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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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范文1

法定代表人宋楊,總經理。

委托人陳朱承,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陳曉暉,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安門大街115號。

法定代表人魏榮,局長。

委托人王學群,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楊紅星,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縣興懷大街甲6號。

法定代表人馬襄瑜,經理。

委托人劉慶發,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訴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西城房管局)、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雅永誠公司)合作建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宇公司之委托人陳朱承、陳曉暉,被告西城房管局之委托人王學群、楊紅星,被告雅永誠公司之委托人劉慶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宏宇公司訴稱,我公司于1997年7月15日與西城房管局簽訂了《合作危改建房協議書》、協議書規定,雙方合作改建項目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官園危改小區,為高層住宅樓,共計16800平方米。危改建房方式為,西城房管局負責提供建設場地及建筑任務指標,我公司提供改造項目的建設資金,負責總體項目的運作管理。雙方在簽訂協議書后組成危改擴建辦公室,辦理一切有關具體事宜。力爭在1997年底正式開工。后西城房管局又與其下屬北京市西城區福綏境房管所(以下簡稱福綏境房管所)簽訂《承辦拆遷工作協議書》,要求福綏境房管所2個月內完成拆遷任務。1997年5月19日,西城房管局授權雅永誠公司全權負責官園1號樓翻、擴建項目的全部管理及運作,1997年8月5日,雅永誠公司又與我公司簽訂《合作危改建設合同書》,由我公司提供建設資金,雅永誠公司負責將建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完畢,做到場平等事項。上述兩份協議簽訂后,我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而兩被告卻未按照合約規定將建設用地上房屋拆遷完畢,至今仍有部分房屋未進行拆遷,無法達成場平,造成我公司在前期已經投入大量資金的情況下,始終無法對該項目繼續進行任何開發建設。現請求法院判令終止兩被告與我公司簽訂的合同和協議;判令兩被告連帶償付我公司已付前期補償費及相關費用人民幣8263856.40元,以及自1997年8月至2000年6月利息,總額人民幣1968902.82元,本息合計人民幣10232789.22元;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其嚴重違約行做到場平等。1997年10月13日,宏宇公司支付雅永誠公司補償款人民幣400萬元,后又分別支付設計費,市政設施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2623566元,支付拆遷補償費人民幣1032500元,宏宇公司自己花辦公費605820元。因合建項目建設用地上的房屋未實際拆遷完畢,致使雙方合建項目無法繼續下去。2000年5月22日,宏宇公司委托北京偉業商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對官園危改小區市場價格進行調研,該調研報告稱宏宇公司商業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2468000元?,F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永誠公司連帶償付其已付前期補償費及相關費用人民幣8263886.40元。利息總額人民幣1968902.82元,共計10232789.22元,連帶賠償其公司商業經濟損失人民幣12468000元。訴訟中,西城房管局表示不同意承擔任何責任。雅永誠公司只同意返還往來款4的萬元,不同意承擔其他責任。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西城房管局與宏宇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西城房管局授權書、宏宇公司與雅永誠公司簽訂的合同書、西城房管局與福綏境房管所承辦拆遷工作協議書,宏宇公司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在案作證。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在進行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宏宇公司與西城房管局簽訂的《合作危改建房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有效,此后宏宇公司與雅永誠公司簽訂《合作危改建設合同書》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應認定為有效,故雙方均應依約定積極履行義務。宏宇公司依約定支付建設資金,但雅永誠公司未按約定提供建設用地及將房屋拆遷完畢,對此,雅永誠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因雅永誠公司系依西城房管局授權行為,故西城房管局亦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的合作行為現已無法繼續履行故應終止雙方的協議及合同。現雅永誠公司表示可返還宏宇公司往來款400萬元,本院不持異議。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永誠公司償付其已支付項目前期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拆遷過程中實際情況,對宏宇公司已支付的拆遷補償款等費用應由西城房管局、雅永誠公司予以賠償,宏宇公司對其自己所花費的辦公費應自行承擔,宏宇公司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宇公司要求賠償其商業經濟損失之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與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危改建房協議書

二、解除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危改建設合同書》;

三、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四百萬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四、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連帶償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三百六十五萬六千零六十六元(本判決生效后日日內執行);

