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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條例范文1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見義勇為人員/救助機制
根據法學專家的闡釋,見義勇為是指非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人員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排除治安災害、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合法行為。其中,事跡突出的人員被稱為見義勇為人員。在實施見義勇為的過程中,見義勇為人員存在著人身、財產等受損甚至犧牲生命的巨大風險。但我國至今沒有關于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單獨立法,也未明確將見義勇為人員列為社會保障與救助對象。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失的利益理應得到賠償或補償,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從法律角度看,見義勇為涉及到見義勇為人員(受害人)與加害人、見義勇為人員與受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F實生活中加害人、受益人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正當利益的賠償或補償,因為法律條文的適用問題,加害人、受益人不良的經濟狀況等原因,常常難以得到真正的落實。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根據見義勇為所帶來的社會效益,救助見義勇為者的責任首先應該是國家和政府承擔。對于因見義勇為受傷而喪失勞動能力或犧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政府應該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使其過上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種種原因,見義勇為人員往往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社會救助。
1 社會保障制度的空白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在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的基礎上,通過立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以調適人們的社會關系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與社會安置等內容。有資料表明,在現實生活中三分之一的見義勇為人員犧牲或受傷喪失勞動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頓。本應受到社會“厚待”的英雄,卻因無法得到實際救濟而陷入“流血又流淚”的窘境。我們認為,這主要是因為現階段我國還沒有明確將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列入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緣故。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以選擇主義為主要價值取向,其救助的對象主要是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不能維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社會成員,為其提供暫時性、補償性和緊急性的社會救助。由于見義勇為人員是主動介入這些意外事件,即其行為具有見義勇為性質,可能獲得受益人或加害人的民事方面的補償、賠償,可能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受選擇主義價值取向的制約,他們因此很難被納入社會救助對象之中。
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與社會安置等,都沒有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條款項目。在實際工作中,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救助主要是參照保障制度中的相關內容與項目進行,如比照社會保險項目中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治療費用等進行報銷;或者比照社會優撫中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追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為烈士。我國沒有明確將見義勇為人員列為社會保障與救助對象,社會保障制度缺乏明確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救助服務項目與內容。
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對救助見義勇為人員提出了一些具體辦法,多數地方省市政府頒布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條例。如對于見義勇為犧牲人員,重慶市的條例規定給予一次性不少于20萬元的獎勵,而有的地方僅有5000元。這樣的獎勵保護措施的適用地域性強,具有明顯的暫時救助特征,難以真正解決其實際困難。
2 救助工作的實際難題
(1)管理部門不確定。過去,對于見義勇為的界定主要針對同違法犯罪作斗爭,在治安事件中實施的合法援救行為,公安部門也就自然成了見義勇為事務的主管單位。近年來,見義勇為界定范圍逐步擴大,由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排除治安災害擴大到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等,多數省市將該事務的管理歸口于綜合治理辦公室。目前我國見義勇為事務的管理部門主要存在4種情形:一是政府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二是公安部門,三是民政部門,四為見義勇為基金會,前兩種情形占大多數。在實際管理與救助工作中,由于沒有明確統一的主管部門,沒有明確的責權利規定,以及受管理該事務的相應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經費、工作任務繁重等因素的影響,管理、救助見義勇為常被視為這些部門的附帶職能,工作難免懈怠,從而影響工作成效。
(2)多元執行主體。在見義勇為人員的行為事跡與性質的認定和獎勵等工作中,多個部門、同一部門不同級別的單位參與其中,出現了多元執行主體。而實際工作中不同主體之間職責不明晰、協調性不夠、工作隨意性大等問題,也使得救助遲遲難以到位。如公安部門對與治安有關的見義勇為事件負有法定責任,可以對當事人行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的性質進行鑒定,但是對于非治安事件的行為事跡及其性質的認定由哪個部門認定就沒有統一的規定。又如,事發之時見義勇為人員嚴重受傷,面臨生命危險而被送進醫院,但身無分文,醫院是否有必須施救的法律責任,認定機構能否在事發后最短時間內掌握充分的材料認定行為的見義勇為性質,并提供救治費用或開通緊急救助通道,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基層政府相關部門等在整個救助過程中如何協調彼此的工作,以及時有效解決當事人的具體困難等等。
(3)善后工作不盡如人意。全國沒有統一的見義勇為人員救助標準,但目前救助水平偏低是基本事實。從見義勇為人員獲得救助的方式來看,主要是被授予相應級別的榮譽稱號和數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質獎勵。這樣的獎勵只能解決一時之痛,對于受傷致殘、無生活來源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人來講,其生活就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繼續治療費用往往也沒得到有效的解決。對于見義勇為人員事后長遠的善后工作,如致殘人員的再就業、子女的入學就業、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的慰問等問題,普遍關注不夠。
(4)救助經費不足。調研表明,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經費來源主要有二:一是財政撥款;二是社會捐助。管理見義勇為事務的行政機關可以獲得一筆數額不大的辦公經費,這筆經費通常就用于獎勵、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如召開表彰大會和給見義勇為人員發放獎金。有的省市在保護獎勵見義勇為的條例中規定,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或見義勇為??睿鹋c??钪饕獊碜陨鐣柚?。目前來自社會的捐助,多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當時,或見義勇為人員生活特別困難而被媒體報道之后,平時向見義勇為基金庫捐資的還比較少。另外,街道、鎮政府的基層綜合治理辦公室,往往通過年初對轄區內的單位征收一筆經費用作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經費,數額也十分有限。
3 建立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社會保障運行機制
為了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要鼓勵更多的人將見義勇為的美德發揚光大,就絕不能讓見義勇為的“英雄流血又流淚”。為此,必須將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納入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并建立起有效的運行機制。
