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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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益

兒童權益范文1

――2016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世界兒童調查報告》

創造一向被視為人類本質的最高表現,沒有創新就沒有人類的進步,自然也沒有人類的未來。在大力提倡創新、創業的當下,很多企業的產品和技術部每天都在進行著創新的嘗試,但新技術、新功能、新概念只是工具或手段,產品設計更應該關注的是創新的目的和受眾,即“為什么創新”和“為誰創新”。那究竟為什么要創新呢?“創新的目的不僅在于開發新奇的消費品,更在于滿足最弱勢群體的需求,確保他們的權利得到廣泛實現?!边@是清華大學美術學院院長魯曉波在10月12日舉辦的清華大學益童全球創新中心(TUGICC)啟動儀式上對于創新目的的解答。

作為該創新中心的主任,魯曉波表示:“我們相信,設計與科技創新能夠打造新的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工作方法,幫助兒童、婦女,特別是弱勢群體獲取信息、機會和選擇,最終實現生存、發展和發揮潛能的權利。”

TUGICC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清華大學共同創辦的一個服務于全球兒童和弱勢群體的創新、研發合作平臺,致力于給最弱勢兒童、婦女以及他們的家庭和社區帶來切實的幫助,探索和展示創新性的合作伙伴關系,激勵和促進年輕人運用自己的才能創造全球公共產品和公益服務?;顒赢斕?,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全球創新主任辛西婭?麥克弗雷(Cynthia McCaffrey)在會上發表講話:今天,很多兒童正在面臨食品安全、氣候變化、戰爭、城市化等問題。他們流離失所,難以獲得優質的教育。我們希望通過此次合作以及TUGICC的成立,繼續尋找、測試并規?;軌蚋斓卦旄K袃和膭撔?。

據了解,未來一至三年,TUGICC將致力于應對母嬰和兒童健康、氣候變化和可再生能源、全納性學習三個重點方向的挑戰。針對以上重點方向,創新中心將建立跨學科的團隊,運用創新的技術和設計手段,與社會各界廣泛合作,開發面向弱勢兒童、家庭和社區的產品和服務,開展各種形式和規模的創新項目和活動。目前,中心已啟動母嬰健康和全納性學習的部分項目,已籌建兒童心理學、醫療產品、可再生能源專家工作組,其它一系列項目正在籌備階段。

其實,在企業社會責任漸成主流的今天,很多企業也在積極尋求創新方法,改善兒童權益。例如半導體知識產權提供商ARM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共同舉辦“Wearables for Good”設計挑戰賽,征集新穎、革新設備的創意,解決新興經濟國家中婦女與兒童的健康需求。這項競賽以“可穿戴和傳感器技術是否能掀起下一波移動技術革命”為題,展開為期六個月的競賽時程。開發者、設計師、社區合作伙伴、解決方案供應商共同參與,設計解決方案。目前競賽已圓滿結束,優勝者正在進行進一步研發試點。

最近幾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創新團隊聯手合作伙伴,運用科技和設計創新取得了不少成果,其中包括將烏干達的出生登記率翻了一番,將艾滋病檢測結果時間縮減一半,為聾啞兒童開發了手語識別腕帶及太陽能助耳器等等,這些創新合作讓眾多兒童受益。為此在儀式結束后,筆者就“企業如何通過創新保護兒童權益”對辛西婭?麥克弗雷進行了專訪。

一問:如何有效鼓勵企業通過創新產品和經營模式去關注兒童權益?

辛西婭?麥克弗雷:兒童消費群體將是未來企業必須重視的領域。伴隨著世界人口的快速增長,到2030年之前世界14歲以下的人口預計將會達到現在的兩倍。兒童市場的潛在成長空間及價值是無法預計的。這一市場的吸引力對于企業而言可見一斑,必將推動著企業通過創新研發新型的兒童產品,去解決全球兒童面臨的挑戰。

二問:企業通過創新去保護兒童權益對其自身有什么潛在利益?

辛西婭?麥克弗雷:企業投入更多的精力通過創新解決當前兒童問題,對培育發展未來的成人消費群體市場也有著重要意義。在今后的數十年中,現在的兒童群體會成為未來的主要消費人群,因此企業現在對兒童權益的盡責,對兒童生存狀況的關注也等同于對未來客戶群體的重視,也是為了提升未來消費人群的購買力,為未來建立更大的市場做準備。

三問:企業要如何做到創新呢?聯合國兒基會有沒有相關的指導工具?

