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事禮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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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事禮儀

喪事禮儀范文1

適用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的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 167 條關于買受人喪失期限利益的條件規定的較為準確,即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適用這一規定需滿足以下條件:

1、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必須達到了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全部價款不是全部未支付價款,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全部價款,包括在標的物交付前已交付的價款。

2、法律設定這一限制性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當事人的約定是降低買受人的風險,對買受人更有利時,即使其約定與法律的這一規定不同,也應該是有效的。如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必須二次以上,達到全部價款的1/4出賣人才能解除合同,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應認為是有效的。

買受人喪失期限利益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之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分期付款買賣中如果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此時買受人構成違約,須對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此時合同仍然有效,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發生了變化,買受人喪失了期限利益,履行期限提前屆至,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出賣方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之后,如果出賣人能夠證明買受人的違約行為給出賣人造成了損失,此時出賣人還可以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 167 條的規定,在買受人違約之后,出賣人可以采取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兩種違約補救措施。在許多情況下,出賣人可以在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間做出選擇。如果出賣人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對他有利,他就應選擇繼續履行而不應解除合同。而一旦非違約方選擇了實際履行,就意味著他放棄了解除合同的權利。由于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債務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是與繼續履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式,因而當事人不可同時采取兩種解救措施,只能在一者中做出選擇。

買受人利益的保護

·保護買受人利益的原因

《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北疚恼J為,我國《合同法》的此條規定較好地保護了出賣人的利益,有利于減少出賣人的風險,使其債權得以實現,但此條規定忽視了買受人的利益,對債務人保護得不夠周到,因此有必要對買受人喪失期限利益的條件加以較為嚴格的限制,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格式合同。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和買受人于締結契約時,對日后可能發生之價金不給付以及其他紛爭,預先以準備周到的合意互相的把它訂下來。實際上,這種合意并非依各契約的當事人詳為商議后,依各具體情形締結下來,而是采取在出賣人一方預先所準備周詳的條款上,由買受人簽名蓋章之“契約式”方式??梢?,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出賣人預先早已草擬好的格式合同。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出賣人總是在合同中設立了許多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實踐中,一些分

期付款買賣合同在責任等方面的“約定”加重了買方責任?!逗贤ā返?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出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根據此條規定,由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只要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金額的五分之一,出賣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此規定顯然對于買受人較為嚴格,加重了買受人的責任,排除了買受人的主要權利,很明顯地違反公平原則和《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因此,必須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進行規范和修改,使其更加公正、合理。

2、風險承受。在現代化的商品社會,商家出售產品,總是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的經濟實力較為雄厚,處于強者地位,買受人的經濟實力一般都較薄弱,處于弱者地位。從分期付款買賣的特點來看,經濟上占優勢的出賣人理應在經濟方而承擔較大的風險,這樣才有利于平衡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的利益。

·買受人利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是為保障出賣人能夠收回全部價款而設的防范措施,也是買受人違約時出賣人所能采取的救濟措施。但這種措施如果被濫用,就會損害買受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須對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加以一定的限制。瑞士《債務法》第228條規定:“必須要買受人有連續兩期之給付遲延,且遲延之價額已達到全部價額的十分之一時,才能主張期限利益喪失約款”。

喪事禮儀范文2

關鍵詞:周璇;藝術;人生

中圖分類號:J60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1-0251-02

一、苦難童年遇轉機

周璇(1920―1957)江蘇常州人,原名蘇璞。3歲時,被舅舅拐賣到江蘇省金壇縣一戶姓王的人家,改名王小紅。6歲時,養母將她送往上海法租界霞飛路尚賢坊一戶周姓人家,改名周小紅。因家貧,只讀三年書。養父欲將周小紅賣到妓院。幸虧鄰居“聯華歌舞班”的鋼琴師章錦文找到歌舞團負責人黎錦暉,請他收留這個可憐的小姑娘[1]。當時,周小紅才10歲出頭,但她知道機會來之不易,十分珍惜眼前的機會,刻苦學習識譜彈琴。黎錦光、嚴華、章錦文教她樂理,教她彈琴,教她說國語;王人美、薛玲仙、黎莉莉、胡笳教她唱歌跳舞。她的嗓音清麗委婉,極富音樂天分,很快就取得了不小的進步,幾個月后開始登臺演出。1932年,明月社演出歌舞劇《特別快車》,小紅臨時頂替紅歌星白虹小姐演出,初試啼聲就受到人們的喜愛。這一年,周小紅覺得自己名字太平凡,就求黎錦暉給她取個雋雅響亮的新名字。黎錦暉看到她性情溫和,心思靈敏,待人接物圓融通達,宛如圓形美玉“璇”,于是給她改名“周璇”。

二、勤學苦練成金嗓

1934年是周璇歌唱事業的轉折點。她轉去“新華歌劇社”的她參加“播音歌星競選”,僅以微弱劣勢輸給紅歌星白虹,名列第二。報刊評論她是“新出現的小歌星,前程似錦”,電臺稱譽她的嗓子“如金笛沁入人心”。從此,“金嗓子”便成了她的雅號。

周璇對音樂藝術的追求孜孜不倦。著名作曲家賀綠汀先生這樣回憶道:影片《馬路天使》和《天涯歌女》兩首插曲是由百代公司灌成唱片的?!捌匠d浺粢话闳丝偸欠捶磸蛷驮囦浐枚啾椋页饋砗苊銖?,每每不能盡如人意。但是周璇卻不然,試錄一兩遍就通過了,而且錄得不錯,唱得很有感情,很有味道。我發現周璇很單純,很天真,很聰明,也很忠厚,是個本分人。在學習上,她很有上進心;對待藝術,也很嚴肅。演戲也好,唱歌也好,她都是認認真真,老老實實,毫不做作,樸素得很。她和當時那些扭扭捏捏,妖里妖氣,裝腔作勢,賣弄風情,專唱黃色歌曲之類的所謂‘歌星’完全不同?!?[1] 周璇發現用自然發聲法所選唱一些民歌,雖然回旋婉轉,卻有音域偏窄的局限;而西洋發聲法的優勢在于音域廣闊和音質厚實,特別是女高音歌唱,聲震入云,別具一格,要是把這種“洋”唱法吸收過來,自己的“金嗓子”一定會穿云裂石,別有一番天地。于是她四處托人,求師若渴。經人介紹,周璇和白虹認識了一位專門教授聲樂的美籍女歌唱家。她倆每星期去那位老師家聽一次課,風雨無阻。