(1)納入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突破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選擇主義理念的制約,將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納入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之中。在目前一些省市頒行的條例基礎上,制定全國統一的見義勇為專項社會保障制度及保護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法律法規,明確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明確對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一切后續事宜如傷殘救治的資金出處、再就業、子女人學就業、生活困難的救助標準、定期慰問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等救助項目和救助標準。要妥善合理有效處理好事中、事后、近期與長遠的善后與長效保障工作,一定要讓見義勇為人員無后顧之憂,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對其無微不至的關懷。
(2)加強輿論宣傳。要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獎勵、保護和鼓勵見義勇為社會風尚,輿論宣傳是重要途徑。首先,要大力宣揚獎勵、保護、救助見義勇為人員是政府對公民應盡的責任,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大力宣傳政府對于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各種具體的社會保障措施,大力宣傳熱愛公益事業的社會人士,鼓勵他們奉獻愛心為見義勇為基金募集資金。其次,對于見義勇為事件個案,要大力宣揚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感人事跡,要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獎勵、救助和個人發展情況進行跟蹤宣傳。
(3)明確主管部門的責權利。針對目前不同省市見義勇為事務的主管部門多樣化,國家應通過頒行法規明確見義勇為事務的主管部門,明確其管理職責權限,解決好相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編制、辦公經費等問題。鑒于見義勇為界定范圍的擴大,為便于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們認為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是最為合適的主管機構,若能歸口管理并解決好該機構及其編制問題,明確其工作職責,將十分有助于提高救助工作的實效。
(4)建立救助聯動機制。針對存在多元執行主體問題,為避免彼此推諉,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起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聯動機制。由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協調各部門的關系,妥善處理見義勇為人員的救助工作。事發之后,每一部門包括醫院、110、民政、勞動保障等都應該以最短時間迅速參與救助,形成一條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綠色通道,以保證見義勇為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立起由公安、民政、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部門和社會團體參加的見義勇為者的認定、表彰、評烈評殘、撫恤等工作機制。
(5)建立穩定充足的救助基金。從發生的可能性來看,見義勇為具有不確定性;從受助者的情況來看,不同見義勇為人員由于致傷致殘情形不同,也十分復雜,因此僅靠財政撥款難以保證救助資金的足額到位,必須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財政撥款、社會(包括公民個人)捐助等組成,各級財政應將救助見義勇為資金列入預算,并保證資金劃撥到位。同時,通過大力宣傳,鼓勵境內外企業或人士捐資。為了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還應成立專門的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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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條例范文2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以及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對于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全區各單位要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一區雙城”同發展共繁榮的戰略構想,把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與其他各項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檢查、同評比、同落實。
二、明確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目標任務
全區各級綜治部門要積極做好見義勇為工作,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并把見義勇為工作成效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要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主動協調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具體事宜。
全區各級公安機關要把見義勇為工作當作公安工作的一個重要事項,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切實保護好見義勇為人員,配合綜治部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在行為確認、動員群眾、調查取證等方面,做到行動及時,認真負責,保護有力,保障和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三、建立健全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機構
(一)進一步借鑒外地經驗,成立“西湖區見義勇為工作協會(理事會)”,并制定章程和有關制度?!皡f會”主要職能是:確認、審核、報批和推薦見義勇為先進事跡,管理和使用見義勇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皡f會”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領導,日常業務主管單位為區綜治辦,區綜治辦要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對見義勇為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各街辦(鎮、管理處)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隸屬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管理,主要職能是收集、確認、審核和上報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工作
(三)各社區(村)要指定專人負責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主要職能是收集和上報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形成貫通全區上下的見義勇為工作網絡。
四、完善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措施
依法維護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是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據我區實際,進一步規范見義勇為的確認、救助、獎勵、保護工作程序,調整表彰獎勵標準,形成比較完善的見義勇為保障體系意義重大。
(一)本區公民(指具有本區戶籍的公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非本區人員(指本區戶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本區公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外的見義勇為均按此意見執行。
(二)區人民政府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授予“西湖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其中一般見義勇為行為,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在見義勇為過程中造成流血并負傷較輕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00-5000元;在見義勇為過程中負傷較重或造成肢體殘疾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3萬元(并申報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在見義勇為過程中犧牲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伍萬元(并申報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送醫院救治;醫療機構應當積極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拖延。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費用按《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在本區發生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期間,由協會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給予每月不低于本市當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經濟補助。
