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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井及泉范文1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從接近決策層的核心人士處獲悉,目前由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正在加緊研究規劃建設首都經濟圈,有意在北京市周邊選擇一些有資源承載力基礎的城市,將其扶持建設成為大城市。保定、張家口、承德、秦皇島等城市,有可能成為決策層的優先選擇。
京津冀一體化概念提出由來已久,但由于京津兩地動力不足,且缺乏國家層面的明確推動,一直沒有實質性動作。
目前,這兩個因素都在發生變化。以北京代表的一線特大城市,在人口積聚、社會穩定、資源承載、交通擁堵、環境污染等方面,解壓迫切。
最近兩年北京周邊地區因為發展低端工業帶來的大氣污染等問題,更加倒逼北京市坐下來,認真思考區域協同發展的問題。
令京津冀協同發展走向現實的更大動力,來自于國家層面的推動。《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獲悉,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在加緊進行城市群的研究,推動京津冀一體化是其中重要的研究內容,并已經形成了相關研究成果。
京津冀協同發展難以推進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彼此間的行政壁壘難以打破。此次高層推動的協同發展,正是要改變這種行政區經濟帶來的弊端。
前述接近決策層的核心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未來的政策將由國家層面主導首都資源外遷,并配合財稅政策、土地政策等一系列扶持措施推進。
同時,在北京市周邊選擇一些具有資源承載潛力的城市,讓這些被選定的城市真正發展壯大起來,能夠吸引人口聚集,承接北京的一些功能。
不同于廊坊、燕郊、固安、涿州這類“睡城”,此次被決策層選定的城市,空間距離北京不會太近,未來發展也不會與北京連綿成片。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楊保軍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未來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中,應引導各項發展要素從北京向周邊地區有規劃地外移,產業項目及優惠政策上也要做到差別化扶持,應打造有分工特色之城。
在他看來,京津冀地區還可以吸納人口,“但不是往北京集聚,而應該流向北京周邊的若干個城市?!?/p>
安邦集團城市戰略組高級研究員唐黎明時《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從長遠發展來看,北京必須與周邊的河北、天津等地在產業、社會功能等方面協調分工,在北京形成一個流動人口的緩沖地帶,使周邊人口選擇本地就業,這是北京市人口疏解長效機制的重要基礎。
需要疏解的不只是人口,還有政府與各項社會服務資源,這些資源的集中是人口向北京聚攏的重要原因。
楊保軍表示,不僅應在北京周邊扶持建設大城市,更重要的是要通過資源的外遷構建各具分工特色的城市。
“行政資源外遷,可以把一些可以相對獨立開展工作的部門遷出去。”楊保軍說。
例如,文化部開展國內業務的一些機構,如作協,可以外遷到具有文化底蘊的石家莊正定縣,和北京以高鐵相連。石家莊就可以形成以文化為特色的城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其他教育、醫療等資源,也應該有目標地遷移到有相應資源和發展基礎的城市,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構建特色鮮明、分工明確的城市。
楊保軍進一步建議,中央可以考慮以正在建設的首都第二機場為平臺,推動京津冀一體化。
掘井及泉范文2
關鍵詞:新興經濟體; 金磚四國; 七國集團; 綠色經濟
中圖分類號:F112
全球經濟格局是指各國間經濟實力對比和經濟影響強弱的一種結構性體系和勢能狀態。當今時代,全球經濟格局最顯著的變化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日益崛起,新興和發展中國家已經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主要發動機,發達國家要走出金融危機也越來越依賴于新興市場經濟體的需求,而擁有龐大人口的新興和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正在重塑人類經濟版圖,成為具有世界意義的歷史性事件。新興經濟體的崛起要求必須轉變傳統工業社會的發展模式,向著綠色化方向轉型,人類社會才有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新興經濟體已成為驅動全球經濟增長最重要的發動機,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超過50%
21世紀以來,全球經濟和政治中的一個突出變化,就是所謂新興市場經濟體的大量興起。2001年,高盛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奧尼爾首次提出“金磚四國”概念,囊括了全球最大的四個新興市場國家——巴西、俄羅斯、印度和中國,由于這些國家的首字母組成與英文中的磚塊(Brick)類似,因此被稱為“金磚四國”。2006年,高盛公司的奧尼爾等人又創造“新鉆11國”(Next-11,簡稱N-11)概念,包括墨西哥、印度尼西亞、尼日利亞、韓國、越南、土耳其、菲律賓、埃及、巴基斯坦、伊朗和孟加拉11個國家,認為這些國家在經濟發展潛力上僅次于“金磚四國”,不僅目前在經濟發展上有良好表現,其前景也一片光明。國際金融危機爆發進一步驗證了高盛公司預言的正確性。
肇始于2007年的一場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在發達經濟體的中心地帶美國爆發,席卷全球。首先是美國的次貸危機,進而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美國、日本、尤其是歐洲國家經濟低迷,多數國家深陷債務危機不能自拔。金融危機后,全球經濟增長已經更換了發動機,新興市場經濟體成為全球經濟增長最重要的驅動力。發達經濟體與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在危機中的“雙速復蘇”到目前的“雙速增長”以及未來很可能的“雙速發展”正在深刻地改變全球經濟的格局。
事實上,新世紀以來,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經濟增長情況顯著好于發達經濟體。其中,“金磚四國”的經濟增長速度普遍高于七國集團國家3~6個百分點,一般地,前者是后者的2~4倍(見表1)。圖1則顯示,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等和低收入國家增長速度開始快于高收入經濟體,擺脫了此前兩者在經濟速度上孰快孰慢的不確定性。進入本世紀以來,中等和低收入國家經濟增長不僅快于發達經濟體,而且這種速度差距呈現擴大趨勢。在這個變化過程中,主要是中等收入國家(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經濟增長發揮著顯著的影響作用,中等收入國家經濟增長速度普遍快于低收入國家1~2個百分點。
表2顯示,在2000年之前,高收入國家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在80%左右,2000-2005年其貢獻率仍超過70%。此后,高收入國家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總體呈下降趨勢,金融危機后,高收入國家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顯著下降。其中,2009年貢獻率一度下降到-85%。與此同時,中等和低等收入國家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不斷上升,2000年及以前貢獻率僅為20%左右,2000-2005年貢獻率接近30%,2006、2007年貢獻率超過40%,2008年及以后貢獻率達到50%左右(因全球經濟衰退,2009年除外),2010年甚至一度超過60%。在不同經濟體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發生根本性轉變過程中,七國集團對發達國家的變化發揮著重要作用,而金磚四國對中等和低收入國家的變化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全球經濟重心正從發達經濟體向新興經濟體偏轉,新興經濟體的工業化是人類社會正經歷的世界性歷史事件
