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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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權范文1

【關鍵詞】男女平等;財產;繼承權

一、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法律基礎

建國以來,為了實現男女平等,我國通過憲法、繼承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對女性財產繼承權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繼承法》第九條以原則的形式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薄稇椃ā返谒氖藯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薄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钡谌粭l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庇纱丝梢?,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女性財產繼承權的保護是相對全面的。

二、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實施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實施現狀。盡管我國通過各項立法措施保障女性的財產繼承權,但在實踐中,女性財產繼承權得不到落實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出嫁女的財產繼承權容易受到兄弟的侵犯,他們很難繼承到父母的財產。這種現象在農村更為嚴重。第二,喪偶兒媳很難取到公婆的遺產。第三,喪偶女性對亡夫遺產的繼承難以落實。第四,喪偶女性再婚之后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犯。

(二)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得不到落實的原因分析。其一,從歷史文化方面分析,我國經歷了五千多年的歷史,在這五千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觀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經植根于整個社會的血液中。此外,我國歷史中一直遵循的儒家學說主張女性必須遵守“三綱五?!?,這從另一方面限制了她們追求自己的權利,導致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即使受到侵犯,她們也不會訴諸法院這一現象的產生。其二,從傳統習俗方面分析,我國一直實行家產繼承方式?!凹蕹鋈サ呐畠?,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仍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習慣性的運用這些習俗來處理問題。繼承開始時,即使有部分女性知道她們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也不會主動主張這一權利,因為一旦這一主張被提出,不僅她們自己內心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會受到鄰里村民的鄙視。其三,從法律方面分析,雖然我國通過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來維護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的這一重要原則,但鑒于我國特殊的歷史傳統和復雜的國情社情,這一規定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實踐。女性在我國處于弱勢地位,而我國不僅在立法上缺乏對女性財產繼承權的特殊保護,沒有明確規定女性財產繼承權受到侵犯時應該怎樣維護,也沒有規定對侵犯女性這一權利的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同時也在司法上缺乏對女性財產繼承權的可操作性。

三、對保障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思考

(一)健全我國有關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法律法規。一方面,在立法上,我國對女性財產繼承權的保護是處于形式層面上的,因此,我們要提高立法技術,明確規定對侵犯女性財產繼承權的行為人的處罰措施。同時,加強對擁有保護女性財產繼承權職責的國家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此來震懾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另一方面,在司法上要嚴格執法,充分發揮法院的公信力。各級司法部門要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執法必嚴,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女性合法的財產繼承權,尤其是針對以鄉村習俗為借口的違法侵犯行為。

(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在不斷改善,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社會保障力度也各有不同,尤其是以農村為代表的欠發達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這就使得“養兒防老”的觀念深入人心,這就為以男性為主的財產繼承制度的存在提供了社會基礎。因此,只有大力發展經濟,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改變他們的觀念,實現男女平等

(三)加強對女性的宣傳教育。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犯與她們的文化水平低下是密切相關的。部分女性的文化水平低,這導致了她們對自己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這一事實缺乏法律認知。與此同時,即使她們認識到自己享有的權利,當它受到侵犯時,她們也不知道該選擇何種方式來維權。因此,只有加強對女性的宣傳教育,才能使她們養成一個權力不容侵犯的思想觀念,也為她們維護自己的財產繼承權提供法律途徑。

(四)積極促進女性就業,提高女性的社會參與度。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在我國已經存續了幾千年,這就使得女性的就業意識淺薄,缺乏獨立的經濟來源,因而導致她們長期依附于男性生活,社會地位低下。只有積極促進女性就業,實現女性的經濟獨立,同時提高女性的政治參與熱情,才能從實質上改變這一現狀,進而實現男女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四、結語

女性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她們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權利。雖然由于歷史的、觀念的種種原因,使得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但只要我們堅持從立法和司法層面上為女性的財產繼承權提供良好的法律基墊,并從社會層面上提高女性地位,增強女性對自我的認知,就能有效的實現女性的財產繼承權。

參考文獻

[1] 林漢丁.論女權主義法學視角下我國婦女平等權的實現[J].法制與社會,2014(2).

[2] 孫萌.中國婦女財產權的保障與實現[J].理論學刊,2013 (12).

財產繼承權范文2

關鍵詞:債權人權利;遺產管理;遺產清冊;明示選擇

一、債權人權利在財產繼承中實現的障礙

(一)現行繼承法忽視債權人的權利

1.我國繼承法在遺產債務處理方面的規定

(1)《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以上條款體現了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律規范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具體規定:

第一,繼承人可以放棄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并同時免除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

第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繼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

2.現行繼承法忽視債權人的權利

第一、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受到了無條件限定遺產繼承的嚴重阻礙??v觀世界各國在這一方面的發展歷史來看。各國的共同的發展趨勢一般是從概括繼承到限定繼承的發展,即從無限繼承到有限繼承方面的發展。然而,各國都是有條件的實行限定繼承這一制度的,在我國,是沒有條件限制的,繼承人是否需要其他條件的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例如,另外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其他特定的程序。筆者認為,這當然不是必須的,因為這樣即可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這是我國《繼承法》關于債權人權利在財產繼承中問題實現上一個顯著的缺陷。

第二、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則化,在關于對被繼承人的清償債務的問題上沒有詳細的規定,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有一定的難度。法律的可操作性在于切實具體。我國在這些問題上指定的規范,很多都不具有實際操作性,或者說實際操作性不強。債權人的利益的不到切實的保護。例如,“債務清償優先的規定”,就因為這個原因無法得到實現。

