蝸居語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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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居語錄范文1

這好象是我第二次站在路口“猶豫”了!

還記得那次中考,我也是這種感覺,恍惚中進入考場,映入眼簾的已不再是那考桌上白紙黑字的考卷,而是一條模模糊糊的路!我順著它走出了考場,我看到考場外的景色好美,在那之前好象從來沒有過這種感覺……

有些美好的東西,只能封存在記憶的某個角落,揭開就會變質??粗嚲砩夏窃S多一模一樣的方框框,我想到了我的媽媽,她是我覺得這個世上最偉大的母親了!這20年來,我總能很容易的看到在星星都還沒睡醒的清晨,媽媽披著一件單薄的衣服在冰冷的廚房忙碌著我的早飯;在太陽公公都熱得流汗的午后,媽媽拿著芭蕉扇很勻速的搖曳著,讓睡的象豬一般的我總在伙伴面前這樣炫耀:我家的夏天雪碧般清涼;在月亮姐姐都困得眨巴著眼睛的深夜,媽媽還在那一針一線為我編織以備冬天御寒的毛衣。我還想到了我的爸爸,他是我覺得這個世上最魁梧的父親了!無論是風雨交加還是熱火焦陽,父親總會第一時間出現在我面前,我在爸爸的懷里一點也不用擔心暴雨打在臉上的疼痛,更不用害怕炎熱陽光把我的皮膚曬得干裂!父親就是我的巨人,我就是巨人肩上的嬌子!

升如高中以來,我越發明白,現實有現實的空間,夢想并不容易實現。醒來時才突然發現,自己一直在幸福的旁邊!十年寒窗的目的不光是要通過這次考試,更重要的是要讓我們學會追求,學會感恩??!

無論如何,追求本身就是一種幸福;無論追求是如何的艱辛甚至痛苦,它仍然將成為一生中最寶貴的財富。人生之路上,命運賜予我們不同的角色,只要有了追求,再小的角色也有可能成為主角,哪怕我們連一句臺詞也沒有!

世上的薔薇,千朵萬朵;

有一朵對我笑,我就心滿意足;

草原上的翠柏挺秀端莊,陰影落我身,我就心滿意足!

蝸居語錄范文2

美好的愛情大都相似,而不幸的愛情最后都成了故事,如果當時你沒走,后來的我們會不會不一樣?

如果沒有如果,后來沒有后來。

如果當時我們就是不管不顧,我們就是結婚了呢。

后來的我們什么都有了,卻沒有了我們。

你大概是因為太想我了,所以就覺得見到我了。

蝸居語錄范文3

    【關鍵詞】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問題分析;完善路徑

    行政復議是一種立足于行政體系內部的行政糾紛解決機制,既有行政性質,又有司法色彩。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自《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中間經2007年《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補強細化,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盡管行政復議在整體上仍被視為行政機制而存在,行政復議的準司法化已成國際趨勢,在學界也取得較多共識。[1]行政復議的司法化要求吸納司法制度的長處,對復議權形成公正、公開、有力的程序約束。證據制度是司法審查的精華所在,其在行政復議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我國現有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雖已初具規模,但無論從先天上還是從后天上看都存在不足,在整體和細節上都有所缺失。這些不足影響了行政復議制度的長期健康發展,亟需加以改革完善。從學界來看,還缺乏對行政復議證據制度深入的專題研究。[2]有鑒于此,本文將以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為對象,以其完善為旨趣展開探討。

    一、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由《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構建,所涉條文有:《行政復議法》第3條第2項,第11、22、23、24條,第28條第1款第1、3、4項,第36條;《實施條例》第15條第1款第6項,第21、33-37、43、46、47、63條。這些條文構建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包括如下內容:第一,《行政復議法》第22條確立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口頭審查為例外的證據審查制度。第二,《行政復議法》第11條,第23條第1款,第28條第1款第4項,《實施條例》第21、 36條規定了舉證制度(含舉證責任分擔、舉證期限、舉證主體等)。第三,《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了聽證制度。第四,《行政復議法》第24條規定了證據效力制度,根據該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者人收集的證據不具有效力。第五,《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1項規定了“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證明標準。第六,《行政復議法》第3條第2項、第22條,《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了復議機關調取證據制度。第七,《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2款,《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查閱權。第八,《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了鑒定制度。

