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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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范文1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理論基礎 模式 研究

一、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理論基礎

充分了解和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基礎,對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模式運營效率,對提高審計項目質量,提升審計價值,減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經濟審計模式的原則、特點、關鍵點等理論基礎進行分析和研究。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一樣,在模式的制定、實際運行、評價以及其他各個環節中都需要遵守《審計法》、《審計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條例;其次,經濟責任審計還需要遵守公正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以及實事求是的原則,也只有這樣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高效運行奠定良好的基礎,使其價值實現最大化。

相比其他形式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有其自身的特點和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四點:第一,審計目的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的結合,是為制約和監督權利運行服務。第二,審計對象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由人而事,這種由特定人的任期來界定審計的范圍和事項,在審計的過程中需要將人和事進行有機的結合。第三,審計程序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立項時,審計機關會在征求干部監督部門意見后列入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召開由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共同參與的審計進點會,被審計者在進點會上要對任職以來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廉政建設情況進行報告,并由參加會議的被審計單位人員進行現場測評;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會征求被審計者的意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要報送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第四,審計內容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要沿著財政資金走向,更多關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合規性、決策內容合法性及決策結果效益性,關注對下屬單位監督職責履行情況。

由上述對經濟責任審計原則和特點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構建和運行的關鍵點就是在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和特點,結合各地實際,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高效運行。

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一方面對于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強化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等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現階段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還需要不斷完善。具體來說就是,通過相關的調查研究發現,現階段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相關的計劃和管理。對基礎審計機關來說,每年審計項目計劃中法定項目、?。ㄊ校┒ㄍ巾椖空?0%左右,余下的就是經濟責任項目。若年度中領導干部人事有所變動,經濟責任項目計劃也會隨之改變,難免影響審計監督的效力和審計項目質量。

第二,審計評價質量不高。盡管各地都出臺了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及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受審計人員慣性思維影響,沒有正確辨別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異同,評價還是圍繞著單位財務收支合規性,沒有將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浪費以及個人存在的違規違紀等問題作出正確評價,且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也有些將被審計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內容納入評價,審計評價隨意性較大。

第三,準確界定責任尚有難度。雖然相關《規定》、《實施條例》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作出具體解釋,但在實際操作中準確界定每一項責任尚有一定難度。有些問題既可以定為直接責任,也可以定為主管責任,有些問題可以定為主管責任,也可以定為領導責任,造成不同審計人員對同一問題定責結論就會不同,增加審計風險。

第四,審計結果運用成效微弱。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規律,有些地方干部管理部門在提拔、任用干部時,對審計結果未能充分運用,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難以充分體現。

三、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研究

由上述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是一項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工作,所以筆者根據自己多年的工作經驗和相關的調查研究從經濟審計的計劃管理、評價體系、責任界定及成果轉化等四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模式進行了研究,具體內容如下所述:

第一,搭建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模塊。一是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電子數據庫,具體內容除了基本信息外,還要將以往年度審計開展情況、問題審計整改落實等信息輸入數據庫。二是通過與其他審計項目電子檔案結合,整理出問題歸集庫,為項目計劃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據。二是建立分類輪審制度。根據被審計者經濟管理權限和財政資金使用規模的大小,對被審計者實行分類輪審審計管理制。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可采用不同的審計頻率。三是在制定計劃時要堅持量力而行原則,充分考慮審計資源,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及財務收支審計等項目相結合,避免同一年度同一單位重復進點審計。

第二,建立完善審計評價體系。一是要修訂有關制度規定,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引領作用。對照《規定》要求,分析和研究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細化和完善有關辦法,使之更具操作性。要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探索建立分類別、分部門相對規范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切實提高審計責任評價的客觀性、公平性和科學性。二是圍繞領導干部履行“四權一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體系,其中要針對不同類別的領導干部,突出各自的審計評價重點。三是堅持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借鑒和吸納聯席會議各部門考核評價標準和意見,使審計評價更加全面和規范。

