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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化學品范文1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深入開展“平安奧運行動”的工作意見》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要求,為進一步落實市政府*月*日召開的“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確保奧運期間環境安全,防止廢棄危險化學品、廢棄鋼瓶、儲罐不當處置導致人身傷害和環境污染,現定于20*年*月在全市開展一次廢棄危險化學品專項檢查活動。具體要求如下:
一、組織落實、責任落實
由各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聯合組成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研究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確定被檢查單位名單,組織落實檢查工作,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及時匯總檢查情況。
區縣環保局要重點檢查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基本情況,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檔案和臺帳,督促其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要重點檢查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提出涉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清單。對轄區內涉氯涉氨單位在用壓力鋼瓶進行清查。
區縣公安分局要重點檢查轄區內劇毒化學品儲存、流向及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情況,并重點加強對廢舊物資回收站的檢查。
二、檢查工作安排
檢查方式:此次檢查以企事業單位自查和專項檢查工作小組抽查的形式進行。
各有關單位將自查結果認真填報《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產生情況調查表》和《在用鋼瓶登記表》,并由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區縣專項檢查工作小組對申報的重點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抽查。
檢查范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單位,重點是:化工企業、化學品倉庫、醫院、游泳場館、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廢舊物資回收站和其他使用液氯、液氨的單位。
重點檢查內容:
(一)廢棄的液氯、液氨鋼瓶及其他廢棄危險化學品鋼瓶;
(二)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物;
(三)盛裝不明物質的廢棄容器等;
(四)在用壓力鋼瓶的登記、檢驗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專項檢查工作小組
1、*月*日前制定并組織實施檢查方案,確定檢查單位清單,完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產生情況調查表》、《在用鋼瓶登記表》的發放;
2、*月*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抽查單位數不少于應檢查單位的10%;協助有關單位將查出的不明廢棄容器進行安全處置;
3、*月*日前完成檢查結果的匯總建檔工作,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按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性質分類建檔、登記造冊,同時將建檔情況及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分別上報市各行政主管部門。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
1、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產生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排查,按照區縣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的安排,于*月*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分別向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如實上報自查結果。
2、*月*日前將檢查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各單位發現裝有不明物質的廢棄鋼瓶應妥善貯存,立即分別向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報告,制定安全處置方案,并在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監督指導下,安全規范的予以處置。
4、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包括減少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等)報區(縣)環保局備案,并如實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貯存、處置、流向等有關情況。要形成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儲存、處置,禁止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委托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劇毒化學品范文2
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努力使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率明顯下降,無證運輸、不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情況明顯減少,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明顯減少,力爭不發生由交通運輸事故導致的危險化學品泄露、燃燒、爆炸和群死群傷事故。
二、整治重點
(一)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行駛、低速占道行駛、疲勞駕駛、違法停車、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和無證運輸、不按照運輸通行證注明內容運輸、未隨身攜帶運輸通行證明、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不按規定的通行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不配備押運人員等違法行為。各地還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其他重點整治的突出違法行為。
(二)重點路段。國、省、縣道主干線路和主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線路。
三、工作措施
(一)迅速組織排查摸底。6月8日前,以大隊為單位,對本縣(市、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企業、車輛、駕駛人等基本情況重新登記,完善“交警隊信息平臺”中“重點單位和車輛”信息。準確掌握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化學品的運輸路線、目的地等情況,要對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的進貨和銷貨的基本情況進行一次核實并建立檔案資料,以達到百分百的辦證率。認真分析今年以來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交通事故情況,對已達報廢標準或逾期未檢驗的運輸車輛及時核發整改通知,發現和掌握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
(二)集中進行安全教育。6月15日前,對取得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格的駕駛人集中進行一次以危險化學品運輸裝載、行駛速度和發生事故后處置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通報全國各地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案例,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三)全面開展安全檢驗。7月1日前,會同交通、安監、質檢部門,對轄區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全面展開安全檢驗,重點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情況,以及罐體后部、兩側是否噴涂和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危險化學品警告標志,罐體安裝是否牢固。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一律停業整頓,切實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四)深入排查禁運線路。對轄區內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線路重新進行一次認真排查,不符合運輸條件的線路,不得審批運輸劇毒化學品。對轄區內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道路及區域,要向社會公告,及時設置明顯標志。
(五)嚴管劇運輸車輛。按照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認真審核原有的檔案資料中運輸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嚴格落實“見人見車”制度,重點要檢查駕駛人在上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是否滿12分,車輛年檢、安裝行駛記錄儀、噴涂文字、粘貼反光帶、配置防護設備、懸掛標志牌等情況,對存在問題的,一律不予核發通行證。運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對通行轄區路段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建立安全管理檔案,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民警,及時掌握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所屬單位、駕駛人、押運人、車況以及通行時間、路線等信息,加強對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
(六)強化路面管控力度。通過對轄區危險化學品運輸情況的分析研究,抓住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重點單位和重點車輛,科學調配警力,加強對禁行區域、臨水路段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銷售和倉儲企業周邊道路的巡邏管控力度。依托公路卡口、交通安全服務站、公路收費站、以及固定和流動測速點,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檢查。奧運會期間,要加大對到北京和往來有奧運賽事城市的長途運輸車輛的重點檢查,嚴防非法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進入奧運賽事舉辦城市。