五、駁回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西城房管局授權行為,故西城房管局亦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的合作行為現已無法繼續履行故應終止雙方的協議及合同?,F雅永誠公司表示可返還宏宇公司往來款400萬元,本院不持異議。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水誠公司償付其已支付項目前期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拆遷過程中實際情況,對宏宇公司已支付的拆遷補償款等費用應由西城房管局、雅永誠公司子以賠償,宏宇公司對其自己所花費的辦公費應自行承擔,宏宇公司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宇公司要求賠償其商業經濟損失之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與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危改建房協議書》;

二、解除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危改建設合同書》;

三、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四百萬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四、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被告北京雅永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連帶償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三百六十五萬六千零六十六元(本判決生效后日日內執行);

五、駁回原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范文2

2005 年《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14 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睆拇艘幎ㄖ锌梢灾?,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出資方式主要是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資金作為出資,但并不只限于此,作為出資還可以是技術、勞務等等。但能否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出資進行合作開發呢?有的學者認為,房地產開發資質也是稀缺資源,是無形財產中的一種,以此作為出資,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筆者對此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之所以稀缺,是因為我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商登記上除有特殊性外,還要根據相應主管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來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除進行工商登記外,還要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開發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施行后,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但違反國家關于限制性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從立法本意上來講,國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立及資質等級的取得采取嚴格的限制制度。不是隨隨便便的企業或自然人都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只有房地產企業才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同時其必須擁有與其開發規模相符的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想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其不一定非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資金作為投資,其可以以先進的技術、科學的管理等作為出資。我們知道,房地產開發專業性很強,從其項目的前期運作到最后的銷售經營,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極強的專業人員,如果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擁有專業人員的專業經驗及科學的管理模式等無形財產作為投資進行合作是符合 2005 年《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應規定的,此種合作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如果一個房地產開發僅以其房地產資質進行投資但并不參與經營管理的,筆者認為此種合作不但不符合 2005 年《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而且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房地產企業限制性經營的規定,是應被嚴格禁止的。此種以資質作為投資,實際上是一種違法的出借資質證書的行為,是不具有開發資質的其他主體的一種掛靠行為。此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運作與經營是由不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其他主體進行的。如果允許以房地產開發資質作為投資,并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實際上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性經營的違反,是對房地產開發限制性經營規定的規避。法律、法規所作的限制性經營的規定毫無意義。因此,僅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投資,不參與經營管理的,此種投資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是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二、 預售房款充抵出資的問題

2005 年《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23 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預售房款不允許充抵投資。理解這一規定,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預售房款和投資款的本質區別

預售房款和投資款都表現為一定數量的貨幣,在價值符號上沒有什么區別。另外,依法律規定預售房款和投資款都必需用于項目的開發建設上。因此,使得一些人對預售房款充抵出資持贊同觀點。但是,如果我們對預售房款和投資款進行深入分析,二者之間的區別便不難看出。投資款是依雙方合作開發合同的約定應投入到合作項目中去的開發本金,而預售房款則是投資本金的毛利潤,該毛利潤是包括成本和利潤的毛收入。由于預售房款包含了利潤,因此預售房款不能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出資,如果預售房款可以抵作出資,將減輕出資人依合同約定應履行的出資義務,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從法律風險角度講,投資款所承載的風險是出資人應當承擔的風險。而預售款投入工程建設后也有風險,但這一風險是支付預售款的購房人所承載的風險。事實上,在房屋竣工交付購房人之前,該預售款的所有權也沒有發生轉移,如果開發商不能將房屋依法交付給購房人,購房人還可要求預售人返還預售款并賠償損失。因此,以他人的資金作為投資,在不承擔資金風險的情況下,又將該資金作為自己分配利潤的依據,顯然有失公平。

(二)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有違公平

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范文3

關鍵詞:房地產;合作開發;法律

Abstract: on the early development stage of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selection of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a typical legal issue, is studied and analyzed.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is introduced the concept, legal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emphatically studi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contract analysis, and proposed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risk prevention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real estate;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The law.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引言

我國房地產立法雖然總體上數量眾多,體系也較為完整,適用范圍廣泛,但由于歷史和管理體制原因,關于房地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總體而言強調行政管理的規范多、調整民事關系的規范少,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規范少,短期性規定多、穩定性法律少,計劃經濟體制印痕多、市場前瞻性規定少,新法出臺后舊法仍未廢除的情況也較為普遍。因此,房地產開發經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房地產企業在經營運作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決不是通過研讀其中一本法律著作就可解決所有問題,市場上形形的房地產企業法律指導叢書也決不是什么解決房地產法律問題的萬能鑰匙,必須尋找一種正確的分析和解決房地產法律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一、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1、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概念

