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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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范文1

制作財產保全擔保書的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為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2)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于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制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注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于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格式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本,以下內容僅作參考,請按實際情況填寫,范文具體如下: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財產保全擔保范文2

關鍵詞:擔保物權;順位規則;公示公信原則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1-0081-05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在以《物權法》為主的擔保物權法立法中,允許動產抵押權的存在,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標的未作嚴格區分。這導致我國在同一財產上擔保物權并存的概率比其他國家都要大。然而,我國在這一問題上的立法和判例非常少,甚至僅有的粗線條的規則之間尚有沖突,對此問題進行專門的研究則為數寥寥。因此,加強擔保物權并存時順位理論的研究,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亟待進行。下文將同一財產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擔保物權時各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列為研究對象,分析擔保物權并存的特征和擔保物權順位的本質,對擔保物權順位的一般規則進行表述。需說明的是:其一,假設會出現各種類型的擔保物權并存,對各類擔保物權并存是否存在不作論證;其二,不包括擔保物權順位的變化,即一個擔保物權消滅,其他擔保物權順位改變的問題。

一、擔保物權并存及順位的理論表述

(一)同一財產上擔保物權并存的特征

依我國物權法是否明確規定,我國擔保物權可分為:典型擔保物權和非典型擔保物權。典型擔保物權即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明確規定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非典型擔保物權主要指學界和實務界指出的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當然,隨著擔保實踐和理論的發展,涌現出一些新的擔保形式,如按揭擔保、融資租賃等,因界定性質的復雜和其原理不具有代表性等方面的原因,這里未將其納入研究對象的范圍。所以,依擔保物權的不同,擔保物權并存又可以分為:典型擔保物權之間的并存、非典型擔保物權之間的并存、典型擔保物權和非典型擔保物權之間的并存。然而,不論何種形態的擔保物權并存,都應有以下特征:

第一,從現象上看,必須是同一財產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擔保物權。即“一物保數債”,而非“一債數物?!?。同一財產,可以是動產、不動產,也可以是法律承認的財產權利。存在于同一物上的數項擔保物權之種類,既可以為異類(如抵押權與留置權),也可以是同類(如兩項抵押權)。但是,它們必須附著于同一財產上,存在于不同財產上的各個擔保物權之間,則不發生并存問題;至于存在于同一財產的全部價值上還是部分價值上,則在所不問。

第二,從時間上看,各擔保物權須在存續時間上有交叉。即在就擔保物實現債權時,擔保物上同時存在著數個擔保物權。如果一項財產上在先設立的擔保物權消滅后再設立或成立新的擔保物權,兩個權利碰不到一起,則不發生并存問題;而且原來并存的擔保物權之間任何一個消滅,并存關系也隨之消失。

第三,從產生過程上看,并存的數項擔保物權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引起,并存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一方面,同一法律事實不可能引起兩個擔保物權的產生,自然不可能引起并存問題。并存的擔保物權,無論是約定產生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各擔保物權關系的內容是不同的,是由不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另一方面,擔保物權具有附從性,擔保物權法律關系附從于其擔保的債權法律關系,因此,各債的關系不同導致擔保物權法律關系也一定是不同的。如果各擔保物權擔保的是同一債(包括同一債權的不同部分),那就是“一債數物?!被蚬餐瑩?而非我們要討論的擔保物權的并存。例如:某人以其私家車為抵押向甲借錢,后因欠修理費又被乙留置。這就出現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并存。其中,借貸關系引起抵押關系,產生抵押權;而修理關系引起留置關系,法律規定了留置權??梢?抵押權和留置權分別因借貸和修理這兩種不同的法律事實引起,又分別存在于彼此獨立抵押權關系和留置權關系之中,分別依附于彼此獨立的甲、乙債權。

第四,從效果上看,并存的擔保物權之間須發生或可能發生效力上的競爭。民事權利并存問題的實質,是數個民事權利同時存在但又不能同時得到滿足,而相互競爭。因此從權利并存的效果來看,必須存在效力上的相互排斥、相互競爭。如果,數個權利之間不可能發生效力爭先,那也就沒有討論各擔保物權順位的必要了。擔保物權效力之間的爭先,主要表現為效力實現順序,即哪一個擔保物權優先獲得滿足。在擔保物權發生并存時,不管哪個擔保物權優先行使與實現,都將會對其他擔保物權的行使與實現產生消極影響,導致其削弱乃至喪失,因此,各擔保物權人都希望自己之權利能優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實現。換言之,擔保物權之間也不可能沒有效力競爭,這是由擔保物權本質上是一種物權決定的。

