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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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范文1

一般采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對于共同財產制的終止、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因主要分為兩種體例:一種集中規定如法國;一種不集中規定如德國。

(一)德國夫妻婚內財產分割

1.德國夫妻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律條款《德國民法典》第四章“家庭法”中的‘婚姻’的第六節“婚姻財產制”下的第二目“約定財產制”中對婚內財產分割有所規定,見于《德國民法典》1471、1474、1475、1476等條中?;閮蓉敭a分割在《德國民法典》中根據不同的主體和情形有不同的規定:在由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財產的情形下,分別規定了管理財產一方和不管理財產一方提起分割共同財產的訴由;在雙方共同管理的情形下,規定了配偶任何一方提起分割共同財產的訴由。2.德國婚內財產分割后的法律效力《德國民法典》中第1449及1470中規定“當分割判決發生時,財產的共同制即被廢止,對于將來,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倍鴮Φ谌说囊幎▌t在第1412條:“夫妻財產制關系的變更和廢止需登記于夫妻財產制的登記簿或告知第三人?!?/p>

(二)法國夫妻婚內財產分割

1.法國夫妻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律條款《法國民法典》關于夫妻財產制分為四章節:“通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分享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的財產制”,而有關婚內財產分割主要記錄于“共同財產制”中,見于第1441、1443、1580條。2.法國婚內財產分割后的法律效力《法國民法典》第1445條規定:“宣告分割財產的判決,其效力追溯到提出該項訴訟的請求之日?!薄斗▏穹ǖ洹返?446條規定了債權人的相關權利:“債權人不能主動提請夫妻財產的分割,但是如夫妻一方已提請分割財產之訴,債權人可以調閱相關材料,甚至可以參加訴訟,以保全其權利。如若宣告夫妻分割財產侵害了其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有權對分割財產提出第三人異議,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二、完善我國婚內財產分割法律規定的建議

(一)婚內財產分割的原則

我國《1993年離婚財產分割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一些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有利于生產、方便于生活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雖然該規定是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提出,但是對于婚內財產分割也具有借鑒意義。因為這些原則不僅可以指導法院的判決、減輕司法執行壓力,同時也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夫妻配偶間的個人利益。

(二)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定情形

1.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定主體類型化我國在擴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的“重大理由”的范圍時可以效仿德國的做法,根據主體和適用情形的不同進行分類,并且對每一種分類的請求進行具體的說明,如:不管理一方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訴由是:管理一方無管理能力或濫用管理能力,并會危及到不管理一方的財產權利;管理方沒有履行其協助撫養家庭的義務,并危及不管理方的權益。管理一方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訴由:不管理一方個人引發的債務過多,危害雙方共同債務。雙方共同管理財產,配偶任何一方提起分割財產的訴由:另一方沒有與提由一方商量,便處理共同財產,以至于會危害到方的財產權益;一方不履行協助家庭撫養義務并且會危害到另一方未來的被撫養權利;一方因個人招致的債務過大,而危害到雙方共同債務。2.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定情形類型化在借鑒德國婚內財產分割主體類型化的同時,也需要根據我國國情增加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定情形類型化,如:(1)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我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當夫妻一方失蹤時,如另一方為共同財產管理者,則可能會損害失蹤一方的個人財產權益。而失蹤方是財產管理者時,失蹤方的財產代管人也可能會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2)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我國《婚姻法》第四條承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分開居住這一事實狀態,但分居一年并不滿足提起離婚訴訟的要求,因此應允許在此狀況下,提出婚內財產分割,從而更好地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3)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行為招致的債務?!痘橐龇ā芬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經常有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外借債務并數額巨大,嚴重影響夫妻生活。如果依舊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對另一方的財產權利無疑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應規定當夫妻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無法清除其自身招致的債務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婚內財產分割。

