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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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利范文1

關鍵詞:行政補償思想;財產權利觀;歷史變遷;溯源

制度的形成往往源淵于思想的啟蒙。制度的變遷往往也是思想嬗變的結果。行政補償制度-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保障制度-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行政補償思想形成和發展的結果。本文嘗試以財產權利觀的歷史變遷為視角,追溯行政補償思想萌芽的歷史源淵。

一、“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思想與絕對財產權利觀

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造成了生產者的相互隔離,人民只有盲目地被迫服從于政府權力,服從于長官,服從于皇帝。國家是不受限制的、至高無上的,人民對國家應絕對服從。家國合一、君權至上的思想觀念、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使人民對于任何自身權利的被剝奪、被蹂躪的事實很少從法的角度去考慮是非。國家違法侵犯人民合法權益都不會賠償,更無因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補償了。(注釋1) 從而,在前資本主義時期是無財產權可言的,當然也就不會有基于財產權保障的行政補償制度可言。如偶有零星的補償,也只能被視為統治者施恩于民,而非人民私權利的內容。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開放的經濟摧毀了封建社會的行政特權觀念,催化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新觀念的產生和發展。從而才為基于尊重財產權的行政補償思想的萌芽提供了合適的土壤。

18世紀初至19世紀末,是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并鞏固政權,發展資本主義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資產階級尚未擺脫封建專制統治陰影的籠罩,深感喪失自由和財產的恐懼。因此,資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之后,大都在憲法之中明確規定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雖然濫觴于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但其思想源頭卻可溯及源遠流長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洛克首次創造了勞動價值理論,從而使財產權成為一種先于國家而存在的自然權利。人的勞動產生了財富,并賦予勞動者以自由享用的權利;只要合理使用并不產生浪費,任何人的財產權都不應被剝奪或侵犯。洛克還指出,在純粹的自然狀態下,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注釋2) 都不受他人的損害和侵犯??墒沁@種人人都可執行的自然法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混亂和不安全。因此,人們在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政府,并把一些權力交給它。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財產。財產之所以得與生命、自由同等列為個人重要之權利,是因為,財產既是個人謀生并改善生存條件的手段,也是他免于壓迫和奴役的基本保障。(注釋3) 洛氏甚至還認為:“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注釋4)

洛克的思想無疑契合了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主義特權的要求,因此,受到了普遍歡迎,并為后來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廣泛借鑒。同時,洛克的學說還為資產階級革命的法律文件所確認。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已經作為“不證自明”的真理,宣稱財產(還有生命、自由)是“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1789年的法國《人與公民權利宣言》第2條莊嚴地向全世界宣示:“任何政治社會的目的,皆是保護人的自然與不可戰勝之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壓迫之抵制”,同時在第17條特別宣稱:“財產權是不可剝奪的神圣權利”。同年國民公會第一次會議明確宣布“個人和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1793年3月18日,國民公會又頒布法律,規定對所有“提議制定破壞不動產或工商戶財產、土地的其他法律”的人處以死刑。(注釋5) 而18世紀中葉英國的一位老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也曾這樣形容過財產權對人的神圣性: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來,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闖進這間門檻已經破損的房子。這就是常常被引為經典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寓言。

二、“天賦人權是毫無根據的”-社會連帶思想與相對財產權利觀

近代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與對合同自由的法律保障彼此配合,共同作用,打破了封建主義的經濟桎梏,奠定了近代自由國家、市民社會以及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的基礎,促進了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私人財富的激增,并最終迎來了17、18世紀的近代文明。但是,不到一個世紀,所有的人都目睹了這套體系的瓦解。其中的核心概念-個人的天賦權利-已經失去了生命力。因為,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毫無限制的自由競爭的經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種種矛盾-資本壟斷以及貧富的兩極分化,自由競爭的極端化制造了可以摧毀自由競爭制度本身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特別是1929年的世界性的經濟危機以及此后帶來的長期的經濟大蕭條暴露了自由市場自由調節的不可靠性。與此相適應,學家開始對過去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說法進行反思,轉而認為“財產權的含義來自國家對它的定義” (注釋6) 不存在先驗和絕對的財產定義,財產內涵和職能必須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加以調整?!懊總€基本權利,似乎在本質上,都含有內在的可限制性”,(注釋7) 私人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受到政府管制,實屬無可避免。(注釋8) 倡導“社會連帶主義”的法國憲法學家萊昂。狄驥就指出:“人不可能僅僅因為自己是一種社會存在而自然地獲得某種天賦權利。作為個體的人僅僅是一種知性的造物。權利的概念是以社會生活的概念為基礎的。因此,如果說人享有某些權利,這些權利只能來自他所生存于其中的社會環境,他不能反過來將自己的權利凌駕于社會之上?!薄疤熨x的權利-這種主張是毫無根據的;它無法得到任何直接的證據的支持。它是一種關于人性的純粹的形而上學的命題。它只是一種語言表達方式而已,卻不具有任何科學的或實證的價值?!?(注釋9) 事實上,“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注釋10) 權利總歸是有限(limited)或有條件的(conditional)。所謂“有限”的權利保障范圍,就是指個人權利的范圍或空間具有一定的界限,超過這個界限就不受憲法或法律保護?!盁o限”(unlimited)的權利范圍是指個人權利不受任何條件或法律的約束。這在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權都不是無限的,至少今天還有許多國家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以死刑。憲法也不可能保障無限的個人權利,因為人類社會的生存空間是有限的,因而一個人權利的膨脹必然遲早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法律也并不創造無限或絕對的權利。

三、“財產權伴隨著義務”-憲法規定國家財產征用權

“法律發展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現代市場經濟替代近代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其重心便由傳統的個 人自由權轉移到以社會利益為內容的‘社會權’”。(注釋11) 許多傳統的資本主義國家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會改良主義的方式,企圖在維持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相對限制私人財產權,強調公共福利,從而實現了從近代自由國家向現代社會福利國家的轉型。(注釋12) 事實上,即使是極力主張財產私有的亞里士多德也并不主張極端的私有制。他認為“‘產業私有而財物公用’是比較妥善的財產制度”。(注釋13) 也就是說亞氏還是考慮到了公民的社會福利。在現代社會國家里,私人財產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不再是絕對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了。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財產權這一法律概念-作為穩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發生了近乎解體的變化”、財產權“已喪失了其傳統的憲法地位:私有財產權不再是個人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的界限了?!?“美國政治思想中私有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在理論上所具有的持久的和一貫的修辭力-盡管其含義發生了劇烈的變化,在法律實踐中那種神圣性也受到了侵犯。” (注釋14) 德國學者基爾克認為:“私有財產絕對不是一個絕對的權利,一個無義務性的財產權,將‘毫無前途’可言?!?(注釋15) 財產權利觀的這種劇烈變化直接反映到了憲法條文之上。自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以來各國憲法都拋棄了私人財產權絕對、不受任何限制的理念,轉而倡導對私人財產權進行必要的限制。如魏瑪憲法第153條第1款規定:“財產權,受憲法之保障。其內容及限制,由法律規定之”;第3款規定“財產伴隨著義務。其行使必須同時有益于公共福利?!贝四司哂鞋F代意義的財產權憲法保障制度的嚆矢。(注釋16) 德國還在一則案例中這樣表明態度:“法院必須記住:議會不僅有責任保護個人利益,而且還有義務在保證公共利益的必要程度上去約束個人權利,它必須努力帶來個人自由領域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公正平衡?!?(注釋17) 二戰后各國憲法則更擴充了此項原則的精神,對私有財產給予了更多的限制或課以更多的義務。從各國憲法規定來看,在現代社會國家里,私人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要受到以下一些限制:

