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處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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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處分

留校察看處分范文1

二、對違反紀律的的學生,根據錯誤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無后果者。

2、經常不遵守課堂、食堂、宿舍、會場、課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造成影響者。

3、一學期曠課一節課者。

4、考試舞弊,情節較輕者。

5、損壞公私財物,態度不好者。

6、受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者。

7、頂撞教師,不接受班主任批評教育者。

8、隨意更改學校通知或亂寫通知者。

9、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者。

10、無故不上課,在校園內逗留或在宿舍裝病睡覺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

2、一學期曠課一天者。

3、考試舞弊,情節較重者。

4、破壞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影響,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5、擾亂課堂、食堂、宿舍、會場、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情節嚴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罰尚不構成違法者。

7、受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8、不聽門衛勸阻,未經校方同意晚自習后擅自外出學校者。

9、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留宿校外人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個月處分。

1、在校內打架,后果嚴重或影響極壞者。

2、一學期內曠課一天以上者。

3、偷盜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很壞影響者。

4、有較輕盜竊行為,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內者。

5、謾罵侮辱教師或校內工作人員者。

6、違反規定走進網吧、游戲廳等營業性場所者。

7、在校內吸煙、喝酒、賭博行為者。

8、受過記過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9、未經學校許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極壞影響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處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員到校打架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超過一月者。

3、有嚴重盜竊行為,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嚴重損壞,或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上者。

4、談戀愛,影響很壞者。

5、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6、煽動罷課、聚眾鬧事者。

7、違反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者。

8、男女無故串動宿舍,造成不良影響者。

9、受公安機關拘役以上處罰或治安處罰者。

10、受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七、處理學生,警告、記過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經政教處上報主管領導批準;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委會審批;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八、凡對學生進行處分,其處分決定應張貼布告或大會公布,并裝入學生檔案,同時將錯誤情節通知家長。

留校察看處分范文2

畢業前一天,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的學生區國罷收到學校的勒令退學通知。

2003年7月31日,區國罷將學校告上法庭,認為兩年來學校讓一名電工當他的班主任,教他的老師又都沒有高等教師資格證,是欺詐行為。

昨日,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學校賠償區國罷660元。

畢業前一天,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的學生區國罷突然收到了學校的勒令退學通知,理由是其在校期間曠課45節,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后又毆打同學。對此,區國罷認為,自己從未受過處分,而且兩年來,學校讓一名電工當他的班主任,教他的老師又都沒有高等教師資格證,這屬于典型的欺詐行為。于是,2003年7月31日,區國罷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學校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學校賠償區國罷660元。

畢業前一天突遭退學

2003年6月底,在發放畢業證的前一天,區國罷收到了學校的勒令退學通知。區國罷追問原因,學校說,他在校期間曠課45節,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后又毆打同學,學校據此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

區國罷覺得莫名其妙,因為他認為自己從未受過處分?!拔乙幌蜃袷貙W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絕不曾曠課45節。在歷年的學生學年鑒定表上,均認為我能遵守規章制度。如果曠課45節,如何能通過24門課程?”至于打架事件,他已賠償了對方150元醫療費,且從沒有收到“留校察看”的處分決定。另外,那次為首參與打架的4名同學,也并未再受到處分,其中成績合格的郭某也領到了畢業證。

區國罷想來想去,覺得是學校在打擊報復,因為就在畢業前夕,他曾對學校的教師資格提出過質疑。

金融系班主任是電工

2001年9月,19歲的區國罷通過成人高考被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錄取,在交了4400元的學雜費后,他成為該學院2001級稅務專業(1)班(后改為金融專業)學生,學制二年。入學后的第一學年,學校安排區國罷等新生到學院分教點——中專性質的省財政學校住讀。學校派來給他們授課的是沒有高等教師資格的省財政學校中專教師。在第二學年,學校派一位電工兼任班主任教師工作,這個電工也沒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要求學校賠償8800元

區國罷認為自己是教育消費者,學院是提供高等教育服務的經營者,雙方形成了教育服務合同關系,學校聘任沒有高等教師資格的人擔任他們的教師,這種行為屬于嚴重的欺詐消費者行為,損害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費權益,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

區國罷稱,由于學校派中專教師為他講授大學課程,而這些教師的水平和素質極差,很多大學課程無法講解清楚,使他不得不購買許多參考書自學,付出了更多的精力、時間和金錢,力求弄懂課程。同時還無任何事實依據地給他“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學”的處分,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

于是,2003年7月31日,區國罷一紙狀書將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按所收教育服務費加倍賠償他的損失共8800元,將畢業證發給他,并向其賠禮道歉。

