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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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制度

采購制度范文1

第二條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單位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購置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必須根據政府采購目錄的要求納入政府采購并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等價擇優,等質擇廉的原則,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及社會監督。

第四條政府采購的申報程序:

(一)采購單位填報縣政府采購中心統一印制的“公共物品采購申請表”。申請表一式四份報送縣政府采購中心。

(二)采購單位將采購預算資金繳入縣財政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財政預算安排的,由財政預算科直接劃入專戶),并將付款憑證復印件交縣政府采購中心,付款憑證原件送縣政府采購中心審核后退回。

(三)縣政府采購中心將采購單位的申報表歸類匯總,初審采購資金到位等情況,提出采購方式,報縣財政局、監察局審批。

第五條縣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大余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規定,選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采購。

第六條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縣政府采購中心應向三家以上供應商進行價格咨詢,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選價格最低者,此方式適應于特殊情況下的零星采購。

第七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貨物、工程和服務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縣政府采購中心應于收到采購申報表之后3日內向社會公開招標公告。

(二)縣政府采購中心根據采購單位的委托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三)縣政府采購中心組織評標小組及有關人員編制標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四)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持工商、稅務登記證副本及有關資質證明到縣政府采購中心報名登記??h政府采購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加投標。

(五)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在投標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繳入縣政府采購中心專戶。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得低于其投標金額的1%,不高于5%,低于1%的由縣政府采購中心確定。

(六)縣政府采購中心在投標截止日后3天內以公開方式開標。開標時,縣政府采購中心邀請評標小組成員、供應商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七)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除規定參加的成員外,邀請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人士參加。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小組成員。

(八)評標小組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在滿足招標文件各項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標底的最低投標者中標。最低投標者為兩個以上的,抽簽決定或其它評標辦法確定中標者。評標過程要制作筆錄,詳細記載評標的有關真實性,并由記錄人、評標小組成員簽名。

(九)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需有三家以上供應商參加的有效投標才能成立。

(十)評標結束后,縣政府采購中心將評標結果書面通知中標的和落標的供應商并退回落標供應商繳交的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中標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條采用競爭性談判(現場競爭)方式進行采購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競投招標公告,確定競標日期;

(二)對報名競投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三)以縣政府采購中心確定的標底價為起叫價,供應商競相應價,高于起叫價的應價無效,低于起叫價的最低應價者中標?,F場競投要制作況投筆錄,并由競投主持人、記錄人、采購單位代表和中標的供應商簽名。

第九條因縣政府采購中心、采購單位或供應商過錯導致競標失敗或無效的,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組織競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采購,采購單位或受委托的縣政府采購中心憑競價后的成交確認書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供需合同。中標供應商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向縣政府采購中心交納合同金額5%—10%的履約保證金??h政府采購中心收到履約保證金后,3天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并在合同履行完畢后3天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十一條參加競投標的供應商不論是否中標,其參加競投標所發生的各種費用一律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采購單位按供需合同驗收所購物品并填制縣政府采購中心統一印制的“政府采購物品驗收單”一式三份,單位留存一份,交縣政府采購中心、縣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各一份。

第十三條縣政府采購中心憑“驗收單”和采購單位簽字、蓋章后的稅務發票復印件及采購合同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四條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單位憑縣政府采購中心加蓋“驗訖”章的原始稅務發票和驗收單進行帳務處理;縣政府采購辦憑原始稅務發票復印件和采購單位填制的驗收單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五條政府集中采購公共物品每月辦理兩次,特殊情況可適時進行??h內外的供應商符合條件的,均可參加競投標??h政府采購中心每月終了將本月受委托采購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匯總報縣財政局審核,并將應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的項目送縣國有資產管理局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屬財政撥款更新車輛的,其舊車必須交給縣政府有關部門另行處理,舊車屬強制報廢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報廢證明及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聘請部門、單位財務負責人及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組建政府采購協管員隊伍,負責抓好部門、單位政府采購各項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和集中采購目錄之內的物品采購及集中采購目錄之外分散采購的組織實施。同時,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人員、審計人員組建政府采購監督員隊伍,對《政府采購法》的貫徹落實、招投標活動的運行進行監督,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水平。

第十八條使用公共物品單位違反規定擅自采購物品的,按《大余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采購制度范文2

第二條本市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包括自籌資金、資金)。

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急需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急需采購的;

(四)本市駐外機構在區外采購的;