第一,財產權“伴隨著義務”,即財產所有人有使用其財產的義務,否則得由有使用能力之人使用其財產。

第二,財產權受“公共福利”的制約,即財產權的行使須同時有助于公益達成。

第三,財產權的內容“由法律規定”。(注釋18) 正如克魯澤所言,在現代社會,財產權的無條件的不可剝奪性只能是一句豪言壯語,在革命的狂熱和憲法的曙光中,人們很容易在屋項上為它吶喊,但是事后冷靜下來,真要實踐它卻幾乎是不可能的。(注釋19) 當財產權神圣、絕對的神話被打破時,憲法便賦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私人財產進行征用的權力。(注釋20) 基于這種憲法授權,無論財產所有者是否愿意,政府均可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強制取得私人之財產?!柏敭a權是政府權力的界限,但這種界限卻是政府自己劃定的。” (注釋21) 那種認為財產權是自由之基礎和對政府之限制的觀念實際上已成為一種流傳久遠的神話傳說,“政府不能拿走屬于我的東西”的時代一去不返。(注釋22)

四、“無正當補償便不能剝奪”-財產征用補償思想的形成

接下來的問題是,公共利益又可以說是令法學家最感困惑的不確定概念之一。(注釋23) 公共利益作為一個正面價值評斷的概念,“必須以一個變遷之社會中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因素及事實,作為考量該價值的內容。尤其,在民主及法治國家,對于公益價值之決定,更須以法的角度來予以充實。” (注釋24) 國家不能僅僅根據一個抽象的“公益” (注釋25) 就隨意地剝奪個人的基本權利。執法機關也不得任意要求個人利益服從自稱的公共利益。

然而,“實際上‘公用’ (注釋26) 一詞長期以來被界定的如此之寬泛,因而幾乎不再是什么屏障了?!比藗儸F在“所關心的不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而是補償的計算和理由”“什么樣的行為如此嚴重地干預了財產權以至構成了征用”(并因此要求補償)的問題反過來變成了如下問題,即“我們認為對什么樣的行為應給予補償,并因而稱之為征用?” (注釋27) 這一轉換反映了一個事實,即唯一的問題已變成補償問題。易言之,雖然各國一般都規定政府征用公民財產必須出于“公益”的目的,但是憲法制約的松弛,往往導致行政征用制度“養成”過度追求公益的性格。因此,人們只好轉而更加關注比較實際的“補償”問題了。“無正當補償便不能剝奪(no expropriation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的原則,在任何實行法治的地方都得到了承認。這項原則實際上是法律至上原則的不可分割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正義的要求所在。

財產權利范文2

[關鍵詞]女性;財產;彩禮;嫁妝;完婚贈禮;寡婦產

中世紀女性在婚姻關系中獲得財產的方式主要有彩禮、嫁妝、完婚贈禮和寡婦產等,在中世紀女性地位普遍低下的的情況下,婦女通過婚姻獲得的這些財產權利是非常難得的。

一、彩禮和嫁妝

1、彩禮

西歐封建社會共有兩個元素,一個是羅馬元素,另一個則是日耳曼元素。中世紀西歐許多封建制度的形成在古典時期日耳曼民族的風俗習慣中都能找到一些源頭。在《日耳曼尼亞志》中有這樣一段記載:“至于說到訂婚的禮物,不是女方把嫁妝送給男方,倒是男方向女方交納采禮。由父母和親戚出面鑒定采禮,但這些采禮只是一頭牛,一匹勒韁的馬、一面盾、一支矛或一把劍,既不是為了迎合女人的口味,也不能用作新婦的裝飾;當送了這筆采禮以后,妻子就被娶過來了,而她也帶來一些盔甲之類送給自己的丈夫。他們認為這是一種最大的約束,這是一些神圣的儀節,這是一些保障婚姻的神力?!保?)在古典文明時期,日耳曼人便有了由采禮作為保證的婚姻關系,雖然那時只是一些牲畜或者武器,但是到了中世紀時期,這些采禮也就變成了錢物或者土地這種不動產的形式。

采禮也就是我們常所說的聘禮、彩禮,通常是男方轉讓給女方的財產。在古典時期的日耳曼民族中采禮是交給女方父母和親戚的,而不是用來迎合婦女的口味和裝飾的需要,而且,充滿著婚姻交易的色彩。但是,到了公元5世紀末,給新娘家人的彩禮已部分或全部地演變為給新娘的贈禮。(2)只不過,這種“采禮”價值并不是很大,“只是一般性的或象征性的禮物”。(3)

2、嫁妝

嫁妝就是女性結婚時從娘家帶到夫家的財產,一種是由父親給予女兒的財產,另一種則是女兒從娘家繼承到的遺產。嫁妝最初的形式是地產,但是,由于中世紀盛行一子繼承制或者長子繼承制,使得男性的繼承權高于女性,因此,通常情況下女性就失去了土地這種不動產的繼承權?!暗?300年以后,地產形式的嫁妝逐漸被金錢所取代”。(4)所以,嫁妝一般是動產,而不是不動產。

而且,嫁妝的多少依照夫家的娘家的財力而定。對貧窮家庭而言,嫁妝指的是被褥、家庭用品等,一般她們會把嫁妝留給后代或者教會?!八_默塞特的伍爾夫沃諾就把嫁妝奉獻給了圣彼得修道院,大量的衣服,最好的祭壇,許多床單被褥,窗簾等,留給兩個兒子的是掛毯、床單被褥和桌布”(5)。而對于富貴之家而言,則主要是珠寶、衣服和家具等?!胺ㄌm克王國公主里格絲在同西班牙的西哥特王子婚姻中,里格絲的嫁妝就裝了50大馬車;而不幸的是,在半路上,里格絲的衛兵搶劫了大部分。”(6)