一審判學校賠償660元

在庭審中,區國罷的人和被告學校針對三個焦點問題展開辯論:一是發放畢業證書行為是否屬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屬民法調整范圍;二是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三是本案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院認為,頒發學業證書的行為體現的是雙方的行政法律關系,不屬民事法律關系調整,區國罷可以另提起行政訴訟。此外,由于區國罷認為學校對自己作出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的處分損害了他的名譽,要求學校向其賠禮道歉。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關于留校查看、勒令退學、拒發畢業證及是否侵犯名譽權等問題的證據、事實,法院不予審查認定。

另外,法院審理查明,學校提供的13位任課教師中,除一位持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外,其他教師均不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持有中專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區國罷第二學年的班主任許某,未擔負教師工作。

法院認為,2001年,廣東省頒布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實施辦法,開始施行教師資格制度,規定在職教師申請教師資格的時間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區國罷第一學期中,老師沒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違反規定。但直到第一學年結束甚至畢業時,這些教師還沒有取得資格,這只能證明學校對聘任的教師未盡嚴格審查、審慎聘任的義務,違反了有關規定,客觀上影響學校教育水平甚至會降低教育質量,給區國罷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當事人對違約責任又沒約定的,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故學??赏ㄟ^減少學費承擔其自身違約責任。區國罷在第一學年交費4400元,其中學費2200元,學校應適當退還區國罷學費的30%即660元。

昨日上午,法院判決校方退還區國罷學費660元,裁定駁回區某要求頒發畢業證的起訴。宣判后,學校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準備上訴。

學校在法庭上辯稱行政人員也可當班主任

在法庭上,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辯稱,學校聘請的教師均是通過嚴格的審核,這些教師均是大學本科畢業,有的研究生畢業,均符合高等教師資格的條件,有能力對學生進行高等教育授課。學校還出示了13位教師的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作為證據。

留校察看處分范文3

1、大學曠課一次會怎么樣:大學曠課一次沒有什么影響,只不過是提醒你不要逃。曠多有影響的,比如老師對你印象不好,平時分就比較低,容易掛科。被處分和高中差不多。

2、每個學期都會有一個累計,如逃10個課時,就教育處理;20個課時,就警告處分,累計再多一點的就處分、嚴重處分、留校察看、開除??磳W生手冊,有說明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留校察看處分范文4

2003年1月16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原告隨后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然而,人們似乎并不關心此案的判決結果,因為其意義遠遠大于官司的本身,它再次給社會性教育滯后的問題敲響了警鐘,從而引發了人們對性教育和道德問題的大討論……

父親的心痛:上大學的女兒意外懷孕

1983年,林曉出生在北京一個高級知識分子家庭,雖然家境優越,但她刻苦好學。2001年9月,林曉以優異的成績被重慶某學院錄取。入學不久,林曉便成了“愛心社”里的積極分子,她每個月從生活費里節約出一些錢,由社里捐給貧困山區里的失學兒童。

很自然,林曉認識了該校同在“愛心社”的沈旭。有著同樣的追求和愛心,兩人很快成了無話不說的好朋友,并在同學們你一言我一語的催化下,發展成戀愛關系。為了不耽誤學習,兩人約定每周只見面兩次。

2002年暑假結束后,兩人剛返校,便相約來到離學校不遠的一個國家級風景區旅游。沉浸在相聚的喜悅和甜蜜之中,兩人難分難舍,在賓館住宿時,忍不住偷吃了禁果。

事后,兩人還是和以前一樣,回到學校學習,參加活動,只是相互間多了一層默契和關心。但他們怎么也不會想到,這樣的經歷,會給他們帶來無比的災難。

2002年10月1日,兩人約好趁國慶放假,一起到重慶解放碑去玩。當他們剛走出學校宿舍時,林曉突然覺得腹部疼痛難忍,額頭上的汗水像斷線的珠子往下掉。沈旭慌亂不已,先是扶著林曉,繼而背著林曉向醫務室跑。校醫先給林曉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接著又給她做了全面的檢查。經診斷,林曉表現出的癥狀為“宮外孕”,校醫隨后告知兩人,宮外懷孕可能導致生命危險。

二人當即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校醫院醫生隨后將兩人發生等細節,向他們所在系領導、輔導員和學校的有關部門反映。沈旭當日就陪著林曉來到重慶一家醫療條件較好的大醫院,其檢查的結果還是宮外孕,醫生告知必須住院接受手術。