(三)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律效力

1.婚內財產分割的對內效力當法院判決分割婚內共同財產時,對于夫妻雙方應產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間也不應再適用原先的共同財產制,而應轉變為分別財產制,對夫妻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行使單獨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并且對個人財產獨自承擔義務和責任,未經另一方授權不能處分他方財產。2.婚內財產分割的對外效力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后,不應影響損害第三人或是債權人的權益。應參照《法國民法典》中的允許第三人或債權人參與訴訟的規定,并應告知第三人或債權人夫妻婚內財產分割的事實,如分割夫妻婚內財產對第三人或債權人造成損害,應允許其提訟。3.婚內財產分割的生效時間根據我國國情,為了維護夫妻間感情的穩定,筆者認為生效時間應采用德國的方式,規定為法院宣告之日起。本文來自于《法制與社會》雜志。法制與社會雜志簡介詳見

三、結論

財產分割范文2

市區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協議書上在財產的分割上注明,兩處住房,兩人各一套??墒潞竽蟹椒椿隰[上了法庭。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昨天,從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已經做出判決:按離婚協議書執行,爭議的那套樓房歸女方。

案情再現

去年5月份,吳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他們來到婚姻登記處,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欄注明:雙方因感情不合,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無其它不同意見;雙方共有兩套房產,其中市區一套歸女方,另一套歸男方。填寫完后,女方在協議書上簽了名,并代男方簽了名,然后,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各自按了手印,婚就這樣離了。

男方申辯

事后,男方反悔了,不愿意給女方另一套樓房,因此,就拒絕給女方過戶。為此,女方就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將那處房產確認歸她所有。

對于拒絕給房的原因,男方在法庭上陳述了2條理由:一是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與雙方之前商議的內容不一致;二是因自己的眼睛嚴重近視,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無法看清協議內容,協議的落款處也是由女方代簽的,所以,這份離婚協議書應當無效,要求法院駁回女方的訴求。

法院審判

為了查清事實,法院查看了兩人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房屋所有權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離婚協議書落款方的簽名雖然由女方代簽,但男方在落款處按了手印,應視為其對協議的確認;并且該離婚協議書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批準,并發放了離婚證,故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應踐約履行。因此,對男方的主張,法院沒有采信。

今年7月中旬,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爭議的房產歸女方所有。

財產分割范文3

    律師說,夫妻出現矛盾時掌握財產一方往往轉移財產,甚至在夫妻關系風平浪靜時早有離婚打算的一方就會提早行動讓共同財產縮水或消失,另一方發現后如果不提出離婚,難以依據《婚姻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閮蓉敭a分割制度是對婚內弱勢一方進行保護的立法重大突破。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父母出資買房 歸夫妻一方

    劉春瑩律師說,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資為子女購房很普遍,有些父母不愿提前考慮兒女有夫妻離婚的可能,因此,父母通常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屋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在離婚訴訟中,一方難以證明父母明確表示房屋系贈與給自己,法院如判決房屋為共同財產將侵害出資父母的利益。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一規定有利于解決爭議,會促成更多父母放心為子女購房。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共有房屋難追回 但可以主張賠償

    劉春瑩律師說,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賣共有房屋,另一方無權追回已出售的房屋,而賣房款又可能明顯低于離婚時的房屋價款。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的規定,保護了婚內弱勢方的利益。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共同還貸款一方可 分得房屋部分增值

    如何分割婚前一方按揭房屋也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問題之一。劉春瑩律師談到,參與還貸款一方非常關心房屋是不是共同財產,分割時自己能不能分得房屋的增值?,F在規定非常明確,這一方不但可以分得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還可以分得這部分款項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劉春瑩律師談到,該條規定對于夫妻雙方更為公平合理,將促進夫妻雙方同心協力共同為家庭做貢獻。

財產分割范文4

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無效婚姻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可以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割。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財產分割范文5

女方:_________,漢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記結婚,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經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均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房屋: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共____處,分別為:

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_;

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_;

其中,坐落于___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_______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_________方負責;

坐落于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的房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

(2)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出售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坐落于________房產所得款項中____________歸女方所有。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三、債務的處理:

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所產生未償債務________元,用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清償;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債務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償還;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債務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償還;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債務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償還;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二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之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

六、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分割范文6

第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第二,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如夫妻對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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