合作是指兩人以上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某項既定任務的活動,它是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在高度分工基礎上的一種較為普遍的生產經營方式。合作開發房地產就是指兩方以上的主體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并約定共享利潤和共擔風險,共同開發房地產的一種經營行為。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將這種合作開發房地產形式界定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但在《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施行前,我國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未對合作開發房地產下過法律層面的定義。《2005年第五號司法解釋》首次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予以定義,該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p>

2、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入、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是一種發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它當然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以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大量的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對該類合同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當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同時呈現出較強的中國特色。因此,與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具有自己特有的法律特征。

《2005年第五號司法解釋》施行以前,司法實踐中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作各方是否需要同時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意見不一,有的法院認為應嚴格遵照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得開發經營房地產的規定,合作各方均需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否則合作開發合同無效,有的法院則采取靈活的辦法,視不同情況個案處理?!?005年第五號司法解釋》對此首次予以明確,法律不要求所有的合作者均具有開發資質,但至少有一方以上的合作者應當具有相應的開發資質,否則合作各方訂立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類型

從合作各方的資質條件以及是否實際參與開發經營角度,可作如下分類:1.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都有開發資質,以雙方名義共同或各自開發,并按照約定比例進行分配。2.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投入資金。以其中有開發資質的一方名義進行開發,但實際由雙方共同開發經營,如雙方組建項目小組、開設共管賬戶等,并按照約定比例進行分配。3.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投入資金。由一方開發經營,另一方完全不參與開發經營,只按約定比例參與分配。4.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共同組成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并按雙方約定比例分配收益。

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保證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之下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基礎。而無效的合同,不但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而且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將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存在著復雜的法律關系,其效力認定除應具備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必須具備不同的法律關系所要求的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影響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效力的因素

(1)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對合作開發合同效力的影響

房地產經營資質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格證書,從而獲得一種能夠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身份和條件。房地產經營資質是用來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能力和資信度的證明,審核和發放房地產企業的資質證書,是國家用來管理、控制和監督房地產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合作開發合同不要求合作雙方或多方都必須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但至少有一方當事人應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合作雙方或多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在糾紛發生后、前也沒有一方當事人取得資質或合作合同當事人沒有成立具有相應房地產經營資質的企業的,合作開發合同將被認定無效。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性質對合作開發合同效力的影響

《2005年第五號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可知,該解釋所稱的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是已達到法律規定的投資開發條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因為,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投資開發條件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當事人不是該土地的使用權人,對該土地不具有支配權利。

2、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名不副實”情形

(1)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這種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提供土地使用權方“以地謀利”,這種“利”可能為貨幣,也可能為房屋。故司法解釋對這種合同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予以認定和處理,其與一般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在內容上有以下不同:一是“合作開發”的房地產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即交由提供資金方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二是提供土地使用權方除承擔交付土地義務外,還要承擔協助、配合提供資金方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手續的義務,否則開發房地產可能無法順利進行。

(2)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借款合同

該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這種合同實際上是提供資金方將約定的資金借給提供土地使用權方使用的一種特殊形式。這種合作合同之所以被認定為借款合同,是因為二者有以下共同點:一是提供資金方不承擔使用資金方的任何經營風險;二是使用資金方須向提供資金方支付固定數額的貨幣,因此借貸的實質是相同的。

3、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無效的情形及處理

(1)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無效的情形

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也是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的一種類型。合同無效,指當事人所締結的合同因嚴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合意的內容賦予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無效,僅系不按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效力,但并非不發生任何效力;反之,合同無效場合得依法律規定發生賠償損失等法律效果。

(2)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無效的處理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6l條、《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因無效合同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無過錯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合作開發房地產的風險防范

由于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法律關系復雜、標的巨大、履行期限長、雙方容易因為利益分配產生沖突,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操作過程中要注意風險防范,防忠于未然。