3、彩禮和嫁妝的控制權

無論是男方給予女方的彩禮還是女方帶到男方家中的嫁妝,婚后都由丈夫托管,而且,“嫁資財物在婚姻存續期間歸丈夫所有”(7)。同時,根據“夫妻一體原則”(8),即“普通法將妻子與丈夫視為一個整體,規定有關妻子的各項事務均由丈夫;妻子無權單獨同第三方簽訂契約及其他法律文書,若確有必要亦須丈夫在場;無權單獨提訟;無權贈與或遺贈財產,因為婚后妻子根本就沒有屬于她個人的任何財產,連嫁妝都由丈夫掌握。”(9)因此,婚后丈夫擁有彩禮和嫁妝的控制權,而女性則沒有。

二、完婚贈禮

完婚贈禮,也稱為晨禮,這是新郎在新婚后的第一個早晨贈給新娘的禮物,大概是男子在得到他的妻子的處女身后賞給她的禮物?!霸谥惺兰o的早期,正式的完婚結成了婚姻,晨禮就是其標志”。(10)完婚贈禮不僅僅局限于金錢,而且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時,完婚贈禮的價值要大的多,不見體現在數額上,而且體現在占丈夫財產的比重上。據史料記載:“都爾主教格雷戈里講到墨洛溫王朝的國王希爾佩里克賞給他的新娘加爾斯溫特的晨禮著實令人吃驚,晨禮包括波爾多、利摩日、卡奧爾、勒斯卡爾和雪城等5個城市”(11)。當然,這是貴族的完婚贈禮,其數額之大也是不足為奇的。但是,即使是普通民眾的完婚贈禮,也是相當可觀的,“佛朗克族人的法典規定,習慣上的晨禮是50個索里達。這相當于一名自由男子1/4贖殺金的價值,或者說,相當于25頭公牛的價格?!保?2)可見,完婚贈禮不論是在貴族階層還是在普通民眾中數量和比重都是相當可觀的。

但是,完婚贈禮不像彩禮和嫁妝婚后是由丈夫控制的,而是全權由妻子支配,而且丈夫不能代管、托管。妻子去世時,還可以按其意愿給予娘家。這在婦女地位低下的中世紀來說,完婚贈禮顯示了其獨特之處,體現了社會對婦女地位的重視。

三、寡婦產

1、寡婦產的內涵

所謂寡婦產,就是新郎和新娘結婚時,新郎在教堂門口當眾宣布將自己的一部分財產贈給新娘,通常是土地這種不動產,一些法典(如:公元602-603年肯特王國頒布的《埃塞爾伯特法典》和公元7世紀威塞克斯王國頒布的《伊尼法典》)證明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已經出現了寡婦產。而且,寡婦產在婚前就已經是商量并確定下來的。即使沒有婚姻協議,根據當時的共識,人們會尊重習慣,認定男方已同意將一半的土地或財產給妻子。寡婦產的作用在于,假如在婚姻中丈夫先于妻子離世,那么守寡的妻子就可以用這一部分的財產作為今后生活的保障,并且終身享用。按照“夫妻一體原則”,婚后妻子不應是一個獨立行為人。但是,一旦丈夫去世,妻子便獲得了獨立的人格,執掌家庭,并且恢復其應得權益。即使是丈夫生前轉移出去的土地,也可以收回其寡婦產。

2、法律和教會對寡婦產的保護

在12世紀末13世紀初時寡婦產已十分明確,以13世紀為標志,寡婦產的強化達到了它的高峰,無論是世俗法律還是教會,都對其進行保護。

首先,13世紀初普通法就明確保護寡婦產。例如在1215年頒布的《大》第7條規定:“寡婦于其父身故后,應不受任何留難而即獲得其嫁資與遺產。寡婦之嫁奩、嫁資、及其得之遺產與其逝世前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價?!沧栽父募蕖持褘D得于其夫身故后,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間其嫁奩應交還之?!蓖瑫r,第11條還規定不能用寡婦產來償付亡夫生前債務。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寡婦產的保護。因此,“在普通法的保護下,中世紀后期英國形成了一批“richoldladies”(富裕的老夫人)?!保?3)

其次,教會對寡婦產的保護也在加強,一方面是出于仁愛的目的,對女性弱者的保護,而另一方面則與其對婚姻干預的強化有關,“教會贊許新郎公開將禮物贈送給新娘,因為這一公開的財產贈予行為,有助于造成婚姻本身的公開性”。(14)

無論是世俗的法律還是教會都對寡婦產起到了一定保護作用,因此,有人說:“寡婦產是中世紀婦女的一份保單”(15),那么寡婦產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落實情況又是怎樣呢?

3、寡婦產的落實情況

寡婦產是寡婦終身享用的,而且受到傳統習慣的認可以及世俗法律、教會的認可,但是仍然存在影響寡婦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兩點:

首先,未經允許再嫁的,這里主要是指未經領主的允許。10世紀時寡婦再嫁是很普遍的問題,但是這對她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構成了威脅,因為在婚后,她的財產同樣為后夫代為管理,因此,為了對初婚所生子女財產權利的保護,如果寡婦再嫁,將會影響到其寡婦產的使用。

其次,就是寡婦行為不檢點,如果發生這一情況,那么,就由領主來對寡婦加以處罰,最嚴重的結果就是將土地收回。

但是,一般情況下,寡婦產的使用情況還是比較穩定的,即使她的權益受到威脅,在中世紀后期,婦女已經可以進入法庭提訟了,正是由于法律的保護,中世紀的寡婦產權利似乎是業已確立的財產繼承習慣中最為持久、最為穩定的傳統。

四、總結

在中世紀女性的地位普遍比較低下的情況下,女性在婚姻關系中通過彩禮、嫁妝、完婚贈禮和寡婦產等方式卻獲得了一些財產權利,尤其是寡婦產,顯示了中世紀女性地位的提高,這些都說明,在中世紀婦女的地位逐步得到社會的承認和重視。

參考文獻:

[1]塔西佗著,馬雍、傅正元譯:《日耳曼尼亞志》,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

[2]克里斯蒂安、克拉普斯、朱伯編:《西方婦女史Ⅱ》,劍橋,1994年版。

[3]休斯:“歐洲地中海地區的婚禮和嫁妝”,見卡普蘭編著:《婚姻交易:歐洲歷史上的婦女和嫁妝》。

[4]詹尼弗?沃德:《中世紀后期英國貴族婦女》,朗文,1992年版。

[5]懷特洛克:《英國歷史檔案》,第l卷,第524頁,轉引自弗朗西斯和吉斯:《中世紀的婚姻和家庭》。

[6]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費安玲譯:《民法大全選譯》Ⅱ,《家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7]都爾教會主教格雷戈里:《法蘭克人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

[8]托尼?普萊德:《財產與政治:有關中世紀后期英國歷史的論文》,艾倫薩頓,格羅斯特出版社,1984年版。

[9]米歇爾.M.希恩:《教會法對英格蘭已婚婦女財產權的影響》,《中世紀研究》第25卷,1963年。

[10]沃爾克編著:《中世紀英格蘭的妾子和寡婦》。

[11]陳志堅:《試論中世紀英格蘭貴族婦女的不動產繼承權》,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

