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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貨管理范文1
第一條為了規范貨物進出口管理,維護貨物進出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將貨物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或者將貨物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貿易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國家對貨物進出口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國家準許貨物的自由進出口,依法維護公平、有序的貨物進出口貿易。
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貨物進出口設置、維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貨物進出口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第六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貨物進出口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七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主管全國貨物進出口貿易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貨物進出口貿易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貨物進口管理
第一節禁止進口的貨物
第八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九條屬于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
第二節限制進口的貨物
第十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四)、(五)、(六)、(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依照本章第四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的申請。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年度配額總量進行調整,并在實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條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規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內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第十六條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分配配額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進口實績;
(二)以往分配的配額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狀況;
(四)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五)申請配額的數量情況;
(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配額證明實際發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第十九條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放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前款所稱進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第三節自由進口的貨物
第二十一條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條基于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對部分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條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均應當給予許可。
第二十四條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提交自動進口許可申請。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立即發放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10天。
進口經營者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發放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四節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
第二十五條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屬于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于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
第二十七條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關稅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條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關稅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第三十條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關稅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關稅配額內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關稅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關稅配額證明實際發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5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第三十二條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有關關稅配額的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要求關稅配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關稅配額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關稅配額申請。
第三章貨物出口管理
第一節禁止出口的貨物
第三十三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規定。
禁止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屬于禁止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口。
第二節限制出口的貨物
第三十五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規定。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七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的申請。