表3顯示,在2007年之前,新興市場國家能夠擠入前十的國家不超過2個,2008年擠入前十的新興市場國家增至3個,2011年擠入前十的新興市場國家進一步增加到4個。并且,新興市場國家在位次排名上也逐步靠前,改變了此前發達國家壟斷排名前幾名的狀況。2010年以來,中國取代日本,經濟總量居世界第二,巴西也改變了在前十排末尾的情況,2008年之后位次排名不斷靠前,2011年巴西超過英國,排名居世界第六。
七國集團(G7)是發達經濟體的主要代表,金磚四國(BRICs)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的主要代表,這兩個集團占世界GDP比重的變化最能感受到全球經濟格局的變化。圖2反映了這兩個集團的變化趨勢,1980年七國集團占世界經濟總量約為2/3,2011年其所占份額下降到不足世界的1/2。相反,盡管金磚四國所占份額一直較小,但其占世界比重呈直線式上升,2000年僅為8%,2009年卻已達到15.9%,不到10年的時間占世界比重翻了一番,2011年金磚四國經濟總量占世界的比重已經達到19.3%。
高盛公司的一份報告顯示,2005年“金磚四國”與“新鉆11國”的GDP總值只相當于七國集團(美日德英法意加)的1/4(應該是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的結果,如果按照當時匯率計算,前者僅相當于后者的1/6);但至2035年,它們將會后來居上,全面超過七國集團經濟總量;到2050年,世界經濟大國的排序是中國、印度、日本、巴西、墨西哥和俄羅斯。其中,中國在2041年超過美國從而成為世界最大經濟體,印度在2032年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巴西將于2025年取代意大利的經濟位置,并于2031年超越法國;俄羅斯將于2027年超過英國,2028年超越德國。另外,“新鉆11國”的GDP總值將激增11倍,達到相當于一個美國或4個日本的規模。如果這些預言都變成了現實,可以推斷,全球經濟格局將被重塑,新興經濟體在全球經濟博弈中將獲勝最多。
今天,全球總人口接近70億人,但時至今日,全球已實現工業化國家的總人口也僅為13億左右;而目前正在進行工業化國家中僅中國和印度兩國的人口就接近26億人,是目前已實現工業化國家人口總和的兩倍。此外,還有巴西、印尼、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墨西哥、孟加拉國都是人口過億的國家,也正在進行工業化。①這么大規模的人口同時處于工業化進程中,這是人類社會所從來沒有過的歷史性事件。
從中國、印度、巴西等國正在進行的工業化進程來看,這些國家工業化是“壓縮式”的工業化,將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50~100年)完成發達國家200~300年走過的工業化路程。龐大的人口規模正在快速推進工業化,對全球氣候、能源、資源、環境、治理等各方面造成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同時也對人類社會生活方式、科技進步、可持續發展等各方面帶來前所未有的新機遇。
三、全球經濟必須轉型發展,綠色經濟或許是人類唯一選擇
在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經濟模式下,人類活動已經給地球母親產生了極其嚴重的環境問題,并且這種趨勢仍在蔓延。據統計,近年來人類每年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超過2億噸,排放溫室氣體超過30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超過1000億噸各種生產和生活廢水,大大超過自然界的自我凈化能力,而且隨著工業化不斷深入,累積性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不可否認,現在生態系統破壞、生物物種滅絕、荒漠化、大氣污染和酸雨、河流和海洋污染、臭氧層破壞、全球氣候變化以及極端氣候事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嚴重。千年生態系統評估機構(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在對95個國家進行調查后得出的結論是:過去50年來,人口增加使得人類賴以生活的2/3的生態系統,包括空氣和水源受到污染和過度開發。報告指出,過去50年來,人類為了取得食物、凈水、木材、纖維和燃料,對生態系統造成的破壞速度比以往任何一個年代都要來得快,破壞面也比任何一個年代來得廣,這使得生物的多樣性承受著無法扭轉的損失。美國航空航天局(NASA)觀測顯示,南極臭氧空洞平均面積超過1000萬平方英里,比整個北美洲的面積還大。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一份報告指出,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海洋中“死亡區”數量和面積一直在擴大,1994年全球海洋共有149個“死亡區”,但2006年“死亡區”已多達200個,增長了34%。
如果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繼續沿著發達國家傳統工業化道路前進,那么對資源環境造成的壓力是難以想象的。有研究表明,2008年占世界總人口14%的25個發達國家消費了全球41%的一次能源、43%的銅、42%的鋁以及29%的鋼;發展中國家人均消費一次能源、鋼、銅和鋁僅為發達國家人均消費量的24%、40%、21%和21%。②發達國家以如此少的人口比例,消費如此多的能源和礦產資源。如果發展中國家繼續沿著發達國家工業化老路走下去,恐怕需要幾個地球才能滿足人類工業化對巨量的能源和礦產資源的需求。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發達國家在其推進工業化歷史過程中,因其規模較小,加上其擁有的技術優勢、軍事優勢等,可以很大程度將其工業化的“外部性”轉嫁出去。比如,工業化造成的環境污染(包括引起全球氣候變化的碳排放)由全球承擔,而工業化所需要的資源、能源等從世界其他國家“掠奪”或不平等貿易而來。相反,當今新興和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再也不能“外部化”其工業化的負面效應,而必須“內部化”,出路只有一條,就是轉變傳統工業社會的增長模式,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實現經濟增長的綠色轉型。
2011年,聯合國環境署在其的《邁向綠色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各種途徑》中,將綠色經濟定義為“可促成提高人類福祉和社會公平,同時顯著降低環境風險和生態稀缺的經濟”。“綠色經濟”概念最早是由英國環境經濟學家大衛·皮爾斯(David Pearce)在1989年出版的《綠色經濟的藍圖》中提出,主張從社會及其生態條件出發,建立一種“可承受的經濟”,并提出將有害環境和耗竭資源的活動代價納入國家經濟平衡表中。一般認為,綠色經濟是以生態環境容量、資源承載能力為前提,旨在于實現自然資源持續利用、生態環境的持續改善、生活質量持續提高和經濟持續發展的一種經濟發展形態。由于綠色經濟概念比較寬泛,不同學科背景對綠色經濟理解有所不同:生態學家強調綠色經濟不能破壞自然生態系統,要保持生物多樣性;環境學家強調綠色經濟要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其實現途徑重點在污染的末端治理;資源領域專家強調綠色經濟要實現經濟增長與資源消耗脫鉤,其實現途徑重點在于從生產端提高資源生產率;能源專家強調綠色經濟要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耗,開發新能源;經濟學家強調綠色經濟要大力發展綠色產業;社會學家則將社會包容性引入綠色經濟的理念中,等等。目前,在國際上逐漸達成的共識是,不宜把“綠色經濟”看成是某種狀態或是某個終點,而應把它看成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方法或者一個過程。