(五)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實行集中采購、分散采購相結合的辦法。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本市政府采購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

市財政局內設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制定政府采購計劃,對采購項目和采購資金進行核批。

政府采購辦公室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集中采購事務。

市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負責審核、匯總各主管會計單位上報的年度采購計劃、采購項目及資金的落實情況。

市監察、審計部門根據職責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

第六條政府采購中的工程項目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七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八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采購機構、供應商。

第九條凡納入本市財政預算管理、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采購人。

采購人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已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必須委托政府采購采購;采購項目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購采購。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本市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成為采購機構: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政府采購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取得本市政府采購的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有:

(一)貨物:辦公用品、辦公設備、辦公家具、交通工具、藥品、儀器設備、鍋爐、電梯、原材料、燃料、大宗通用物品等;

(二)工程:各種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三)服務: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車輛維修、加油、保險、大宗印刷、會議、接待等。

第十三條本市各采購人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在當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采購申請報告并填寫《*市政府采購項目申請審批表》,報市財政局各業務科室審核。

第十四條已列入經審核通過的《*市政府采購項目申請審批表》中的采購項目(包括數量、品牌型號及金額),采購人和政府采購辦公室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采購人應在政府采購辦公室未實施采購活動之前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本市政府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五種方式。

公開招標是本市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一次性采購限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一次性采購限額在5萬元以下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財政局批準,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底的;

(二)出現急需采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機構為政府采購招標人。

招投標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招標公告,制定招標文件,確定標底等。

公告內容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限等。

招標文件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

確定的標底必須嚴格保密。

第十九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條開標,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當眾驗明所有標書的合法性并公開唱標。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招標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一式四份,采購單位驗收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一份,供應商一份,報市財政局備案一份,資金結算一份。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0日內,向政府采購辦公室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資金的來源有:

(一)市財政局核定的預算內撥款指標;

(二)市財政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指標;

(三)采購人的自籌資金及資金。

第二十四條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資金,采購人根據《*市政府采購項目申請審批表》批準的預算全部劃入市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集中管理、統一結算。

第二十五條供應商履行完畢采購合同,采購人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供應商按照合同價款向市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填報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市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向采購單位開出資金結算單。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二十八條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采購人、采購機構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市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采購制度范文3

「正文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觀調控體系。而財政正是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及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過去不太被重視的財政支出結構將進一步得到調整,財政支出的比重將會不斷提高,數額不斷擴大。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財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驗楣娞峁┕卜盏男枰?,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購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末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形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我們現在所說的政府采購制度,從根本上說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在現代市場經濟階段,市場經濟國家認識到市場不是萬能的,它本身存在著缺陷。為了彌補市場缺陷,政府廣泛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預國民經濟活動,其方式之一就是通過擴大政府財政支出舉辦公共事業,為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由于政府采購規模的迅速擴大及對社會經濟產生的廣泛影響,很多國家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或通過專門的法律,以確定政府采購管理的重要地位。

與私人采購相比,政府采購具有以下明顯的特征:(1)政府采購資金來源是公共資金。這些資金的最終來源為納稅人的稅收和政府公共服務收費。(2)政府采購的目的主要是實現政府目的。(3)政府采購的主體是依靠國家財政資金運作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公共事業等,(4)政府采購為非商業性采購,它不是以盈利為目標,也不是為賣而買,而是通過買為政府部門提供消費品或向社會提供公共利益。(5)采購范圍廣,規模大。(6)采購過程要求能夠較充分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7)采購制度一般是圍繞政府意圖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是美國國家預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門的大多數開支都要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辦法和規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政府采購制度能在公共預算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保證了政府公共預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政府采購的基本制度比較規范。政府部門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購的形式進行,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體系。美國的政府采購過程由三個階段組成(1)確定采購需求(2)簽訂采購合同(3)管理、執行采購合同。在具體的采購方式上分為小額采購和大額采購兩種類型。一般情況下,如果采購金額在2500—25000美元之間,實行小額采購,金額超過25000美元的采購,實行大額采購。政府機構購買力的大小或所得撥款的多少取決于一年一度的財政預算,而預算過程既涉及美國政府的行政機構,又涉及美國政府的立法機構。因此,整個采購過程和各種采購行為都有一定的法律規范和比較切合實際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礎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美國政府在實施采購制度滿足自身要求的同時,也通過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的采購行為。美國早在1761年就頒布了《聯邦采購法》,而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4000多個。從本質上說,法制程序體現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并兼顧各方利益,盡量滿足全體公民及納稅人的要求,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購制度能夠幫助各級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購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務,并且維護了采購的信譽,保持了采購制度的透明,同時保證了政府實現其社會和經濟目的。

