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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1
論文摘要: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它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式。對于促進我們國家的司法公正,發揮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監督審判,保證公正和效率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當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陪審制度是指由非職業法官和普通公民參與審判的訴訟制度,包括為非職業法官和普通公民參與審判而專門設計的審判程序和由此而產生的特殊的審判組織構架。近20年來,陪審在中國審判制度實踐中的作用已經淡化到可有可無的地步,隨著對西方現代民事訴訟理論的逐步了解,在學術界,則出現了有關陪審制度的存廢之爭和有關改進對策的討論。下面就我國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如下探討:
(一)擔任陪審員的條件
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年滿23周歲。23歲這個年紀,應該是大學剛畢業的年齡,其思想的成熟程度,社會閱歷,知識的掌握程度都恐怕難以承擔裁判之重任。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僅僅是法律的適用這么簡單,同時牽扯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指引評價人們的行為,是一個社會基本的行為規范。然而如果操作不當,不僅起不到息訴的目的,反而會激化矛盾,乃至造成公眾對法律的不信任,產生許多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在西方以英美法系為代表,法官的年齡一般都在50歲以上,這樣做就是因為只有到了這個年紀才會思想成熟,閱歷豐富,處理案件才能穩妥。所以規定年滿23周歲這個年紀明顯太低,還不足以勝任審判案件的重任。
2.人民陪審員被要求具備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本人認為,僅僅對學歷的要求仍難以滿足陪審員的現實需要。
(二)陪審功能和主審功能的矛盾
就法律功能的層面上講,司法需要的是陪審人員的情感道德取向和社會價值判斷,他們未經法律專業培訓,不具備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對于司法審判這一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來講是很難獨立勝任的,不應享有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同等權力。而我國將人民陪審員賦予與法官同等的審判權,是對當事人權益的極大不負責,實際上是相當于將病人交給從未學過醫的人去治療,使戴上司法民主化美麗光環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難于真正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三)缺乏對陪審員的監督機制,對陪審員錯案責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據
這些權利可以使人民陪審員依法決定案件的審判結果,但依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若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出現了錯案,應承擔相應的錯案責任時,由于目前錯案追究制度還沒有完全規范化,對陪審員造成錯案如何具體追究責任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樣難免出現陪審腐敗,從而違背陪審制度設立的初衷,也影響了法院的形象。
(四)陪審員的培訓、保障制度不健全
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審員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較低。在陪審員培訓上,人民陪審員作為一支不固定的職業隊伍,應由法院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和培訓,但是實踐中卻少有法院對陪審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我國陪審制的重構
(一)陪審員的條件
1.學歷并不能完全反應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社會經驗、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雖然能在其所學的專業領域,對解決專業問題有所幫助,但是就現在的大專教育水平和大學教育水平只是對書本上的理論進行泛泛的介紹,實難解決現實生活中百變的案件情節。其次,單一的學歷要求也難以判斷一個人的分析問題的邏輯能力,陪審員不能只是光陪不審,現行民事訴訟法賦予陪審員與審判員同樣的權利,就應當在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上與真正的審判員水平大致持平,因此,這也是考察陪審員資格的一項重要指標。
同時要提高有專業知識的陪審中的比例,如醫療衛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這樣可以使審理一些比較專業的案件,如醫療糾紛案件、工程爭議案件時,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和審判人員的法律知識形成一個優勢互補,從而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
2.陪審員人數、選任程序要求?,F行陪審制度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合議庭人數為單數既可,合議庭審判員和陪審員的人數比例。一般采取由一個審判員兩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也可考慮增加陪審員的人數,特別是在一些復雜的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增加有專知識的人來參與案件審理。