從歷史角度看,人類社會經歷了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等文明形態,所對應的經濟形態分別是采集經濟、農業經濟、工業經濟。原始文明的特點是簡單、淳樸,對自然不構成傷害。農業文明的特點是勤勉但具有依賴性,靠天吃飯,隨遇而安。農業文明有時也會對自然造成一些傷害,但由于程度較輕,多數情況下可以自行修復。工業文明的特點是進取,但具有掠奪性。伴隨科技革命而來的工業文明雖然在很短暫的時間里就迅速建立起了現代化的工業體系,但人口劇增,自然資源總量銳減,環境污染日重等問題時時困擾著人類。工業文明表現為鋼筋水泥,機械化的生產方式以及對自然環境的無止境的索取,人們稱這種文明為“灰色文明”。它人為地割裂了人與自然的關系,使人與自然處于尖銳對立的局面,破壞和犧牲了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正是由于工業文明對自然帶來了傷害、損害、破壞,許多方面已經難以修復,因而必須倡導生態文明。生態文明對應的是綠色經濟,綠色經濟是人與人、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經濟,是在揚棄傳統的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環境舒適性”經濟。這種對舒適性的環境需要實質上體現為一種人們在滿足了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基礎上的更高級的生態需要,它既體現了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又體現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關系。
注釋:
①這些國家全部是“金磚四國”或“新鉆十一國”的成員。
②“全球能源與重要礦產資源需求重心向亞洲轉移”,《科學時報》2011年1月30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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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井及泉范文3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保護模式;土地承包權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資源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
1.農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為補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戶的農戶為單位。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個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權,但若要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則必須以農戶家庭的名義。在我國農村,按習慣家庭都是以男子為戶主,為此,對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要特別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承包期內,如果農村婦女喪偶,仍應以原農戶的名義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權利;若農村婦女離婚后未再婚的,也應在離婚時分給適當的土地以保證她的生活來源。二是農村已出嫁女兒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是在土地承包問題上貫徹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以及保護農村弱勢群體的需要?!捌渌问健钡某邪侵笇Σ灰瞬扇〖彝コ邪绞降幕纳?、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及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锻恋爻邪ā返?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p>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農村土地為客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按實踐分析,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養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新頒布的《物權法》第126作了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完全一致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此外,《物權法》還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農戶家庭。《物權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特殊情況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還具有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其保護方式具有多樣性等特點。
二、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的法律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而非債權。但對這一性質問題,在《物權法》頒布前,一直是近幾年我國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對其如何定性,也是無地的農村婦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至于債權說和物權說的利弊,有學者認為:“債權說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實踐中,將導致對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不充分。在此種情況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據承包合同向發包方主張違約責任,或依據法律規定主張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后,承包人可依據該法第53、54條請求保護,但也只能是在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的同時,多了一條選擇途徑,即侵權行為請求權?!?“按照物權法原理,現行法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定位為用益物權,不僅因為它符合用益物權的本質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實加大對承包人權利保護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權利保護的渠道明顯拓寬了。承包人可基于權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實,依法合理選擇行使四種請求權。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論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解決不好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筆者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章規定了該類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值得很好領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及法律責任