辛西婭?麥克弗雷:企業創新需遵循“技術創新發展原則”(Principle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in Development)。技術創新發展原則是聯合國兒基會2014年年底的,旨在為企業建立一套指導創新工作的方針,用于引導企業實踐并支持技術創新。與一般法律法規不同的是,創新發展原則并沒有條條框框地嚴苛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其條例創新發展。企業在參照創新發展原則的同時將會被賦予很大的自由度,有益于不同行業的企業根據其自身特點進行量身定制并應用合適的條例。

四問:具體到企業通過創新保護兒童權益的案例上,您有哪些可以與我們分享的?

兒童權益范文2

__鎮__村位于__市西部,全村1779人,其中勞動力有857人.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約有10%的勞動力逐漸向城市轉移。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我們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兒童問題。在__鎮__村,許多在外務工的人員只能自己進城的,但是卻無力讓孩子進城就讀。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將孩子留在農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們見面,甚至好幾年也盼不到與父母相聚。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父母來自教育、醫療、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壓力。而且,長此以往也帶來了許多家庭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監護人。” 據統計,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主要有隔輩監護,單親監護以及親友監護。而且在農村留守兒童中,絕大多數是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

這樣,農村留守兒童從父母的雙親監護向非親權的監護或著單親監護轉變的一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監護的不力。對于隔輩監護而言,這些監護人大都是年邁的老人,他們的健康狀況也不是很好,身體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臥床。因而,他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管已是極其不易,更不用說給予這些兒童更好的照顧來滿足他們情感,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這些老年人祖祖輩輩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這樣由祖輩教育在觀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滯后,極易使這些孩子產生嬌生慣養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傾向。特別是,他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習,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梢姡糨叡O護必然會使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弱化。

對于單親監護的方式來說,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般是由農村留守兒童的父親外出打工,由母親對這些留守兒童行使監護職責,照顧這些留守兒童的生活,對他們進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單親監護人的母親不僅要負責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農田,還要照顧患病的親人,因此,單親監護的母親在承受沉重的勞動負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壓力下,根本無法給予留守兒童適當的監護,這勢必會損害孩子獲得適當監護的權益與受教育的權益。

除了上述兩種監護類型外,還有的就是由成年的親屬或朋友來對這些農村留守兒童進行監護。這些親屬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這就會使被監護的留守兒童處于管教真空的狀態。而由同輩的兄、姐對其監護,一方面,此類監護人有的自身年齡尚小,并且也缺乏監護的能力,客觀上無法去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經常酗酒斗毆,違治安管理,甚至,觸犯法律。所以,此種監護也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

無論社會發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同時也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著的重要途徑。此外,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 然而,近些年來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

在農村,由于留守兒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維持生計,無法在孩子身邊幫助他們學習,因此,他們中有的孩子缺少監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而且無心學習,學習成績也普遍偏低。此外,對于單親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輩的隔代監管中,這些孩子在飲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長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環境中對其自身的成長也或多或少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極其容易導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礙等方面的問題。最終,他們逐漸出現厭學,甚至是輟學。

另外,除了上述所說的留守兒童家庭因素影響外,還存在學校教育的因素。首先,有的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中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缺乏有效的管理體制,教學設施不齊全,教育質量偏低,無法讓留守兒童與城市的孩子一樣獲得平等的教育資源。其次,在一些偏遠山區,教師資源匱乏。因而,根本無法達到正常的教育水平。最后,有些留守兒童處于叛逆期,不遵守學校的監管,在管理不了時,學校并沒有積極處理,采取開除方式來規避學校責任。最終,使有些留守兒童流入社會成為問題兒童,以致使其走上青少年犯罪的道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因其家庭無法給予有效的保護,自身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少自我保護能力,因此易產生人身安全問題。而且,農村留守兒童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也屢見不鮮。他們大都缺少父母關愛和教育,在心理和行為上極易產生消極情緒,沉迷于網絡游戲或是與社會上不良分子混在一起,甚至觸犯刑法,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危害。