(二)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權力范圍
現階段我國可以擁有下列權利: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加大對陪審員的監督和處罰
陪審員隸屬于原單位,有必要將陪審員在庭審中的表現作為其原單位考核的依據之一,對于表現出眾的,由法院向原單位提出獎勵建議;如果其消極表現,情節輕微的,除了撤銷其陪審員身份外,還由原單位進行警告、處分等行政性處罰措施;如果陪審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是有職權的,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2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具體體現。拓展人民陪審員的潛在功能有利于促進司法公開、公平、公正,有利于促進司法和諧,有利于減少司法腐敗,有利于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因此,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裁判員、調解員、監督員、導訴員、宣傳員的“五員”作用,形成人民陪審員、人民群眾、人民法院之間良好的協調聯動機制,有效推進社會矛盾化解。__年2月19日我院組織中層領導干部分別到臨翔、景洪、蒙自、個舊、紅塔、西山、楚雄等幾個基層法院考察學習。此次外出考察學習,外地法院在拓展人民陪審員職能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學習和借鑒定,對此,本人談幾點認識。
(一)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裁判員”作用。
一是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職業、專業優勢。如紅塔法院邀請在婦聯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既充實了審判力量,減輕了審判工作壓力,又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和社會效果。如臨翔法院選任具有財會、建筑工程、醫療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參與相關行民案件審判工作,通過運用專業知識,解決審判中的疑難問題,及時、正面地解答當事人的困惑和疑慮,為審判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臨翔法院還選任在當地有較高威望,有群眾基礎,個人品行良好,基層組織推薦的候選對象作為人民陪審員,在一些涉及鄰里糾紛或農村中的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流轉、人身損害等糾紛中發揮了良好作用,使這些案件能夠及時調解處理,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與和諧。
二是注重加強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建章立制,實行制度化管理。如西山法院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辦法,有專門部門負責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學習培訓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制定了《人民法院陪審員管理實施辦法》,對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業務學習、培訓實行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績效考核制度,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的監督,以促進人民陪審員職能作用的發揮。
三是注重強化人民陪審員的工作保障。積極為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硬件條件。如西山區和紅塔區人民法院選任坐班式人民陪審員,配置相關的辦公設施及法律書籍和報刊,為人民陪審員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加強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轉變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認識觀念,并對被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名單登報通告,曉喻社會,增強人民陪審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加強經費保障,積極與當地政府協調,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各項費用,都納入法院當年業務經費預算 。
(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調解員”作用。
一是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人民法院內設立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工作室,明確調解職能、調解范圍、調解目標、調解重點等,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二是建立多元化調解機制。針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偏重情理案件采取獨立調解,有意識地向當事人宣傳人民陪審員調解案件的優越性,引入當事人選擇人民陪審員進行調解。針對一些復雜的、反復的、耗時長的、不確定性因素多的案件,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調解組,人民陪審員講情理、法官講法理,情理法相交融,如此便可澄清案件事實,及時有效地化解糾紛,促進社會穩定。
三是規范調解行為。制定《調解操作規程》,對調解的方式和方法、調解書的制作和送達等各個環節作出明確規定,以有效指導和規范調解行為,促進法院和人民陪審員進一步改進調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三)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監督員”作用。
