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環境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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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問題

全球環境問題范文1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環境問題趨于惡化,出現了以全球氣候變暖、生物多樣性破壞等為主要特征的第二代環境問題。因此,全球要面對以 工業 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為主要特征的第一代環境問題和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第二代環境問題相互交織復雜的局面。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是治理環境問題的有效手段,早已經成為國際共識。不過,如何有效協調各國在全球性環境問題的關系以實現對全球性環境問題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在全球范圍內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卻成為困擾國際社會的難題和人們關注的焦點。

本文以開放 經濟 條件下的環境成本內部化為中心,分析了國際貿易機制對一國環境及全球環境的不同影響,通過對行業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選擇模型分析了全球環境成本內部化存在差異的原因,并對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存在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差異下的國際貿易存在的沖突進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環境問題、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現實狀況以及全球環境成本內部化趨勢的基礎上,對于如何調整我國外貿政策以及相關國內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文得出結論,全球公共產品的性質是全球環境區別于一國環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資機制缺乏是全球性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是各國根據本國國情進行利己選擇的結果,行業差異以及環境外部性存在領域的差異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水平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國際貿易;環境成本;內部化

序言

從20世紀40年代開始,在發達國家發生了一系列環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1948年的多諾拉煙霧事件、1952年倫敦煙霧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俁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 發展 模式所帶來的惡果,對人類健康甚至生命構成直接威脅,引起社會各界對人與環境關系的反思。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國際社會掀起了一股環保浪潮,環境問題進入國際主流社會的視野。為有效控制、治理和預防環境問題,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采取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措施。20世紀80年代以來,出現了以全球氣候變暖、生物多樣性破壞等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響的第二代環境問題,兩代環境問題相互交織,增加了環境問題的解決難度。全球環境問題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相對缺乏,環境壓力大。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長期保持快速增長,粗放式經濟增長造成了對環境的巨大破壞。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以解決環境問題,對于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碩士 論文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之間的相互貿易使環境問題產生了一定差異。各國環境稟賦狀況及環境問題的差異,導致難以在全球范圍內統一推進環境成本內部化,全球范圍內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也不盡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國際貿易下環境成本內部化為中心,進行深入探討。

本文采取理論研究法、比較研究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同時,注重一國環境問題與全球環境問題的差異、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差異,注意吸收國際經濟學、新公共 金融 理論、新制度經濟學等相關學科的理論知識。

本文分為五個部分: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相關概念界定、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的演化、全球環境問題的治理和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國際實踐、國際貿易與環境成本內部化國際差異的相互影響、環境成本內部化趨勢下我國外貿及相關政策的調整。

第一章對環境、環境問題、環境成本等與環境成本內部化有關的重要概念進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節對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環境的經濟價值是環境問題產生的前提,本文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對商品價值和環境價值進行剖析。環境問題的癥結在于環境的外部性,環境公共產品性質導致環境產權難以清晰界定,從而產生環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場機制不能準確反映環境稀缺程度,環境價值長期被嚴重低估而導致環境問題產生。第二節分別分析了國際貿易對一國環境與全球環境的影響,在國際貿易對一國環境總體影響不確定的情況下,國際貿易仍然可能導致全球環境問題趨于惡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產品性質是全球性環境問題與一國國內環境問題的根本區別,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資機制缺乏是全球性環境問題難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產權難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體空位的情況下,各國在國際環境問題上的利己行為以及全球性環境問題 歷史 責任和現實責任難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環境問題解決的難度。環境成本內部化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途徑,已經達成共識,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總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提出了解決環境問題的三條思路。最后,本章分別對這三種解決思路及其國際實踐進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過一個模型分析了國際貿易下行業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選擇,發現出口行業和進口競爭行業的差異以及環境外部性是發生在生產領域還是消費領域對于一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的最優水平具有重要影響,一國環境成本內部化通過國際貿易機制對他國產生影響。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各國比較優勢、產業競爭力以及各國商品結構和國際貿易結構產生重要影響。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是各國根據國情進行選擇的結果,全球范圍內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程度不盡相同,這種差異容易導致各國在貿易領域產生沖突。面對環境成本內部化差異下的國際貿易沖突,對貿易政策和環境政策的關系、各國環境成本內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責任分配等方面進行有效的國際協調,具有重要意義。

第五章對環境成本內部化趨勢下我國外貿政策及相關國內政策調整問題進行了探討。在分析我國環境問題及環境成本內部化現狀的基礎上,在全球環境成本內部化成為趨勢的背景下,應積極 發展 以環境標準為支撐的綠色貿易戰略,并對相關國內政策進行調整,以實現 經濟 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全球環境問題范文2

關鍵詞 低碳模式;國際環境合作;哥本哈根氣候大會

中圖分類號 X19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0)10-0068-04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10.012

截至《哥本哈根協議》規定的最后期限,共有55個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交了到2020年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提交承諾目標的國家的排放量占全球排放總量的78%。

1 研究背景

從各國新提交的具體減排目標來看,大多數國家的承諾與哥本哈根會議之前和期間的承諾沒有變化,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國家提出的承諾較之哥本哈根會議之前和期間的目標甚至有所減弱。加拿大曾宣布到2020年的碳排量比2006年減少20%,但現在僅承諾比2005年減少17%。也有個別國家提出新的減排目標,或在原有目標基礎上有所加強,但均非發達國家。以上這些結果充分顯示出在低碳模式下國家政府作為國際環境合作的主體在國際行為中的差異性。考慮到各國的利益,政府參與國際環境合作往往會產生分歧而影響了合作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對國際環境合作中政府參與機制進行分析,以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

2 政府參與國際環境合作的主要形式

2.1 在國內成立專門處理國際環境合作問題的機構

在全球環境問題引起注意之后,各個國家的國內環境部門都已開始著手處理國際環境問題。有些國家還特別成立專門處理國際環境問題的部門。日本環境部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專門處理全球環境問題的海外環境合作中心(Overseas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Center,OECC),通過促進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支持非政府活動等形式來進行國際合作,保護地球環境。2005 年加拿大環境部成立了執法局,負責分析國際條約的具體執行情況以及履約效果,以此為日后的履約行為提供借鑒[1]。中國環境保護部(原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是國務院批準的處理國際環境合作問題的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CCICED) ,作為中國政府的咨詢機構,也是中國政府最重要的國際環境合作項目之一。