農村留守兒童的保護關系到孩子們的身心健康和全民族素質的提高,而且會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發展,因而則更需要法律上對他們給予相應的保護。

首先,留守兒童的父母需要加強對其子女監護力度。父母在子女教育中地位尤為重要,所以,對于子女的教育不單單是給他們提供物質條件,更重要的是給予足夠的關

愛以及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為此,父母盡量將孩子帶在身邊履行監護職責,這樣,就能夠及時了解孩子在學習,心里以及生活需求,引導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當然,在父母外出打工而實在沒有條件帶上孩子時,則要選擇適當的監護人。同時,還要及時與與子女以及學校進行積極地溝通。其次,加強社會力量援助。目前,政府雖然積極采取各種方法不斷改善留守兒童生活和學習狀況,但政府資源還是有限的,對留守兒童進行監護的條件也尚不成熟。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在__村委會的組織下,以民間的捐獻、志愿者的參與為主體,逐步推行留守兒童的集體照顧。在農村教育過程中出現了城鄉義務教育的不平等,所以應該修改相關法律,調整相關政策。盡快制定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相關條例。與此同時,提供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戶籍外的地區入學的機會,給予這些農村留守兒童充足的教育資源。此外,學校應建立留守兒童成長檔案和聯系卡制度。學校每學期都要對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教育和托管情況以及父母的打工地點和聯系方式等進行全面的了解。這樣不僅可以幫助教師全面掌握留守兒童在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也可以幫助家長了解孩子的狀況,及時與學校協商有效的教育方法。

兒童權益范文3

【關鍵詞】洋留守兒童 管理 權益保障

1.洋留守兒童問題的研究背景

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我國東南沿海地區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各種手段到海外謀生。因工作需要,這些出國人員把出生于國外的孩子送回國內寄養,因父母一方或者雙方都在國外而子女留居國內,形成了這一特殊的群體,我們稱之為洋留守兒童群體(即海外留守兒童,下文統稱洋留守兒童)。海外留守兒童是一群特殊的群體,眾所周知,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長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兒童這一關鍵的階段,其對兒童的良好性格的形成和健康成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父母長期的不在身邊且不能真實的接觸到父母,導致大部分海外留守兒童在成長的過程中缺乏父母的呵護,缺少與父母的交流溝通,這對洋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了諸多不良的影響。

2.福州市洋留守兒童現狀及原因分析

2.1洋留守兒童的監護狀況分析

洋留守在襁褓中尚未與父母建立情感上的聯系,就被送回國內撫養。父母由于經濟或工作時間的限制,回家探望孩子的機會不多,甚至比國內洋留守兒童更少。因此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普遍缺少父母的正確引導和關注,加之大部分的監護人是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祖父母的文化程度根據調查顯示普遍不高,在教育理念、內容和方式上跟不上時代的腳步,不能夠很好的承擔起施教者的角色,使之“洋留守”兒童在心理、行為上更易產生異常,出現叛逆反抗情緒等。

2.2洋留守兒童心理健康狀況分析

筆者通過運用心理測評工具——孤獨量表對收集的數據進行一系列分析可知:

(1)同一年齡段的兒童中,海外留守兒童的孤獨感強于普通留守兒童,而普通留守兒童的孤獨感又強于非留守兒童的孤獨感,這意味著盡管這些兒童生活在相同的地理環境中,但是不同的兒童的父母有一方或雙方不在身邊對兒童的心理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若兒童的父母有一方或雙方不在身邊且父母在國外的兒童,由于聯系的不方便且見面的困難,都增強了兒童的孤獨感。

(2)對不同性別的兒童進行統計分析,得出女孩的孤獨感要強于男孩的孤獨感,結果表明海外留守兒童中的女孩與男孩在同一生活的環境中,其內心的孤獨感、無助感更容易產生。經非參數檢驗,兩類兒童的孤獨感都呈顯著性,但是女孩的孤獨感的顯著性更大。

3.改善洋留守兒童現狀的路徑選擇

3.1政府層面

(1)政府應強化責任意識,高度重視洋留守的教育工作

在同當地政府官員訪談中我們發現政府針對洋留守兒童處于一種不作為的狀態,政府首先應當充分認識和意識到洋留守兒童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積極發揮政府各項職能,主動了解洋留守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