(二)實際生活中侵害債權人的權利

1.被繼承人侵害

被繼承人生前為了讓自己的債務得以逃避,讓自己還債的能力得到降低,便開始實施一些非法手段,比如非法處理自己的財產或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侵害主體是死者本人,意圖不良,侵害時間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前一段時間,但其后果體現在遺產清理時,侵害手段往往看似是合法處分,實則上卻是非法的,模糊性和隱蔽性很強。更由于“死無對證”的問題,致使債權人的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往往很難得到救濟。

2.繼承人及他人侵害

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的繼承過程中,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受到多方的不法侵害。例如會受到一個或多個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者,等認得非法侵害。從死者死后到遺產清理完畢前,都可能會發生侵害行為,而侵害手段也很復雜。很多人會有意無意的利用現行制度的缺陷侵害被繼承人的權益。例如沒有關于遺產繼承的公示催告制度,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沒有通知債權人,則死者死亡消息債權人可能無法得知,因此無法申報債權,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再如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直接轉入繼承人手中,債權人很難知曉遺產的具體情況等,根本無法制止繼承人繼續占有、使用、乃至處分遺產等侵害債權人權利的行為。

(三)債權人權利在財產繼承中實現的障礙

我們國家的規定,有限責任繼承原則是主要方式。一方面,在遺產繼承的范圍內,此外,卻又要求被繼承人的財產首先要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此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可看作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有效制度是有限責任繼承原則。保護債權人利益問題的關鍵,就是要確定遺產范圍。有限責任繼承原則是否能夠得到行之有效的實施,關鍵是要取決于遺產范圍能否得到準確劃定并保證其不被繼承人的非法手段予以侵害。但遺憾的是,我國繼承法沒有關于確定遺產狀況的任何規定。

二、債權人權利在財產繼承中實現的建議

債權人權利能否得到實現,從根源來說,國家經濟秩序的發展對其起到很大的作用。經濟是否能得到發展,經濟是否安全,是社會得以發展的大前提。因為以上的原因,許多國家都會采用此種措施,從而使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

(一)制度設計

1. 明示選擇

很多人認為,接受或者是放棄繼承,都需要在有限的期限內用明示的方式來表示。繼承關系應該在限定的時間內確定下來,不應該無限期的拖延,這樣才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并且防止有人利用時間上的空隙惡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放棄繼承明示制度應當包括:放棄繼承的選擇期限、方式法定。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向實際占有、管理遺產的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表示。

2. 公示催告

關于通知和催告債權人,我國的法律并沒有規定,這樣許多弊端在現實中就出現了,這些弊端對于債權人實現債權有阻礙作用。而設立公示催告制度可以有效的阻止這樣情況的發生。公示催告債權人,即被繼承人在死亡后,特定主體請求法院來作出公示催告,催促未明債權人前來報明債權以及清償債務的行為,所以應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十五日內,法院應該發出公式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限以兩個月的時間為期限。

(二)債權保障

1. 債權人請求權

(1)債權人向遺產管理人請求

當債權人知道了繼承人通過一些非法的方式損害自己的利益的時候,這時候可以向有關的主管機關申請遺產管理。主管機關在經過審核后,發現有必要對遺產記性處理,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應該為遺產管理的專門人員。如果主管機關進行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則沒有再對遺產進行管理的權利。這樣做的好處就是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保證得到清償。

(2)債權人向法院請求

當繼承人向法院申請破產請求時,債權人為了保護其自身的利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在接到申請時,應及時有效的解決問題,以便債權人在繼承人申請破產時,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2.債權人訴訟權

債權人的訴訟權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在他死亡以前,開始惡意的轉移或贈與財產,從而放棄債權:第二情況就是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一些人開始侵吞、私分遺產,抑或是因為過失而分割遺產,從而在客觀上造成遺產的減少,進而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這些情況造成了遺產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向法院進行訴訟保護自己的債權。(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侯方:《繼承法比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劉悅:《中國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年版;

[3]祝銘山:《繼承糾紛》,中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財產繼承權范文3

遺產遺產繼承關系是一種古老的法律關系,是與私有制的產生相伴隨的。繼承客體在上也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而變化著。即繼承客體在內容上不斷增加,其表現形態日益復雜多樣。而知識產權則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近代文化、技術發展的產物。迄今雖不過300多年的,但它對推動全人類文化的繁榮、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對經濟與社會生活的巨大,已日益為人們所公認。[1]當知識產權受到法律保護以后,其財產權能否作為繼承的客體、作為繼承的客體有什么特殊之處等成為繼承客體的必備內容,但是系統而深入研究此問題的論文并不多見。當今社會,個人受的時間不斷增加,個人的創造性也就日益凸現,每一個人都有可能獲得知識產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許多特殊之處,因此,對知識產權中財產權作為繼承客體的特殊性予以就顯得非常必要?;谶@一特殊的繼承客體,本文試圖對其基礎、法律規范的內容及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應注意的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

一、知識產權中財產權成為繼承客體的理論基礎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能否成為繼承的客體,這一問題取決于繼承法的理論和知識產權法的規定。

從繼承法來看,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繼承客體也就是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是繼承人實現繼承利益的核心。換句話說,只有當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權利大于財產義務,即有具體的財產利益留給其繼承人時,這一繼承法律關系才有現實意義,才發生死者財產所有權的繼承流轉關系。遺產具有如下幾個法律特征:其一,它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即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來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在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該公民依法享有各種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公民對自己的財產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時的財產不是遺產。當公民死亡后,其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承擔民事義務,此時其財產就成為遺產。因此,只能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狀況來確定遺產的狀況。其二,遺產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具有財產性。此時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但是不包括人身權利和人身義務,所以,只有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和所負擔的財產義務才屬于遺產的范圍。其三,遺產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并且是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能夠轉移給他人所有的財產。即只有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在其死亡以后才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其四,遺產只能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因而具有合法性的特點。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作為遺產的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由公民擁有的,并且被繼承人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對于公民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2]在遺產的具體范圍上,各國依據各自的國情作了相應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备鶕撘幎ǎR產權中的財產權屬于遺產的范圍,能夠作為繼承的客體。