    從上述條文不難看出,我國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條文分散無序。證據制度所涉條文較為分散,分布于《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之中,散見于不相鄰的多個條文之中,形式上缺乏系統性,不利于形成整體認知,也不便于適用。第二,體系殘缺不全。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不單形式上缺乏系統性,就其邏輯結構來說,也存在頗多缺失,若將其與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相比即可一目了然,下文將重點討論這一問題,此不贅述。第三,初始定位不準。由于《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是便民、快捷的效率主義,其初衷是“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的程序,使行政復議‘司法’化”。[3]在這種思想指導下,該法對復議程序的設計與行政訴訟相比就顯得頗為粗放,其中的證據制度也不例外。這種粗放型審查機制在保證快捷高效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犧牲了制度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實踐中復議案件數量偏少、復議功能受阻的現狀就反映了這一點。為了彌補《行政復議法》的先天不足,《實施條例》對證據制度做了個別補充,但仍未完成體系化改造。因此,全面梳理現行證據制度的問題,通過重新修改《行政復議法》加以一攬子解決,就日益顯得必要。

    二、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現行的證據制度比較原則和粗疏,影響了行政復議的公正性,亟需加以檢討。當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舉證責任規定不夠全面

    在舉證責任方面,《行政復議法》僅在第11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申請的要求,申請人只要講清主要事實即可,無需承擔初步證明責任?!秾嵤l例》第21條補充規定了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但整體來看仍有不足:第一,《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均明示了第三人參與行政復議的權利,但均未涉及其應負的舉證責任。第二,《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4項關于被申請人逾期不舉證視為無證據的規定是不完整的,忽略了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而不能如期舉證的情況。第三,在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問題上,《實施條例》第21條雖作了補充,但仍有不周之處,忽略了不作為案件中的除外情形—在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行政機關往往不向相對人提供書面答復,相對人難于獲取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初步證據,復議機關在沒有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又不予立案,致使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很難被立案—這在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中早已有成熟的規定可資借鑒。[4]

    (二)證據開示和質證有所缺失

    如果說舉證責任更近似于實體問題的話,那么證據開示和質證就是較為徹底的程序問題。證據開示起源于英美,后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在我國一般稱為證據交換,是指庭審前控辯雙方相互獲取案件的信息、展示證據的一種訴訟制度,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其作用一是使雙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證據內容,以提高庭審的效率和裁判的準確性,防范證據突襲導致的司法低效。二是防止審判人員先入為主、未審先判。證據開示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范圍、對象、方式、效力等方面內容。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的質疑和質問?!盵5]質證制度的意義在于,它有利于法院正確地認定證據,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有利于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性。

    我國行政訴訟設置了證據開示和質證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1)證據開示和質證適用的案件范圍。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21條規定,對于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交換證據,并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其次,《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意味著所有的案件都應適用質證制度。(2)證據開示的效力。首先,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次,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7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除正當事由經法院批準可延期提供外,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原告或者第三人放棄舉證權利。再次,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3條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1條,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交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除正當事由經法院批準可延期提供外,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3)質證的效力。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也就是說,庭前證據開示和質證的效力是相同的。