(四)因見義勇為致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企業職工、無工作單位人員,其傷殘等級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評定。因見義勇為致殘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傷殘等級由民政部門參照有關優撫規定評定;戶籍在本區的傷殘待遇所需經費,由協會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支付。在評殘過程中,區衛生醫療機構等部門要給予積極配合。
(五)因見義勇為犧牲,其撫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國家沒有規定的,戶籍在本區的協會或民政部門從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六)見義勇為人員傷殘后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規定解決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由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批準或報市級民政部門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關福利機構。
(七)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沒有生活來源的,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其家屬就業;愿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區工商、稅務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稅費等照顧。
(八)對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犧牲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在入托、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時,區教育部門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照顧。
(九)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外地務工人員,勞資關系在本市轄區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
(十)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應由事發地綜治部門和見義勇為工作協會共同負責,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并按照確認條件在7個工作日內對發生在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完整準確地填寫《見義勇為審批表》,上報區級見義勇為工作協會和綜治部門進行審批。
(十一)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或在見義勇為行為過程中英勇犧牲的應當及時表彰,在區級表彰的基礎上,要積極向全國、省、市推薦表彰對象,對集體見義勇為或其他見義勇為行為實行年終統一會議表
(十二)見義勇為發生地的街辦(鎮、管理處)綜治部門或區見義勇為工作協會要對每個發生在轄區的見義勇為人員建立檔案資料,要詳細記錄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工作、生產、學習情況,享受烈士撫恤、低保情況,經濟收支情況,傷殘費用情況等,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見義勇為條例范文3
「關鍵詞見義勇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來,頻頻見于報端的見義勇為行為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義舉,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一直受到人們的普遍贊賞。當今社會勇斗歹徒、救災搶險的英雄事跡層出不窮,但同時又引發了許多問題。如,見義勇為者保護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傷害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與獎勵。對待此類問題我國法律并無十分明確的解決辦法,理論上的研究也不夠深入。鑒于此,本文試從立法的角度來探討如何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
一、見義勇為的概念分析
見義勇為,《漢語大詞典》中解釋為:看到合乎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現于《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宋史。歐陽修傳》中載有:“天資剛勁,見義勇為,雖機阱在前,觸發之,不顧,放逐流離,至于再三,氣自若也”。在我國古代,見義勇為一直是人們追求的道德標準。時至今日,見義勇為作為社會主義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更具有廣泛的思想基礎和現實意義。然而,“見義勇為”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理論上的研究并不多見。不過,現在已頒布的一些保護見義勇為的地方法規對此有界定。有的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①也有的規定”見義勇為是指不負特定職責的公民,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個人的安危于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②還有的地方規章,如《山西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規定》將”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抓違法犯罪分子的行為;檢舉、揭發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的罪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重大犯罪案件的行為“也歸為見義勇為。通過對這些地方法規的比較分析,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見義勇為是否僅限于與違法犯罪作斗爭,搶險救災是否屬于見義勇為。重慶市的何某為勇救落水兒童而獻身,然而根據《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的規定,何某的行為卻不能評作見義勇為,因為該條例限定見義勇為必須是”與違法犯罪作斗爭“搶救落水兒童,”顯然不在此列“。二、見義勇為是否一定要事跡突出。如《云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是指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事跡突出的“。
筆者認為,見義勇為應當是:不負有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的公民,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冒著較大的人身危險,挺身而出,積極實施救助的合法行為。要構成見義勇為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見義勇為的主體是不負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的公民。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公民實施救助行為,其實是其執行職務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義務便可能構成失職。應當說明的是,“負有法定義務”,是指這一義務與其所實施的救助行為是相適應的,否則,便無所謂“法定義務”。如,消防員負有滅火搶險的義務,卻不負有抓捕罪犯的義務。雖然不負有法定救助義務,卻負有與被救助對象約定的義務的人,其實施救助行為,即是履行約定,亦不是見義勇為。
(二)見義勇為者救助的對象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并且這些利益正在或將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見義勇為救助的不應當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構成自救,這與見義勇為的要求不符。
(三)主觀上,見義勇為者必須有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害的目的。見義勇為者是在這些利益面臨危險時,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實施的救助行為,其受到社會的褒揚之處也在于此。據此,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危難救助,但主觀目的卻是為了獲得報酬,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四)客觀上,見義勇為者面臨較大的人身危險而積極實施救助。見義勇為獲得社會所褒揚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見義勇為者實施救助時都冒著較大的人身危險,要實施救助很可能遭受巨大傷害,如傷殘,甚至獻出生命。然而就是這樣,卻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顧,挺身而出。與一般的助人為樂相比,體現出見義勇為者崇高的思想境界,應該將它們區別開來。值得注意的是,救助應該是以積極的方式表現出來,消極不作為不構成見義勇為。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法規規定,見義勇為必須事跡突出。筆者認為有不妥之處,見義勇為者面對危險,挺身而出,實屬難能可貴。事跡突出,可作為獎勵大小的條件,但不應該作為認定見義勇為的條件。況且對事跡突出,并沒有很好的界定。難道一定要見義勇為者把命搭上,才能評上見義勇為嗎?