通過參與案件庭審、合議、宣判,實現了人民陪審員對審判實體和程序的監督,增加了審判透明度。在參與庭審、案件評議等活動中,營造良好氛圍使人民陪審員敢于發表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處理意見等方面的見解和看法,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確保正確運用法律,公正裁判,使裁判的案件最大限度地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定期召開人民陪審員座談會,聽取人民陪審員對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明確人民陪審員權利與義務,認真聽取人民陪審員意見和建議,充分尊重人民陪審員職權。
(四)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導訴員”作用。
利用人民陪審員掌握的法律知識,及時提示當事人訴訟風險,告知訴訟的權利義務,指導轄區群眾正確參與訴訟,降低不必要的訴訟風險。建立協助執行機制,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協助執行作用。探索建立協助執行機制,引入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工作,提高執行效率。對雙方執行當事人矛盾尖銳、激烈抗拒執行的執行案件,及時邀請人民陪審員到場協助執行,以有效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化解當事人雙方疑慮,促進案件的積極履行。選派人民陪審員充當義務執行聯絡員,協助送達司法文書,參與執行調查、評議、和解、裁定等工作,促進執行效率的提高。
(五)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宣傳員”作用。
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3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由來已久,其在維護司法權威,調解司法矛盾,提高審判透明度,保障司法公平正義等方面的重要意義有目共睹,但仍存在“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主觀上,作為參與主體的人民陪審員積極性和參與度不高。有些人經單位“推薦”和“安排”擔任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工作缺乏足夠的主觀意愿,造成積極性欠缺;一些陪審員在權衡本職工作和陪審工作的關系時更多傾向于本職工作,導致參與度不高??陀^上,作為保障的陪審員制度實施中有時流于形式。一些人民陪審員往往不能事先了解案件情況,也很少參與訴訟行為,在庭審中只是充當合議庭組成人員,“擺樣子、充門面”成為仍未消除的現象。
筆者認為,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首先必須從源頭上抓好選任環節。
完善配套制度,消除“依據不明”現象。人民陪審員制度雖在我國現行的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均有規定,但缺少具體可操作配套制度。尤其在對陪審員資格條件、選舉程序、任職考核等方面,不是彈性過大,就是過于呆板。因此要完善和細化人民陪審員選任制度,使其更合理、更全面、更具有操作性,為選任科學化奠定制度基礎。比如,適當放寬對人民陪審員學歷的限制,把一部分雖然學歷不高,但了解法律法規,熟悉社情民意的基層工作者吸納到陪審員隊伍中來,充分發揮他們“接地氣”的優勢;再如,適當縮短陪審員任期年限,杜絕“陪審專業戶”現象,確保陪審員隊伍應有的流動性;又如,對人民陪審員“人才庫”作出具體規定,為建立陪審員隨機抽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并明確選任過程中需要向社會公布的信息范圍,使選任過程真正實現公開、透明。
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4
在全市人民陪審員中進行一次集中培訓,是人民法院今年第一季度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這次培訓會議得到了市委、人大、政府及社
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經過精心準備,今天如期舉行,在這里,我代表人民法院對各位陪審員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這次培訓的日程安排緊,培訓內容多,形式靈活多樣,相信各位陪審員經過培訓后一定會有收獲。在這里我講三點意見。
一、人民陪審制度的重要性
陪審制是我國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肩負人民的重托,到人民法院與審判員一起行使莊嚴而神圣的審判權,其意義非常重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走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是現代社會和法治國家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組成部分;第二,它是強化司法監督的重要保障,通過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對法院是一個直接的監督;第三,它是法院公正高效審判的保證,就法院現實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陪審員可以緩解審判力量相對不足的矛盾;第四,它可以提高法院的社會公信力,在當前法院在社會上公信程度不高的情況下,請陪審員參加陪審,對司法公正能夠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讓陪審員親自參加審理案件比法院作許多解釋管用得多;第五,它是法院與社會及群眾聯系的橋梁,它會起到宣傳法院司法公正的效果,促進人民群眾接受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
二、人民陪審員隊伍的現狀
實踐證明,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后,大大促進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隊伍建設。人民陪審員在審理各類案件期間,依照法律,與法官一起打擊犯罪,保護人民,調節經濟,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這里,我代表人民法院向那些為法院審判工作付出辛勤勞動的人民陪審員表示衷心的感謝!