《馬路天使》是周璇早期的電影,也是她一生所拍攝40多部影片中最光芒閃耀的一部。該片奠定了“金嗓子”歌影兩棲紅星地位,早早達到演藝生涯頂峰。從此,她的名字傳遍大江南北,這些歌曲也成為中國流行音樂史上的里程碑作品。前夕,上海藝華公司拍攝了一部“軟性歌舞片”《三星伴月》,由周璇擔綱主演,并演唱了該片的主題歌《何日君再來》。此曲隨著影片的上映以及唱片的播放,不脛而走,成為家喻戶曉的流行歌曲。

三、身心重創欠調理

周璇主演的影片大多由自己演唱主題歌,她有時晝夜不分地拍戲,還要趕去錄音棚,工作日程排得太滿,健康每況愈下。1941年,周璇與嚴華發生婚變。1944年,拍攝古裝巨著《紅樓夢》,她扮演林黛玉,兩首插曲《葬花詞》和《悲秋》照例由周璇演唱?!都t樓夢》很趕進度,周璇落下神經衰弱的病根。她還要戴上沉沉的假發,更加頭暈目眩。拍完影片周璇再次病倒,身心狀況十分糟糕。

1945年后,周璇把演藝重心轉移到了香港。她總是片約不斷,檔期滿滿。她參與了《長相思》、《花樣年華》、《憶江南》《歌女之歌》、《花外柳鶯》、《彩虹曲》、《花街》等多部影片的拍攝,演繹了《夜上?!?、《天亮歌》、《水手之歌》等多首插曲。也許是周璇略帶憂傷的氣質,她演的電影,悲劇角色占了大多數,長期沉溺在傷感氣氛中,對心情也有影響,加之感情屢屢受挫以及身世謎團的困擾,周璇經常陷于苦悶不能自拔,雖多次打探自己身世,四處尋找生母,終未了卻心愿而耿耿于懷。

四、藝術人生成絕響

現實生活當中,周璇是一個相當單純、聰明、認真、努力、淡泊、樸素的人。賀綠汀先生曾說:“唱法、唱腔、配器等等確實是在音樂中有著很重要的位置,但是最重要的恐怕還是感情了。也許有人認為是因為她沒有經過專業訓練,想修飾一下修飾不了,但是這恐怕就要和周璇的最基本的人生觀相背離了。我記得當大家評選影后的時候,周璇是偶然得知自己當選影后的。她立刻發表聲明,宣布她不愿意接受這個稱號,由此可見她的樸素。周璇確實是個本質很好的人。即使到了1941年,已經成了紅極一時的電影明星,她的衣著還是很樸素。我沒有看見她戴耳環、涂口紅、畫眉毛。那個時候,能做到這樣潔身自愛,出污泥而不染,是很不容易的。” [2]

周璇的演唱巧妙地利用了話筒,通過話筒完成了親切絮語般的自然發聲唱法,不像其他人拉開嗓子大聲唱。她演唱講究字正腔圓、柔和纏綿、委婉動聽,仿佛她湊近你耳邊婉轉呢喃,掩飾了她聲音細小、音量不大的弱點。后來臺灣歌手鄧麗君借鑒了這種低喃如訴的唱法。此外,她的唱法延續了中國戲劇的唱腔,音調很高,例如歌曲《愛神的箭》,在問“愛神的箭射向何方”時,一腔一調,舉止動作,都可以看出很明顯的戲劇痕跡。此刻,可能流行音樂還處于發展期,她能將自己多年來從戲班、歌舞團里面學到的東西揉和在一起,借鑒中國的傳統藝術,活學活用,和西洋流行音樂滲透在一起,成為了當時一種獨特的唱法,具有豐富的內涵。這樣的音樂才是真正的中國流行音樂。符合了“中國”二字,中國深沉的文化底蘊和燦爛的傳統文明沉淀于其中,又不失流行與時尚的色彩。讓人們在欣賞這首曲子的同時,感受到了中國傳統戲劇的魅力,同時滿足了當代人們對于流行的追求。

周璇是中國輕聲、氣聲唱法的鼻祖,音色細嫩、音質甜美,而且吐字清晰,經過麥克風傳送出來更是委婉動人。她對中國的歌唱、電影事業都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真正實踐了自己的誓言:“歌唱是我的靈魂,我把整個的生命獻給它?!闭w而言,周璇的歌聲裝飾音、上下滑音較多,偶爾用長切分音,高音段落與低音段落對比明顯,形成婉轉、輕柔、松弛、甜美的風格。她演唱的作品十分自然淳樸,沒有任何的修飾和矯揉造作、不逢迎、不附和,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情感,唱出自己的獨到之處,用自己的真實體會去表現一個人物、一份感情,從來不會拘泥于某種形式。其實,她的歌曲又怎一情字了得?在她歌聲中有詩情、有畫意,她唱的風、花、雪、月可以讓你有身臨其境的感覺,引領你進入真、善、美的境界,而這種境界的美使得她由歌手最終成長為歌唱藝術大師,也最終奠定了她在歌壇空前的地位。

周璇是當時最出色的代表,她是中國流行音樂史一個難以企及的人物,在中國現代音樂史上獨特的藝術地位幾乎無人可以替代。資料顯示,自20世紀30年代中期至40年代末期,周璇演唱歌曲210首,其中電影歌曲119首,遠遠超過同時代其他歌手。大半個世紀以來,大陸、香港、臺灣、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地不斷掀起了“周璇熱”,她演唱的歌曲不斷地重新出版和灌錄;她演唱的歌不斷在華人世界傳唱;她演唱的歌曲已成為中國音樂史上的經典之作,成為歷史流光中最靚麗的聲音之一。