[12]俞金堯:《中世紀歐洲寡婦產的起源和演變》,世界歷史,2001年第5期。

注釋:

(1)【古羅馬】塔西佗著,馬雍、傅正元譯:《日耳曼尼亞志》,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64頁。

(2)克里斯蒂安、克拉普斯、朱伯編:《西方婦女史Ⅱ》,劍橋,1994年版,第177頁。

(3)休斯:“歐洲地中海地區的婚禮和嫁妝”,見卡普蘭編著:《婚姻交易:歐洲歷史上的婦女和嫁妝》,第19頁。

(4)詹尼弗?沃德:《中世紀后期英國貴族婦女》,朗文,1992年版,第2頁。

(5)懷特洛克:《英國歷史檔案》,第l卷,第524頁,轉引自弗朗西斯和吉斯:《中世紀的婚姻和家庭》,第

107頁。

(6)休斯:“歐洲地中海地區的婚禮和嫁妝”,見卡普蘭編著:《婚姻交易:歐洲歷史上的婦女和嫁妝》,第25頁。

(7)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費安玲譯:《民法大全選譯》Ⅱ,《家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頁。

(8)依據《圣經》:男子離別父母與妻子結合成為一體。世俗普通法中關于“夫妻一體”原則規定:①妻子婚前婚后的財產(除完婚贈禮)全部由丈夫占有,妻子轉讓地產需經丈夫同意;②妻子婚前所獲動產為丈夫所有且隨意支配;③妻子隨身物品丈夫隨意處理;④妻子不應是一個獨立行為人。

(9)陳志堅:《試論中世紀英格蘭貴族婦女的不動產繼承權》,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

(10)休斯:“歐洲地中海地區的婚禮和嫁妝”,見卡普蘭編著:《婚姻交易:歐洲歷史上的婦女和嫁妝》,第28頁。

(11)都爾教會主教格雷戈里:《法蘭克人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456頁。

(12)俞金堯:《中世紀歐洲寡婦產的起源和演變》,世界歷史,2001年第5期。

(13)托尼?普萊德:《財產與政治:有關中世紀后期英國歷史的論文》,艾倫薩頓,格羅斯特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頁。

財產權利范文3

從某種角度看,只有虛擬財產問題才是我們所面臨的全新問題。而其他兩個問題通過我們現有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基本上是可以解決的。哲學上對物的定義有很多種說法,一般而言在國內主流的比較傾向于唯物主義哲學的定義:獨立于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因而我們法律上對待物也應該是基于這一哲學上的認識而判斷的。對于虛擬財產是否應當屬于法律所調整的物的客體必然要也需要從哲學上尋找依據?,F在主要有兩種對立的意見,一種認為虛擬財產應該屬于物權的調整范圍,具有財產權屬性;一種認為虛擬財產不具備民法上物的構成要件,最多屬于著作權范圍。

對于把虛擬財產看作物權的觀點,其主要支持的論點在于虛擬財產在理論上的可計算性,以及由此推導出來的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這種觀點認為由于虛擬財產在現實社會中交易所體現出了貨幣價格,因此這種價格就代表了虛擬財產具備商品的交換價值。虛擬財產在特定人群中的有用性,賦予了其使用價值。而貨幣是一般等價物,體現了一定的價值。綜上所述,他們認定虛擬財產是商品,而商品恰恰是民法調整的主要財產范圍。在國外有些國家和地區也的確把虛擬財產認定為了“動產”①。

我認為上述推論是經不起推敲的,因為從其觀點來看他只是借用了政治經濟學中一些術語,在沒有認真理解什么是價值,使用價值,交換價值的前提下就不恰當的使用這些詞進行論證。以下兩點作為虛擬財產物權理論運用的結論是站不住腳的。

批判觀點:1、通過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可以計算虛擬財產的價值。

我們不能認為虛擬財產在形式上可以作為類似的商品流通就一定具備了直接的價值,就凝結了人類無差別的勞動。本質上講,玩家對網絡游戲使用是一種純粹的娛樂行為而不是生產勞動行為。這是屬于消費環節上產生的,并且玩家在游戲中的行為本身并不是一種勞動行為,更不存在所謂的創造價值活動。有價值的是占有虛擬財產的這種權利,而不是虛擬財產本身。因而一個游戲玩家無論在游戲中花費的多少時間,都不屬于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不屬于個別勞動時間,更不能用社會勞動時間來計算。政治經濟學上的勞動創造價值,是在生產階段產生的,而不是在消費環節產生的。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個因素或兩種屬性。作為商品,首先它必須滿足人的某種需要而存在,這便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商品的使用價值還有其特殊性。第一,作為商品的使用價值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而是為了滿足他人的需要。第二,它供給別人滿足需要,不是無代價的奉獻或贈與,而是通過交換轉移到別人手里。顯然這種使用價值是一種社會屬性。

網絡游戲中的虛擬物品,首先,不具備普遍的社會屬性,它僅僅是對社會中很小一部份玩家來說具有使用價值;其次,商品的使用價值不是對于商品生產者來說的,而是針對購買者來說的,即該虛擬物品不是滿足自己使用的,而是滿足他人使用。從虛擬物品本身來講并不能獨立承擔起滿足其他玩家需要的功能,而需要游戲運營商的配合才可以,當游戲運營商修改了某種道具的屬性時,該虛擬物品所承載的權利價值亦會有所改變;再次,網絡游戲中的道具取得一般都是一種概率事件,不是必然能得到。而做為商品存在的其他財產一般而言都是一種勞動的必然產物(除了某些自然資源以外)。玩家得到的虛擬物品不是出自玩家自己的創造和生產,而是由網絡游戲運營商有控制的投放的。虛擬物品的屬性是由游戲運營商開發,制定和修改的。玩家沒有權利直接參與到這一活動中來,僅僅是在游戲中享受該物品在開發商的規定下所享有的權利。

批判觀點:2、虛擬財產具有物的載體,可以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價值。

虛擬財產是否可以找到其物的實在載體?從表面現象來看虛擬財產似乎僅僅是存在于網絡中的一種意向,至多屬于無形物的范疇。但是虛擬物又不像“電”這樣的物質是一種自然存在的無形物,而是一種基于虛擬現實技術的在虛擬社區中的社會存在,因此虛擬財產在實質上我們可以認定是一種基于社會存在的物。我們無法否定其社會存在物的性質。