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配額可以通過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條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并不晚于當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出口經營者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配額證明實際發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10月31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第四十三條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
出口經營者憑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放的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前款所稱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和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和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第四章國營貿易和指定經營
第四十五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確定國營貿易企業名錄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國家允許非國營貿易企業從事部分數量的進出口。
第四十八條國營貿易企業應當每半年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供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購買價格、銷售價格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基于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部分貨物實行指定經營管理。
實行指定經營管理的進出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五十條確定指定經營企業的具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并在實施前公布。
指定經營企業名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十一條除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國營貿易企業名錄和指定經營企業名錄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實行國營貿易管理、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的進出口貿易。
第五十二條國營貿易企業和指定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經營活動,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不得以非商業因素拒絕其他企業或者組織的委托。
第五章進出口監測和臨時措施
第五十三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貨物進出口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并定期向國務院報告貨物進出口情況,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國家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包括國際收支發生嚴重失衡或者受到嚴重失衡威脅時,或者為維持與實施經濟發展計劃相適應的外匯儲備水平,可以對進口貨物的價值或者數量采取臨時限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國家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在采取現有措施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進口的臨時措施。
第五十六條國家為執行下列一項或者數項措施,必要時可以對任何形式的農產品水產品采取限制進口的臨時措施:
(一)對相同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或者銷售采取限制措施;
(二)通過補貼消費的形式,消除國內過剩的相同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
(三)對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該進口農產品水產品形成的動物產品采取限產措施。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對特定貨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臨時措施:
(一)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異常情況,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經營秩序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照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十八條對進出口貨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臨時措施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前予以公告。
第六章對外貿易促進
第五十九條國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貸、出口退稅、設立外貿發展基金等措施,促進對外貿易發展。
第六十條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第六十一條國家通過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六十二條貨物進出口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進出口商會,實行行業自律和協調。
第六十三條國家鼓勵企業積極應對國外歧視性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維護企業的正當貿易權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進口或者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未經批準、許可擅自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五條擅自超出批準、許可的范圍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貨物進出口配額證明、批準文件、許可證或者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七條進出口經營者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貨物進出口配額、批準文件、許可證或者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的,依法收繳其貨物進出口配額、批準文件、許可證或者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實行國營貿易管理或者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進出口貿易,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九條國營貿易企業或者指定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國營貿易企業或者指定經營企業資格。
第七十條貨物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貨物進出口管理職責中,、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發放配額、關稅配額、許可證或者自動許可證明的決定不服的,對確定國營貿易企業或者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的規定不妨礙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進出口貨物采取的關稅、檢驗檢疫、安全、環保、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