1、對合作伙伴的資信調查

首先,應調查合作伙伴的資格條件。其次,還應調查合作伙伴的信用狀況。另外,還應調查合作伙伴的商業信譽。最后對作為合作開發條件的建設用地狀況也要調查。

2、擬定完善的合同條款

合同中應詳細約定合作各方的分配方案,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基本特征,因此,合同中約定的分配方案應最大程度體現投資比例、風險承擔比例和利潤分享比例的匹配,做到分配方案的合理和平衡,確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順利履行。合同中還應設定具體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條件,以防一旦一方出現違約情形,另一方可依據合同約定行使催告、索賠甚至解除合同等權利,以減少損失,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3、合理分配項目管理權

管理權是合作開發房地產中最大問題之一,應事先在合作合同中做出合理安排和約定,有些項目還須單獨以管理協議的形式分配雙方管理權限。項目管理權主要包括財務支出審批權、項目定位決策權、管理團隊聘用權、高層管理人員工薪決定權、項目開發中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等。在合伙型合作開發合同履行中,合作各方為了監督合作開發項目的財務收支活動,通常約定設立“共管賬戶”,以共同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在實踐中,因項目管理權分配不平衡或者“共管賬戶”管理不規范而產生糾紛的例子很多。因此,在擬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時,對于項目的管理權應預先做出合理平衡的、具有操作性的、詳細的約定。

結束語

“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實質內容和本質屬性。共同投資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沒有共同投資就無所謂合作開發經營。但投資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資金、實物,也可以是技術或勞務,當然也可以是某種權益。合作開發的最終目的,自然是為了獲得投資回報,這符合經濟領域任何經營性合作投資者的愿望。因此,合作開發的各方有權從合作的房地產項目經營之中獲得利益,并無任何爭議。共享利潤與共擔風險,在某種程度上其實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果合作者的真意是要共享一個共同投資的房地產項目的利潤,則合作者必然承擔著利潤不能產生或利潤小于預期的風險。同時,合作開發的各方應當共擔的風險還包括項目不能完成或者項目虧損時其投資不能完全收回甚至完全不能收回的風險。不管風險的內容如何,總之,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是民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基本原則的內在要求和具體體現。

參考文獻:

[1]朱征夫、何海東、賀玉平、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合同問題[M].法律出版社,2004.

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范文4

關鍵詞:聯合開發房地產概念特征組織方式有效性

對于房地產開發業,土地和資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資源,缺了任何一個,開發無從談起。即使是神通廣大的房地產商,也經常面臨擁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資金充足但沒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聯合開發應運而生。聯合開發作為紐帶,促成了資金和土地的結合,盤活了諸多房地產項目,對房地業的發展功不可沒。但同時,聯合開發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且糾紛一旦發生,往往標的數額巨大,案情錯綜復雜(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此類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聯合開發的性質,如何確保聯合開發行為的合法有效,如何從法律角度預防糾紛的發生等問題,就成了房地產業內人事和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律師們的重大課題。筆者也嘗試著對這些問題做了點思考,現呈現給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聯合開發房地產行為的法律性質和特征:

所謂聯合開發房地產,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另外一方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合作開發土地,建筑房產等項目,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房地產開發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我們稱之為供地方;另一方則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們稱之為建筑方。這種意義上的聯合開發房地產是狹義的。從廣義上講,任何由兩方合作進行房地產項都可以納合開發房地產的范疇,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也可以雙方共同出資;不限于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間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也可以是在集體土地上聯合建房。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斗康禺a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選擇恰當的合作方式是順利進行聯合開發的組織保障。

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聯營的規定,聯合開發房地產可以采取三種方式:

(一)、組建新的法人。即雙方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該條對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發,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風險、獲取收益。以項目公司方式開發的優點是責任明確、相對而言可以減少糾紛發生的概率。同時其不足之處也很多:比如組建項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成立規范的管理機構,費用較高且容易錯過商機;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而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時這一手續就無法辦成;更重要的是項目公司的利潤只能在交納所得稅以后上交聯合開發各方,對合作者來講這當然是不合算的。

(二)、組建聯合管理機構。即合作雙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員組成聯合管理機構,實踐中有的叫“聯建辦公室”,有的稱“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一而足,其職責是協調雙方的關系,對合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具體運作開發項目。聯合管理機構與項目公司的最高區別在于它僅作為內部機構,并非獨立民事主體,不具有締結合同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能對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曾出現過某建筑施工企業將某項目的“聯建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顯然是列錯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則案例就不那么簡單了:某項目聯合開發雙方組建的“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但行使內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掛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簽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終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將聯合開發雙方都告上法庭。為了不出現這種情況,聯合開發雙方必須對聯合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認識,并且注意避免對外使用聯合管理機構的名義。

