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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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

稅收執法范文1

[關鍵詞]稅收;執法;立法;稅收司法;稅費改革

稅務機關是國家賦予執行稅法權力的部門,稅收的權威性使稅務部門在執法中有著不可侵犯和不可抗拒的威攝力量,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稅收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稅收工作的地位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稅務檢查人員在執法時還缺乏應有的威懾力量,局部地區還出現“稅軟費硬”、“費大于稅”的怪現象:有的地方和部門負責人收“費”的積極性遠近大于收“稅”;不少部門、單位和個人,多次出現拖欠稅款、偷漏稅款、甚至抗稅等現象.稅收的征管工作出現“軟化”,稅收權威性較弱,削弱了稅務執法的剛性.而稅收執法剛性的削弱,就會影響到各類稅收及時足額的收取,進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財政收入不能及時收上來,又波及到財政支出不能足額及時的撥付,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可見危害不可小視.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稅收司法保障體系不完善.影響了違法案件的及時查處

在現實生活中,稅務執法和檢查工作需要有效的司法權力和一定的司法保護.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司法職責是由司法機關來行使的,對于稅收犯罪行為,是由稅務機關移送公安部門,由公支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因此,稅務部門的檢查人員既無刑事調查權,又沒有拘留權和權,稅務機關憑借現有的稅收執法權,實際操作起來很難,深感力度不夠和權力匱乏.同時,由于稅務機關和公安部門都需要進行本部門所規定內容的調查,往往還會造成工作上的重復,違背稅收效率原則.而國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美國,對稅務執法賦予了充分的權力,對于欠稅者,稅務機關可以凍結其存款,沒收其汽車、查封其房子,并可以采取各種有效的辦法,直到繳清應繳稅款.當稅務人員懷疑納稅人隱瞞收入、謊報稅單,就可以采取竊聽電話、拆閱信件,甚至破門搜查的辦法,直到取得偷稅的證據.我們也可以賦予稅法執法部門類似的權力,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維護稅法的薦嚴、確保稅務執法行為的正常進行.

二、法律體系不健全,造成執法弱化

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總體結構上雖然也屬于單行法律形式,但與國外同類型法律體系相比存在差距.目前的單行稅法多數為暫行條例規定等行政法規,沒有上升為法律,因此法律效力受到一定影響;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現行各單項稅收法規重疊交錯,互不配套,造成保護力度軟化,不利依法辦案;法律、法

規不盡完善.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礙稅務人員執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

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無故拒絕檢查(未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等)沒有行政處罰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這種處罰明顯輕于稅法對拒絕納稅申報和拒繳欠稅的處罰.很容易助長納稅人拒絕納稅檢查的不正之風.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與有關法律銜接不夠,造成執法上的混亂

我國稅法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與憲法或其他法律密切銜接.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有納稅義務,但對稅收法律的原則等重大問題則沒有表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賠償法,修訂了刑法,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些條款與這些法律的規定不盡一致.如修改后的刑法》專章設定了“危害稅收征管罪”.對偷稅、逃稅、抗稅等犯罪行為重新進行了定義,結構和內容都發生了變化.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還是依據原《刑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補充規定設定,與新修訂的《刑法》銜接不上,實際操作中難以適從.如對于未早報稅款是否是偷稅就解釋不一致,稅收征收管理法》對不申報稅款不屬于偷稅說得不是很清楚,稅務總局對此解釋為未申報稅款就是偷稅;新修訂的《刑法》對偷稅罪做的明確規定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酌定為偷稅.”對犯有偷.稅罪的單位處罰力度也不一致,《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判處罰金,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新《刑法》卻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構役,對偷稅額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的,就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說情現象嚴重,干擾執法工作

目前.人們的法律意識還十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還時有發生.而稅務人員不是在真空中執法,在執法時必然要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某些單位、部門領導的處世原則,有時一頓宴請以后,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偷漏稅款就不再追究,化為烏有;在這種風氣下,政府部門領導的意見有時不能不聽,有關部門的說情不得不考慮,結果造成稅務機關在執法時誰也不能太得罪,否則征收工作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而如此執法,又會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使稅收執法更顯“弱勢”.

要解決以上問題,增強稅收剛性,已是刻不容緩.建議如下:

1、完善稅收立法,增強稅收剛性

稅收,是財政收的一種主要形式,它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按照固定比例對社會產品所進行的強制的無償的分配.它的強制性,是指稅收的征收依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它和生產資料的占有沒有直接關系,這種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通過國家法律形式予以確定,納稅人必須根據稅法的規定照章納稅,違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人們常說稅收是“硬”的,不能隨便不交,就是指這種強制性。可見,實行稅收法制化,是一個國家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提高稅收司法效率,加強稅法剛性的需要。國家必須針對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事物,設置新的稅種及時頒布新的稅法,完善稅收立法,不讓經濟領域出現稅法真空地帶,同時要不斷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和廣度,讓稅法深入人心,只有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才能增強稅收剛性.

