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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新訴訟法;司法會計;司法鑒定;提升建議
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兩部訴訟法在訴訟規則及程序也進行了完善與改革,特別是對訴訟雙方的主體地位和在庭審中平等對抗的程度進一步被提升,體現了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相融合的訴訟制度發展的新趨勢,亮點頗多。兩大訴訟法的修訂涉及到諸多與司法鑒定制度相關的條款,為我國法務會計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與法務會計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1 新訴訟法與司法鑒定制度之間的亮點探討
(1)兩部訴訟法都將法定證據形式由原先的“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
從新訴訟法的條款對照分析來看,對于證據形式的陳述,克服司法實踐中對“鑒定結論”的盲從,為構建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奠定了重要的概念基礎?!敖Y論”是對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論斷,采用“鑒定結論”的稱謂給人一種準確無誤的、不容置疑的結果。由此帶來的問題,會認為鑒定人出庭就鑒定結論接受質證是可有可無的,鑒定人沒有必要浪費時間和精力出庭接受質證。而將“結論”改為“意見”,看似簡單的二字改動,其實質內涵頗為深刻。所謂“意見”是指對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對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或想法?!拌b定意見”是鑒定人的個人看法,并非最后的“結論”,其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關聯性與公正性需要在法庭上接受質證,經過進一步查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民事訴訟活動中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發生變革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標志著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在考慮到我國訴訟慣例的情況下,采納了英美法系國家訴訟制度的慣常做法,將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落到實處,維護了訴訟程序的正義性。
(3)強化了我國司法鑒定人的出庭制度
兩部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兩種情形。除此以外,法律還對鑒定人如果不出庭應承擔的責任給出了明確的規定: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新訴訟法改變了原先對鑒定人出庭含混與自相矛盾的規定,改變了原先鑒定人僅有出庭的義務,而沒有出庭責任的制度設計,用法律的強制力保證了鑒定人履行出庭義務,明確了鑒定人如果不出庭作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明確了鑒定人在法庭上就鑒定意見接受質證的法定義務
新《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鑒定人應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一樣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以及法官、檢察官的交叉詢問。
(5)設置保護性條款對出庭的鑒定人提供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62條就鑒定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時提供了諸如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等多項保護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111條規定如果對鑒定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首次提出“有專門知識的人”概念及并明確其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兩訴訟法都賦予“有專門知識的人”具有參與訴訟程序的權利,并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2 新訴訟法對司法會計人員的工作要求
新訴訟法的頒布實施給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帶來重大影響與變化,對我國的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及鑒定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1)法律賦予當事人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利
我國新的民事訴訟法將司法鑒定的啟動權賦予民事訴訟案中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有權自主聘請具備資格的司法鑒定人,打破了以往單純由法院指定鑒定人的做法"這樣的改變無疑會顯著增加當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鑒定人的情況,給司法會計鑒定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會計鑒定人要練好內功,靠嚴謹科學的鑒定技能與公平競爭贏得當事人的信賴,靠高質量的經得起法庭質證的鑒定意見贏得市場,恪守行業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司法會計鑒定機構的服務對象由過去主要為法庭服務轉換為為當事人服務,這就要求司法會計鑒定人員轉變服務理念,以勤勉盡責精神完成當事人托付的司法會計鑒定事務,在保證鑒定意見客觀真實、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竭力為當事人做好服務。
(2)“鑒定意見”明確了司法會計鑒定的證據性
首先,鑒定人自身需要轉變對鑒定結論的認識,擺正自己及其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在訴訟活動中的位置,要認識到鑒定人僅僅是訴訟參與人,其鑒定意見只是鑒定人個人的認識和判斷,表達的也只是鑒定人的個人意見,并非最終的結論。其次,司法會計鑒定人員要逐步習慣與適應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在法庭上受到來自各方面質疑的情形。最后,杜絕“查賬式”或“審計式”的司法會計鑒定。