1.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
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所謂基層調解組織,是指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民小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調解,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委會,則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但是,調解是自愿的,調解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僅可以自愿選擇決定由村民委員會還是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而且在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向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申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在區縣級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由政府法規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土地、林業、水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調解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既方便當事人投訴,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時間、集中精力解決糾紛。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向法院首先要明確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和審判管轄,對此問題將在后面專門論述。
2.承擔法律責任形式?!掇r村土地承包法》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責任作了較全面的規定,既有民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完全能適應實踐中解決該類糾紛、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需要。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
目前農村土地糾紛可分為土地承包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后者是一種行政爭議,只有經過當地人民政府解決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且應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如何確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范圍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這一不動產,因此其審判管轄均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受理為原則。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該糾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的農戶等,因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而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因農民工返鄉要地引發的糾紛、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配置嚴重失衡引發的糾紛。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該糾紛是指因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發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的規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過程中而發生的糾紛。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按現行法律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這兩種情況法院應予受理。即在家庭方式的承包中只有林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權可繼承,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可繼承。除此之外,因要求繼承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掘井及泉范文4
【關鍵詞】城市化;小產權房;治理;措施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3)12-0045-01
一、小產權房的成因
小產權房的出現要從主客觀兩面來分析,主觀在于法律規范的不完善以及人們追求各自利益所造成的矛盾激化;客觀原因在于城市化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缺陷。下文就從這兩個角度進行論述,客觀分析小產權房形成隱患的原因。
(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
近年我國城市化發展過快,城鎮化的水平已經超過45%,這也就導致城市面積不斷擴大,鄉村的土地逐漸減少,這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小產權房產生的溫床,而且伴隨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土地價格開始飛漲,導致房價也持續走高,已經超出了普通居民所能接受的經濟承受范圍,并且城市里給房地產行業開發的項目也逐漸供不應求,小產權房的出現改變了這種現狀,因其價格低廉,受到了不少購房人士的青睞,為小產權房的發展注入了助力。
(二)城市房產資源的供需矛盾
需求大于供給矛盾產生的原因在于城鎮化進程中對房產資源的消耗,并且政府的解決措施沒有從根本上緩解這種情況,依然是杯水車薪,無法滿足多數居民的住房需求,例如現在雖然有經濟適用房等價格較低的住房模式出現,但相對龐大的住房需求人員還是遠遠不夠的,再加上我國老齡化的現象日益凸顯,小產權房遠離市中心、空氣質量好、交通便利的特質正好迎合了退休老人對于住房的要求,因此在小產權的消費群體中,老年人數占有相當的比重。另外沒有本地戶口的外來人員在購房上受到戶籍條件的制約,也會選擇購買小產權房,當然還有許多其它的消費群體。所以,城市房產的高價格讓許多人都將目光投向了小產權房,壯大了小產權房的購買人群,為小產權房提供了廣闊的消費群體。
(三)鄉村土地的閑置
小產權房的發展還有很大程度受到鄉村土地閑置的影響,因為如果鄉村土地已經呈現飽和的狀態,那也將會抑制小產權房的發展,但是由于較多的農村人口進城打工,或者是因為有更好發展而選擇移居到城鎮的人群大量存在,造成了農村近郊土地的空閑,政府對于這些閑置的土地鄉鎮也沒有妥善的進行處理,而是隨意的變賣。另外進城務工人員由于普遍經濟能力不強,導致無法消費城市的高房價,只好在近郊地區購買小產權房。相反城市高收入人群也看中了小產權房的優越環境條件而選擇購買,這樣多方的消費目標都成了近郊的小產權房,為小產權房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條件。
(四)對高利潤的爭奪