網絡本身應該是一種客觀的社會存在,是對現實社會的延伸。網絡的載體是各種客觀存在的信息數據。這些信息數據包含著網絡的內容,規則等一系列體現網絡價值的東西。從這個角度上看,任何有價值的網絡資源都是建立在信息數據上的,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自然也不例外。我們從表面上看到的只是一些虛擬的東西,但是在這些虛擬物背后都必然存在著一定的信息數據(具體而言這些數據包括:玩家的個人的資料,玩家通過某種特定程序生成的數據,玩家從合法渠道得到的數據,如轉讓,贈與,互易,買賣等)在物理層面上玩家是在利用自己所控制的一段程序數據或信息數據來實現虛擬物的流轉的??梢娞摂M財產是可以找到其物質附著體的。但是真正有價值的并不是這些附著體本身,而是對這些數據的使用權。這有些類似于有價證券,它代表著一定的價值而它本身卻沒有價值。臺灣一些學者認為這些基于磁介質的數據就是虛擬財產的物的載體。我不否認,但是這些載體的存在并不能當然成為民法上所調整的物。因為占有這些數據并沒有價值,有價值的是在特定網絡環境中對這些數據的使用權。

我們可以做這樣一個假設:

前提,儲存在磁盤上的數據就是法律作調整的虛擬財產本身。

玩家甲通過訴訟勝訴了,法院判決返還虛擬財產。運營商將這一段數據復制給了玩家。此時玩家得到了作為載體的數據。但是玩家是否真的實現了自己的權利呢?顯然沒有。玩家個人占有游戲中的某一段數據是沒有意義的,只有運營商把這一段數據運用到游戲中,玩家使用時才會發生作用。

網絡游戲不同于一般的單機版電腦軟件。它的特點就在于單機運行是無意義的。因而游戲的數據自始至終都是由運營商占有的,玩家的客戶端僅僅是提供接入服務而已。

結論,這種一味的基于物的概念而認定的虛擬財產在法律上的實現是荒謬的。

虛擬財產是否是著作權的客體?

作為著作權的客體要求至少要具有原創性,獨創性。我們可以明顯的區別開玩家和游戲相關的兩種活動。一種是純粹的基于游戲本身的娛樂行為;一種是脫離游戲之外的衍生品制作活動。

對于前一種行為,玩家并沒有完全的自由意志而是在游戲所限定的規范內的活動。如玩家給自己命名,完成游戲中的指定任務,得到特定的游戲道具。這一系列行為都是游戲運營商事先規定好的,玩家的自由選擇度是一種規范化,模式化,有嚴格限制的行為。因此我們不能認為基于這種活動而產生的虛擬人物及其物品是游戲玩家的創造行為產生的。

對于后一種行為,玩家脫離了游戲本身。發揮自己的才智進行自由創作,例如,同人漫畫,動畫,文字作品等。玩家僅僅是利用了原來游戲中的某些元素而進行的完全自主的獨立創作活動。毫無疑問在這種條件下的產物是一種受保護的作品。也可以看作是游戲題材相關的衍生品,演繹,改編等周邊作品。

從這個角度看,在網絡游戲內產生的虛擬物品是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的。它不屬于玩家的自由創作,更不具備獨創性。

這些虛擬物品也不屬于運營商著作權的鄰接權范圍。虛擬物品包括虛擬賬號的交易行為是玩家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轉讓,只要這種行為不是通過利用非法的程序漏洞進行的,對運營商來講,由此引發的糾紛就與自己無關。這里就涉及到了如何認定不同的侵權行為和利益所有者的問題。

虛擬財產是用益權利的憑證

網絡游戲是一種服務,而各種虛擬的道具則是在游戲中可以享受某種特定服務的權利憑證。這種特定的服務通常都是由網絡游戲提供商制定和提供的,而不是出于玩家自由意識創造出來的產物。例如:“大話西游2”中的變身卡,玩家購買以后使用該卡片就可以享受在游戲中變身的權利;“傳奇2”中的屠龍刀,戒指等道具都有一定的附加屬性在上面,這些附加屬性就是游戲服務商為持有該物品的玩家提供的特殊服務,玩家一旦擁有了這些道具就享有比其他玩家更好的保護,更強的殺傷力,更容易進行游戲等權利。

游戲中產生的數據自始至終都是由游戲運營商占有的,玩家享有的是游戲數據的使用權。這有些類似于占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現象。并且這種分離對于網絡游戲來說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

這種權利是否具有價值屬性從外在大環境來看至少需要從兩方面來認定。第一,該游戲是免費運營還是收費運營。如果是免費運營,則無法找到相應的等價物來衡量其價值大小,因此不具備可訴性。如是收費運營,由于虛擬貨幣的存在如Q幣等?;蚴枪俜街苯哟_定其固定兌換比率,或是間接通過其他手段維持一定的與真實貨幣的對價。我們可以通過簡單的計算得出其價值。(具體分析見下文游戲幣匯兌機制)第二,該游戲是合法運營還是非法運營。如果是合法當然受到保護,如果是非法或者沒有經過有關機構批準而擅自經營的自然不受保護。

從內在環境來看也需要兩方面來認定。第一,是否具有交易價值。即在游戲中的的需求和數量。第二,取得手段的合法性。非法利用游戲漏洞復制或盜竊其他玩家的物品出售的當然不能認定其合法權益。

游戲幣和現實貨幣的兌換機制在實質上起到了一種類似于匯率機制的體系。

運營商可以通過對游戲定物品的定價和回收來實現對于虛擬匯率機制的調節,穩定游戲內的物價水平。例如網易的大話西游2中就利用可回收的礦石和煉妖石等其它物品來作為標的物,給該物品規定一定的官方回收價格。從而使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大話幣”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進而影響游戲中點卡交易的價格。游戲中的點卡交易在事實上已經很普遍了。這種點卡交易的流程如下:

1,玩家甲用人民幣購買了運營商發行的點卡(現在存在實物點卡和虛擬點卡兩種形態,實際上兩者只是形式的不同,在實質上都是交易和該點卡邦定的帳號和密碼,類似于電話卡或手機充值卡的性質)

2,玩家甲將點卡上載明的帳號和密碼交與第三方中間人(網易則是由官方提供的NPC點卡交易人)

3,玩家乙持有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交付中間人。

4,有中間人負責將玩家甲需要的虛擬貨幣交給甲,乙則得到了該點卡所栽有的權利。

這中間我們不難發現,以點卡為核心的虛擬交易實際上起到了賦予虛擬貨幣交換價值和價值的屬性。從經濟學的角度上講,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交換價值的表現形式就是交換價格。玩家甲對于游戲點卡的購買就是承認了游戲點卡是一種商品。而這種商品必然是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否則就沒有交換的意義。虛擬貨幣在游戲中的使用價值可以用交易游戲點卡這一間接的形式轉化為現實世界的真實貨幣,某種程度上我們無法否認其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存在。

這一交易過程等于是間接的賦予了虛擬財產權利的一定類似于商品的屬性,即具有價值,交換價值和特定的使用價值。因為現實貨幣本身就是代表一定量價值的符號,作為一般等價物和具有交換價值的商品交換和支付是其基本功能。但是從本質上不能把它看作商品。

虛擬貨幣是衡量游戲虛擬財產權利價值的唯一標準和尺度。因此對于穩定虛擬貨幣和現實貨幣之間的匯率關系是運營商必需要把握的關鍵,也是將來處理虛擬財產權利糾紛、確定財產權利價值的必要手段。