(3)司法會計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成為法定義務
新訴訟法實施以后,司法會計鑒定人就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出庭接受質證與交叉詢問已經成為法定義務。司法會計鑒定人員需要學習、掌握出庭作證的基本技能和技巧,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此外,司法會計鑒定人除了要接受來自雙方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以及法官、檢察官的交叉詢問之外,還有可能要接受來自會計專業領域“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質證,這無疑又加大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難度,無形中促進了司法會計鑒定人提升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嚴密性。
3 結語
總之,新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的司法會計鑒定制度帶來的影響是深刻的。作為法定證據形式之一的“鑒定結論”被改成“鑒定意見”,貌似字面上的簡單改動,卻折射出我國證據理念的重大轉變,為完善我國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奠定了概念基礎;賦予當事人司法鑒定啟動權,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由過去單純由司法機關啟動的單一模式轉變為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均可啟動的混合模式,這樣的轉變會帶來司法鑒定人員的服務對象由過去的單純為司法機關服務轉變為為當事人和司法機關服務;法律明確了司法鑒定人出庭就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參與質證的法定義務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制度;搭建了專家證人制度在我國運行發展的法律框架。
參考文獻
鑒定意見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制度;司法鑒定制度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28. 214
我國新刑訴法第192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利向法庭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院對于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從此法條規定中可以看出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是專家輔助人,實際上就是確立了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這一條款彌補了鑒定人制度的不足,增強了控辯雙方訴訟上的對抗性,是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新出路,可以使鑒定意見得到更加公正公開的庭審質證。
1 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論分析
1. 1 專家輔助人的概念及特點
要從兩個方面對專家輔助人的概念進行理解,一方面從專家的角度進行解析,對于專家沒有資格條件等過多的限制,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可以從正式教育而來,或者從實踐經驗而來,專門知識的運用沒有統一標準。另一方面從輔助人的角度進行解析,專家輔助人在訴訟中主要是解決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并提出專家意見,發揮的是輔助當事人的作用。
專家輔助人有其獨特的特點:一是服務性的特點,專家輔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為委托人提供咨詢,參與鑒定意見庭審質證,充分體現了服務性。二是中立性的特點,專家輔助人不能成為訴訟中當事人攻防的武器,其必須保持中立,主觀上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進行分析判斷,客觀上要依據科學的原理。三是可替代性的特點,控辯雙方可以聘請任何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輔助人,也有權在訴訟任何階段解除委托關系。
1. 2 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
明確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是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一個基礎性問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沒有具體規定,有必要辨明專家輔助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證人、訴訟人有不少相似之處但更有不同,可以從對比專家輔助人與上述三種訴訟參與人的不同入手,以便于明確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
在資質條件要求上,對于專家輔助人的資質無嚴格要求,只需要具有專業知識,可以憑借其所掌握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來說明解釋案件專門性問題即可。目前我國對鑒定人的資格條件要求非常嚴格,鑒定人必須經過國家考核并由法定管理機構頒發資質證書。證人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詳細、準確敘述案件過程即可,是否具備專業知識不影響其作證的資格。訴訟人則主要是憑借其擁有的法律知識來幫助委托人進行訴訟活動的。
通過上述比較的內容可以看出,專家輔助人明顯不屬于其中任何一種訴訟參與人。專家輔助人參與庭審對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理應列入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范疇,但我國新刑訴法并未明確規定。
2 我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存在的立法問題
2. 1 對于專家輔助人的資格規定不明確
專家輔助人應該具有怎樣的資格才算擁有專業知識,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法庭的審查標準以及特別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一般采取嚴格標準,必備的條件要求是學歷、職稱或者專業內的學術地位。立法規定的模糊性不利于控辯雙方聘請專家輔助人,同時也增加了法庭審查判斷的難度。法律僅僅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家輔助人進行規范,在適用上勢必會給法官和當事人帶來困惑,缺乏實踐的可操作性。