根據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是遺產的一部分。這里規定的雖然只是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但是從立法精神看,實際上應當包括各種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作為特殊的民事權利,既包括人身權利,亦包括財產權利。公民生前享有的知識產權,于其死后能否轉移給其繼承人承受,是繼承法所必須予以規范的。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是與人身存在不可分離的,具有不可轉讓的性質,因而世界各國繼承立法都沒有將其作為可繼承的遺產規定于知識產權人死亡后由繼承人承受。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具有可轉讓的性質。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和繼承立法都明確規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承受。[3]這是商品經濟不斷繁榮與發展,知識產權權利不斷受到保護的立法反映。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在于其包含與人身相聯系的財產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被繼承,屬于遺產的范圍。這種財產權作為繼承的客體為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繼承立法和知識產權法所認可?!独^承法》借鑒世界各國繼承立法和知識產權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于公民死后轉移給其繼承人繼承。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也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匯編權等以及許可他人行使前述權利而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關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轉移,存在著不同的立法理論。如在以“一元論”為立法指導思想的德國等國家,著作權由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結合組成,轉讓著作財產權也就意味著轉讓了著作人身權。因此,著作權法不承認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僅承認“用益權”的部分授予,即作者可將單項或全部使用著作的權利(用益權)授予他人,著作財產權在合同期滿后又回歸作者。法國則以“二元論”為立法指導思想,將著作權分為人身權、財產權兩部分,彼此相對獨立,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梢姡瑹o論是“一元論”國家還是“二元論”國家,均承認著作財產權的繼承。[4]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可以被繼承的遺產。例如,《意大利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使用權以及可繼承的相關權利,可依本章所規定的規則,以任何合法方式轉移?!痹摋l款雖然沒有直接規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使用權”可以被繼承,但是,由于繼承是一種合法的轉移方式,故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依法繼承?!抖砹_斯聯邦著作權法》第2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按繼承移轉?!薄兜聡鳈喾ā返?8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可被繼承?!痹摲ǖ?0條還規定:“如無其他規定,著作權人的權利繼承人具有根據本法屬于著作權人的權利?!边@些規定都極為明確地說明了“著作權可被繼承”,而且繼承人因繼承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5]

那么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著作權法和地區的所謂“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臺灣地區有關繼承方面的制度未對著作財產權的繼承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臺灣地區所謂“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前項規定,于共同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后無承受人者,準用之?!笨梢?,著作財產權在我國臺灣地區也可繼承。《香港版權條例》第101條明確承認版權可以繼承:“版權可以作為非土地財產或動產,依轉讓、遺囑處分或依法發生轉移。”《澳門著作權法》第33條也規定著作財產權可通過繼承轉移:“作者死后,其著作權由其繼承人擁有,其著作權的保護期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終止?!盵6]

不過,著作權畢竟是一種無形產權,又是各種知識產權中情況最復雜的一種權利。更多的國家并非簡單地援引其他單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則來處理著作權繼承問題,而是在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繼承作出專門、具體的規定。有些國家甚至在著作權法案別指出,民法中關于繼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則不能適用于著作權繼承。在這一類著作權法中,較典型的恰恰是民法典中對繼承的規定最為詳盡的法國和前聯邦德國。[7]

二、知識產權中財產權成為繼承客體特殊性之分析

(一)主體的特殊性

財產繼承權范文4

進入21世紀的中國,民商法領域的立法活動走上了系統化、化的軌道,其標志就是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全面啟動。擬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是一部宏篇巨制。財產繼承制度作為其中之一,其立法體例和如何確定,直接關系到該法典的體系科學性和制作完整性。本文擬就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產繼承編的立法體例和制度設計提出相應的建議,其中,既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行之有效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肯定,又有相應的創新性建議。

一、關于財產繼承制度的立法體例

財產繼承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各國民法的體系不同,財產繼承法規范的編制也有很大的差異。以法國為代表采取法典主義的立法例,將財產繼承法規范編入統一的民法典之中①;以英國為代表,采取特別法主義的立法例,將財產繼承法作為單行法律加以規定②;以德國為代表,采取法典主義和部分特別法主義相結合的立法例,一方面在民法典中規定繼承編,另一方面又制定了關于遺囑制作的單行法規③?,F行的中國繼承法規范采取的立法體例是一方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又單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并輔之以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的意見》,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財產繼承制度立法體例。

在未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應當把繼承法規范作為該法典中的一編,取消現行的繼承法單行法規立法模式。這種立法體例的優點在于第一,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將財產繼承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規范,體現出民法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客觀性。第二,財產繼承法律關系不過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人死亡的事實原因而移轉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財產移轉關系的一類。將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規范,體現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統一性。第三,財產繼承權的行使和保護與民事主體制度、民事法律行為和制度、時效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甚至知識產權制度息息相關。將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規范,體現出民法在保障民事主體實現財產權利方面各個制度之間的關聯性。第四,財產繼承法律制度是一項具體的民事法律制度,重在實施的有效性。將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全面規范,體現出民法保護財產繼承權規則的可操作性。

把財產繼承法作為民法典中的一編,該編的體例可以分為通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四章。為了使財產繼承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議在各章下設節,具體規定繼承法律制度的詳細規則。

二、關于“通則”的立法建議

本章應分為四節,即“一般規定”“繼承的開始”“遺產”“繼承權”。

(一)一般規定

該節應當規定繼承編的立法宗旨、繼承法律關系基本概念、繼承法的基本原則、繼承法與民法的關系。建議立法中作如下規定

1、立法宗旨本編的規定旨在保護自然人的私有財產繼承權。

2、繼承法律關系基本概念和遺產處理的特別規定本編所稱的繼承,僅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遺囑指定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給其近親屬承受的行為。死亡的自然人為被繼承人,取得遺產的近親屬為繼承人,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遺產。