然而,近年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作并不很理想。主要表現在:一是陪審員量多面大,參與審判活動機會很少。這就造成一部分陪審員有意見,認為法院對這些陪審員沒有給予足夠重視。二是陪審員分散四處,出庭以及參加合議案件較難保證。大多數的人民陪審員都是村干部或是企事業單位、政府管理部門的人員,都有各自所從事的工作,很難脫身從事要求隨叫隨到的陪審工作。三是待遇問題無法解決。人民陪審員在法院陪審工作中付出了辛苦的勞動,許多人利用業余時間參加陪審,而目前財政上對于陪審員的費用無法解決,只能靠法院自己解決。但法院經費緊張,即使給陪審員陪審補助費也偏低,加上所在單位勞動紀律關系,陪審員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因沒有支出的依據,直接影響了陪審員的積極性。四是陪審員也與法官一樣面臨著業務素質的提高問題。審判是專業性極強的司法權力的行使,特別是當前處在知識經濟時代,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審判方式改革亦在不斷深化,對審判工作要求日趨提高。與之相對應,必然要求人民陪審員也不斷加強學習,提高素質。
三、人民陪審員應強化三種觀念
一是法制觀念。人民陪審員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首先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人民陪審員有很多的社會經驗,他們與法官可以進行互補。我們雖然不能象要求法官那樣,要求陪審員具備很高的法律知識,但人民陪審員如果沒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在參與合議庭之后,就很難與法官進行深入的法律探討,承辦人員就會自覺不自覺地承擔起審理案件的全部責任。作為人民陪審員,有時即使意見正確,可能也很難將意見從法律角度進行闡述,去說服法官,有的由于不懂法律,又不敢隨便發表意見,久而久之,使陪審員變成了“陪襯員”,使合議庭形同虛設。因此,人民陪審員要不斷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律涵養,這樣才能和審判人員一道,共同把好案件審理關,真正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二是大局觀念。人民陪審員行使審判權,代表的是人民群眾的意志,而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因而不能以個人的喜好發表審判意見,要從大局出發和考慮。首先是要有政治意識。法院的審判工作是在黨領導下的審判工作,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牢記黨的宗旨,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這樣我們的審判工作才不會偏離方向。其次要有穩定意識。發展是當前黨和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務,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也要緊緊圍繞這一工作中心,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而社會穩定是經濟發展的前提,因此,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審判活動中要本著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的宗旨,主動協助人民法院做好溝通、調解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再次是要有宣傳意識。人民陪審員從人民群眾中產生,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群眾基礎好,得到人民群眾的信任,具有做好法制宣傳的優厚條件,陪審
員在參與法院審判的同時,要多向群眾宣傳法制、宣傳法院、宣傳法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讓法院的裁判能受到群眾普遍的接受。
三是監督觀念。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參與監督的過程。大部分人民陪審員由人大選舉產生,他們代表人民群眾行使審判權,同時負責監督法院和法官依法審判。因而陪審員的另外一個重要職責是履行監督職能。除
對案件提出意見和建議外,對在陪審過程中發現法官有違反法定程序或其他違法行為,可直接向法官指出,提出糾正意見,也可以向法院領導或其他部門反映,從而促進法院公正司法。
最后,為圓滿完成培訓課程的學習,保證這次培訓工作能取得實效,我提幾點要求:
⒈各學員要從維護人民陪審員形象的大局出發,自覺參加培訓學習,服從安排,積極參加培訓班組織的各項活動。
⒉遵守課堂紀律,按時到課,不遲到、不早退;不在教室內交談;不在上課時使用手機。
⒊在培訓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確需請假的需經批準,不得無故曠課。
⒋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時就餐,按時休息。
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5
一、我國有關陪審制度的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我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我國的陪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案件時,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行使審判權的制度。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與審判員擁有同等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刑訴法第147條規定,我國的刑事陪審制度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可以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庭審判。以上規定,為陪審員參與刑事審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庭審判是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體途徑和方式,是人民群眾監督司法活動,實現參政議政民利的一種重要途徑,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訴訟中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庭審判,可以及時發現公安司法機關存在的問題,發揮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作用;同時,由普通公民作為陪審員參與行使審判權,還可以防止法院或法官武斷專橫、偏聽偏信、主觀擅斷,使訴訟各方受到公正的對待;另外,人民陪審員作為人民群眾代表,可能來自各行各業,當犯罪涉及到某些專門問題時,吸收這方面的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無疑有利于案件的正確審理和判決。
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現狀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審制度。
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雖沒有較大幅度上升,一直保持在10%左右,但絕對數量呈上升趨勢,2000年已達4萬件/年。從對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從以前的單純財型案件向犯罪形式、類型多樣化等特點轉化,犯罪出現如下特點:
1、犯罪人數逐年上升。