2. 2 對于專家輔助人提出的專家意見的效力不明確
對于專家輔助人就鑒定意見提出的專家意見的法律效力問題,我國刑訴法及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學術界對專家意見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著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專家意見在刑事訴訟中應該具有證據的獨立法律地位,由于專家意見不同于辯護、意見,因此應當賦予專家輔助人提出的專家意見具有證據屬性。也有觀點認為,我國刑訴法第48條并未將專家意見明確列為法定證據種類,因此不具有證據屬性。因此,雖然專家輔助人制度順應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大趨勢,但對專家輔助人提出的專家意見的法律效力規定仍不明確。
2. 3 專家輔助人的具體操作程序規范不明晰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家輔助人制度訴訟程序操作規范不甚明確,造成實踐操作性差及實際案件運用率低。第一個程序問題就是未明確規定專家輔助人參與到刑事訴訟的時間階段,新刑訴法中只規定了可以在審判階段參與到訴訟中,但在訴訟的偵查審查階段能否參加,立法并未明確。第二個程序問題就是未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可否在庭前會議中進行專家意見交換。根據對抗制訴訟模式的要求,進行庭前交換專家意見可以提高庭審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給雙方當事人提供一個交流案件信息的平臺。
3 對我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完善建議
3. 1 專家輔助人的資質審查
專家輔助人應當具備什么樣的資質,筆者認為應該采取較為寬松的條件,并不必將范圍限于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F實生活中,諸如科研單位的研究人員、醫生、大學教授等并不專門從事鑒定業務,但他們的學識、能力完全可以出庭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提出意見。專家是憑借其掌握的知識、經驗幫助案件裁判者理解相關證據的人,如將更多具有實踐經驗技能的人納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更是為了達到設置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專家輔助人的資質審查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專家輔助人具有專家資格的材料。另外,法院還可以從反面對專家輔助人資格做出一些限制性規定,比如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失去人身自由的人、精神狀態不清醒的人不可以成為專家輔助人。
3. 2 專家輔助人提出的專家意見的效力
對于專家意見的法律效力如何,筆者認為不宜賦予專家意見獨立證據的法律地位,我國設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原因主要是適應我國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庭審的對抗性,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另外,在法庭審理中專家輔助人依附于控辯一方,因此專家輔助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的專家證據意見不具有獨立的地位,法官可以將其視為控辯雙方的意見,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否認專家意見在訴訟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在增強法官內心確信、對鑒定意見做出判斷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輔材料。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設置強化了對鑒定意見的庭審質證,從而減少不必要的反復鑒定和重復鑒定。專家輔助人出庭協助控辯雙方可以確保當庭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彌補法官專業知識上的不足,從而形成內心確信。因此,雖然專家意見不具有證據效力卻極大地影響法官對案件的理解和裁判。
3. 3 明確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操作程序
明確專家輔助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時間,在偵查和審查階段是否可以聘請專家輔助人向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發表關于鑒定意見的意見,立法上未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該在審前程序中引入被追訴人聘請專家輔助人,在偵查階段的鑒定意見是否科學、客觀,對于案件性質的準確定性、是否適用強制措施以及適用何種強制措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審查階段,如果檢察機關允許犯罪嫌疑人聘請專家輔助人,就應該允許其審查追訴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并聽取關于鑒定意見的看法。專家輔助人質證偵查機關出具的不利于被追訴人的鑒定意見,可以增強被追訴人對抗強大的追訴機關的能力,從而保障被追訴人有效辯護的權利。
建立庭前會議專家意見交換制度,隨著刑事訴訟對抗制模式的發展要求,庭前證據開示交換制度的建立是改革趨勢,專家輔助人制度中的專家意見具有專業性更需要開示交換程序的規制。在開庭審理之前雙方當事人合理總結案件所涉及專門性問題的爭點后相互交換專家意見,針對一些特殊或者復雜情況的聘請專家輔助人的案件法庭會考慮庭前交換專家意見。在交換過程中應重點保證控辯雙方知悉專家輔助人的基本情況及其做出專家意見的過程,可以使辯方做出充分的訴訟防御。關于專家意見交換的時間可以分三個階段進行,在偵查階段控辯雙方可以有非正式的意見交換,在審查階段可以約定時間進行專家意見交換。針對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聘請專家輔助人從而完成專家意見的情況,被告應該在審判結束前將專家意見提交給法院,并通知對方當事人,再由控辯雙方決定具體的專家意見交換時間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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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閆慧. 淺析新刑事訴訟法中的專家輔助人[J].大江周刊(論壇),2013(1).