二、見義勇為立法的法理思考
當今社會見義勇為層出不窮,這是值得稱頌的,但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尷尬局面卻讓人痛心。人們普遍認為這與我國法律對見義勇為沒有明確的規定有關,對見義勇為進行立法的社會呼聲很大。實際上,我國許多省、市相繼制訂了或正在制訂相關的法規來保護見義勇為。然而對見義勇為進行立法在法理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見義勇為可以說由來已久,一直為我們的社會道德所鼓勵與稱頌。見義勇為基本上是一個道德概念,法律上幾乎不存在這一概念,因此見義勇為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問題是道德法律化。
法律是一套行為規則體系,通過規定一定的行為模式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對人的行為、活動有著直接的效力。而道德主要用于調整人的觀念,并通過調整人的觀念來影響人的行為,因而道德對于人的行為的效力是間接的。但不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作用于人的行為,道德與法律都具有調整功能,這就決定了道德與法律之間有著共性。其一,它們各自通過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為,對人的行為發生影響,因此它們都屬于社會規范體系,具有規范屬性。而社會規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普遍適用性。道德與法律都普遍適用于社會上的人(這就是法治社會而言的),道德的普遍適用意味著道德通過觀念調整人的行為,會隨著社會生活的積累而固定下來,形成一定的行為規則來調整人的行為,“道德可加以普遍化的特征內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夠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雹奂吹赖掠锌赡芊苫?。其二,道德與法律的調整對象在內容上有交叉重合之處,即有些對象既受道德的調整,也受到法律的調整。當然這就存在著一些社會關系只受到道德的調整,而法律對此沒有調整,這就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空間。
道德與法律不僅在規范性上有著共性,而且在深層次上也有密切聯系。道德與法律作為社會規范都有階級性,主要體現和反映著社會中統治階級的意志,用于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梢哉f,道德與法律都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社會手段。而統治階級總是采用對自己有利的手段,當統治階級認為在某種社會關系上采用法律比道德更為有利,便會進行立法加以調整。這就決定了道德法律化有著必然性因素。當然立法者也會顧及整個社會對這種道德行為的認識程度與接受程度。
一直以來,我們的社會道德對見義勇為都是持鼓勵、稱頌的態度。道德對見義勇為的肯定態度,影響到人們的行為,促使人們去見義勇為。然而法律對見義勇為卻沒有十分明確的態度,也沒有相應的行為規則??梢哉f,見義勇為受到道德的調整,并未受到法律調整。見義勇為立法就是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對鼓勵見義勇為的道德加以確認,實現道德法律化。見義勇為立法在當今社會有著如此迫切的需求,是有一定社會原因的,因為在當今,我國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并不完善。人們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一度忽視了社會道德利益,致使社會道德水平有所下降。另外,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使得見義勇為者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遭遇不但影響到見義勇為者個人利益,而且還使得社會上許多人社會安全感的缺乏,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秩序。道德的調整只是間接的,并無強制力,加上社會各界人士對見義勇為立法的呼聲高漲,促使立法者必須將見義勇為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當然,道德法律化并不是說立法者僅僅將道德規范“翻譯”為法律規范。道德鼓勵見義勇為,而且還將其作為一種道德義務,而“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不可能將有著較高要求的見義勇為規定為一種法律義務。法律的合理作法是讓見義勇為行為有著合法依據,重點是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見義勇為立法的意義不僅在于使見義勇為者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而且通過保護個人增強人們的社會安全感。有了安全感,必須更能夠見義勇為,這樣的良性循環應是我國法律追求的目標。
三、我國古代見義勇為相關立法的評價與思考④
我國古代雖然沒有對見義勇為作出單獨的立法,然而在歷史記載中我們發現古代統治者對見義勇為都有相關的立法。經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古代對見義勇為的立法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立法的主要內容有: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律保護,對見義勇為者的物質獎勵及嚴懲見義不為者。
古代對見義勇為的保護與鼓勵,是通過正當防衛的規定反映出來的。最早的規定見于《易經。蒙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御寇”。也就是說,凡攻擊愚昧無知的人,是寇賊行為,會受到懲罰;對于抵御或制止這種寇賊行為的人,應受到支持或保護?!吨芏Y。秋官。朝士》記載“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北I,指盜取財物;賊,指殺人。當這兩種人危及軍人或鄉邑百姓及自家人安全時,將其殺死無罪。這明顯鼓勵人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鼓勵見義勇為;同時,又通過免責的規定保護了見義勇為者。唐代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法律制度成熟的階段,在《唐律疏議》中可以找到對見義勇為的記載,“有人毆擊他人折齒、折指以上,若盜及,雖非被傷、被盜、被奸家人及所親,但是旁人,皆得以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準上條’,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殺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殺之?!笨梢娞坡芍薪o予見義勇為者更加寬泛的權利,以利于其維護自身安全。唐以后各代基本沿襲了唐的作法。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古代也有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物質保護的內容,如,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規定“其犯罪拒捕拿獲之人被傷者,另戶之人照軍傷,頭等傷賞銀五十兩,二等傷賞銀四十兩,三等傷賞銀三十兩,四等傷賞銀二十兩,五等傷賞銀十兩?!?/p>
