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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范文1
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門檻大大降低,加上此類公司對于人合性的要求,催生了大量的夫妻等以家庭成員組成的公司。這對于維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穩定具有很大幫助,但也可能產生糾紛。
2008年張國麗為與徐名權、陳余、綠海公司股權轉讓侵權糾紛一案,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初審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7年1月7日,原告張國麗和被告徐名權(張國麗丈夫)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被告陳余和王軍簽訂了一份合同書,就轉讓綠海公司股權及其相關事宜達成協議。綠海公司于2005年成立,注冊資金800萬元,徐名權和張國麗分別出資640萬元和160萬元。
綠海公司通過土地有償轉讓競價銷售的形式中標取得某預備役師一塊軍用土地,當時轉讓手續正在辦理之中,綠海公司已經繳納土地轉讓費及定金共計864.03萬元,仍需再支付2043.24萬元的土地轉讓費。
綠海公司原股東徐名權、張國麗股權價值被認定為6120萬元(含前期支付的土地轉讓費及定金864.03萬元和尚需再支付的2043.24萬元土地轉讓費),該股權價值轉讓給乙方陳余和王軍。其中,甲方徐名權與乙方陳余履行80%股權轉讓手續,甲方張國麗與乙方王軍進行綠海公司20%的股權轉讓手續。
2007年11月8日,綠海公司召開股東會,通過了變更股東和轉讓出資額的決議,決定由原股東徐名權出讓其80%的股權給新股東陳余,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2007年11月23日,張國麗、徐名權、陳余三人通過了綠海公司章程修正案,將公司股東姓名由徐名權和張國麗修正為陳余和張國麗。決議和修正案有徐名權、張國麗、陳余三人簽字和手印。隨后有辦理了張國麗20%股權轉讓給王軍的手續,公司股東變為陳余、王軍。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陳余先后向徐名權夫婦二人支付了股權轉讓款4944萬元,其中以綠海公司的名義分三次向預備役師支付土地轉讓金2043.24萬元,向徐名權夫婦二人支付股權轉讓金2900.76萬元。
省高院庭審調查中,各方對證據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原告張國麗不認可其簽字和手印,認為系陳余和徐名權偽造。被告徐名權承認修正案上原告張國麗的簽字和手印是其代簽和代按的。被告陳余為證明原告張國麗對股權轉讓一事明知,向法庭提供了兩位證人。
根據法庭調查事實,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股權轉讓有效,駁回張國麗請求確認被告徐名權代她所簽的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的訴訟請求及保護原告對徐名權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的訴訟請求。
2008年3月,張國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國麗知道股權轉讓并未提出異議,也未阻止其丈夫徐名權轉讓其股權,應當視為同意轉讓,徐名權代張國麗訂約、簽名轉讓股權,對于張國麗有約束力。
最后,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析]
研讀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陳余在股權轉讓合同、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中沒有堅持由徐名權的妻子張國麗親自簽名,導致留下瑕疵,差點導致轉讓合同無效。鑒于此,筆者提醒讀者們通過本案例需了解“夫妻店”企業股權受讓的風險防范常識:
“夫妻店”企業股權轉讓,在本案例中反映的是企業股權整體轉讓的情形。作為股權受讓方需要注意:見到“夫妻店”股東本人,了解其簽名,讓其親自簽署就是防范風險的重要事項;退一步,也可以通過保證簽名與工商局簽名一致的方式保證構成“表現”,以保證簽名的有效;如果在簽名的步驟上已經存在瑕疵,一定要在股權轉讓操作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形成有力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均對股權轉讓知情并在事實上認可,滿足事后追認的法律效果。
章程修正案范文2
第二條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稱“股權公司”)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其他公司(以下稱“被投資公司”)的行為。
第三條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的范圍如下:
(一)投資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人士)或境內企業。
(二)股權公司是在本?。ㄊ校┑怯涀缘挠邢挢熑喂尽?/p>
(三)被投資公司是在本?。ㄊ校┑怯涀缘倪M行改制、重組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四條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且已足額繳納;
(二)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由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具體評估方式另行規定;
(三)股權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
(四)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股權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作價。
第五條以下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一)未實際繳納的股權;
(二)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
(三)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
第六條股權公司股權的實際繳納以股東名冊記載變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為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前款股權的實際繳納未經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條被投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作為認繳的注冊資本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待公司成立后在兩年內(投資類公司在五年內)實際繳納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提交股權實際繳納的證明文件。