繼承人以外的人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本法關于取得遺產特別程序的規定。

遺囑中指定由繼承人以外的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本法關于遺贈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以其同死者生前訂立的有關扶養和遺贈的約定而取得死者遺產的,適用本法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

遺產無人繼承的,又無人受遺贈的,歸國家所有。被繼承人是集體組織成員的,無人繼承時,遺產歸該集體組織所有。

3、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⑴繼承權男女平等。

⑵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設立遺囑處分其遺產。設立遺囑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并不得違反公德。

⑶繼承人之間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協商不成時,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繼承法與民法的關系有關遺產繼承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編的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中的其他規定。

(二)繼承的開始

該節應當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推定、繼承開始的地點、繼承開始的通知、遺產的保管、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的次序。

1、關于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推定相互有繼承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生存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生存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其遺產由各自的生存繼承人依法繼承。

3、繼承開始的地點繼承在被繼承人最后住所地開始。被繼承人最后住所地不明或者主要遺產不在最后住所地的,應在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開始繼承。

4、繼承開始的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受遺贈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5、遺產的保管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遺產的保管費用從遺產中支付。

6、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的次序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遺產依照下列次序處理(1)繳納被繼承人所負稅款;(2)清償被繼承人所負債務;(3)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4)執行遺囑的指定;(5)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辦理。

(三)遺產

本節應當規定遺產包括的范圍,并規定不同類型的遺產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轉移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1、遺產的范圍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被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所有權;(2)被繼承人享有的用益物權;(3)被繼承人享有的擔保物權;(4)被繼承人享有的債權;(5)被繼承人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6)被繼承人享有的股權;(7)被繼承人應領取的社會保險金和商業保險金;(8)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財產。

2、不同類型的遺產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方式轉移

⑴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按照法律規定的權利轉讓方式轉移;動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交付的方式轉移。

⑵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得轉讓的以外,按照法律關于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轉移。

⑶被繼承人遺留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分別按照法律關于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的有關規定轉移。

⑷被繼承人遺留的股權,按照法律關于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轉移。

⑸被繼承人遺留的社會保險金和商業保險金,分別按照法律關于領取社會保險金和商業保險金的有關規定轉移。

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死亡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生存的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⑺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⑻遺產在合伙財產之中的,被繼承人享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作為遺產。

⑼被繼承人生前欠繳的稅款和所負的債務,在繼承開始后作為遺產的負擔一并轉移給接受繼承的繼承人。

(四)繼承權

該節應當規定繼承權的基本法律要求、繼承能力、繼承權的行使、繼承權的內容、保護繼承權的訴訟時效、繼承權的喪失。

1、繼承權的基本法律要求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

2、繼承能力

⑴繼承人須在繼承開始時為生存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取得遺產。

財產繼承權范文5

關鍵詞:遺囑繼承;女子繼承;代位繼承;戶絕

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4)01-0040-05

一、分家析產的社會現象

歷代王朝都禁止別籍異財,提倡宗族聚居。維護家族共有財產制度是封建立法的重要內容,《宋刑統》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币虼耍袊饨ㄉ鐣募彝ヒ话悴环之惣耶a,只有在父祖亡段之后,大家庭無法繼續維持時,才會發生子孫分家析產的問題,而這時的分家析產卻又往往和遺產繼承混在一起而成為同一個內容。

但在社會上經常出現父祖未亡析戶分財現象。析戶分財是財產繼承的重要方式,所以即使禁止別籍異財,也無法避免這種社會現象出現。在晚唐就開始流行析戶分財,到了宋朝民間分居異財的現象更為普遍,禁止別籍異財的規定已經無法阻止了,因此宋朝的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南宋時期戶部規定,“凡祖父母、父母愿為拔而有照據著,合與行使”[1]。自此,只要父母同意,并有字據,分財就是合法行為,實際上就默認了異財法律地位。析戶分財也是適應時展潮流的,子孫為了維持生活除了由家族共同支出外,只能向父母申領。為避免這些麻煩,也為防止子女對日后財產分割發生糾紛就干脆事先把財產分給子孫。分家析產使子孫能夠孤立生活,不再依賴父母,就不必等到父母去世后再分割。

二、遺產繼承的范圍

在不曾分家析產共有制家族中,遺產內容主要指共有財產中的田產、房屋、邸店、牲畜、農俱等生產、生活資料。這些是家族成員共有財產(由家長掌管,子孫無權隨意消費和處分),也是父祖死亡之后諸子繼承的對象。對父祖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的私有財產,法律不準許作為共有財產進行分析和繼承。宋《戶令》中規定:“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這一規定,實際上法律承認了在共有制大家族中子孫私有權的存在,但從妻族所得的隨嫁財產,必須“并同夫為主”,由其丈夫自由支配,另外,凡是父祖“愿以田宅充奉祖宗響祀之費者,亦聽官給公據,改正稅籍,不許子孫分割典賣”。這一部分作為響祀的田宅,自然也不在分析和繼承范圍之內。

父母在,子孫已分家析產的人戶,其遺產的內容就只有父祖在析產時留下作為養老的田宅了。對于這一部分田產,父祖有任意處分的權利,但多數情況是在父母亡役之后用做喪葬之費,如有剩余,諸子才可再次進行分配。這就是子孫分家析產之后遺產繼承的內容。這種情況,在江南地區是普遍存在的[2]。