第三,編制定責實務指南。經濟責任是由領導干部行使經濟職權過程中產生的,這就要審計機關正確判斷領導干部該應承擔的責任是經濟責任還是非經濟責任;根據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簽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參與特定事項的管理等情況,依法依規認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要分清是領導干部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而造成的失誤而應承擔責任。根據以上界定步驟,結合近年來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制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責實務操作指南,將哪些問題列入定責范圍、應承擔哪種責任、責任認定的審計取證要求等編入指南,供審計人員參考。

第四,搭建提高審計成果平臺。審計機關要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支持率,同時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時讓有關領導和部門掌握,促使黨委、政府在任用干部時,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參考依據。同時,審計結果報告應作為一份不可缺少的內容進入干部檔案。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考核制,促進被審計人員和單位整改糾正問題,對整改工作不重視或整改未到位的接受社會監督。

四、結束語

總之,探究和分析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不僅能夠使目前存在的問題得以有效的緩解,而且還可以不斷的強化領導干部監督的手段,完善既有的監督管理機制,促進新的干部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有利于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廉潔從政意識,進一步推進公共行政管理與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由此可見,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模式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所以根據實際發展情況不斷的研究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是審計機關一項長期工作任務和努力方向。

參考文獻:

經濟責任審計范文2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管理分析。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需要將資金的真實性放在重要位置,并全面考察資產的完整性。其中,這涉及固定資產流失狀況、無形資產是否受到損害及流動資產與實際是否相符等問題進行審查,以此來保證資產的屬性,全面提高審計工作的實效性。同時,各部門還要在實際工作中通過全面提高資產管理水平,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的體系,以此來減少資金虧損問題,并在具體工作中要做好財務風險防范工作,加快推進固定資產的更新,降低經濟風險。(二)成果的真實性。在具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審計人員為了能夠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全面提高審計工作的精確度,需要深入分析利潤問題,并分析研究是否完成既定任務指標和利潤的來源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每個部門都要制定經濟指標,并對經濟指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審計各部門完成指標的情況。通過審計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可以更好地體現各部門的發展情況及精神文明建設情況。因此,在具體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需要加大審計力度,全面審查經濟指標完成的真實性,確保達到具體的審計目的。另外,審計人員在審查過程中,還需要注意經濟效益的相關指標、債權指標和質量指標等。通過加大對這些指標的審計力度,以此來明確被審計部門的經濟方向,全面提高資產質量,更好地促進部門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為了更好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需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構建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預防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當前,針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雖然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其有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需要針對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與其相匹配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將其作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還要將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領導干部考核的必經程序,以此來提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而在實際工作中給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多的重視。(二)明確審計重點。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之前,需要明確審計工作的重點,這樣有利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即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需要側重于對重大經營決策的審計,以此來評價領導經濟責任。領導層在實際工作中,會根據市場環境條件及自身的實際情況,作出重大的經營決策,這些經營決策會對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起到決定性影響。在具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審計內容要以經濟責任人的責任為中心展開,即需要根據各個行業自身的特點來制定具體的審計內容。另外,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還要協調好自身和其他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實施,全面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三)改良審計手段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量較大,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因此,要做好經濟責任審計手段改良工作。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需要加大力度拓展審計線索的來源,深入到基層群眾中,積極聽取群眾的意見和看法。同時,還要充分借鑒常規審計的成果,并在審計工作中深入調查前一年度的財務收支報表,及時發現其中的問題,從而確定審計工作的切入點,實現對審計風險的有效控制。另外,還要在具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做到賬實結合、重點與一般結合,全面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確保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獲得良好的效果。(四)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一直以來,雖然我國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進行了相應的研究,但并沒有取得十分顯著的成效。當前,我國還沒有全面構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因此,需要在實際工作中針對不同的審計基礎,尋找不同責任和各個單位性質之間的共性,構建與各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相適應的評價體系,確保其具有較好的完整性、科學性和具體性。同時,還要依據各單位制定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體系,對各單位部門領導干部進行統一和嚴格的審計評價,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科學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五)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在于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在于審計成果的運用。審計結果的公開是對責任人權力和責任最有力的監督,但審計結果的公開會形成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挑戰、對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挑戰、對干部管理改革的挑戰、對紀監問責問之的鞭策等一系列問題。為了使經濟責任審計效能最大化,企業內部需要建立審計結果公告機制、審計問題整改處理機制、審計資料綜合分析機制、審計結果問責追責機制,使企業內部形成良好的制度管理環境,逐步形成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靠制度管權的治理環境,真正發揮審計效應、轉化審計的管理效益,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預控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滋生。(六)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經濟責任審計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政策性,而且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專業性審計人員隊伍,以此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水平。當前,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需要重視后備人才的培養,同時還要進一步拓寬培訓渠道,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從而培養出一批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能夠應用信息化技術的綜合性審計人才。另外,還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來整合社會的審計資源,通過建立注冊經濟責任審計師考試制度,以此來選擇一些優秀的經濟責任審計師,全面提升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