五、紅顏薄命多緣由

周璇出身卑微貧寒的女子,既有才,又有貌,最終難以跳出“紅顏薄命”的怪圈,究其原因,大致如下:首先,女子還沒有獨立的社會地位,還不完全是男性心目中人格平等的對象,基本上只是工具或。文化意識還沒有開化到男女平等的地步。第二,從小所受的家庭教育,會一直影響人的一生的身心健康。從小失去父母的周璇,情感上的創傷、心靈上的陰影是客觀存在的。周璇多次找尋母親,卻無下落,悲傷不已,便是明證[1]。第三,堪稱“紅顏”的女子是貌美的。越貌美,追求者越多。這對一個正要談婚論嫁的“紅顏”來說,是好事,她會有更多的選擇余地;而對一個已經成家的“紅顏”而言,就不一定是好事,因為她需要安定的家。第四,社會工作的壓力,超出周璇的負荷。她經常為了電影商拍片的需要,顧不上必要的休息,以至身體疲憊不堪。第五,她的愛情家庭生活,有苦有甜。但畢竟她離過婚,后又與人同居,再分手,受過巨大的情感打擊。她自己所受的非??蓱z的教育加上她自學而獲得的有限知識與智慧,不足以讓她有足夠的能力應付生活中的種種挑戰與磨難。第六,她進過的各類單位組織的缺陷、尤其是當時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殘破,國家沒有獨立,民族未能自由等,各方面的綜合因素所構成的“命運磁場”――各種影響人的生命發展的那種“合力”,太強大了,而她的力量顯得過于弱小。以至給后來的人們留下感嘆――舊時“紅顏多薄命”。① 令人欣慰的是:當代中國,眾多紅顏,根正苗紅,自立自強,恰似人間四月天!

參考文獻:

喪事禮儀范文3

內容提要: 勞動能力本質上屬于健康權人格利益,不是獨立的人格權。勞動能力的喪失是原來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受到他人的侵害后而致使身體殘疾的結果。勞動能力喪失賠償的所得喪失說、勞動能力喪失說、生活來源喪失說,都存在缺陷,應當予以重構。在確定我國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論據時,應當采用一種更為科學的理論,即以勞動能力為基礎的收入喪失說。在實踐中,則要以此為依據來確定勞動收入賠償金、殘疾用具費、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特殊醫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內容。

致自然人健康權以損害的后果,最嚴重者為受害人勞動能力的喪失,即社會生活中常說的“致人殘疾”。這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重要的課題,我國雖然有相應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但是,對于勞動能力喪失賠償的基礎卻仍有探討乃至重構的必要。

一、勞動能力及其喪失的法律本質

“勞動能力”一詞,既是日常用語,又是法律概念。作為日常用語,勞動能力就是指勞動的能力,包括從事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能力。作為法律概念的勞動能力,學者對其基本涵義的認識并不一致,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一是獨立人格利益說。該說主張,勞動能力為從事各種工作的能力,也有人稱為營生能力,包括商人的經營能力,技師的技術能力,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通說認為不是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93條第一項規定即是這一學說的反映。因為只有身體的肉體組織及生理機能都完全無恙,才能保持勞動能力的良好狀態,所以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少既不能全包入身體權,也不能全包入健康權之內,雖然也是對身體及健康的侵害,但不如看做是一種獨立人格的利益[1]。

二是獨立人格權說。該說主張,勞動能力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即勞動能力權。勞動能力權是自然人以其腦體功能利益為內容的物質人格權。這種人格權與健康權緊密相連,原屬健康權的重要方面,不過因其在實務上的重要性而獨立了[2]。

三是健康權人格利益說。該說主張,勞動能力是自然人從事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活動的腦力和體力的總和,是自然人健康權的一項基本人格利益[3]。擁有健康權的標志之一,就是具有勞動能力,而擁有健康的目的也在于能夠通過勞動謀求生存與發展[4]。

比較上述三種學說,可以發現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三種學說都認同勞動能力與健康權密切相關:獨立人格利益說認為勞動能力與身體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但又不能完全包含于其中任何一種之中,故應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利益;健康權人格利益說則認為勞動能力是健康權中的一項基本人格權益;獨立人格權說也認為勞動能力原屬健康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只是因為實務上的重要性而成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由此可見,獨立人格利益說與其它二說的分歧在于,勞動能力是否完全包含于健康權之中;而獨立人格權說與健康權人格利益說的分歧在于,勞動能力能否從健康權中獨立出來。盡管獨立人格利益說、獨立人格權說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筆者看來,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應當堅持健康權人格利益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從勞動能力與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關系來看,勞動能力與生命權、身體權并無必然聯系。所謂生命權,是指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5];所謂身體權,是指公民維護身體的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人格權[6]。侵害生命權,其后果是使受害人喪失生命,受害人既然已經沒有生命,其勞動能力的存在基礎就已經不復存在,此時討論勞動能力的喪失與救濟已沒有意義。在同時肯定身體權和健康權的情況下,僅僅侵害身體權,而未破壞自然人的腦體功能,并不構成勞動能力的喪失;如果破壞了腦體功能,則又不只是侵害身體權,而是侵害健康權了。反過來看,損害勞動能力的,必定侵害健康權,但不一定侵害身體權,如精神性疾病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因此,勞動能力并不包含于身體權之中,而是完全包含于健康權之中,是健康權的基本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人格利益。當然,勞動能力的喪失必然是侵害健康權的后果,但侵害健康權并不一定導致勞動能力的喪失,比如侵害公民的生殖系統導致其喪失生育能力顯然是對健康權的侵害,但對勞動能力而言一般并無損害。