鑒定意見的概念范文3
(一)財務舞弊事前預警機制的概念
本文旨在構建的財務舞弊事前預警機制特指,會計司法鑒定人經相關委托人或單位授權,對有潛在財務舞弊風險的審計報告及相關財務資料進行分析,進一步檢查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從而對企業潛在的財務舞弊問題進行事前預警,提出合理化建議,從而有效防止財務舞弊案件發生的系統機制。
(二)審計報告概念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注冊會計師在接受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委托后,開展初步審計業務,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確定進行實質性程序的審計性質、時間和范圍,運用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為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證。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結果的不同,分別出具無保留意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其中,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為標準意見審計報告,其余四種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
二、會計鑒定人利用審計報告發現潛在財務舞弊事項的可行性
(一)上市公司審計報告的易獲取性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中,第七條規定,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應當由該所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第九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因此,會計鑒定人員可以在資產負債表出日和財務報告報出日之間通過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或者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獲取有關的上市公司審計報告。
(二)會計鑒定人員職業判斷的專業性
會計鑒定人員是在訴訟活動中,接受指派或委托,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與財務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出具鑒定意見的專門性人員。每一名合格的會計鑒定人員都對“紅旗標志”及舞弊信號有一定的敏感性,通過對上市公司被審計報告的研究和分析,運用相應的司法會計檢驗手段和鑒定方法,可以有效預防被審計單位財務舞弊事件的發生。
三、會計鑒定人員利用非標準審計報告發現潛在財務舞弊事項的有效性
(一)非標準審計報告中列示了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不僅重點指出了需要注意的問題,還潛在說明了被審計單位的異?,F象。因此,會計鑒定人員可以根據非標準審計報告中提及的不確定事項以及注冊會計師描述的被審計單位所處困境進行研究和討論,選擇可能發生財務舞弊的上市公司,通過進一步對其披露的年度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深入分析,判斷被審計單位發生財務舞弊的可能性。
(二)審計報告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注冊會計師及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所作出的審計報告承擔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法律責任。在此種風險下,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陷入訴訟活動的泥潭,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會盡量做如實報道,客觀真實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
四、有關上市公司審計報告現狀
(一)有關2008、2009、2010、2011年審計報告的定量分析
以2008、2009、2010、2011年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報告為對象,以分析非標準審計報告所占比例及產生的原因。經調查,2008年會計師事務所共出具1624份審計報告,其中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110份,占總審計報告數6.77%。2009年會計師事務所共出具1777份審計報告,其中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119份,占總審計報告數6.71%。2010年會計師事務所共出具2129份審計報告,其中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128份,占總審計報告數5.54%。2011年會計師事務所共出具2362份審計報告,其中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115份,占總審計報告數4.87%。
由此可知,雖然上市公司的規模和數量不斷壯大,但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比例在逐年降低。尤其是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所占審計報告總數的比例下降尤為明顯,由2009年占總審計報告的1.05%降低至11年的0.17%。針對此種情況,筆者將對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原因進行分析,以期獲得合理解釋。
(二)非標準審計報告涉及的原因分析
