展為典型的AIH[2]。以上病例具有以下共同特點:①患者為中老年女性,發病前有明確的用藥史。②實驗室檢查方面,肝功異常在先,自身抗體出現在后,且自身抗體滴度可因反復用藥而逐漸升高,血清球蛋白輕度升高。③肝損害起病急緩不一,停藥后經保肝降酶等一般性治療肝功能恢復快,但慢性DILI卻不易降到正常。④再次用藥時,短時間內即可出現類似癥狀,呈自身免疫介導的特異體質性肝損害表現。特異體質性DILI屬于個體特異性的,動物模型不能復制,臨床上缺乏過敏反應征象,發病率為1/(103~105)[3]。有研究顯示在引起DILI的相關藥物中抗生素、解熱鎮痛類藥、中藥、抗腫瘤藥和降糖藥占到約70%[4-6]。國內學者胡錫琪[7]借鑒慢性肝炎評分系統,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活動度評分和國際自身免疫性肝炎評分方法,總結出藥物性肝炎病理學5階評估法,將DILI的病理診斷分為不可能、可能、很可能和明確的DILI,并于今年3月重新修正,為DILI的病理診斷提供重要依據。AIH與免疫介導的DILI在組織學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均表現為界面性肝炎、淋巴細胞、漿細胞、嗜酸粒細胞浸潤,小葉中心性壞死等,但Suzuki等[8]的研究結果顯示兩者在組織學上仍有顯著差異性。Ju等[9]研究了29例肝功異常且有用藥史患者的血清學和組織學特點,其中組織學診斷DILI 21例和AIH 8例,發現兩組間血清AST、GLB和凝血酶原時間有顯著差異,7例(30%)DILI伴ANA抗體陽性,8例(100%)AIH患者ANA抗體陽性,提示肝功能異常且有用藥史的患者,不能除外AIH的可能,肝活檢對鑒別診斷有重要作意義。
特異質性肝細胞毒素的許多機制現已闡明: 包括有藥物代謝性個體遺傳變異,以及出現對藥物及其代謝產物產生免疫反應[10]。這類DILI主要是藥物引發免疫介導的肝損傷,細胞色素450酶(CYP450)是參與藥物代謝的主要酶系,包括各種同工酶,如抗-LKM1和抗-LKM2、ANA和SMA等,藥物活性代謝產物可能通過對肝臟細胞色素P450系統酶的綁定產生新生抗原誘導免疫反應。而自身抗體是AIH診斷的重要指標,臨床根據ANA、SMA、LKM1和LKM2不同陽性抗體的出現分為Ⅰ、Ⅱ、Ⅲ型AIH。本研究顯示,DILI中最常出現的抗體是ANA(66.7%)、SMA(16.7%)和AMA(19.4%)[11]。
由于伴自身免疫現象的DILI在診斷時缺乏特異性,DILI的藥物中毒因果關系評價困難[12],容易被漏診或誤診,尤其是與非典型性自身免疫性肝病的鑒別。對本病的早期診斷主要在于詳細的詢問病史,提高對本病的警惕性,及時的肝穿刺活檢對診斷和鑒別診斷具有重要意義。除此之外,關于糖皮質激素在這類患者中的治療時機及治療療程,因缺乏指導治療和療效評判的客觀指標,目前臨床仍有困惑和爭論。總之,藥物誘導的肝損傷個體差異大,臨床表現不一,甚至可以成為各種原發性肝病的誘因,因此對DILI的認識還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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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里的星星范文6
關鍵詞:身體形態;小學生;黎族;漢族;海南
中圖分類號:G804.4(266)“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612(2006)11―1523―03
近年來,我國也十分重視對各主要民族,特別是漢族的體質健康狀況研究,從1979年開始已進行了多次全國范圍的大規模的體質健康調查,研究對象涉及到漢族、蒙古族、藏族、壯族、回族、滿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朝鮮族、錫伯族、黎族等等,特別是最近的全國體質調查,所涉及的民族,人數、調查的項目等都達到了最大規模。
通過對海南黎族小學生身高、體重、胸圍的測量,了解他們身體形態發育和健康狀況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海南黎族學校體育工作的具體結論與建議,為改進海南黎族學校的衛生保健工作和體育教學、訓練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1 研究對象與方法