2、加快稅收司法建設.維護稅法尊嚴

加快稅收司法建設,是增強稅收剛性的必要保證,應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稅收的執法權限,最好設置獨立的稅收司法保證體系,賦予稅務機關與公安、法院聯手實現其強化職能的搜查權劉物的強制權、辦理稅案的偵查權等權力.以便于稅務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偷稅、抗稅、妨礙執行稅收公務等涉稅違法行為,維護稅法的尊嚴,確保稅務執法行為的正常進行.擴大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偵破技術訓練,使每個稅務人員都能成為維護稅法尊嚴的保護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稅務隊伍,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穩步增長的有力保證.

3、建立獨立的垂直的稅務架構,提高稅務機關的權威性

在不斷深化改革的今天,各地稅務機關的整體架構,應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有進一步調整的必要,應建立獨立的垂直的稅務架構,尤其是國稅局,應直屬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和管理,不過分依賴于地方政府,或者建立類似于中央銀行的大區管理體制,這樣,將十分有利于稅務執法,避免了“說情”干擾,消除了“怕得罪人”的隱患,使稅務執法人員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而放手執法.這樣,稅收征管工作將由被動變為主動,增強了嚴格執法的力度,為增強稅收剛性給予體制上組織上的強有力保證.

4、進一步深化稅費改革,規范政府分配秩序

通過稅費改革,收費立項管理將更加嚴格,一方面對現有收費進行徹底清理整頓,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使亂收費現象大大減少,有利于規范收費秩序;另一方面收費立項管理將逐步進入法制化軌道,除政府實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務,滿足非普遍社會公共需要,向特定對象收取規定的費用之外,其他均不得收費,政府收費行為將受到嚴格的約束.通過稅費改革,將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具有稅收特征的收費,改為相應的稅收.納入政府稅收體系,建立以稅收為主,少量必要的規費為輔的規范化政府收入分配體系,改變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亂的狀況從而為增強稅收剛性清理了外部環境,使稅收更具權威性.

參考文獻:

[1]安體富.財政與金融[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92版.

稅收執法范文2

1、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歷史沿革。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創建制度階段。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之后,一些省、市稅務機關進行了積極嘗試,開始建立執法責任制領導機構,制定《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配套制度。雖然當時的認識是初步的,但為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礎。由于許多問題的認識不一致,進度也不一致,執法責任制工作急盼統一。在總結各地實踐的基礎上,2001年8月,全國稅務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首次提出“建立以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考核管理機制”,了《關于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及《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內涵、原則、內容及整體框架,初步建立起了執法責任制的制度體系。2002年初,鹽城市國稅局在全省國稅系統較早地組織編寫了《稅收執法崗責體系與工作規程》,將征收、管理、稽查各專業局的職能具體分解成55個崗位721項工作職責和109項業務規程,積極探索齒輪傳動式的工作機制,為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積累了經驗。2002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確立了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五年三步走”的總體規劃,描繪了推行執法責任制的宏偉藍圖。二是發展創新階段。2004年3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指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边M一步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度確立奠定了行政法規效力的依據。在總局的積極引導下,各地稅務機關結合本地實際,大膽探索,不斷在執法責任制的實踐中引入新理念、充實新內容、運用新技術。2004年底,省局制定下發了全省統一的國稅系統崗責體系和工作規程范本,并試點開發了監控考核軟件,對執法程序實施過程監控,提高了考核效率,為全國依托信息化深入推行執法責任制提供了寶貴經驗??偩謱Ω鞯卦趯嵺`中創造的經驗十分重視,將執法責任制軟件與執法監察軟件進行整合,形成了統一的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大大提高了執法考核與執法監察的工作效率,實現了稅收執法考核與執法監察手段質的飛躍,代表了發展的方向。三是統一規范階段。2005年3月,總局在總結各地稅務機關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了《全國國、地稅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修訂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為全國稅務系統規范地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稅收執法責任制每一次理論和實踐的創新,都把稅收執法責任制向進推進了一步。

2、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工作內容。稅收執法責任制主要包括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評議考核、過錯追究這四大核心要素。一是合理分解崗位職責,將崗責體系中確定的工作內容和執法責任分解到每個執法崗位,明確到每個執法人員,確保崗位職責的落實,解決“做什么”的問題;二是建立完善工作規程,按照崗位工作職責細化每個執法崗位工作規程,為執法人員行使崗位職責提供明確規范的依據,解決“怎么做”的問題;三是認真開展評議考核,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通過內部考核、外部評議,核定其執法質量,解決“做得怎么樣”問題;四是嚴格過錯責任追究,按照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強化過錯責任追究,解決“做不好怎么辦”的問題。崗位職責是基礎,工作規程是關鍵,評議考核是手段,過錯追究是保障。四部分內容相互銜接,環環相扣,形成一個嚴密的有機整體。