侵權的認定和責任、義務劃分

玩家進入游戲時與服務商訂立的合同本身就應該是一個附期限的合同(終期)玩家和運營商事合同關系,并且是一種持續性的合同關系,玩家應該擁有在游戲中使用虛擬人物以及相關數據的用益權利。這些游戲數據應該是屬于運營商所有的,玩家所購買的是運營商的游戲服務,對于基于游戲而產生的數據的用益權也應當屬于玩家自己。并且這些數據對于玩家以外的人,運營商應當承擔保密和保管的義務。

由于玩家和運營商在地位權利屬性,責任、義務分配等各個方面都不相同,因此侵犯玩家和侵犯運營商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針對虛擬財產形成的侵權主要是關系到玩家的,但是運營商在解決爭端中所其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此處運營商的義務應該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保存一定期限內的用戶資料備份(一般應不少于6個月);在用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后有提供數據資料查詢和出具證明材料的義務。

運營商作為網絡游戲服務的提供者若不保存相關數據資料,則糾紛往往無法解決。讓其負保存義務并不是加重其負擔,而是其應該提供的必要服務,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運營商的行為,所以運營商往往逃避責任,尤其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賦予其責任的情況運營商往往為了壓縮成本而不重視對用戶歷史數據的保存。因此在法律上明確運營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已是急待解決的問題。

當然運營商是否也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進行過錯認定。如果是由于程序本身的漏洞被利用而導致玩家損害的,無論第三方是否故意利用,運營商都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果是由于玩家自身過錯泄漏用戶名、密碼等信息導致自己損失的,運營商無過錯則不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對于合法用戶對于賬號交易信息查詢的申請,運營商有義務協助查詢并出具證明材料。

玩家基于相互信任而進行交易,在上當受騙后,被騙物品轉手的。該虛擬財產權利不應該具備追及效力。這是應為虛擬世界本身的復雜性考慮的,我們不僅緊要考慮到保護權利人利益也要考慮到在計算機技術上的可是實現性。虛擬財物再次轉手之后涉及到了復雜的身份認定程序,很難用很低的成本實現??梢哉f是一種過重的負擔,因此不益再做追究。也可適用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如何認定虛擬財產權利所有者身份:用戶名和密碼,注冊時提供的身份證或其它證件復印件,注冊時提供的有效郵箱,和該帳號邦定的手機或小靈通,注冊時提供的有效電話,近期消費憑證至少三張(如充值點卡,交費收據或清單等)

財產權利范文4

如果是自己的合法財產,父母則無權分配;如果子女的財產屬于父母的,父母有權自由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來源:文章屋網 )

財產權利范文5

【關鍵詞】財產權 自然理性 勞動 貨幣

【中圖分類號】B035 【文獻標識碼】A

英國近代啟蒙思想家約翰?洛克的政治學說對當今西方政治學理論領域和制度設計仍然具有公認的重大影響力。洛克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是“財產權”。洛克甚至將人的生命和自由亦視為人的不可侵犯之財產,并認為政治社會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人們的財產。①那么,洛克的財產權理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這些內容之間具有什么樣的邏輯關聯?本文試圖圍繞這兩個問題依次展開批判性的分析。

洛克財產權理論的要旨

“自然理性”與財產權的起源。洛克政治學理論的邏輯起點是“自然理性”概念,他從人的“自然理性”出發推導財產權之起源。在《政府論?下篇》第五章“論財產”的開頭,洛克首先指出,人的自然理性賦予人以“生存權利”,這種權利使每個人對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權;其次,自然狀態里的人,一開始面對大自然時,對任何外在物品并不具備私人所有權,萬物平等地屬于全體人類,而非某一個體?;诖耍巳绾卧诖笞匀恢蝎@得維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品,以行使理性的自然法所賦予人的生存權利呢?洛克引入了“勞動”概念。他指出,自然狀態下的人既然對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權,那么他們對基于自己人身的勞動和所得物,也就同樣享有合法的所有權,私有財產權由此產生。②這是洛克對財產權之起源的“正面論述”。洛克又從“反面”論證了人為何可以將添加進了自身勞動的自然物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這一問題。如果人對自己的勞動所得物不具備所有權,那么,人自然就沒有權利去享用或消費這些所得物。顯然,這一結果與自然法賦予人的“生存權利”是相悖的。所以,為了行使和維護人的生存權,自然法必然使人對自己的勞動所得物擁有財產權。但是,這種財產權是不是一種毫無限制或約束的權利呢?如果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人通過勞動所獲得的財產之界限是什么?洛克接下來仍從“自然理性”的理論前提出發,對財產權提出了兩條限制。

“自然法”對財產權的兩大限制要件。自然法使人通過勞動而對勞動對象和勞動產品具有所有權。同時自然法對這種財產權的成立提出兩大限制要件,它們分別是,“要件A”:個體通過勞動而加工或改造自然物時,必須保證自己留給了其他人足夠多的同類自然物;③“要件B”:個體經勞動所得之產品,必須得到個體的充分和有效利用,對那些因不能充分使用而最終會導致腐敗或浪費的那部分產品,個體并不具有財產權。④洛克以飲水為例,對“要件A”做了生動闡釋。一個人有權利趴在河邊“牛飲地喝”很多水,而不會“損害”到其他任何人,原因是他除了自己喝進肚子的水之外,尚留了一整條河流給他人“解渴”。⑤這個限制條件是至關重要的。而針對“要件B”,洛克則花了較多的篇幅去分析和論述?!吧系蹌撛斓臇|西不是供人們糟?;驍牡??!雹匏?,該要件中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個人的利用限度”。在隨后的分析中,洛克提到了兩種“利用”方式。

勞動者對勞動產品的兩種“利用方式”。這兩種利用方式分別是,“利用方式A”:個體為滿足自身生存之必需而自己消費掉;“利用方式B”:個體自愿贈與他人或與他人的產品相交換。這兩種利用方式的應用由此推導出了以金銀為代表的貨幣產生的邏輯,他認為,以貨幣為中介的交換行為的產生,極大提高了人們擴大生產、創造財富的熱情,從而加速促進了人們的商業貿易往來和經濟的迅猛發展。相反,以金銀為代表的可以持久保存的貨幣在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行為中出現之前,過多地創造易于腐爛的消費品的行為既無意義,也不明智。如果沒有“產品的交換”,如果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僅僅允許人對財產的第一種“利用”方式,那么,人類就只能停留在“自給自足”的原始生產模式中。這顯然不是洛克的理想社會形態,更不符合洛克要為當時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合法性做辯護的理論初衷。