第七十三條出口核用品、核兩用品、監控化學品、軍品等出口管制貨物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對進口貨物需要采取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的貨物進出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出貨管理范文2
一、課程教學目標
貨物出入庫管理課程是物流管理專業的一門核心課,授課對象為物流管理專業二年級學生。根據工作崗位要求、對行業專家的訪談以及對新疆地區部分企業的調研,明確了貨物出入庫管理課程目標:
1.能審核出入庫單證及貨物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有效性,確保無誤;能及時發現不合格貨物并按規范流程及時處理退貨。
2.能熟練使用倉儲信息管理技術及時處理貨物出入庫信息。
3.能根據入庫貨物的基本特征與入庫時間進行合理的分類分區;能進行貨位設計及儲位編號;嚴格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對在庫貨物進行出庫安排,保證商品質量。
4.能認知倉儲布局及作業所需基本設備,并能操作簡單的設備;能夠進行貨物堆碼作業。
5.能按照貨物出入庫交接手續做好交接工作。
二、課程項目化教學組織與實施
1.課程教學內容與要求
在明確教學目標的前提下,對貨物出入庫的典型工作任務進行歸納,最終確定教學項目、工作任務及知識與操作技能要求。具體課程教學內容與要求如表1所示。
2.教材編寫和選用
(1)依據本課程標準編寫教材。
(2)教材應充分體現任務引領實踐導向的課程設計思想,以工作任務為主線設計教材結構。教材在內容上應簡潔實用,還應把貨物出入庫中的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融入教材,順應崗位需要。教材應以學生為本,文字通俗、表達簡練,內容展現應圖文并茂,圖例與案例應引起學生的興趣,重在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教材中注重實踐內容的可操作性,強調在操作中理解與應用理論。
3.教學方法
一般教學方法可采用項目教學法、多媒體演示法、社會調研法、分組討論法、企業參觀法、圖例講解法和情景模擬教學法等。
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應重視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采用項目化教學,設計不同的情境活動,進而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梢圆捎闷髽I案例和模擬實訓相結合的教學方法,選用企業典型任務案例,由教師分解完成任務的工作流程,進行示范性操作,然后將學生分組進行實際演練,使學生在演練過程中掌握貨物出入庫作業的基本流程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對于實操性較強的任務要充分利用校內和校外實訓資源,采用校內場地模擬實訓與下企業頂崗實習相結合的模式,強化現場操作進而提高學生的操作技能;同時,充分利用網絡課程教學資源,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4.考核方式
本課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形成性考核注重對學習過程的各個環節的考核,側重于考核學生的學習態度、職業素養、技能操作,課程采用一個知識點任務考核和大項目總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命題以實踐題為基本題型。形成性考核滿分為100分,占總成績的60%。
終結性考試就是閉卷形式的期末考試,命題以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簡答題、論述題、計算題為基本題型。答題時限為90分鐘,滿分為100分,占課程總成績的40%。
課程綜合成績按百分制記分,總成績=形考成績×60%+終考成績×40%。形考成績和終考成績均為60分以上方為合格,可以取得課程學分。
具體考核方案見表2:
三、有效實施項目化教學模式的做法
教學實踐結果證明,實施項目化教學模式確實提高了高職學生的綜合職業素質,尤其是學生的基本操作技能得到了鍛煉與提高。
1.精心設計項目,合理設置情境
將基于工作過程的人才培養方案中“貨物出入庫作業”的工作內容、崗位需求與素質要求進行剖析,提煉實操技能點,設計教學項目,做到技能點和項目有效融合。本課程中設計了兩個項目,即貨物入庫作業與貨物出庫作業。
貨物出入庫管理課程可以很好地運用情景模擬的方法,比如貨物的裝卸搬運、驗收入庫、分揀、配裝、出庫等作業,都可以讓學生扮演相應的崗位角色完成工作任務。
2.依據實際工作細化教學項目,分解工作任務
在實際教學過程中,要細化教學項目,分解工作任務,明確實際任務的知識與能力目標,控制教學難度,由易到難循序漸進;對任務進行層次化設計,分為“基本任務+提高任務”,基本任務要求所有學生都完成,提高任務針對能力強的學生進行設計。貨物出入庫管理課程設置兩個項目,項目一“貨物入庫作業”中設計了6個任務,即到貨信息確認、貨物分類、儲位管理、貨物驗收、貨物入庫及入庫登記;項目二“貨物出庫作業”中設計了5個任務,即出貨信息確認貨物、貨物分揀、復核與包裝、交接與出庫及出庫登記。通過任務對學生進行知識能力與操作技能的綜合訓練。
3.加強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強化實踐教學環節
“加強實訓基地建設,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是高職院校強化實踐育人的主要途徑。為了進一步推進本課程實踐教育工作成果,學校及學院領導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與嘗試。一方面,通過申報國家級物流項目資金拓建校內實訓室,已建成物流操作實訓室、物流軟件實訓室、ERP實訓室、商務談判實訓室、物流信息實訓室共5個校內實訓室;另一方面,通過與企業簽訂校企合作協議拓建校外實訓基地群,已掛牌企業有烏魯木齊西部陸通物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宇恒貨運公司、新疆霍爾果斯對外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國藥新疆新特藥業有限公司、京東物流有限公司、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安信物流有限公司、新疆蘇寧云商股份有限公司、安得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韻達物流有限公司共11家。
出貨管理范文3
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火警、火災的處理程序和方法,確保火警、火災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和處理。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火警、火災的應急處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監督及抽查培訓實施情況,驗證培訓效果及對外聯系培訓教師。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3.3保安部負責協助消防管理中心組織滅火撲救。
4.0程序要點
4.1報警與確認。
4.1.1火警信息?;鹁畔⒖梢允牵?/p>
a)消防控制中心接收的火警信號(包括燈光、音響、消防主機顯示屏顯示);
b)保安、治安分隊執勤和巡邏中發現的火警;
c)住戶的報警。
4.1.2火警信息的確認。根據火警信息來源不同,火警信息確認可以是:
a)消防控制中心從自動報警裝置系統接收的火警信息,應立即用對講機/電話通知機電維修部當值電工(或附近保安員)趕赴預警現場確認是否由于自動報警裝置系統誤動發出的信息或有人違章(如燒紙、施工、向探頭噴煙)引起的報警,若屬于非誤報,則應查明預報原因,追蹤煙霧來源,確認中應隨時保持與消防控制中心的聯系,并報告確認情況;
b)發現火警的保安員應立即趕赴火警現場,判明是否屬于火警,若是人為違章造成的火警現象應予制止;若是火警,則按火警、火災處理方法進行處置。
c)住戶報警。公司任何人員或部門接到報警時,應立即用最有效的手段報告消防管理中心,并按火警、火災處理方法進行處置。
4.2火警、火災處理原則及辦法。
4.2.1火警、火災的處理原則:
a)確認的火警應在第一時間內向消防管理中心和“119”臺報警的原則;
b)立即開展撲滅火警、火災的原則;