3、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取得的成效。近年來,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作為執法責任制的理論基礎,即“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依法治稅指導方針已經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廣大稅務干部的理解和認可;二是執法責任制作為依法治稅工作的抓手,已經被各級國稅機關的領導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當作重要的一項工作加以研究部署;三是總局統一制定了崗責體系和責任追究辦法,在此基礎上,省局完善了執法責任制的各個子系統,執法責任制中最難具體落實的評議考核系統已經由原來單純的手工操作邁上了計算機的平臺,更加科學、有效;四是執法責任制的推行一方面規范了執法行為,加大了執法力度,促進了國稅干部執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通過推行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干部的嚴格管理,得到了社會各界、黨政機關的充分地理解、支持和認可,進一步提升了國稅機關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幾年的實踐,稅收執法責任制對依法治稅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距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在實踐中稅收執法責任制還存在不少問題,制約了執法責任制的深入推進,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觀念轉變不到位,稅收執法不規范。一些稅務干部對“重在治內”的意義認識不足,思想深處仍然留戀手中原來可以自由支配的權力,不愿接受監督,消極對待監督,甚至抵觸監督,使執法責任制難以深入。在部分地區依法治稅停留在做表面文章,真正形成機制的有效監督力度還比較弱,執法責任制的作用還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一是依法征收還沒有到位。一些稅務機關在組織收入工作中,有的受計劃指標影響,有的因地方政府的干預,沒有做到應收盡收,有稅不收和收過頭稅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執法隨意性的現象仍然存在,稅務管理還不夠嚴密。一些單位征管制度規定不落實,責任缺位、管理疏漏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對“走逃戶”和“失蹤戶”缺乏有力監控,對偷、騙稅以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的特點、動向警覺不夠,防范不力,打擊震懾的威力不大。

2、崗責修訂不及時,規程設置不完善。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要求必須統一規范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各地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過程中經過不斷的摸索、實踐,都在各自的系統內制定了統一的崗責體系,2005年3月,總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便于各地對照執行。目前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一經統一后一般都保持幾年不變,體現了崗責體系的穩定性。但稅收政策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調整的,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要求的不斷提高,新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措施不斷出臺。但由于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缺乏系統的、統一的規劃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的修訂遠遠跟不上稅收政策調整的步伐,很多新出臺的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都沒有及時納入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中,造成崗位職責界定不明晰,工作規程設置不完善,影響了執法責任制整體功效的發揮。

3、考核評議不科學,考評結果不真實。一是考核機構不獨立,組織實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目前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都設立了專門的法制機構作為執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專門機構,但縣級以下的稅務機關大都沒有這樣的專門機構,而由其他業務部門兼職承擔,形式不盡相同,主體不明,職責不清,不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導致市、縣局之間管理脫節。而這些業務部門本身也承擔著一定的執法職能,并負有指導和規范下級執法人員日常工作和行為的工作職責,這種集運動員、指揮員和裁判員于一身的組織機構體制,難以保證執法考核監督的客觀公正性。二是各類考核名目繁多,內容交叉,多頭考核、重復考核現象較多,影響了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目前各部門很多業務工作都有單項的考核辦法,如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責任區管理考核、金稅工程考核等,這些考核在內容上與執法責任制考核互有交叉。有的考核按月或按季進行,有的考核則是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由于沒有明確統一的部門扎口,以至各打乒乓,各唱各調?!吧厦媲l線,下面一根針”,這些考核最終都要落實到基層,既增加了基層接待檢查考核的負擔,又弱化了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三是考核的真實性不高。一些地區考核不認真,特別是沒有實行自動化考核的地方,手工考核缺乏科學的方法和手段,考核人員與被考核對象工作上長期共處,考核時難免心慈手軟,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結果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在上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檢查或者外部審計中卻發現很多執法問題,考評工作流于形式。

4、執法過錯不追究,執法責任不落實。這個問題應該說是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焦點和難點。據統計,2006年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共有4561人次被追究了執法責任,大部分追究形式都是批評教育、扣發獎金或書面檢查等,而給予通報批評的為66人次,給予記過以上的追究僅有3人次。有的地方過錯追究松緊不一,發現問題后不敢真追究,甚至找各種客觀理由推脫責任,個別地方全年執法過錯追究數甚至為零,過錯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考核人員怕得罪人,礙于情面,不敢動真碰硬,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況。對執法過錯行為的姑息縱容助長了少數執法人員違規執法的僥幸心理和行為,個別執法人員廉政意識較差,用國家賦予的稅收執法權作交易、送人情、撈好處,破壞了稅收法規的嚴肅性,損害了稅務機關形象。