三、結語

經濟責任審計范文3

[摘要]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根據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職責情況作出的結論性評價,包括審計結果評價和綜合評價兩部分內容。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以及依法辦事的原則。

[關鍵詞] 經濟責任 審計評價 評價標準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審計評價是指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根據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職責情況作出的結論性評價,包括審計結果評價和綜合評價兩部分內容。審計結果評價是指審計機構根據審計結果,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情況作出的職業判斷行為;綜合評價是指審計機構根據領導干部歷次接受審計、所在單位歷次接受審計、其他項目審計和審計整改情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情況提出評價意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研究審定后作出的結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以及依法辦事的原則。

1.審計結果評價的基本內容

(1)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主要評價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和決算情況,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2)遵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情況,主要評價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是否遵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3)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主要評價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建立情況,民主決策情況,決策執行情況及決策有無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情況;

(4)內控制度情況,主要評價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運行情況;

(5)個人廉政情況,主要評價在審計中有無發現領導干部本人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

2.綜合評價的基本內容

綜合評價主要是依據領導干部本次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情況、歷次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以及所在部門、單位歷次執行審計決定和落實審計意見的情況等提出評價意見。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1.審計結果評價標準

(1)評價財務收支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財務收支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三個等次。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不超過1%,并且審計機構或審計業務會議認為審計調整數額較小不影響使用“真實”評價用語的;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調整幅度不超過5%,并且不影響使用“基本真實”評價用語的;不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審計調整幅度在5%以上,或違規行為性質嚴重,數額較大,無法使用“基本真實”評價用語的。

財務收支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可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三個等次。合規等次的標準為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等次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5%以下或有違規行為,但不影響使用“基本合規”評價用語的;不合規等次的標準為違規性質嚴重、數額較大,或拒絕提供審計資料,或提供不真實資料,導致審計機構無法進行職業判斷。

財務收支的效益性評價標準可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好等次的標準為效益審計結果達到評價標準指標的90%以上(含90%,下同);較好等次的標準為效益審計結果達到評價標準指標的80%以上;一般等次的標準為效益審計結果達到評價標準指標的60%以上;較差等次的標準為效益審計結果達到評價標準指標的60%以下(不含60%)。

(2)評價遵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情況的合法性

評價標準可分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三個等次。

合法等次的標準為領導干部作出的決策和與經濟有關的行政行為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財經法規;基本合法等次的標準為領導干部作出的決策和與經濟有關的行政行為有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現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則問題;不合法等次的標準為領導干部作出的決策和與經濟有關的行政行為違反國家的政策和財經法規,或違反重大原則問題。