我院1998年刑事案件生效判決127件,判處刑罰159人,未成年人犯罪判處刑罰10人,占6.29%;1999年刑事案件生效判決129件,判處刑罰166人,未成年人犯罪判處刑罰11人,占6.63%;2000年刑事案件生效判決143件,判處刑罰210人,未成年人犯罪判處刑罰16人,占7.62%;2001年刑事案件生效判決210件,判處刑罰301人,未成年人犯罪判處刑罰31人,占10.3%。從上述數據可見,未成年人犯罪呈穩步上升趨勢。
2、犯罪年齡呈低齡化趨勢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越來越小,14至16周歲及剛達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未成年人在不滿10歲時就有了一些偷竊等惡習,并依仗自己年齡小,不會被處理而不服管教,其對社會的主觀惡性不淺。
3、犯罪性質由單一的侵財型向復雜化轉變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多以盜竊、搶劫等侵財型犯罪為主,尤以盜竊摩托車為多。此外,由于媒體對青少年性心理的不良導向及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性心理關注不夠,疏導不力,性犯罪也時有發生。另外,涉毒及傷害、斗毆、尋釁滋事案件及突發性暴力案件在各個地區不同程度的存在。
4、未成年被告人身份及文化程度
未成年被告人以農民和無業人口居多,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因無固定職業和學業寄托,這部分少年在社會上游蕩,滋生了不安定因素。另值得注意的是,在高中、職高等中學就讀的在校生因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及交友不慎,涉案人數有上升趨勢。
5、家庭背景
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大多為農民和下崗失業人員,這部分家長大多數文化層次不高,缺乏有效的教育方法,或忙于生計,對子女缺乏管教或教導不力,或望子成龍心切,孩子一旦出現問題,非打即罵,不能有效引導,使孩子從心理上對父母產生反感,以致經常不歸家,在外游蕩或結交匪類,從而誤入歧途或越陷越深。
6、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明顯
在暴力性犯罪中,未成年被告人中不乏手段比較殘忍,不計后果的人。在未成年人參與的團伙犯罪中,一般作案有組織、有預謀,甚而有分工,在犯罪過程中,具備一定的反偵查能力,能利用先進的交通、通訊工具作案,并模仿影視等作品的情節,給偵破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三、未成年人犯罪陪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國目前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起源于人民民主革命時期,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形成的,有著優良的傳統,它在審判活動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審制度也源于此。但是,由于陪審制度本身不健全,陪審制度的立法規定過于原則,只有寥寥數語,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審制度更缺乏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院的審判人員對陪審制度重視不夠等原因,使陪審制有名無實。由此,在法律界也引發了一場陪審制度存廢的爭論。
本人認為,我國的陪審制度雖然不健全,但有著良好的傳統,審判人員雖然在法律上知識較完備,但不是“百事通”,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中,我們缺乏一批精通未成年心理,懂得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審判人員,且西方國家的陪審制度在總體上亦是成功的,我們對待陪審制度也不能一葉障目,不見森林,不能因出現一些弊端而對它一概否定,不承認它在現有司法制度中所有的積極意義,而應在制度、程序等方面去完善它,使它發揮應有的作用。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我國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陪審制度應首先完善陪審制度本身,并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未成年人自身特點來選擇陪審員,選配一批熟悉少年身心特點,擅長做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綜合素質較高,工作耐心細致、熱情,社會責任心較強,具有奉獻心的人來參與,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四、未成年人犯罪陪審制度在具體應用中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針對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本人認為應從發下幾個方面完善、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審制度:
1、立法上的完善
要想完善和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審制度,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從陪審員的產生、任職條件(資格)、程序、職責權限、培訓教育、待遇報酬、陪審員與法院的關系等各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制定專門的《陪審法》,使陪審制度在法律上有法可循,為陪審員參與審判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2、確定陪審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因審判工作是法律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即使是陪審員也應對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陪審員如對法律缺乏一定的知識,勢必會影響裁判的正確性,在法庭教育中也難以運用法律對未成年被告人有針對性的進行教育挽救。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審員的任職條件,應參照法官任職資格,應作出如下規定:
(1)陪審員必須是所任職法院轄區范圍內年滿25周歲的中國公民,享有完全行為能力;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相關的專業知識;
(3)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有較好的社會評價,聲譽好,無違紀、不良品格;
(4)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心、善于從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心,工作細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獻精神的人員,尤以與未成年人有較多接觸機會的教師、共青團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為佳;
(5)有志尋求司法公正、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并曾受過一定的法律知識培訓,因審理案件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陪審員必須參與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正確依據法律作出裁判,故陪審員應對法律知識有一定的了解,試想讓一個法盲參與案件的審判,會有一個怎樣的結局?
