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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范文1
[關鍵詞]電力企業 安全生產 培訓 要點
中圖分類號:TU6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8-0342-01
1.前言
隨著我國現代化程度的加深,人們用電需求不斷提高,這也需要電力系統更加完善,并保證系統輸送穩定。
2.基于PDCA的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流程
在百度百科中,將工作方法定義為:是指人們在實踐的過程中為達到一定目的和效果所采取的辦法和手段。最簡單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是PDCA循環,展開來就是凡事有記錄,有計劃,有執行,有結果,有改進,在這個過程中時刻體現目標驅動和用數據為證。一般而言,電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工作,包括前期準備工作,中期的查評及整改、撰寫自查自評報告、申請達標評級工作,后期的迎接第三方現場查評工作。其三個階段之間是承前啟后關聯的,是PDCA循環的,而每個階段內部,也是PDCA循環的。
3.電網企業培訓體系建設難點
雖然電力體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進行,但幾十年的大型國有企業外部機制和管理體制加劇了電力企業培訓體系建設的困難程度。
3.1 訓文化與理念認識存在誤區
目前有些電力企業內各部門對培訓重要性較為認可,但往往基層部分員工對培訓工作的認知存在一定的誤區。廣泛存在“培訓萬能論”“培訓是教育培訓工作人員的事情”“培訓能立刻見效”等認知誤區,由于這些認知誤區,員工培訓心態往往過于放松,導致培訓效果欠佳。
3.2 員工參與培訓積極性不高
目前有些電力企業內各層級員工對培訓工作重要程度認識較高,但落實到個人,參加培訓的積極性不高,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工學矛盾突出,員工工作量較大,造成培訓時間與工作時間沖突;二是培訓針對性不足,導致員工參與培訓意愿不強;三是培訓費用報銷流程復雜,導致員工培訓心理懈??;四是培訓考核與員工崗位晉升關聯不大,導致培訓積極性不高。
3.3 培訓針對性不足
目前有些電力企業內培訓項目計劃設置針對性不足。在計劃制訂過程中,很大程度站在企業發展角度,根據組織需求制定培訓項目,然后確定參與課程人員,對員工崗位勝任能力的差距分析偏弱,課程與員工個人需求有差距,降低了員工培訓積極性。
3.4 培訓需求收集有效性不足
目前有些電力企業內部分員工缺乏對培訓需求的思考,出現班組需求與崗位職責和工作能力不相關的情況,員工個性化需求與崗位勝任能力契合度不高。培訓需求收集形式與渠道不夠多樣,反饋機制不完善,使得需求分析缺乏有效的來源。
3.5 培訓相關激勵不足
部分企業內由于考核激勵未能和員工績效、薪酬、晉升緊密結合,人力資源各模塊未能有效聯動,導致很多工作有要求無考核、有考核無激勵或是激勵措施太少、效果不足。此外,員工培訓與績效晉升無關聯導致積極性、主動性不高。
3.6 培訓評估難度大
培訓結束后,多數企業主要開展一級評估、二級評估,雖然可以通過培訓前與培訓后的測試,觀察員工培訓后的成績改善,但對實際工作的指導缺乏有效的觀察手段。三、四級評估在開展過程中,沒有一定的標準,跟蹤時間長,投入的人力較多,存在一定人為主觀性,很難持續開展。
4.電力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措施
4.1 前期準備工作應關注解決的主要問題
4.1.1在遴選人員取得內外審資格方面。一是遴選人員不嚴肅,許多參加內外審資質取證人員,多是即將退休或者部分對此感興趣的員工,或是工作比較休閑員工;另一個是遴選人員時,沒有考慮專業覆蓋問題,形成專業空當;三是單位中層干部少有參加,特別是作為牽頭部門的領導干部或專責參加內外審資格培訓取證更少。沒有認識到,遴選人員是開展達標評級的“播種機、宣傳隊”,也是企業開展此項工作的專家隊伍。
4.1.2企業達標評級工作方案往往是一人擬定,征求極少數人意見建議,主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簽發,一紙文件流轉,少有將此項工作作為提升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在企業安委會或辦公會議上研究決策。其結果是工作方案不細、考慮不周、可操作性不強,執行落實乏力。
4.2 中期工作應關注解決的主要問題
4.2.1企業自查常見問題表現
目前在一些企業開展自查自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對企業的管理制度體系梳理不深不細,如注重對企業管理制度目錄體系查評,缺乏對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規性查評等;二是習慣性做法認識根深蒂固,如以職工健康體檢代替職業病檢查等;三是以母公司要求或企標、習慣代替查評標準;四是自查自評不認真,漏洞百出;五是企業自查報告討論審核不足,用詞模糊,如部分變電站、部分 10 千伏線路等存在某某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出現第三方查評時的窘態,更是達標評級成為走過程,過后一切如故,返回原點!