第二,將勞動能力確認為獨立的人格權,既無理論依據,也無立法依據。首先,人格權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其對于民事主體的必備性。民事主體不享有人格權,就根本不可能作為主體存在[5]。每個人都應當平等地享有人格權。而勞動能力卻是因人而異的,有些人不具勞動能力,有些人只具有部分的勞動能力,并非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勞動能力。勞動能力從性質上不符合獨立人格權的要求。其次,民事立法傳統上不認為勞動能力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最先使用“勞動能力”這一概念的是《德國民法典》,其第843條規定:“因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對被害人應以支付金錢定期金,給與損害賠償”。這一條文并無將勞動能力確認為民事權利的意思。從目前的情況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都還沒有將勞動能力確認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也未將勞動能力規定為民事權利。按照一般人格權的理論,勞動能力自然亦不是一般人格權的一項獨立的權利內容。[6]

從本質而言,勞動能力的喪失是原來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受到他人的侵害后而致使身體殘疾的結果。自然人受到他人的侵害,其后果在習慣上一般分為一般傷害、致人殘廢和致人死亡。自然人因受害而致殘,我國古代依其輕重程度分成殘疾、廢疾和篤疾三種。殘疾是指身體部分機能失去作用,廢疾是指精神上或身體機能上達到廢于人事的程度,篤疾是指身體機能或精神受到重大不治的傷害,比廢疾更為嚴重[7]。我國民事立法采用“殘廢”一詞可能是法律文化繼承性結果,并無對該類人員的任何貶義。[8]因此,在我們看來“,殘疾”與“殘廢”兩個詞是相通的。按照《辭?!返慕忉?,殘疾是指“身體某部分因病傷造成缺損或生理功能障礙而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態”[9]。因此,致人殘疾,從法律上看,即是造成受害人健康利益的喪失,從而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10]

從邏輯上分析,勞動能力的喪失是指原來有勞動能力的人的勞動能力部分或者全部失去。如此,則有一個基本的問題,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只有部分的勞動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12、13條規定,在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沒有勞動能力自無疑問,對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卻需仔細斟酌。對未成年人,其在侵害發生時確無勞動能力,但并不能排除其以后也沒有勞動能力。一般情況下,隨著年齡的增長,教育程度和勞動技能也隨之增加,其自然會獲得勞動能力并取得勞動收入,侵害行為卻使得這種機會喪失。因而未成年人雖然暫時不具有勞動能力,但對其因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殘疾,依理而言,受害人仍然存在獲得收入機會的喪失問題。照此理解,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無勞動能力。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又包括有智力障礙的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有智力障礙的精神病人中有些可以為與自己智力水平相當的民事行為,少數甚至也具有部分的勞動能力并從事職業活動;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未發病期間可以辨別自己的行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也具有部分勞動能力。因此,筆者認為,對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當承認其具有部分的勞動能力,對其勞動能力的喪失也應予以賠償。

二、勞動能力喪失損害賠償理論依據的反思

關于勞動能力喪失損害賠償的理論依據,現階第6期屈茂輝:勞動能力喪失損害賠償的理論依據問題·663·段主要有如下三種學說:一是所得喪失說。該說認為,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填補被害人實際所產生的損害,故被害人縱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但如未發生實際損害,或受害前與受害后的收入并無差異,就不能請求加害人賠償。所得喪失說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收入與受害后收入的差額為損害額,所以又稱為差額說。[11]采信這種理論的為德國民法。

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這種理論認為,受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以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為損害,并不限于實際所得的損失。勞動雖不同于一般財物的變換價格,但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事實上有勞動力的買賣。因此,勞動能力實際上是一種能力資本,依個人能力,而有一定程度的收益行情,所以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就是損害,至于個人實際所得額,不過是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的資料而已。依這種理論,即使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失業者、家庭主婦等,如果喪失勞動能力,也應當評定損害,而請求加害人賠償。[12]英美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采用這一理論。日本學說及判例原采所得喪失說,現在多采勞動能力喪失說[13]。

三是生活來源喪失說。這種理論認為,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必然導致其生活來源喪失,因而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來源能夠恢復。賠償所救濟的,既不是勞動能力喪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殘前后的收入差額,而是受害人致殘前后生活來源的差額[14]。這種理論為我國立法和司法實務所采用?!睹穹ㄍ▌t》第1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均規定,對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賠償生活補助費。

這三種理論思路迥然不同,各自利弊也相當明顯。

就所得喪失說而言,該學說將勞動能力喪失視為一種可期待收入的損失,其著眼點不在于受害人勞動能力的大小,而在于侵害發生前后依據該能力所獲得的實際勞動收入的多少,遵循的是“賠償間接損害后果”的思路。這種學說最突出的優點在于容易確定損害的標準,且便于計算賠償額。但也有明顯的不足: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勞動能力這一人格利益,而非實際勞動收入,實際勞動收入只是受勞動能力影響的間接結果。在勞動能力的直接損害與收入減少的間接后果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這就產生了一些所得喪失說不能涵蓋的問題,如受害人依靠出租房屋為生,當勞動能力受損后,只要其仍保有收取房租的基本能力,其實際收入就不會減少,依所得喪失說,將得不到賠償。這顯然不公平。此外,所得喪失說以實際收入為共衡量標準,無業者、未成年人沒有實際收入,不能得到賠償,然而不能排除他們將來取得收入的可能。這是所得喪失說廣受詬病之處。

勞動能力喪失說將勞動能力類同為一種實際的“物”,當其全部或部分喪失后,計算其“價值”的減少以確定賠償額,遵循的是“賠償直接損害后果”的思路。這種學說的主要優點是:體現了“有損害既有賠償”的原則,將勞動能力價值化,使受害人能獲得較為全面的賠償。尤為重要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不以減少的收入為賠償對象,因而突破了實際收入的限制。如臺灣地區的判例認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的價值,不能以現有的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余勞動能力不相等者,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況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15];“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侵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業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為準。”[16]勞動能力喪失說的缺點在于,損失的具體衡量標準較難確定。