此外,真正的效力競爭還要求各擔保物權人不為同一人。因為在各擔保物權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不同時,不同的擔保物權擔保不同的債權,才會有各權利主體不同的、獨立的順位利益。如果一物上的數個擔保物權的主體為同一人,那么權利主體有權選擇行使任一擔保物權,也就沒有必要討論各擔保物權的順位利益。

(二)擔保物權的順位

1.擔保物權的核心效力是優先效力

由于物權是民事主體對客體具有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權,因而產生物權效力,即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與保障力。它反映物權的特性和權能,界定法律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范圍和程度,集中體現了物權依法成立后所發生的法律效果。一般認為,物權的共同效力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請求權。作為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同樣具有優先效力。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指的是擔保物上的債權人優先支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于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可將標的物折價、變價或拍賣并就其價金優先受償的特性。擔保物權的效力構成有“二效力說”、“三效力說”?!岸Яφf”認為擔保物權有留置效力和優先效力。所謂留置效力指在債權未獲清償時,擔保物權人享有的依據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留置擔保物以對抗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權利。該效力是針對動產擔保而言的,主要為動產擔保物權所有,不動產擔保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則不具有留置效力。“三效力說”除包括留置效力、優先效力外,及收益效力。所謂收益效力指不動產質權人可以在占有不動產時對擔保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效力。由于我國物權法不承認不動產質,故我國的擔保物權只有留置效力和優先效力。

然而,留置效力僅為以占有為內容的擔保物權所具有,如動產質權、留置權,其在擔保物權中不具備普遍性。此外,留置的作用表現為以留置擔保物來對抗債務人和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造成償債壓力,強制性地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以實現其實體權

利。可見,留置為債權受償服務,留置是債權優先受償的需要。留置效力和優先效力的作用是一致的,留置效力以債權優先受償為最終目的,留置效力輔助優先效力的實現。所以,優先效力是擔保物權的核心效力。

2.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和順位問題

物權的優先效力一般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即物權對物權的效力,指一個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物權時,一個指定的物權對其他的物權的效力;二是物權同債權之間的效力關系,物權優先于債權是一般原則。作為物權的一種,優先效力是擔保物權的核心效力,具體體現為兩個層面:第一,在同一財產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擔保物權時,誰者效力優先?第二,擔保物權擔保的債權優先于一般債權,這是擔保物權的基本效力。前者實質上是確定各擔保物權效力的順序和位次,即擔保物權順位。另外,從物權的排他效力來看,同樣有擔保物權順位問題。為保障權利人得獨占地享有標的物的利益,如果否認物權的排他性,一則勢必妨礙權利人對標的物之有效支配,二則勢必將損及標的物之順暢交易。因此,物權的排他效力要求,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可復數地同時存在同一標的物上,其效力以次序先后而定。所以,無論從物權的優先效力來看,還是物權的排他效力來看,都會有物權尤其是擔保物權的順位問題。

至于順位,“自順位的作用上看,順位體現為權利內容的一項要素”。而這項權利要素又是非常重要的,有時決定著權利的實現。當一項財產變賣所得的價金,不足以滿足所有的權利人時,各權利的競爭就會凸現出來,他們彼此間的關系,亦即它們的順位關系,就會產生決定性意義。所以,順位對于作為定限物權的擔保物權的實現尤為重要。而擔保物權的順位又是各擔保物權優先效力競爭的結果。

由此看來,解決擔保物權的順位問題――確定哪一個擔保物權優先實現,必須從擔保物權的效力和效力關系出發,進行分析比較?!霸诳紤]物權的優先效力時,前提必須是物權具有排他性?!薄岸催M行公示(例如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未取得完全排他性的物權,其優先效力不會得到認可。”故,擔保物權的順位要結合擔保物權的效力和擔保物權的公示來分析。當然,物權變動的公示又以不動產和動產的區分而各有不同,登記對不動產物權變動和動產物權變動的意義是不同的。因此,弄清擔保物權的順位關系也必須結合不同的公示方式及其產生的效力來分析。

二、確定擔保物權順位的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如前所述,從同一財產上擔保物權并存的特征出發和擔保物權順位的實質是優先效力之間的競爭來看,確定擔保物權順位的關鍵是看已存在的擔保物權是否具有優先效力,能否對抗其他擔保物權人,而這須根據該擔保物權的公示情況而定,即需要遵守物權變動公示公信原則。