得到醫院的確診后,林曉和沈旭嚇得哭了起來,他們不知該如何去面對自己的父母、老師和朝夕相處的同學??紤]到手術的危險性,林曉只好把這事告訴遠在北京的父母。她知道,在這個時候,也只有請父親來為自己的過失收拾殘局了。

父親林立聽完女兒的哭訴,恨不能立即從北京飛往重慶,狠狠地揍那個讓女兒遭受痛苦的男孩,然后再教訓女兒一頓。但他和妻子更多的是責怪自己,明明發現了女兒的信件、長途電話增多,卻否認她有了戀愛對象;他甚至痛恨自己為什么沒能認真同女兒談談男女關系處理不當的危害性及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問題。

當聽說手術有很大的危險,學校已經知道了這事時,林立第二天就乘坐飛機趕到重慶??吹揭蚴а^多、臉色蒼白、躺在病床上的女兒正在輸液,林立早已眼淚婆娑。

那一瞬間,林立突然感到,孩子已經不屬于家長了,她已經長大,擁有了完全的社會行為能力。見到女兒的男友沈旭,林立本想發火,但看到小伙子誠實可靠,農家子弟,上大學確實不易,林立怎么也發不起火來了。

這時,林立幾乎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錢,為女兒買來滋補品,并在醫院里無微不至地照顧女兒。同時,林立異常關心的是學校如何處理這件事,因為這將直接影響到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和發展。

“道德敗壞”,女大學生被開除

林立找到女兒所在的院系,探聽學校對這件事的態度。一位教師明確地告訴他,這事學校一定要處理,因為學校有規定,最少要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并公告全校。林立當時想,既然學校有規定,學生違反校規就應該受到處罰,自己絕不是一個為孩子護短的父親。

兩天后,林立再次找到學校有關負責人探聽消息。對方透露說沈旭所在的系準備勒令他退學,而林曉也被定性為“品行極其惡劣,道德嚴重敗壞”,至少要面臨著留校察看的處分。林立見兩個孩子將受到這么重的處罰,特別是想到沈旭來自農村,他心里很不是滋味。

當晚,林立翻開了該學院的學生守則,看了幾遍,也沒找到有關學生因戀愛發生導致懷孕的具體處罰的規定,只有“未經批準擅自結婚者勒令退學”和“品質惡劣,道德敗壞,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規定。這些對孩子們的處罰恰當嗎?林立陷入了沉思……

這時,女兒哭著說:“爸爸,我好后悔呀,無論身體有多痛我也能忍受,但我們真的不是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人!我們一上大學就響應學校號召,參加了‘愛心社’,給社會上那么多需要幫助的人送上愛心,現在學校為什么不給我們一份愛心呢?學校的批評教育我們都能接受,但讓我們承認自己道德敗壞,并以此來處分我們,我們能接受嗎?”

是啊,學校就不能以“教育為本”,難道非要將她們勒令退學或定位為道德敗壞嗎?林立心想,如果那樣,女兒將在屈辱和壓力下完成學業,這將會給她的心理帶來什么樣的傷害呢?林立感到不能犧牲女兒的人格選擇退縮,造成她一生的壓抑和屈辱!

幾天后,林立找到學校有關部門,請求學校把沈旭留下來,但遭到對方的拒絕,說一定要把兩人分開。林立質問接待自己的那位老師,說年輕人在戀愛中一時沖動發生了,能定性為“品質惡劣,道德敗壞”嗎?那位老師說,只有婚內才是合法的,其他都不合法,也是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行為。林立反駁說,如果青年男女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尋求愛情,因無法辦理結婚手續而共同生活,也是品德敗壞嗎?如果婚前或婚外都是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行為,人們該如何評價現今社會的道德水準呢?難道沒結婚發生男女關系的,都是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群體嗎?對方再沒有繼續爭辯,說學校就這樣定了,你們如果不承認錯誤,就要從重處罰!

2002年10月15日,林曉在手術后第六天剛剛拆線就返校上課。醫生本來要求她至少休息一個月才能回到學校,但林曉為了不耽誤學業,辦理出院手續后就立即回到了學校。林立讓女兒在旅館住幾天,由自己來照顧她,但女兒表現很堅強,堅決要求回學校五層樓上的宿舍,并且睡在上鋪堅持學習,她是在彌補自己的過失??!由于工作繁忙,林立當天只好憂心忡忡地返回北京。

第二天下午4點半左右,系里負責學生工作的老師找林曉談了兩個多小時,說系里晚上要討論對她的具體處分意見,讓她晚上必須交一份檢討,要求她交代自己發生男女關系的時間、地點、次數,承認違反了校規,并寫上懇求學校給自己改過的機會等等。林曉感到壓力很大,因為她始終認為自己和沈旭的感情是純潔的,何來道德敗壞?她沒有吃晚飯,在沈旭的陪伴下,一直寫到夜里12點多。由于緊張,加之傷口疼痛,林曉在教室里竟虛脫得昏了過去……