    比較而言,我國的行政復議以便民、快捷、效率為立法原旨,實行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以開庭審查為例外(《行政復議法》第22條)的審查制度,沒有設置類似于行政訴訟的證據開示制度,也沒有設立質證制度,而是以重大、復雜案件的聽證制度作為補充(《實施條例》第33條)。但是,現有規定的不足是較為明顯的:第一,它沒有普遍地建立證據開示和質證制度,證據的效力完全取決于復議機關的判斷,未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制度的公正性不足。第二,已經建立的重大、復雜案件的聽證制度也有局限性,一是適用范圍極為有限,大部分行政復議案件不可能都是重大、復雜案件,也就不可能適用聽證;二是模糊粗糙,《實施條例》第33條只是一個非常初步的規定,聽證的程序、效力等均告闕如,使得聽證容易流于形式。從實際情況看,當前許多地方確立了行政復議聽證規則,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積極效果。為鞏固實踐成果并為其提供法律依據,有必要對聽證制度的具體適用情形及要求予以細化并規定在《行政復議法》中。

    (三)證據認定規則體系缺失

    證明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去粗存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不斷升華的認識和確認過程。證明過程是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一定的證據規則審核證據進而認定特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此處所謂的“證據規則”,是一套綜合的技術規則,如證據資格、證明效力認定、推定、認知等。對此,《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均未作出規定。證據認定規則體系的缺失也造成當前行政復議實踐中的“無所適從”,辦案人員在審核證據和認定事實時缺乏統一的客觀標準。

    (四)證明標準可操作性不強且嚴苛

    “證明標準是指證明質和量的有機結合,即指證明對象的范圍和證明所達到的程度的界定?!盵6]它反映了證據所應當達到的說服力程度。行政復議的證明標準是一個質、量結合的雙面結構。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1、 3項的規定,一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是關于“質”的規定性,另一方面,具體行政行為不得“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是關于“量”的規定性。其中的問題主要是“質”的規定過于嚴苛:相關規定在內涵上接近于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它意味著定案的證據必須經過逐一查證,真實可靠;證據之間、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其他可能性。這種證明標準要求極高,不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若嚴格實施,很可能對行政效率產生消極影響。

    三、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重構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揭示,我們可以得出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亟需全面修改完善補充,亦即在一定意義上需要“重構”的結論。下面就重構的方向、原則和具體對策等問題展開討論。

    (一)修改的方向和原則

蝸居語錄范文4

    【關鍵詞】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問題分析;完善路徑

    【正文】

    行政復議是一種立足于行政體系內部的行政糾紛解決機制,既有行政性質,又有司法色彩。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自《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中間經2007年《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補強細化,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盡管行政復議在整體上仍被視為行政機制而存在,行政復議的準司法化已成國際趨勢,在學界也取得較多共識。[1]行政復議的司法化要求吸納司法制度的長處,對復議權形成公正、公開、有力的程序約束。證據制度是司法審查的精華所在,其在行政復議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我國現有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雖已初具規模,但無論從先天上還是從后天上看都存在不足,在整體和細節上都有所缺失。這些不足影響了行政復議制度的長期健康發展,亟需加以改革完善。從學界來看,還缺乏對行政復議證據制度深入的專題研究。[2]有鑒于此,本文將以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為對象,以其完善為旨趣展開探討。

    一、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由《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構建,所涉條文有:《行政復議法》第3條第2項,第11、22、23、24條,第28條第1款第1、3、4項,第36條;《實施條例》第15條第1款第6項,第21、33-37、43、46、47、63條。這些條文構建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包括如下內容:第一,《行政復議法》第22條確立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口頭審查為例外的證據審查制度。第二,《行政復議法》第11條,第23條第1款,第28條第1款第4項,《實施條例》第21、 36條規定了舉證制度(含舉證責任分擔、舉證期限、舉證主體等)。第三,《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了聽證制度。第四,《行政復議法》第24條規定了證據效力制度,根據該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者人收集的證據不具有效力。第五,《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1項規定了“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證明標準。第六,《行政復議法》第3條第2項、第22條,《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了復議機關調取證據制度。第七,《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2款,《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查閱權。第八,《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了鑒定制度。