此外,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應對陪審員的任職條件作出以下限制:
(1)曾受過刑事處罰的;
(2)有多次前科劣跡的,在社會上有不良聲譽的;
(3)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人員;
(4)執業律師。
3、確定陪審員的產生方法及程序
在各級人民法院中,對有志參與陪審工作,符合陪審員條件的人員進行篩選、考核,選出一定的人員建立陪審員檔案庫,并對其業務專長進行分類登記,尤對適合參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判的人員建立特別的未成年人犯罪陪審員名單,并在法院內建立一定的獨立機構進行管理、培訓,在正式參與法庭審理前,由該機構組織有針對性地對各類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以確保陪審員具備一定的法律裁判能力,而不單單憑一腔熱情盲目辦案。在確定陪審員名單后,根據其業務專長,在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需要陪審員參與審理時,分案機關應從陪審員檔案庫中隨機抽取人員組成合議庭。
另值得注意的是,因案件的審判是一項法律業務性質很強的工作,陪審員在法律知識方面比專職審判員畢竟略遜一籌,為了保證案件適用法律的準確性、及時性,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減少辦案資源的浪費,要明確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還要科學地確定合議庭中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的比例,筆者認為,由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中,審判員的人數應占多數。
4、陪審員的回避
陪審員為審判人員,應屬回避人員之列,故陪審員只要具備法定的回避理由的,都要回避。為了保證回避制度在陪審員身上落實,案件程序上的公正,在開庭前,應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陪審員的基本情況告知控辯雙方,只要有一方產生疑議,均有權向合議庭提出回避要求,并由審判長審查其是否具備回避條件的,報本院院長決定。
5、陪審員的權利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執行職務,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即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刑事案件時,他是合議庭的審判人員,與審判員有同等權利:審閱卷宗材料;參與案件調查;參加開庭審理;參加案件評議。在合議庭評議時,參加合議庭的每個成員都享有平等的發言權、表決權,如果意見發生分歧,按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錄在卷,陪審員應積極參與案件評議,發表自己觀點,這樣,可杜絕“陪而不審”及審判長一言堂現象。此外,我國的陪審制,是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體途徑和方式,是人民群眾監督司法活動的一種重要途徑,故還應賦予陪審員以監督權,對法院的審判進行事中監督,以確保司法公正。
同樣,權利義務是對待的,陪審員應同審判員一樣,要遵守審判紀律、嚴守審判秘密,對陪審員對參與審理的案件發生嚴重失誤,同樣適用錯案追究制,但對其的處罰,可采用不同于對審判員的處罰方式,如扣除陪審員的津貼,免去陪審員資格,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等,以加強陪審員的責任心,保證案件質量。對陪審員故意、枉法裁判、泄露秘密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或在案件審理中接受賄賂的,如構成犯罪,可按照委托從事公務人員的身份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陪審員參與庭審的側重點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審員,應選擇教師、共青團、社區等具有教育心理學、青少年心理學、社會學知識的人員擔任陪審員。陪審員在參加法庭審理中,不僅應參與查明案件事實,還應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墮落原因、個人經歷、犯罪原因、心理歷程、案發后的悔改表現等;在評議案件時,要有所側重,陪審員要偏重評議事實問題,審判員偏重評議對法律的適用。陪審員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要選準突破口,利用自己的專長,啟發未成年被告人的自我覺悟,通過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寓教于審,消除他們對司法機關的抵觸情緒,接受法律的制裁,增強他們改造、自新的信心,真正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版權所有
7、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時的待遇報酬
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6