以后的一個星期里,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幾乎天天找到林曉、沈旭,要他們認識、交待錯誤。這時,也有老師讓沈旭不要站在家長林立這一邊,要同學校合作,就可以換來從輕處分等等,但遭到沈旭的拒絕,他認為自己和林曉在這件事情中,并沒有擾亂學校的教學秩序,不應當受到如此嚴重的懲罰。

2002年10月24日,學校以林曉、沈旭“品質極其惡劣,道德敗壞”、“發生不正當、認識不到位、狡辯”等理由,勒令二人退學。四天后,正式處分決定發到了兩人手中。而此時距林曉手術拆線才短短的十多天,她身上的傷口還沒有愈合!

消息傳到北京,林立驚呆了!為了讓孩子繼續學習,林立決定再次到學校去求情。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那么簡單。他幾乎找了所有的熟人和朋友,找了教委等行政機關,甚至給重慶市委書記和市長寫信,并反復地向學校道歉,表示愿意接受學校其他的任何要求,只要能讓兩個孩子留校就讀。但是學校表示難以收回成命,堅決開除兩位學生。林立奔波在重慶的大街小巷,往返在重慶和北京之間,為人之父,才知道身累心苦。

外揚“家丑”討公道,引發性教育大討論

2002年11月初,林立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向重慶一家報紙求助。這家報紙第二天就報道了女大學生意外懷孕該不該開除的消息,很快在廣大市民中引起了討論,絕大多數人對兩位學生的行為表示理解,甚至要求支援和救濟這兩個學生。一位60多歲的老中醫十分關心林曉的病情,要免費為其治療;一位老奶奶把燉好的雞湯送到報社,要求轉交給林曉,并哭著說,那位女孩做那么大的手術還沒有好好休養,真是造孽……

這時,盡管同學們給予了兩人最大的理解和安慰,一些老師也私下表達了關懷和同情,但林曉和沈旭此 時的處境卻非常困難。為了不耽誤學習,兩人在學校通知不許上課的情況下,仍堅持偷偷去上課。但是,學校卻在不斷地施加壓力,通知各科老師,不許他們參加考試,不許安排他們課內活動。

面對孩子們的處境,林立再也不能忍受了,校醫院醫生將孩子們的病情和隱私,反映給孩子們所在的系領導、老師等等,這不是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嗎?學校將孩子們定性為品質惡劣、道德敗壞,于法無據,是對他們人格的侮辱及名譽權的損害啊!學校為了所謂教育其他學生要殺一儆百,竟不惜犧牲兩個孩子的利益……想到最后,林立決定用法律武器來捍衛孩子的人格和權利!

2002年11月24日,在林立的鼓勵和支持下,林曉和沈旭正式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書和民事賠償訴狀,要求學校撤銷做出的勒令退學的行政處分決定,同時還以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為由,要求學校賠償損失費100萬元。

面對這起建國以來罕見的官司,法官們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首先給雙方作了大量的協調工作,希望該事件能夠庭下和解,避免訴訟。林立和孩子們也考慮到訴訟周期長,花費精力大,為了盡快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特別是已經到了期末復習考試階段,他們均表示贊成調解。

很快,林立和在北京聘請的律師一同從北京趕來。在法院的主持下,同校方派來的兩位代表進行了談判。

這次,盡管雙方提出的條件差距較大,但在法院一再調解下,雙方達成如下意向:學生可不在媒體上聲明,但須在網上致歉;學生不再寫認錯聲明,由家長表示認可學校的處理;接受留校察看處分,使學生繼續學習完成學業,但應在畢業時予以撤銷并不影響授予學位;雙方放棄訴訟。

然而,第二天下午,林立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轉達了學校最后的條件:1.學生學位不可能授予;2.家長必須在兩家主要媒體上聲明致歉;3.致歉必須明確承認孩子的行為是不正當的,學校的處分是正確的;4.此決定已經學校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不可改變。

嚴峻的事實又一次擺在林立和兩個孩子面前。此時,一些好心人規勸說,就忍了吧,一切為了孩子,能留下繼續讀書就行了,否則受損失最大的就是孩子。

林立在心里無數次問自己,這種妥協是自己的初衷嗎?他的做法僅僅就是為了孩子能繼續留校嗎?這種結局對孩子究竟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而林曉和沈旭這些天來所經歷過的和所悟出的道理,恐怕許多人需要多少年才能領悟出來,他們這時異常平靜地表示:“不接受學校的條件,請法院立案吧。”風雨襲來,這對戀人相互鼓勵、相互幫助,更加鞏固和加深了感情,更加多了一份成熟和理性。