被投資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在股權實際繳納前,股權出資部分不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八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可采用股權轉讓或股權劃轉兩種方式。采用股權轉讓方式的,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股的,應當辦理產權交易手續。采用股權劃轉方式的,應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在投資人首次出資時由法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報告中載明。
第十條股權出資登記包括被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登記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的,股權不能作為其首期出資。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前,應先辦理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被投資公司的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二)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就出資方式、股權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規定;
(四)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被投資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七)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資公司在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出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劃轉證明,涉及國有股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五)被投資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實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的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章程修正案范文3
增加新股東公司要做書擴股決定或有股份轉讓協議,公司內部手續要做完整,再做變更登記,可委托律師操作。增加新股東變更要準備的資料有:1、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
2、申請書、委托書、原股東會決議、新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章程修正案;
3、原出資人和新出資人或新董事、新監事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需要先由原股東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增加股東,再與新股東辦理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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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范文4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應攜帶下列材料前往公司注冊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材料清單:(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股權轉讓協議;(3)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任(免)職證明;(5)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6)(成立董事會的)董事會決議;(7)新法定代表人不是董事會成員的,提交公司董事、監事成員任職證明;(8)法定代表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任職證明;(9)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股派入代表的,提交派入職工代表證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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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范文5
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導案例中,38、39號案例都是針對高等院校教育行政處分行為的行政訴訟,實踐中此類案件也具有普遍性。高校行政主體地位已經通過指導性案例得到確認。本文分析可訴高校教育行政處分行為,可以歸納出行政性、具體性、重要性的特點。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應當分為行為審查、程序審查、附帶審查四個部分,并在審理的過程中平衡絕對保護受教育權的首要標準,保護受教育權行使程度的相對標準,尊重學術自治的嚴格標準。
關鍵詞
刑事訴訟法;高等院校;行政行為;指導性案例
一、問題的提出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九批共七個指導性案例,其中第38號案例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39號案例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拒絕授予學位案,明確了高校教育行政處分行為的可訴性。一方面回應了行政司法實踐中學生不服高等院校行政處分訴至法院的眾多案件,另一方面也通過指導性案例這一形式統一了行政訴訟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標準。目前學界直接從行政訴訟法角度對高??稍V性和可訴內容的討論很少。這導致三個問題:一是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在司法裁判中已經得到實質上的確立,研究滯后于司法實踐;二是雙重主體身份下,存在實際爭議的高校行政處分行為未厘清,未區分屬于高校學術自治和管理之必須的行政處分和侵犯學生基本權利的行政處分;三是高校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審理內容不夠明晰,法院能否在審查高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附帶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學校章程不確定。修正后的《行政訴訟法》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淡化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分,拓寬了法院審理高校作為行政訴訟被告案件的司法審查空間。本文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38、39號指導案例切入,分析可訴高校行政處分的特點,考察法院在審理高校作為行政訴訟被告時的審查內容和裁判標準,并分析指導性案例體現出的,法院在審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行為案件中,在學術自由與司法審查范圍之間的價值平衡標準。