(2)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合理分工、統籌一致

在與洋留守兒童監護人的深入交談中,我們發現政府針對洋留守兒童存在多頭管理,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所以當前當務之急是整合多方資源,對婦聯、關工委、共青團、僑聯等組織要加強統一管理,明確職責分工,不斷完善洋留守兒童相關政策和制度,整合多方面的力量資源,形成長期有效的管理機制。

3.2家庭層面

(1)加強親子溝通

當前洋留守兒童普遍重缺乏與父母的交流,所以父母要經常與孩子交流溝通,了解他們的生活動態,掌握一些溝通技巧和教養方式,提高教育兒童水平,增進孩子與父母的情感依賴與信任。

(2)提高監護人的文化水平

監護人的教育理念和教養方式會直接影響到洋留守的技能社會化、價值理念、人際交往能力等,提高監護人的對自身責任的認識,轉變思想觀念和育人方式,使之充分認識到教育不僅是學校的事,家庭在兒童的成長階段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3.3法律層面

(1)完善監護、監督法律制度

明確親權監護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應當明確洋留守兒童親權監護的主體、對象和責任,更改那些落后的不適應洋留守兒童現狀的法律規定,增加針對洋留守兒童監護狀況的規定。

建立完善的監督體制,沒有監督的權利是危險的,對于洋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的監督僅僅停留在行政監督是遠遠不夠的,針對監護權有必要給予立法規范,明確權責,為司法和行政在監護權領域的監督執法提供法律依據。

(2)明確針對洋留守兒童的司法保護原則

目前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將涉罪的洋留守兒童交給其父母進行管教,在現實中,顯得非常不現實。洋留守兒童在觸犯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時,人民法院及公檢機關可根據刑事主體特殊性,應給予特殊的照顧,如在舉證方面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同時人民法院也應當給予其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

參考文獻:

[1]董海寧. 社會化結果:留守兒童與非留守兒童的比較分析[J].中國青年研究2010,(7)

[2]范興華.不同監護類型留守兒童與一般兒童情緒適應的比較[J].中國特殊教育2011,(2)

兒童權益范文4

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我們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兒童問題。許多在外務工的人員只能自己進城的,但是卻無力讓孩子進城就讀。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將孩子留在農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們見面,甚至好幾年也盼不到與父母相聚。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父母來自教育、醫療、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壓力。而且,長此以往也制約著社會的發展進步。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監護人。 據統計,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主要有隔輩監護,單親監護以及親友監護。而且在農村留守兒童中,絕大多數是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在我們調查的300戶中,大約有60%的孩子是留在農村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單親監護,大約13%是和其他親戚住在一起。

這樣,農村留守兒童從父母的雙親監護向非親權的監護或著單親監護轉變的一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監護的不力。對于隔輩監護而言,這些監護人大都是年邁的老人,他們的健康狀況也不是很好,身體身體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臥床。因而,他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管已是極其不易,更不用說給予這些兒童更好的照顧來滿足他們情感,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這些老年人祖祖輩輩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這樣由祖輩教育在觀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滯后,極易使這些孩子產生嬌生慣養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傾向。特別是,他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習,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見,隔輩監護必然會使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弱化。

對于單親監護的方式來說,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般是由農村留守兒童的父親外出打工,由母親對這些留守兒童行使監護職責,照顧這些留守兒童的生活,對他們進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單親監護人的母親不僅要負責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農田,還要照顧患病的親人,因此,單親監護的母親在承受沉重的勞動負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壓力下,根本無法給予留守兒童適當的監護,這勢必會損害孩子獲得適當監護的權益與受教育的權益。

除了上述兩種監護類型外,還有的就是由成年的親屬或朋友來對這些農村留守兒童進行監護。這些親屬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這就會使被監護的留守兒童處于管教真空的狀態。而由同輩的兄、姐對其監護,一方面,此類監護人有的自身年齡尚小,并且也缺乏監護的能力,客觀上無法去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經常酗酒斗毆,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甚至,觸犯法律。所以,此種監護也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

無論社會發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同時也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著的重要途徑。此外,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 然而,近些年來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

