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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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范文1

論文關鍵詞 虛擬財產 繼承 網絡 法律

虛擬財產的繼承是虛擬財產保護環節中的重要一環,也是真正體現虛擬財產物權性質的表現所在,如果虛擬財產能夠實現法律規制下的繼承性流轉,勢必會從根本上改變其現有的產生過程以及使用模式。在現實中關于虛擬財產的繼承糾紛事件已有不少,但進入司法程序進行解決的并不多,其主要原因還在于相關立法的缺失,從而導致了虛擬財產繼承糾紛難以定性和解決。

現今已有立法多為保護虛擬財產權利,大致包括了著作權、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與網絡安全、國際網絡連接、網絡域名注冊規范等方面,并沒有關系到虛擬財產繼承的方面。面對著日益增加的虛擬財產繼承糾紛,相關法律是否應當對其進行規制和保護?下面就從幾部密切相關的法律進行分析和討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

與保護虛擬財產繼承關系最密切的法律是《繼承法》。然而,從總體篇幅和字眼上講,《繼承法》中沒有關于虛擬財產繼承的明確信息。其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制定本法”。據此可知,我國《繼承法》的保護范圍是公民的私有財產。對于私有財產的定性是什么,《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在第(七)款中做了兜底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這樣一來,便給虛擬財產的繼承提供了一個進入《繼承法》的通道。筆者是站在虛擬財產物權屬性的角度進行分析的,既然虛擬財產具有物權屬性,那么便符合《繼承法》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應當能夠適用《繼承法》對虛擬財產的繼承進行保護。

雖然有了一個可以對虛擬財產繼承進行保護的通道,但《繼承法》中對虛擬財產保護所存在的問題也比較明顯。首先,《繼承法》中缺少對作為遺產的虛擬財產繼承權的一個描述。虛擬財產從財產轉化為遺產,是否應該與普通遺產一樣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遺產的被繼承人對于該類遺產能否享有與普通遺產一樣的處分權;遺產的繼承人是否可以像一般繼承一樣來繼承虛擬財產,這都屬于需要規定的虛擬財產繼承權范圍。其次,《繼承法》中缺少對作為遺產的虛擬財產進行一個明確、詳細的列舉,即在《繼承法》第三條中應當增加一個條款,專項列舉并定義虛擬財產可以作為一種遺產來進行處分。有了明確的列舉,針對虛擬財產繼承方面的爭議便可以直接適用本法。再次,《繼承法》中缺少對虛擬財產繼承方式的明確規定。虛擬財產存在的形式較一般財產而言相對特殊,其沒有具體的、固定的外在表現形態,因此在繼承的方式是否應當與一般財產相互區分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方面。所以,針對虛擬財產的繼承方式,應當在《繼承法》中有具體規定。例如,針對網絡游戲賬號的繼承,是直接繼承原持有人的賬號,還是將原賬號中的相關財產轉移到被繼承人的賬號中?其他類別的虛擬財產繼承也應當類似地在《繼承法》中做出相應的規定。最后,關于虛擬財產遺產的處理,也應該在現行《繼承法》的第四章中做出規定。虛擬財產存在的基礎是網絡服務器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所以針對作為遺產的虛擬財產,在其無法得到繼承時,其面臨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服務提供商進行回收,另一種是歸國家所有。所以在《繼承法》第三十二條中,應該增加關于虛擬財產遺產在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時的處理方法。

概括而言,《繼承法》為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提供了可行的途徑和通道,但不足之處也非常明顯,即在繼承人的范圍、遺產的范圍、遺囑形式和效力、繼承的執行和遺產的保護等方面缺少必要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

關于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各種學說,筆者比較認同的是物權說。雖然虛擬財產因為其存在方式和形態不能完全歸入物的范疇,也無法完全適用物所對應的占有、適用、處分、收益等權利,但是除去其存在形式,虛擬財產的價值與實體上物的價值并無區別,其是一種客觀存在。另外,虛擬財產的價值可以用金錢估量,已經具備了交換價值。因此,我們認為虛擬財產的繼承也可以通過《物權法》來進行保護。

如果將虛擬財產適當歸入物的范疇,那么《物權法》中第一章便可以明確定義虛擬財產是什么,進而對虛擬財產繼承的方面進行保護。只有明確其定義,才能正確賦予虛擬財產相關的財產權。如果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物權屬性,那么我們便可以進一步確定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等具體物權法上的權利。在對虛擬財產的物權性質界定不清的情況下,我們也難以對其繼承適用《物權法》。