1.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從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上市公司審計報告來看,大部分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原因都來源于公司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2008年共75份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其中以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為理由的共有34份,占45.33%。2009年共87份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其中以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為理由的審計報告高達68份,占總數的78.16%。同樣,2010年因持續經營存在問題而發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共72份,占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83.72%。2011年因持續經營存在問題而發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共59份,占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64.13%。實踐中注冊會計師往往通過強調事項段來代替意見段等以較輕的審計意見來報告,從而較好地維護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但是,實際上這是注冊會計師的不負責任,以模糊的托辭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降低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和經營活動的危險性,不僅削弱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還造成了利益相關者對審計報告的不信任。目前公眾已經習慣于將持續經營審計意見作為一家公司經營失敗的早期預警信號,[1]許多實證結果均表明,審計師的持續經營審計意見與破產的可能性顯著相關。[2]
2.審計范圍受限制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的規定,審計范圍一般應限于約定的會計報表報告期內的有關事項,但凡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關和影響注冊會計師做出專業判斷的所有方面,均屬于會計報表審計的范圍。當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時,其可以根據限制情況及重要性水平進行判斷,從而出具保留意見或是無法表示意見。從2008至2011年這四年的審計報告來看,2008年度只有ST華光、*ST帝賢B和中國嘉陵三家上市公司由于審計范圍受限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被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09年共有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主要原因在于注冊會計師無法實施函證等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判斷某些事項對財務報表或公司經營產生的重大影響。2010年會計師事務所一共出具了25份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和7份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其中17份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和全部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均是源于審計范圍受限,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從而難以對重要事項提供合理保證。2011年會計師事務所一共出具了19份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和4份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其中13份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均是因無法獲取有關特定事項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3.不確定事項
由于企業的經營活動是不斷運行的,在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難以確定的事項,如果這些事項是重大的,有可能對財務報表和投資人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的,那么注冊會計師就不能為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提供合理的保證。在此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將秉著職業審慎的態度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或者是無法表示意見。通過分析2009至2011年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我們可以看出產生的不確定事項主要集中在訴訟事項結果存在不確定性,監管行動的未來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合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以及稽查結果存在不確定性等。對不確定事項的判斷,需要注冊會計師運用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判斷。
五、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和財務舞弊之間的內在聯系
通過對2008,2009,2010,2011年審計報告進行分析,發現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涉及原因一般是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以及不確定事項這三種。而狹義的財務會計舞弊是指企業的管理層、治理層、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最常見的財務報表舞弊手法是不恰當地確認收入、高估資產、低估負債和費用。由此可知,非標準審計意見報告和財務舞弊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一方面,獨立的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嚴密的審計程序以及識別與財務舞弊相關的關鍵指標而發現財務舞弊現象,例如應收賬款周轉指數、毛利率指數、資產質量指數以及銷售增長指數等。另一方面,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件的行政處罰公告不僅可以與上市公司該年度審計報告相照應,也是檢驗審計報告真實公允與否的重要衡量標準。
鑒定意見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鑒定意見;獨立;證據;公正
一、專家輔助人的含義