4.2.2自查自評工作方法
開展企業自查自評有兩種工作方法,一種是自上而下方法,另一種是自下而上方法。但實施中,各個專業都存在并行工作。
自上而下工作方法是先從梳理查評企業組織體系、管理制度體系、每個管理制度(含管理的、技術的、工作的等企標)等與國家、行業已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等的耦合度查評,從而歸納總結出存在的問題,進而進行修訂、補充、完善。第二步,以《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為標準,分專業按照查評項目內容同時查評。第三步是開展問題的整改,包括問題整改責任領導、部門、班組、完成時限、資金等,進而進行整改監督。
自下而上工作方法是直接以《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為標準,分專業按照查評項目內容同時查評,再歸納分析查評問題,是什么問題,整改什么問題,對于不需要停電的問題,立即整改,對需要停電才能整改,進入檢修計劃整改。但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有必須收集、歸類、存檔查評結果,對以達到標準要求的,提供佐證;對于需要整改才能達到標準要求,提供已整改的佐證或已列入整改計劃的佐證。他們是自查報告中必不可少的,也是自查報告以及結論的最重要依據。
5.結束語
綜上所述,由于電力生產作業技術復雜,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對安全生產造成不利條件。因此,我們要提高對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參考文獻
安全生產法規范文2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拘留;
(七)關閉;
(八)吊銷有關證照;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察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作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員證件。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六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后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八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回避,由其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乇軟Q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有關案件材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事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當事人是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交其本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當事人不在場,交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并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代為送達;
(五)無法采取以上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一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三萬元以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后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九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二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場交當事人審校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
(四)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五)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員監督檢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七)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組織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五十條礦山企業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照下列規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的;
(二)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的;
(三)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的;
(四)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礦山企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未按照下列規定檢測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粉塵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二次的;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一次的;
(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三次的;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檢測少于1次的。
第五十二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支護;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進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孔的;
(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的;
(四)發現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巖柱放水的。
第五十四條開采放射性物質的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的;
(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未采用下行通風的;
(三)未嚴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原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六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至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根據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七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七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按一案一卷單獨立卷歸檔。
第七十六條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六章附則
安全生產法規范文3
《規劃》列出了“十一五”期間8大安全生產基礎理論研究重點領域、60個優先發展的安全生產科技研究方向、100項重點推廣技術、8項安全技術示范工程、6類安全生產科技支撐平臺等。
“十一五”時期,我國經濟將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勢頭,安全生產科技面臨重大挑戰和巨大需求。隨著礦產資源開發逐步過渡到深部開采,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的難度將加大;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和重化工產業生產規模的日益擴大,生產裝置的復雜性與危險性也將不斷加大;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由安全生產問題引發的環境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風險將加大;經濟成分和經營方式的多元化,將使安全生產管理及其監管監察的難度和復雜性加大。而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科技自主創新能力較弱,基礎條件較差,安全生產理論研究和技術標準體系建設滯后,安全生產科技投入不足。
《規劃》明確了“十一五”期間安全科技工作的發展思路:樹立創新觀念,以提高安全生產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安全生產理論研究為基礎,開展共性、關鍵性安全科技攻關;以企業為主體,加強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實施安全生產科技示范工程,推進安全理論創新、安全技術創新、安全監管監察手段創新,以科技支撐和引領安全發展。
安全生產法規范文4
國務院安委會確定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為《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按照寶雞高新區安委辦《高新區關于深入組織開展好第一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寶高新安辦發〔2017〕31號)的要求,現就組織好2017年《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安全生產法》宣傳的主動性
《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力武器。2017年9月29日,《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正式出臺?!蛾兾魇“踩a條例》是結合我省實際,對《安全生產法》的進一步細化和延伸,進一步增強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操作性和實用性。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法》和《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出臺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增強宣傳貫徹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加大《安全生產法》和《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宣貫力度,推動安全生產法制觀念深入人心。
二、突出重點,切實把握好《安全生產法》宣傳的主要內容
各企業要圍繞《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重點內容,大力宣傳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等法律制度。要把《安全生產法》和《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與 “12.4”國家憲法日活動結合起來,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安全生產配套法律法規,努力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產法治環境。
三、結合實際,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活動
各企業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學習與宣傳。一是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常態化宣傳。結合本企業實際,把《安全生產法》的宣傳列入每年工作重點組織實施。二要通過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座談討論、現場宣講等方式開展《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學習活動。三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執法自查活動,各企業要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自查。
請各企業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將本企業開展宣傳周情況總結、安全生產法咨詢日活動視頻及活動圖片(至少1個視頻、10張圖片)報送高新區經濟發展局。
聯系人:張xx
電 話:xx
安全生產法規范文5
局屬各單位、股室:
為確保20__年安全生產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扎實抓好全縣水利水電安全生產工作,特制定__縣水務局20__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一、及時傳達貫徹各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抓好20__年水利水電安全生產工作。
(一)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中央、省、州、縣安全生產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二)制定、完善20__年安全生產目標,落實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認真組織開展好20__年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繼續抓好安全整治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監管力度,完善水利水電施工安全監管體制和機制。
(二)強化企業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集中力量解決好水利水電施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預防在建水利水電工程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依法行政,強化行業監管
(一)按照《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從源頭上抓好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嚴格把好“三同時”審批關。
(二)依法行政,逐步將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三)加強對水電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加大對事故隱患的整改力度,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四)狠抓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從機構、隊伍、制度建設等方面入手,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務行業縣、鄉、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法》及水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活動,提高安全生產監管和從業水平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深入開展宣傳、學習,促使《安全生產法》及水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安全生產法規范文6
部分安全常識:
1、天津港“8.12”事故發生時間是在2015年。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安全生產中的“三違”是指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
4、閃點又稱燃點,閃點越低,化學品越易燃。
5、危險化學品有四種危險特性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6、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材料。
7、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8、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9、響水“3.21”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78人遇難,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事故導致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事故直接原因是長期非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
10、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厘清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關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1、《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規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12、《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13、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14、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是:安全生產法
15、《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
16、《安全生產法》第67條第二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17、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8、2019年“安全生產月”主題是:防風險、除隱患、遏事故
19、《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20、我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包括1個總體工作方案和27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1、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企業暴露出的重大問題:企業主要負責人漠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管、企業違法超期儲存危險廢物、企業刻意隱瞞危險廢物存在事實、企業環保綜合整治未達標便復產、企業固廢倉庫等相關設施未批先建現象眾多。
部分法規知識:
1、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2、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安全生產法)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法)
6、政府安全監管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都應是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工作的效果通過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體現。
容易混淆的知識點: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2、為了深入貫徹全省“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會議精神,市委、市政府決定從2019年11月20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半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