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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管理規定范文1
教室是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為加強教室管理,提高教室的利用率,保證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楓林校區的綜合教學樓、音樂樓、藝術設計樓、第一、二、三、四實驗樓、大學生文化會堂以及紅角洲校區的普通教室、多媒體教室及公共部分的清潔衛生由教室管理科統一管理。
二、教室的使用統一由教務處統籌安排,按教學要求開放。如有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使用,須由使用單位向教務處書面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報教室管理科,方可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三、教室的布置由學院統一安排,國旗和標語由教室管理科負責布置和維護。
四、各教學樓的電鈴由教室管理科統一調試和維護。
五、各教學樓衛生、教師休息室、教學使用粉筆、黑板擦及教室財產損壞報修由教室管理科統一管理。
六、學生應愛護公物,不準破壞教室的門窗、桌椅、電風扇、電腦、空調等公共設施。破壞公物者按學院有關條例從嚴處理。
七、學生應保持教室的整潔、衛生。不準帶早餐、零食進入教室;不準亂扔紙屑、雜物;不準吸煙、隨地吐痰;不準在墻壁、黑板、衛生間擋扳、門窗座位上亂刻亂畫。
八、學生應注重儀表,舉止文明。不準穿背心、褲衩、拖鞋進入教室;不準在教室及大廳大聲喧嘩;尊重管理人員,不準有污辱他人人格的言行。
士官管理規定范文2
會議室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DZHR0403018
版 次:A
頁 次:1/1
實施日期:
1、目的:會議室是公司用于舉行會議、教育訓練、借閱圖書,開展招聘工作之綜合型多功能場所,為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故制定本規定。
2、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3、內容:
3.1 會議室僅限于本公司用于舉行會議,教育訓練,借閱圖書,招聘等工作,未經允許不得借于他人使用,如借他人使用,需通過申請經副總經理批準方可。
3.2 各單位凡因公使用會議室,需填寫《會議室使用申請表》(附件一)報備人力資源部,經人力資源部協調安排后,方可在總務文員處領用鑰匙,并使用會議室。
3.3 各使用單位在使用會議室時,不得抽煙、大聲喧嘩,僅用于正常工作。 3.4各單位在使用會議室的過程中,必須愛護公物,保持會議室的整潔,用完后所有設備放置原位。
3.5會議室內所使用設備、工具、辦公用品未征得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會議室或作為他用。
3.6使用完備后及時將鑰匙退回人力資源部總務文員處,并由人力資源部核查使用后物品狀況。
擬文
審核
核準
(附件一)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會議室使用申請單
申請部門
申請人
計劃使
用時間
使 用
原 因
備 注
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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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士官管理規定范文3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勞動力市場招用人員、擇業求職以及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管理。
工商、公安、財政、人格、稅務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職業介紹機構的規劃,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統籌、協調、監督、服務。
職業介紹機構的總量應與勞動務市場的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發給《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以不符合條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懸掛《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還應懸掛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標志;
(二)公開服務內容和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投拆機關和電話;
(三)按照承諾為擇業求職人員介紹職業;
(四)不為就業證件不全的求職者和證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單位進行職業介紹;
(五)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填送報表,接受監督檢查;
(六)工作人員佩證上崗。
第七條 擇業求職人員須持身份證及下列證明:
(一)失業人員須持《貴州省失業證》;
(二)按規定實行勞動預備制及選擇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職業的人員,須持培訓證書或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三)要求流動的在職人員,須持工作證或相關證明;
(四)外來務工人員須持《貴州省外來人員就業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應交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本市用人單位,交驗營業執照副本或成立批準文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招用簡單、法人授權委托書;
(二)本市以外用人單位還須交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外出招用人員證明;
(三)港、澳、臺和國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必須依法與被招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及社會保險手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手續完備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填報空崗信息。
職業介紹機構采集的信息,經審核后,應輸入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數據庫,保障信息互通、有償使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的審核和管理,執行國家頒布的信息、職業分類編碼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定期公布勞動力市場供求分析預測、職業培訓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有效、可靠。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可以接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委托提供檔案托管服務。其收費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標準執行。
職業介紹機構提供檔案托管服務,必須有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場所及設施、檔案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檔案托管對象:
(一)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
(二)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
(三)需要檔案托管的單位和其他個人。
第十三條 檔案托管服務內容:
(一)保存人事檔案,辦理人事檔案轉遞手續;
(二)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三)代交、代辦社會保險費和退休手續;
(四)提供出國(出境)檔案材料;
(五)查閱檔案;
(六)應承擔的其他服務。
第十四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可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分別對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按招用、推薦人數每人處以5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用人單位逾期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士官管理規定范文4