(七)加強重點車輛抽查。強化對懸掛警示標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抽查,重點檢查車輛標志是否齊全、車身反光標識是否規范有效,有無押運人員、車輛年檢合格證有效期、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以及車輛行駛的時間、路線和速度等事項。同時還要加大對未懸掛警示標志的罐式貨車、載運鋼瓶或桶裝物品的貨車、用油布或其他物品遮蓋車廂的貨車的抽查力度,重點檢查載運的貨物和貨單。
(八)及時通報違法信息。將安全措施不落實、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專業單位,多次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駕駛人等情況,及時通報給安監、交通等部門,建議采取暫時取消其從業資格、暫停上路運輸等措施,提醒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支隊將定期公布全市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的詳細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是奧運道路交通安全攻堅戰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實施,盡可能聯合安監、交通、質監、治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整治期間,每月10日、20日為集中統一行動日,各地要制定詳細的行動方案,最大限度地調用警力和裝備,確保統一行動取得實效。
(二)注重部門協作。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整治情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同安監、交通、質監、醫療、環保、治安、消防等部門的協作,及時通報整治信息、違法車輛信息,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救援機制,確保一旦發生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交通事故,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落實現場處置措施,及時、有效地組織施救,減少事故危害。各縣(市、區)的應急處理預案和救援機制修訂好后,應于6月1日報支隊秩序科。
(三)加大執法力度。發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要依法嚴格處罰;發現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無資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要及時通報并移交交通部門依法處理。
(四)廣泛開展宣傳。要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大對專項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報道專項整治成效。對專項整治中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舉報電話和短信平臺號碼,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和有關企業,對舉報查實的要給予相應的獎勵。
劇毒化學品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劇毒化學品范文4
一、整治目標
以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突出重點,依法整治,逐步實現?;钒踩芾矸ㄖ沃刃?;進一步落實危化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項監管措施;強化?;窂臉I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和素質;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遏制重大傷亡事故,有效預防和減少一般?;肥鹿实陌l生,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基本穩定。
二、整治范圍和重點
專項整治的范圍為全區各類?;窂臉I單位,對?;飞a、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整頓,重點是不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資質要求的?;窂臉I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窂臉I單位;非法從事危化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利用?;窂氖逻`法犯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三、整治的主要任務
(一)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
1、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和江蘇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在全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工作的通知》(蘇安辦[2004]14號)要求,我區繼續深入開展?;窂臉I單位“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工作。要以生產規模較小、安全生產條件較差的企業和甲類火災爆炸危險的企業為主要整治對象,集中開展對未經安全審查批準、安全評價和規范設計而擅自更改生產工藝路線或工藝路線不成熟、擅自科研試制或擴大生產新產品、擅自開工建設危化品生產項目、無危化品生產許可證(質監局核發)進行生產等行為,以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情況的專項整治。各鎮、街道、園區辦要以?;芬兹家妆瑘鏊?、加油(加氣)站和?;飞a、使用、儲存企業為重點,排查和整改隱患,對非法從事?;飞a、儲存、經營、運輸等活動及經停產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窂臉I單位,要立即上報區安監區按照“五個整頓、兩個關閉”的要求予以關閉,確保?;飞a、儲存企業的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2、強化危化品運輸環節的執法檢查。公安、交通、海事、安監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道路和水路?;愤\輸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愤\輸車輛證照和人員資質證件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度,對不具備資質或在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3、加強?;窂U棄處置環節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要與安監、公安部門協調配合,制定辦法,采取措施,切實做好廢棄?;返奶幹霉ぷ?,防止廢棄?;返牧魇Ш筒灰幏短幹脤е颅h境污染事故。?;窂臉I單位所有過期、失效的?;泛臀;钒b物必須送交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特別要把轉產、停產、停業、搬遷或解散的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列為重點監控對象,監督其剩余和廢棄的?;仿鋵嵗没蛱幹脝挝?,落實處置經費,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利用或處置完畢。對發現的丟棄?;穼嵭行姓幚?。
4、加大對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力度。各鎮、街道、園區辦要全面掌握本地區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情況,徹底摸清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的底數。督促、指導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規范的銷售、購買、儲存、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別要健全和落實“五雙”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的銷售、購買、發放、領用等流向記錄,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制度。要引導、支持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在加強值班、巡邏守護的同時,積極采用監控報警、與110聯網報警等形式,嚴防劇毒化學品丟失。春江、孟河、羅溪等鎮要對小電鍍廠和小電子器件廠等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普查,關閉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基礎工作
1、加大開展安全評價(評估)工作力度。各鎮、街道、園區辦要督促?;窂臉I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包括?;方洜I單位和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安全評價、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飞a、儲存裝置的安全評價、危化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評價。繼續開展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現狀評估工作。對安全評價中提出的存在問題及對策措施,監督企業徹底加以整改和落實,對整改后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及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企業,要立即上報區安監局取消其從事?;返纳a、儲存活動的資格。
2、初步建立?;钒踩鹿蕬本仍w系。區政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高新區(*區)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肥鹿蕬本仍w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健全應急救援技術、信息支持系統,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钒踩鹿实膿岆U救援能力。同時要督促和指導?;窂臉I單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自身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救援預案,并按規定報市、區安監局備案。