3.公平競爭是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最基本的原則。不論是采用政府不經協商與報價最低、能滿足政府需求的投標商簽證合同的“密封投標”采購方式,還是政府與報價方進行協商,并就價格,技術能力及其他質量問題進行談判的“協商采購”的采購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場進行公平競爭采購。競爭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業競爭和金融刺激,從市場上買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務。

4.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申訴”制度,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是建立在承諾基礎上的。根據承諾,所有商家均有權根據政府的需求說明進行報價,有權要求政府依照所說的評判標準,排除一切不相關的干擾,根據其提議的優劣對其報價做出評判。美國采購制度允許未中標的報價方或簽約人對政府不合理的行為提出申訴,并由仲裁機構聽取其申訴并做出裁決。這種申訴制度有助于維護采購的公正、捍衛采購制度的透明,并且這種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競爭和立法基礎之上的。這種申訴制度還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斷決議,大大減少政府在采購過程發生的決策性失誤所造成的損失。

(二)英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之一。英國政府采購政策是針對政府各部門及其機構提出的,同時也要求政府采購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機構加以遵循。政府采購從決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門的政府采購都實行自我決策,各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需要進行采購。但各部門在采購決策中要受到兩方面的制約:一是這些部門所有采購商品和服務都必須在財政部授權支出的范圍之內;二是他們的所有支出都必須向議會負責。另外,采購的每個部門都有一名會計官員,主要負責公共財政秩序和法規,同時保證財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門的支出受議會“全國帳戶委員會”的監控。因此,英國的政府采購是在政府政策、預算控制、個人責任和議會監控前提下進行的。其基本內容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英國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采購商品和服務都必須做到“物有所值”?!拔镉兴怠本褪撬少彽奈锲房偝杀竞唾|量上都必須能滿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購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過競爭來實現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府各部門在進行采購時可以自行決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競爭形式,要以最合理的價格采購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的一條核心原則。

2.政府采購的基本方式。英國政府采購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幾種:(1)精心挑選供應商,要求他們以各自的生產產量、產品規格和生產執行情況進行競爭性投標;(2)對于以價格為主要因素又相對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開招標方式;(3)對較復雜的合同,采取協商和競爭招標相結合的方式;(4)對于極少數極為復雜的合同,采取競爭性的協商談判方式;(5)對于極廉價的采購或極例外的特殊情況,采取單方面招標方式等。

3.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英國的政府采購是建立在相應的法律法規基礎上的。其內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與商業法律;(2)法定職責,如遵守國際條例等;(3)專門法律規定,如對行賄受賄或不公正合同條款的處理;(4)旨在消除國別歧視、增強歐洲單一市場內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歐共體條約及規定;(5)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議和其他國際協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英國政府采購活動的規范化運行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制度作為財政制度的組成部分,在西方國家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由于我國政府采購工作起步較晚。因而還是一項全新事物。雖然這一工作現在已在我國各地蓬勃展開,但從我國各地開展的情況看,新問題卻不少,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購的有關法規還未出臺,各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不甚規范,操作無序,政府采購的規章制度和管理體系尚不明確。目前,政府采購缺少一個可以遵循的全國性的規章制度。二是采購范圍窄、規模小。現行的采購活動還只是局限在對貨物類的采購,而且采購方式比較單一。三是現行的事業,行政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體制與政府采購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節約資金在預算上體現不出來。四是政府采購管理的制約機制還不健全。所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礙于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推行。發達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經過200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已建立了較完善的體系。因此,我們應大膽借鑒國外政府采購的理論與方法,發展和完善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以促進我國科學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

1、盡快制定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健全政府采購運行機制,都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政府采購的法規體系。而我國雖然存在大量的政府采購行為,卻沒有一部《政府采購法》。因此,應盡快制定《政府采購法》,使這項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我國《政府采購法》應對政府采購原則、適應范圍、門檻價、管理權限等及競爭性招標采購程序、質疑與投訴、履約管理等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明確規定。為建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政府采購制度創造條件。

