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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老師的詩句范文1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市人民政府〔1994〕第7號令,以下簡稱《失業保險規定》)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研究解決市勞改系統發展和建設問題的現場辦公會議紀要》(京政會字〔1994〕34號)精神,現就市勞改系統執行《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根據市政府將市勞改系統由事業單位或特殊企業管理體制納入國家機關行政序列的決定,市勞改系統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的各個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人員范圍、繳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失業保險規定》中國家機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上述單位中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失業保險制度。
鑒于上述單位的特殊情況,對留場(廠)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可暫不向勞動部門繳納失業保險費。當這部分職工符合市政府《失業保險規定》第三條規定,離開勞改單位回到社會時,勞改單位應按照全市失業救濟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本人在失業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二、勞改系統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的各個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屬各單位向所在地區、縣勞動局按規定繳納。市勞改局負責向勞動部門提供所屬單位有關情況。
有關老師的詩句范文2
云南省勞動廳:
你廳詢問改為五天半工作制后,企業小時工資如何折算的問題,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每周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平均為44小時。每月實際工作天數為:(365-7-52-26)÷12=23.33(天)。為便于計算,可統一規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數為23.5天,或按每月實際工作的日歷天數,小時工資亦可按此進行折算。
有關老師的詩句范文3
現將勞動部1994年1月26日頒發的《有毒作業分級監察規定》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根據此規定及勞動部1992年2月1日頒發的《粉塵危害分級監察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為貫徹落實有害作業的分級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管理規定》,決定在開展粉塵作業分級的基礎上開展毒物分級并逐步開展高溫、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等工作。
現將在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條件的區縣、局總公司及企業申請成立分級檢測站的,需填寫《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單位申請表》,向市勞動局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為8月30日。經市勞動局審批,核發檢測單位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分級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工作從9月份起全面展開。年底前,市屬企業要完成本單位內的粉塵分級工作。其它企業也要安排分級計劃,逐步開展這項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塵危害的企業的分級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開展有毒物危害的企業的分級工作。
三、分級檢測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市勞動局發給全國統一的檢測人員許可證,持證操作。
四、分級中的具體工作,由市勞動局委托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負責。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控制、減少職業危害和職業病的發生,推動我市有害作業治理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業。
第三條 市勞動局負責全市有害作業分級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區、縣勞動局負責本地區分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有生產性粉塵、毒物危害的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粉塵、有毒作業的分級。高溫、體力勞動強度等分級工作,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逐步安排開展。
第五條 各區、縣可成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檢測能力的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的分級檢測工作。
有條件的局、總公司可成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負責本系統的分級檢測工作。
有自檢能力的企業,可進行自檢。
對主管局、總公司不建站而無自檢能力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區、縣分級檢測站進行分級檢測。
對區、縣不建站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檢測單位進行分級檢測工作。
第六條 從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許可證制度。
各區、縣,各局、總公司建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后,應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驗收,合格者發給《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單位許可證》,方準開展分級檢測工作。
申請自檢的企業,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同時上報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可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驗收,對合格者發給《有害作業分級檢測自檢單位許可證》。
分級檢測單位的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發給全國統一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人員資格認可證》,持證開展分級檢測。
無證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
第七條 各分級檢測站和各自檢單位,要按要求配備有害作業分級檢測設備。
第八條 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要為檢測范圍內的每一個企業建立檔案。每月5日前,要將上一個月的分級檢測數據報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由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匯總后,于10日前報市勞動局保護處。
自檢單位完成自檢后,按上款規定上報。
第九條 分級檢測的收費標準,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市物價局批準后執行。對違反本規定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的單位,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分級檢測資格。