(3)評價重大經濟決策的決策程序的規范性及決策執行的有效性

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可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三個等次。規范等次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提供的決策方案至少兩個,決策時主要負責人能夠尊重多數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決策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等次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議事規則,決策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環節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不規范等次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議事規則,或決策前可行性研究和專家論證不充分或缺失,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可分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較差三個等次。有效等次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能夠有效監管人、財、物的使用,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等次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能夠基本有效監管人、財、物的使用,并基本實現決策目標,但有輕微損失浪費;效果較差等次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執行,不能有效監管人、財、物,造成明顯損失浪費,不能實現決策目標。

(4)評價內控管理制度情況的健全性、有效性

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評價標準可分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個等次。健全等次的標準為所有的控制點齊全,達到控制目標,各項制度均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基本健全等次的標準為控制點基本齊全,基本達到控制目標,各項制度基本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不健全等次的標準為關鍵控制點有疏漏,出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不能滿足控制目標的要求。

內控制度的有效性評價標準可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三個等次。有效等次的標準為內控制度健全,有關人員的資格和能力能夠勝任控制的職能,實現控制目標,沒有出現內部管理控制問題;基本有效等次的標準為內控制度健全,但有關人員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執行內控制度,沒有出現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實現控制目標;無效等次的標準為內控制度健全,但沒有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控制人員,出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沒有實現控制目標。

(5)評價個人廉政情況

個人廉政情況的評價應客觀表述在審計范圍內發現領導干部有侵占國有資產的情況。

2.綜合評價標準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的綜合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優秀等次應當具備的條件:一是本次經濟責任審計各項指標審計評價全部在良好等次以上,并且優秀等次數量超過總體評價指標數量的三分之二;二是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本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好于歷次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三是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歷次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到位;四是其他單項審計沒有發現違法違紀情況。

良好等次應當具備條件:一是本次經濟責任審計各項指標審計評價全部在良好等次以上,并且優秀等次數量超過總體評價指標數量的二分之一;二是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本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略好于歷次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三是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歷次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到位;四是其他單項審計未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

一般等次應具備四個條件之一:一是本次經濟責任審計各項指標審計評價良好等次在80%以上;二是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本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低于歷次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三是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歷次審計決定執行率和審計意見落實率均在80%以上;四是其他單項審計雖有違法違紀現象,但有關責任人尚未受紀律處分。

較差等次應具備五個條件之一:一是本次經濟責任審計各項指標審計評價一般等次數量超過總體評價指標數量的20%;二是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歷次審計決定執行率和審計意見落實率均低于80%;三是其他單項審計有違法違紀現象,有關責任人受到紀律處分或司法處理;四是本單位存在“賬外賬”“小金庫”等違規現象;五是接受審計期間有關責任人拒絕配合,或提供虛假審計資料。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運用

紀檢監察部門應將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年終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審計綜合評價達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黨風廉政建設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審計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列入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內容;審計評價材料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將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寫入干部考察材料;審計綜合評價達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一般不能提拔使用,或不能擔任重要崗位的領導職務。人事部門將綜合評價結果作為干部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綜合評價達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所在單位不能參加先進單位評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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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范文4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任期;離任;時間選擇

中圖分類號:F23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問題的提出

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選擇這一問題原因有二:一是何時實施審計將直接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效益和風險。舉個簡單例子:如果被審計對象任期很長,而審計只是在離任時進行,則任期內若有什么問題或損失就很難得到及時補救和挽回。二是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和制度對審計時間的安排尚無統一的規定和意見。本文擬就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選擇做一下簡要討論。

二、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選擇的現狀分析

目前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通常會遇到兩種尷尬的局面:“做不完”以及“沒事干”。由于過去很多年實行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是在“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規定,導致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帶來了諸多不便。

第一,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時常發生沖突。按以往規定,應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是在其任期屆滿或面臨升、降、轉、輪、調、退的時候,導致審計對象需要審計的時間跨度長、涉及內容多,因此審計部門的力量要滿足大批量、多工作量的審計顯然是不可能的;而在平時,由于沒有干部工作變動,組織人事部門沒有審計任務交辦,審計部門專職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卻閑著“沒事干”。