(三)、不成立聯合機構,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履行義務。這種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對簡單的項目。

上述第2、3種方式(統稱非法人型聯營)中,除了合作雙方之間容易產生糾紛外(下文將詳細論述),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還有一個問題:即聯合開發雙方是否對因項目產生的一切責任(不論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義直接產生)都承擔連帶責任?有一種觀點對此持肯定態度,理由是聯合開發的項目最終由雙方共同收益,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雙方應對任何一方因該項目的產生的對債務負連帶責任,至于雙方在聯合開發協議中對各自責任做的劃分不能產生對外效力,只能作為內部追償的依據。還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糾紛為例,按照這種觀點,法院只要能認定該欠款是因聯和開發項目產生,就可以判令聯合開發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而不必考慮該合同是哪一方簽定的,也不受聯合開發合同中關于各自責任的劃分的影響。

筆者認為,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做具體分析。如果聯合開發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互負連帶責任,自然應以該約定為準。如果聯合開發合同沒有約定雙方互負連帶責任,則要正確界定聯合開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性質。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是一種無名合同,當事人人約定的內容不同,合同的性質就會不同。如果合同重在雙方約定出資,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在項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則此類合同就是合伙合同,雙方對聯合開發項目產生的債務應當互負連帶責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設工作,且進行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則此類合同為加工承攬與互易的混合合同,雙方對各自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

二、簽定完備的聯合開發合同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內容復雜,標的巨大,履行期限長,雙方利益針鋒相對,極易引發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由于目前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尚不具體,實踐中對其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訴訟周期一般都很長,后果難以預測。因此,簽訂聯合開發合同一定要謹慎。結合實踐經驗,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尤其應當重視:

(一)、要明確劃分雙方的責任。對每一項義務的履行方式、時間、地點做詳細的約定,杜絕“爭取做到”“大約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語。建議使用附件、附圖等方式作出具體描述。供地方應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位置、面積、使用年限、使用權性質、批準文件或證書等準確信息并對此承擔責任,建筑方主要應對資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確承諾。

(二)對雙方分得房產的面積、位置作出明確約定。聯合開發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產的方式體現。到了這一階段雙方的利益沖突表現的最為尖銳,因此也是矛盾多發的環節。房產的價值與所處的位置有很大關系,雖然在同一項目中,位置的差異往往導致價值不同。有些聯合開發合同僅僅簡單地約定了分配比例,而對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時出現糾紛就不難理解了。另外,由于規劃變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現聯合開發合同約定的面積與世紀竣工面積的差異,如何處理,也應事先作出約定。

(三)、重視約定違約責任。房地產項目的周期一般都較長,過程復雜。詳細具體的違約責任不當能夠起到督促當事人人善意履行義務,而且也能夠保證項目順利進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沒有按約定時間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條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響應的違約條款,不但會造成供地方沒有壓力,而且容易引發建筑方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的嚴重質疑,進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約定了明確違約責任,比如遲延一天,相應減少若干平方米的房產分配,遲延超過若干天,對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四)、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確實表達合作的意圖,而不能借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之明,而行借貸之實。例如某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出資方僅負責提供資金,不承擔其他義務,由對方在項目完工后返還(當然要高于原出資數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金融法規,禁止企業間互相借貸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對此,雙方當事人在簽定合同時,要倍加注意。

(五)、聯合開放房地產合同由于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應當具體約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不生效時的具體處理方式。

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范文5

關鍵詞:房地產 糾紛 問題

由于房地產糾紛案件標的額大,與當事人切身利益相關,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另一方面,房地產類法律法規種類繁多,內容復雜,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裁決房地產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者不斷探索和追求的目標。