古代立法不僅對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而且還有相應的獎勵措施。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頒布了對見義勇為捕獲犯罪分子者予以獎勵的法令,“諸糾捉盜賊者,所征倍贓,皆賞糾捉之人。家貧無財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贓者,并記得正贓,準五分與二分,賞糾捉之人。若正贓費盡者,官出一分,以賞捉人”。這一規定開創了國家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物資獎勵的先河。唐以后也有類似的規定,如,《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中》記載“如鄰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獲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著照數給賞?!背诉@些規定外,還規定了對見義不為者的懲罰?!短坡墒枳h》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聞而不救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
古代這些規定對于懲治犯罪,穩定社會秩序,鞏固封建政權都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很顯然,這些規定對于提高當時的社會道德水平及將這種美德傳延下來都是大有裨益的。這為我們當今見義勇為立法起著一定的借鑒作用。當然,封建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封建社會對見義勇為行為獎勵“從未與個人權利有過任何聯系,只是為了滿足統治秩序所給予的恩賜。在不尊重、不推崇權利的社會中,雖然也能達到秩序的穩定,實現表面上的互助友愛,但卻忽視了人性的本質和對人性的尊重,隱藏著深刻的社會危機”。⑤
四、我國當今見義勇為相關立法的評價與思考
(一)對刑法上相關規定的評價與思考
我國刑法上并沒有見義勇為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卻與見義勇為有著密切關系。
正當防衛是公民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作出反擊。我國1979年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排除了正當防衛的違法性,保護了防衛人的利益。由于見義勇為的特點,見義勇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時候處于防衛人的地位,其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可以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排除行為的違法性。這樣也就保護了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起到了鼓勵見義勇為的作用?!盀榱吮Wo被害人的利益,鼓勵見義勇為,草案中增加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雹?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增加的這一相對無限防衛的規定無疑更加有利于防衛人進行正當防衛,同樣極大鼓勵了見義勇為。刑法上的緊急避險制度可以排除避險人的刑事責任,也同樣鼓勵了見義勇為。
應該注意的是,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們的側重點并不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側重于防衛行為、避險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排除防衛人、避險人的刑事責任;而見義勇為并不一定會產生刑事責任。其次,從行為的對象看,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是為了排除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與危險;而見義勇為包括排除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和搶險救災。從行為的目的看,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可以是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為自己利益的;而見義勇為都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在處理與見義勇為有關的案件時,可以適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規定,以排除見義勇為者的刑事責任?;诖?,可以說我國刑法已有了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這對整個見義勇為立法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二)對民法上相關規定的思考與評價
刑法通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來排除見義勇為者的刑事責任以達到保護和鼓勵見義勇為的目的。同樣,民法上也有相關的規定來調整見義勇為。見義勇為行為引起的民事法律主體一般有三個,即見義勇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沒有侵害人的見義勇為(如搶險救災)中,則只有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不同的主體產生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調整。
1、見義勇為者與侵害人之間
我國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見義勇為,但對公民的防止侵害和緊急避險行為持肯定態度的。公民在實施防止侵害和避險行為時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8條、第129條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制度,使正當防衛人、緊急避險人的防衛行為、避險行為合法化,不負民事賠償責任或者只在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時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樣,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損害,可以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相應地保護了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時自身很可能受到傷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09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侵害人造成見義勇為者受到傷害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之間
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之間存在的是何種民事法律關系,人們有所爭論,但主要的是從無因管理的角度來闡發的。主張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之間存在無因管理關系的人認為,見義勇為具備無因管理的全部構成要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是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人,主觀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客觀上實施了處理他人事務的積極行為。見義勇為不僅具備此要件,而且還有更高的要求。見義勇為是無因管理的類型之一,兩者的關系是種屬關系。另外,二者都是受到法律肯定的合法行為,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導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筆者認為,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之間存在無因管理關系的主張是妥當的。