3、深入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建檔及監控工作。在普查和建檔以及安全評價的基礎上,區安監局要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進行辨識,掌握全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進行有效的監控,并將有關重大危險源情況通報當地公安部門。各鎮、街道、園區辦要督促、指導?;窂臉I單位對本單位的?;愤M行普查和建檔,組織開展?;钒踩夹g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的編制工作。20*年全面完成?;窂臉I單位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建檔工作,并全面開展?;返怯涀怨ぷ?;自2006年起,嚴禁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贰?/p>
4、強化?;窂臉I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各鎮、街道、園區辦要督促企業定期開展本單位?;窂臉I人員的有關?;钒踩芾砘A知識、事故應急知識等的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危化品事故的能力,減少和遏制?;肥鹿实陌l生。今年5-6月份,區安監局要舉辦?;飞a、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培訓班和?;窂臉I單位的生產操作人員、倉儲保管員、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運輸船船員、采購員、銷售人員持證上崗培訓班。
(三)嚴格?;窂臉I單位市場準入
1、規范?;方洜I單位市場秩序。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堅持審查標準,嚴格申請程序,從源頭上規范?;方洜I單位的經營行為。區安監局要從嚴審查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的資質條件,嚴格控制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數量。對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化品經營資格。從事并具備安全基本條件的危化品經營單位必須及時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方洜I許可證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方洜I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依法查處和取締無?;方洜I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危化品的單位和銷售網點。
2、實行?;飞a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所有危化品生產企業必須在20*年6月底前向省安監局提出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各鎮、街道、園區辦要做好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宣傳、指導工作,督促企業按期申報。對逾期仍未向省安監局提出申請的企業,區安監局將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進行處罰。
凡生產列入已公布的國家質檢總局發證目錄的危化品的企業,還應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啡珖I產品生產許可證,逾期不領證,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3、?;钒b物(容器)執行定點審批。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用于危化品的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作運輸工具的槽罐)實行定點生產。?;飞a單位和分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采購和使用?;钒b物(容器)。20*年6月底前,所有?;钒b物(容器)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定點證書。
4、區安監局要配合質監、公安、交通等部門要按照國家五部(局)《關于開展?;饭捃噷m棛z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特聯[2004]249號)要求,認真開展?;饭捃噷m棛z查整治工作。?;愤\輸車用槽、罐必須由取得經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的專業定點生產?;钒b物、容器證書的企業生產,經檢測、檢驗合格,并根據需要在槽、罐中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防爆、抑爆材料。
5、嚴格?;飞a、儲存企業的市場準入。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國家安監局令第17號)及省安監局有關文件規定要求,嚴把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批準關,凡新、改、擴建危化品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取得設立批準書,并嚴格執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制度。進行消防設計的新、改、擴建危化品建設工程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對未經設立審批、未通過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建設、投產的?;飞a、儲存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不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整治工作進展
1、動員部署階段(3月份)。各鎮、街道和園區辦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整治目標、重點、措施和要求,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專項整治方案于3月30日前報區安委會辦公室。
2、企業自查階段(4~5月份)。各鎮、街道和園區辦組織、督促和指導本地區?;窂臉I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進行對照檢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計劃,落實整治任務。
3、全面整治階段(6~9月份)。區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全區?;窂臉I單位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各項措施、計劃,按照整治工作的進度要求,切實推動本地區整治工作的有序開展。
4、檢查驗收階段(10~12月份)。區安委辦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驗收,主要檢查各鎮、街道和園區辦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實地抽查部分?;窂臉I單位的安全專項整治情況,并接受省、市檢查組檢查驗收。各鎮、街道和園區辦要在20*年10月前,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钒踩珜m椪喂ぷ髑闆r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對抽查、驗收不合格的?;窂臉I單位,要責令停產整頓或依法予以關閉。
五、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鎮、街道和園區辦要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切實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有機構和專人負責整治工作,全面落實整治任務和措施。要以安全生產達標為保障,繼續推行分級負責監管制度,落實鎮級監管責任人,并與企業負責人互簽安全責任書,做到整治與監管相結合。
2、突出重點,依法整治。各鎮、街道和園區辦要認真總結開展?;穼m椪我詠淼慕涷?,針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突出重點,依法實施整治。繼續推行重點監管制度,要把整治工作與促進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監管結合起來。通過深化整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采取法律約束、政策導向、行政監管、搞好服務等多種手段,推動?;窂臉I單位形成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推動危化品的監管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3、跟蹤督查,狠抓落實。各鎮、街道和園區辦要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經常性督查,確保整治工作真正落實到從業單位。區安監局要對全區的專項整治的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和指導,推動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開展和不斷深化。
劇毒化學品范文5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各項管理規定,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要求,認真查找整改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為載體,深入貫徹落實各級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力度,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經?;?,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和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三、活動內容
(一)深入學習法律法規
1.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各級機構要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成府發〔*〕6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09〕4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2.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16號)《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3.學習方式:采取集體學習、分組討論的方式進行。
(二)進一步推進“兩個主體責任”落實
1.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