一、商品房買賣中的糾紛

由于預售商品房與現房買賣不同,雙方議定條件時,標的物尚不存在或尚不完全存在,從預售合同成立到合同全部履行,有一個較長的周期,購買方通常是通過房地產商的售房廣告對預售商品房的結構、環境及配套設施、物業管理進行了解,決定是否購買房屋。但是,有的開發商沒有取得開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甚至有的開發商預售之后又將土地和房屋設定抵押貸款,致使購房者不能辦理房權手續,受到欺詐;再有就是開發商為了追求經濟利益,隨意改變規劃設計,減少小區公益設施,綠地的建設,不完成附屬工程;或者因資金不到位等問題遲延交房,由此造成了糾紛。在實踐中這類案件作到準確適用法律有一定的難度。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03年6月1日生效實施。該《解釋》為人民法院正確、及時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督忉尅穼Ψ康禺a交易中發生糾紛較多的一些問題如何具體適用法律做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銷售廣告、具體的開發規劃,房屋說明,對房價構成影響的都可以視為合同內容;即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輕易被認定無效,又要堅決維護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認定無效;并且明確規定由于開發商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解除、撤銷的,買房人還可獲雙倍賠償;對開發商辦理房產證的期限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等都有較明確的規范。但是,由于《解釋》主要是針對審判工作中的問題進行規范,它并不能代替法律和行政法規,并且有些解釋條款與行政法規還相抵觸,有些在審判實踐中需要解釋的又未涉及。比如“按揭”合同引起的糾紛,“按揭”合同當事人能否轉讓房屋問題,在《解釋》中沒有涉及;而對于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問題,理論界以及審判實踐中的認識和作法也不盡一致;還比如出賣人在履約過程中惡意隱瞞規劃情況、不能依約交付配套設施的違約責任該如何追究?當開發商將公益用地改作他用,是要恢復,還是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應如何計算等等,在審判實踐中不好把握。

二、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出售限制過多,影響了住房二級市場的發展

我國目前城市房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類型的房屋:城市私有房屋、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對于私有房和商品房的管理和出售已有法律規定?!督忉尅芬矊⒄{整的范圍明確限定在商品房買賣行為。對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的買賣限制過多,不利于住房的流轉。例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了這類房屋出售的條件,同時規定房屋所在地政府必須制定具體辦法 ,出售必須經市、縣房改辦審批,必須按規定交納稅費和收益。由于限制條件過多,審核程序和手續較為復雜,收益調節標準過高,稅費負擔較重;有些房屋建房時手續不全等歷史遺留問題,部分住房無法登記發證,導致實踐中大量存在私下交易的現象。而在審判中,如何確認這些合同的效力成了難點。

三、私有房屋轉讓中的問題

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是引發這一問題基本原因。過去的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無效,所有權過戶登記是買賣生效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不應是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因為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看,所有權登記手續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登記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只對房屋所有權轉移發生影響,而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現在,《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蛘呷晕崔k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边@就明確了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只要依法成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過戶是轉移房屋所有權應履行的手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范文6

房地產項目聯合開發協議一

甲方: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帳號: 乙方: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帳號:

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甲方與乙方聯合共同開發東城國際項目(下稱該項目,地點位于廣元市苴國路北側、環保局西側)。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達成東城國際項目聯合開發協議,特訂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原則

甲乙雙方的合作原則為合法、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在合作過程中雙方若有其他分歧,應本著以上原則進行協商解決。

第二條 合作標的

(一)雙方聯合開發標的位于廣元市苴國路北側、環保局西側土地,面積及范圍以政府主管部門最后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宗地圖為準(宗地圖見附件),在該地塊上擬建東城國際項目。

(二)甲方投資的土地類型為商住,開發房地產手續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匯報政府和有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行文執行。甲方以現有全部土地約7100㎡(以原劃撥土地面積為準)土地使用權宗地圖面積評估價為限出資,四址界線以土地使用權宗地圖為準(宗地圖見附件)。

(三)甲方投資聯合開發的該宗土地,應合法無任何糾紛,如因該宗土地四址界限圖內遺留產生的糾紛,以及相關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甲方負責解決,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如因該宗土地宗地圖外新規劃涉及到周邊相鄰單位及居民因建設所發生的糾紛由乙方解決,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該項目建設實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協商的,甲方應積極提供并參與協調。

第三條合作方式

(一)甲方將其擁有的廣元市苴國路北側、環保局西側土地按廣元市國土資源局編制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將其評估價格作為合作出資份額。

(二)乙方出資1700萬(大寫:壹仟柒佰萬元),負責該項目開發資金籌集、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銷售、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并承擔該項目的全部法律責任。

第四條 合作時間

甲乙雙方合作時間從簽訂本協議時起,到全部條款履行完畢后止。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應理解為:⑴該項目工程完全按照設計圖紙全部建設完畢;⑵該項目的銷售部分的房屋銷售完畢或甲乙雙方認為銷售完畢的;⑶該項目完成各種行政報批手續、辦理各種竣工手續、完成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手續的;⑷其他雙方認為應該完成的事項。