三、遺產繼承的一般順序及份額

中國傳統法律關于財產繼承的一般順序是:第一順序是諸子及諸孫(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嗣子、奸生子),第二順序是在室女、贅婿,第三順序是出嫁女,寡妻一般作為特殊順序繼承人處理。嗣子,除了在宋代,亦同親生子。

自漢以來,都采取諸子均分的原則,《宋刑統》引《戶令》中規定:“諸子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即對父祖財產繼承,不分嫡庶、不分長幼,即使是“遺腹之男”,都平均分配,而對“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3]。

立嗣子作為擬制的親子,是法定繼承人,立嗣子之后又有生子的,嗣子和親生子一樣是法定繼承人,而且有相同的繼承份額。但南宋將嗣子分為“命繼”和“立繼”兩類,所得份額不同:“檢照淳熙指揮內臣僚奏請,謂:祖宗之法,立繼者,謂夫亡而妻在,其絕,則其立也當從其妻。命繼者,謂夫妻俱亡,則其命也當惟近親尊長。立繼者與子承父法同,當盡舉其產以與之;命繼者,于無在室、歸宗諸女,止得家財三分之一?!盵4]“立繼嗣子”(即無子者,聽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對養父母的義務與親子相同,即贍養服侍養父母和爾后祭祀祖宗?!懊^”之所承擔的義務,除祭祀外,自無須贍養服侍嗣父母。宋朝規定命繼之子在繼承份額的比例上,低于立繼之子,在所繼承的遺產份額上也有限制,命繼之子雖然原則上可繼承嗣父母的遺產三分之一,但是按此比例所得遺產不得超過三千貫。

宋代對養子的法律規定:“夫亡而有養子不得為之戶絕”,養子就依親子法繼承財產,這是宋代確定的法定原則。養子有抱養子和收養子之分。抱養子是無子之家為防戶絕而養同宗昭穆相當之人的小兒以為子,亦稱“過繼子”或“過房子”,這是法律所允許而且在唐宋律令中都有規定的。在宋代養同宗子必須“除附之法”,就是說“養同宗子,兩戶各有人戶,甲戶無子,養乙戶之子以為子,除乙戶名籍而附之于甲戶。所以調之除附”。只有經過“除附”,辦理了戶口轉移手續,在法律上確立了養子與養父母的關系,終止了與其生身父母的身份關系,才視為合法的過繼子,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唐朝以前的法律規定只可收養同宗昭穆相當之人,嚴禁收養異姓男子。宋代法律規定:“異姓三歲以下,并聽收養,即從其姓,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雖不經除附,而官司勘驗得實者,依法。”[5]因此,養子法律地位與親子相等。

非婚生子女有沒有繼承權,關鍵在于生父是否將其認領歸籍?!端涡探y》中規定:“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稱是在外別生男女及妻妾,先不人戶籍者,一切禁斷”。這就是說只要生父在日沒有認領合編歸父籍的,法律一概不承認其父子關系,也就沒有繼承權。

四、宋代的代為繼承制度

宋代承襲唐朝規定,唐朝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父親先于祖父死亡的,子孫可以依據“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的規定,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財產份額。如果父輩兄弟俱于祖父先亡,則按“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的規定,孫輩就可以直接平均分配財產。

《宋刑統》中規定:“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這就是說在丈夫先于夫父死亡的清況下,準許寡妻代替丈夫承受遺產。但是“妻承夫分”和“子承父分”是不同的。從血親關系上說“子承父分”名正言順的,沒有附加條件限制,而“妻承夫分”就不同了,因為“夫家田業,自有夫家承分之人”,況且“婦人無承分田產”之說[6]。所以對“妻承夫分”的代位繼承規定了很多附加條件?!端涡探y》準《戶令》中規定:“有男者不別得分,謂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脾、田宅不得費用,皆應分人均分”。從這條中可以看出寡妻妾有男者,無代位繼承權;兄弟皆亡而又無子者,才可以“妻承夫分”;在夫家守志者才能代位繼承,但必須為亡夫立嗣;代為繼承的財產不可以任意使用;改適他人,所得夫家財產應歸還夫家原來的繼承人平均分配。從這條上來看,寡妻替亡夫將應承分的財產接收過來,再轉移給亡夫未來的繼承人,寡妻只起一個中間人的橋梁作用,沒有“子承父分”的實質性的繼承權。因此,寡妻代為繼承財產沒有典賣、轉讓、挾帶改嫁,隨帶歸宗的處分權。

五、宋代遺囑繼承制度

宋代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頒布《戶絕條貫》:“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并依遺囑施行?!盵7]這說明宋代承認遺囑繼承的效力。根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遺囑繼承大致有以下內容:

第一,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嘉祜遺囑法規定:“財產別無有分骨肉,系本宗不以有服及異姓有服親,并聽遺囑。”[8]這說明只要是合法繼承人都可以依遺囑繼承財產。在南宋則縮小看繼承人的范圍,南宋規定:“諸財產無承分人,愿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陳,官給公惹?!盵9]如果遺囑中對法定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有所損害,那就視為違法行為,受害人可以向官府?!睹珪星迕骷酚涊d:“葉氏此田,以為養老之資則可,私自典賣固不可,遺囑與女亦不可?!稇袅睢吩唬褐T財產無承分人,愿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陳,則是有承分人不合遺囑也?!边@里可以看出損害合法繼承人權益的,就將遺囑認定為無效。

第二,有效遺囑的成立須經過法定程序,宋朝規定,立遺囑者必須要經過官印押,官給公憑。趙鼎《家訓筆錄》曰:“三十六吾所鐘愛,他日吾百年之后,于紹興府租課內撥米二百石充嫁資,仍經縣投狀改立戶名。”[10]從以上資料可以看出,遺囑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才能成為有效遺囑,經過官方認可,加蓋印章,并發給證明文件。經過官府認證有兩個目地,其一是可以盡量杜絕因造假或偽造遺囑而引起的糾紛,其二是政府可以根據遺囑中的財產數額征收一定的遺產稅。高宗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五月,戶部規定:“人戶今后遺囑與緦麻以上親,至絕日合改立戶及田宅與女折充嫁資,并估價赴官提契納稅?!盵11]