顯然,洛克希望通過引入“利用方式B”以及建立在該利用方式基礎上的“貨幣”理論,來闡釋人類擴大生產和積累財富的歷史與原因。在他引入和論述“利用方式B”時,并沒有意識到,“利用方式B”,以及圍繞該方式所產生的“贈送”、“交換”和“貨幣”等概念與他前面對財產權之界限所做的兩大限制性要件之間并不契合。隨著層層分析,雙方之間的裂隙將逐步擴大,并動搖洛克“財產權利”的理論基石,甚至導致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大廈從內部崩塌。

洛克財產權理論的邏輯悖論

洛克的“贈送”、“交換”概念與“要件B”之間的沖突。我們不妨將實驗背景放在洛克《政府論》“論財產”一章中所提到的那個擁有無限富足的各種資源的海島上。⑦而海島上的居民,由洛克所假定的“一百戶人家”簡化為α、β、χ三人?,F在,勤勞的α摘取了“一百蒲式耳蘋果”,而在蘋果腐爛變壞前,α本人只能消費掉80蒲式耳。剩下的20蒲式耳就是洛克所謂的“多余產品”。按洛克的“贈送”和“交換”概念,α可以將“多余產品”贈給懶惰的β,也可以與χ由捕殺麋鹿而得的鹿肉相交換。必須承認,贈送或交換行為確實不會導致“多余產品”在α手中腐爛,從而形成α對它們的變相“利用”。然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α通過對“多余產品”的這種變相“利用”就可以獲得對它們的財產權的話,那么,這種財產權肯定形成于贈送和交換行為之后,最多是贈送和交換行為的當下。而在贈送和交換行為發生之前,α對“多余產品”并不具有合法的財產權。隨之而來的問題是,α怎么可能有資格將自己本不具有財產權的東西贈送他人或與他人相交換?此為其一。

其二,考慮到“要件B”,可以發現,“懶漢β”和“χ”二人大可拒絕α的贈送舉動或交換要求,如此一來,α所持的“多余產品”就必然復歸自然狀態,并繼續成為所有人的共有物品。這時的β和χ面對重新轉化為“自然物品”的20蒲式耳蘋果,完全可以行使其合法的消費和使用權利。如此一來,即使β和χ對α的“多余產品”具有濃厚的興趣,三人之間所可能發生的任何贈送或交換行為都將變的沒有意義:β或χ完全可以在拒絕α的贈送或交換要求的同時,直接去自由地享用α的“多余產品”。而在此過程中,β和χ并沒有違背自然法則的要求,反而是與“要件B”的規定完全一致。

其三,如果“懶漢β”和χ對α的“多余產品”均毫無興趣,那么這20蒲式耳蘋果最終將會腐爛敗壞掉,這時,按洛克的分析,勤勞的α就成為了自然法的“違背者”而應該受到他人―就是“懶漢β”和χ―的合法“懲處”。⑧這就對洛克關于財產的第二種“利用”方式形成了一個諷刺?!皯卸琛被颉安缓献鳌辈⒉贿`背自然法,他們或者可以隨意拿去“勤勞者”的“多余產品”,或者可以依法懲罰“勤勞者”因浪費而構成的違法行為。在這里,“勤勞”不僅造就“多余”產品,而且其本身就成了一種不合乎法則的“累贅”之舉。

導致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洛克的“要件B”。不管洛克本人的愿望和意圖是什么,他的“要件B”的邏輯結果必然是人們對“贈送”和“交換”行為的否定。然而,雖然洛克的“贈送”和“交換”概念與洛克的“要件B”之間發生了深刻的沖突,但是洛克并沒有簡單停留在“贈送”和“交換”的層面上。洛克甚至引入以金銀為代表的“貨幣”概念,繼續擴大人類交換產品、發展生產和積累財富的活動空間。

洛克的貨幣概念與“要件A”之間的相互矛盾。在追溯貨幣的起源歷史時,洛克一開始并沒有把貨幣視為“交換的中介”。洛克認為,在人類的早期,金銀和鉆石之所以吸引人的目光,并非由于它自身的價值或用處,而僅僅是因為這些“金屬”、“石頭”的“顏色”及其“閃爍的”光澤為人所喜愛。⑨所以,它們可以走進人們的視野,并使人樂于拿出超過自己享用限度的“多余產品”以換取它們。在洛克的這個論述中,“多余產品”的擁有者的“交換”行為的性質仍然是以一種易于保存的物品去替代手中“脆弱易損”的“多余產品”,其真實目的亦是使“多余產品”在自己手中敗壞之前轉讓給他人,從而使之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自己的財產。

然而,關鍵的問題是,金銀、鉆石如果想要從這種簡單的交換中上升為所有的“產品交換”的中介,即貨幣的話,它們還必須得具備另一重要屬性即“稀缺性”。

如果金銀、鉆石在世界上是一種稀缺資源,那么金銀、鉆石最初何以可能進入“產品交換”過程之中呢?為了能夠更清晰地說明這一問題,不妨繼續回到關于豐產海島的思維實驗那里。這次不改動洛克所作的假設,即設定島上居民為一百戶,⑩并假設大多數居民(α)擁有的“多余產品”是蘋果、鹿肉、家畜、獸皮等生活消耗品,部分居民(β)則持有稀缺資源金銀、鉆石等被洛克視為貨幣的東西。撇開“要件B”,假設多余產品的交換是合法的,那么某一居民αx與另一居民βx之間是否可以進行產品的交換呢?

洛克的回答當然是肯定的,他甚至想當然地以為,只要海島上擁有這種“既耐久又稀少、同時還很貴重的”、“值得積聚起來”的東西,人們就具有“繼續積累和擴大他們的財產的機會?!钡?,我們要提出的一個質疑是,金銀、鉆石何以可能成為他們的私人財產?

按照洛克通過自然法的權威而為財產權所設定的第一條限制性條款,即上文所提及的“要件A”的內容,我們發現,βx雖然通過自身的勞動而獲得了一定量的金銀、鉆石,但由于金銀、鉆石本身的稀缺性,他就根本不可能在獨自占有這些金銀、鉆石的同時,還能夠留給其他所有人“足夠多”和“同樣好”的金銀、鉆石。由此可見,因為無法滿足“要件A”的規定,所以βx就不可能對其勞動所得的金銀和鉆石擁有正當的財產權。而既然βx對稀缺資源金銀、鉆石不具有財產權,那么,βx與擁有多余蘋果的αx之間的交易就永遠不可能合乎自然法的要求。如此以來,洛克筆下那個擁有“隔一個星期就會腐爛的梅子”的人和那個“擁有干果”的人,該向誰人換取金銀呢?當以金銀為對象的個別的“產品交換”都不再可能時,金銀又怎么可能上升為人們之間任何的“產品交換”的媒介―貨幣呢!