5、激勵機制不配套,兩權監督不平衡。一是缺乏激勵機制。由于執法崗位的分配基本上是由部門領導根據各個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來安排的,相對來說,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分配的執法崗位就多,工作任務重,責任大,在工作中可能發生的差錯就多,受到追究的可能性也就大,而在獎金、福利待遇等方面卻沒有什么區別,形成苦樂不均、分配不公,一定程度上挫傷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二是相關制度不夠配套,造成考核評議工作崗位的不平衡。執法責任制是對執法工作進行監控考核的體系,不涉及到從事人事、教育、宣傳、財務等內部行政管理事務工作人員的非執法事項,被追究者基本上是一線執法人員,非執法人員一般不會被追究,不僅不必承擔風險,而且還有加分的機會。長期下去就可能導致行政執法崗位與行政管理崗位考核的不平衡,影響一線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接受考核的主動性。

三、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對策建議

依法治稅是稅務部門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推行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有機載體,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深入推進執法責任制,努力構建和諧的征納環境。

1、破除權力本位觀念,強化責任本位意識??陀^上講,納稅人偷、騙稅行為的發生與稅務部門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執法不嚴、打擊不力有很大關系。因此規范稅收秩序必須切實糾正就是依法治民、依法治理納稅人的認識誤區,牢固樹立重在治內的指導思想,從稅務機關內部抓起,通過規范自身執法行為,促進外部執法環境的轉變。針對一些干部認為執法責任追究是“授人以柄”、“束縛手腳”的錯誤認識,加強教育疏導,使大家理解加強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從根本上來說是對干部的愛護和保護,不僅有利于事先防范,避免干部犯錯誤,而且有利于抵制外界對稅收執法的干擾,從而有利于增強執法人員工作的主動性和責任心。

2、破除規程修訂常規,實施動態長效管理。執法責任制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應與時俱進,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而及時修訂完善。要在稅務系統內建立自上而下的執法責任制的統一協調管理機制,使執法責任制統領各項執法工作,貫穿于稅收執法的始終??偩指鞑块T在制定每一項新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時應同時制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并由法規部門統一審核把關,在稅收政策措施出臺時同步地納入執法責任制體系中,對執法責任制實行動態的適時管理,保持執法責任制的先進性、科學性和時代性。

3、破除考評機制桎梏,構建科學考評體系。一是設立專門的考核機構。從執法責任制的實踐看,縣、區行政執法機關是基層執法機關,執法責任制能否落實到位,關鍵在縣、區行政執法機關,要把這項工作真正做好,必須建立一個專門的上下銜接、連貫通暢的執法責任制組織體系,在縣、區局設立專門的考核工作機構,在人員、經費上予以必要保障,并不參與所在單位的部門評議,其工作質量直接由縣、區局領導和上級法制部門考核衡量,以保證其處于相對超脫的地位,消除后顧之憂,使考核人員在執法監督考核上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使稅收執法責任的實施在組織上得到有力的保障。二是以執法責任制考核替代其他執法類考核??偩值摹皟蓚€辦法”和“兩個范本”形成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統一框架和制度體系,確立了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考核內容涵蓋了稅務機關執法的全過程,體現了執法責任制考體內容的廣泛性。稅收執法責任制四部分內容有機結合、相互銜接,考核程序嚴謹、規范,形成了一個完整、科學的考核鏈,保證了執法責任制考核的科學性。以執法責任制考核替代其他執法類考核,不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輕基層負擔,而且有利于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法制觀念和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的使命感、責任感和危機感,促進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應本著“資源共享、精簡效能、避免重復”的原則,把征管質量考核、責任區管理考核、金稅工程考核等執法類考核整合到執法責任制考核中去,有機地融為一體,使考核內容更全面,減少重復考核、多頭考核的現象,實現執法責任制考核與目標管理考核、征管質量考核、公務員績效考核等考核制度的有機結合,并逐步實現全員考核。