第三,口頭遺囑或未經官府蓋章并發放證明文件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睹珪星迕骷酚涊d:“其所謂遺言者,口中之言邪?紙上之言邪?若曰紙上之言,則必呈之官府,以直其事矣。若曰口中之言,恐汗漫無足據,豈足以塞公議之口?!盵12]“繆氏母子不曉事理,尚執遺囑及關書一本,以為已分析之證。此皆何烈在日,作此妝點,不曾經官印押,豈可用私家之故紙,而亂公朝之明法乎!”[13]

第四,造假或偽造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要受到法律制裁。《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榮孫,異姓也,七歲。且遺囑非真,似難爭立?!盵14]

第五,寡婦也有立遺囑的權利?!睹珪星迕骷酚涊d:“寡婦以夫家財產遺囑者,雖所許,但《戶令》曰:諸財產無承分人,愿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陳?!盵15]

六、宋朝戶絕財產繼承制度

關于“戶絕”這一概念,當時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指父系的斷絕,其二,指作為納稅單位的“戶”的消失。之所以如此闡釋,是因為從國家的觀點來看,國家于法律中規定這一制度,不僅僅是對“男子死而無繼”這一事實的確認,還在于確認“戶”這一納稅單位的消失,從而便于經濟的管理[16]。但這一概念并不適用于兄弟數人同居未分,共同擁有財產的家庭,因為在此種家庭中,即使有一個兄弟(及其妻)已經死亡而無子嗣,該戶仍然是一個完整的納稅單位,國家并不將其看作絕戶。這一概念只適用于父親已經與其兄弟分家并獨立門戶,且父親和母親已經去世而沒有留下子嗣。

對于繼子才財產繼承宋朝將其分為“命繼”和“立繼”兩類,在此前文已提到。所謂“立繼”,是指丈夫去世妻子尚在,而此家又無子嗣,從而此寡妻過繼一個嗣子以繼承的方式?!睹珪星迕骷分芯戆恕稇艋?立繼類》記載:“立繼者謂夫亡而妻在,其絕則其立也當從其妻?!彼未蔀榱耸箲艚^之家“不斷香火”,“血食永享”,為此立繼之制?!端涡探y?戶婚律》規定:“凡立繼之子,必為同宗昭穆相當者”。所謂“昭穆相當”,即是要求所立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

所謂“命繼”,是指無子嗣之家夫妻俱亡,而由丈夫之近親屬為之指定一個嗣子以繼承的方式?!睹珪星迕骷分芯戆恕稇艋?立繼類》記載:“命繼者謂夫妻俱亡,則其命也當惟近親尊長。”命繼子的確立亦應當遵循“昭穆相當”的原則。關于命繼子的財產繼承,由于命繼子的指定主體僅僅是戶絕家之近親屬,而非當事家庭組成人員,換言之,命繼子并非由當事家庭組成人員之意志而定,故其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親生子或立繼子。宋律截至紹興二年(公元1132年)以前,雖有命繼之法,但于命繼子之財產權卻未有具體規定,致命繼子不能繼承所繼家之財產之事時有發生?!端螘份d宋政府于紹興二年(公元1132年)對命繼子的財產繼承權做出了專門的規定即命繼子只能繼承絕家財產的三分之一,但是按此比例所得遺產不得超過三千貫。在南宋命繼子的財產繼承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沒有在室女和歸宗女,繼承戶絕財產的三分之一;(2)如果只有在室女,繼承戶絕財產的四分之一;(3)如果只有歸宗女,繼承戶絕財產的四分之一;(4)若有在室女同時又有歸宗女,則繼承戶絕財產的五分之一;(5)命繼子繼承戶絕財產至3000貫止,如果應繼承財產達到2000貫,則可再繼承2000貫;(6)上述各種情況中,該戶絕財產經分配還有剩余的,一律沒官。

七、宋朝女子財產繼承制度

《宋刑統》沿襲唐律,但其對于婦女繼承權的規定比唐律具體和細致,同時婦女繼承地位也進一步的提高。在《宋刑統?卑幼私用財?分異財產》中就對宋代財產繼承分配原則做了完整表述,從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室的姑、姊、妹在有兄弟共存的情況下,其繼承財產的份額僅是未婚男性聘財的一半。妻子的財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來自娘家的奮產,這部分財產不在夫家分家之限,一部分是在夫死無子的情況下繼承丈夫的家產份額。由此可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大小與家中有無男性聯系緊密。

第一,在室女的繼承權。一般情況下,宋代的在室女相對于其他兄弟而言僅享有一份嫁妝的財產繼承。但與唐朝的情況不同的是她所分得的妝奮份額有所改變,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笨芍畠嚎梢匀〉玫募耶a是家中男子的一半。宋代女子尤其是在室女的財產權得到很大提高,表現之一就是在室女財產繼承地位的提高。北宋時期根據《宋刑統》中戶婚律的規定,在室諸女在繼承本家財產時只能分得嫁妝并且數額僅為男子聘禮的一半。到了南宋時期,根據《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女合得男之半”[17]以及“二女與養子均分”[18]的記載,說明在室女可繼承財產的數額增加到兄弟的一半。