這就是洛克的貨幣理論與“要件A”之間的顯著悖論:金銀要想成為產品流通的中介―貨幣,就必須具備“稀缺性”;而金銀一旦具有稀缺性,它們就不再能夠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并進入合法的產品交換過程之中。

追問洛克財產權理論的啟示

近代啟蒙思想家們在討論財產權的起源問題時,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即是以洛克為代表的思想家們所提出的“自然權利說”;另一種則是由休謨等人所提出的“契約說”。洛克的“自然權利說”認為財產權產生于自然人的勞動,是理性賦予人的“自然權利”,而基于自然人彼此間的契約或同意而產生的國家和政府不僅不能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反而只能保護和捍衛這一天賦人權。而由休謨等人所提出的財產權的“契約說”認為,自然萬物平等地為所有人所共有,個體對任何對象并不天然擁有所有權;因此,財產權及其相關正義規則不是自然的,而是“人為的”。也就是說,個體對基于自身勞動所得之產品是否具有排斥他者的所有權,取決于大家的一致“協商”或“同意”?;谶@種“同意說”,休謨對洛克的財產權理論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批評,這一批評指向的是洛克“自然理性”概念為財產權所設定的第一個限制條件即“要件A”的內容。

休謨認為,在外在資源“無限富足”的情況下,人類反而沒有必要再去設定這種排斥他者的“財產權”了。他反問道:“當人人都富足有余時劃分財物有何意義呢?在別人占有這個對象、我只需一伸手就可擁有價值相同的另一個時為什么稱這個對象為我的呢?”正是基于這一判斷,休謨針鋒相對地評論道:“在某些國家的某些時期,如果土地比居民所能使用的更充裕,而水卻很難找到且量非常少,則可能對水而不是對土地確立所有權。”就財產權之起源和分配問題上主張“契約說”的后世思想家們在反駁“自然權利說”時也大體沿用了休謨的這一批評。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休謨的這一批評是很有說服力的。但是,休謨并沒有從根本上駁倒洛克在財產權之起源問題上所堅持的“自然權利說”。恰恰相反,一個耐人尋味的事實是,《政府論》發表以來的300多年間,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在西方現當代政治哲學思想之演進歷史上一直處于無可取代的地位并產生著久經不衰的巨大影響力,現當代眾多思想家仍然將洛克的理論奉為圭臬。

在本文看來,主張財產權起源于“契約說”的哲學家們之所以難以駁倒洛克關于財產權之起源的“自然權利說”,是因為他們對洛克“要件A”的質疑只是停留在外在的對立立場之上,而不是深入到洛克的思想體系內部對其財產權理論展開邏輯的梳理、反思和批判。

本文之所以在財產權的邊界問題上,認為洛克基于其政治學的基本概念―“自然理性”所闡述的規定財產權之有效范圍的兩大限制性要件的做法值得推敲;因為當我們嚴格遵循這兩大限制性要件而發展洛克的財產權理論時,就陷入了不可調和的自相矛盾之中:他基于兩大要件所闡發的有關財產的“交換”理論以及基于“交換”而產生的“貨幣”理論,都使這兩大要件處于相互沖突的狀態。而這一切都與洛克的啟蒙思想家身份、與他為早期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之合法性做辯護的理論初衷相違背,這就是本文的基本觀點。

總體說來,洛克在其財產權理論中引入“勞動”概念、將財產權的起源歸結于“勞動”的做法在政治哲學史和經濟學史上都具有重大意義。不管從哪個角度看,洛克的自然財產權理論都已然成為了近代啟蒙運動所留給我們的寶貴思想遺產。于我們而言,無論是要繼續發掘還是批判這一思想遺產,都需要首先關注并解決洛克財產權理論自身所存在的邏輯缺陷和關鍵問題。所以,本文希冀以“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及其邏輯悖論”為主題所展開的這一討論能夠對當代洛克財產權思想和洛克政治哲學思想的研究起到些微的啟示或推進作用。

(作者單位:貴州大學學院)

【注釋】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第52、77頁,第18~19頁,第22頁,第31頁,第22頁,第21頁,第31頁,第25頁,第31頁,第31頁,第32頁,第31頁,第22頁。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ed. L.A.Selby-Bigge,2nd.edn., ed.P.H.Nidditch, Oxford:Clarendon Press,1978,p489-490.

財產權利范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 二)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須提交有權的證明; ( 三) 申請公證的文書; ( 四) 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 五) 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由于保管箱的財務產清點為合法繼承不可缺少的步驟,筆者在辦理該類證據公證時,要求當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保管箱承租人的死亡證明; 2、保管箱承租人的身份證明( 如戶口已經注銷則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 3、保管箱租賃協議( 或保管箱的相關信息) ;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5、申請人與保管箱承租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的證明材料。以上材料經辦證人員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要求后才受理該證據保全公證申請。

二、談話筆錄的制作

根據筆者經驗,保管箱財產的清點談話筆錄中應當記錄以下幾個要點: 1、證據保全的原因; 2、證據保全的事項內容( 種類、名稱、數量、現狀) ; 證據保全的目的、用途; 4、證據保全的方式、方法; 5、證據保全所需要證明的事實; 6、申請人與保管箱承租人之間的關系; 7、申請人的父父母、配偶、子女情況; 8、是否所有繼承人均到開具保管箱的現場? 對于談話筆錄中的告之事項,筆者有以下總結: 1、因證據保全現場的客觀因素上的局限性,使證據保全公證無法反映全部真實情況,由此可能會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 2、保全證據公證不能確認權利的效力,如果被保全的證據產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后果,應當由申請人自行承擔責任; 3、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事實應當真實、無誤,合法,否則將導致公證書的證明效力出現瑕疵或無效; 4、被申請保全證據的行為不得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清點財產的歸類

保管箱內財產的清點涉及繼承遺產的認定,其清點范圍要求更為精確,這也涉及到保管箱內財產的歸類,需要進行記載的物品可分一下幾類: ( 一) 財產性物品: 金銀首飾、古玩字畫、金銀磚、金銀條、珠寶、玉器、外幣及非流通性紀念幣、郵票、及其他有價物品等;( 二) 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如各類合同( 協議) 、欠條、借條、遺囑; ( 三) 物權憑證: 房產證、機動車駕駛證、股權證; ( 四) 其他可能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物品: 如鑰匙、印章、印鑒。

四、保管箱財產的清點方式

采取何種方式清點財產,事先應征詢當事人的意見。通常情況下是采用拍照、錄像的方式進行。清點保管箱財產的拍照、錄像由當事人自己對所清點的財產逐一進行,公證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在拍照、錄像清點的物品時,首先應將財產進行分類拍攝,接著還需要對不同財產單個進行拍攝,以同歸照片形式對被清點財產本身的性質做更進一步固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箱內物品的具體品名及數量是與繼承申請人一同認定繼承遺產標的價值的重要依據。物品清單若制作簡易就需要通過照片及攝像內容進行補充。當事人拍照、錄像使用的相機和攝像機等器材應由公證機構提供并在使用前由公證員對相機做情節性檢查,校對時間和日期。照片沖洗后,一并附在公證書后。

五、現場記錄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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