采購制度范文4

「正文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觀調控體系。而財政正是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及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過去不太被重視的財政支出結構將進一步得到調整,財政支出的比重將會不斷提高,數額不斷擴大。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財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購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末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形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我們現在所說的政府采購制度,從根本上說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在現代市場經濟階段,市場經濟國家認識到市場不是萬能的,它本身存在著缺陷。為了彌補市場缺陷,政府廣泛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預國民經濟活動,其方式之一就是通過擴大政府財政支出舉辦公共事業,為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由于政府采購規模的迅速擴大及對社會經濟產生的廣泛影響,很多國家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或通過專門的法律,以確定政府采購管理的重要地位。

與私人采購相比,政府采購具有以下明顯的特征:(1)政府采購資金來源是公共資金。這些資金的最終來源為納稅人的稅收和政府公共服務收費。(2)政府采購的目的主要是實現政府目的。(3)政府采購的主體是依靠國家財政資金運作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公共事業等,(4)政府采購為非商業性采購,它不是以盈利為目標, 也不是為賣而買,而是通過買為政府部門提供消費品或向社會提供公共利益。(5)采購范圍廣,規模大。(6)采購過程要求能夠較充分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7)采購制度一般是圍繞政府意圖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是美國國家預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門的大多數開支都要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辦法和規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政府采購制度能在公共預算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保證了政府公共預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政府采購的基本制度比較規范。政府部門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購的形式進行,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體系。美國的政府采購過程由三個階段組成(1)確定采購需求(2)簽訂采購合同(3)管理、執行采購合同。在具體的采購方式上分為小額采購和大額采購兩種類型。一般情況下,如果采購金額在2500—25000美元之間, 實行小額采購,金額超過25000美元的采購,實行大額采購。 政府機構購買力的大小或所得撥款的多少取決于一年一度的財政預算,而預算過程既涉及美國政府的行政機構,又涉及美國政府的立法機構。因此,整個采購過程和各種采購行為都有一定的法律規范和比較切合實際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礎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美國政府在實施采購制度滿足自身要求的同時,也通過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的采購行為。美國早在1761年就頒布了《聯邦采購法》,而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4000多個。從本質上說,法制程序體現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并兼顧各方利益,盡量滿足全體公民及納稅人的要求,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購制度能夠幫助各級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購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務,并且維護了采購的信譽,保持了采購制度的透明,同時保證了政府實現其社會和經濟目的。

3.公平競爭是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最基本的原則。不論是采用政府不經協商與報價最低、能滿足政府需求的投標商簽證合同的“密封投標”采購方式,還是政府與報價方進行協商,并就價格,技術能力及其他質量問題進行談判的“協商采購”的采購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場進行公平競爭采購。競爭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業競爭和金融刺激,從市場上買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務。

4.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申訴”制度,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是建立在承諾基礎上的。根據承諾,所有商家均有權根據政府的需求說明進行報價,有權要求政府依照所說的評判標準,排除一切不相關的干擾,根據其提議的優劣對其報價做出評判。美國采購制度允許未中標的報價方或簽約人對政府不合理的行為提出申訴,并由仲裁機構聽取其申訴并做出裁決。這種申訴制度有助于維護采購的公正、捍衛采購制度的透明,并且這種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競爭和立法基礎之上的。這種申訴制度還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斷決議,大大減少政府在采購過程發生的決策性失誤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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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之一。英國政府采購政策是針對政府各部門及其機構提出的,同時也要求政府采購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機構加以遵循。政府采購從決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門的政府采購都實行自我決策,各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需要進行采購。但各部門在采購決策中要受到兩方面的制約:一是這些部門所有采購商品和服務都必須在財政部授權支出的范圍之內;二是他們的所有支出都必須向議會負責。另外,采購的每個部門都有一名會計官員,主要負責公共財政秩序和法規,同時保證財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門的支出受議會“全國帳戶委員會”的監控。因此,英國的政府采購是在政府政策、預算控制、個人責任和議會監控前提下進行的。其基本內容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英國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采購商品和服務都必須做到“物有所值”?!拔镉兴怠本褪撬少彽奈锲房偝杀竞唾|量上都必須能滿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購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過競爭來實現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府各部門在進行采購時可以自行決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競爭形式,要以最合理的價格采購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的一條核心原則。