第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往往缺乏主動性。按照以往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要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后方才進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就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某種意義上,經濟責任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工作被動,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

第三,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風險相應增加。經濟責任審計是全方位的審計,涉及面廣,主要包括領導干部的決策、內部控制、遵紀守法等方面,如果進行大批量的突擊審計,難免會走馬觀花、蜻蜓點水,審計的深度廣度都達不到,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并不會對人事部門后續的人事任用產生實質性作用,實則造成了一種資源浪費。

因此,要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職能,有必要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選擇慎重考慮并做相應改進。

三、任期內審計與離任審計的選擇

天津市衛生局下發的津衛審〔2011〕492號文,《關于天津市衛生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四條提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任中定期審計、專項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領導干部任期內應當接受三年一次定期審計和上級相關部門及領導交辦的專項審計;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工作調動、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原因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這樣做的好處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能更加體現監督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內審計較之離任時審計,更能發揮審計監督及時性和有效性的作用,使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以利于防微杜漸,保護領導干部。

2.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更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長。干部的健康成長是漸進的,干部的考察和培養是一個過程。一次離任審計起不到長期考察培養干部的作用,通過任期內審計,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評價干部的業績功過,促進工作的改進,提高管理經驗,有利于促進干部的健康發展和單位事業的良性循環。

3.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審計結果融入到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考察評價之中。較之離任時審計,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更能及時向組織和人事部門考察干部提供較為經常、及時的信息依據,這樣更有利于對干部的考察和培養。

4.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堵住漏洞,挽回損失。當前有關領導干部涉及的一些經濟案件,涉案追溯時間往往較長,這也跟監督的滯后性不無關系,如果我們能及時定期開展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及時發現問題,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同時也保護干部起到重要的作用。

5.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還有利于解決離任審計時間緊張的問題。領導干部離任時往往時間倉促,此時安排審計一般審計期間跨度大,會造成審計時間緊張,從而影響審計質量。如期間已進行過任期內審計,一般而言,離任審計時間就會相對較短,這樣就能較好的解決審計時間緊張的問題,有利于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強調了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并不是不要離任審計,津衛審[2011]492號文件指出無論有否實施過任期內審計,領導干部離任時還是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這是因為離任審計可以對被審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職情況做出評價,對被審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經濟狀況進行審計確認,明確離接任雙方的責任界限。

四、審計時間的選擇

單就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而言,究竟應該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實施還是離任后實施?對此時間的安排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安排合適的審計時間,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1.離任前實施審計。有的領導干部離任有明確的時間表:如到了退二線或退休年齡的、屆期滿后明確不再連任的、所在單位改制合并已有明確期限要求的。對于上述情況,應該安排在離任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還有一些領導干部離任前,組織人事部門已有明確的意見,如調任(包括平調和晉升)的,審計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安排離任時間。另外,對于群眾意見較多,舉報不斷,且沒有經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前次經濟責任時間間隔較長的領導干部,則必須在離任前安排審計,即使已有任命,也要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再予赴任為宜。

2.離任后實施審計。對于任期內進行過經濟責任審計,間隔時間又短,離任前沒有充足時間安排審計的、臨時決定解聘或提出辭職的、以及其他必須立即離任且離任前安排審計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在離任后進行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范文5

關鍵詞: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風險;防范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在職期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所收集的會計資料不可靠、不真實、未能全面了解責任者所在單位的情況而做出了錯誤的估計和判斷,從而導致對責任者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準確或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引起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一、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比

從審計工作量和審計力量來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比離任審計少,由于工作量少,因此需要的審計力量也就相對少。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點可以根據相關部門的需要靈活確定。比如一個任期五年的領導干部,可以在任期對其內進行一至兩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這五年期間,對其作出的重大決策及時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這樣一來,在領導干部離任時,可以極大的減輕審計人員的工作量。而離任審計卻是在領導干部離任時,要對其長達五年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部審計,需要眾多的審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工作量大也是可想而知的。