筆者參閱了許多學者關于人民陪審制度存廢的觀念,結合現在工作中對人民陪審制度的認識,現就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意義及改革出路提出粗淺看法。
一、回憶,接軌國際
-陪審制度概述
陪審制度最早出現于雅典,公元前6世紀,雅典時期著名家棱倫領導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設立了陪審法院,這大概是西方國家最早出現的陪審制度。
在普遍推崇職業化的今天,由普通公民參與審判的陪審團制度仍然存在,表明陪審制度具有存在價值,在西方國家,陪審制度說是一種訴訟程序,又是一種審判方式。
在我國歷時數千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陪審制度是一個完全陌生的概念。不過,在上世紀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人民解放區實行過人民陪審制度,這是我國陪審制度的雛形,人民陪審員采取臨時邀請的產生;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人民法院陪審群眾代表產生辦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關規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將原來規定一審陪審的制度,改為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毋庸諱言,新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蘇聯陪審制度的模式建立起來的,從根源上講它也是受了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制度的。
我國在審判實踐中采用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們經常抱怨說現在的陪審員很難請,即使請來了,或者因為其素質不高,或者因其不負責任,在審判中也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另一方面,許多陪審員抱怨說他們在審判中根本不受重視,白白浪費了很多時間,沒法發揮作用,而且誤工補助不能到位,他們成了法院的廉價勞動力,法官缺少積極性,陪審員也缺少積極性,于是,陪審員制度名存實亡,形同虛設,亟須改革。
二、提高認識、消除顧慮
-實行陪審員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的重大意義。
(一)陪審制度是對審判工作的民主監督。陪審制作為社會分享審判權力的基本手段,它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質是陪審制度把社會領導者的力量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審員制度實際上是法庭內的分權,是對審判工作實行社會監督的一項民主制度。陪審員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有著不同的職業和社會閱歷,他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案件,更全面地認定案件事實,陪審員作為公眾代表參與審判,與審判員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使公眾意志滲透到工作中去,制約了法官的權力,保障了審判的民主性。所以,陪審制既體現了職業機構及人員與公民對審判權的共享,也反映了社會成員對審判員的制約與參與。因此,陪審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陪審員制度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得力措施。陪審員參與審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陪審員不是職業法官,這樣就可以避開行政機關和法院領導的干擾,幫助法官抵制來自各方面可能的干預,為案件的公正審理提供了可靠保證。《民事訴訟判例實務問題》一書中的一個案例曾令筆者感觸良多。1997年,東方建筑公司職工宋某與牛某開玩笑,而牛某因喝酒過量,拿磚頭猛擊宋某,造成宋某頭部、眼部受傷。宋某經住宅,頭部縫合6針痊愈,但眼睛視力明顯下降。1998年,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牛某賠償由于其傷害造成 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17萬元。法院受理該案后,實行獨任制審理。在訴訟過程中,牛某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院長與宋某的父親是同學,會影響本案的公正處理。要求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并應該有陪審員參與。法院經過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最后以牛某賠償6000元結案,雖然牛某要求適用陪審員制度審理的請求由于案件很快通過調解結案而沒有實現,但通過此案,我們可以感受到人們希望通過公眾參與審判,從而保障審判公平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