(一)在確定順位時公示公信原則的內容

以抵押權并存為例: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都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位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抵押權順位相同,也按照債權比例償債?!段餀喾ā返?99條對“一物數押”的規定即為前述內容??梢?確定抵押權的順位要看是否登記以及登記的先后。而登記是物權變動公示的一種方式,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登記是其生效要件;動產物權變動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式,登記是其對抗要件。換言之,抵押權公示了的優先于未公示的;都已公示了的,按照公示的先后順序確定順位;同時公示或者均未公示的,抵押權順位并列,按債權比例清償。先公示的抵押權一方面有抵押權本身的優先受償的效力,另一方面有對抗力,對抗未公示的抵押權并壓制后來的公示了的抵押權。由此觀之,抵押權順位確定與其說是遵從“登記優先”原則,不如說是“公示優先”原則,也就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公示公信原則。該原則要求:物權變動必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為公眾知曉,從而為公眾提供一個判斷的標準,依公示方法所表征出來的物權即使事實上不存在或者內容上有缺陷,但是對于信賴此公示方法所表征出來的物權而進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舊承認其進行的物權交易與真實物權發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產生公信力,由此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交易的安全。作為確定擔保物權并存順位關系的基本原則,公示公信原則的內容通過以下幾個具體的指導性規則體現。

第一,公示在先規則。登記的擔保物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擔保物權,也就是公示的擔保物權優先于未公示的擔保物權。該規則針對登記賦予其對抗效力的擔保物權而言,如動產抵押權之間的順位。同時,“公示”在“先”,是不是未公示就不能在先?由此觀之,該規則也隱含了均未公示的擔保物權之間沒有先后、順位并列之意。數個抵押權均未登記,按債權比例受償也說明了這一點。

第二,先公示規則。登記的擔保物權之間按登記順序確定順位,也就是公示了的擔保物權之間按公示的先后順序決定順位。如登記了的數個抵押權之間、數個讓與擔保之間等。

第三,同時同序規則。同時登記的擔保物權之間順位平等,也就是同時公示的擔保物權之間順位相同,其擔保的債權按債權比例受償。如同時登記的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與同時設定的質權等。

第四,公示公信力向后發生。物權變動公示產生的公信力應自公示之時起向后發生效力,而不宜認為其可溯及既往消滅在先存在的其他公信力。如同法律規范通常不溯及既往,物權變動公示作為法律行為之一,產生的效力同樣不應溯及既往。

就適用范圍而言,該原則覆蓋解決擔保物權順位問題的所有領域,即出現典型擔保物權、非典型擔保物權及相互之間的并存時的順位確定均應當遵守公示公信原則。

(二)在確定順位時對公示公信原則的認識誤區

誤區之一,登記公示的效力優于占有公示的效力。如在同一動產上,登記在后的抵押權優先于在先設立的質權。該認識來源于《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1款,“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庇捎凇段餀喾ā方y一采取了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主義、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故《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中的動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已不復存在,現行“法定登記的抵押權”是不動產,而這又不可能和質權并存??梢?《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1款已經作廢。就同一動產上先質押后抵押的情形,抵押和質押同為約定擔保物權,都具有優先受償性,兩者本身無優劣區分。先質后押,質權產生法律效力,得以對抗并優先于在后的擔保物權,即使后位抵押權經過登記產生對抗效力,“然登記的對抗力僅能向后發生,不能影響成立在前,具有完全效力之質權”,故不能追及此前的質權。如在不同公示方式上差別待遇,這違背了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以占有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制度價值就是命中注定的“缺陷兒”,這顯然有悖于法律制度設計的初衷。因此,對賦予對抗力的相應擔保物權而言,登記和轉移占有的公示效力是并列的,無

優劣高低之別。

誤區之二,所謂的“設立在先,權利在先”原則。在確定并存擔保物權的順位時,許多人提出該原則。意即按照擔保物權設定的先后確定其效力順位,成立在先者優先于成立在后者。此說值得商榷。以先設立的動產抵押權來看,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如未登記,與后設立并登記的抵押權比較,法律規定后者效力優先。因此,先設立的動產抵押權并不必然優先于后設立的動產抵押權。該說錯誤地把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物權的對抗力等同起來,而在我國法律的語境下,物權不一定就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對一般動產物權的變動采取的登記對抗主義。