小產權房的較高盈利讓鄉村政府淡漠了國家的相關禁止法令,并且國家對于小產權房的處罰力度還不大,許多人抱著僥幸的心理進行違建,且基本都逃脫了國家制裁,這讓開發方更加明目張膽的進行建設小產權房活動,甚至村民和村領導機構共同參與,獲取高額的利益分紅,這種以各自利益出發的活動也加劇了小產權房情況的惡劣程度。
(五)政府沒有貫徹落實新農村建設
國家在農村的建設活動中提出將老舊的民房進行統一的規劃,整齊建設,體現新農村的良好風氣。但是政府在實際的貫徹中有很多缺點,首先是因為資金不足,無法達到建設的標準要求,于是進行招商合建的方式,這讓一部分房產流入開發商手中,政府并沒有保障房屋的居住權屬于村民。
(六)監管不合理
小產權房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并沒有被有關部門扼制,這是由于相關部門的監管有效性得不到體現,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小產權房的發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小產權房的推動。地方政府的執行力不夠完善,即使有很好的政策頒布,得不到強有力的執行也是徒勞。另外沒有從根源切斷小產權發展的勢頭,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城市房價過高,因此政府對城市房屋資源進行有效的調動和合理的分配也會阻止小產權房的不斷發展,最后就是沒有具體分析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責任心不足,這樣下去會讓小產權房的治理工作難上加難。
二、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有效途徑
要完善相關土地法律,法律法規的完善是進行問題處理時所要依照的基礎,只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規范的治理才可以更快的達到想要取到的效果。
(一)完善相關法律體制
國家有關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規還不夠明確,引導了農村集體土地向小產權房的轉變,或者是存在法律空白,讓開發方鉆了空子,例如《土地管理法》提到的集體土地不得租賃、轉讓給非農建設,因此在不占用開展農業正常活動的基礎上進行小產權房建設并不違法,正是利用這點,開發商才敢大肆地進行小產權房的建設,因此為了杜絕這種現象,需要加強法律條文的規范力度。
首先,小產權房的問題在于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明確以及管理者的職責沒有得到規范。因此在法律中要明確指出建設小產權房的違法性,對于農村土地的使用應該由國家統一進行規劃管理。并且要求村鎮部門做好所在區縣及周邊的土地統計工作,清晰的掌握土地使用方向,了解小產權房的增減情況。
其次,應該確立小產權房的責任歸屬,加大打擊力度,對違法進行建設的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嚴謹對待小產權房的買賣問題。因為只有強有力的法律規范,才可以讓開發方在利益的驅使作用下保持清醒。
然后,完善土地監管制度。組建權威的機關部門對小產權房進行監管,嚴謹的對待有關土地方面的手續問題,規范化透明化的執法,讓各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政府部門要公開管理土地、開發商等方面的信息,并且實行民主化的參與機制,使房屋建設成本、最終報價公開化。
最后,需要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工作。房產是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讓更多的人有房住或者住得起房,政府需要完善社保制度,提供更多的經濟廉價房屋,這樣也就控制了購買小產權房的消費群體數量。
(二)針對不同已建小產權房進行合理整治
一方面,對影響正常農業生產的房屋進行拆除,還原其原來農貌,開發商需將房款歸還買方,并且追究有關開發方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勒令投入成本較低并且正在建設中的小產權房停止建設施工,另外對符合各項標準的小產權房,即以集體工礦用地和宅基地建設的小產權房,在補交一定稅費后頒發相關的權屬證書,將其合法化。
三、結束語
總的來說,小產權房因為關系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須要進行科學合理的整治,這對于維護我國法律權威性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十分重要,政府應該引導我國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約束各方行為規范。有參照健全的法律體系,保證高效率的執行力,那么就一定可以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參考文獻:
[1]王麗蕾.農村小產權房法律問題探究[J].河北農業科學,2012(12).
[2]黃永煥.淺析小產權房的危害及其解決對策[J].青年與社會:上,2013(3).
掘井及泉范文5
有學者指出,當前檢警關系調整的關鍵,是加強對刑事偵查活動的檢察調控和監督。[1]此言可以說是道出了當下檢警關系處理的核心問題所在。但不可否認的是,一直以來,偵查監督這一作為抑制國家權力與保障個人自由的制衡配置[2]而存在的制度,運行得并不十分理想。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加強了檢察權對偵查權進行監督控制的要求,如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創設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等。因此,在新的形勢下探討如何完善偵查監督權的行使,就顯得尤為重要。
但是,一些研究者在探討偵查監督的問題時,視角大多局限于偵查監督本身,[3]鮮有從公訴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的,容易割裂公訴與偵查、公訴與偵查監督之間的關系。公訴環節在刑事訴訟中處于承上啟下的位置,一方面負有“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4]的重大責任,另一方面又承擔著啟動審判程序,將偵查活動的成果轉化為法院判決,從而成功追訴犯罪的使命。因此,在我國討論調整檢警關系、完善偵查監督的問題,只有以公訴為中心,厘清公訴、偵查與偵查監督之間的關系,才能站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高度,還原偵查監督制度的本來價值,進而提出完善監督權行使的思路。
二、公訴、偵查與偵查監督的關系
公訴的含義有廣狹之分。大陸法系的理論和實踐一般是從廣義上來理解公訴的。如我國民國時期學者指出,公訴是“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向法院請求審判并科刑之謂,凡偵查、、審判各程序均屬之”,[5]“其由檢察官偵查,以及因此開始之訴訟程序,謂之公訴程序?!盵6]換言之,公訴是檢察官主導下進行的,包含偵查、提起公訴和出庭公訴等內容的訴訟活動。偵查只是“公訴程序之最初處分”,[7]由檢察官指揮調度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進行。在此意義上,具體實施偵查活動的警察權是服從和服務于公訴權的。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中,公訴主要是指審查、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等,不包括偵查(自行補充偵查除外)。但審查的過程也是一個對偵查活動實行全面審查,以發現和糾正偵查中存在的問題,保證辦案質量的過程?!皺z察官作為國家公訴人,不僅具有審查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的職責,也具有規范、指導偵查活動,防止警察濫用偵查權力的職能?!盵8]可見,不管是從廣義上理解還是從狹義上理解,偵查都應當是服從和服務于公訴的需要的。