在戶絕情況下在室女的財產繼承份額,較之歸宗女(指出嫁后由于各種原因又回到父母之家的女子)與出嫁女要多,這是與當時人們的思想觀念相適應的。在當時,人們認為女子出嫁后即從屬于夫家,與本家之關系即淡化,而在室女由于未曾離開本家,屬于本家家庭的成員,因而在父(和母)亡而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其可以繼承家庭的財產,且較其他人為多?!端涡探y?戶婚律》中規定:“諸身喪絕戶者,所有部曲、客女、奴碑、店宅、資對,并令近親(親,依本服,不以出降)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并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準此)?!薄睹珪星迕骷分芯砥摺稇艋殚T?立繼》規定:“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當然,上面所說的僅僅是有未嫁女存在時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戶絕之家會由其近親屬指定命繼子對其財產進行繼承,這已如上述。另外,往往會出現幾種身份的女兒同時存在的情況。戶絕之家未嫁女的財產繼承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只有未嫁女和命繼子,得繼承戶絕財產的四分之三,(2)如果同時有未嫁女、歸宗女與命繼子,前兩者共得戶絕財產的五分之四,其中在室女得之中五分之四財產的三分之二。

第二,出嫁女的繼承權。女子一旦出嫁,即離開她原來的家庭加入另一個宗族團體,從此以夫家為主體,她與娘家親族的親疏關系己經產生改變,服制上的變化說明了這種由親到疏的過程。但是,家庭內的財務問題并不會隨著女兒的出嫁而風流云散,彼此間的親屬關系不可能就此斷絕,人際間的交往依然存在,家產、嫁妝仍舊是造成出嫁女和娘家、娘家親族產生紛爭的關鍵。依據中國古代禮制與法律規定,出嫁女在有兄弟承分家產時,無權繼承娘家的任何遺產,只有在父家戶絕,被繼承人未立遺囑,且無在室女繼承時,才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端涡探y》卷十二《戶絕資產》沿唐舊制,規定:“自今后,如百姓及諸色人死絕無男,空有女己出嫁者,令文合得資產”。但是又有限制:“其間如有心懷窺望,孝道不全,與夫合謀有所侵奪者,委所在長吏嚴加禮察,如有此色,不在給予之限”[19]。這里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精神。對于出嫁女可獲得戶絕之家遺產的規定,《宋刑統》的編修者又補入起請條說:“臣等參詳:請今后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莊田,均分近親承佃?!备鶕纬醯倪@條法令,出嫁女可以繼承戶絕資產的“店宅、畜產、資財”中的三分之一,而莊田則“均分近親承佃”,出嫁女無權繼承田產。但是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始有出嫁女繼承戶絕田產的情況,哲宗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有頒布新的規定:“戶絕財產盡均給在室及歸宗女,千貫以上者,內以一分給出嫁女。止有歸宗女者,三分中給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給出嫁諸女,不滿二百貫給一百貫,不滿一百貫全給;止有出嫁諸女者,不滿三百貫給一百貫,不滿一百貫亦全給;三百貫以上三分中給一分,已上給出嫁諸女并至二千貫止,若及二萬貫以上,臨時具數奏裁增給?!蹦纤巍稇袅睢芬幎ǎ骸爸T已絕之家立繼絕子孫(謂近親尊長命繼者)于絕家財產者……止有出嫁諸女者,即以全戶三分為率,以二分與出嫁諸女均給,余一分沒官?!?/p>

宋代出嫁女的繼承情況大概是:宋初,可繼承戶絕財產中的“店宅、畜產、資財”中的三分之一,但是“有心懷凱望,孝道不全,與夫合謀有所侵奪者”,不在此限。天圣六(公元1028年),得繼承的戶絕財產始包括田產在內。自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起,若同時有未嫁女及歸宗女,且戶絕資產達千貫以上者,可得一分;僅有歸宗女和出嫁女的,得戶絕財產的六分之一(不滿200貫給100貫,不滿100貫全給);僅有出嫁女的,戶絕財產不滿300貫給100貫,不滿100貫的全部給,超過300貫的給三分之一,到2000貫封頂,若戶絕財產超過2000貫的,臨時奏報裁定增加給予。南宋時,僅在只有出嫁女與命繼子的情況下,得繼承戶絕財產的三分之一。

財產繼承權范文6

論文關鍵詞 虛擬財產 繼承 網絡 法律

虛擬財產的繼承是虛擬財產保護環節中的重要一環,也是真正體現虛擬財產物權性質的表現所在,如果虛擬財產能夠實現法律規制下的繼承性流轉,勢必會從根本上改變其現有的產生過程以及使用模式。在現實中關于虛擬財產的繼承糾紛事件已有不少,但進入司法程序進行解決的并不多,其主要原因還在于相關立法的缺失,從而導致了虛擬財產繼承糾紛難以定性和解決。

現今已有立法多為保護虛擬財產權利,大致包括了著作權、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與網絡安全、國際網絡連接、網絡域名注冊規范等方面,并沒有關系到虛擬財產繼承的方面。面對著日益增加的虛擬財產繼承糾紛,相關法律是否應當對其進行規制和保護?下面就從幾部密切相關的法律進行分析和討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

與保護虛擬財產繼承關系最密切的法律是《繼承法》。然而,從總體篇幅和字眼上講,《繼承法》中沒有關于虛擬財產繼承的明確信息。其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制定本法”。據此可知,我國《繼承法》的保護范圍是公民的私有財產。對于私有財產的定性是什么,《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在第(七)款中做了兜底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這樣一來,便給虛擬財產的繼承提供了一個進入《繼承法》的通道。筆者是站在虛擬財產物權屬性的角度進行分析的,既然虛擬財產具有物權屬性,那么便符合《繼承法》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應當能夠適用《繼承法》對虛擬財產的繼承進行保護。