明確實驗室人員的資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進出實驗室或承擔相關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所在崗位職責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的一切人員,包括行政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質量監督人員、安全監督員、廢棄物管理人員、洗滌人員、保潔人員和其它工勤人員、外來單位參觀、學習、工作人員以及中心職工跨科室開展實驗活動人員等人員的準入。
3職責
3.1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員準入制度的制定和更新。
3.2生物安全委員會批準病原微生物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準入。
3.3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本中心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員的準入工作的實施。
3.4科室/實驗室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實驗室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員準入工作的實施。
3.5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員準入工作的監督檢查。
4準入原則
4.1生物安全委員會和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成員
接受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了解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及本中心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熟悉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上報程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對工作高度的責任心。
4.2科室負責人
接受有關生物安全知識培訓,熟悉國家相應政策、法規、技術規范,熟悉本科室病原微生物相關人員、環境、工作內容和相應的生物安全要求,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上報程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
4.3實驗室負責人
具備相關專業教育經歷和相應的實驗室工作經歷,接受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掌握相關政策、法規、技術規范,掌握本實驗室病原微生物相關人員、環境、儀器設備、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和工作內容等情況,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有解決相關技術問題的能力,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
4.4實驗室技術人員
具備相關專業教育經歷,熟練掌握有關標準操作規程、儀器設備操作規程,通過所需的生物安全知識、技術考核,獲得相應的上崗證,按要求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培訓,掌握相關技術規范,掌握與所承擔工作有關的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風險,掌握常規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4.5質量管理人員
具備相關專業教育經歷和相應的實驗室工作經歷,接受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掌握相關政策、法規、技術規范,熟悉責任范圍內實驗室相關追蹤、環境、設備、設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和工作內容等情況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關鍵控制點,能夠及時發現生物安全隱患,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和報告程序,有解決問題的能力,有較強的責任心。
4.6實驗活動輔助人員
專職消毒人員、廢棄物管理人員、洗刷人員、清潔人員等與實驗活動相關的人員應掌握責任區域內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接受與所承擔職責有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人防護方法等內容的培訓,熟悉崗位所需消毒知識和技術,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4.7安全保衛部門或人員
具有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經歷,接受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了解本中心或所在實驗室相關基本情況以及安全保衛要求,能夠及時發現并快速消除一般安全隱患,能對較嚴重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或方案,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原則和程序,具備火災等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能力,有較強的責任心,有解決問題的能力。
4.8健康監護部門或人員
具有相應的工作經歷,接受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掌握責任范圍內實驗室人員健康監護工作的原則和程序,以及發生生物安全事故時的人員救護知識和處置程序。
4.9外單位參觀、學習、工作人員
遵守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相關規章制度,進入實驗室的申請必須獲得必要的批準,申請進入實驗室并參與實驗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并按要求參加培訓。
4.10中心其它科室職工
遵守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相關規章制度,進入實驗室的申請必須獲得必要的批準,并按要求參加培訓。
5準入制度
5.1所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人員在滿足上述準入原則的前提下,了解潛在危險,必要時在生物安全知情書上簽字。
5.2按本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批準手續。
5.3實驗室人員在下列情況進入實驗室特殊工作區需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
5.3.1身體出現開放性操作;
5.3.2患發熱性疾??;
5.3.3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導致抵抗力下降的情況;
5.3.4在使用免疫抑制劑或免疫耐受;
5.3.5妊娠;
5.3.6已經在實驗室控制區域內連續工作6小時以上;
5.3.7其它原因造成的疲勞狀態。
士官管理規定范文5
一、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食堂管理工作,共同營造一個衛生、安全、健康、有序的用餐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在公司食堂就餐的全體員工與食堂工作人員。
三、管理部門及職責:
1、公司行政部為食堂管理部門,負責食堂的日常管理,保證食堂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
2、負責對食堂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效率、飯菜質量、食堂安全與衛生、成本控制等進行考核;
3、負責食堂接待(招待)管理;
4、負責對食堂的費用結算管理。
四、食堂經營:
1、公司為食堂貼補經營并提供必要的硬件保證;
2、根據公司要求,以行政部公布的就餐標準為準。
五、食堂工作人員上崗要求與工作要求:
1、食堂工作人員上崗要求:
①必須持《健康證》上崗;
②必須有敬業愛崗精神與良好的衛生習慣;
③必須穿戴整齊、外表整潔、美觀;嚴禁拖鞋、赤膊、衣冠不整等不文行為;
工作人員工作時必須穿制服、戴口罩、戴帽;工作人員分菜時一律佩戴一次性手套,且每餐更換一次,接觸污染時及工作改變時也需更換手套;
食堂工作人員須保持頭發干凈整齊,不得留長指甲,工作時不得吸煙,不得與人閑談。
2、食堂工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①、
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的管理,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公司的廚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如有違反應接受公司處罰;
②、
食堂工作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溫和、文明、禮貌,同時也有權對違規的就餐員工提出批評建議,但不得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和員工爭執,如果有爭議,向公司行政部反映;
③、