同時,各國還注意加強環境部門和其它部門的合作,從資金、技術等方面促進環境措施的實施。例如日本海外環境合作中心的資金與項目的實施包括了其與環境部、國外事務部、日本國家合作機構和日本國際合作銀行的合作[2]。荷蘭在對自身的外交政策進行了一番回顧后,開始加強外交部和環境部門之間的合作,對用于國際環境政策的開支,具體預算來自于環境部門,但是卻交由外交部負責協調[3]。

2.2 發起全球性環境會議,談判具體實施細則

全球環境會議的一種形式是由國際環境組織內部的成員國之間召開的成員國會議。聯合國召開的很多重大全球環境會議就是由成員國發起與倡議的。例如,1972年聯合國環境會議召開的直接動因之一是瑞典提出了酸雨濃度問題。在1992年聯合國召開環境與發展國際會議階段,也是以非洲國家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提議并最終促成了《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的生成。在全球環境問題的談判中,各國政府不僅是參與方和締約方,還起到了倡導、組織和籌備會議等作用。在臭氧層損耗問題被發現后,德國、加拿大、日本、印度等發達和發展中國家,都承辦過氣候變化方面的國際大會。全球環境會議的另一種形式是締結環境條約的締約方大會。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就要求締約方每年召開一次締約方大會,2009年的哥本哈根會議就是其第15次締約方會議。從1992-2007年,18個主要多邊環境協定的締約方共召開了540次會議,做出了5084項決定[4]。

由于各國的經濟、科技發展水平較大,而且環境問題往往涉及到人類健康等敏感問題,各國對環境問題的具體實施步驟的談判都高度重視,爭論十分激烈,談判艱巨且持久。有關氣候變化問題的政府間談判,歷經一年半的時間才形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案文;《生物多樣性公約》和《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的生成都經歷了5次艱辛的政府間談判。從這次的哥本哈根會議看,丹麥協同發達國家擬定的“丹麥文本”和由中國、印度、巴西和南非四國討論出來的“北京文本”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博弈最明顯的表現,使得氣候變化真正成為各國間的“氣候政治” 問題。

2.3 與國際組織合作開展環境活動

除了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活動之外,各國還和其他國際組織有著廣泛的合作。1990年成立的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GEF)主要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提供資助,用以鼓勵發展中國家開展對全球有益的環境保護活動,目前共有179個成員國。中國是獲得GEF資助最多的國家,也是捐贈國之一。中國所獲批的GEF項目涉及范圍廣泛,包括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水域保護等多個領域共91個項目(見表1)。從表1中也可以看出,除了GEF的執行機構世界銀行、UNEP和UNDP以外,GEF項目的施行也包括了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亞洲開發銀行(ADB)、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等國際組織的參與。中國成立了“中國全球環境基金工作秘書處”作為技術支持機構,是唯一一個在國家層面設立的專門的GEF工作技術支持機構。

在國際環保主義運動和的推動和非政府組織的壓力下,許多重要的國際組織也認識到環境因素的重要性。1987年,世界銀行成立了環境部,以促進和監管銀行在環境方面的活動。國家與世界銀行的合作也使得世界銀行在環境保護領域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成為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特別是幫助發展中國家解決環境問題和參與全球合作的一個有力的資金支持系統。而作為全球環境基金的執行機構之一,截止到2007年,世界銀行的資助范圍已滲透到多個環境重點領域,其中:生物多樣性項目占27%,氣候變化為13%,國際水域為39%,土地退化為11%,多領域為7%,臭氧層為3%,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為0.2%。(數據來源:UNEP. Annual Monitoring Review FY 2007. 2007.12. 省略/interior.aspx?id= 20480。)

世界銀行參與的全球環境基金在中國的項目重點領域包括:生物多樣性4項、氣候變化15項、國際水域6項、土地退化1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2項,另外還有多領域項目(資料來源:根據web.省略/中的數據整理。數據截止到2009年7月30日)。

2.4 政府與環境非政府組織的合作

國家和環境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非政府組織代表國家參與國際環境談判。從第一次聯合國發展大會開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任命來自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加入到本國政府代表團。加拿大是第一個任命非政府組織成員參加代表團的國家,還讓非政府代表在全體會議上發言;②國家吸納環境非政府組織提出的建議。在保護臭氧層方面,美國清潔空氣聯盟通過游說促使美國政府禁止煙霧劑的使用,并對氟利昂進行管制。在這種壓力下,美國很快研制出煙霧劑中氟利昂的替代物,并開始對氟利昂等臭氧層損耗物質排放進行管制;③幫助國家制定條約或監督已簽署條約的執行情況。比如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與中國國家環??偩趾炇鹆撕献鱾渫?并且從2001年開始,在生物多樣性、生物安全和生態保護等領域,與中國有關部門展開合作,以幫助中國執行《生物多樣性公約》。④為國家實施國際環境合作項目融資。GEF資助中國的生物多樣性領域的項目“羅布泊自然禁獵區保護”項目吸引了英國野駱駝基金會、香港Kadoorie基金會、加拿大Robert Schad基金會等非政府組織近20萬美元的國際融資[5]。

2.5 簽署國際環境公約

從1972年開始,國際上開始簽署大量環境公約(見表2)。這些環境公約大多是由重要的國際組織發起倡議,然后由政府間的會議談判產生。通過對巴塞爾公約等14項重要的國際環境公約的簽署國數量與年份的變化關系進行研究可以發現,聯合國人類環境環境會議(1972年)后到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1992年)之間,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簽署國際環境條約,呈現出激增的趨勢。僅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環境條約登記冊上,這個時期締結的國際環境條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就約有100項[6]。隨著締約方國家的逐漸增多,簽署國際環境條約成為國家參與全球環境合約的一項重要形式。