所謂公訴的需要,其實就是公訴權所要實現的價值。其核心應當是對司法公正的追求?!肮V的價值目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實現法律正義,這是公訴的外在價值,保證公訴結果的正確性;二是體現程序公正,這是公訴的內在價值(獨立價值),突出公訴過程的公平性;三是注意訴訟效益,這是公訴的功利價值,強調公訴制度的社會性?!盵9]可以說,公訴對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是同時包含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內容的。我國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也負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就是認可公訴不僅要實現實體正義,還要實現程序正義。
在明確了訴偵關系和公訴的價值之后,我們才能對偵查監督的功能或目的有一個更深入的認識:既然偵查應當是為公訴服務的,而公訴價值在于促進實體和程序公正的實現;那么檢察機關對偵查行為進行監督的目的,自然是為了確保偵查權圍繞著公訴的需要行使,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偵查監督制度的目的也有兩個方面:一是程序正義的目的,即規范偵查權的行使,防止偵查權的濫用,確保被追訴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合法權益;二是實體正義的目的,即防止偵查權怠于行使,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理解這一點后,我們就不會將偵查監督簡單地理解為是一種“程序性監督”,[10]因為它還包含著對獲得公正的實體結果的追求;也不會理解為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違法所進行的查看和督促”;[11]因為從實體的角度看,偵查人員未能及時有效收集證據很難簡單地判定為違法;從程序角度看,采取強制措施不具有合比例性,也很難直接認為是違法。
三、偵查監督權行使中面臨的困境
如上所述,偵查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偵查權的行使符合公訴的需要。以此為評判依據,我們會發現,偵查監督權的行使中面臨的困境,歸根結底就是與公訴的價值不盡相符。
(一)從檢察機關內部看,偵查監督權的配置不合理,影響公訴價值的實現
我國雖然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了專門的偵查監督部門,但并不能解除公訴的監督責任,反而使得偵監與公訴割裂,甚至是對立,影響了公訴價值的實現。
首先,偵監部門實施監督時的證明標準較低,往往無法完全滿足公訴的需要。通過審查批準逮捕活動,發現并監督偵查活動違法、犯罪的情況,是偵監部門實施偵查監督的基本途徑。[12]但逮捕的證明標準較低,以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1款的適用為例,主要審查偵查機關(部門)收集的證據能否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可能發生法定的五種社會危險性,中心問題是有無犯罪事實發生。而審查的證明標準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不僅要解決有無罪的問題,還要解決構成何罪以及罪輕罪重的問題。特別是依據我國刑訴法,偵查機關對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的證據也有義務收集,因此要求公安機關全面收集證據也是偵查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偵查機關往往忽略有關自首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證據材料,而偵監部門對此也缺乏監督的積極性。為了解決偵查監督與公訴脫節的問題,偵監部門又不得不扮演部分公訴的角色。例如,偵監部門往往會向偵查機關發送《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要求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這實質上是在履行公訴的職能。但問題是,偵監部門并不從事公訴業務,其提出的補偵意見未必能完全切合公訴的需要,有時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導致偵監和公訴的角色定位混亂。
其次,偵監部門的監督存在監督時段和監督范圍的限制,不能完全滿足公訴對偵查的要求。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偵監部門基本上只對捕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捕后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審查,也僅僅是形式審查),對捕后至訴前的偵查活動的監督,如有無非法證據等,只能依賴于公訴部門的事后監督。由于偵監部門主要是圍繞著審查批捕工作開展監督,使得大量的偵查活動游離于監督范圍之外。例如,偵查機關有權直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此類直訴的案件,因不經過偵監部門,其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合法、偵查程序是否合法、證據收集是否全面等,公訴部門仍需進行監督。同時,因為偵監部門的監督偏重于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捕前偵查活動是否違法等影響程序公正的事項,而對于是否遺漏犯罪嫌疑人、遺漏犯罪事實等影響實體公正的事項缺乏積極性,并且即使有積極性,因為此時證據材料還不充分,偵查程序還有終結,也很難發現;所以對于這些涉及實體正義的問題,往往只能依賴于公訴部門實施監督。
第三,偵監、公訴分裂對立使得偵監的成果不能為公訴所使用。這不僅導致重復勞動、資源浪費,而且影響訴訟效率。同一個案件,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捕時對案卷材料要審查一次,而公訴部門在審查時也要審查一次,且其中相當部分內容是完全一樣的。結果是一個案件要出兩個結案報告,要由多人先后進行審查,造成資源的浪費。在發現偵查違法的疑點時,因為捕、訴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即使偵監部門已經核查過,公訴部門仍然要重新進行核查。除了體制上的原因外,還有心理上的原因。即使公訴承辦人明知有關事項偵監部門已經做了核查,其在心理上也很難做到對此不再核查或者簡單核查;因為公訴權受到審判權的有力制約,而偵監部門的工作成果往往不需要接受審判權的檢驗。例如,未發現公安機關遺漏法定減輕、加重情節的證據對于偵監部門而言影響不大,但對于公訴人而言則很可能因為法院判決超出量刑建議而承受不利后果。
綜上,當前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權的配置使得監督和公訴割裂,專門部門的監督不能確保偵查滿足公訴的需要,而公訴部門仍然承擔著繁重的監督任務,不僅造成職能重復,而且影響效率。
(二)從刑檢部門與偵查機關(部門)的關系看,監督效能低,影響公訴價值的實現
這一問題不僅存在于偵監部門的監督也存在于公訴部門的監督。
一是監督部門的知情權缺乏有效保障。知情是監督的前提,沒有知情權,一切監督都是水中月、鏡中花。我們過去一直談檢察引導偵查的問題,但不解決檢察機關的知情權保障問題,檢察機關很難深入介入并引導偵查。知情權保障上面臨的困境主要體現為兩點。一是監督手段單一。目前,無論是偵監部門還是公訴部門,獲取監督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閱卷,但大量的違法信息很難反映在卷宗中。[13]二是監督時間滯后。除了審查批捕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外這樣的制約型監督[14]外,多數監督都是事后監督。此時即使發現了違法信息,但因為違法狀態已經形成,往往于事無補。
二是對偵查機關的監督制約手段不夠有力。這尤其表現在捕后監督之中。當前公安機關承辦人普遍存在逮捕中心主義的傾向,認為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就萬事大吉了,對偵監部門、公訴部門提出的要求敷衍了事。例如,在某職務侵占罪中存在漏犯,偵監部門已經建議公安機關追捕,但公安機關一直未上網追逃,直至移送審查后,公訴部門再次提出,公安機關才對遺漏的犯罪嫌疑人上網追逃。對于公訴部門列出的補偵提綱,公安機關時常存在敷衍了事的情況,常常以工作記錄應付,但公訴部門對此往往無可奈何。有學者曾言:“就審判而言,偵查實際上是的準備工作,是為服務的一個環節,而且偵查工作的質量最終要表現為工作的質量?!盵15]但由于檢察院缺乏對偵查權行使進行監督制約的有力手段,工作的質量很容易受偵查工作質量的拖累。