采用文獻資料法、統計分析法、走訪調查法和專家座談法,對海南省的779名海南漢族鄉村小學男生,574名海南黎族鄉村小學男生,659名海南漢族鄉村小學女生,553名海南黎族鄉村小學女生,共2 565名漢族和黎族小學生進行了身高、體重、胸圍等3項身體形態指標的t檢驗統計分析,進行了鑒別和綜合研究,提出了對海南黎族小學生進行體育與健康教育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2 結果與分析
2.1身高的現狀和發展變化規律 從表l海南黎族漢族小學男生身高的t檢驗,可以看出,6~11歲的黎族和漢族小學男生的身高發育數據指標基本相同,沒有顯著差異,這主要與海南黎族和漢族鄉村男生風俗習慣比較相同,飲食習慣和環境非常相似有關。
海南黎族男生11歲時,身高只有138.92 cm,比海南同年齡漢族男生的身高低,到12歲時,達到146.07 cm,增加了7.15 cm,比同年齡漢族男生的身高140.84 cm,高5.23 cm。這一點說明海南黎族12歲男生青春發育的高峰期已經到來,而且到來的時間比漢族同年齡學生早一年左右。海南漢族男生13歲時的身高達到157.68 cm,標準差為6.87 cm;而海南黎族13歲男生的身高只有152.46 cm,標準差為8.14 cm。海南漢族男生的身高又超過同齡黎族男生。這主要是由于黎族的民族風俗習慣、居住地區、生活環境差和生活水平低等原因造成的。也可能與海南黎族學校體育水平低的原因有關。
從表2海南黎族漢族小學女生身高的t檢驗,也可以看出,6~11歲的黎族和漢族小學女生的身高發育數據指標基本相同,兩兩比較(t檢驗)沒有顯著性的差異,這主要與海南黎族和漢族鄉村男生風俗習慣比較相同,飲食習慣和環境非常相似有關。
從表2海南黎族漢族小學女生身高的t檢驗,也可以看出,6歲黎族女生的身高低于漢族女生,7~10歲的黎族和漢族小學女生的身高發育數據指標基本相同,黎族小學女生的身高略高于漢族同年齡女生的身高,沒有顯著差異,這主要與海南黎族和漢族鄉村男生風俗習慣比較相同,飲食習慣和環境非常相似有關。
2.3胸圍的現狀和發展變化規律 海南省黎族和漢族小學生男生的胸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漢族略高于黎族,在8歲前差異不顯著,9~12歲時,漢族男生的胸圍明顯高于黎族,兩兩之間比較存在顯著性的差異(P
海南省黎漢族小學女生的胸圍也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漢族小學女生略高于黎族女生,在8歲前差異不顯著,9~12歲時,漢族女生的胸圍明顯高于黎族,兩兩之間比較存在著非常顯著(P
3 結論與建議
1)從結果與分析中可以看出,海南省黎族小學生的身體形態發育低于漢族。因此,應該借全國基礎教育改革的東風,采用多種方法和手段,促進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黎族學校的領導,充分重視黎族的學校體育工作,全面提高黎族地區的學校體育工作和體育教學工作質量,進而達到增強黎族小學生體質和健康的目的。
2)海南省黎族地區的體育與健康課程改革遠遠落后于經濟發達地區,也落后于海南漢族地區,黎族地區學校更應該十分重視體育與健康課程改革研究,不斷改進體育與健康教學手段,提高體育與健康教學質量,充分開發和利用體育與健康課程資源和校本課程資源,提高黎族學生的體質健康水平。
3)由于黎族學生的體質比漢族學生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深入研究黎族學生的體質健康狀況,對黎族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使黎族學生了解和掌握自身的體質健康狀況,選擇相應的體育鍛煉內容和手段,制定適宜的運動處方,全面增強黎族學生的體質。
4)對黎族小學生進行體育鍛煉目的教育,是當前體育與健康教育的核心,應當教育黎族小學生從思想上明確體育鍛煉的目的,確實有效地保證體育鍛煉的質量,從而達到鍛煉黎族學生的身體,增強其體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