雖然有了一個可以對虛擬財產繼承進行保護的通道,但《繼承法》中對虛擬財產保護所存在的問題也比較明顯。首先,《繼承法》中缺少對作為遺產的虛擬財產繼承權的一個描述。虛擬財產從財產轉化為遺產,是否應該與普通遺產一樣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遺產的被繼承人對于該類遺產能否享有與普通遺產一樣的處分權;遺產的繼承人是否可以像一般繼承一樣來繼承虛擬財產,這都屬于需要規定的虛擬財產繼承權范圍。其次,《繼承法》中缺少對作為遺產的虛擬財產進行一個明確、詳細的列舉,即在《繼承法》第三條中應當增加一個條款,專項列舉并定義虛擬財產可以作為一種遺產來進行處分。有了明確的列舉,針對虛擬財產繼承方面的爭議便可以直接適用本法。再次,《繼承法》中缺少對虛擬財產繼承方式的明確規定。虛擬財產存在的形式較一般財產而言相對特殊,其沒有具體的、固定的外在表現形態,因此在繼承的方式是否應當與一般財產相互區分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方面。所以,針對虛擬財產的繼承方式,應當在《繼承法》中有具體規定。例如,針對網絡游戲賬號的繼承,是直接繼承原持有人的賬號,還是將原賬號中的相關財產轉移到被繼承人的賬號中?其他類別的虛擬財產繼承也應當類似地在《繼承法》中做出相應的規定。最后,關于虛擬財產遺產的處理,也應該在現行《繼承法》的第四章中做出規定。虛擬財產存在的基礎是網絡服務器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所以針對作為遺產的虛擬財產,在其無法得到繼承時,其面臨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服務提供商進行回收,另一種是歸國家所有。所以在《繼承法》第三十二條中,應該增加關于虛擬財產遺產在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時的處理方法。

概括而言,《繼承法》為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提供了可行的途徑和通道,但不足之處也非常明顯,即在繼承人的范圍、遺產的范圍、遺囑形式和效力、繼承的執行和遺產的保護等方面缺少必要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

關于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各種學說,筆者比較認同的是物權說。雖然虛擬財產因為其存在方式和形態不能完全歸入物的范疇,也無法完全適用物所對應的占有、適用、處分、收益等權利,但是除去其存在形式,虛擬財產的價值與實體上物的價值并無區別,其是一種客觀存在。另外,虛擬財產的價值可以用金錢估量,已經具備了交換價值。因此,我們認為虛擬財產的繼承也可以通過《物權法》來進行保護。

如果將虛擬財產適當歸入物的范疇,那么《物權法》中第一章便可以明確定義虛擬財產是什么,進而對虛擬財產繼承的方面進行保護。只有明確其定義,才能正確賦予虛擬財產相關的財產權。如果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物權屬性,那么我們便可以進一步確定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等具體物權法上的權利。在對虛擬財產的物權性質界定不清的情況下,我們也難以對其繼承適用《物權法》。

虛擬財產的繼承,在某種方面上也就是一個物的歸屬問題,因此《物權法》第二條第一款“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即可以適用。這里需要討論的一個問題便是,虛擬財產究竟屬于動產,還是屬于不動產?我們認為,基于其依賴與網絡服務器的特征,在繼承時必將依附于一定的客體。這個客體如果是不動產,一方面是其價值量太大,超出了虛擬財產本身的價值范圍,另一方面是其實際上的空間轉移也有困難。因此把虛擬財產界定為一種動產,一是方便其具體價值的衡量,而是方便其進行空間上的轉移,從而為虛擬財產繼承提供保護。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

眾所周知,《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重要的程序法,在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對于虛擬財產繼承的保護,尤其是因為虛擬財產繼承所發生的糾紛和訴訟是否應當得到《民事訴訟法》的保護,值得我們去探究。

目前最新的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該條款并無規定因虛擬財產繼承關系所提起的民訴訴訟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的保護范圍。雖然虛擬財產不完全具備物的構成要件,但不影響其作為一種財產適用相關法律來進行保護。

虛擬財產既然具有物權屬性,那么其作為一種財產,在財產繼承關系上以及財產繼承引起的人身關系上就應該得到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保護。民事訴訟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途徑,其形成的判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既判力。如果虛擬財產繼承糾紛不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得到保護,那么在用戶進行私力救濟、仲裁等救濟方式無效的情況下,虛擬財產的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進一步導致前面所述的市場問題和社會問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稱侵權責任法)

虛擬財產繼承保護的措施,一部分可以參考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民事行為中,關于虛擬財產繼承的糾紛,很大一部分可以歸咎于是一種侵權行為?!肚謾嘭熑畏ā返谌龡l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蹦壳皩τ谔摂M財產繼承產生的糾紛,《侵權責任法》中并無相關規定。那么我們可以思考,相關繼承糾紛應當規定為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應當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筆者認為,虛擬財產繼承糾紛應當規定為特殊侵權,畢竟其涉及到的客體與一般客體不同。至于規則原則,如果站在虛擬財產持有人的角度來講,應當采用過錯原則?;谶^錯原則,可以保障繼承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也有利于使用侵權的構成要件,降低虛擬財產繼承侵權的解決難度。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

虛擬財產繼承保護的一個最方便的途徑便是在用戶與服務提供商之間有確定的協議對虛擬財產繼承加以約定。無論是電子郵箱賬號,還是游戲賬號,或者是QQ號碼,在申請注冊時網絡服務提供商都會與用戶就相關條款達成協定。因此,虛擬財產繼承的一個重要因素便是在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協議中就相關繼承問題進行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但問題在于,網絡服務合同終止后,虛擬財產的流轉并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服務合同終止或是用戶意外死亡時,其相關虛擬財產在沒有特殊約定或規定的情況下會被服務提供商回收,從而用戶失去對應的財產權利,虛擬財產的繼承更得不到對應的保障。此時便需要考慮從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條款入手,尋求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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