在農村,由于留守兒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維持生計,無法在孩子身邊幫助他們學習,因此,他們中有的孩子缺少監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而且無心學習,學習成績也普遍偏低。此外,對于單親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輩的隔代監管中,這些孩子在飲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長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環境中對其自身的成長也或多或少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極其容易導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礙等方面的問題。最終,他們逐漸出現厭學,甚至是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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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離婚家庭 兒童利益 保障兒童權益

從貴州省三個地區的法院的相關數據顯示,每年的離婚案件數目增多的事實。而家庭解體與重組的頻率加快,致使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生活于單親家庭或重組家庭,缺乏必要的父愛或母愛,成為了離婚的受害者。在立法保障離婚自由的社會背景下,父母離婚后應如何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婚姻法對離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應如何作為,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本文以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為視角,探尋完善我國離婚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離婚自由與離婚家庭兒童權益保障

離婚自由是尊重人權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體現,正如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所說的“沒有愛情的與不和諧的家庭生活給人帶來的痛苦往往并不弱于離婚的痛苦,其痛苦的程度有的比離婚更慘烈”。離婚會對父母和孩子分別帶來不同的影響,對感情存在問題的男女雙方來說是一種解脫或者新生,但對未成年子女來說,他們首先直接感受到的是自己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樣,和父母雙親一起生活了。因離婚重新形成的家庭極易受到人們的關注,這些特別的關注會使孩子感到不舒服,感到自卑,且未成年子女正處于性格的塑造期,小孩的性格、學習成績在這個時期會發生很大的改變。而且,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一個人要負擔養家的重擔,與孩子交流溝通的時間變短,致使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對情感慰藉的需求也不能得到滿足。因此,孩子在父母離異中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他們面對的問題往往比父母還多。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社會的責任,而離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更不應該成為殘缺家庭的犧牲品。為保障子女在父母離婚后仍能得到父母雙方的養育,確保父母在離婚后仍履行對子女的教養,離婚后子女的撫養、監護和探望制度已成為各國保護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是單純依靠概括性的法律條文是不夠的,正如蘇力教授所言,婚姻制度要能夠真正堅持離婚自由的原則,問題就不僅在于法律中寫入離婚自由的字樣,重要的是社會中首先要逐漸建立一種養育孩子的制度,能夠替代先前夫妻共同撫養子女的功能,而不能把離婚變成強加給被離異婦女的負擔,這種制度以是一種高保障的社會福利體系。

二、我國婚姻法對離婚家庭兒童權益保障的規定和實施情況

(一)我國婚姻家庭法對離婚家庭兒童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

父母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造成的傷害并未達到最深,而是在父母離婚后的單親生活中不斷累積。為了保障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相關權益,需要妥善處理父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監護、探望等問題。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從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規定了父母離婚后的子女監護制度、撫養制度和探望權制度,從而構成了我國法律關于保障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權益較完整的制度體系。

我國目前婚姻法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作了相關的規定?!痘橐龇ā返?6條至第38 條規定了離婚時子女的撫養、監護和探望相關問題,1993 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對離婚后子女直接撫養人的確定作了詳細的規定,確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人的一系列原則,如主要照顧者原則、幼年原則、父母協議原則、考慮子女意見原則、法定情形優先原則等也由此確立,是處理離婚后子女問題的重要參照。