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之間的無因管理關系產生了兩方面的后果。其一、排除了見義勇為者涉入他人事務的不合法性,肯定了其行為合法性。其二、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存在一定的補償義務。基于無因管理關系,本人(受益人)負有的義務主要有:償還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支出的費用;清償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負擔的必要債務;賠償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受到的損害。⑦《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進一步解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笔芤嫒顺袚鄳拿袷仑熑斡兄鴮嶋H的意義。一方面可以體現公平與正義?,F實中見義勇為者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自身利益遭受損害,而受益人卻溜之大吉,不愿承擔任何責任。要求受益人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我國已有這樣的司法實踐。發生在浙江上虞市的全國首例見義勇為損害賠償案第一審判決認為“見義勇為者(蔡某)的行為符合法律上的無因管理,且其有為受益人(楊某)謀利的意圖,因此受益人應當承擔8.5萬元的責任”。⑧另一方面要求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有利于減輕國家的社會保障壓力,也有利于給予見義勇為者更多的保護。
我國現有的民事規定對于調整見義勇為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有著重大的作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不但起到了排除見義勇為者的民事責任,鼓勵見義勇為的作用,而且對于處理見義勇為引起的糾紛,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有著極大的意義。另外,民法上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整個見義勇為立法的一個部分。應該注意的是,在現實情況下,由于沒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無力承擔賠償責任,而受益人也往往無力提供補償時,見義勇為者的利益很難較好的保護。單純依靠民法是解決不了這些問題的,進行專門的見義勇為立法尤為重要和迫切。
(三)對見義勇為專門立法的思考與評價
見義勇為與一般的助人為樂不同之處在于見義勇為者在面臨著較大的危險時挺身而出,顯示出一身正氣。正是由于見義勇為者面臨較大危險,使得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傷害,如致殘,甚至獻出生命。見義勇為者的行為令人敬佩,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這些“流血英雄”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交不起醫藥費或是生活沒了來源。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認為“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言利為小人所為,為世人所不齒。這種傳統觀念是一種很高的道德要求,但對于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基本權益是不利的。見義勇為者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會引起人們對自己行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現道德危機。鑒于此,社會各界人士紛紛呼吁我國盡快立法以保護見義勇為者。馬克思說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⑨恩格斯說:“市民社會的一切要求(不管當時是那一個階級統治著),也一定要通過國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雹?/p>
見義勇為條例范文4
筆者今年70歲,自2003年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后,擔任山西省運城市見義勇為協會會長,在基層調查研究中發現,僅運城市每年都涌現出30多個見義勇為的先進分子,但也有一些人“見難不救”“見死不理”,這也確實值得每個人深深思考。
就運城市來說,目前在“見義勇為”這個課題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一些人特別是一些領導,思想認識不到位,沒有將“見義勇為”的課題擺到工作的議事日程上。有的領導認為,見義勇為活動是虛的,他們認為樹立一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還不如抓一個反面典型能起到轟動效應,因而對見義勇為工作不重視。二是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而是到了年終才能發放。開始幾年,每年財政給見義勇為協會發放20萬元,而近幾年給見義勇為協會才發放了8萬元,導致近兩年來都沒有召開表彰大會。還有一個縣沒有給見義勇為協會發放一分錢,至今這個縣沒有人任會長。按照省人大的《關于對見義勇為先進分子保護和獎勵條例》的規定,每個與歹徒搏斗或救助落水者而犧牲的見義勇為英雄,每人應發放20萬元的獎金和撫恤金,而運城市每人發放獎金和撫恤金還不到1萬元。最多的是聞喜縣戶頭莊原黨支書馮官成,在與歹徒搏斗中,身中17刀,光榮獻身,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和省、市、縣協會共給他發放了10萬元獎金和撫恤金,其余21名見義勇為英雄每人發放還不到1萬元。三是一些見義勇為的名譽不落實,如目前被迫認烈士的只有4人,還有17人未能落實,享受不到烈士的待遇。
為使見義勇為工作進一步做好,筆者建議:
第一,為了和諧社會的建設,每個領導者,特別是縣、市、區領導都應該關注和支持見義勇為工作。
第二,做好見義勇為的日常工作,是每個見義勇為協會工作者的神圣使命。運城市見義勇為協會有7名工作者,其中有6位都是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的,他們仍身體健康,思維清晰,有時間和精力做好見義勇為工作。按照運城市見義勇為協會確定的“發現、核實、慰問、表彰、救助、弘揚”的工作思路,發現見義勇為先進集體和個人,及時組織協會工作人員到基層核實確認,并帶上慰問品到醫院或住戶家慰問,然后召開表彰大會,給他們發放獎品和榮譽證書,大力弘揚他們的先進事跡和精神,平時還要不斷登門調查,發現生活困難者予以適當救助,使他們感到黨和政府的溫暖。
第三,多方面籌集資金,保證每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特別是見義勇為英雄能領到獎勵資金和撫恤款,做到使他們流血不流淚。
見義勇為條例范文5
熱血男兒駕車猛追拎包賊
2006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江蘇省鎮江市人壽保險公司職工江鏢駕駛一輛面包車在市中心鬧市區等紅燈時,看見一名男子正用力拍打他前面一輛別克商務車的窗戶,并向車上的司機指著車子的后輪胎。因為副駕駛位置一側的車窗玻璃沒有搖上,就在女司機下車之際,另一名騎自行車男子迅速將手伸進車內抓起一綠色拎包,蹬上車與拍打窗戶的男子分頭逃跑。
這一切被江鏢看在眼里,江鏢頓時義憤填膺,立即發動面包車朝巷內追去。
此時,一位買菜回家的老太,正沿著墻邊在前面走。盜賊看到后面的車緊追過來,便騎車使詐,硬將老太從墻的內側逼到了巷內過道上,江鏢見老太猛然拐到過道上,他來不及打轉方向盤,“轟”的一下重重地撞上了老太。
后來盜賊驚惶中撞上一名男子,并跌倒在地,被該男子一把抓住。
就在這名盜賊被擒獲的時候,江鏢也借路人小靈通,叫來了120急救車,將老太送往鎮江市第一醫院救治。
38歲的江鏢勇抓盜賊的行為不是偶然的,他一貫疾惡如仇,好幾次在路上將扒竊的小偷扭送到公安機關。他說:“我妻子是下崗職工,我深深體會到普通百姓生活的不易,小偷不勞動,還竊取別人辛苦得來的錢財,實在太可惡了!”