3 低碳模式下政府參與國際環境合作存在的問題政府參與國際環境合作形式的多樣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環境合作執行的效率,但是有些問題僅從形式上是無法根本解決的。全球環境保護在很多領域還沒有相應的制度存在,如人為沙漠化、表層土壤流失、基于陸地原因的海洋污染與人口增長等。在低碳模式下,我們需要利用理論與實踐的經驗發現并解決政府在參與國際環境合作的各種形式中存在的問題。

(1) 參與問題。在國際關系和國際合作中,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便是“搭便車”者的存在。而由于全球環境問題的全球性、廣泛性和外溢性,“搭便車”問題在國際環境中尤為嚴重。國際環境合作是各國自愿的行為,一個國家的否決可能會影響其他很多國家的努力。公平的利益分配要求所有國家的參與,但目前參與國際環境合作的成員并不是全部國家。以氣候變化為例,美國是溫室氣體最大的排放者之一,而它的表決權對其他國家減排的努力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單個國家通過拒絕遵守條約就能輕易地破壞全球制度。很多形式的環境退化實踐成本和風險并不是在所有國家之間平等分配,所以一些國家參與合作的意愿并不大。

(2) 執行問題。根據國家地理位置和工業化程度的不同,條約被接受的時間快慢不同。不同國家對公平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也有不同的理解。對于氣候變化問題,從長期來看各國都會受益,但是短期來看氣候改善的收益和為此付出的成本卻不會在各國平均分配。小島國聯盟(AOSIS)因為全球變暖將導致海平面上升而迫切要求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而寒帶國家卻會因溫度升高而獲益。

國際環境合作活動的的談判方和執行方的分離,導致了執行的低效率。迄今為止執行的合作條約都是通過國家行動最容易執行的,不會對國家重要的政治利益造成影響的條約,并且沒有后續的行動。例如非洲象牙,捕鯨甚至臭氧消耗問題,與參與方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利益聯系很小,因此合作很容易進行。相比來說,全球變暖和熱帶雨林的減少問題則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聯盟潛在的否決權有著相當大的經濟利益關系。

(3) 核實問題。如果合作行動可以驗證的話,將會提高執行度。這種驗證應該包括持續、系統地收集和評估環境表現和趨勢的數據。在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合作中,可以通過國家政府的項目定期進展報告和國際組織的實地考察兩種方式,對項目實施監督和評估。但是,作為國際環境條約的簽約主體,目前還沒有組織機構對國家政府的執行度進行監督和驗證。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非政府組織可以監管執行情況,但目前大多數常規信息都是由現存的本國機構自發報告的,過于信賴國家報告(有可能是不準確的)使得對執行情況的評估變得困難。

(4)模式漏洞。目前在環境條約中使用的“公約―議定書”模式也有很多缺點。公約―議定書模式是指首先利用公約在締約方中就一般原則和制度性機制達成一致,再通過議定書為締約方規定更加具體的權力和義務。從談判、批準和簽署初步框架公約到隨后議定書的制定,可能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簽訂一個公約框架容易,但國家隨之卻不愿做出實際的行動。另外,公約―議定書的目的就是要吸引盡可能多的人參與,往往沒有做出真正的決定,并且語言含糊,覆蓋面太廣,幾乎對每個人都有適用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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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問題范文3

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 北京 100871

【摘要】本文基于歷史和環境視角分析了全球環境與衛生之間關聯性的科學認知的變化。環境問題對人類健康的影響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現有科學研究已充分證明,環境問題與人類健康風險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環境問題是導致人類各種疾病的重大因素之一;從全球層面對環境問題的健康影響進行量化研究是當前相關研究的重點、亮點和難點,目前國際上在研究方法和具體結論上都存在許多分歧,但定量研究方興未艾;如何將現有的科學認知與全球層面的政策制定與實施有機結合起來是擺在全球環境與衛生治理面前的一大課題。

關鍵詞 全球衛生; 環境; 關聯性; 科學認知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4-2982.2015.07.001

基金項目:中英全球衛生支持項目三——“中國全球衛生戰略研究”子課題“全球環境與衛生的關聯性研究”

作者簡介:王志芳,女(1975年—),北京大學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為全球及區域環境治理

E-mail:francewang2008@126.com

通訊作者:張海濱。E-mail: zhanghb@pku.edu.cn陳婧嫣張海濱

環境問題與人類健康息息相關。自近代工業革命以來,環境問題全球化的趨勢愈演愈烈,對公共衛生和人類健康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如果在全球衛生治理中不能很好地理解環境與衛生之間的關聯性,只是就衛生談衛生,將難以有效應對日益復雜的全球衛生治理挑戰。本文基于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環境署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相關報告,從歷史角度分析環境問題如何在全球層面影響人類健康,旨在促進全球環境與衛生領域的互動決策。

1 環境問題對衛生的影響:科學認知的歷史變遷

從歷史層面看,環境問題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呈現逐漸增大的趨勢,而人類的相關科學認知也在不斷發展與深化。

環境與衛生的關聯集中體現在人類的多種疾病上,特別是在歷史上對人類社會生活造成深遠影響的傳染病、地方病,往往是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這些疾病的出現和傳播大多源于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開發、一些地方特定的自然條件、氣候的異常變化以及人類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等。面對這些衛生災難,探求疾病與環境的關系,應該具有歷史的視野。[1]

工業革命之前,環境污染規模小、程度較低,對健康的威脅有限。工業革命之后,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并不斷加劇,早期主要以煤煙塵、二氧化碳等大氣污染和采礦冶煉、無機化學工業的廢水污染等工業污染物為主。