(二)貴州省保障離婚家庭兒童權益制度的司法實施情況考察

本次調研,我們按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選擇三個地區,并結合這三個地區法院的離婚案件,確定需要調研的對象,下面介紹一下實際調研中發現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我國法律規定以保護子女利益為前提確定直接撫養人,根據調研所得的數據可知,在實際的離婚訴訟中,不是誰主動提出撫養孩子,撫養權就歸誰,法院還是秉承著保護子女利益這一原則,以此作出確定直接撫養人的判決。但是由于父母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加之保護子女利益的彈性又很大,故還會在實踐中法院決定直接撫養人的理由的理由還是可能只停留在表面。在法庭上離婚雙方只考慮到解除婚姻的事實,而沒能更多的考慮到孩子,也沒有出現代表孩子聲音的中立的第三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就可能受到損害。且相關的法律對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監護問題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法院的實際判決中也沒提到具體監護的問題,導致實際上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實際上是父母共同監護,而離婚家庭的特殊性,使共同監護變得非常困難。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后仍保持友好關系的只是極少數,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撫養、保護等事項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更是少之又少。孩子恰恰因此成為了犧牲品,關于孩子的需要雙方共同商量來作決定的事項一般由直接撫養一方決定,使得非直接撫養人無法履行監護義務,而直接撫養人可能因為因為職業、健康狀況、住房條件及再婚等原因,忽視甚至無力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了撫養費的問題,“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我們所得的數據,撫養費的給付以定期給付為主,一次性給付為例外,而且,大多數人認為撫養費就只是包括生活費而已,對撫養費也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等都不是很了解。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撫養費的給付一般均采取按月給付的方式,大多數地區每月撫養費都在500元以下,只有經濟較發達的地區的撫養費較高。撫養費的給付基本上是每月200元到500元,如果沒有什么突發狀況或是意外事件,這些費用也只是勉強夠用,若孩子一旦生病,或是直接撫養的一方出現特殊情況(失業、生病等),那就是完全不夠用了。而且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一方以撫養權為籌碼,如果要求的撫養費低或是完全不要求撫養費,就不跟對方爭孩子的撫養權,這樣就可能出現為了孩子的撫養權,完全放棄撫養費的情況出現。因雙方感情不和離婚的父母,也可能存在一方故意不支付撫養費的情形,撫養費的不給或少給的時候,只能再次訴諸法律,但是這些案件結案時間一般三個月至半年,且我國對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期限、變更、執行都規定的很粗糙,有很大的彈性,不同地區的法院通常有不同的裁判。對判決以后,如何在以后的時間內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還存在很大的問題,很多時候對于未成年人撫養費的判決只是停留在判決書上。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了探望權的相關制度,“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對探望權的中止、恢復探望權及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的處罰等事項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仍過于原則,在現實生活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以各種借口不讓對方探望孩子,或是非直接撫養一方頻繁探望孩子,影響直接撫養人的正常生活,或是直接撫養人向孩子傳遞一些非直接撫養人不好的一些信息,使未成年子女抗拒探望權的行使,這些都是實際存在的問題。在調研中,我們發現一部分家長根本不行使探望權,在判決書中也只是寫明一個月探望一次,對探望方式、頻率、時間等并沒有做出正式的文本約定,這導致在實踐中探望權可能只是空談,甚至可能會因此引起雙方關于孩子探望權的新的糾紛,這樣只會使探望權在行使過程中不易操作,出現糾紛也不易解決。

三、貴州省離婚家庭兒童權益保護的特殊困境

(一)離婚家庭中留守兒童權益的保護

貴州省作為一個勞動力輸出的大省,在大多數的農村和山區,有很多留守兒童的存在。我們發現,很多夫妻離婚的原因就是一方多年外出打工,造就感情不和,最后走上離婚的道路,這樣就出現了孩子既可能父母離異,又是留守兒童。我們一直在強調留守兒童或者是離婚家庭孩子的權益,但是沒考慮過這兩種情況并存會怎樣,孩子的權益存在多大的威脅和不安,如何才能最大程度上從根本上來保證孩子的權益。如果說留守兒童的父母外出打工,是為了給留守兒童提供更好的經濟物質條件,留守兒童缺少的是父母的關愛,那么父母既離婚又被留守的兒童,孩子精神和物質上的保障就都沒有了。

(二)女童的撫養權

貴州省位于祖國的西南部,全省的地貌以高原山地居多,獨特的地形造就了它的閉塞和貧窮,根據我們的調研,貴州省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依然根深蒂固。往往在離婚之初,很多父親就明確提出不要孩子的撫養權,尤其是女孩的撫養權,且以在母親身邊成長對女兒更有利進行推脫,這就導致了基本上大部分的離婚案件,只要孩子是女孩,都判給母親撫養。大部分的母親當然對此并不介意,但是女性本身的社會弱勢地位,其經濟收入、找工作比較困難,可能會使女方的經濟壓力和生活壓力加重,母親和孩子的生活更加的困難。