2002年12月29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分別單獨傳見了林曉和沈旭,了解他們的真正意愿。第二天,林曉和沈旭重慶某學院的訴訟在該院正式立案。這是建國以來,全國第一起大學生因懷孕被開除而將學校告上法庭的案件。

為了讓兩個學生的學習不受此案訴訟的影響, 2002年12月31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在立案通知書送達給被告時,同時送達了法院關于暫停執行學院344號勒令退學處分決定的司法建議書。然而,學校根本不考慮學生的要求和法院的建議,不準學生參加期末考試。

2003年1月16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原告的律師首先發言說,大學生是年滿18周歲以上的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完全公民權,公民有自己自由的權利。而現行中國所有法律、法規均沒有限制學生戀愛及的相關規定,他們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也沒有干擾和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其行為純屬私人領域。根據法無禁止即為合法,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和公民權利優于國家機構權力的原則,學校剝奪其受教育權和學生身份是過激行為。未婚男女,真誠相愛被認定為“品行惡劣、道德敗壞和不正當性關系”也是沒有理由的。再說,學校醫生披露孩子們的病情和隱私,直接違反了執業醫師法和醫生職業道德;學校各級領導討論傳播公民個人隱私并將其定性為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除了構成侵犯隱私權外,還造成了對公民人格上的侮辱及名譽上的損害……

留校察看處分范文5

生物課上,王老師正在講課,學生小A 在下面不停地說話。王老師忍無可忍,責備小A:“你說話影不影響別的同學聽課?”小A 答:“不影響,誰說我影響他了,請站起來回答?!币闷渌瑢W哄堂大笑……

數學課上,學生張偉(化名)在呼呼大睡,韓老師走到他身邊,輕輕地推了他一下,張偉開口就罵,并質問老師為什么打他。韓老師說:“我什么時候打你了?”張偉跑出教室,回到家里,叫來父親,和韓老師大吵大鬧了一場……

學校舉行升旗儀式,學生紛紛離開教室,走向校園。此時,政教主任塵埃(化名) 看到八年級一名男生提了一把鐵鍬,從教室竄出,不知要向誰行兇。塵埃迅速把其鐵鍬奪下,詢問后得知,該生要去打他的物理老師,原因是他的物理老師昨晚批評了他。

……

在當今校園,諸如此類的事情可以說屢見不鮮。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呢?一言以蔽之,是學校和老師缺乏一套可以操作的對那些嚴重違紀學生進行懲戒的管理制度。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以及各級管理人員都要教師不要怎么做,但沒告訴他們當學生嚴重違紀了,應如何管理他們。

我們知道,說教不是萬能的,賞識教育、愛的教育等也不是什么靈丹妙藥。生活本身是不完美的,這就決定了不可能有完美的教育。如果脫離生活這一實際單方面地去約束學校和教師的行為,這不符合教育的實際和教育規律。它不利于學生個人的成長,更有害于家庭和社會。北京師范大學公民與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傳寶認為:“獎勵和懲罰都是教師的專業權力。如果非要強制教師放棄這種權力,我認為最終受害的是學生和社會。”

據有關統計,20 世紀90 年代以來,青少年違法犯罪數量一是呈上升趨勢,二是呈低齡化的趨勢。他們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 歲,有的孩子7、8 歲就開始了犯罪生涯,14 歲以下的少年違法犯罪案件增多,其中以14~16 歲少年犯罪更為突出。據對上海青少年犯罪情況統計,14~16 歲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14 歲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1%。究其原因,除了自身的、社會的、家庭的原因,學校教育的失誤也是重要因素。

所以,筆者認為,學校教育離不開懲戒,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管理學生應輔助以懲戒。

何為懲戒?相對于正面教育而言,就是反其道而行之,使問題學生“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據調查得知,學生容易接受的懲戒手段有以下幾種:寫“語言訓誡”“思想分析”“違紀說明書”“站著聽課”等;“剝奪某種特權”“沒收”“留校察看”“警告”“記過”等處分也是行之有效的懲戒手段;對于那些嚴重違紀的學生,更需要“戒尺”“跑步”這些“苦其心志,勞其筋骨”的特殊懲戒措施;對于那些違法犯罪的學生,學校完全有權利給予“留校察看”“責令其轉學”“勸退”“開除”等處分。