2.政府采購的基本方式。英國政府采購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幾種:(1)精心挑選供應商,要求他們以各自的生產產量、 產品規格和生產執行情況進行競爭性投標;(2)對于以價格為主要因素又相對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開招標方式;(3)對較復雜的合同, 采取協商和競爭招標相結合的方式;(4)對于極少數極為復雜的合同, 采取競爭性的協商談判方式;(5)對于極廉價的采購或極例外的特殊情況, 采取單方面招標方式等。

3.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英國的政府采購是建立在相應的法律法規基礎上的。其內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與商業法律;(2)法定職責,如遵守國際條例等;(3)專門法律規定, 如對行賄受賄或不公正合同條款的處理;(4)旨在消除國別歧視、增強歐洲單一市場內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歐共體條約及規定;(5)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議和其他國際協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英國政府采購活動的規范化運行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制度作為財政制度的組成部分,在西方國家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由于我國政府采購工作起步較晚。因而還是一項全新事物。雖然這一工作現在已在我國各地蓬勃展開,但從我國各地開展的情況看,新問題卻不少,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購的有關法規還未出臺,各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不甚規范,操作無序,政府采購的規章制度和管理體系尚不明確。目前,政府采購缺少一個可以遵循的全國性的規章制度。二是采購范圍窄、規模小?,F行的采購活動還只是局限在對貨物類的采購,而且采購方式比較單一。三是現行的事業,行政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體制與政府采購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節約資金在預算上體現不出來。四是政府采購管理的制約機制還不健全。所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礙于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推行。發達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經過200 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已建立了較完善的體系。因此,我們應大膽借鑒國外政府采購的理論與方法,發展和完善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以促進我國科學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

1、盡快制定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健全政府采購運行機制,都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政府采購的法規體系。而我國雖然存在大量的政府采購行為,卻沒有一部《政府采購法》。因此,應盡快制定《政府采購法》,使這項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我國《政府采購法》應對政府采購原則、適應范圍、門檻價、管理權限等及競爭性招標采購程序、質疑與投訴、履約管理等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明確規定。為建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政府采購制度創造條件。

采購制度范文5

近些年,青海省政府采購中心按照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和全省財政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狠抓落實。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方面,積極把握采購環節,完善采購程序,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運行機制,使監督落到了實處。并努力加強監管機制,使其規范化、制度化,保證了各項采購工作的順利完成。

首先,為了防止專家權力尋租和自由裁量權過大,在評標中,成立以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省采購中心、紀檢部門三家組成的評分復核小組,對專家的打分進行復查核實。在復查核實中,發現打錯的,要請專家糾正,若發現專家有明顯偏向,打分過高或過低的,將請專家說明理由,對理由不充分的請專家重評,對情節嚴重的將從專家庫中除名。這些措施有效防止了專家誤打、錯打或者打人情分,使評標結果避免了失誤、錯誤和不公正,也破解了一道評標專家“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政府采購難題。

其次,為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和緩解人員少、工作量越來越大的狀況,方便采購單位,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實行了“上下聯動、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分級管理”的采購模式。在全省范圍內的省、州、地、市、縣(區)各級政府采購機構中實行“區域聯動”,不但降低了采購成本,還大大節約了采購機構、采購單位、采購供應商的人力、物力、財力。

最后,對一些專業性強的項目,建立專家論證制度。在采購過程中,有個別采購單位提供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時有明顯偏向性,設定特殊技術參數或特定條件,提高招標“門檻”的現象時有發生。采購中心為了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防止采購單位與供應商串通,對一些大型采購項目,特別是對專業設備技術性強的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特定條件,建立了專家論證制度,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對招標項目技術參數設定的合理性和有無偏向性進行論證,并對專家認定的不合理或有偏向性的參數和條件進行修改,確保技術參數的公正、公平性。

總之,采購中心今后將緊緊圍繞“創新責權明晰化、采購管理精細化、操作行為規范化”的工作要求,以民生、節能環保、自主創新項目為重點,擴大規模,扎實工作,努力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實現政府采購陽光化。