從審計時效性來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比離任審計更強。任中審計可以對領導干部在職期間經濟責任進行及時的審計,如發現問題,相關部門可以進行時事監督,還可有效的幫助領導干部糾正錯誤,為國家減少損失。就算領導干部錯誤已成,進行任中審計也能很好的分清責任,找到相關責任人,解決問題。離任審計審查的事項時間跨度大,要對領導干部離任后所有重大和不重大事項進行統一審計,因此不能做到像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一樣如此的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如果再加之單位財務部門人員如有變化,則對所審計的事項難度就會加大,那么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效力就會大打折扣,其效率和效果也自然不如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從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作用來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側重于監督,離任審計的結果更側重于評價。離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在領導干部離任后,對領導干部在任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作用大于監督的作用,因為領導干部已離任,之前與領導干部有關的事項已成定局,這時審計結果只能對其以前的事項進行評價和作為以后任用、考核的依據。而任中審計的審計結果不但能動態的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更重要的是能對在職領導干部的行為進行監督、規范,有助于廉政建設。

從審計難度來看,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各有其難度。離任審計由于時間跨度大,涉及的相關人、事、物也多,因此組織和開展離任審計工作難度自然也就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由于近幾年才逐漸被重視,很多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對其認識度還不夠,多少帶有抵觸情緒,如在獲取任中審計資料時,由于領導干部還在職,不配合任中審計而不提供完整的審計資料也是有可能的,由此給任中審計帶來一定難度。同時,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因此對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進行評價時,也存在一定難度,但離任審計在我國已開展十幾年,在進行結果評價時,其難度總體小于任中審計。

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防范

經過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的對比,作者發現了以下具有任中審計特點的審計風險。

1. 來自審計對象的風險

首先,從審計難度來看,存在被審計對象不配合甚至阻礙審計工作,從而導致相關審計風險的可能性。比如,由于任中審計并沒有得到領導干部普遍認可,甚至存在抵觸情緒,在被審計過程中有可能故意刁難審計人員,導致審計人員不能獲取完整的審計資料,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從而引起審計風險。這時,我們就需要被審計對象為任中審計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審計環境,領導干部應轉變思想,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同時,紀檢監察機關應積極主動配合審計工作,對被審計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就及時查處,絕不留情,保證審計工作正常進行。

其次, 由于考核壓力而帶來的審計風險。有些領導干部想急于提高政績或達到考核要求而進行造假,在明知道會被進行任中審計的情況下,其造假手法則會更加隱避和高超, 由此增加審計難度而加大審計風險。這時,可以加強對被審計對象的職業道德教育,經常對其進行相關培訓,還可以加大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對以后想造假的人員起到警示作用。

2. 來自審計人員的風險

首先,從任中審計工作量來看,由于其比離任審計少。就容易給審計人員造成一種錯覺――工作量少,工作難度就小,則不需要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這樣一來,審計人員就容易掉以輕心,工作易出錯,就可能增加審計風險。其次,從任中審計結果的作用來看,審計人員可能因監督不到位而引起審計風險。如上述提到的,被審計對象更高超和隱避的造假手法,需要審計人員更認真和小心的去識別這些風險;再如,被審計對象做出從長遠來看不利于發展的決策,這時需要審計人員在審計或評價時結合現在和未來考慮更多的因素,以防未來該決策出現問題后再來問責,這也需要審計人員加強監督。對于這兩方面風險,可以從加強審計人員責任心、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自身業務素質來預防。

3. 來自審計評價的風險

從審計難度可知,任中審計結果的評價難度比離任審計大。從這方面來說,雖然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普遍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但是離任審計在我國也開展十幾年了,多少還是有一些固定化和程序化的評價標準。而任中審計開展時間短,總體不如離任審計成熟,由此因評價失誤而帶來的審計風險也較大。在這一點上,審計人員可以在離任審計的評價體系下,適當增加適合任中審計的指標,同時刪除不適用指標,以適應實際情況。當然,最根本的還是盡快完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三、結語

總之,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特別是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審計風險突出性。因此,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及被審計對象都應積極參與到任中審計風險識別和防范中,從根本上有效控制審計過程中的風險。(作者單位:重慶理工大學財會研究與開發中心)

參考文獻:

[1] 封扣琴.關于完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考[J],商場現代化,2013(31).