c)積極疏散所影響的住戶,搶救被困人員的原則;
d)將易燃易爆物品迅速撤離火源及毗鄰場所的原則;
e)盡力搶救公司財產和住戶生命財產安全的原則。
4.2.2火警、火災的處置辦法:
a)公司任何員工發現火警,應立即就近取用滅火器材迅速撲滅火警;
b)若火警有發展趨勢,應一邊呼叫鄰近人員參與控制火勢,一邊呼叫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班組長)和相關人員前往撲救;
c)取用滅火器材時應正確選用滅火器(根據物質的燃燒特性)以免用錯滅火器使回火復燃;
d)若是機房、電氣發生火災,應先切斷一切電源,選用“1211”、干粉和co2等滅火器直接噴射火源處,如有油的電器設備(如變壓器、油開關)著火時,也可用干燥的黃沙蓋住火焰,使火熄滅,裝有自動滅火裝置的場所,直接開啟自動滅火裝置施放藥劑滅火。
4.3火災撲救及現場控制。
4.3.1消防管理中心根據預先制定的滅火預案立即組織滅火和對現場進行控制,消防管理中心主管應親臨指揮,具體要求如下:
a)向“119”臺報警,并派隊員到必經路口引導;
b)通知保安部緊急組織保安員趕赴火災現場,進行警戒和交通管制;
c)通知保安部立即組織保安員趕赴火場進行疏散,救護被困人員,搶救財物,協助滅火;
d)通知機電維修部電工斷開相關電源,開啟自動滅火系統、排煙系統防水泵,保證消防供水;
e)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在主管指揮下帶領消防員鋪設水帶,施放滅火,控制火勢。
4.3.2火災現場及影響區人員的疏散:
a)公共娛樂場所超高層樓座的消防控制中心應通過消防應急廣播裝置進行廣播,通報火災情況,引導群眾疏散;
b)保安部保安員應逐戶(樓層)通知受火災影響的住戶/顧客,引導住戶疏散;或做好撤離準備;
c)公共娛樂場所值班電工在切斷電源后應開通應急照明電源,火災現場部門員工打開所有安全通道,引導住戶/顧客有序地撤離。
4.3.3撲救:
a)公共娛樂場所和超高層樓座的消防控制中心應立即進行操作,同時遵守《消防系統操作標準作業規程》,將火災單元的電梯迫降到底層,以供消防隊員撲救用;
b)撲救工作應有組織地進行,在公安消防隊未到達之前,消防管理中心主管或履行其職責的人員應負責火災現場的指揮,調動一切人員利用所有消防設備和裝備器材開展撲救工作;
c)公安消防隊到達 以后,消防管理中心主管迅速向公安消防隊指揮員報告火情,移交指揮權,組織公司所有參戰人員配合撲滅火災。
4.3.4交通管制和現場治安的維護:
a)保安部主管親臨火災現場組織并指揮所屬保安員對火災現場進行交通管制和現場控制;
b)撤出或移走妨礙消防或救護車輛通行的障礙;
c)阻攔與撲救無關的人員進入火災現場或影響區,防止火場中物品被盜竊;
d)看管被搶救的公私財物,在火災撲滅前嚴禁任何人轉移;
e)保護現場使用的消防器材裝備正常使用。
4.3.5疏散及轉移物資:
a)保安部主管帶領所屬保安員協助安頓、疏散住戶,協助運送火場中被困或受傷人員;
b)保安員應積極主動進入火災現場,撤出易燃、易爆物品,搶救公私財物。
4.4火災撲滅后的處置。
4.4.1消防管理中心主管以及相關人員應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現場進行調查分析,評估火災造成的損失,填寫《火警、火災事故報告表》,組織對滅火預案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討論,必要時進行修改。
4.4.2保安部主管應組織保安員對搶救出的物品進行確認領取及轉移到倉庫保存。
4.4.3公司領導對受災住戶進行安慰及解決實際問題。
4.4.4主管經理集參與實施滅火撲救的部門負責人,總結滅火工作的經驗及教訓。
4.4.5機電維修部應對消防設備設施進行一次檢查和清點,對已損壞的設備設施進行修復或提出補充申請。
5.0記錄
《火警、火災事故報告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出貨管理范文4
市市容委全面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城區和環城四區城市生活垃圾的集中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大型生活垃圾中轉站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的運營監督管理。市內六區和環城四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工作。其他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
市市容委要根據城市經濟發展和創建環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組織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要求,盡快分別制定本地區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
市中心城區及環城四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由市建委統籌安排,市市容委負責推動和組織實施。2004年底前完成雙港垃圾焚燒處理廠、貫莊垃圾處理廠二期工程、西三合垃圾衛生填埋場、青光垃圾處理場和徐莊子垃圾中轉站建設,具備處理和轉運垃圾條件,使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實現創建環保模范城市的指標要求。中心城區原有垃圾處理場應按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在未實施統一改造、調整和建設前,暫由市市容委委托各區環衛部門管理,專門用于消納處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要立即糾正。
濱海三區人民政府要在濱海新區管委會統籌協調下,進一步完善漢沽、大港兩個垃圾處理場建設,解決濱海三區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問題。
武清區、寶坻區和靜??h、寧河縣、薊縣人民政府負責抓緊建設本地區達到創建環保模范城市標準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爭取2004年底前投入運行,盡快實現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工作目標。
三、抓緊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保障機制
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偩帧蛾P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要求,由市市容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辦法,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實現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良性循環。
四、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臨時消納卸地的管理和監督
在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全面實現無害化處理目標之前的過渡期內,市市容委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臨時消納卸地的管理和監督。環城四區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相關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好城市生活垃圾臨時消納卸地問題。相關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選用城市生活垃圾消納臨時卸地,并征得臨時卸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市市容委備案。使用城市生活垃圾臨時卸地的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管理規范實施現場管理,完善臨時卸地圍檔工程措施,切實控制和減少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污染。