    從上述條文不難看出,我國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條文分散無序。證據制度所涉條文較為分散,分布于《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之中,散見于不相鄰的多個條文之中,形式上缺乏系統性,不利于形成整體認知,也不便于適用。第二,體系殘缺不全。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不單形式上缺乏系統性,就其邏輯結構來說,也存在頗多缺失,若將其與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相比即可一目了然,下文將重點討論這一問題,此不贅述。第三,初始定位不準。由于《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是便民、快捷的效率主義,其初衷是“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的程序,使行政復議‘司法’化”。[3]在這種思想指導下,該法對復議程序的設計與行政訴訟相比就顯得頗為粗放,其中的證據制度也不例外。這種粗放型審查機制在保證快捷高效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犧牲了制度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實踐中復議案件數量偏少、復議功能受阻的現狀就反映了這一點。為了彌補《行政復議法》的先天不足,《實施條例》對證據制度做了個別補充,但仍未完成體系化改造。因此,全面梳理現行證據制度的問題,通過重新修改《行政復議法》加以一攬子解決,就日益顯得必要。

    二、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現行的證據制度比較原則和粗疏,影響了行政復議的公正性,亟需加以檢討。當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舉證責任規定不夠全面

    在舉證責任方面,《行政復議法》僅在第11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申請的要求,申請人只要講清主要事實即可,無需承擔初步證明責任?!秾嵤l例》第21條補充規定了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但整體來看仍有不足:第一,《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均明示了第三人參與行政復議的權利,但均未涉及其應負的舉證責任。第二,《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4項關于被申請人逾期不舉證視為無證據的規定是不完整的,忽略了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而不能如期舉證的情況。第三,在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問題上,《實施條例》第21條雖作了補充,但仍有不周之處,忽略了不作為案件中的除外情形—在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行政機關往往不向相對人提供書面答復,相對人難于獲取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初步證據,復議機關在沒有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又不予立案,致使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很難被立案—這在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中早已有成熟的規定可資借鑒。[4]

    (二)證據開示和質證有所缺失

    如果說舉證責任更近似于實體問題的話,那么證據開示和質證就是較為徹底的程序問題。證據開示起源于英美,后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在我國一般稱為證據交換,是指庭審前控辯雙方相互獲取案件的信息、展示證據的一種訴訟制度,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其作用一是使雙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證據內容,以提高庭審的效率和裁判的準確性,防范證據突襲導致的司法低效。二是防止審判人員先入為主、未審先判。證據開示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范圍、對象、方式、效力等方面內容。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的質疑和質問?!盵5]質證制度的意義在于,它有利于法院正確地認定證據,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有利于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性。

    我國行政訴訟設置了證據開示和質證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1)證據開示和質證適用的案件范圍。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21條規定,對于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交換證據,并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其次,《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边@意味著所有的案件都應適用質證制度。(2)證據開示的效力。首先,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次,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7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除正當事由經法院批準可延期提供外,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原告或者第三人放棄舉證權利。再次,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3條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1條,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交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除正當事由經法院批準可延期提供外,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3)質證的效力。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也就是說,庭前證據開示和質證的效力是相同的。

    比較而言,我國的行政復議以便民、快捷、效率為立法原旨,實行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以開庭審查為例外(《行政復議法》第22條)的審查制度,沒有設置類似于行政訴訟的證據開示制度,也沒有設立質證制度,而是以重大、復雜案件的聽證制度作為補充(《實施條例》第33條)。但是,現有規定的不足是較為明顯的:第一,它沒有普遍地建立證據開示和質證制度,證據的效力完全取決于復議機關的判斷,未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制度的公正性不足。第二,已經建立的重大、復雜案件的聽證制度也有局限性,一是適用范圍極為有限,大部分行政復議案件不可能都是重大、復雜案件,也就不可能適用聽證;二是模糊粗糙,《實施條例》第33條只是一個非常初步的規定,聽證的程序、效力等均告闕如,使得聽證容易流于形式。從實際情況看,當前許多地方確立了行政復議聽證規則,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積極效果。為鞏固實踐成果并為其提供法律依據,有必要對聽證制度的具體適用情形及要求予以細化并規定在《行政復議法》中。