虛擬財產的繼承,在某種方面上也就是一個物的歸屬問題,因此《物權法》第二條第一款“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即可以適用。這里需要討論的一個問題便是,虛擬財產究竟屬于動產,還是屬于不動產?我們認為,基于其依賴與網絡服務器的特征,在繼承時必將依附于一定的客體。這個客體如果是不動產,一方面是其價值量太大,超出了虛擬財產本身的價值范圍,另一方面是其實際上的空間轉移也有困難。因此把虛擬財產界定為一種動產,一是方便其具體價值的衡量,而是方便其進行空間上的轉移,從而為虛擬財產繼承提供保護。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

眾所周知,《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重要的程序法,在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對于虛擬財產繼承的保護,尤其是因為虛擬財產繼承所發生的糾紛和訴訟是否應當得到《民事訴訟法》的保護,值得我們去探究。

目前最新的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該條款并無規定因虛擬財產繼承關系所提起的民訴訴訟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的保護范圍。雖然虛擬財產不完全具備物的構成要件,但不影響其作為一種財產適用相關法律來進行保護。

虛擬財產既然具有物權屬性,那么其作為一種財產,在財產繼承關系上以及財產繼承引起的人身關系上就應該得到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保護。民事訴訟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途徑,其形成的判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既判力。如果虛擬財產繼承糾紛不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得到保護,那么在用戶進行私力救濟、仲裁等救濟方式無效的情況下,虛擬財產的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進一步導致前面所述的市場問題和社會問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稱侵權責任法)

虛擬財產繼承保護的措施,一部分可以參考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民事行為中,關于虛擬財產繼承的糾紛,很大一部分可以歸咎于是一種侵權行為?!肚謾嘭熑畏ā返谌龡l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蹦壳皩τ谔摂M財產繼承產生的糾紛,《侵權責任法》中并無相關規定。那么我們可以思考,相關繼承糾紛應當規定為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應當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筆者認為,虛擬財產繼承糾紛應當規定為特殊侵權,畢竟其涉及到的客體與一般客體不同。至于規則原則,如果站在虛擬財產持有人的角度來講,應當采用過錯原則?;谶^錯原則,可以保障繼承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也有利于使用侵權的構成要件,降低虛擬財產繼承侵權的解決難度。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

虛擬財產繼承保護的一個最方便的途徑便是在用戶與服務提供商之間有確定的協議對虛擬財產繼承加以約定。無論是電子郵箱賬號,還是游戲賬號,或者是QQ號碼,在申請注冊時網絡服務提供商都會與用戶就相關條款達成協定。因此,虛擬財產繼承的一個重要因素便是在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協議中就相關繼承問題進行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但問題在于,網絡服務合同終止后,虛擬財產的流轉并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服務合同終止或是用戶意外死亡時,其相關虛擬財產在沒有特殊約定或規定的情況下會被服務提供商回收,從而用戶失去對應的財產權利,虛擬財產的繼承更得不到對應的保障。此時便需要考慮從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條款入手,尋求對策。

財產繼承范文2

如果需要交稅的,應當交以下稅:

1、契稅。根據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稅率0.1%。

2、印花稅,包括合同印花稅和權證印花稅。合同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房產證已過2年,可免征;房產證未過2年,估價×5.6%,總結起來的話,繼承的話,需要辦理繼承協議公證,需要交納公證費,過戶時繳納房產評估費,契稅和印花稅以及工本手續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第一條

財產繼承范文3

關鍵詞 民營企業 財產繼承 繼承權 繼承法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民營企業隊伍逐漸發展壯大,盡管每年有相當一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如曇花般一現而隕落,但是,絕大部分民營業卻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尋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方向,并通過整合各方資源,迅速成長壯大起來,并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勁旅,展現了強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但是,民營企業不得不鄭重以待的一個問題是,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因為現行制度缺陷,使得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過程中, 通常會遭受十分巨大的震動和影響,有些甚至對于企業來講是毀滅性的打擊。所以,本文立足于此,對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進行初步探索,希望能夠揭開民營企業的傳承“宿命”,為民營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一些借鑒。

一、民營企業財產繼承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營企業的種類很多,情況也較為復雜,然而,探索民營企業的重要組成——家族民營企業涉及的財產繼承問題,則可對其它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提供借鑒和思考。在家族民營企業中,財產繼承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和困難:

1、產權不夠清晰,法律手續不夠完備。作為家庭成員共同創辦的民營企業,大多都會出現企業財產與個人財產混淆不分的情況,這種共有與模糊的狀態在企業創立之初,問題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現家庭成員的變故,或者企業做大做強后,便會出現許多糾紛和危機。與此同時,家庭成員間、朋友之間或者親戚之間的合作民營企業一般在創業之初都依賴于創業者之間的信任而合作,在產權的界定上較少能夠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這樣,也為民營企業財產的繼承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2、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數眾多,容易導致家族企業在繼承中權利分散。我國《繼承法》第10 條和第13 條的規定, 遺產是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雖然看似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不是很多,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會因此界定出許多的繼承人。比如單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子女”來說,既包括婚生的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甚至還包括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繼女等,如此類推,同樣出現此類問題。繼承人太多是民營企業在遭遇財產繼承時,容易產生矛盾與糾紛的重要原因,也是企業權利容易分散的一大原因。

二、改進和完善家族民營企業財產繼承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1、明確企業產權,確保產權的先行界定。因為模糊的產權關系會帶來一系列后遺癥, 關系到私有財產的安全與否和代際傳承的順利與否, 是產生法律危機的根源。為了解決因為產權不夠明晰而造成企業財和在繼承中的問題和危機,必須把明確經營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界定企業的產權放在首位,實現先行界定。對于國有改制成民營企業要依法重新登記,清產核資,界定清晰;對于全民所有的企業法人,可以通過一定形式轉變成私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對于大型的合伙制企業產權,可以通過走股份制的方式實現產權明確。除此之外,民營企業還要根據企業的發展狀況和規模,依照法律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確保產權清晰,權責明確。

2、有限責任公司的民營企業財產繼承應當遵循公司章程規定。根據我國新公司法規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 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這個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 也不夠清晰和完備。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和繼承人的利益, 現行公司法規定允許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 但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 并不是繼承取得, 而是加入取得。與此事時,因為公司的章程是股東們的意思一致的產物,從根本上體現了企業股東間的真實意思,也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所以說,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個股東來講,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然,這個約束力的產生的前提是不違背現行的法律法規。故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制的民營企業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財產權( 股份) 的繼承和企業經營權的接管方式, 或者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事先確定企業繼承問題, 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民營企業家死亡后, 什么情況和條件下, 其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股權而取得股東地位。

3、個人獨資的民營企業家應當將企業財產作適當安排。根據法律規定,一人獨資的民營企業產權不存在分歧和矛盾,但是,因為繼承人多的因素,可能導致一人獨資民營企業在財產繼承中遭遇困境。所以,建議民營企業家生前能夠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而考慮,民營企業家應在生前對民營企業財產和經營管理權限做出妥善的安排,既要為企業選好繼承人,也要能夠通過企業財產的繼承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 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它同時也關系著其它多個方面,是多項社會因素的集中反映,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方面,如果這個問題不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那么,不論對于企業發展來說,還是對于社會和諧穩定而言,都是一個隱患。所以,民營企業家、社會管理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高層機構必須要重視這項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共同努力,解決好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

參考文獻:

[1]陳華濤.家族企業繼承問題探究.商業現代. 2010 -09:65

[2]展 何.小型家族企業的傳代與繼承時機. 浙江海洋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04

[3]高慶;家族企業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4年05期.

財產繼承范文4

私生子擁有財產繼承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來源:文章屋網 )

財產繼承范文5

論文摘要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雖然對債權人的保護做出了一定的規定,但是由于立法技術不夠,加之社會發展迅速,使得《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已經不能滿足對債權人權益保護的需要。本文通過對國外法學的研究和建議,提出修改我國《繼承法》的一些建議,希望能夠為債權人權益的保護提供一定參考。

論文關鍵詞 繼承法 債權人 有限繼承

一、引言

如何平衡繼承權和債權,是民法和繼承法所應當考慮的一個問題。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之規定,我國目前的立法實行的是限定責任繼承制度,“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只限定在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不負有清償責任?!边@一規定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起到繼承權和債權平衡的作用,但在某種程度上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卻顯得有些失色,關于這一問題,將在本文中詳細論述。

二、財產繼承中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

(一)現行繼承中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繼承人如果繼承了5萬元的遺產,則應承擔相對價值的債務,債務的承擔限額以其繼承的財產為限。

從法理上,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部分債務人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轉移財產,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

(二)債權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現

何謂遺產,遺產的范圍有哪些,直接決定了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程度??蛇@一問題,在我國現行的繼承法上規定的不是特別明確,比如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是否屬于遺產,對于這一問題法律缺乏明示的規定。

此外,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對于遺產并不是當然要繼承,法定繼承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式放棄繼承,也就相應的放棄了債務的承擔,通常說來,從繼承開始以后到財產分割前,繼承人都可以明示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這么一來對于債權人也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在不能明確繼承人是否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債權人向誰主張債權實際上也是處于不確定的狀態,這對于債權人保護自己權益是非常不利的。