第五條 項目規模

建筑規模按乙方報審的經政府主管部門最后批準的方案為準。

第六條 利益分成

分配比例為: 甲方:51%,乙方:49%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落實合作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手續,辦理合建項目占地的使用地規劃批文,土地使用不附帶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二)落實合作開發項目占地的規劃報建工作。

(三)完成合作開發項目規劃用地的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

(四)若乙方自籌資金不足確需貸款,乙方會通甲方后,以項目名義向銀行貸款,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該銀行貸款的情況。

(五)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辦理有關項目報批、工程施工、銷售等手續。

(六)甲方應及時繳納本協議規定的由甲方繳納的各種稅費,否則由此產生的各種責任與乙方無關。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全權負責該項目的開發資金籌集、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銷售、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

(二)為使該項目如期完工,實現較好的經濟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會信譽,乙方須設立專項帳戶,該項目的所有銷售收入必須進入該帳戶,實行專款專用。

(三)乙方不得挪用以該項目名義向銀行所貸的款項,所得貸款須在甲方的監督下用于項目開發建設。項目開發銷售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保持正常施工進度外,其他優先用于償還貸款,否則由此產生的銀行債務及其它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負責合作項目的整體供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通訊報裝手續。

(五)乙方負責合作項目開工手續的辦理,獲得開工許可證,使合作項目可以合法開工建設。

(六)乙方應保質保量按期完成項目建設。

(七)乙方應及時繳納本協議規定的由乙方繳納的各種稅費,否則由此產生的各種責任與乙方無關。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甲乙雙方應保證以下事項真實可信:

(一)甲方為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有權獨立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二)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三)甲乙雙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四)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任何一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雙方按照實際情況約定。

第十一條 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要求變更或終止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書面變更或終止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

第十二條 協議的轉讓

除協議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協議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一)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按照本協議合作原則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交廣元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真實情況,合作的該地塊不合法致使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自項目開發以來所發生的費用總額及該費用總額的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息;合作的地塊有其他糾紛影響項目建設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時配合乙方辦理項目開發所需要的各項手續致使項目開發延期的,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隱瞞真實情況,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自項目開發以來所發生的費用總額及該費用總額的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息。

(四)乙方不能如期籌集項目開發所需資金的,甲方可視為乙方違約而與乙方解除協議另尋合作方。

(五)乙方不能如期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建設,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私自挪用以該項目名義向銀行的貸款,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七)合作的某一方違反本協議保密規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損失由泄漏方負責。

(八)合作的某一方違反本協議關于協議更改規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內容無效,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九)合作的某一方違反本協議關于協議轉讓規定的,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抵觸。

第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協議的效力

(一)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全部條款履行完畢后自然失效。本協議壹式陸份,壹份捌頁,甲乙各執叁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項目全權委托人: 項目全權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產項目聯合開發協議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開發項目名稱:

地址:

第二條 項目用地性質

1、合作開發項目占地 平方米,土地性質為:

2、該片土地使用權為: 土地使用權人為: 具置及面積以沈國用 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為準。

第三條 項目規模

在本協議所述地塊上:擬建商住工程,規劃占地 平方米。

第四條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沈國用 號)作價人民幣 元,工程價款為 元,乙方負責建房。

第五條 付款方式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辦簽署生效10日內乙方一次性投入人民幣 元。

第六條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開發項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負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1)落實合作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手續,獲得合建項目占地的使用地規劃批文。

(2)落實合作開發項目占地的規劃報建工作。

(3)負責合作項目的整體供水、污水處理、供電、安裝、供氣通訊報裝手續。

(4)負責合作項目開工手續的辦理,獲得開工證,使合作項目可以合法開工建設。

第七條 工程管理

1、本協議簽署后,甲乙雙方各自委派專人共同組成合作項目工程關聯辦公室,具體協商工程管理、項目進展、人員聯絡、財務及工程進度安排。

2、乙方負責開發施工期間的管理工作,并對施工安全等事項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管理

1、甲乙雙方各派一名財務人員共同參與財務管理。

2、利潤由甲方分成 %,乙方分成 %,若經營虧損甲乙雙方按上述利潤比例承擔。

第九條 產權確認與產權過戶

本協議下的房產在驗收合格后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第十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約定的合作進程中,若一方違約則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壹佰萬元整。

第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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