二、內部界定:可訴高校行政處分行為的特點厘定
通說認為,高校既為公共教育資源的服務機構,又為在校學生管理機構,具有雙重主體身份。高等院校通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權,取得部分對在校學生的管理處分權,包括管理規定創設權與管理行為實施權;同時,作為公共教育資源服務機構,《教育法》第31條、81條,《高等教育法》第68條、30條又賦予了其民事責任。實踐中,部分不服高校行政處分行為的訴訟也被轉化為民事賠償案件。《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擬增加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條款,但在正式修正案中,新增第61條將以上合并審理規定限縮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表明立法者對民事與行政雙重法律關系問題的處理采取了審慎態度。因此,對于高校行政管理處分涉及到的學校與學生間的教育行政管理關系這一特別權力關系,應當明確其受訴范圍。判斷某一組織的某個行為是否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并不是由該組織的主體性質決定,而是由該行為所行使的權力性質來決定,高校行政處分決定是否可訴,關鍵在處分決定是否行使了公權力。
指導案例38號中,北京科技大學不予頒發原告田永畢業證、學位證,未辦理畢業派遣有關手續;指導案例39號中,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未向華中科技大學推薦原告何小強申請授予學士學位,因此未對其頒發學位證??疾炫c之相類似的劉燕文訴北大不授予博士學位案、艾某訴重慶某高校降格留級處分案、張靜李軍懷孕被勒令退學案等案件,其共通之處在于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派遣證,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降格留級都是由學校在法律法規授權之下單方面作出決定,行使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權,即具有行政性;是針對特殊的人,就特定的具體事項做出的行為,即具有具體性;《教育法》第42條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的直接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行政處分行為都應列為可訴,即具有重要性。
三、外部界定:法院司法審查內容及標準
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未規定法院的對可訴高校行政處分行為審查內容及裁撤標準。筆者將從行為審查、程序審查、附帶審查三個方面分析法院應然以及實然的審查內容及標準。
(一)行為審查對于高校行政處分行為的審查,應當進行層次劃分認定是否違法,其中重要性審查為重點。由《憲法》第46條、《教育法》第42條和《管理規定》的補充可見,受教育權概念范圍較大,既包括積極的教學參與教具使用權、校內活動權、申訴和訴訟權,又包括消極的獲得獎助貸學金權,獲得學業評定權、受頒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權。二者均應為法院審查的范圍,尤其是消極權利直接關乎學生教育權利能否實現,對于損害消極受教育權的高校行政處分行為應當予以撤銷,對于侵犯積極受教育權的行為應考察權利侵犯程度和能否恢復確定是否予以撤銷。
(二)程序審查第38號指導案例明確教育行政管理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實踐中多數案件中高校行政處分行為都因程序違法被撤銷,如劉燕文訴北大不授予博士學位案等。確立統一的高校行政處分程序標準,是國家為高校管理設立的底線,并不會因此有損高等院校的學術自治?!豆芾硪幎ā返?6條到第58條規定了聽取待處分學生陳述和申辯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達本人(開除處分備案)設立學生申訴處分委員會并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處分決定歸入文書檔案及本人檔案的處分程序?,F有處分程序雖有效解決了一些程序問題,但也存在如下三個方面的疑問:首先,處分是否公示。實踐中部分學校根據學校章程公示處分,如河南章曉因四級作弊被開除,學校在發現作弊當日即在校園公示通告,但未將公示程序納入規章會存在兩個問題:其一,學生申訴處分委員會以“不告不理”的消極態度采取事后審查,審查時處分已成既定事實,對學生保護有限;其二,缺乏公示程序削弱了學生、教師等對學校行政管理處分行為的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在處分后專設公示程序。其次,是否將窮盡申訴作為訴訟前置條件。《管理規定》第61條到第63條規定了向學生申訴處分委員會的校內申訴和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申訴兩種申訴途徑,并設立時限。但申訴是否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校內申訴是否是行政部門申訴的前置程序并沒有明確規定,這就為學生申訴效率設置了障礙。申訴和訴訟權是《教育法》賦予學生的法定權利,在權利結構中處于較高位階,出于最大限度的保護學生申訴權和訴訟權的考量,應當直接賦予學生不經申訴直接上訴的權利,避免如劉燕文案由于校內反復申訴導致行政訴訟之訴訟時效中斷,節約學生之訴訟成本。再次,是否能夠因程序問題回避對校紀校規的附帶性審查。答案是否定的。自田永案判決以來,多數法院都以未履行告知等程序性義務導致處分行為不合法撤銷高校教育處分行為,對作弊即開除學籍并不符合《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法定退學情形并沒有進行司法評價。這一方面體現了程序優先原則,一方面由于在新《行政訴訟法》生效前,并沒有確立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三)附帶審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第53條增加了除規章外的附帶性審查,第64條確定了法院對附帶性審查的轉處機制,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規范性文件中的“越權錯位”,“從根本上減少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為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審理較高層級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依據;之所以審查范圍為規章以下規范性法律文件,一方面是因為在省級統管司法人、財、物的司法改革方向下,此審查范圍具有現實性,另一方面是因為規章以上(包括規章)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較為嚴格和民主的制定程序,更少出現違法性;之所以規定審查后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的轉處機制,并不直接宣告違法,體現司法的謙抑性,避免了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混同。