而生活來源喪失說至少具有下列缺點:首先,該說以補償受害人的生活來源為目的,遵循的雖然也是“賠償間接損害結果”的思路,但其賠償的標準過低,以至民事賠償的意思減弱,而優撫補償的味道增強。依此說,僅僅以一特定標準補足受害人勞動收入中的生活費部分,對加害人的保護可謂周到,而受害人可謂可憐。其次,該說幾乎完全抹殺受害人的個體差異,一個勤奮的公司總經理與一個懶惰的無業者,在同樣的侵權場所下獲得的賠償竟無差別,這顯難說是公平。再者,我國各地區之間的生活水平差異巨大,卻依同一標準予補償,也不公平。最后,從法律實施的效果來看,我國也不宜采用該說。侵害勞動能力的行為,主要發生在平等的主體之間,法律對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應當一體保護,不應偏廢。如果過多地考慮受害人一方的經濟狀況而制定較低的賠償標準,無疑是對加害行為的縱容,這也不利于法律指引與教育功能的實現,反而助長不良風氣,危害社會穩定。

三、勞動能力喪失損害賠償理論依據的重構

我國目前的立法,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經濟落后,公民收入低而經濟負擔能力不夠[17]。這樣考慮問題當然也有必要,但是勞動能力喪失賠償依據的選擇,不應違背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原則。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各國損害賠償制度盡管具體設計不同,但最高指導原則是同一的,即“回復原狀原則”。如德國民法第249條關于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損害賠償,應當回復損害事故未發生下,應有之狀況?!狈▏穹ǖ呐欣c學說也一致承認,損害賠償,旨在使被害人能夠再處于如同損害未曾發生前的情況。英國法、美國法也莫不如此[18]。勞動能力喪失的損害賠償原則,亦應在這一最高原則的指導之下。勞動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之后,要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勞動能力自難實現,但應以賠償受害人如果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可能取得的一切利益為原則,即貫徹“全面賠償原則”。而生活來源說距該原則的要求顯然相差甚遠,應該予以廢棄。

比較所得喪失說與勞動能力喪失說,似乎勞動能力喪失說在理論上更為圓滿,而所得喪失說在實務上更為可行。然而仔細考察,不難發現這兩種學說還是存在著共通之處。所得喪失說以因侵害而減少的勞動收入作為賠償的基準,而勞動能力喪失說的具體計算也離不開對勞動收入的評估。因為勞動能力的評價,無疑需要具體的量化標準,而最方便的量化標準莫過于依該能力獲得的勞動收入。只是依勞動能力喪失說的這種收入并非受害人的實際勞動收入,而是依其受侵害前的勞動能力或將來可能的勞動能力應當獲得的“期待收入”。因此,勞動能力喪失說雖然其出發點是勞動能力本身,具體計算標準仍然要以可能的勞動收入所得為依據,其實質上也是一種“所得喪失說”。

實際上從西方各國的司法實務來看,也可發現所得喪失說與勞動能力喪失說的通融。德國從理論上采所得喪失說,但其實務上的做法是:以支付定期金為賠償基本方式,分階段計算賠償額,即使對未成年人、失業者等人,在其達到具有勞動能力年齡時或依社會條件認為可重新就業的情況下,仍可計算其收入差額[19]。而對因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當其達到具有勞動能力年齡時,并不曾有過實際收入,因而其計算依據也只能是“期待收入”,而不是所謂“差額”。所以至少在對未成年人、無業者的賠償額的計算上,所得喪失說與勞動能力喪失說采用了相同的依據。

在筆者看來,所得喪失說與勞動能力喪失說的差異,主要只是在立法設計時二者所遵循的思路不同。所得喪失說遵循“賠償間接損失”的思路,而勞動能力喪失說遵循“賠償直接損失”的思路。相對而言“,賠償直接損失”的思路更符合“有損害即有賠償”的原則,易于為人們接受。而在具體賠償額的計算上,兩種學說都采用了勞動收入作為主要依據。

因此,筆者建議,在確定我國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論據時,應當采用一種更為科學的理論,即以勞動能力為基礎的收入喪失說。此學說既遵循勞動能力喪失說承認勞動能力自身價值的基本思路,又吸收所得喪失說以勞動收入作為損害賠償的具體衡量依據的合理因素,是對勞動能力喪失說和所得喪失說的一種折衷。

四、以勞動能力為基礎的收入喪失說的貫徹

貫徹以勞動能力為基礎的收入喪失說,最重要的是要明確損害賠償的范圍。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范圍,各國立法一般規定有以下項目:1)受害人因勞動能力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將來減少的收入;2)因維持傷害后受害人身體或健康而增加的必需的費用支出;3)傷害后受害人變更職業所需的準備和因變更職業所減少的收入;4)精神撫慰金[20]。在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采用了生活來源喪失說,賠償項目以生活補助費為主,且標準很低。按照以勞動能力為基礎的收入喪失說作為勞動能力喪失賠償的依據,我國立法應確定以下賠償項目。

1.勞動收入賠償金

勞動收入賠償金是因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而獲得的對未來應得收入的賠償,即對喪失勞動能力的期待利益的賠償,其賠償對象相當于西方國家的“因勞動能力喪失受害人將來減少的收入”、日本的“逸失利益”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我國目前沒有規定此項賠償項目,而是規定了生活補助費。筆者建議應當取消生活補助費而代之以勞動收入賠償金,并確定其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主要賠償項目。

勞動收入賠償金的計算,美國學者認為從理論上至少應考慮以下方面:①原告(在侵害前)基本的勞動能力;②勞動能力減少的百分比;③殘疾狀態預期持續的時間;④可期待的利益——很明顯,原告活得越長,所累積的利益損失越大[21]。這種計算方式以受害人的勞動能力為基礎,兼顧考慮因勞動能力而損失的利益(收入)和損失持續的時間,能比較科學地計算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損失,頗值借鑒。筆者認為,我國可采用如下方法計算勞動收入賠償金:首先,依照前文所述的原則,綜合多種要素衡量勞動能力的喪失程度;其次,在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基礎上計算每年收入的損失;最后,估算喪失勞動能力的期間,以確定賠償總額。