第十條 檢測人員在分級檢測工作中發生、弄虛作假行為,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吊銷其資格認可證。
第十一條 對無自檢能力、拒絕有關檢測部門檢測的企業,由勞動部門按照《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對各單位的分級檢測結果,按10%的比例進行抽檢。
有關老師的詩句范文4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推進政府法制建設,促進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市人民政府關于1996年6月至1997年12月對本市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本市政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京政發〔1997〕43號)的規定,現將清理結果中有關涉及勞動工作的政府規章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圍的涉及勞動工作的政府規章中,廢止的5項;不再作為政府規章,改按一般文件處理的11項。
繼續有效的政府規章按照有關規定另行通知。
二、凡列入廢止的規章目錄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為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依據。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處理的規章目錄中,凡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文件,對其不一致的內容或條款停止執行;凡內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務已經結束的文件,或者已超過規定的有效時效的文件,均不再作為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依據。
附件: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
1.北京市建筑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管理若干規定(1990年12月22日 市政府第40號令)
2.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1986年9月15日 京政發〔1986〕126號)
3.關于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收繳辦法的補充規定(1987年4月2日 京政辦發〔1987〕49號轉發)
4.關于企業工人流動的若干規定(1987年11月13日 京政發〔1987〕143號批轉)
5.《北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罰款處罰辦法(1993年9月4日 市政府第12號令)
改按一般文件處理的政府規章目錄
1.修訂北京市電工管理辦法
(1963年6月28日 市星字第142號文件)
2.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
(1981年5月8日 京政發〔1981〕55號)
3.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工廠安全監察暫行規定
(1982年8月1日 京政發〔1982〕90號)
4.關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1985年6月22日 京政發〔1985〕99號)
5.北京市實施《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1986年3月3日 京政發〔1986〕30號)
6.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1986年3月20日 京政發〔1986〕43號)
7.北京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管理辦法
(1986年9月7日 京政發〔1986〕127號)
8.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1986年9月15日 京政發〔1986〕126號)
9.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1986年9月15日 京政發〔1986〕126號)
10.關于在北京市工業系統重點企業實行“先培訓、后就業”制度的若干規定
(1987年7月29日 京政辦發〔1987〕120號)
有關老師的詩句范文5
房山區勞動局:
你局《關于審核未參加企業職工大病統籌的事業單位的集體合同問題的請示》及《關于增加審查集體合同報送材料的請示》(房勞字〔1997〕20、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因事業單位不屬于勞動行政部門的管理范圍,所以勞動行政部門原則上不受理其申報的集體合同。
二、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申報的集體合同,在該單位出據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營業執照及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后,方可受理其集體合同。
三、同意你局關于增加審查企業集體合同報送材料的意見,但需審驗其參加社會保險的原件,其復印件由區勞動局存檔備案。
有關老師的詩句范文6
為進一步貫徹《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31號)精神,推動北京市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全面展開,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現就北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北京市郵政系統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郵局發放基本養老金采取三種方式:
(一)對于居住在本市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采取儲蓄形式發放,離退休人員持郵政儲蓄存折或郵政儲蓄綠卡在就近的郵政儲蓄網點和ATM上取款,還可持郵政儲蓄綠卡在本市其他銀行貼有“卡”標志的ATM上取款;
(二)對于居住在外地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采取郵寄的方式發放;
(三)對于居住在本市的,患病、高齡、殘疾等行動不便,且到郵局領取基本養老金確實有困難的離退休人員,經本人和企業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采取委托郵局送款上門的方式發放。
二、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積極主動與郵政儲匯局、各區(縣)郵局取得聯系,雙方應嚴格遵守《委托基本養老金協議書》中明確的職責,統一和規范業務流程。同時要建立健全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制度和聯系網絡,及時溝通交流有關工作信息和情況,為廣大離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三、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基本養老金發放日前將離退休人員名單和發放金額等有關資料提供給郵局,并將款項足額劃入郵局提供的帳號。郵局應免費為離退休人員辦理儲蓄存折、綠卡,發放使用手冊,并針對離退休人員的特點,簡化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基本養老金異地發放按郵政匯兌匯費標準減半收費;實行送款上門服務的不收取手續費。
四、郵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營業網點多,遍布城鄉,郵政設施貼近百姓生活的特點,利用郵政投遞隊伍連接千家萬戶的優勢,做好基本養老金業務,減少離退休人員排隊等候時間。同時郵局應盡可能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了解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狀況,及時反饋信息,減少“吃空缺”現象。
五、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后,離退休人員原來享受的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各項待遇由企業負擔,郵局可與企業就這部分養老金的發放簽訂協議,委托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