在英美法系國家,專家輔助人稱謂專家證人,指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提供專家意見以幫助事實裁判者解決案件中存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專家輔助人被稱為鑒定人,指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對與案件相關的專門性問題提出分析意見的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規定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即是專家輔助人。其實,“有專門知識的人”并沒有一個明確法律稱呼。專家輔助人僅是法學學術界對“有專門知識的人”的一個稱呼,但專家輔助人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代稱也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高度認可,并在司法實踐中廣泛運用。如:在國內首次刑事訴訟中專家輔助人出庭安徽方衛、王暉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無論是審判人員,還是公訴人員,亦或是律師。均在法律文書中將辯方聘請的劉良教授稱為專家輔助人。本文單從拆文解字角度認為,“有專門知識的人”顯然是在某一領域擁有高于普通人的經驗與常識,故而是該領域的專家人;此外,“有專門知識的人”僅是輔助控辯雙方對鑒定意見提出專業意見,因而是控辯雙方的輔助人。因而,“有專門知識的人”恰如其分地稱之為專家輔助人。
二、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使用專家輔助人一詞,專家輔助人僅是法學學理上的一個概念??墒?,立法卻試圖用一句籠統的法律條文引進專家輔助人制度。由此造成了專家輔助人訴訟地位的模棱二可,含糊不清。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我國的專家輔助人制度與兩大法系均有所差異。在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始終是以特殊證人身份出現。在大陸法系,德國的鑒定證人與證人比較接近。而我國法律對專家輔助人沒有明確的界定,使得專家輔助人處于一種既非鑒定人、證人,更不是辯護人,卻又不得不在鑒定人、證人、辯護律師等角色之間徘徊的模糊狀態之中。《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中諸多相關條文將鑒定人、證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并排列舉,并規定了共同適用的規則。就此來看,我國雖未明確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但傾向于將專家輔助人作為一種協助控辯雙方質證的,并與鑒定人、證人、辯護人等并列的獨立訴訟參與人。這一看法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在安徽方衛、王暉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中,以及在著名復旦“投毒案”中,專家輔助人在庭審中的位置表明,我國刑事法律實質上是將專家輔助人作為獨立訴訟參加人來看待的。
三、專家輔助人意見的屬性
在英美法系中,專家證人的意見即是專家證據;在大陸法系中,德國的“鑒定證人”是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然而,依據我國《最高院解釋》,專家輔助人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且不是一種證據形式。那么,我國是如何定性專家輔助人意見呢?最高人民法院黃爾梅副院長在介紹《最高院解釋》時曾指出,專家輔助人所發表的意見不屬于鑒定意見的范疇,也不屬于證人證言,它不具備證據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專家輔助人意見是一種代表申請其出庭的一方就鑒定意見發表專業的質證意見,應當將其視為申請方的控訴意見或者辯護意見的組成部分。上述解釋,將專家輔助人意見界定為一種公訴方的控訴意見或辯護方的辯護意見,將其主要的作用理解為協助控辯雙方進行質證,從而增強或破壞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但其本身不是證據。可《最高院解釋》第215條的規定:“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边@又表明,專家輔助人意見是被質證的對象,審判人員可以對其進行詢問。如此一來,便同前面所述其作為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的屬性大有差異。因為,無論是控訴意見還是辯護意見,其性質類似于公訴機關的控訴或律師的辯護。而如果對專家輔助人意見進行詢問或質證的話,其性質接近于證人證言?;诖?,在復旦“投毒案”中,辯方律師斯偉江就明確指出,辯方聘請的專家輔助人胡志強、莊宏勝二位法醫專家的專家意見是專家證人,其出庭作證,應該屬于證人證言??梢?,在《最高院解釋》中,對于專家輔助人意見是否作為一種證據使用,不僅相關法條本身存在矛盾,而且相關各方在理解上也有所分歧。就本文而言,專家輔助人意見應當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出現在未來的法律之中。我們知道,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我們已明確將鑒定意見作為司法證明方式以證明案件事實。而專家輔助人意見是對鑒定意見的“二次鑒定”,用以證明鑒定意見是否符合案件事實,顯然是符合證據的實質定義的。其次,專家輔助人意見因與鑒定意見之間的“特殊關系”。顯然也具備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形式特征。最后,隨著社會和科技的發展。證據的形式不是不變的,而是不斷豐富的。電子數據被擴充成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便是最好的例子。因此,在專家輔助人意見既符合證據的實質屬性與形式特征時,我們可以將它作為一種證據形式來對待。
四、專家輔助人參與庭審的完善
(一)明確申請專家輔助人的期限
我們知道,法律明確規定了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申請鑒定人的時間。也明確規定了專家輔助人適用鑒定人規則。那么,是否意味著法律已明確了申請專家輔助人的期限呢?答案明顯不盡如人意。因為申請鑒定人單屬于偵查機關而不包括被告人、辯護人。因此,主體并不完全適用。同時,申請專家輔助人的期限往往對被告人權利影響較大。因此,為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保障審判程序的依序進行。本文建議,法律應明確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申請專家輔助人的時間,而且申請時間宜在庭審之前而非庭審中,以免借此拖延訴訟?!缎淌略V訟法》中規定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他們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由此可知,被告人若對提交法庭的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認為需要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則應在庭審前向法庭提出。本文認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時間應在被告人收到送達書副本后7日之內。如此,不僅保證法院盡快審議作出決定,也為專家輔助人出庭準備一定的時間。