環境歷史學家約翰·麥克尼爾(John R. McNeil)對20世紀的世界環境變化及其社會影響進行了分析,認為其環境污染的程度和類型與之前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有所區別,這一時期人類在未曾做出任何打算的情況下,在地球上進行了龐大而無抑制的試驗,產生了嚴重的衛生后果。[2]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一時期環境對衛生的影響大體可以分成區域性環境健康公害與全球性環境健康危害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20世紀30—60年代,即區域性環境健康公害階段。這一時期的環境問題為公害型的環境問題。具體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振動、地盤沉降以及臭氧層空洞等,從而危害人類健康。其特點是外在的突發性和內在的累積性疊加,后果通常無法彌補和挽回。1930—1968年發生的重要環境事件包括比利時馬斯河谷煙霧事件、美國洛杉磯光酵煙霧事件、美國多諾拉煙霧事件、英國倫敦煙霧事件、日本水俁病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日本愛知縣米糠油事件、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表1)。[3]這一時期,人們對環境公害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很多國家建立了環境保護部門以應對此類事件的發生。

第二階段為20世紀60年代開始至今,即全球性環境健康危害階段。這一時期,伴隨環境污染和大范圍生態破壞,出現了全球性的健康危害。1962年美國環境科普作家蕾切爾·卡遜《寂靜的春天》一書出版。書中關于大量使用農藥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其引起的人類健康損害的描述,激發了全球范圍內的環境保護意識。隨著環境問題愈加嚴重,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也逐漸顯現。這一時期的環境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全球性的大氣問題,如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等。二是大面積生態破壞,如大面積森林被毀、草場退化、土壤侵蝕和沙漠化。三是突發性的嚴重污染事件,如農藥泄漏事件、核電站泄漏事故、油船泄漏事故等。這些全球性、大范圍的環境問題從根本上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1972—1992年發生的重要環境事件包括:北美死湖事件、卡迪茲號油輪事件、墨西哥灣石油井噴事件、庫巴唐“死亡谷”事件、西德森林枯死病事件、印度博帕爾公害事件、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件、萊茵河污染事件、雅典“緊急狀態事件”、海灣戰爭油污染事件等。

這兩個階段的區別十分明顯,表現為環境問題從區域向全球的一種認知擴散。對環境問題健康危害的擔憂開始深入人心,導致全球范圍內的環境運動。第二階段較第一階段具有更大的復雜性,時空上不斷延伸。[4]人類自身的活動打破了人與自然的平衡,因而也破壞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生命支持系統”。[5]

2 全球重大環境問題對衛生的影響:主要科學結論

目前,國際社會在環境問題對健康的影響方面開展了大量研究工作,獲得了豐富的科學認知,這成為開展全球環境與衛生治理的重要科學支撐。

2.1 氣候變化

氣候變化是當今世界面臨的最嚴峻的環境挑戰。關于氣候變化對人類健康的危害已有長期的跟蹤研究。1990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m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第一次評估報告認為,全球變暖使得地球表面的UV-B輻射強度增加,導致眼睛和皮膚損傷的風險增加,甚至可能破壞海洋食物鏈。[6]1995年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從直接和間接影響兩個層面分析了氣候變化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并認為間接影響是較為主要的形式。[7]2001年IPCC第三次評估報告證實了一些經細菌、食物、水傳播的傳染性瘧疾受氣候變化的影響,此外,氣候變化還會引起糧食產量下降。[8]2007年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擴大了關于健康問題的研究范圍,將食品安全和水感染納入其中,具體分析了人類面臨氣候變化的脆弱性。[9]2014年IPCC第五次報告更加系統和詳實,指出氣候變化對人類健康的影響體現在直接和間接影響兩個方面。直接影響方面,由于溫度和降水的變化,導致來自熱浪、洪水、干旱和火災的威脅不斷增加。2003年法國有15 000人死于當年的極端高溫天氣。[10]1980—2009年約28億人受到洪水影響。[10]間接影響是指由氣候變化帶來的生態破壞(農作物歉收,疾病轉移擴散)、環境污染(環境疾?。┗蛟陂L期干旱氣候下的社會反應(如人口的遷移)等對人類健康產生的危害。[10] 1979年至今的氣象及疾病數據表明,氣候變暖助推了瘧疾的擴散傳播 ,僅2010年全球123.8萬人死于瘧疾。[10]而2010年被《2010年全球氣候變化》報告稱為“人類自1850年以來‘最熱的三年之一’”。[11] 此外,IPCC第五次報告繪制了更加清晰的氣候變化對人類健康影響的路徑圖(圖1)。該報告預計,由于氣候變化的影響,21世紀中期人類現有的健康問題將更加嚴重。特別是目前已經存在糧食安全問題的地區,氣候變化導致的營養不良現象將更加嚴重。

溫度上升正在強化與高溫相關的疾病和死亡的危險性。當然,不同的地區其呈現方式不同。如有的地區通過泛濫的洪水傳播疾病,有的地區表現為糧食減產引起營養不良等。按照“具有代表性的濃度排放途徑”(Representative Concentration Pathway,RCP)模型評估,人類健康面臨的主要威脅有:密集的熱浪和火災導致更大的受傷、疾病和死亡;貧窮地區糧食減產而導致的營養不良;敏感人群因為高溫而失去工作能力并降低勞動效率;食物和水傳播的疾病和蟲媒傳染病。

當然,在氣候變化背景下,還有一些地區存在健康情況好轉的現象。一些地區由于嚴寒引起的疾病和死亡率因極寒天氣的減少而降低;一些地區因氣溫上升、農作物生長期變長而收獲更多的糧食,降低了營養不良的發生率。因此關于氣候變化對人類健康的有利影響對不良影響的抵消程度,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加大了對氣候變化對健康影響問題的研究。2009年WHO的評估報告認為,1970年—2004年氣候變暖導致每年14萬人的額外死亡。[12]2014年的相關報告中,世界衛生組織對氣候變化造成的健康影響進行了遠期預測。認為即使在樂觀的社會經濟發展和氣候應對的前提下,氣候變化對未來死亡率的影響依然顯著。同時,報告也強調,目前難以確定人類健康對氣候變化響應的敏感性。[13]