(三)父母的陪伴

我們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很多的父母離婚后,父親或母親一方就外出打工,一年半載孩子也見不了他們,所謂的探望權、監護等制度就都只是空談,或是紙面上的東西。但在現實生活中,孩子對父或母愛的需求,對父母陪伴的渴望,這些精神層面上的需求如何實際履行實現,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挑戰。父母雙親對的觀念要轉變,要分清孩子是孩子,大人是大人,不應該把大人的恩怨和世界強加到孩子身上,應該自覺主動地履行作為父母應該給予孩子的精神層面和物質層面的需求。

四、對離婚家庭兒童權益的保障的建議與思考

離異家庭的兒童屬于弱勢群體中的特殊群體,社會應給予足夠的關注和必要的救助,從制度上、法律上、政策等各種層面予以保障,以構建兒童健康安全的生存環境。離異家庭子女的權益保障和實現問題,是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問題,應成為社會的、政府的責任,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應通過兒童福利政策的實施,機制的建立解決單親家庭兒童的問題。

(一)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我國婚姻法中有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但是未明確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應該在立法中明確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以此作為處理兒童利益相關問題的指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也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從“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轉變的根本體現,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可以使人們意識到兒童和父母的權利同樣受到法律的重視,在兒童與父母權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子女利益為優先考慮。

在我國離婚訴訟中,子女不是其父母離婚的當事人,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往往處于離婚案件的從屬地位,在處理父母離婚問題時附帶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一并進行處理。在離婚案件中,我國沒有專門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提供可資法官借鑒的建議,致使法官可能會被動地接受父母對子女的安排方案。在此情形下,無論是處理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監護問題還是探視問題,都有可能不能很好地體現“兒童最大利益優先原則”。

(二)健全離異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制度

一是設立多種監護形式。行使監護職責的主體在父母離婚后發生了分離,我國《婚姻法》第36條只規定了共同監護,不能完全適應父母離異后未成年子女只能隨父母一方生活的特殊情況,應根據具體情形確定共同監護、單獨監護或輪流監護。單獨監護是由離異父母一方獨自行使監護職責(往往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只享有探望權和承擔一定的經濟扶養義務,單獨監護可減少離異父母為孩子問題的爭執,但往往會使未成年子女與非監護一方關系疏離。輪流監護則是指離異父母以一定的時間為限,交替監護未成年子女,該監護形式可以增進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雙方的交流,但會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安定生活。在共同監護時,由離異父母雙方協商如何共同行使監護職責,協商解決子女的教育、生活及醫療等問題,可以發揮雙親撫養的優勢 。在實踐中,可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監護措施,使離婚家庭中兒童的權益得到最好的保障。

二是明確監護權確定原則。在確定離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應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首要考量。第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自主選擇,對達到一定年齡,能夠作出合理判斷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確定應當由其個人自主選擇。第二,當未成年子女利益與父母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優先考慮。第三,綜合考慮影響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各種因素,如父母子女關系、父母的意愿、品行、能力、職業、經濟狀況、環境改變可能給子女造成的影響以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等。

(三)建立易操作的給付撫養費措施

撫養費的支付,直接關系著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撫養費偏低,且非直接撫養一方不能按期足額支付撫養費的問題,致使許多父母離異的孩子撫養費無法得到實現,而我國相關法律在防止拖欠撫養費的規定和處罰力度上也遠遠不夠。國外值得我們學習的是美國,規定在撫養費強制執行方面,各州對子女撫養費的裁決須實行統一管理和執行,可以使執行跳出訴訟程序,更好地執行撫養費,在執行方面,我國應借鑒美國的做法。我國相關法律對離婚后的撫育費的給付問題,應盡可能做出明確和詳細規定,對撫養費給付數額,法院在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到子女教育費用以及可能生病的費用。對提出增加撫養費的案件,法院一定要保證優先處理,加快這類案件的處理速度,可以簡化審判程序,保證另一方可以盡快拿到撫養費。

(四)完善探望權制度

探望制度是為了保障離異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能夠充分享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而設立的制度,應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主體地位。目前我國規定的探望權制度僅強調探望權是父母的權利,卻忽視了父或母探望子女的義務。探望權是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的滿足,也是子女表達對父母愛的權利需要。德國的相關立法突出探望權為子女之權利,又強調其更為父母之義務,值得我國借鑒。