4、破除考評方式束縛,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一是加大計算機考核的力度。逐步實現以計算機自動考核為主、人工考核分析為輔的考核模式,實現從“人管人”模式到“機器管人”模式的轉變,使考評科學、規范、公正、及時,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注重日??己?,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稅收信息化系統產生的數據,考核人員在考核前集中時間利用執法監控系統、預警系統對征管數據進行分析,形成統一的預警數據,提高考核的針對性。三是強化集中考核。集中考核以執法檢查的形式進行,由上級機關統一組織實施,保證考核的質效。四是建立自上而下的兩級責任追究體制,實行下管一級。上級稅務機關根據各時期工作重點對下開展執法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基層執法部門存在的執法偏差,并對下級執法考核機構的工作質效進行監督,本級稅務機關主要進行日常執法監督考核,對執法考核中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執法過錯直接由上級機關追究到具體執法人員,并根據問題情節、性質納入對下級考核機關工作質效的考核,從而保證執法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五是借鑒公安部門對交通違章處罰的方法,實行執法過錯累計扣分自動淘汰制,即對各項執法過錯行為根據其過錯性質設定不同的扣分值,執法人員在一定期間內如違規執法累計扣分達到規定分值后自動取消執法資格,作待崗處理,需重新參加總局統一組織的執法資格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執法崗位。在待崗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不享受有關津貼補助,以給違規執法人員造成潛在的壓力,促使執法人員時刻繃緊執法責任這根弦。

稅收執法范文3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及時限的總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的主要表現為:第一,省略步驟。即將必須的法定步驟予以省略。第二,顛倒順序。雖然執法人員履行了全部的執法步驟,但不按各步驟先后順序履行則構成顛倒順序的程序違法。第三,改變方式。例如,《稅收征管法》規定采取簡易保全措施的手段僅限于扣押,如果執法人員采取了查封或者凍結的手段,就構成了改變方式的程序違法。第四,超過時限,即未按法定的時限行使稅收執法權。

二、稅收執法超越職權

在行政執法中,超越職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或者實施了根本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稅務實踐,稅務機關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主體越權。又分為兩種情況:1.級別越權.指下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了應當由上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的職權。2.業務越權。二是管轄越權。三是職能越位。四是無委托執法。

三、稅收執法侵權

基于現代法治理念,現行稅收征管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規范稅收征收行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近年來稅務機關在保護納稅人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稅收執法侵權行為:一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稅務機關解答納稅人的咨詢還欠缺及時準確。二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侵犯納稅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權。具體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矛盾,使納稅人無所適從;對于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上級稅務機關在檢查工作時,往往以糾正錯誤為名進行“秋后算賬”,讓納稅人感到稅務機關出爾反爾,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又影響了稅務機關的誠信執法形象。

四、稅收執法依據錯誤

一是違背合法行政原則要求,在稅收執法中,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只依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由于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存在敗訴的風險。二是法律適用錯誤。本應引用A法的有關規定,但卻錯誤地引用了B法的有關規定。三是條款引用“張冠李戴”。有的稅收執法人員,不懂得如何正確識別法律的條、款、項,導致具體法律條文引用錯誤.本應屬于“項”的規定,卻錯誤地作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視法律的立、改、廢。在稅收執法中,引用了過時的、已被廢止、撤銷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未引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五是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理、處罰決定。

五、稅務案件定性不當

一是違反稅權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原則,當稅法無明文規定時,錯誤地采取了權力本位觀,作出了影響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二是案件定性不準。例如,虛開發票偷稅行為,同時構成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和《稅收征管法》,根據規定,應按偷稅行為處罰,但執法人員卻定性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按偷稅和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并罰。三是定性時未充分考量全案情況,作出了片面的認定。六、證據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稅收行政執法證據指的是稅收行政執法主體在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措施和手段時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在日常稅收執法中,證據收集風險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證據,憑經驗執法。二是證據收集不充分或者違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所收集的證據與處理、處罰決定中闡述的違法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三是證據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處理,后取證。在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后才補充收集證據。五是證據制作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證據收集、制作的規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權濫用

現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會導致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偏差,從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執法風險。行使自由裁量權錯誤主要表現在:一是違反比例法則。即行政處理手段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稅務行政處罰上體現為違反“過罰相當原則”。二是有多種行政手段能達到行政目的時,采取了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三是考慮了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執法人員因納稅人陳述申辯而錯誤地認為納稅人態度不好,從而對納稅人實施了加重處罰。四是背離既定的慣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未說明理由。當前,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作出處罰決定沒有詳細陳述理由,即沒有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陳述申辯內容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因而,行政處罰決定讓納稅人難以信服。

八、行政復議處理不當

一是不作為。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不審查、不答復,無正當理由超期不作復議決定、不在合理期限內確認復議擔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復議機關未全面客觀調查取證。僅從證明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證據。三是復議決定未準確告知申請人提訟的時間和具體對象,引發訴訟時效爭議。四是復議機關在避免當被告心理的驅動下,違法作出復議決定。

九、稅務執行不到位

稅收執法范文4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成因;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4-0151-01

1 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及類型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稅收執法權,履行稅收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存在不合法行為,致使國家和稅收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由于稅收執法行為不是建立在平等關系上的,不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因此稅收執法風險僅包括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刑事責任風險主要指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行為違反刑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主要包括因、、索賄受賄等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風險主要指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過錯行為較輕,不必追究刑事責任,但應受到內部處分的風險,主要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等黨紀處分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紀處分。