當然,最為嚴重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規定當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救濟,“救濟手段是法律規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則,之前的規定沒有落腳點,至多是一種法律宣言,而不能稱其為真正意義的法”,可恰恰是這最重要的一點,在《繼承法》中是沒有體現的,使得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成為了一紙空文。

三、債權人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現行繼承法的社會條件所決定

法律應當是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的,可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制定于1985年,至今沒有做過修訂,事實上,今日之社會情形與上世紀八十年代的中國早已有著天壤之別,尤其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還處于改革開放初期,市場經濟不夠活躍,債權債務關系相對簡單,“特別是個體及私有經濟并不活躍,個人資產額也不多,同時受宜粗不宜細立法指導思想影響,繼承法條文過于簡單,可操作性不強,有關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條文規定更為粗疏。”同時,當時的人際關系也沒有如今這么復雜,在當時的社會情形下,所謂的繼承人轉移財產、隱瞞財產等問題都是聞所未聞,所以也自然不會被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到。

(二)繼承法理論研究的幼稚

我國法律長期重視公法而忽視私法,對于繼承法這種純家庭之間的私法的研究起步比較晚,有缺乏先例可循,同時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受意識形態的影響,在法制觀念和立法技術上都沒有積極借鑒西方先進的法律經驗,因而我國在立法上自然是更顯得幼稚,對于許多問題或者是沒有考慮到,或者是考慮的不夠成熟,對于被繼承人和債權人這種相對來說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自然是研究的不夠透徹,因而在法律規定中難以避免的顯得幼稚,使得大量的司法實踐缺乏法律依據。

(三)繼承人變相侵害債權人的權利

法律總是落后于現實社會的,近年來,我們發現了大量的繼承人通過種種法律的“漏洞”去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比如曾經有一個案子,債務人王某欠債權人張某5萬元,王某去世后,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之子小王代替其父償還該債務,但是,張某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小王繼承了王某的財產,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事實上,王某不過是使用了一招“瞞天過海”,就成功了規避了該筆債務:首先,王某把自己的名下值錢的財產贈與給自己的弟弟,王某過世后,王某的弟弟再把相關的財產“贈與”給小王,事實上,這種變相的繼承就使得小王不再需要為父親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可是債權人張某的權益卻受到了無辜的侵害。類似的現象在實踐中不勝枚舉,這都是法律所不能預料和不曾設定的現實,使得債權人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四、外國保護債權人的主要制度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直接繼承制度

直接繼承即被繼承人死后,其遺產直接轉歸繼承人,債務也由繼承人承擔。但這樣的制度的弊端是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易受侵害。為此,大陸法系多數國家建立了接受和放棄制度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享有選擇權。繼承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無條件直接繼承(無限責任繼承)、有條件接受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明示選擇,則推定為無限責任繼承。“我國臺灣地區以自愿無限責任繼承為原則,自愿的無限責任繼承為不要式行為。其方式非常簡便,即不需要向法院申述,也不限于用書面或口頭表示。無論明示或默示的承認,都可以發生單純繼承的效果。”只要在限定接受繼承的期限內未作限定選擇,又在放棄繼承的期間內未作放棄繼承,則應視為自愿的接受無限責任繼承。

接受無限責任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遺產債務,該繼承人以其固有的財產進行清償。如果繼承人有某些特定的不正當行為,民法為表示制裁,規定有強制的單純接受繼承,不允許該繼承人享受限定接受的利益,而必須負無限繼承的責任。上述不正當行為如隱匿財產、偽造遺產清冊等。如果選擇有限責任繼承,還須遞交忠實準確的遺產清冊,使遺產數額清楚明確,阻遏了繼承人惡意的藏匿、轉移、浪費揮霍遺產的可能性。此外,大陸法系國家還建立了遺產管理制度。在接受繼承、放棄繼承制度之外,一些國家還規定有遺產管理制度。如《瑞士民法典》第59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有理由擔憂其債權不能得到清償且經請求既未得清償,亦未得擔保時,得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三個月內,請求官方清算。”在日本,債權人如發現繼承人的行為可能損害自己的債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遺產管理,主管機關進行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喪失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就可以保證遺產首先用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從而維護遺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大陸法系國家的上述規定,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無疑比我國法律要健全得多。