工作人員要熟悉消防器材、掌握消防器材使用規定;
3、下班前要鎖好柜子,關閉門窗,檢查火種是否熄滅,關閉煤氣、電源;
4、食堂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烹飪技術,保證飯菜的色、香、味、營養質量等;
5、廚師于每個禮拜五交下個禮拜的菜譜;
6、廚師負責根據菜譜制定所需物資的計劃;
7、廚師負責客餐的計劃與制作。
六、食堂衛生要求:所有處于食堂區域的衛生清潔
1、定期組織滅蚊、滅鼠消殺活動
2、食堂內的食品要做到生、熟食分開擺放,熟食隔夜后,不得食用。
3、食堂工作場所的地板要在工作完畢后,將菜屑沖洗干凈并用去污劑沖刷。
4、工作臺面,餐具架,于每日使用后清潔需消毒。
5、排煙機,爐灶,電鍋,蒸飯柜使用完畢后需消毒。
6、刀具,砧板,湯勺,炒菜工具每日使用完畢后需消毒。
7、菜盆,湯桶每日作業完畢后需消毒,然后擺放好晾干。
8、食堂內物品要擺放整齊,及時清理垃圾,嚴禁隨地亂擺放東西,保證通道暢通。
9、食堂內必須做到門窗明亮,墻面無污漬、無蜘蛛網、無蚊蠅、無煙塵,
10、食堂內部地面、餐桌臺面、工作臺面應干凈,無雜物、無積水、無污垢,炊具干凈、整潔,無污點。
11、泔水桶每天清洗干凈,杜絕蚊蠅滋生。
七:安全管理
1、未經許可,除食堂工作人員外,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廚房;
2、廚房清潔用品應與調味品、菜品分開放置;
3、不得私自動用廚房滅火器設置;
4、廚房及就餐區嚴禁吸煙;
5、使用炊事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6、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各類電源開關、設備等。
七、食堂周轉金及物品管理
1、公司以現金的形式為食堂提供周轉金1000元,由行政部指定人員保管,但不得用于私人事務或借他人使用;
2、該現金只能用于購買食堂急需及客餐所需等食品,所需用品的購買必須通過請購單的方式報公司行政部審核;
3.
食堂的一切設備、設施、餐具、廚具均要建立物品臺帳,廚師為第一責任人,做到專物專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向外出借、出售食堂物品;
3、對過失損壞各類設備、設施、餐具、廚具的要照價賠償;對故意損壞各類設備、設施、餐具、廚具的應按原價的二倍賠償,并視情節給予嚴厲處罰。
九:食物的采購與管理
1、公司食堂所需食物通過現金購買的,保留收銀小票或收據(留電話號碼)以備查驗;
2、必須做到有計劃地采購,防止浪費;嚴禁采購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的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3、食物應在保質期內使用,嚴禁使用過期食物;
4、本著質優價廉、貨比三家的原則選擇每日副食品等物資的固定供應商;
5、采購的物品應保證新鮮,嚴禁購買病死豬肉和過期、變質的蔬菜、調味品及肉制品等;
6、對所購食物必須堅持實物按單(一式三聯)驗收制度,驗收人及購物人必須同時在采購單簽字,以保證帳物相符;
7、不得將已購進食堂的食品私自向外出售或帶走,一律按內盜處理;
8、食物建立進出流水賬,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9、嚴禁挪用采購款,嚴禁以少報多。
八、員工就餐管理
1、公司食堂每日提供早、中、晚餐,節假日根據公司安排是否提供就餐;
2、所有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用餐;
3、員工就餐實行分餐制,主菜由廚工按份均分;米飯、湯則由員工自行盛裝,但不得浪費;
4、員工進入餐廳必須佩帶工牌,按序排隊,實行先刷卡后就餐;5、員工就餐不準離開餐廳,在就餐時須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及餐廳衛生,保持地面清潔;就餐后的殘物、牙簽、紙巾等雜物不能隨地亂丟,須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內,并把餐具放置在指定位置;
6、文明用餐,所有員工必須排隊打取飯菜,按量取食,禁止浪費,不得插隊、起哄、擁擠;就餐時不準大聲喧嘩、吵鬧、敲碗、制造噪音,違者處罰;
7、就餐員工應愛惜食堂公用物品,對過失損壞各類設備、設施、餐具、廚具的要照價賠償;對故意損壞各類設備、設施、餐具、廚具的應按原價的二倍賠償,并視情節按公司制度給予處罰;
8、廚房工作人員及伙食管理委員會成員負責監督、檢查員工就餐情況,發現違紀現象應及時制止;對屢教不改者,上報處罰;
9、食堂一律不允許收取現金,臨時用餐到行政部申領餐票,食堂憑票打飯;
10、公司員工應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就餐,禁止提前就餐。
九、伙食費的核算與管理
1、公司食堂成立伙食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公司行政部人員與用餐員工中推舉二人組成;負責參與和監督伙食管理及伙食費的核算工作;
士官管理規定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管理和監督檢查,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活動,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條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等原糧。
第三條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四條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食收購資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州、縣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六條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具有30萬元以上的經營資金,其中自有資金5萬元以上;
3、自有或通過租借具有20萬公斤以上的糧食倉儲設施及相應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糧食保管資格的專業人員;
4、具備相應的糧食檢驗化驗儀器設備或取得具有糧食檢驗化驗機構委托檢驗的證明,自有或聘用具有糧食質量檢驗化驗資格的專業人員;
5、建立糧食收購臺賬及統計制度。
第七條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籌措經營資金3萬元以上的能力,建立糧食收購臺賬。
第八條從事季節性臨時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與具有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簽訂合同,實行委托收購。
第九條糧食收購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從事跨地區糧食收購的,只需持糧食收購資格證明副本和營業執照副本,到收購地與原審核機關和登記機關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即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收購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再進行審核,不得有任何歧視行為。
第十條本辦法出臺前批準的糧食收購資格須在本辦法出臺后3個月內,由審核機關重新審核。
第三章資格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尚未登記的新設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憑《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與登記機關同級的審核機關提出申請,審核合格取得收購資格后,再辦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
已登記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應向與其登記機關同級的審核機關提出申請,審核合格取得收購資格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
駐甘的中央直屬企業收購糧食,應向其登記機關同級的審核機關申請收購資格。
第十二條審核機關應在辦公場地或其他相關場所公布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所需的材料和辦理程序,并提供填寫申請材料的示范文本。
審核機關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與收購資格審核無關的材料,對申請者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審核機關有責任依法予以保密。
申請者對審核機關公示的有關資格審核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資格審核示范文本內容有疑義的,有權要求審核機關予以說明、解釋,審核機關有義務進行相關說明、解釋。
申請人所提交材料存在錯誤、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許申請人當場修改和完善;對當場不能修改和完善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內容。