首先,擴大主體范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與未成年子女有密切關系的其他親屬在很多國家的立法中都被納入探望權主體范圍,從有利于未子女的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我國也有必要借鑒,將上述人員規定為探望權主體。

其次,在充分考慮子女的意愿的基礎上,應書面詳細規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對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地點以及可否與子女短時期共同生活等問題時,在尊重子女意愿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基礎上,父母雙方應達成書面協議,協商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判決。

兒童權益范文6

一、認清形勢任務,樹立三種維權工作新理念

一是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是確保婦女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因此,謀劃開展新時期婦女兒童維權工作,要著眼于新時期婦女需求增長迅速、主體多元、結構復雜、內容多樣的實際,圍繞民生工作中心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婦女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開展就業幫扶、春蕾救助等活動,積極提供個性化、人性化服務,協助黨和政府多做穩人心、暖人心、聚人心的工作。

二是樹立開放的理念。要在發揮好婦女維權工作網絡優勢的基礎上,樹立面向社會、面向未來的開放工作理念,積極學習、吸收、國內外社會組織、民間團體的先進工作理念和方法,多渠道、多形式吸納各方面的專業人才,構建開放式、社會化的婦女維權工作系統。

三是引進專業的理念。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婦聯維權工作面臨諸多新的課題,這就要求我們強化依法維權意識,借鑒專業維權機構所倡導的平等、尊重、民主、接納和助人自助的工作理念,促進維權工作者角色轉變,努力克服機關化、行政化傾向,不斷提高維權工作的實效性,使婦女維權工作更加符合法律規范、體現科學精神、凸顯人文關懷、貼近婦女需求。

二、建設五大維權工作陣地,提升維權效能。

一是建設維權投訴陣地,破解“告狀難”問題。各級婦聯組織以及公安、司法、民政、勞動就業等重點部門開設了維權接待窗口,在全市85%以上的社區(村、屯)建立婦女兒童維權服務站,開設維權服務電話,啟動維權熱線,使婦女能方便快捷地反映利益訴求,解決維權問題。

二是建設法律援助陣地,破解“依法維權難”問題。成立婦女兒童法律援助站,把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婦女同專業法律人員進行結對服務,通過制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對貧困婦女兒童提供免費服務。為了加強對重大侵權案件的協調處理,強化“婦女兒童維權協調組”協調議事作用,成立基層法庭維權合議庭,設立維權席,實行維權聯系會制度。為了依法解決維權的突發事件,特別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與公安部門聯合成立了維權110接出警中心,形成了預防和制止突發侵權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

三是建設庇護救助陣地,破解“受暴受虐婦女無處避難”問題。協調民政局建立婦女兒童庇護救助中心,對遭受嚴重家庭暴力,生命受到威脅,在本市沒有任何親友可以投靠,無工作單位的婦女兒童,以婦聯開具的“庇護救助卡”為憑證,本著“關愛、及時、短期”的原則,為她們提供安身之所和三餐援助,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四是建設受暴婦女傷情鑒定陣地,破解“受暴受虐婦女傷情鑒定難”的問題。針對婦女兒童遭到暴力和虐待后及時依法鑒定難問題,協調司法行政部門和醫療部門,依托市中心醫院成立婦女兒童傷情鑒定中心,由資深醫師組成傷情鑒定小組,為遭受暴力的婦女兒童做出傷情鑒定并出具《白山市婦女兒童傷情鑒定報告單》,為履行司法程序,進行相應處罰提供充分有效證據。

五是建設創業就業服務陣地,破解“婦女創業就業難”問題。與市勞動就業部門聯合,以促進婦女全面發展為目標,成立牽手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在全市各級就業服務大廳開設婦女就業創業服務窗口,通過開展政策咨詢、技能培訓、城鄉勞務對接、開發就業崗位、職業介紹等服務,為廣大婦女創業就業搭建“一條龍”式服務平臺。

三、規范運作,完善三個維權工作機制。

一是建立源頭維權機制。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立法和監督的維權主渠道作用。協調市、縣兩級人大和政協與婦聯組織聯合,每年突出一個維權工作重點,進行一次視察,并通過“兩會”以婦聯組織名義提交婦女兒童權益突出問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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