三、確定擔保物權順位的具體規則

(一)轉擔保物權優先于原擔保物權規則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權人享有債務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承擔清償義務,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具體的、特定的、相對的。為了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和保障債權實現,出現擔保物權;當債務人未盡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就擔保物的變價優先受償。在擔保物的價值權上,債權人優先于債務人行使。但有時某一債權人又可能是另一債的關系中的債務人,就可能產生并存兩個債權人――兩個法律關系發生交叉,擔保物權人在前一擔保法律關系中是權利主體,但在后一法律關系中確是義務主體。這就要權衡各當事人的利益:債務人,債權人(同時又是次債務人),次債權人。也就是要比較債權人的擔保權和次債權人的擔保權,哪一個優先實現?由于債權人同時又是次債的關系中的債務人,在次債權人面前,他應該盡到一個債務人的義務,抑制自己債權人地位,保障自己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債權人的擔保物權效力優先,勢必導致債權人(次債務人)在次擔保關系中不能盡到次債務人(擔保物提供人)的義務。故次債權人優先于債權人。兩個以上的擔保物權并存時,依此類推。所以,轉擔保物權優先于原擔保物權。轉擔保物權也就是以原擔保物權為基礎權利設定或者依法設定的擔保物權,學者一般稱之為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優先于債務人擔保物權實現,即債權人權利優先原則。這是不準確的,因為債權人可能不是次債權債務關系的債務人而僅僅是擔保人,債權人僅僅作為擔保物提供人存在于在后的擔保法律關系中。這時,債權人的地位不是次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而是一個原擔保物權人,當然轉擔保物權人權利優先。

該原則適用于債權人以擔保物再設定擔保物權的情形,也就是擔保物權與以其為基礎權利設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擔保物權的并存。包括:轉抵押,轉質,留置物被再留置,質權人在質物上設定的抵押權,留置權人在留置物上設定抵押權,質物被留置,留置權人在留置物上設定質權,等等。例如,留置權人欠保管人保管費,留置物被保管人再次留置。在這兩個相連的留置法律關系中,留置權人的留置權是原留置權,保管人的留置權就是轉留置權。保管人的留置權順位在先,也就是轉留置權優先于原留置權。

(二)直接占有優先規則

此處的直接占有優先是指實際占有擔保物的擔保物權人一般應享有優于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的權利,這是針對動產擔保物權的。直接占有就是直接、現實地管領、支配標的物,是不假他人之手的對物狀態。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則在所不問。對于動產而言,轉移占有和占有的事實表明了占有人的權利。保護擔保物權人自擔保人處善意取得擔保物,保護在擔保物變價受償時擔保物買受人付出對價取得擔保物,從這兩個環節的交易安全角度出發,應承認直接占有擔保物的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此外,直接實際占有直接支配、控制擔保物,也較其他擔保物權人更便于實現擔保物權,這更符合社會生活常理。從經濟學角度考慮,直接占有人的擔保物權較之其他擔保物權人,實現權利的成本更低,效率也更高。退一步講,讓直接占有人交出擔保物,讓其他擔保物權人行使變價受償權本來就是一件困難的事;即使可以,也會徒增交易環節,增加交易成本。所以,擔保物權的優先順位應首先考慮合法的擔保物直接占有人。

該規則的適用范圍如:質權并存,留置權并存,先有抵押權或質權,再有留置權情形,等等。

(三)善意第三人擔保物權優先規則

如在“先留置后質押”時的情形中,在寬限期內無權處分留置物的留置權人,為擔保自己債務而將留置物出質給第三人,發生質權的善意取得,且質權優先于留置權。由此看出,擔保物權人為無權處分人,未經擔保物之所有人同意,以擔保物為善意第三人再設定擔保物權,發生在后的擔保物權之善意取得。此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擔保物權又分兩種情形:其一,如果是轉擔保物權的,即是以原擔保物權為基礎權利設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擔保物權的,善意第三人的擔保物權優先。這里不論善意第三人的擔保物權是否登記或占有公示,只要善意第三人的擔保物權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擔保物權即優先于原擔保物權。因為,這里善意第三人的擔保物權要對抗的是自己債務人的擔保物權,又何須對抗?同樣也是遵循轉擔保物權優先于原擔保物權規則的結果。其二,非轉擔保物權,而是擔保物的所有人未經原擔保物權人同意在擔保物上再設定擔保物權的。再設定的擔保物權(即善意第三人的擔保物權)與原擔保物權之間的順位還是以公示公信原則處理,即要須適用公示在先規則、先公示規則、同時同序規則。如果善意第三人的擔保物權以登記或占有方式公示了的,與原擔保物權之間的順位以公示時間先后決定;原擔保物權未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的擔保物權優先;同時公示的,順位相同,按債權比例受償。