(二)英美法系國家的間接繼承制度

在遺產繼承問題上,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的是間接繼承制度。間接繼承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制度,我國香港地區也采用間接繼承制度,即繼承開始后,遺產不直接歸屬繼承人,而是由遺產管理人在清償遺產債務、交納遺產稅、交付遺贈以后,再將剩余財產授予繼承人。”這一制度本身就確保了遺產債權人的利益。不過這種制度對相應的司法條件要求很高。因為在這種制度之下,幾乎每個人死后都需要由有關國家機關出面處理繼承問題,如果沒有健全的專司遺產繼承的專門法院或其他專門機關,這種制度是難以實行的,相對來說也不適用于我國,故在此不多贅述。

五、修改我國繼承法的建議

發現問題的目的在于解決問題,筆者通過對我國《繼承法》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上的不足做出分析,再結合自己有限的知識,提出對我國繼承法修改的一些建議,具體如下:

財產繼承范文6

本文將圍繞“淘寶網店”是否可以認定為虛擬財產,可否作為財產進行繼承以及如何進行加強對其保護入手進行簡述。

一、國內虛擬財產屬性問題

財產包括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型財產類型,具有虛擬化特點,由于其數字化非物化的特點,被認定為一種無形財產。

現在國內虛擬財產屬性存在著界定不清的問題。雖然公認虛擬財產具有效用性和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可流通性等基本特征。但具體虛擬財產的屬性還是沒有到達一個“大一統”的層面。目前國內存在著知識產權說、債權說、物權說等眾多說法。

1.什么是虛擬財產?

首先對什么是虛擬財產暫時沒有一個準確的概念,就“虛擬”二字而言,“虛擬”一詞常用來指稱那些和被修飾的術語產生幾乎一樣效能的東西。20世紀90年代以來,“虛擬”一詞被用來描述幾乎所有與計算機、因特網技術有關的東西。

如今而言,從狹義的角度來說,虛擬財產主要是指網絡游戲中裝備、寵物、賬號等;而從廣義的角度來說,越來越多的例如QQ號、電子郵箱、微博名等都具有虛擬財產的性質。

隨著網絡社會的不斷發展,對于虛擬財產的理解不斷擴充,對于虛擬財產定義的解釋也不應適用原來僅指在互聯網環境中具有金錢價值的一種權利,是財產在互聯網上的表現形式。筆者更為同意的觀點為,“虛擬財產應當是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在當今網絡環境之中,許多虛擬物以其所具有的特權或者網絡資源享有比一般用戶更為豐富的財產性權利,這也應當被認為是虛擬財產。

2.淘寶網店對于店主是否屬于虛擬財產?

關于淘寶店主是否具有虛擬財產,以及這些財產屬性與來源主要有如下三種學說:

首先是知識產權說。這個觀點立足于虛擬財產如淘寶賣家網店的商標、營銷模式、產品套餐等都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進行了創造性的勞動,這些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知識產權屬性。

但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規定,知識產權具有法定性,智力成果必須依照專門的法律確認或授予才能產生知識產權。然而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未規定虛擬財產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因此,淘寶店主對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不是知識產權。

第二種債權主義學說認為淘寶網店作為一個虛擬財產和淘寶店主之間是一個債權關系。網店店主與買家之間的“下單”作為一種契約關系屬于債權范圍之內。

筆者認為,債權主義符合現實情況。就“淘寶網”中,有一部分交易通過的是支付寶平臺,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筆者看來賣家賬戶與其存在債權關系。支付寶中的資金雖然不屬于貨幣,但具有使用、交換的能力,能幫助人與他人交易時產生合理預期。

第三種觀點是物權說,該說認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獨立的經濟性,就可以被認定為法律上的物”,加之“網絡虛擬財產與民法上的物之間在基本屬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論上認識網絡虛擬財產,應當把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物,適用現有法律對物權的有關規定”。

筆者的觀點認為,網店的屬性存在著虛擬財產的共性與特性,不同的“虛擬財產”的定位不同,較為支持的是一種虛擬財產應該屬于一種新型復合權利,兼具有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多種屬性。

二、“淘寶”網店作為虛擬財產可否繼承

1.是否可以繼承?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依附于“淘寶”店主賬號,賬號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排他性。賬號上的信譽度具有效用和價值,賬號內支付寶的金額屬于公民的收入。

2.哪些可以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根據筆者前面的觀點,“淘寶”網店店主應當享有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淘寶”店主可將賬號作為遺產,其繼承人應享有完全充分的繼承權。

3.如何保護好繼承權?

首先立法者要針對虛擬財產給出明確的態度,在我國《虛擬財產保護法》一直遲遲未能出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虛擬財產的內涵也在不斷擴大,急需法律對此做出保護性規定。

第二,相關法律的支持。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僅僅為虛擬財產中的冰山一角。需要在刑法、行政法、知識產權等多領域共同保護虛擬財產權益才能真正保護好網絡世界里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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