    (三)證據認定規則體系缺失

    證明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去粗存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不斷升華的認識和確認過程。證明過程是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一定的證據規則審核證據進而認定特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此處所謂的“證據規則”,是一套綜合的技術規則,如證據資格、證明效力認定、推定、認知等。對此,《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均未作出規定。證據認定規則體系的缺失也造成當前行政復議實踐中的“無所適從”,辦案人員在審核證據和認定事實時缺乏統一的客觀標準。

    (四)證明標準可操作性不強且嚴苛

    “證明標準是指證明質和量的有機結合,即指證明對象的范圍和證明所達到的程度的界定?!盵6]它反映了證據所應當達到的說服力程度。行政復議的證明標準是一個質、量結合的雙面結構。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1、 3項的規定,一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是關于“質”的規定性,另一方面,具體行政行為不得“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是關于“量”的規定性。其中的問題主要是“質”的規定過于嚴苛:相關規定在內涵上接近于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它意味著定案的證據必須經過逐一查證,真實可靠;證據之間、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其他可能性。這種證明標準要求極高,不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若嚴格實施,很可能對行政效率產生消極影響。

    三、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重構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揭示,我們可以得出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亟需全面修改完善補充,亦即在一定意義上需要“重構”的結論。下面就重構的方向、原則和具體對策等問題展開討論。

    (一)修改的方向和原則

蝸居語錄范文5

關鍵詞:農業巨災 風險管理 農業保險 巨災證券化

我國是農業巨災頻繁而又嚴重的國家之一,洪澇、臺風、旱災、風雹、地震、雪災、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屢有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據統計,近些年來,這些自然災害每年給我國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在1000億元以上,特別是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給我國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451億元,而農業又是首當其沖,受災害影響最大,常年受災人口達2億多人次。面對這些特大自然災害,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體系,對風險的管理主要還是依靠政府救濟、社會捐助以及農戶自我防范等傳統的、相對落后的方法。而在發達國家。為應對農業巨災風險,通常采取的是保險、再保險等較先進的、市場化的管理方式,而且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保險技術的日益成熟,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已成為新的發展趨勢。

從發展的角度講,我國傳統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存在自身的不足,已不能較好地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開發出更加先進、有效的現代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

一、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的現狀

我國目前應對農業巨災風險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農戶自主的風險管理方式,另一種是政府主導的風險管理方式。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真正的農業巨災保險體系。建國以后,我國曾將農業巨災(主要指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災害)以基本條款的形式列入農業保險承保責任。但是,由于我國是自然災害多發地、再保險市場不發達、分保方式單一以及保險業實際承保能力與技術限制等原因,國家對農業巨災保險進行了一些政策上的調整,把農業巨災從保險基本條款中逐步刪除,只是作為一種附加險種。因此,到目前為止,盡管我國已開發了不少農業保險產品,但這些農業保險產品對農業巨災風險大多采取了規避或嚴格限制的辦法,這一點從我國目前涉農保險公司經營的險種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來。(見下表)

二、對我國目前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評價

農戶自主管理、政府救助、社會捐助等是目前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管理的主要方式,這些方法對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的防范、救助、農業生產的恢復、社會的穩定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如果從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有效性的評價標準來看,這些方式還有許多不足的地方,還有待于改進。

(一)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評價標準

隨著社會及經濟的發展,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也在不斷演進,新方法不斷涌現,并逐漸取代舊方法占據主導地位,由此推動著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的不斷演進發展,而在其演進的過程中,始終是朝著更能體現激勵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的方向發展的。

激勵性就是一種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法要能有效調動各受災單位、風險管理主體預防風險、控制損失的積極性,盡可能降低災害的發生率,將災害損失程度與范圍控制在一個最低水平。

公平性就是災害損失應在整個巨災影響范圍內的合理分攤,相同條件受災單位的經濟損失應該采取相同的補償標準。農業巨災風險的影響范圍不只針對農業本身,農業巨災造成的損失將波及整個國民經濟,因此農業巨災損失也理應在整個國民經濟范圍內合理分攤。