(二)增加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救濟程序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雖然《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聘請專家輔助人的權利。以協助聘請方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但是對控辯雙方來講,也僅是申請法庭傳喚專家輔助人的權利,決定權依然掌控法院手中。既然法院掌控決定權,那么,就應當為這項權利被不當限制時提供一定的救濟手段,否則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就會成為幻影。因此,本文認為,為保障刑事訴訟中庭審質證的有效進行,需要增設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救濟制度。賦予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對法庭不同意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決定進行復議的權利,復議申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于不批準出庭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 汪建成:《中國刑事司法鑒定制度實證調研報告》,《中外法學》2010年第2期.
鑒定意見的概念范文5
一、文件鑒定四要素
文件鑒定包括文件價值鑒定、文件法律標記鑒定、文件齊全完整鑒定和文件技術鑒定等四個要素。
1、文件價值鑒定。國家檔案局制訂的關于文件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是為指導全國范圍的文件鑒定工作制定的原則性操作指南。具體的文件鑒定工作細則只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充分考慮到本單位工作特點,進行適當修訂、調整和補充完善。檔案保管的目的是維護本單位的歷史面貌,滿足本單位各項工作的查考需要。文件價值鑒定就應當本著“以我(本單位制成文件)為主、為我(即本單位)所需”的原則,一切圍繞本單位日后查考需要保存檔案。筆者在2007年對某公司機關檔案的利用情況按文件來源進行了分類統計。在全部歸檔文件中,本單位制發文件(又稱發文)占利用總數的76%,其次是直屬上級文件,其他文件的利用率不超過3%。這就是文件價值鑒定“以我為主、為我所需”原則普遍適用的依據。文件價值鑒定還要強調全面性和前瞻性,從本單位實際工作需求出發,凡是今后有利用價值的文件都要歸檔。
2、文件法律標記鑒定。檔案法律效力是由歸檔文件法律標記自然延伸下來的,它是檔案的法定原始性憑據。文件法律標記鑒定包括兩點:其一是鑒定文件有無法律標記,比如文件定稿是否已經簽發,正本是否加蓋公章,合同文本相關各方的簽字和公章是否齊全;其二是鑒定上述文件法律標記是否完整、規范、清晰。具體包括文件法律標記是否使用永久性字跡材料標識,合同協議是否具有清晰的印信、指紋,并在法定(指定)位置上簽署,文件簽發、簽署日期、簽署意見等是否齊全,簽署字體是否清晰、規范等等。
3、文件齊全完整鑒定。文件齊全鑒定主要針對文件的歸檔范圍,要求收集不同渠道產生的各門類應歸檔文件以及不同版本、不同載體應歸檔文件。例如合同協議的正本、副本是否齊全,會議文件是否包括了會議通知、會議發言稿以及會議通過的文件、議題等歸檔材料。同時,文件編號應當連續不間斷,空號、重號應當注明。文件完整鑒定主要是針對某一份具體的文件,要求每一份歸檔的發文具備正本與定稿兩種文本,正文與附件齊全,文件中間無缺頁,辦理的收文應貼附領導批示和部門辦理意見的文件處理單等等。
4、文件技術鑒定。文字反差是否良好,有無字跡模糊、字跡過于清淡而不易識別現象,歸檔文件紙張有無缺殘、折皺,紙張克重是否符合要求,文件文面有無污漬、霉斑、孔洞,等等。同時,外文版文件必須注明中文標題和內容摘要。
二、“文件鑒定四要素”的綜合意義
1、為鑒定理論奠定基礎。
“文件鑒定四要素”首次明確了完整的獨立的文件鑒定概念,使之與檔案價值鑒定相互區別開來,維護了文件鑒定工作的相對獨立性,由此為文件鑒定理論奠定了基礎。文件鑒定只有包括了以上四個方面的要素,才可以構成一個工作標準,一個系統的工作方案,一個完整的工作流程。文件鑒定只有遵照以上四個要素先后操作,才能按部就班、有條不紊,進而保證文件鑒定工作的質量。
2、為案卷質量把關。
許多案卷質量存在著的問題是在歸檔鑒定時因為疏忽而導致的。比如文件歸檔后因為缺少附件而影響使用,最為典型又時而發生的例子是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的文件時,只有主件而無附件(隨文的規章制度或技術標準),該類文件則不具備實際上的利用價值。還有的是文件字跡模糊或大片污損,造成閱讀障礙導致誤讀誤解,最終導致企業的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是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些問題若在文件鑒定時沒有發現或加以糾正,等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嚴重后果時將是無法挽回的。
3、為檔案法律效力把關。
檔案的生命在于其所具有的法律標記。沒有法律標記或者法律標記不完整、不規范、不清晰,必然影響到檔案的法律效力,有的甚至法律效力盡失而成為廢紙。這就需要文件鑒定者本著對單位、對歷史負責的態度開展鑒定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或妥善處理,為后人留下具有完整、規范、清晰法律標記的檔案,以維護檔案的法律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鑒定意見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刑事訴訟 證人 資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薄吧砩?、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备鶕鲜鲆幎ㄎ覈淌略V訟中具備證人資格有兩個條件:第一,必須知道案情。知道案情指證人感知到案情,即證人必須憑借自己的感覺器官感知案情,可以是親身經歷,直接感知,也可以是通過他人轉述知道。第二,能辨別是非并能正確表達。一方面,能辨別是非并能正確表達的人,可以作證人;另一方面,即使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要能辨別是非并能正確表達,也可作為證人。我國證據理論將證據特性界定為真實性、關聯性、法律性,對于司法機關來說,所求取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三性要求,證人證言方可有利用價值,因此,要求證人知道案情并能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是我國證據特性的延伸。需要值得研究的是,在我國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中,還存在幾種特殊證人作證的問題。