這些問題,有些嚴重阻礙了公訴的程序正義價值的實現,如無法對諸如拘留等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采取有效監督;有些則嚴重阻礙了公訴的實體正義價值的實現,如無法監督偵查機關積極地追訴漏罪、漏犯等。
四、完善我國偵查監督權行使的思路
在前面的討論的基礎上,我們就能不難得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形成以公訴為中心的審判前程序,即偵查是公訴的準備,應當嚴格服從和服務于公訴,而偵查監督則是確保偵查服從于公訴需要的必要手段。具體如下:
一是要轉變意識,樹立偵查為公訴服務的偵查監督理念,必要時探索偵查監督權的重新配置。偵查監督由專門部門行使,并與公訴部門并立的權力配置格局的形成,或多或少受到了將公訴和法律監督對立起來的觀念的影響,以為由專門部門行使偵查監督權更有利于實現偵查監督的目的。殊不知,公訴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具有監督性質,[16]公訴與法律監督是渾然一體的,無法截然分開。從各國訴訟程序的設計來看,監督職能與控訴職能也是有機地融為一體的。[17]具體到偵查監督方面,如果說偵查監督的價值是犯罪控制和人權保障,[18]那么如前所述,這與公訴的追求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價值又是根本一致的。換言之,偵查監督所要實現的價值就是公訴的價值,二者本無法分離,很難認為除此之外偵查監督還有其他獨立的價值。因此,我們討論完善偵查監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改變指導思想,樹立偵查監督是為了確保偵查權的行使圍繞于公訴的需要的理念。與此相應,我們還要完善偵查監督權的配置。從短期看可以加強批捕與公訴的聯動,如部分地方采取的訴捕聯席會議或者偵訴捕聯席會議制度等,以盡可能地減少職能重疊所造成的弊端。長期看可以探索偵查監督權重新配置的可能性。目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實行的捕、訴一體化,是一個可以探討的有價值的思路。
二是要形成以公訴中心的辦案制度與機制。如果說改變指導思想屬于“頂層設計”的范疇,那么完善辦案制度則是具體操作的范疇。很多論者將偵查監督效能不好的原因歸結于法律規定不夠具體。例如,有的人指出:“我國的刑事偵查監督機制只是原則地賦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權,……除制約型監督確定了通過審查批準逮捕的方式實施監督外,沒有確立其他途徑,……使得監督無從下手,或者監督變得有名無實,不能發揮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規范引導效用?!盵19]筆者認為,法律規定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是一個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除此之外還有以下原因:一是公安機關考核機制的原因。當前公安機關的考核主要關注的是破案率、批捕率等,而不關注勝訴率。在此背景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構成制約的唯一手段是審查批捕,于是公安機關自然也就形成了逮捕中心主義的辦案習慣,偵查權的行使只是為了逮捕嫌疑人而非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本應“一條心”的偵查和就成了“同床異夢”,有分工無配合。二是懲戒機制缺失的原因。檢察機關對偵查違法的監督方式主要是口頭糾正或者發糾正違法通知書,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最終只能是不了了之。因此,要形成以公訴為中心的辦案機制,除了完善法律規定外,還要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要改革公安機關的考核機制。只有將最終的追訴效果作為偵查機關的考核標準,偵查人員才有足夠的積極性去實施全面有效的偵查行為,否則無論如何監督,都很難產生明顯效果。二是要完善偵查違法的懲戒機制。我國沒有專門的文官懲戒機構,對于違法違紀公務員的懲戒,一般是由所屬單位內部負責,檢察機關雖然發現偵查違法、違紀行為,但無力使之交付制裁。為此,我們可以仿效民國時期的做法,由公、檢、法、人事、監察等部門的人員組成專門的司法官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發現偵查違法行為的,可以提交懲戒委員會請求懲戒。這樣既解決了因為懲罰力度不足而使偵查監督失效的問題,又能夠對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構成制約。
三是要建立知情權保障機制,為偵查監督權的行使提供信息保障,解決偵查監督的時間滯后性和范圍有限性。信息不對稱,是導致監督效能大打折扣的重要原因。所謂偵查監督,是指監督主體(主要是指檢察機關)從外部對刑事偵查行為實施的法律控制[20],其是否有效,取決于能否及時、有效、充分地獲取監督對象的信息。但我國的偵查程序帶有極強的封閉性,檢察機關缺乏有效的接入渠道,無法及時、全面地獲取偵查信息,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督。具體而言,應當建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監督機關知情權的實現。從短期來看,可以推行公、檢之間的重大案件偵辦信息的通報制度。從長期來看,應當將公安機關的辦案系統與檢察機關辦案系統聯網整合。從偵查機關立案開始,案件就分配到檢察機關的承辦人手中,并由承辦人進行全程跟蹤監督。這樣一是可以解決過去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無法監督的難題;二是可以及時防止偵查活動違法,保障被追訴人的權益,實現公訴的程序正義價值;三是可以提高偵查質量,及時發現偵查活動中存在的不足,引導偵查機關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確保追訴目的的實現,落實公訴的實體正義價值。
注釋:
[1]參見龍宗智:《評“檢警一體化”――兼論我國的檢警關系》,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2]參見左衛民、趙開年:《偵查監督制度的考察與反思――一種基于實證的研究》,載《現代法學》2006年第6期。
[3]這些成果如李莉:《論我國偵查監督體制的合理構建》,載《法學雜志》2009年第2期;李樂平、吳小強:《審查逮捕后至移送前偵查監督機制之構建》,載《人民檢察》2012年第4期;但偉、江濤:《偵查監督制度研究――兼論檢察引導偵查的基本理論問題》,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2期,等等。
[4]林鈺雄著:《檢察官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頁。
[5]朱觀編著:《刑事訴訟法要義》,大東書局1943年版,第215頁。
[6]戴修瓚著:《新刑事訴訟法釋義》(下冊),上海法學編譯社1934年版,第2頁。
[7]陳瑾昆著:《刑事訴訟法通義》,北平朝陽學院1930年版,第264頁。
[8]姜偉:《論公訴的程序意義》,載《人民檢察》2002年第2期。
[9]姜偉:《公訴的價值》,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10]萬春:《偵查監督制度改革若干問題》,載《河南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11]周國均:《關于偵查監督之探討》,載《中南政法職業學院學報》1994年第1期。
[12]參見劉妍:《偵查監督機制的構建與完善》,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年第5期。
[13]參見王學成:《論偵查監督》,載《法律科學》2002年第3期。