先進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法應該滿足效率原則,即能夠合理引導生產、投資和消費行為,促進再生產可持續發展,將再生產風險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空間;能夠在巨災發生后迅速動員和籌集起具有一定規模的社會資源;各種災害風險管理機構在巨災發生后,要顯示出較強的管理效能。

(二)對農戶自主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評價

以農戶為主的對農業巨災風險的管理是農戶自身積極主動地防災和救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有效的災害風險管理激勵。但是,從巨災風險管理有效性的角度來評價:

1 它不利于實現災害補償的公平目標

由于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工具是一種具有正外部性的準公共產品,對農業巨災風險進行管理,可以使全社會受益。因此,農業巨災風險理應在全社會受益的范圍內進行風險分散。而如果單純由農戶自主管理并承擔損失,就容易造成農業自主的巨災風險管理不足,導致減災、救災措施不夠或巨災損失不能得到及時、足夠的補償。

2 它降低農業經濟資源的配置效率

農戶出于規避風險的目的,而不是根據市場需要來選擇生產風險較低的農產品,這將帶來農業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農民由于自身經濟實力的限制,即使從事多種生產經營,但每種生產規模有限,無法實現專業化生產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且還會產生許多額外的成本支出;農戶儲備一定的風險準備金,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風險發生后的損失,但由于數量有限,相對于農業巨災造成的損失是杯水車薪,而且也犧牲了儲備資金的流動性,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對政府主導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的評價

1 有利于實現災害管理的公平目標

這種管理方式能夠較好地滿足災害管理的公平目標,有利于優先扶持和保證農業這一社會的弱質產業,此外,國家由于在社會中處于“超然”的地位,利于減災工程的建立,財政救濟也可以實現救災資源迅速和集中的統一調動,并通過對基本生活用品與醫療物資的管制與配給,集中全社會資源來度過困難時期,維持社會穩定。

2 降低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

一方面,由于政府行為難以控制管理費用和交易成本的上升,甚至還會出現管理部門尋租、腐敗,惡意擠占和挪用防災救災物資與款項,容易造成救災資金使用的低效。另一方面,災后救助及捐款具有緊急性和很大的隨意性,更多是為了緩和災后比較大的政治壓力,這樣,為了籌措賑災款,政府會減少原定要實施的、比較有發展潛力的項目上的投資,從長遠看,這樣會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3 不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減災救災激勵機制

在絕大多數人看來,補償自然災害甚至人為災禍等巨災造成的損失應該是政府的事情,因為巨災風險對于一個地區甚至一個國家而言是一種公共風險,巨災損失補償就應該屬于國家公共項目支出。因此,政府主導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容易導致各風險單位在心理上過分依賴災后政府救濟和社會捐助,不愿意自己購買巨災保險,造成風險單位平時對防災措施重視不夠,對減災政策貫徹不力,最終將大大增加巨災損失概率和損失后果。

(四)對保險、再保險巨災管理方式的評價

1 較好地實現了公平目標

以保險、再保險等為主的市場化風險管理工具,是以私人為主體,以市場為依托,以風險利益為紐帶,以保險作為主要手段建立風險損失基金,利用集合分散風險的機制,從整體上對農業風險進行控制的有效工具,是各國普遍采用的農業風險管理控制方式,對農業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發揮

重要的作用。

2 較好地實現了農業巨災風險管理的效率目標

參加了農業巨災保險的各經濟主體,在災害發生后,保險人會在第一時間籌集起一定規模的資金,及時地對被保險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以使他們能夠維持基本生活并盡快恢復生產。而且,農民在參加了農業巨災保險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免去了后顧之憂,可以大膽地從事那些既能滿足市場需要又能給其帶來較好經濟效益的項目的生產,能夠促進農民生產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3 不利于激勵目標的實現