誤傷行人賠光獎金捐款
醫生檢查后發現老太頭部、腿部多處受傷,需要立即住院治療。江鏢拿出身上僅有的3000元替老太墊付了首筆住院費。
交談中,江鏢得知老太姓杜,70歲,是一家單位的退休職工,丈夫是鎮江一所高校的退休教師,家境比較富裕。
僅僅過了一天,3000元不僅花得精光,而且又欠下3000元費用,更令江鏢擔憂的是,醫生認為,老太的傷情比較復雜,盡管無生命危險,但可能要留下殘疾。手術后的老太要過感染關和愈合關,還要植皮,治愈費用肯定可觀。
手拿醫院催款賬單,江鏢一籌莫展。他請求醫生說,他的妻子下崗了,他本人盡管每月有1500元工資,但8歲的兒子上學需要錢,每月還需要還銀行房貸、車貸,工資所剩無幾了。醫生表示同情但也無奈。后來江鏢就想與杜老太的家人協商,能否替自己先墊點錢。誰知杜老太的家人嚷了起來:“我不管你是不是見義勇為,只要是你把人撞傷了,一切治療費用就全由你承擔!”
困境中,江鏢也想到自己的車輛曾經投保了“三責險”。可等他到保險公司調出保單,一看驚呆了:保險期限剛剛過了5天!這意味著杜老太的巨額醫療費全都要由他一人承擔。
醫院的催款單讓江鏢透不過氣來,未知的巨額費用更讓他幾近窒息。
江鏢由于見義勇為陷入困境的消息經當地媒體披露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注意。7月3日,鎮江市見義勇為部門確定江鏢的行為是“見義勇為”。京口區見義勇為基金會向他頒發800元獎金、慰問金。鎮江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向江鏢頒發了特別獎金1萬元。經見義勇為基金會、鎮江市相關領導的協調,杜老太在鎮江第一醫院治療期間的費用采用記賬的方式。
江鏢的所在單位鎮江人壽保險公司共為江鏢募集資金1.6萬元,江鏢義助的女司機魏女士在向江鏢表達感激之情時,也捐助了1000元。同時,社會上的普通群眾也積極捐款近萬元,幫助江鏢渡過難關。
手拿獎金和捐款,一向堅強的江鏢禁不住淚流滿面,百感交集。
江鏢把自己的獎金、收到的捐款全都捧出來幫助杜老太看病。4個多月的治療期間,江鏢為杜老太支付了醫療費1.9萬元,營養費2500元。11月10日,杜老太要求出院回家休養,在老太家人的強烈要求下,他又一次性支付了3個月的護工費4500元。至此,江鏢已花費3.2萬余元,加上剛支付的4500元,以及出院時開的1000多元藥費,見義勇為獲得的3.7萬元獎金、捐款已經全部花光。
原以為此事到此可以有個了斷了,哪知江鏢在為杜老太辦理出院手續時又碰到了難題,院方結算杜老太醫療經費時發現尚欠1.2萬余元沒有交納。所以不同意杜老太出院。后來在江鏢寫下保證書,承諾杜老太的欠款均由他來結算的前提下,醫院才勉強同意為杜老太辦理了出院手續。
出院當天,杜老太親屬對江鏢說:“你再一次性賠償4萬元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雙方從此就了結了?!?/p>
第2天杜老太家人又將賠償金額漲到7萬元。
杜老太的女婿對江鏢說,如協調解決不成,就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老太的傷殘等級以及賠償金額,實在解決不了,不排除向法院。
江鏢一聽,心如刀割,自己是見義勇為時在緊急情況下誤傷老人的,老人家境很富裕,為什么就沒有一點同情心,對他苦苦相逼呢?但江鏢轉念一想,自己是受害者,老太也是受害者,人的思想境界不同,老太以及她的家人要求賠償從法律上講也是合理的。至于這筆巨額索賠如何償還,江鏢一點兒主意也沒有。
眾說見義勇為遭索賠
杜老太受到的人身損害到底該不該由江鏢個人來賠償?鎮江當地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該由江鏢賠償。持此觀點的人認為,江鏢開車撞了老太,作為事故的責任人,無論他出于什么目的都是應該按責任予以賠償。警察抓罪犯是以不傷及無辜為前提的,見義勇為也應該這樣。如果因為是見義勇為就可以不承擔責任,那就違背了法律以人為本的精神,更違反了有關法律。因此,江鏢開車撞老太應按正常車輛事故處理。
一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認為,江鏢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事件,依法不能負責”這一法律規定,因此他應對被撞行人、財物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位律師還表示,既然屬于法律調整范圍的事項,就應該依法辦事,不存在任何特殊性。這正是法律正義和公平精神的體現。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該由江鏢個人賠償。
持這種觀點的一部分人認為,江鏢見義勇為,光他的道德就已足夠,卻還要來賠償!那些不見義勇為的旁觀者,不僅看了一場“好戲”,還不用賠償。見義勇為的人要賠償,麻木的看客反倒分文不花,如此下去,今后誰還敢挺身而出? 持這種觀點的另一部分人認為,杜老太的損失該由盜賊賠償或者由別克車女司機魏女士賠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此案中,盜賊是侵害人,魏女士是受益人,杜老太的損失應該由這兩人賠償。
也有人提出,杜老太的損失該由政府埋單。因為,見義勇為者在“勇為”時,當時的情景不可能告誡自己“慢一點”“小心一點”,有時甚至還避免不了激烈的搏斗,乃至流血犧牲。無論是傷著別人,還是傷著自己,都不應由見義勇為者本人埋單。最好是由政府埋單。這樣不但體現了政府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肯定和鼓勵,而且也體現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人文關懷。
為見義勇為者建立保障機制