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各級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對本范圍、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自查工作,切實解決制度不健全、機構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h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打擊非法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專項整治;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繼續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從嚴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并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刑事案件,并追查涉案的危險化學品原材料的來源及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去向。在開展的聯合整治行動中,嚴厲打擊拒絕、阻礙或暴力威脅行政執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查處無資質運輸工具、人員和加強打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檢測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環境保護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的核發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查處無證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建立健全并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維)修制度,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消防、運輸、儲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應的工作臺帳。
(三)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從嚴審批,確保新的化工建設項目一律進入化工園區,推動現有化工企業搬遷入園。
2.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和常態化。創新工作方式,加強重大隱患整治和跟蹤監督、掛牌督辦,對安全管理薄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建立預警通報、企業法人代表約談等制度,督促其加快整改。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劇毒、易制毒、合成氨、氯堿、氯酸鉀等專項整治,著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3.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實時監控??h政府將逐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4.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易燃易爆、強腐蝕危險化學品等從業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加大安全經費投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情況調查,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積極推進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繼續完善交納風險抵押金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6.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加大推進力度,確保今年實現2家以上危險化學品企業達標。
7.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登記工作。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落實發貨環節查驗登記、車輛實時監控、信息通報協查、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超速超載和無資質運輸行為,防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
9.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的安全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相關規定,凡生產、經營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須及時向我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廢棄化學品種類、數量以及貯存狀況,并將廢棄化學品及時轉移至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轉移時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辦理轉移手續。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廢棄化學品存儲期不得超過1年。
10.積極推動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加強劇毒化學品流通過程的安全管理,力爭在短時間內實現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
11.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從業行為。繼續開展以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非法生產經營的單位,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
12.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加強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及從業人員素質。
四、督查檢查
(一)時間安排
*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分別在4-5月、8-9月對我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二)檢查方式
一是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檢查組要全面聽取所到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工作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二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檢查組要切實深入到重點單位、企業進行檢查,力爭掌握實情。
三是隨機抽查,現場檢查。檢查組要對各鎮鄉安監機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的進展情況隨機抽查,及時跟進,切實掌握實情。
四是發現問題,限期整改。針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檢查組要立即當場指出,并責成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限期整改。
五、組織保障
為確?!鞍踩a責任落實年”活動順利開展,成立*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
*
縣環保局縣工商局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日常工作由危險化學品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
六、步驟與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h政府相關單位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學習的重點內容、方法和步驟以及措施和要求,具體領導組織開展活動,搞好動員部署。
(二)組織學習,檢查整改階段(5月至10月)??h政府相關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活動的要求,認真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開展自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分步驟、有計劃地實施整改??h“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將適時進行抽查。
劇毒化學品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農藥管理,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經營是指經營者的采購、儲存、銷售農藥等行為。
第三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各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沒有設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區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其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委托植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具體負責農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林業、市政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公安、規劃、經濟貿易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供銷合作總社協助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系統內的農藥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和違法使用農藥以及瞞報農藥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事故的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處理,并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農藥經營
第六條農藥經營者必須具備《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條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就申請者是否具備法定的農藥經營者的條件,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農藥經營者不得以承包等形式將農藥經營權交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行使。
農藥經營者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申請營業執照前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者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的農藥屬于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農藥經營臺賬,記載所銷售農藥的生產單位、進貨渠道、產品名稱、銷售情況等信息。臺賬的保存應當不少于2年,以備核查。
第八條農藥經營者購進農藥,應當向供貨商索取其銷售憑證,并將其保存備查,供貨商應當提供。
農藥經營者出售農藥,應當向購買者提供銷售憑證。