無論受理與否,審核機關都必須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糧食收購資格,須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加蓋單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鑒的《甘肅省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有效資信證明;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證明;
5、有關機構認定的檢驗化驗儀器和設施證明,專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明,或委托糧食檢驗化驗機構檢驗的證明;
6、《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復印件;
7、個體工商戶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資金證明等材料;
8、審核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者可以親自到審核機關辦理,也可委托有關組織和個人代為申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電子政務方式進行申請和審核。
第十五條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內的審核事項,審核機關應及時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科目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核機關能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場做出決定;不能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必須在自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逾期不做出決定的,視為受理。
第十六條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審核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對申請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有必要,審核機關可以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檢驗儀器和設施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詢問。
第十七條審核機關自受理之日起,須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做出答復。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者做出書面說明;逾期不向申請者提供書面通知的,視為授予資格。申請者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審核機關應定期公示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名單。
第十八條審核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條《糧食收購許可證》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印制。
有關糧食收購資格申請、受理等材料的式樣文本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取得審核機關核發的《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經營者,應在取得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必須依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認真履行下列義務:
1、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接受糧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3、在收購場所公示或告知售糧者現行收購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4、認真執行有關糧食收購政策,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任何款項;
5、儲存糧食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發生污染,不得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6、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不得短斤少兩、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欺行霸市;
7、有法人資格的糧食經營主體,要保持一定數量的合理庫存。必要時,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最高或最低庫存數量,并服從政府部門的統一調配;
8、按期、如實向收購地審核機關上報收購糧食的品種、數量、庫存和價格等經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上級審核機關應加強對下級審核機關實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各級審核機關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本轄區內上一季度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情況報上一級審核機關備案。同時,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情況匯總報上級審核機關。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審核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要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1、糧食收購者是否具有糧食收購資格;
2、糧食收購者《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
3、糧食收購者有無偽造、倒賣、涂改、出租、轉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
4、糧食收購者是否對糧食的收購價格、質量標準等進行公示;
5、糧食收購者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價格等政策情況。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審核機關可暫停或取消其收購資格。
1、《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2、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而被舉報,并經查實的;
3、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及其他款項的;
4、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未按規定報送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據的;
5、未設立完整準確的經營臺賬的。
第二十五條糧食收購者對審核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審核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糧食收購者在其資格授予機關轄區外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時,應接受收購活動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收購活動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抄送該收購者的資格審核機關。
糧食收購者違法經營,按規定需要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應由其資格審核機關做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收購者從事糧食收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八條各級審核機關和登記機關應當建立糧食收購監督檢查通報機制。審核機關應當及時把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的相關情況告知同級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者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有權向收購活動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對舉報人要求保密的,有關部門必須為舉報人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有關法律責任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