南京大學諸多民法專家分析說,江鏢見義勇為反而面對巨額索賠的悲劇原因之一或許就在于目前我國尚缺乏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體制性保障的法規。雖然目前全國已有北京、上海等28個省、直轄市制定了見義勇為保障條例或規定,但這些條例或規定的法律層級低,而且很多還相當不規范,缺乏懲罰性規定及應有的權威,尤其是對如何長期救助見義勇為者缺乏硬性規定。專家說,從法律意義上看,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積極同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排除治安災害事故和自然災害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因此,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都是無法定職責的人員。在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中,見義勇為的行為一直備受尊崇,對見義勇為的法律保護就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專家認為,社會整體性的見義勇為行為的培育,既依賴于全民整體素質的提高,同樣也依賴于國家能否對義舉善行建立一個相應的保障機制。如果政府在事后的經濟鼓勵相當或大于見義勇為所帶來的風險成本,將會有更多人打消各種顧慮,將道德感的沖動化為實際行動。
專家表示,從根本上看,要倡導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還必須有比較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制訂全國性的見義勇為法,通過立法確認見義勇為者應有的法律地位,因為見義勇為者為了正義挺身而出,盡了一般人所未盡的特定義務,應因此而享有一般人所不能享有的特定的法律權利。同時也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見義勇為對在場的其他公民應負的法律義務,使他們承擔在行為上的幫助義務,一旦發生見義勇為,在場公民就因此產生一種特定的法律援助義務,如作證、將受傷者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協助報警等??偠灾?,要充分地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廣大公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弘揚正氣,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就必須制定出統一的全國性見義勇為法,做到有法可依。
見義勇為條例范文6
雖然人有與動物一樣的"趨利避害"本能,但人之所以為人,就是有高于"利"之上的"義",即不以"利"為最終追求,而以精神的高尚為最高追求;不是所有的"害"都一概回避,而是以"義"為準繩,遇到合于道義、應該做的事,就勇于去做。因此傳統道德觀視"義"為一種精神信念和人生的最高價值標準。我國傳統道德價值取向的形成是圍繞"義利"關系的爭論而展開的,因此,"義利之辯"的過程,就是中國傳統道德價值、道德行為以及道德觀念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也是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反映和縮影。
中國傳統道德觀規范引導著人們的行為和精神追求。受幾千年傳統道德的熏陶,國人崇尚以義為重,主張先義而后利,甚至在關鍵時刻能舍生而取義,見義勇為是體現義利之辨的精髓和典范。荀子說:"重死,持義而不撓,是君子之勇也。"見義勇為,源于《論語·為政》??鬃右舱f:"見義不為,無勇也。"意思是"見到應該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沒有勇氣",從另一方面講就是"見義勇為"。見義勇為從大的方面來講是一種民族氣節,體現在個體身上,它是一個人的道德修養和人生修為。古往今來,見義勇為、舍生取義的英雄不勝枚舉。古有義不辱節的蘇武,守死不屈的顏真卿,"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近有為搶救國家財產與大火搏斗而光榮獻身的向秀麗,舍生忘死熱血忠魂的郭釵等。他們為了民族大義和公共利益而不惜犧牲個人性命,是舍身取義的楷模。
為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我市于1997年批準通過了《唐山市獎勵和保護公民見義勇為條例》,對見義勇為行為給予獎勵和保護。另外,為了鼓勵倡導見義勇為,我市還專門建立了見義勇為獎勵基金。所有這些都為弘揚正氣、維護社會公平、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起到了積極作用。
中華民族重視義、追求義,表現出了強烈的民族風格與民族氣質,是民族精神寶庫中一筆非常珍貴的財富,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當下處理好義利關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義利關系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是:人生在世,要以義取利、以利濟世;平時不因"利"的誘惑而改變人格和節操;身處兩難抉擇時,應見利思義、以義制利,甚至懷義去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生活都有了深刻的變化。市場經濟強化了人的競爭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但是,以逐利為目的的市場經濟,更滋長了人們的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甚至有人見利忘義,為一己之私利而不擇手段地棄大利(即義)于不顧。這既有社會的原因,更是自身道德修養欠缺造成的。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更應樹立人們正確的道德觀、價值觀,在全社會樹立"以義取利、以利濟世"的良好風氣,倡導人們的公德意識,引導人們將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將義也即大利貫穿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