[2] 唐麗茹. 淺議經濟責任審計風險[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3(20).

經濟責任審計范文6

摘 要 本文主要論述了院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分析了院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面臨的問題,并對完善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措施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院校 經濟責任 審計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在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干部管理監督機制逐步完善的條件下,以法制的形式開展并固定下來的。完善和推進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院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一)開展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推進依法治校的有效手段

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有助于將領導干部權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防止干部失職、越權以及濫用權力,促使干部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引導領導干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可以進一步維護院校經濟秩序,促進學校經濟健康發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開展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保護院校資產安全完整的客觀需要

經濟責任審計能通過對法定代表人履行責任狀況的監督,警示并鞭策責任人加強自身素質培養,促使黨政領導懂經濟、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體管理水平,通過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挖掘潛力增收節支,保證院校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開展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干部考核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監督這一特殊手段,采取量化分析的方法,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考核,具有可比性強、可信度高的優點,既豐富了干部考核的內容,又客觀準確地反映了干部真實業績,是考核干部的一種有效方法。

二、院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院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是院校審計工作的新課題,工作中存在很多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和解決。

(一)院校審計部門獨立性不強

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雖然是受托審計,但仍然是同級審同級,是對同級干部的考察和監督,涉及干部的敏感問題,又礙于同級干部的面子,對于大膽履行審計的監督職能,會大打折扣,同時審計部門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時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限制了審計工作的開展。

(二)經濟責任審計手段單一、方法滯后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沒有成熟的經驗可借鑒,審計部門在工作方法上多沿襲傳統的審計辦法,審計手段只限于調查、審閱、核對、查證等,如沒有特殊線索,審計中難以發現會計記錄未反映的問題。而領導干部的個人經濟問題一般很少反映在單位賬上,審計部門對此類問題要查深查透,困難重重。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不明確

由于被審計對象在任職時,大都沒有明確其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在評價其業績時,缺乏指標依據給審計評價帶來難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不統一,導致對被審計領導的經濟責任和領導責任難以界定,審計評價無從下手。同時,審計評價和責任界定無統一標準,評價難以適度,表現為評價范圍過寬或過窄。

三、完善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明確經濟責任審計意義

審計部門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審計風險,使經濟責任審計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深化。各級領導要全力支持審計工作,保證審計制度程序的規范和審計工作的效果,要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既發揮審計職能部門的主力軍作用,又加強各部門的協作配合,將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積極協調、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不但是審計部門的工作,需要多個部門共同協調,積極配合,對院校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不只是審計一個部門的任務,而是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內部審計的共同職責,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聯度高、內容復雜的系統工程。各部門要齊抓共管,協同作戰,以更好地發揮監督的整體合力,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經?;?。

(三)明確重點、科學評價,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在審計重點上,既要注重真實性的審查,更要注重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在利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成果時,應注意區分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異同點。在審計評價中,應客觀全面,尊重歷史,注意劃清四個界限:任期內責任與任期前責任的界限,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界限,工作失誤與失職瀆職、的界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的界限,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準確性。

(四)加強培訓、深化研究,提高審計人員業務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其他審計,其風險更大,對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要求更高,審計人員的素質決定著審計質量,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敗,影響到干部考核和錄用。因此,必須加強審計人員的學習、培訓和理論研究,提高審計隊伍的綜合素質和理論水平,為更好的開展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張素梅,李天舒,梁建華.試論完善院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國農業會計.2006.5.

[2]孫崇瑜.高等學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問題及對策芻議.經濟問題探索.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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