采購制度范文6

目前,政府采購制度在中國還處于建立的初期,學習和借鑒國際立法經驗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從立法目標、法律適用范圍和采購方式的選擇和適用三個方面對WTO《政府采購協定》、《聯合國經濟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以及國內相關立法進行了比較分析。隨著我們對世貿組織的加入,加入GPA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是遲早的事情。對此,我們在立法上應該有所準備,在采購的基本制度和運行規則上要注意與國際接軌。在加入GPA之前,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合法貿易壁壘的作用,為國內的相關產業提供必要的保護。在確定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的時候,要從采購項目的角度出發,利用項目資金的公共性、項目的競爭性和公益性的標準進行衡量。政府采購的采購方法及其適用是政府采購制度中的一個核心性的問題。從我國政府采購的立法目的上來看,應該將采購的重點放在那些公開程度高,競爭性強,規范性比較突出的采購方法上,對其他的方法的適用要加以嚴格的限制,從而保證政府采購制度和觀念的健康形成和發展;同時,要明確每種采購方法的適用條件,使采購者在采購實踐中正確選擇采購方法,使法律得以真正地貫徹實施。待政府采購市場對外開放之后,再給予那些限制競爭的采購方式以更多的關注,發揮它們的合法貿易壁壘的作用。

Abstract

Up till now,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just got its life, so studying and learning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seems so necessary that we must do it immediately. This article from the view of the aim, the scope and the manner and its use scop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and the Model law of procurement on goods projects and services issu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mmunity on Trade Act. After the joining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t will be the subject of time for china to sign the GPA and op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toward the world. So something must be done in our legislation to prepare for it, the regulation in of basic system and its running rule should fit the common require of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law. But before we sign the GPA, we should use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 good trade vallation which can provide some developing or important industry with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foreign competition. To decide the scope in which the procurement law should applicable, we should start our view from the procurement items, and analyze by these standards: whether the fund for the item is public; whether the item is competitive; whether the item is for commonweal. The manner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ir use is the top subject in the system. To fit the goal of ou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e should put the emphases on the manners which is open competitive and well regulated. Other manners should be limited to ensure the system and concept form healthily. For each manner, it should be clarified when and where the manner can come into use. So each manner can be use exactly. After china open its procurement marke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taken on those uncompetitive manners because they are legal trade 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購是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事業單位及其授權的組織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機構的運轉或職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資金進行的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行為。政府采購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費領域的一種制度性的創新,堪稱是一場革命。目前,該制度已經成為多數國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購的采購主體主要是各國的中央及地方政府, 所以采購的金額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國的國民生產總值的10%-15%,所以各國的政府采購占據了本國貿易的一大塊市場。在過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購作為一種制度在一些發達國家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和完善。相應地,這些國家都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的不斷深入,政府采購已經慢慢演變成了國際貿易的一塊重要陣地。為了規范政府采購制度和統一政府采購市場,一些國際組織起草了一些國際性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其中較為重要的要數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定》和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了。

應該說,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認真研究國際上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對我們的制度建設是很有幫助的。本文擬從對這兩個國際法律文件與我們國內的與政府采購有關的法律文件的比較出發,分析當前形勢下我國的政府采購立法面臨的問題和應該采取的對策。由于政府采購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法律等多個學科的綜合性課題,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幾百萬字的洋洋灑灑之作也難以勝任。本文僅從政府采購法的立法目標、適用范圍和采購方法三個角度進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設性的結論。

第一章.國內外立法簡介

第一節.WTO《政府采購協定》

《政府采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簡稱GPA)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四個附件1之一,它是各締約方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以實現政府采購國際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購協定》是在原《關貿總協定》第七回合談判于1979年達成的《政府采購守則》的基礎上經過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談判而達成的。1994年4月15日,該協定在馬拉喀什簽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墩少弲f定》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締約方締結《政府采購協定》的原由及該協定擬達到的目標;正文部分由24個條款組成,分別從該協定的適用范圍、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待遇、限制競爭的方式、招標和決標程序和防止歧視的其他措施等五個方面作了規定。

第二部分是各締約方承諾開放的政府采購市場的清單、政府采購信息刊物的清單等5個附屬文件。

《政府采購協定》并未被納入加入WTO必須接受的一攬子協議的范圍之內,由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或《GATT》1947的締約方自愿參加。該協定只適用于簽字方,對世貿組織的其它成員方沒有約束力。迄今為止,GPA共有27個成員方3和21個觀察員方。目前,中國臺北、冰島等45個地區和國家正在申請加入這一協定。其締約方約占世界貿易組織的全部成員的五分之一,且絕大多數為發達國家。

GPA是政府采購貿易在全球范圍內自由化的法律表現,是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結果之一,其目的是進行全球范圍的政府采購自由化的制度安排。GPA進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國別的貿易歧視,通過對招標等競爭性采購程序的規定來實現政府采購市場的非歧視原則,從而降低和消除國際貿易壁壘,拓展世界貿易市場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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