蘇聯教育家馬卡連科曾說:“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種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于形成學生的堅強的性格,能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能鍛煉學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養學生抵制引誘和戰勝引誘的能力……

留校察看處分范文6

(一)總則

1、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制度,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講究文明,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

2、進出校門應遵守門衛制度,主動接受門衛管理。3、禁止喝酒、賭博、打架斗毆、聚眾喧嘩,樹立良好道德風尚。4、愛護校園公共設施,不準在門窗桌椅墻壁布告欄等處涂抹亂刻畫,損壞應予賠償。5、住校生應遵守《寢室管理制度》,未經同意學生宿舍不能留宿外人,通校生不能進入寢室。6、教室是進行上課、自修等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必須保持清潔、整齊、安靜。學生進教室學習,不準穿背心、短褲、拖鞋。7、教室內隨時保持干凈,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棄物。8、未經允許不得將有關娛樂工具帶入教室。9、節約水電,教師無人勤關燈,廁所無人勤關水,不在教室內私自用電。(二)衛生制度

1、教室衛生:先灑水后掃地;教室內外地面干凈;講臺、課桌凳干凈,黑板用水洗干凈;課桌凳縱橫對齊;掃把擺齊;凳(椅)放入桌子下邊;門窗干凈;紙簍、畚斗空;抹布掛好;臉盆水桶放好;天花板無蜘蛛網,墻上無球印腳印,其他物品清潔并擺放整齊,不亂張貼。

2、個人衛生:(1)穿戴整潔,樸素大方,提倡穿學生服;注意儀容、儀表,不穿拖鞋、背心、短褲或打赤膊、打赤腳進教室、辦公室、圖書館、閱覽室、電腦房、上操等。(2)頭發干凈整齊,男生不留長發,男、女生不燙發染發、少化妝、佩戴首飾,校內不穿高跟鞋。(3)做到“四勤”“四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頭理發,勤洗澡換衣,勤刷牙漱口;不喝生水,不吃不潔食物,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4)保持環境清潔,不往樓下倒水,爭創“無垃圾”班級,每人自備垃圾袋,自己垃圾自己負責。