一、單位能否成為證人的問題
對于單位能否成為證人的問題,持否定觀點的學者居多,大部分學者認為證人能力屬于自然人人身權的一種,單位不可以享有,“證人”必須能夠獨立地借助其感覺器官對案件事實進行感知,證言即是證人親自接觸的案件事實的表述,而單位只是一定自然人某種形式的結合,它對于外界的感知也須借助特定自然人的生理機能,并不能形成所謂“單位”自己對案件的印象和感受,單位在訴訟過程中作證也只能通過自然人來實現,以單位為證人的作證方式、證言效力等在實踐中均難以操作,而如何實現對單位證人的質問,質證在實踐中也不無疑問,因此,單位不具有證人的適格性,不符合證人的本質要求。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單位不能作為證人,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作證人的。這里所說的“一般情況”,指的是案件情況需要證人憑借自己的感覺器官去感知,這時證人資格屬人身權的一種,因為這時只有自然人才能感知,才能記憶,才能進行陳述,這種權利單位不能享有,不能作證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案件事實——尤其是某些程序意義上的事實,需要單位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證明并加蓋公章時,由于是以單位名義作出,其責任也由單位承擔,這時單位也可以作為證人。
“單位”一詞是我國社會生產生活中所產生的特有的稱謂,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單位的一個基本特征即是其資格與其成員相對獨立,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單位在其獨立的活動過程中總是要通過其成員形成自己的意思,這種意思是與其成員的意思相區別而獨立的,并且單位須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一些情況下,由于單位與特定當事人的某種長期關系,單位可以在這些方面作證,如單位對其所屬職工的情況證明等,其表現形式為單位負責人在作證,但實質上是單位的行為。
單位證人作證的形式有很多時候表現為情況證明等書面形式,對于這種單位證明證據種類的歸屬,存在書證和證人證言兩種不同的觀點,這就涉及書證與書面證言的區別問題。書證是以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載體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號等記載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它物品。書證的基本特征在于一旦它在客觀上形成,便能將一定的思想內容固定下來,并以其所固定的內容證明有關案件事實。證人證言有兩種表現形式,即口頭證言與書面證言,其中書面證言由于形式原因與書證具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它們有著本質的差別。單位證明是在案件事實發生后而制作的,其制作過程與案件事實無關而是事后出具的證明有關案件情況的書面證言,而且這種證明的內容也并非固定不變的,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現反復,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單位證明屬于書面證言而非書證。
二、鑒定專家能否成為證人的問題
探討專家能否作為證人,要涉及證據中的兩個概念:意見證據和鑒定。從證據的特性來看,意見是不應被作為證據采納的。美國聯邦證據規則規定,如果證人不屬于專家,除非其意見或推理形式作出證詞限于以下情況:(1)合理建立在證人的感覺之上;(2)對清楚理解該證人的證詞或確定爭議中的事實有益。否則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這就是英美證據法中的“意見證據規則”。之所以要排除意見證據,就是因為證據的意見不是對其親身體驗的事實作證,既不具備證人證言的本質屬性,又因為其受證人主觀方面因素左右的可能性較大而不具備證據所必須的客觀性。因此,意見一般被排除在證據之外。但存在的一個重要例外就是,鑒定專家的意見是可以采納的,因為專家證人與普通證人不同,他對案件專門問題的結論不是建立在一般性的推測基礎之上,而是借助于科學技術、專門知識來理解和判斷某一爭議事實,這種意見恰恰是法官無法作出但又非常必要的。鑒于此,英美國家在立法和理論上都把鑒定人看作證人,把鑒定結論看作證人證言,即所謂“專家證人”的證言,同時又為專家證人提供證言設立了四個條件:1、該意見或推論是依靠專門知識技能而不是依靠陪審團普遍經驗作出的;2、該證人必須出示自己作為專家的必要證明并被認為合格;3、證人作出的意見證明必須合理而肯定;4、證人必須在敘述自己的意見及依據后對問題作出回答。
對于英美國家將鑒定人作為專家證人的作法,我國學者對此持有異議,認為證人與鑒定人是有區別的。證人是對案件事實本身作出客觀陳述,一般都對案件事實有親身體驗,而鑒定人是在案件發生后對案件事實所作出的科學意見與推測,一般對案件事實并無親身體驗,而依賴于已收集到的證據;另外,證人的一大特征是不可替代性,這是由證人的特定經歷而決定的特定身份,而鑒定人則可由司法機關指定,如果鑒定結論不夠明確與肯定時,還可由其他鑒定人重新鑒定,因而司法實務中有時出現多家單位作出多種鑒定結論的情況,可以說鑒定人不具有證人必備的特定性。
三、偵查人員的證人資格問題
目前,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實踐界,大多數人對偵查人員以證人身份出庭是持反對態度的,其理由主要有:(1)證人必須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了解案情,所以證人一旦感知案情,便具有了特定性,而偵查人員只是在偵查機關立案之后參與偵查過程中才了解到有關案件情況,這是案件已經發生過,而且偵查人員是可以替換的,所以不能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曾擔任過本案證人的偵查人員應當適用回避,因此,證人身份和偵查人員的身份不能重合。我們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偵查人員作證并不違反證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根據學術界的通說,證人是以本人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所以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我們對此表示贊同,但由此推導出偵查人員不能作為證人似欠妥當。證人作證的案件情況既包括實體性事實,也包括程序性事實,這是因為刑事訴訟過程既是一個適用實體法的過程,也是一個適用程序法的過程,而適用程序法的過程必然產生程序性事實,當程序性事實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議事實時,法官對此應予查清而不能置之不理,否則會對是否正確定罪量刑產生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