由于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工具是一種具有正外部性的準公共產品,再加上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如果僅僅依靠私人保險市場提供風險管理,并不能達到有效的供給。而且,近年來,隨著巨災發生的頻率加快、數額增大,再保險市場對于巨災風險的承保能力不足的現象日益顯現,巨災事故的頻頻發生使再保險資本相形見絀,嚴重影響了再保險基本功能的發揮。

此外,農業保險在面對具有系統性特征的巨災風險時,也存在不可保的問題。因此,農業巨災保險在供給方面面臨有效激勵不足的情況。

通過上述評價,我們發現以農戶為主的管理方式和政府主導的管理方式均存在有效性不足的問題,農業巨災保險、再保險等市場化的管理方式相對于前兩種管理方式來說,在公平性與效率性方面都有了較大的改進,對于農業巨災風險的防范與轉移、損失的分攤與賠償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但是在供給方面卻存在有效激勵不足的情況。這也是我國到目前為止一直還沒有建立真正的農業巨災體系的主要原因,也是近些年來國際農業巨災保險、再保險市場不斷的萎縮原因之一。因此,我們需要開發出更加科學有效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

三、世界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的最新發展趨勢及其有效性評價

隨著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保險技術的不斷提高,20世紀90年代,國際保險市場上出現了一種新型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巨災風險證券化。巨災風險證券化通過特設機構(spy)發行基于巨災風險的證券,用資本市場上投資者代替再保險公司,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已日益成為世界范圍內農業巨災風險管理發展的新趨勢。

與保險、再保險方式相比,從有效性的角度我們來評價這種管理方式會發現:

(一)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對風險進行分攤和轉移,大大提高了農業巨災風險管理的公平性

與傳統的保險模式相比,巨災風險證券化將再保險容量從原來保險業內部擴大到外部的資本市場,將風險在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及資本市場上對此類風險有偏好的投資者者這一更廣闊的群體范圍內進行進一步的轉移和分攤。由于農業巨災風險證券現金流的運動取決于諸如颶風、地震等巨災的發生,因此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巨災風險證券化所反映的風險分布狀態是現存的傳統證券無法反映的,這就使得巨災風險證券與傳統證券的相關度較低,它的推出,對于投資者來說增加了投資品種,有助于投資者進行多樣性投資和風險的控制,所以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一方面對投資者有較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巨災風險在更廣闊的范圍內進行轉移,大大提高農業巨災風險管理的公平性。

(二)激勵保險與再保險公司擴大保險供給

傳統的巨災承保能力的高低是由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來決定,但是,巨災風險證券化將保險市場與強大的資本市場緊密結合起來,大大提高了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有助于激勵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擴大農業巨災保險供給,拓寬承保范圍。

(三)提高了風險管理效率

首先,大大提高了風險承受能力。相對于保險和再保險在災害風險融資能力上的不足,目前世界證券市場市值高達數十萬億美元廣次上千億元的巨災事件的損失金額有時還不及全球證券市場的單日波幅,可見,資本市場有著強大的風險承受能力,更加有助于巨災風險的分攤與轉移。

其次,巨災風險證券化不存在違約風險。農業巨災發生后,傳統的保險及再保險模式下,再保險人由于資金及融資能力有限可能無法及時對原保險人進行足額的損失補償,可能會發生違約風險,但在巨災風險證券化模式下,由于資金已經預先到達證券發行者的手中,一旦發生風險,再保險人和保險人可以及時地運用這筆資金對受災群體進行及時、足額的經濟賠償,大大提高了風險管理效率。

從有效性的角度來看,巨災風險證券化較巨災保險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使得巨災風險可以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分攤,大大提高了農業巨災風險的承保能力及管理效率。雖然,它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但是從農業風險管理創新、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加強對農業的巨災保障、農業保險走出困境以及資本市場發展來看,這種新的管理方式還是給我們很大的啟示。