五、積極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密閉收集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關于加快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密閉收集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密閉收集、壓縮直運的做法,實行定時定點收集垃圾,逐步撤消道路上的垃圾箱池,減少城市生活垃圾在收集過程中對城市環境的污染。要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各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職能作用,建立完善管理網絡,切實把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密閉收集工作落到實處。
六、大力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為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市市容委等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大力宣傳垃圾減量、愛護環境的重要性,不斷提高廣大市民環境意識,積極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化工作。市市容委要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工作方案,并切實做好推動實施工作。市農委、市商委要積極組織推行蔬菜凈菜入市工作。市經委要研究制定減少商品包裝物的實施辦法。市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及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小區,要實行有機物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報紙、玻璃、塑料)分類收集試點工作,摸索經驗,逐步推廣。
七、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考核機制,加強日常管理的監督考核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實現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目標的重點指標,納入市容環境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日常管理監督的工作力度,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無害化目標的實現。各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每月要及時、如實向市市容委報送本地區城市生活垃圾產量及處理情況統計表,市市容委、市環保局要按照我市創建環保模范城市的要求,對各區、縣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發現問題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立即進行整改。
出貨管理范文5
第二條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依據回函情況進行處理。未收到回函前,對于尚未辦理的退(免)稅款,暫不辦理。
(一)出口退稅審核、審批工作發現出口貨物貨源存在疑點的;
(二)經退稅評估分析發現存在異常情況的;
(三)對供貨企業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有疑問的;
(四)退稅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地區發函調查的具體范圍。
第三條出口企業與供貨企業屬于同一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或縣級國家稅務局管轄的,稅務機關內部退稅部門也可直接向稅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文書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審核調查,調查內容與附件2所列內容一致。
第四條稅務機關內部負責發函、回函工作的職能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管理工作,對發函、回函進行登記、整理、歸檔。函調文件應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郵寄,不得委托函調涉及企業及其他非稅務部門人員代為填寫和郵寄函調文件。
第五條回函工作由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回函地稅務機關)負責,在收到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后,須派兩人以上的稅務人員到出口貨物供貨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供貨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包括供貨企業自身生產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產品和外購產品等情況)、納稅等情況。
第六條回函地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來函后1個月內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函的,也應在1個月內向來函單位說明原因及回函的具體時間,延期回函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七條回函地稅務機關對函調涉及的企業特別是多次函調涉及的企業要按有關管理辦法納入重點監控企業的范圍。
第八條各級退稅機關在發函1個月后仍未收到對方回函或“原因說明”的,應及時向回函單位發出催辦單(附件3)。催辦后1個月內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級向省級國稅局反映。省級國稅局對經協調、督促仍未回函的,將有關情況向總局如實反映。總局將根據情況對各地函調工作進行考核。
第九條退稅機關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回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出口退稅,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應將出口退稅款追回。需要立案查處的,退稅機關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資料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
1.供貨企業為無生產能力的(生產能力包括供貨企業自身生產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產品和外購產品,下同);
2.該批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
3.該批貨物中非自產貨物的購進業務不真實。
(二)對回函中的下列問題,應作為疑點進一步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清楚以前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1.供貨企業銷售的全部貨物與其生產能力明顯不符的;
2.供貨企業在回函前有虛開發票行為,并正在查處的;
3.供貨企業增值稅進項發票是虛假的,并正在查處的;
4.供貨企業欠繳增值稅、消費稅稅款的;
5.其他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情況。
對于上述第1至第5項情況,回函單位應在查處完畢后或供貨企業補繳所欠稅款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函告發函單位。
第十條應發函調查而未發函調查以及未按規定時間回函的,必須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睾瘍热莶粚嵉?,必須按照函調的各環節,對有關單位及每一個簽字人員從嚴追究責任;內外勾結、觸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出貨管理范文6
[關鍵詞]公共管理;職業活動;倫理;道德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F在,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肮俦疚弧蔽幕乃悸吩诮K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