關于喪失勞動能力的期間,司法實務中在確定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年限時,大多是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該法第37條第(五)項規定:“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痹撘幎▽κ芎θ撕懿还健R来艘幎?,例如受害人致殘時只有十歲,則只能獲得三十歲前的生活費補償,其后漫長歲月的生活來源難以保證。筆者認為,在此問題上,日本實務的做法可值借鑒。日本對勞動能力喪失期間的確定,原則上以一般人的就職可能年限為基準。即勞動能力喪失期間是以就職的可能年齡(法定退休年齡)減去受害當時的年齡所得的數值,勞動能力喪失期間也就是應賠償的年限[22]。依此原則,我國對喪失勞動能力期間的確定也可以參照平均壽命和法定退休年齡。具體做法是:1)受害人為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18歲至退休年齡間),一般以法定退休年齡減去受害時的年齡為基準計算其勞動能力喪失的期間,對退休年齡至全國平均壽命之間的年限,每年還應按年度勞動能力喪失賠償金的一定比值賠償(相當于退休金);2)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原則上按18歲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年數來確定年限;3)受害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以平均壽命減去受害時年齡的差額確定年限,按受害人本人的實際退休金的一定比值賠償,受害人無退休金的,按當地平均收入的一定比值賠償;4)受害人超過平均壽命的,根據受害人的健康狀況確定年限,一般可定為5年,每年的賠償額同第三種情況。

2.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又叫生活自助用具費,指受害致殘者購買必要的功能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如癱瘓后購買的輪椅、截肢后購買的假肢、失明后安裝的假眼球、聽力減弱購買的助聽器等?!断M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均對此項費用做了規定?!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尤其規定,“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院的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這項費用屬于國外立法中“因維持傷害后受害人身體或健康而增加的必需的費用支出”中的一項。

3.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

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主要包括因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非服特殊藥品或食品身體不能支持者而支出的費用、因致殘重新謀求職業的學習費等。這些費用賠償,我國立法上未予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也未全面予以重視[23]。

4.特殊醫療費

特殊醫療費一般包括補救性醫療費和康復醫療費。對于前者,應當依據醫療診斷和實際需要給予賠償。對于后者,在目前這種多元化利益主體并存的社會環境里,應當慎重對待,根據情況予以適當補償,原則上不能全部賠償[24]。

5.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依靠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害人實際扶養的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支付必須的生活費用。這是一項對間接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許多人將它稱之為“關系利益”損害的賠償。這項費用的賠償對象并非喪失勞動能力的受害人本人,而是受其實際扶養的人。正因為這是對間接受害人的賠償,其賠償標準較之對直接受害人要低。立法中規定,只支付“必要”或“必需”的生活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尚且規定被扶養人必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因而這項賠償的標準只需滿足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可,具有補償的性質。

6.精神撫慰金

精神撫慰金是指對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物質性人格權的非財產損害,即對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創傷給予的賠償。西方國家對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一般都規定有精神撫慰金制度。我國立法則長期未作明確規定,直到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才第一次明確建立了精神撫慰金制度。該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它損害情形下的精神撫慰金?!庇纱丝梢?,喪失勞動能力的精神撫慰金,在我國主要是采用殘疾賠償金的方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前,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賠償法》中已有了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根據參與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部門的解釋,該法中的殘疾賠償金包含多種損害的賠償,如某種功能的喪失、影響美觀、造成精神痛苦等。因而,就已具備了精神撫慰金的功能。

特別要指出的是,我國對物質性人格權的非財產損害明確賠償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但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名稱定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則殊為不妥?!皻埣操r償金”“死亡賠償金”并不能從字面意思上體現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功能,反而可能給人以為這是致殘、致死的全部賠償額的誤解。因此,不如直接改稱“精神撫慰金”。

注釋:

[1]史尚寬.債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48.

[2]張俊浩.民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45.

[3]楊立新.人身權法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33.

[4]寇志新.民法學[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1020.

[5]楊立新.人身權法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6

[6]關于一般人格權的內容構成,請參見王利明、楊立新、姚輝編著:《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3-47頁。

[7]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Z].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502.

[8]我國《民法通則》用殘廢一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用殘疾一詞。有學者認為“殘廢”一詞多有貶義,主張用“殘疾”一詞替換。參見張新寶著:《中國侵權行為法》(第二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頁。

[9]辭海(縮印本)[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1507.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147條規定了對“侵害他人使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范圍。另外我國《國家賠償法》也規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問題?,F在看來,二者對勞動能力喪失原因的表述都不準確,僅僅侵害公民身體權并不必然導致勞動能力的喪失,而“生命健康權”的表述則混淆了生命權與健康權的界限。筆者建議,立法上應將勞動能力喪失的原因規定為“侵害公民的健康權,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11]曾隆興:《現代損害賠償法論》,自行出版1996年版,第196-197頁。

[12]曾隆興:《現代損害賠償法論》,自行出版1996年版,第196-197頁。

[13]劉士國.現代侵權損害賠償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7.

[14]楊立新.侵權法論[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637.

[15]參見我國臺灣“最高法院”1972年臺上字1987號判例。

[16]參見我國臺灣“最高法院”1974年臺上字1394號判例。

[17]楊立新.論勞動能力喪失及其損害賠償[J].政治與法律,1994,(2):37-41.

[18]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5.

[19]劉士國.現代侵權損害賠償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7.

[20]李仁玉.比較侵權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336.

[21] Henderson.Pearson and Siliciano:The Torts Process[M].Cambridge: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686.

[22]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88.