2.2 臭氧層損耗

臭氧層被大量損耗后,吸收紫外輻射的能力大大減弱,導致到達地球表面的紫外線UV-B明顯增加,從而對人類健康產生直接和間接影響。直接影響包括:(1)破壞免疫系統,包括降低免疫細胞反應、減少免疫細胞數量功能、改變免疫性白細胞外形;(2)眼睛損傷,包括光照性結膜炎(雪盲和焊工)、角膜和晶狀體損傷,視網膜退化,視力下降、白內障眼疾;(3)皮膚損傷,使得皮膚變厚、失去彈性進而導致皮膚癌。大氣臭氧每減少1%,紫外輻射增加1.2%~1.4%,皮膚癌發病率增加4%。間接影響包括:(1)低空大氣層中UV-B輻射增加,會催化氮氧化合物和碳氫化合物產生高濃度的大氣污染物,對人類的呼吸系統產生不良影響;(2)UV輻射對糧食作物和海洋浮游植物產生不利影響,破壞食物鏈進而影響人類健康。[14]

因此,臭氧層的保護逐漸受到全球重視,1985年簽署的《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以及1987年簽署的《關于臭氧層保護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明確指出,大氣臭氧層損耗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呼吁各國政府采取合作行動,保護臭氧層。其后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努力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全球至少有幾百萬人免于致命皮膚癌和上千萬人免于非致命皮膚癌。[15]

2.3 重金屬及化學品污染

重金屬以及包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內的危險化學品,在使用中直接與人體接觸,或廢棄后進入大氣、水和土壤中,通過食物鏈和水體等進入人體,從而威脅人類健康。

汞、鎘、鉛等是比較典型的重金屬污染。汞通過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膚進入人體,血液吸收后擴散全身與蛋白質巰基結合,抑制巰基酶活性,從而引發震顫、易興奮、運動失調、發音困難等問題。此外,由于汞也能以氣態形式存在,從而對人體產生多種形式的損害,治理也更加困難。[16]2013年《關于汞的水俁公約》的簽署,標志著全球開始加強汞的治理。

化學品污染中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由于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特性,加之使用廣泛,短期內難以降解,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長期的不良影響。如DDT等有機氯農藥,在全球的使用長達半個世紀,對人群和環境的影響可想而知。20世紀60—70年代,多氯聯苯使得日本發生“米糠油事件”,二惡英等化學物質使得我國臺灣地區發生“臺灣油癥事件”。近年來國內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人體損害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2011年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暴露與胎兒神經管畸形關系的研究發現:胎盤中部分有機氯農藥水平與神經管畸形的發生風險存在相關性,并呈現顯著的劑量—反應關系。[17]

由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環境中廣泛存在,其控制和消除需要全球共同行動。2001年全球范圍內簽署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呼吁各國采取減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釋放的措施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此外,其他有關化學品管理的公約還包括《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等。

2.4 生物多樣性退化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生存的基礎,與人類健康密切相關。生物多樣性能夠保障食物安全,并提供藥物資源。生物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多樣的食物選擇,保障人體所需各類微量元素的供應。在防治疾病方面,即使目前醫藥業比較發達,但當傳統糧食品種遭受無法防治的病蟲害威脅時,相應的野生植物可以提供抵御該蟲害的遺傳物質。1970年美國玉米患葉菌病使作物枯萎,造成巨大損失。墨西哥中南部山林中一個原始玉米品種為其提供了抗菌遺傳物。此外,研究發現,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地區疾病發生率和嚴重性較生物多樣性缺乏的地方低很多。[18]生物多樣性良好,可減少4.3%的全球疾病。[19]

生物多樣性退化會引發多種健康問題。如森林退化會影響多種流行?。ㄏx媒疾病、瘧疾、黑熱病、絲蟲病、血吸蟲病等)的傳播和分布規律,威脅人類健康。從長遠來看,生物多樣性的喪失使得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受到威脅,生態系統退化,失去大量對人類健康有益的生物藥源性化學物質和基因,導致大量未被利用的物種失去潛在利用價值。目前為止,發展中國家近1/3的人口依賴自然系統提供的醫藥資源來保障自身的健康。[19]因此,2015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與WHO合作開展的評估報告強調,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對人類健康有促進作用。[20]

2.5 空氣污染

近年來,空氣污染給人類健康造成的威脅日益嚴重,城市空氣問題引發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據世界衛生組織“城市空氣質量數據庫”顯示,全球只有12%的人口生活在空氣質量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健康標準的城市。相比之下,生活在空氣污染指標至少超過該標準2.5倍的人口數量約占全球總人口的一半。[21]全世界大多數城市的室外空氣質量不僅沒有達到該組織制定的安全標準,其污染的狀況還在不斷加劇,城市空氣污染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公共衛生挑戰之一。

空氣污染導致全球每年約700萬人口死亡,是國際社會必須立即采取行動應對的首要環境問題。減少空氣污染不僅拯救數百萬人的生命,同時還會有益于氣候、生態系統服務、生物多樣性和糧食安全。[22]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也指出,所有影響到氣候變化的空氣污染物(CO2除外)已對人類健康產生影響:2010年超過7%的全球性疾病與這些污染物的吸入有關。[10]快速的經濟增長,尤其是一些發展中國家能源需求的不斷增長,使得空氣質量日益惡化。過去二十年,很多大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已降至危險水平。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估計,每年約有430萬人因吸入室內和室外空氣污染中的細小微粒而死亡。PM2.5微粒能夠滲入到肺部并可能進入血液循環,引起心臟病、肺癌、哮喘和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3 對環境問題引發的健康結果進行綜合定量評估

近年來,學術界對環境問題引發的健康結果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了定量分析?!?004年世界衛生報告》指出,全球102類主要疾病、疾病組別和殘疾中,環境風險因素會導致85類產生疾病負擔。[23]2006年世界衛生組織對環境引發的健康問題進行了全球范圍的評估,認為全球范圍內24%的疾病負擔(健康壽命年損失)和23%的所有死亡(早逝)可歸因于環境因素,0~14歲的兒童中,可歸因于環境的死亡比例高達36%,而且環境所引發的健康問題在發展中國家更為嚴重。 [24]此外,還有學者繪制了全球環境變化引發的疾病負擔關系圖(圖2)。