2 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

2.1 稅收執法環境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經濟主導發展的意識下,部分基層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往往會出臺各種優惠政策。有些會同稅收法律政策明顯抵觸,致使稅收政策難以執行到位;有的地方還存在替納稅人說情,為涉稅事項打招呼,人為設置障礙,阻撓稅收部門執法等現象。其他政府部門配合不力也會制約稅收執法效率,加大執法風險。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方式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偷逃稅款的形式花樣越來越多,越來越隱蔽,增加了稅收部門稅源監控、稅收檢查的難度。而且,隨著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稅收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納稅人選擇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大了執法風險。

2.2 執法依據方面的原因

盡管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但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只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屬于國家法律,整體層級較低。這樣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各級稅務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據最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許多稅務機關為了稅務人員執法方便,往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更詳細、更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明顯缺乏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往往忽視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法律保護,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給稅收執法留下了隱患。

3 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

3.1 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是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基礎。要以《立法法》為依據,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導,構建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不斷完善稅收法律體系,解決稅收實體法法律級次整體低的問題,解決目前稅收政策性文件存在效力障礙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文件的時候,不得對稅法作擴大解釋或類推解釋,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風險。要及時清理擅自出臺的以及不適應發展需要的法律法規和失效的政策文件,維護稅收執法依據的統一性、權威性、穩定性。

3.2 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稅收執法范文5

開始階段的執法檢查,受習慣思維的束縛,對開展執法檢查理解認識不清,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錯誤認識。一是認為依法治稅、稅收執法檢查是對納稅人而言,將執法檢查視作納稅檢查,一提稅收檢查,就是查企業;一提遵守稅法,就是納稅人依法納稅;二是執法檢查程序不夠規范。檢查沒有規范的記錄,檢查結果不通知被查對象,檢查不能形成檔案記錄。三是稅收執法檢查不細致,檢查面不廣,僅僅停留在“水過地皮濕”的表面效果上,致使執法檢查目的不明確,計劃欠周密,沒有達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有效促進規范執法的效果。

隨著依法治稅進程的不斷深入,人們對依法治稅的認識由不接受到基本接受、由領導、一般干部存在抵觸情緒到少數稅干的抵觸情緒、由被動規范執法到主動規范執法。對執法監督有了深刻的理解。稅收執法檢查得到有效的實施,治稅先治權,治權先治人,治人先治已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

二、執法檢查的效果分析

通過近幾年的稅收執法檢查發現,不論是外部環境和內部行為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在稅收執法外部環境上,地方政府、部門出臺一些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文件,干擾和阻撓稅務機關正當執法。如改變執法權限、改變執法主體、改變征稅環節;在稅收執法權方面,主要表現為稅收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到位。一是稅務基礎管理較弱,辦理停業、注銷戶不能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對納稅戶的管理底數不清,假停業現象依然存在。二是對不按期申報納稅的業戶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催繳和處罰;個別單位還存在人為調劑稅種和稅款入庫時間現象。三是稅務稽查、處罰程序和文書使用不規范。四是處罰力度和執行力度較小,查處稅款、罰款入庫不及時。對于以上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由于地方黨政機關、部門受利益驅動所使,隨意干預稅收執法。另一方面是由于稅務人員的主、客觀原因。一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權治的思想,執法的隨意性問題仍然較普遍地存在。二是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還有差距,工作態度不認真,草率行事,相當一部分的違規違法問題是屢查屢犯、屢禁不止。三是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執法人員自身水平不高,直接制約著稅收執法人員業務水平提高,同時,由于稅收執法的依據散見于復雜的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規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斷修訂更新,稅收執法人員難以全面、準確把握,規范執法難度較大,以致執法業務水平受到影響。

三、目前執法檢查的不足與完善

盡管幾年來的稅收執法檢查,查出了不少稅收違法問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不論組織形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運用,都沒有一個明確標準做指導,影響了執法檢查的效果。

(一)執法檢查的不足之處

1、組織形式欠缺,檢查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檢查沒有深度。綜觀近年來的稅收執法檢查,在組織形式上采取的是臨時抽調檢查人員的方式,在檢查內容上往往是臨時集中進行培訓一二天,就匆匆到被查單位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上也是依據每個人的政策理解不同,得出的結果不同,檢查的深度完全靠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對被查單位執法工作中與自己平時工作不同的地方,往往先是確定被查單位的問題,然后再去找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政策依據來驗證,影響了檢查的效率。

2、每年一次的稅收重點專項執法檢查,達不到規范執法行為的作用。每年一次的執法檢查,由于時間緊、內容多、范圍廣、任務重,檢查往往走馬觀花、蜻蜓點水,存在檢查不深、不實、不到位的問題。很容易形成“風過景依然”、“雨過地皮干”的現象,不僅沒有引起基層的重視,也沒有達到應有的實效。