四、基于有效性的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方式演進路徑

蝸居語錄范文6

綠壩――花季護航

2009年5月19日,工信部印發了《關于計算機預裝綠色上網過濾軟件的通知》,要求國內計算機生產銷售企業在2009年7月1日后出廠和銷售的計算機,以硬盤預裝或隨機光盤兩種方式預裝“綠壩-花季護航”綠色上網過濾軟件。并發起組織“綠網工程”,用技術手段為全國青少年筑起一道網絡“綠色屏障”。結果卻引得輿論大嘩,廣大網民更質疑這一舉措背后可能會強化對互聯網的控制、限制。工信部部長李毅中在首次回應綠壩風波時說:“這完全是一項公益行為,無可指責。”

祈愿:新的一年,我們的網絡在每一位網絡從業者和網民的自律下,共同打造一個純凈的綠色空間,不要再讓每一位母親提心吊膽。

杯具――洗具

杯具最早出于貓撲大雜燴的導語,隨后在網絡上各論壇風靡起來。有網友仿照張愛玲的“人生是一襲華美的袍,上面爬滿了虱子”,寫出了“人生是一張茶幾,上面放滿了杯具”,被稱為繼“人生是個杯具”之后的杯具箴言2.0版本。之后又有了杯具箴言3.0版本、4.0版本……直至11.0版:“人參要泡在杯具里才能入味?!币灿芯W民以杯具為靈感,發明出了洗具(喜劇)、餐具(慘劇)、茶具(差距)等衍生詞,令“杯具文化”徹底發揚光大。此后,與杯具有關的各種經典語錄更是不勝枚舉,最樂觀的一條是:“就算生活只是個杯具,我也要做個上品青花瓷杯具。”

祈愿:新的一年,我們的網友多一些洗具,少一些杯具。

三國殺――桌游流行

幾乎是一夜之間,一款名為“三國殺”的桌面游戲突然流行起來。

桌面游戲簡稱桌游,泛指諸如棋類、牌類、益智游戲等在桌面上玩的所有游戲。桌游在國外早已是風靡社會的社交活動,以各種不同的主題、游戲規則以及回合規定,變化出至今已超過3000多種膾炙人口的游戲。桌游的玩法也非常簡單,只要找到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坐在一起,不分男女老少、老手新人,都可以享受到桌游帶來的歡樂。簡單地說,桌游就是6~8人圍在一張桌旁,有專門的桌游牌,通過洗牌、拿牌、分配角色,從而使游戲多了幾分人性化的色彩。網絡時代,很多沉溺網游的人在現實生活中不知道怎樣與人交流,適時的桌游為朋友間面對面交流提供了機會。

由于“三國殺”的風行,整個桌游產業都紅火起來,各地的桌游吧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桌游也正式成為中國游戲產業的重要一員。

祈愿:新的一年,桌游先行,遠離網游。

蝸居――房奴立傳

電視劇《蝸居》的故事發生在上海房價飆升時期。女主人公海萍和丈夫蘇淳雙雙畢業于上海名牌大學,而他們千挑萬選的住所居然只是一間租來的、10平方米的石庫門房子。一對貧賤夫妻,一對“白手”情侶,倒也其樂融融。似乎改變是從海萍四處籌集首付款開始的,隨后他們的生活被推向無法掌控的軌道。海萍與丈夫蘇淳下決心要離開租住了5年的10平方米的小屋,買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卻發覺“攢錢的速度永遠趕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

房價漲了好幾年,“淪為”房奴也好幾年了,大多數有房一族光鮮的生活外表下,往往有著難言的隱痛:巨額貸款壓力下,不敢輕松生活、不敢隨意消費、害怕銀行漲息、害怕丟了工作……《蝸居》的播出,算是為苦苦掙扎的房奴們正言立傳了,激起有著類似生活體驗的觀眾的強烈共鳴。

祈愿:新的一年,少些蝸居,少些房奴。

減排――拯救人類

這是一個持續升溫并將一直保持熱度的詞匯。馬爾代夫的水下內閣會議、尼泊爾的珠峰內閣會議,都是以近乎極端的方式呼吁著全球節能減排行動。而低碳生活,以迥異于消費主義的姿態登場,正成為很多普通人推崇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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