當前對環境引發的健康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2009年世界衛生組織針對全球疾病風險的評估報告認為,影響人類健康的5個環境因素(氣候變化、室外空氣污染、固體燃料引發的室內空氣污染、鉛爆露、不衛生的水和生活環境等)導致了全球10%的疾病。其中,約有1/4的疾病與五歲以下兒童有關。 [25]2015年全球健康統計報告中,對不衛生的水和生活環境引起的健康問題也做了較為詳細的數據分析。[26]

201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年鑒《日益緊迫的全球環境問題》認為,環境惡化與多種健康問題有關,包括部分癌癥、病媒傳播的疾病、營養不良、呼吸系統疾病等。該研究認為全球近1/4的疾病與死亡是由不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環境造成的,全球每年有370萬死亡病例與戶外空氣污染有關。因此,聯合國環境署表示將通過能力建設、數據平臺建設和定期跟蹤評估報告,加大對各國政府的支持,以應對全球環境與衛生挑戰。

應該說明的是,迄今有關環境問題與各種疾病之間因果關系的量化研究還非常有限,現有的成果在全球層面還存在爭論,尚未達成共識。《2013年世界衛生報告》明確指出,當前對環境和健康之間的聯系以及怎樣減少對健康的風險認識還遠遠不夠,需要進一步開展更廣范圍的研究。 [27]

4 結論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1)環境問題對健康的影響已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和重視。(2)現有科學研究證明,環境問題與人類健康風險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環境問題是導致人類各種疾病的重大因素之一。(3)從全球層面對環境的健康影響進行量化研究是當前相關研究的重點、亮點和難點。目前國際上在研究方法和具體結論方面還存在諸多分歧,未來研究方興未艾。(4)如何將現有的科學認知與全球層面的政策制定與實施有機結合是擺在全球環境與衛生治理面前的一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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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問題范文4

一、國際環境法的相關概念

(一)起源

追尋國際環境法的起源,實際上其本身是國際法為了更好地應對人類在環境問題上所面臨的現狀與挑戰,從而在全球范圍內形成的關于環境保護的一種做法,從而以法律的形式對這類行為進行約束。當代人們面臨著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而環境問題所呈現出的特點就是全球性和流動性。這就足以說明全球所有國家都應該為環境保護做出努力,從而通力合作為全世界良好環境營造做出貢獻。各個國家為了維護本國人的生活、生存、生存要求,必然會對國際公共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同時在必要的國際交往過程中,對他國資源進行相應的利用,針對某些公共環境問題提出意見與探討。比如開展相應的外交活動,或者參與一些有關于環境問題的會議。近些年來最具代表性的會議就是“哥本哈根會議”。這種針對環境問題開展的交往逐漸引起全人類的共同關注,人類對環境問題的重視,實際上也在寓意一種全新國際法律意識的形成。實際上這種全新的法律秩序就是典型的國際環境法秩序,同時也是國際環境法最早的起源與依據。

(二)本質

國際環境法與其他環境保護法的差別就在于其屬于國際法的分支,也就是必須以各個國家之間的共同利益與意志為主要參考原則,同時開展相應的協調工作。國際環境法屬于國際法的分支,在現代國際法律環境中具有極強的法律效力,其本質也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國際環境法本身是國際法的主體在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中,需要與他國在共同生態環境與生態資源方面達成共識。而這些國家在對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維護方面的共同意志,則是主體性體現,所以其本身的主體性不容忽視。國際法主體國家必須是在國際社會當中具有較高獨立性且完全擁有的國家。這些國家在開發本國環境資源與他國環境資源過程中,必須遵循國際交往的基本要求,而這個要求就是核心國家的意志體現。但也正是在此基礎上看出,國家既不允許損害本國的自然生態環境利益,更不允許損害國外環境。國家利益在國際環境法當中應該具有一定的自我調節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利益必須削弱或者消失。相反其往往各國需要在發展自身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本國環境利益與全球共同環境利益的結合,最終尋找出最佳的經濟增長點與發展契機,將國際環境法作為各個國家意志協調產物的同時,也成為國際環境保護的重要準則。其二,國際法主體國家在開發、利用以及保護環境方面通過意志的協調,可以達成共識,而這也是由各個國家的實際經濟結構決定的。馬克思曾提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個原理在國際環境法當中確實適用。因為各個國家在經濟基礎方面有很大差別,因此經濟基礎較強的國家在世界上的話語權就必然會更多,同時其在利益問題上的糾紛也必然會引起世界其他各國對環境問題的爭斗。比如日本就完全不管不顧他國的指責與警醒,依舊一意孤行的進行鯨魚捕殺,甚至還對相關的國際義務進行拒絕。這就足以說明國內經濟基礎較強使得其在國際及環境方面的意志就更強。所以國際法在許多時候深深受到國際政治體制以及國家經濟失利的威脅,這將不利于在世界范圍內形成一種相對較好的國際環境法和諧環境。

(三)特征

國際環境法的特征就在于其是國際社會在開發、利用以及保護環境的過程中,法律規范的總體。其與國內法差距較大,因為國際環境法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其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其行為與準則也受到整個國際關系的影響。國際環境法為主體國家在開發與利用資源的時候,創設了多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其也是各個國家維護本國環境利益,保護其他國家環境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國際環境當中進行合作,實際上更加有利于主體國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與保障。在國際環境法當中,其主體是國家或者國際組織,而客體就是自然資源與自然環境。而其內容也相對簡單明了,就是國際法主體國家在開發、利用、尊重與保護環境過程中應該盡的義務與應該享受的權利。

(四)外延

國際環境法本身并不屬于某一個國家,或者也并不是某一項單一法律,而是具有很強宗旨性、關聯性以及利益意志共通性的重要法律文件規范。從某種意義上看,其有著嚴格的法律意義,同時其也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從法律規范內容的角度來看,國際環境法可以分為國際環境立法依據文件、國際環境保護綱領性法律文件以及國際環境標準準則等多種法律法規要求。所以從一定程度上分析,國際環境法是相關原則以及制度的總稱,也是兼具法律意義與歷史意義的綜合性法規制度。