3、檢查結果的運用比較狹窄,僅局限于過錯責任追究。對每年一次的稅收執法檢查,結果的運用多局限于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上,在實際中體現出罰多獎少。對執法規范者的表彰獎勵、對執法優劣考評結果在干部評先、晉升等關系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上運用還未提上議事日程。

(二)完善執法檢查的對策探討

1、建立執法檢查人員的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一支專門性質的執法檢查隊伍。按照政策法規、征收、管理、稅政、稽查、計財等類別在各級稅務機關選拔執法檢查人員,形成層級執法檢查人才庫。所選人員要求必須是政治業務素質較高,在基層重點執法崗位工作,在崗位設置上按照A、B崗位設置,實行動態管理,以便隨時參與執法檢查。

二是人員在行政上受所屬稅務機關領導,業務上既受稅務機關領導又受法規部門指導。法制部門按照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的特點,及時開展稅收政策培訓,依據稅收政策的時效性對文件進行清理、梳理,使執法檢查人員較快掌握最新稅收政策。

三是對檢查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上按照工作量的多少、工作難易程度和執法風險,將獎金、津貼分配到崗,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崗位津貼等級制度。

四是建立執法檢查人員過錯追究檔案。對檢查人員在檢查中敷衍應付、隱瞞問題做好人的應負全部過錯責任,給予重罰。

2、建立、健全執法檢查制度。

一是檢查方式上改變稅收執法檢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建立健全以日常執法檢查為主、全面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專案執法檢查相配合的一整套執法檢查制度,實現執法檢查工作經?;?、制度化和規范化。通過制度化、經?;膱谭z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稅收執法工作中的問題,把執法過錯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是檢查執法檢查對象確定上一方面充分利用數據集中后征管軟件“查詢、統計”模塊和稅收監控系統,逐步實施網絡監控;另一方面采取靈活多樣的辦法,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人機結合,通過發放問卷、走訪納稅人、關注社會熱點等多種形式確定。

三是在檢查范圍內容上將執法行為分為稅務管理服務系列、申報征收系列、稅務稽查系列、行政法制復議系列,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細化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流程中的工作標準為依據,從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文書上分別制定具體的檢查方法、檢查標準。

四是在檢查具體實施上首先應規范文書使用。根據檢查特點,設計應用“執法檢查工作底稿”、“執法檢查工作日志”、“執法檢查工作報告”“執法整改意見書”等相關文書,其次是對執法檢查進行復核、審議,確定查出存在的問題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根據存在問題向被查單位下發征求意見書,由被查單位按確認后存在的問題提出不同意見,確保執法檢查做到公平、公正、客觀。

五是建立執法檢查通報制度。對每次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按季通報,警醒稅收執法人員不要因一時的疏忽懈怠、思想拋錨而釀成大錯,保護稅收執法人員,最大限度地化解稅收執法人員個人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執法風險。版權所有

稅收執法范文6

一、高度認識執法檢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幾年來通過貫徹執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使我們認識到:第一,在執法責任制中,落實崗位職責是基礎,過錯追究是保障,崗位職責標準化落實需要依靠執法監督來檢驗,過錯責任追究需要依靠執法監督為前提,而稅收執法檢查是強化執法監督的重要手段,它對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及時糾正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執法正確與規范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第二,稅收執法檢查作為執法監督的重要手段,既是對干部執法行為的監督,更是對干部的一種愛護??傊?自己查出的要比上級查出的好;稅務部門內部查出的要比外部執法監督部門查出的好;自己查出來,立即加以改正,要比將來問題變成風險暴露出來要好。

二、制定檢查標準提升檢查水平促進執法監督

(一)、構想檢查標準促使執法檢查標準化

如何將執法檢查這項工作開展地深入細致,全面、真實地反映分局的執法狀況,一直是我們思考探索的問題。

綜觀歷年來稅務執法檢查,無論是外部執法檢查,還是內部執法檢查,在形式上都是采取臨時抽調檢查人員,集中培訓檢查內容,均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執法檢查標準做指導;在檢查過程中往往是先檢查出問題,再去尋找政策依據,直接影響了檢查工作的效率;在檢查的深度上依賴于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對同一執法事項,不同檢查人員檢查的深度不一。

在對過去執法檢查工作的認真分析、深刻反思的基礎上,分局總結以往經驗,決定在分局制定的《執法作業標準》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地探索與追求,制定《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以規范執法檢查的行為,統一執法檢查標準,改進執法檢查的方法。同時,制定《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也是對《執法作業標準》的完善和補充,并能夠起到對《執法作業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作用。