3、包干區衛生:分到各班的包干區要求每天做到:地面干凈,無大石塊、木棍、果皮、紙屑等其他雜物。各層廁所要求干凈。

(三)上課制度

1、學生不得在教室內進行有礙于教學的活動。

2、上課鈴響,立即在自己座位上,等待老師來上課。

3、上下課須按下列程序:(上課)教師:上課班長:起立教師:同學們好學生:老師好教師:請坐下

(下課)教師:下課班長:起立教師同學們再見學生:老師再見班長:解散

4、專心聽講,積極思考,適當筆記,勇于發問,發問時正確舉手,對老師提出的問題要勇于發表自己的見解,發問或答問時聲音響亮,用普通話。

5、實驗課要按規定操作步驟進行,注意安全,愛護器材。

6、確有事遲到者應在教室門口立正并喊“報告”,經老師同意方可進入。

7、自習課不能擅自離位,不準談笑等或做與自習無關的事。

(四)寢室管理制度

(一)寢室紀律

1、遵守學校作息時間,按時起床和就寢。

2、保證宿舍安靜,嚴禁在室內酗酒、賭博、劃拳和大聲喧嘩、吸煙、打架、床上蹦跳,熄燈后不得講話、唱歌或做與睡覺無關的事(竄門、玩、借東西等)。

3、未經允許不得進入他人寢室(男生),男生不得進入女生寢室,不得將校外人員及通校生帶進寢室。

4、不得在寢室內或走廊上溜冰、跳舞、放鞭炮等,不準向墻上踩腳印。

5、未經班主任同意,周日進校至周五放學,不得出校門、上課時間(自習、做操、勞動或其他集體活動)不得在寢室逗留。

6、未經班主任或管理人員同意,不亂涂刻畫,不在墻上亂釘釘子,不向窗外、走廊樓梯等處倒水,丟廢物。

7、愛護公共財產,注意安全,嚴禁在室內用火(點蠟燭、油燈)、用電。

8、本寢室內由寢室長負責,其他成員應服從管理。9、寢室每天必須及時上鎖,鑰匙由寢室長負責管理,不得采用任何非法形式進入寢室。

(二)寢室衛生

1、墻上整潔、無蛛網、鞋印、球印,無涂寫痕跡,不亂張貼。

2、門窗、地面整潔、無果殼、紙屑等雜物,無積水。

3、床鋪整潔,衣物疊放整齊、不亂掛亂亂放,被子疊放整齊疊好統一在右側床頭。

4、物品放置統一,桌面整潔,水盆放置統一,毛巾放置統一,碗、飯盒,熱水瓶、菜罐、米袋等放置統一,鞋子統一放在床下正中間,衛生清潔工具統一放在門后。

5、宿舍值日按值日表,每天早、中、晚三次,值日生缺席須有人代替。

6、門前無雜物,無積水。

7、不得往樓下倒水,女生不在寢室內洗衣物。

(五)食堂制度

1、中餐排隊,在教室門口排隊,通校、住校兩路縱隊路對整齊。

2、遵守就餐時間,不得提早在食堂門口喧嘩吵鬧。

3、自覺在窗口買菜買飯,不插隊。

4、節約糧食,剩菜飯必須到在指定的容具內。

5、尊重工友,尊重他們的勞動,買飯菜打水要服從指揮,不頂撞不無理取鬧。

6、有意見可向食堂管理人員或學校總務處反應。

(六)體育鍛煉制度

1、對統一安排的體育課、課外體育活動、早操、眼保健操和學校組織的各項體育競賽,都要參加。

2、嚴格執行體育課常規。

3、參加早操做到靜齊快,在教室門口排隊,有序進場,有序退場,帶到教室才解散,做兩操動作到位。

4、參加體育鍛煉,既要刻苦又要適量,既要勇敢又要小心,注意安全,嚴防意外。

(七)集隊制度

1、集隊前各班應整隊,清點人數。

2、進場要秩序井然,有序進場有序離場,不得擁擠。

3、開會時要保持安靜,做好筆記,做到不談笑,不吃東西,不亂扔,不中途離場等。

(八)勞動制度

1、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從勞動中培養熱愛勞動的美德。

2、勞動時聽從指揮、服從安排,按質按量完成任務。

3、愛護勞動工具,愛惜勞動成果。勞動時發揚團結協作精神。

4、勞動中要注意安全。

(九)安全制度

1、舉止文明,嚴禁打架,辱罵他人;不得跟校外品德不良人員交朋友,不得叫校外人員毆打本校學生;不得攜帶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槍械。

2、嚴禁擅自爬跳窗戶(大掃除要有班主任在場)、圍墻、校門,不得攀滑樓梯、欄桿、樹木、懸崖等。

3、校內嚴禁參加如玩具槍、飛鏢、皮筋彈紙等對人身有危害的活動,參加校內體育運動、生物實驗要注意安全,如單雙杠、鉛球、標槍、溜冰、滑板、有關實驗等,對校內有危險的設施不靠近并告訴有關老師。

4、嚴禁將籃球、排球、足球帶入教室,未經允許嚴禁在教學樓內進行各項活動:玩任何球類游戲及其他危險游戲(如打雪仗)。

5、嚴禁在樓梯、過道上人員集中處起哄、推搡。

6、注意飲食衛生,不買不吃霉變、腐爛等不潔劣質食品食用,不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物品(電器、藥等)。

7、校內時間未經班主任同意不能出校門,校外時間未經家長同意不得單獨外出。

8、住校生在寢室中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老師,住校生熄燈后不得擅離本宿舍遲歸或不歸留宿他處。

9、未經老師許可,校園內嚴禁用火(特別是教學用房和學生宿舍),嚴禁將易燃、易爆、易蝕、放射性、劇毒等危險用品帶入校內;校園內嚴禁私自用電。

**嚴禁擅自無組織地到江、塘、水庫游泳、洗澡。

**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學路上或放學回家,騎車要注意安全,遵守靠右騎車的原則,不攀爬、牽引車輛,不雙手離把,不超速、強行攔車,過馬路走人行橫道,穿越國道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在公路、橋梁上玩耍,不乘坐超載、無牌無證的交通工具。中學生不得駕駛機動車。

12、非常時期(學校施工、大暴雨山洪暴發、山體滑坡、停水停電、火災、流行性疾病等)學校另行規定。

(十)考試制度

1、聽從監考教師指導,嚴肅認真參加考試。

2、考前準備充分,準時進入考場,按規定位置就坐,按規定時間交卷。

3、考桌上只準放應帶的文具用品,答題只準用藍黑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

4、保持安靜,獨立思考,不準以任何形式作弊。

5、卷面不清應舉手詢問,不私下議論。

6、以任何形式作弊,根據情節輕重都應受到相應處分。附:任何形式作弊是指交談,傳遞書籍、紙條,在課桌上做記號,調換位置,換試卷,偷看等等。

(十一)獎懲制度

(一)獎勵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給予獎勵:

1、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科技、藝術等方面表現突出。

2、模范遵守校紀校規,維護學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為斗爭。

3、大公無私,助人為樂,尊老愛幼,拾金不昧等造成社會影響。

4、積極參加公益活動,有重要貢獻者。

5、有其它先進行為者。

二、獎勵方式

1、口頭表揚。

2、通報表揚。

3、頒發獎狀、獎品、證書、獎章、獎學金。

4、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會干部”、“優秀班干部”、“積極分子”、“優秀共青團員”等光榮稱號。

5、報上級機關給予嘉獎。

凡受獎勵的一律記錄學生檔案。

(二)處分

一、凡違反國家法律、《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者,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二、處分方式:

1、公開點名批評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全校公開點名批評。

①不認真學習,經常曠課(兩操、集體活動等),經常不交作業。

②擾亂課堂秩序,破壞課堂紀律。

③不聽從教師的正確批評教育,故意頂撞,態度蠻橫。

④蔑視學校規章制度,明知故犯。

⑤損壞公物,在通知、布告、黑板報上亂涂改。

⑥故意破壞學校綠化。

⑦進入未成年不適宜進入的場所。

⑧其他未列違紀行為。

(2)公開點名批評可由班主任或者有關部門提名,經政教處查實,予以公開點名批評,學校備案。

(3)公開點名批評不予撤銷,經三次公開點名批評做警告處分。

2、警告處分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①同學關系不和、矛盾,產生糾紛,首先引起打架事件。

②學習極不認真,任意曠課達15節以上,多次破壞課堂紀律,影響教學秩序。

③多次不聽從教師的正確批評教育,態度惡劣。

④考試作弊。

⑤故意破壞綠化,情節嚴重。

⑥偷竊他人錢財,敲詐、勒索、搶劫他人錢財。

⑦多次進入未成年不適宜進入的場所。

⑧參與抽煙、喝酒、賭博等違法行為。

⑨住校生夜不歸宿。

⑩其他未列違紀行為。

(2)警告處分可由班主任提名,政教處核實,公開宣布,張榜公布,學校備案,記錄檔案。

(3)受警告處分的學生,如確有悔改表現并付諸行動,三個月后可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政教處同意,可予撤銷。

3、嚴重警告處分凡已兩次警告處分的學生,經政教處查實,可給予該學生嚴重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適用于嚴重犯錯誤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學生。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如確有悔改表現并付諸行動,三個月后可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政教處同意,可予撤銷。

嚴重警告處分由政教處審批,公開宣布,張榜公布,學校備案,記錄檔案。

4、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校紀校規,且在學校及社會造成不良后果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學校將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包括記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1)記過處分由政教處提案,校行政會通過,校長公布。

(2)留校察看處分,由政教處提案,校行政會通過,校長公布,報教育局備案。

(3)勸其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由政教處提案,校行政會通過,報教育局普教科批準,校長公布。

5、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應熱情幫助為主,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慎重,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要適當,處分意見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提不同看法。

④蔑視學校規章制度,明知故犯。

⑤損壞公物,在通知、布告、黑板報上亂涂改。

⑥故意破壞學校綠化。⑦進入未成年不適宜進入的場所。

⑧其他未列違紀行為。

(2)公開點名批評可由班主任或者有關部門提名,經政教處查實,予以公開點名批評,學校備案。

(3)公開點名批評不予撤銷,經三次公開點名批評做警告處分。2、警告處分(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①同學關系不和、矛盾,產生糾紛,首先引起打架事件。

②學習極不認真,任意曠課達15節以上,多次破壞課堂紀律,影響教學秩序。

③多次不聽從教師的正確批評教育,態度惡劣。

④考試作弊。⑤故意破壞綠化,情節嚴重。

⑥偷竊他人錢財,敲詐、勒索、搶劫他人錢財。

⑦多次進入未成年不適宜進入的場所。

⑧參與抽煙、喝酒、賭博等違法行為。

⑨住校生夜不歸宿。

⑩其他未列違紀行為。

(2)警告處分可由班主任提名,政教處核實,公開宣布,張榜公布,學校備案,記錄檔案。

(3)受警告處分的學生,如確有悔改表現并付諸行動,三個月后可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政教處同意,可予撤銷。

3、嚴重警告處分凡已兩次警告處分的學生,經政教處查實,可給予該學生嚴重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適用于嚴重犯錯誤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學生。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如確有悔改表現并付諸行動,三個月后可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政教處同意,可予撤銷。

嚴重警告處分由政教處審批,公開宣布,張榜公布,學校備案,記錄檔案。

4、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校紀校規,且在學校及社會造成不良后果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學校將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包括記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1)記過處分由政教處提案,校行政會通過,校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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