二、國際環境法的概念體系

(一)國際環境法的依據

國際環境法是復雜的體系,故而對其體系進行分析,實際上更加有利于明晰國際環境法的具體概念。首先國際環境法的依據是《聯合國》,其中提到的一切宗旨與原則實際上在現代國際法當中都具有重要體現,并且也正是以此為基礎,才指導國際社會中一系列活動的順利開展。故而在許多時候,《聯合國》具有國際憲法的地位。但是《聯合國》中最初并沒有記錄有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條例,這主要是因為聯合國成立與1945年,而在這一時期,全世界關注的問題焦點并不在環境問題之上。這一時期并沒有嚴重的環境問題對全球國家造成威脅,故而也就沒有人會真正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不過在之后,《聯合國》針對這些確實給予了相應的補充。而依據足以成為后來國際環境法立法的指導原則與重要依據。

(二)綜合性國際環境保護基本法文件

綜合性的國際環境保護基本法律文件,在國際環境法體系中的作用就像國內法中的環境基本法。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對全球性的環境問題提出綜合性立法,以期改善全球存在的環境問題。由于當前國際環境法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故而其體制方面還存在較多不成熟的問題。而國際社會有很少可以真正確立一項符合各國要求的基本環境權利與義務。這類綜合性的國際法律規范尚未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同時其對國際上某一類現象的真正約束力,難以實現本質的突破。

(三)單行性國際環境保護專門法律文件

單行性的國際環境保護專門法律主要針對相關的環境因子以及環境污染中常見的致害物質與致害行為所指定的國際法律文件。全球范圍內來看,目前已知環境因子包括大氣、水源、海洋、土壤、森林、自然、氣候以及具體的文化遺產。比如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就是典型針對環境因子推行的單行性國際環境保護專門法律。

(四)國際環境標準

國際現行的環境標準正是國際環境法中明確規定與制定的,有關于環境質量保護以及維持生態平衡的相關參數指導。目前國際環境標準對環境質量、污染源、檢測方法等作出了嚴格且技術性的規范,而這一過程的最終結果就是國際環境標準。國際環境標準不僅在全球環境問題中給出了正確科學的標準界定,更是使得全球的國際環境體系得以完善與保證。一般而言,國際環境法的相關環境標準主要分為以下幾類:其一,在自然環境中,一些特定的環境之下,環境因子本身存在有害物質,而這些有害物質對一定時空之內環境容許含量的質量標準,就稱之為環境標準。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992年出臺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其中則明確規定了大氣中允許排放的溫室氣體含量以及相關的濃度。其二,針對一些基礎公共設施或者相關的交通工具排放出的污染物在環境中所占據的污染物濃度比例標準。比如每個國家對于機動車廢氣排放都有嚴格限制,其中飛機污染物排放以及噪聲污染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等也有格外嚴格的標準與條款。其三,在某些產品設計當中,不可避免會造成一些環境污染現象。而產品制造或者在相關包裝設計的過程中也必須嚴格按照環境標準要求,完全依照標準進行生產,這樣才能符合全球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遵循國際環境標準開展生產技術工作。其四,對于常見設施以及一些建筑建造方面件也有一定的環境保護要求。比如進行拖網捕魚的過程中,需要遵循相應的捕魚公約,這樣才能維護公共海域的安定與和諧。其五,針對政府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也應實行相應的環境刮泥行為標準。當前國際上最為通用且標準的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則是ISO標準。針對當前國際環境法在全世界范圍內的普及與應用,不難看出國際環境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其與傳統的國內法相比,不具有那么強的法律效力,其往往更加注重國際法主體國家的共同意志與利益,在意志達成一致的基礎上,盡可能實現國際環境法的順利推行,從而為全世界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做出相應的貢獻。國際環境法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其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更需要相應的主體國家對其進行擁護,同時盡可能實現對其最大程度的尊重與維護。只有國家平等并且相互尊重,才能盡可能實現國家環境利益與全球環境利益的整合,進而促進全球環境問題的盡快改善,為全球的經濟發展與生態穩定而不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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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問題范文5

世界環境保護日為每年的6月5日,它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和態度,表達了人類對美好環境的向往和追求。它是聯合國促進全球環境意識、提高政府對環境問題的注意并采取行動的主要媒介之一。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每年6月5日選擇一個成員國舉行世界環境日紀念活動,發表環境現狀的年度報告書及表彰全球500佳,并根據當年的世界主要環境問題及環境熱點,有針對性地制定世界環境日主題。

(來源:文章屋網 )

全球環境問題范文6

一、貿易與環境問題的南北分歧

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各國的自然資源稟賦也有較大區別,因此,在對待貿易自由化和環境保護的視角和態度上,雙方的分歧自然很大,這就直接導致了各國政府對貿易和環境政策的重點大不相同。

(一)南北理論視角分歧

在自由貿易和環境關系問題上,北方主要提出“競相降低標準假說(race to the bottom hypothesis)”,“污染避難所(pollution haven)”和“生態傾銷論(e-co-dumping)”。

Dua和Esty(1997)指出,作為全球貿易自由化的結果,資本大量涌入環境標準低的南方國家。為了阻止這種資金外流現象,北方會降低各自的環境標準以維持或增強國際競爭力,出現所謂的“競相降低標準”。而且,一國嚴格的環境政策會迫使骯臟產業向環境管制寬松的國家轉移,南方會由此成為“污染避難所”(pollution haven)。

北方國家認為,由于環境標準不同而造成的產品成本差異使南方國家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優勢和市場競爭優勢,而使自己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認為這種低成本的環境標準構成了“生態傾銷”。要求統一各國環境標準,并要求政府征收“生態傾銷稅”或給予本國產品補貼。發達國家打著生態保護的旗號要求提高環境標準,背后則隱藏了其追求經濟利益的實際目的,即借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對此,發展中國家認為,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水平不同,本來就不在同一起跑線上,如果允許發達國家使用單邊特殊稅,這對發展中國家明顯不利,而且這種要求顯然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則。