第九條農藥經營者儲存、運輸、銷售農藥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有關安全規定。
禁止在住宅內儲存、銷售有毒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應當儲存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倉庫內。
禁止將有毒農藥與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載混存。
禁止地攤式或者以車載、船載等形式流動銷售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
第十條禁止經營下列農藥:
(一)假農藥、劣質農藥;
(二)無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或者國家已撤銷登記的農藥;
(三)產品包裝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法規規定的農藥;
(四)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的農藥;
(五)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的國產農藥;
(六)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七)檢驗不合格、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的農藥;
(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九)依照國家規定不得銷售的過期農藥;
(十)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農藥。
第三章農藥使用
第十一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
第十二條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國家、本省限制使用的農藥;
(二)按規定的使用對象和濃度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擴大使用對象的范圍或者超過規定濃度施用農藥;
(三)施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在城市公共綠地施用農藥,應當設置警示標志;
(四)妥善保管農藥并做好標記,不得與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載混存;
(五)盛裝有毒農藥的箱、瓶、袋等包裝物品應當進行安全處理,禁止用于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或者隨意丟棄;
(六)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灌溉水體和養殖水體,飲用水源保護區,海洋養殖區,自然保護區等區域內傾倒農藥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七)施用過農藥的農作物在安全間隔期滿前不得采收、出售,不得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產品;
(八)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田塊在農藥殘效期內不得用于種植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
(九)除國家允許使用的殺鼠劑外,其他農藥不得用于滅鼠;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農藥施用服務的專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自行施用農藥面積達100畝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立農藥專用倉庫;
(二)建立農藥的購進、領用登記檔案,對使用農藥的種類、使用時間、用量等情況進行記錄;
(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進行技術指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發生農作物藥害事故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農作物藥害事故涉及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因農藥中毒死亡的動物,應當銷毀,不得出售。
第四章農藥監督
第十六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監督管理對象進行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查處情況。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農藥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
農藥監督管理信息通報的內容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農藥生產、經營單位申請以及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二)各相關部門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
(三)農藥事故和查處信息;
(四)農藥監督管理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對農藥使用者和農藥經營人員進行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培訓的農藥經營者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藥經營者檔案制度。農藥經營者檔案中應當包括農藥經營者的工商登記情況、人員培訓情況、違法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國家禁止、限制使用和本省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目錄、國家撤銷登記的農藥品種目錄以及屬于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的農藥品種目錄。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農藥田間試驗的,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并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和禁用農藥,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受委托實施農藥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對農藥產品進行商業推介。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副產品上市前的農藥殘留監督管理,定期組織農藥殘留檢測工作,并依法農藥殘留檢測公告。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農藥殘留抽樣檢驗,對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和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農副產品,應當予以沒收并銷毀。
農藥殘留抽樣檢驗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因農藥引起的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經營、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的,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并立即向當地農業、衛生、公安或者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農藥事故報告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移送或者告知相關的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農藥經營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者以承包等形式將農藥經營權交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未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的,依照《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未建立農藥經營臺賬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購進農藥,未向供貨商索取其銷售憑證或者未向農藥購買者提供銷售憑證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供貨商拒絕提供憑證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農藥經營者儲存、運輸、銷售農藥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流動銷售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經營該條第(一)項所列農藥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經營該條第(二)、(三)項所列農藥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經營該條第(四)、(九)項所列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該條第(五)、(六)、(七)、(八)項所列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從事農藥施用服務的專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自行施用農藥面積達100畝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設立專用倉庫、未建立農藥檔案或者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相關事故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出售因農藥中毒死亡動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受委托實施農藥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或者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對農藥產品進行商業推介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能夠采取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或者未立即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藥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未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違反規定越權監督管理或者互相推諉的;
(三)發現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或者接到事故報告后,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的;
(五)其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