[14]當前理論界傾向于將“監督”與“制約”的概念者區分開來,如一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指出:制約意味著一個權力在得不到其他權力支持的情況下,無法單獨實現其目的(參見侯少文:《監督的含義及其與制約的區別》,載《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3年第9期)。以此為標準,審查批捕屬于典型的權力制約。但筆者認為,可以對“監督”、“制約”作理論上的區分;但在實踐中則很難區分何為監督,何為制約,故在本文中權力制約也屬于權力監督的范疇。
[15]何家弘:《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檢警關系》,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23期。
[16]謝佑平:《論公訴權的監督性》,載《法學》2007年第9期。
[17]參見石少俠著:《檢察權要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頁。
[18]吳波、徐立穎、吳海倫、趙福平:《論我國偵查監督改革的價值取向》,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19期。
掘井及泉范文6
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礎工程的薄弱,以及證券化過程中如何進行債權轉讓通知及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等問題的不明確,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會計方面的瓶頸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等問題決定著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缎刨J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作為《試點辦法》的配套措施,在全面規范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貸款服務機構、投資機構等適用會計規范基礎上,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1)信貸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問題
信貸資產轉移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考慮兩方面問題:第一,被證券化的資產是否應該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即是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的問題;第二,合并問題,即特定目的信托是否需要和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
對于是否把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問題,主要取決于該證券化行為被當作“銷售”處理還是“擔保融資”處理,這是發起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因為不同的處理方法會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會計處理規定》主要借鑒了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同時考慮中國現行的會計制度,以對“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分析為基本出發點,充分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來界定已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是否實現真實銷售,即終止確認。
特定目的信托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載體,由于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財產,從風險隔離和《信托法》的要求看,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而單獨核算。但若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其會計處理將不同。
(2)投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
投資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持有者,其會計處理問題影響到投資積極性。根據《會計處理規定》,投資機構取得的資產支持證券應當作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機構取得的信托收益,應當區分屬于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本金部分和投資收益部分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期末,投資機構應當對所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發現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稅收方面的瓶頸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我國稅務總局相關人士亦指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稅收處理問題應結合證券化本身的特點和我國稅制現狀,制定和完善證券化稅收政策應當堅持稅收中性、稅負合理、促進證券化發展與反避稅統一、與金融稅制改革和資產證券化發展方向一致的基本原則。
稅收處理規定主要需解決以下問題:避免重復征稅、征稅環節的確定以及征稅收入的屬性等等。另外,由于證券化產品可能涉及多個地區和不同分行的貸款資產,因此,在稅務問題上,還出現了地區法規、部門法規與中央利益的協調問題。
發起人的稅收負擔主要來自于資產轉讓環節,這涉及兩問題:一是發起人因出售信貸資產而取得的資產轉讓收益是否應繳納所得稅?二是資產轉讓所造成的損失能否從發起人的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
國際上對于作為發行人的SPV是不征稅的,僅對投資者征稅。《稅收通知》較好的體現了稅收中性和避免雙重征稅精神。
《稅收通知》規定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对圏c辦法》規定資產支持證券須進行強制評級(私募發行可以豁免) ,但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試點辦法》規定了多種信用增級方式,但我國的信用增級機構還很不成熟,離專業的金融擔保還有很大一段差距。
針對中介服務機構所存在的問題,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法規應明確規定中介服務機構的權利及職責要求,建立相關機構更換機制,激勵相關機構恪盡職守;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監管?!对圏c辦法》及《監管辦法》等均較好的體現了上述立法要求。
信貸資產轉讓及抵押權變更
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銀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將其對原始債務人的債權即證券化資產轉移給受托人,該轉移涉及如何履行現行法律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該問題影響到資產轉讓的合法有效,沖擊著信貸資產轉讓后風險隔離和融資目的的實現。
從境外立法的情況來看,較多國家如意大利、日本和韓國等采用了公告或登記的方式進行通知?!对圏c辦法》第12條規定,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肮嫱ㄖ钡囊幎ㄝ^好的處理了成本與效率的關系,節省了成本,提高了操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