所以,該規則不僅用來確定是否會出現擔保物權并存,而且還指導確定擔保物權的順位。其適用范圍為各類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特別是在擔保物權關系中,擔保物占有人無權處分或者處分權受限時處分擔保物,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擔保物權。當然,如前一擔保物權已登記,則會推定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也就不可能出現善意第三人。

須注意的是,以上各規則的調整作用是以權利主體的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為前提的。即擔保物權人在其擔保物權的產生過程中誠以待人、講求信用,不存害他人之心,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樣的擔保物權才會有優先于其他擔保物權的順位的可能性,同時,這也是擔保物權本身正當性的要求。如果某人為取得擔保物權順位,故意制造擔保物權產生;或者為了優先順位,故意制造優先的事由,進而優先取得擔保物的變價,這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則,而且還應從根本上否認此擔保物權。例如,債務人在其一批貨物上為銀行設定了抵押權。某無擔保的債權人,欲取得優先于該物上抵押權人的順位,與債務人串通簽訂一個保管合同,保管費用高昂。隨后,該債權人以保管人身份,留置貨物,欲使其債權優先受償?!氨9苋恕币匀〉脙炏扔谄渌袃炏仁軆敊嗟膫鶛嗳说匚粸槟康?無中生有,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制造“保管人”的留置權。顯然,該債權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適用直接占有優先規則。

財產保全擔保范文3

關鍵詞:財產保全 擔保 反擔保

目錄:

一、訴訟中保全并非必須提供擔保,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保全的財產數額不大、保全措施為凍結、扣押等方式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

二、提供擔保的方式不應當限于保證金,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均可。

三、提供的擔保的數額并非必須相當于或者超過保全的財產的數額,而應當根據可能造成的損失確定。

四、反擔保的數額不應簡單的等同于擔保數額,也應根據可能造成的損失確定。

正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钡诰攀龡l規定:“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边@就是我國的訴訟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據,包括訴訟前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中財產保全制度。對于訴訟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對于訴訟前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同時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边@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反擔保制度的法律依據。以上三條規定即是我國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制度的全部概括,該制度對于保證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法院裁決能夠得以履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訴訟法》對于訴訟保全擔保制度規定的比較原則,對于擔保的方式及數額均沒有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僅僅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边@就導致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一般均要求提供擔保,利害關系人不提供擔保的,不予保全,擔保就成了能夠獲得保全成功的必備條件。同時要求擔保的方式大多限于保證金,提供的擔保的數額不得低于申請保全的數額。這就對訴訟保全制度作了極大的限制,使許多能夠得以保全的案件不能保全,使法院的裁決得不到履行,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現對此發表一下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訴訟中保全并非必須提供擔保,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保全的財產數額不大、保全措施為凍結、扣押等方式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范文4

我單位與________因_____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你院正在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保證判決的執行,特請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

擔保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貨物、變賣不易保存物并保存價款,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蚍稍试S的其它方法。

訴訟保全申請流程

提出申請

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并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后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采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后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采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金額,擔保能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的權利都能得到平衡。)

財產保全擔保范文5

當事人提供了擔保后法院是否應該解除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強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據此,只要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確實的,無權利瑕疵等,人民法院對已凍結的存款賬戶就應該予以解凍。

民事訴訟在判決作出以前,當事人的是非并未確定,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并不一定敗訴,因而也就不應該因為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而蒙受損失,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要受法律的保護。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將來被申請人一旦敗訴,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行。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經采取的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也不會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解除有關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擔保范文6

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從字面上來看,沒有多大區別,但實際債務人是兩者之間罪主要的區別。合同保全的產生依附的是法律規定,而合同擔保多數則是雙方當時人的約定。

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關問題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義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怎中保護措施從法律的角度保護了債權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很多情況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與保護力,下面,就簡要介紹一下合同保全的具體情況。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財產,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目的。中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雖然規定的內容比較簡略,但填補了中國民事立法的空白,意義重大。

(二)區分撤銷權行使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或者將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采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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