喪事禮儀范文4

關鍵詞: 空白票據 失票救濟 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 善意取得 補充權

一、空白票據的喪失及其救濟

(一)允許空白票據流通并予以失票補救的必要

《票據法》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付結算辦法》更明確地規定為不可作付款提示以及背書轉讓。而這一規定與國際慣例大相徑庭探究立法者的本意,是在立法技術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避免因其流通產生過多復雜的糾紛以致處理困難,然而,當事人欲享有交易上的便利,必準備承擔一定的風險。從實際需要出發,應將"不得使用"條款的效力限于不得請求付款,而允許空白票據在補記完成前進行流通。

既然允許空白票據流通,則出票人和其他票據義務人因其簽章而承擔票據責任,即使未補記完全,一旦票據喪失后被他人補充冒領或善意取得,會對原權利人造成較大損失,因此對空白票據的喪失有進行救濟的必要。

(二)具體救濟途徑

一般票據喪失的補救途徑分為掛失止付、申請公示催告與訴訟,對于空白票據,則僅可適用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制度。

1. 適用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事實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使其暫停對該票據付款的一項應急補救措施。只要空白票據能夠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失票人便可申請掛失止付。然而若收款人事項空白,則均應由出票人辦理掛失止付①。這里還存在一種例外情況,即未記載付款人的空白票據喪失,由于無法確定付款人,則無法通知其為掛失止付。

2. 適用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指法院依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關系人于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即作出所失票據無效的判決,失票人得依判決徑行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制度。未記載收款人姓名或名稱的空白票據,交付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而無須背書,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應允許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以保護自身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由于空白票據應記載事項不完整,公示催告的申請、法院申報權利的公告以及宣告空白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中,不可能完全寫明票據的全部應記載事項②。不過這一救濟方式只具有阻止第三人行使票據權利的消極效力,即宣告票據無效,失票人不能持除權判決書直接請求付款。

3. 不適用訴訟途徑

訴訟指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前,權利人直接要求票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出票人簽發新票據的程序。如上所述,在空白票據補充完成之前,持票人不得據以行使票據權利。因此空白票據喪失時,不能提起票據訴訟以求票據債務人直接履行債務。但失票人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訴訟,要求非法持票人返還票據。

二、空白票據的善意取得

(一)無權處分下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據受讓人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善意地從無權處分人手中取得票據,從而享有票據權利,其目的在于促進票據流通和保護交易安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受讓票據的人就不能再要求主張善意取得?!镀睋ā返?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這一條款從反面解釋,即可視為對善意取得的規定。

原票據權利人只能對無權處分人主張對人抗辯,但對善意第三人則存在抗辯的切斷。不過,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存在兩種例外:一、惡意抗辯,持票人明知該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自己的直接前手間存在對人抗辯而受讓票據的,不切斷抗辯;二、對價抗辯,持有人若無對價或未以相應對價取得票據的,不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

(二)受讓欠缺補充權人補充轉讓票據的善意持票人

空白票據補記權的行使具有溯及力,一經補充記載完整,其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可追溯到空白票據行為當時,其上真實簽章的任何票據行為人都應承擔票據責任。一般情況下,只要盡到基本的注意,票據受讓人能夠根據票據記載的收款人事項以及背書是否連續來判斷轉讓人是否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若未加注意,則可推定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認定其非為善意第三人,原權利人得對其主張權利。而在收款人事項空白時,若他人濫用補充權或為無權補充,則受讓人無法識別,票據債務人也應就票據文義對該善意第三人負責。

1. 他人濫用補充權

在某些立法條件下,"由于票據的流通證券特性,填充權一經授予,一般不允許授權人撤回授權,并且隨空白票據的流通,填充權相應發生轉讓,票據的空白事項得由持票人根據授權內容進行填充。"這么一來,就極易出現被授權人濫用補充權的現象。

首先,在被授權人有處分權情況下,即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存在票據基礎關系,如為交易相對人時,授權人直接轉讓票據并讓對方補記,被授權人應以真實的票據基礎關系為依據進行補記。若被授權人違反誠信原則濫用補充權,授權人基于直接前后手關系可以對其主張對人抗辯,但若被授權人已將票據轉讓,對于善意第三人則存在抗辯切斷效力,授權人必須按照票載文義承擔票據責任。

其次,被授權人若僅具有補充權,濫用補充權后進行無權處分的,首先可依前所述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后再考慮票據補記內容的效力,即需要雙重審查第三人的善意:對處分權的認知和對票據記載事項的認知。補記應當依據雙方之間的委托或約定,一旦認定善意第三人,對于授權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向濫用補充權人要求不當得利返還、追究違約責任或要求損害賠償。另考慮授權人在授權他人補記時存在"任人"的過失,應當承擔不當補充的風險以及由此引發的與第三人糾葛中的不利,而后再向被授權人追償。

2. 無權補記

在空白票據被盜竊、丟失后被撿拾并補記或被保管人擅自補記等情形下,該行為人屬無權補記。無權補記的情形往往也先適用善意取得,而后再考慮票據補記事項的效力,即同上所述需雙重審查"善意"是否成立。空白授權票據的成立以交付為必要,因此憑借上述方法取得的票據權利不受保護,原權利人可以對直接行為人主張對人抗辯。而在行為人以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方式合法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則發生抗辯的切斷,交付的欠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票據債務人需按票載文義負責。當然,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也適用前文所述的兩種例外。

綜上所述,授權人或原權利人在他人無權補充或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能夠向該直接行為人以及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持票人主張對人抗辯,但不得以此為由對抗善意持票人,而應以補充后的票載事項負責。

結語

票據作為一種交易過程中普遍采用的流通工具,理應充分發揮其靈活性,空白票據制度凸顯了這一功用。我國空白票據制度亟待修補,一方面,允許空白票據補記完成前進行流通,并設置對失票人的必要救濟制度;另一方面,注意兩種情形下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通過合理衡量失票人與第三人的利益,作出公平合理的制度設計。

注釋:

①參見 于永芹:《票據法前沿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頁。

喪事禮儀范文5

文/王為真

很多人覺得年齡大了老“發火”不好,會讓人覺得缺少涵養。大部分老人遇到不愉快的事情不愿意和子女或者周圍人說,有情緒也自己壓抑下來,自己依然覺得煩悶、吃不好飯、睡不好覺。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最新的一項研究發現,適當發怒比壓抑怒火更有益于解除壓力,保護心臟。