(二)、制定《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的思路

《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是以完善執法責任制,提高執法檢查水平為目標,以兼顧法治與效率為原則,以實用性、可操作性為特色制定的?!吨攸c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的制定得到了市局政策法規處的關心和指導。

在《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制定上,我們選擇重點內容作為試點,對常見的36個執法檢查事項制定了標準,分別從政策依據、檢查對象、檢查方法、檢查技巧等方面予以明確,統一對執法事項檢查制定標準。

(三)《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的基本框架

《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分為二個組成部分,第一部分總體要求,包括總則、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處理準則;第二部分重點執法檢查事項作業指導,將執法事項按大類進行歸類分為四大類,共計36個執法檢查事項。包括稅收政策法規類、稅收征收管理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會計核算類。

各重點執法檢查事項的內容包括政策依據、檢查對象、檢查要點、檢查方法四個方面。

《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第一部分總體要求,主要側重執法檢查制度、執法檢查程序的制定,第二部分重點執法檢查事項作業指導,以收集整理的大量政策依據作為首要內容,明確檢查對象,列舉檢查要點,重點突出檢查方法。在檢查方法上充分考慮對各執法檢查事項從縱向往深處檢查,將各檢查事項以逆向的思維尋找檢查方法。對在省局高平臺上辦理的事項,明確了檢查的具體模塊和檢查路徑;對不在省局高平臺上辦理的事項,明確了檢查應涉及的資料、臺賬和具體的考核依據。

例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檢查,以往檢查側重正式認定中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是否達到標準,檢查方法以查看審批資料為主,是順向思維的檢查,不能查深查透。我們在制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檢查標準時,結合當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審批程序(即各辦稅服務廳先受理、審批,主管稅務機關再核查),將檢查要點分為審批的檢查要點、核查的檢查要點。對審批的檢查側重于審批內容的檢查,重點檢查:(1)年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未按一般納稅人征稅的情況;(2)年審及正式認定中未達標企業的審批手續;(3)臨時認定到期有無辦理轉正手續。對核查的檢查側重于核查程序、核查時限、核查內容的檢查。檢查方法充分利用省局征管軟件中的相關數據(銷售額)及“登記管理”模塊中的“稅務登記資料查詢”、“一般納稅人認定查詢”、“稅種認定查詢”、“申報信息查詢”,明確了具體的檢查路徑。

(四)、執法檢查標準的驗證、完善

《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初步完稿后,分局領導決定將《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的制定與內部執法檢查相結合,以達到運用《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指導執法檢查,通過內部執法檢查驗證《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的雙重目的。

為了能夠更好地達到檢查、驗證的目的,這次內部執法檢查一是在組織上做到了兩個保證,即人員保證和時間保證。在每個檢查組的人員配備上,充分考慮讓編寫人員參與并交叉檢查,保證每項檢查內容的驗證不受局限;在檢查時間上,堅持檢查時間服從于檢查質量,保證有充裕的時間完成各項檢查內容。二是在檢查內容上,我們從《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列舉的事項中選擇本單位執法中的薄弱環節,突出重點確定檢查內容,避免因求多、求全,造成檢查的不深不透,影響執法檢查工作的質量。三是在檢查前要求檢查人員對《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中的內容進行充分地學習、消化,并要求每個檢查組在檢查時首先運用《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中的檢查的方法,如發現不可操作應做好記錄,并負責修改。四是在檢查中統一使用執法檢查專用的工作底稿,詳細記錄檢查出的每項問題,并逐一與被查單位進行核對,由被查單位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五是檢查結束后各檢查組及時報送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如實向分局反映查出的問題,被查單位及時糾正上報整改結果。

此次內部執法檢查,一方面,檢查出稅政管理類涉及減免稅審批資料不全5項,政策執行錯誤1項,征收管理類涉及執法程序不符合規定2項,稅戶管理問題6項,稅收票證管理類問題1項,征管軟件信息誤差2項,崗位設置問題1項;另一方面對21個執法檢查事項進行了驗證,提出了11條修改意見。

此次內部執法檢查,在檢查方法上充分運用了《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實踐證明,我們制定的《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是切實有效可行的,更具實用性,可操作性。

三、有效運用發揮顯著作用

稅收執法檢查的規范,對促進我局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推行,依法行政,及時糾正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執法正確與規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公平考核,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運用《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程序,檢查手段公開透明,保證檢查結果具有充分的依據,有利于檢查結果與執法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崗位責任制考核等有機結合,使執法檢查能夠切實促進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分局針對此次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成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落實整改到位,并納入二級崗位責任制考核,切實做好執法過錯追究。

(二)進一步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

運用《重點執法事項檢查作業標準》開展執法檢查,使執法作業標準執行情況得到有效監督,加強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落實,進一步加大了對稅務人員執法“前期、中期、后期”的執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執法的隨意性。稅務干部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自覺規范了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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