那么,對高校章程和其他據此作出行政處分行為的文件是否屬于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部分高等院校的章程是由學校組織制定,主管教育部門負責核準的,具備《行政訴訟法》第53條的要求;其次,38、39號指導性案例中,明確了法院對校紀校規的審查權限:第38號案例中,法院因為對原告田永開除學籍處分所依據的校發(94)第068號《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與《管理規定》第29條法定退學條件抵觸,認定被告所做退學處分違法,第39號指導案例中,法院對《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和華中科技大學《關于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定》認定合法;再次,指導性案例頒行前,司法實踐中已采取了對校紀校規附帶審查的普遍做法,如劉燕文案法院認定不適用《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四、審理標準的價值平衡:學術自治與司法審查范圍
從38、39兩個指導性案例看,最高法似乎想確立審理高校教育行政處分行為合法性的價值權衡標準??紤]到兩個案例所體現的司法政策導向,可以大致描摹出法院在審理高校教育行政處分行為合法與否的判定標準:
(一)首要標準:受教育權行使的絕對保護此處的絕對保護所指向的問題,是受教育權能否行使,具體而言是指高校取消入學資格和決定退學。高校在《管理規定》的第7條到第10條規定取消入學資格范圍內拒絕學生入學的行為是合法的,法院應予以支持。根據《管理規定》第27條的規定,大學生懷孕、考試作弊行為不在退學的法定情形,高校因此類事項開除學生學籍違法。此外,頒發畢業證、派遣證是對受教育權是否行使的證明,應當納入絕對保護的范疇。
(二)次要標準:受教育權行使程度的相對保護此處的相對保護所指向的問題,是指受教育權行使的程度,如考試管理、升級管理、發放派遣證、除退學以外的懲戒處分以及其他學校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處分行為。因此類行政處分行為可訴,但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則應依案件具體的法律和事實問題進行評判。
(三)嚴格標準:高校的學術自治學術自治是大學之魂。學校的教學計劃、學術評價標準、獎助金評價標準、課程設置、考試紀律應當屬于依法由學校自主管理范疇。對于體現學術自治的高校行政處分行為的司法審查應當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各高校根據自身教學水平和實際情況,在法定基本原則范圍內確定自己的學術水平衡量標準,不能干涉和影響學校的學術自治原則。因此,法院應當敦促學校重新作出決定而非宣布決定不合法。如法院在38號案例中敦促學校進行學位資格審核和法院認可39號案例的高校將通過四級考試作為學位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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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范文6
公司的成立就是體制創新的產物。而公司自身又進行著體制的創新、經營的創新、觀念的創新和管理的創新。
公司是在對原江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化產品交易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總體股份制改造基礎上設立的。
公司組建一年多來,取得了七個方面的初步成果:
1.按照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初步建立了產權明晰的法人治理結構,構筑了權責明確的經營管理平臺,明確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經營管理層)的職權。
2.總結應用了公司核心理念,設計了公司標識,辦理了以公司標識作為注冊商標的查詢、申請和注冊手續;設計并逐步開始應用了公司手冊,為整體實施公司創造了初步的條件。
3.取得了油田地面工程防腐保溫設計(乙級)資質《專項工程設計證書》;管道工程專業承包三級《施工資質證書》;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4.初步完成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構建,頒布實施了基本管理制度項。
5.實施了員工守則和標準化工作禮儀、標準化作息安排、標準化工作程序,員工隊伍形成了“議事講規則、辦事講程序”的風氣。
6.全面啟動了貫標認證、文本管理、績效考核、企業文化建設等四項基礎性工作。
7.全面完成了××××年的經營指標。××××年預算實現利潤萬元。
一年來的主要工作
“主業管吃飯,公司管發展”,為公司謀求可持續發展進行了明確定位。集團領導要求我們要開風氣之先,要做試驗田,要做先導隊。我們感到,謀求可持續發展,就是要求我們走規范之路、走創新之路,更是要求我們處理好規范和創新的辨證關系。
一年來,我們在以下四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所謂現代企業制度就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公司制企業制度。其核心就是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我們做了以下三項工作:
一是對公司進行制度性安排,明晰產權、明確權責。
經過反復磋商、細致論證,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經營管理層)的職權和議事規則。制訂了《公司治理準則》。闡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實現方式、控股股東權利義務、關聯交易以及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
級管理人員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等內容。
××××年,我們按照公司章程和準則的上述規定,認真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三個會議的議題確定、通知義務、討論方式、決議程序和決定內容都是嚴格按照《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至今,公司依法召開了股東會六次、董事會和監事會七次。先后審議通過了公司年度經營管理方案、財務預決算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項目投資、業務變更等重大問題。
二是構筑企業管理平臺,合理確定管理幅度和管理層次。
為有效支撐和控制公司的運籌體系,實現公司制度安排,結合公司運營狀況,公司依法設置了四個管理機構、四個事業部,辦理了個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經過一年的運行,對管理機構職能又適時做出部分調整,重新任命了名管理人員。
先后頒布實施了基本管理制度項,其他工作制度項。各項工作議題均由程序安排運行??偨浝磙k公會議制度、專業會議制度、工作任務催辦制度、信息反饋制度取得良好效果。議事講規則、辦事講程序的風氣在公司逐漸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