專家指出,情緒過分壓抑,容易引發神經性頭痛、精神緊張、焦慮癥、抑郁癥等一些身心問題,因為壓抑下來的情緒不會消失,有些會積累起來等機會加倍爆發,有一部分會進入潛意識層面,通過別的方式尋求暫時滿足。其實,管理好情緒,學會有效溝通,許多疾病是可以避免的。

老年人和外界溝通相對較少,身體和情緒多處于比較平抑的狀態,如果遇到事情再往心里裝,無異于在把情緒垃圾背到自己身上,越背越多,更加憋屈而難以消化。適當“發火”,把情緒表達出去,反而是在及時清理情緒垃圾。

另外,在沖突中,通過“發火”表達出自己的意見,更容易引起對方的重視,說明你在意這件事情才會這么做,有利于沖突的解決。尤其是在和子女有不同意見時,不理不睬是切斷了溝通的渠道,無益于事情的解決和沖突的化解。而發個小脾氣,大聲把想法、意見說出來,說明你在意他,你很著急,想要他重視這件事情。

當然,發火不是無原則地發脾氣、大吵大鬧,而是適當地表達、發泄自己的情緒。發泄情緒的方式有多種,可以找信任的朋友傾訴,喝茶聊天、煲電話粥,把煩心的事情都說出來,一來可以從朋友處得到些安慰和支持,二來傾訴的過程還可以幫自己梳理思路,尋找解決的方式。發泄情緒,還可以去運動健身場所,去公園唱首大合唱,把不開心的事情打出去、吼出去,還可以找機會大笑一下。

喪偶老人如何心理調適?

文/錢學誠

俗話說:“少年夫妻老來伴”。在經過了幾十年的溝溝坎坎和磕磕絆絆,兩個人正應心手相攜,安度幸福晚年的時候,倘若有一方“先走一步”,必定會給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創傷,甚至會喪失繼續生活下去的信心和勇氣。據心理專家分析,喪偶老人的精神世界,往往要經歷三個階段:

自責。與老伴灑淚告別之后,總覺得對不起逝者,甚至認為對方死自己負有主要責任,于是精神恍惚,心理負擔沉重,吃不下飯睡不好覺,在言行上還會出現一系列反?,F象。

懷念。老伴逝世后,生者在劇烈的情感波濤稍稍平息之后,會進入一個深沉的回憶和思念階段,在頭腦中經常出現老伴的身影,時而感到失去他(她)之后,自己是多么的凄涼和孤寂。

喪事禮儀范文6

文/陸青

晚年獨居,顧名思義,意味著要一個人生活。在生活上自立,也就是指晚年獨居的能力。一個人的晚年,靠自己的錢安享晚年是經濟上的自立,但更重要的是要在生活上的自立。

所謂生活自立,就是指能夠管好自己的日常起居。簡單說來,就是能自己動手做些洗衣做飯、打掃衛生的家務活。許多人會說:“對家務活不在行”“家里也沒什么活兒呀”。說這話的絕大多數是男性,妻子在世時一手攬下全部的家務活。為什么這么說的盡是男性呢?因為男人們總抱著“自己會比妻子先走一步”的想法,沒料想妻子卻突然離世,腦袋頓時一片茫然,不知所措。

生活自立能力與性別無關,無論男女都存在無法生活自立的情況。隨著女性單身人數的劇增,許多女性也面臨著這一問題。家務活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步入晚年后,如果連最基本的家務活都不會做,怎么能談得上安享一個人的晚年,當然也無法真正體會到晚年生活的自在與樂趣。實在沒法子照料自己日常起居的人,晚年不妨考慮同兒女一起生活,或者入住提供完善服務的老年公寓。另外,花錢聘請專業的家政人員來負責家務活和看護工作也是不錯的選擇。

讀到這里,不少人可能為不會做家務活而深感不安。其實大可不必為此擔心,最重要的是做事的決心。剛開始時,嘗試力所能及的家務活,畢竟做家務活有洗衣機、吸塵器和冰箱做幫手嘛!從前總是嫌麻煩,或者推說家里有老伴忙活,就放手不管家務活,如今孤身一人,靠不得別人,事事都要靠自己。最初,還沒能上手的家務活可以想辦法找人代勞,比方說,三餐可以叫餐飲外賣,清潔可以找家居清潔公司。然后,逐漸增加自己負責的家務活。

把家務活這件新鮮事物作為一種挑戰,保持大腦年輕活力的同時,說不準還能找到做家務活兒的樂趣所在。

“喪偶”老年人心理如何調整?

文/鑫利

姥爺去世后,姥姥晚上總是需要人陪著。現在已經兩個月了,如果一直陪著她,以后會影響家里生活,也會讓她養成依賴心理?,F在她什么活都不想干,這樣下去以后不知道該怎么辦?

心理專家王蕓:生老病死是一切生物發展的自然規律,任何人也無法抗拒。你們必須讓姥姥接受這種人生無常的事實,只有這樣她才能夠慢慢地走出失去你姥爺的陰影。

人生本來就是變幻莫測,今天不知道明天事,所以人生也是一個接受事實,接受變化的過程??梢赃m當地投入某種愛好活動,如練功舞劍、工藝制作、琴棋書畫、養鳥種花等,用于陶冶情操,彌補生活單調。該盡量戒除懷舊誘因,除了祭奠以外,平時把姥爺的遺物收藏起來,尤其是最能引起自己痛苦回憶的物品,把注意力轉移到其他地方去。如果我們改變不了事實,就只好改變自己,接受事實;既然事實不能順應我們,那么就只有我們去順應事實了。只有接受事實并順從今后的發展道路,才能安寧順利地度過一生。

總是頭痛:先治焦慮再治痛

文/賈東林

“頭痛起來,就像頭上戴了緊箍咒?!焙芏嗬先苏f起頭痛這個老毛病,很是無奈。像這種慢性頭痛中,最常見的屬肌緊張性頭痛。與老人長期從事腦力勞動、緊張的精神因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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