如果將廉價的初級產品的國際間流動(或一般所說的資源密集型產品)看作“生態流動”,由于環境成本從進口國轉移到出口國,那么更自由的貿易可能促使更多的環境負擔從進口國向出口國轉移。發展中國家往往專業化生產并出口初級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產品:發達國家則通過進口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密集產品,把污染物以“合理”買賣的形式留在發展中國家,結果是改善本國環境質量,導致國外環境惡化。正如Ekins(1997)指出,發達國家對資源密集產品的消費通過進口逐漸被滿足。因此,資源密集型產品的“生態流動”造成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轉移”。

(二)南北貿易環境觀差異

由于經濟貿易發展水平的差異和發展目標的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著不同的貿易環境價值觀。

發達國家憑借其在經濟、科技方面的優勢,極力將環境問題和貿易條約掛鉤,把環境問題作為新的貿易壁壘,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以保持其在國際多邊環境和經濟領域的主導地位。其基本觀點:第一,國際貿易應優先考慮保護環境,應減少和消除污染和破壞環境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鼓勵環保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第二,在遵循非歧視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為了維護環境和居民的身體健康,任何國家都有權采取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控制甚至禁止污染環境的產品出口;第三,任何產品都應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入成本,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其計算標準為國際標準。第四,為使世界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任何國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為借口,對企業進行“環境補貼”。

與發達國家的貿易環境觀念針鋒相對,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在實踐中采取了雙重標準,一方面設置“綠色壁壘”,阻止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其國內市場;另一方面鼓勵跨國公司將一些污染和破壞環境的生產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使發展中國家蒙受雙重損害,嚴重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其基本觀點:第一,優先考慮發展。保護環境的確是人類面臨的共同任務,發展中國家也應參與這一偉大的行動。但是,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是貧困,而消除貧困的惟一出路是發展。第二,反對為達到環境標準而采取不分國界的貿易措施,反對用歧視性的、統一的貿易措施規范其行為,極力主張環境措施必須建立在客觀、公正和最低貿易限制的基礎上。第三,發達國家主張的“環境成本內在化”對發展中國家是一種不合理要求。因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大多是中小企業,經濟實力不強,無力承擔治理環境的費用,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必然削弱發展中國家產品的競爭力,嚴重影響其出口能力。因此,發展中國家政府對本國企業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是合情合理的。

(三)南北在國際協調中的沖突

對全球環境狀況的惡化,世界各國是責任分攤,還是由發達國家承擔重要責任。發達國家借口“世界只有一個”,強調世界各國對全球環境的惡化應該負共同責任。而發展中國家則堅持認為,發達國家應負重要責任。首先,歷史上發達國家對殖民地進行的瘋狂掠奪,造成了那里的自然環境嚴重破壞,造成了殖民地的貧困落后,并進而使之不得不為發展而暫時犧牲環境利益。其次,發達國家過去的工業化過程中采取了不可持續發展的生產和消費方式,致使全球環境惡化。發達國家對地球“生存赤字”、“生態難民”和“生態殖民地”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即使是現在,發達國家也仍然是環境污染的罪魁禍首,占世界人口15%的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仍占世界總量的70%以上。因此,在保護全球環境的問題上,南北方應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發達國家應該承擔大部分的責任,而且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在資金和技術方面都具有比較優勢,理應在環境保護方面承擔起更大的責任。

WTO中的分歧。南方國家在貿易與環境這一新議題上面臨著兩難處境。他們起初堅決反對將環境問題納入WTO談判,認為在國際貿易中加入環境因素,環境是否能夠得到保護并不確定,但世界貿易的環境壁壘將肯定會大大增多。但同時,他們也意識到,如果不努力推動談判達成新的協議,只會助長發達國家濫用這些條款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因而,只有積極參與,爭取公平合理的談判地位,努力在未來的談判中掌握一定的方向,制訂一些維護南方國家利益的新規則。

由于南北方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以及WTO在協調貿易與環境問題時存在缺陷,在WTO框架下,發展中成員的權益并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許多發達國家根本不考慮或極少考慮發

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單純憑借自己的經濟技術優勢,對進口產品部分國別一律制定非常嚴格苛刻的環保標準,而且協議雖然規定了成員方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技術、資金援助,但大多數發達國家缺乏履行承諾的誠意和具體行動。

另外,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規則和標準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他們由于環境立法不完善、國內環境標準相對較低,加上資金、技術和人才的不足與落后,在國際組織許多事關國家經濟利益的國際標準的起草制定中處于劣勢,許多國際標準并不能反映和適應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需求。

二、貿易與環境問題南北分歧的原因

(一)傳統國際貿易和投資理論的缺陷和南北國家的比較優勢不同

現有國際貿易和投資理論的最大缺陷是僅僅追求狹義的經濟比較利益,而沒有考慮廣義的社會生態環境效益。結果是,表面上有關國家通過國際貿易取得了所謂的比較利益,但實際上有一方承擔很高的生態環境成本。從長遠看,很可能大大超過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國際貿易中環境問題的外部性會改變自由貿易與投資的福利效應,如果一味追求比較經濟利益,結果很可能是付出慘重的生態環境代價。所以,如果考慮環境因素,南方國家貿易處于明顯的劣勢。對于污染產生于生產過程的商品.發達國家將這些污染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而發展中國家出口資源密集型初級產品和污染滯留型產品。對于污染產生于消費過程的產品,發達國家為了減少污染處置費用,把污染廢棄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處理,而發展中國家由于財政和生活問題,以低價或降低關稅進口消費這些污染產品。最終結果是,發達國家將生產和消費過程產生的污染都轉嫁給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污染急劇加重。

(二)環境收益與成本的南北不對稱

研究貿易環境效應的模型很多,概括起來,貿易和貿易自由化對環境影響的主要途徑包括有產品效應、規模效應、結構效應、技術(收入)效應、法規效應等。如前所述,南北貿易及其自由化對環境影響具有雙重性:可能有正效應,也可能產生負效應。這種雙重性與世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相互影響,貿易及其自由化對南方國家和北方國家的環境影響是不對稱的:在南北經濟不平衡發展的條件下,貿易及其自由化的環境正效應主要發生于北方國家,負效應更多地發生于南方國家,即南方接受了更多的環境成本,北方國家接受了更多的環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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