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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范文1
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關于藥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與相關措施的實施己經走過了很多年的歷程。早在20世紀中后期,外國的許多發達國家就開始利用藥品責任制度與藥品召回制度來保證藥品的研發、生產安全以及藥品行業市場的規范化。這兩種制度各有優勢,互相補充,協同作用來保障公眾的用藥安全。而近些年來,我國藥品質量的問題也在逐步被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注意和重視,各種法律法規不斷被制定,藥品的召回制度也將逐步發展,得以完善。
1. 1藥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藥品召回制度是公眾生命安全的保障制度,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因此需要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制訂出一套內容完整、實施有效的藥品召回制度來維護公眾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以及社會的安定。藥品召回制度的制訂以及有效實施可以保障公眾的安全與健康,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積極措施同時也是維護藥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合法利益的有力武器。
大多數的藥品消費者對于醫藥本身的專業知識是相對較弱的。因此,在藥品的購買和使用上其實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由于分析、辨別能力有限,一旦藥品質量出現問題,消費者就很難自己辨別出問題的存在,這就有可能購買到假藥或是劣質的藥團。藥品的召回制度,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護消費者,將消費者的風險降到一個合理的標準之下。另外,在近幾年藥品召回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并無企業因此而倒閉反而有了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在不同程度上進行了技術層而或是管理層而的改進,讓企業邁向一個新的臺階。這說明,藥品召回制度的制訂和實施對于企業與個人來說都是一種保障和推進手段。
藥品召回制度能夠有效地促進藥品市場理性選擇的完善。藥品的召回制度是對藥品市場本身的一種凈化團,對于發生質量問題的藥品進行召回,可以有效地保證藥品市場的質量水平,讓劣質藥、假藥沒有藏身之處。因此可知,藥品的召回制度對于藥品市場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同時,在這種制度之下,消費者的利益得以保障,也提高了藥品市場的公眾說服力,讓消費者更加信任各藥業的研發、生產以及銷售企業,對整個市場的良性循環起到了促進作用。因此,對于藥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以及規范、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1.2國內外的藥品召回制度
歐盟的藥品法規十分復雜。歐洲藥品局的主要職責是對各類藥物質量、適用范圍等指標進行評估和監督。研發和生產出的藥品只有經過歐洲藥品局的研究之后才有可能在歐盟范圍內進行銷售。另外,歐盟規定,企業對違反相關法規并且對公眾健康存在可能的危害的上市銷售藥品必須收回并改正,在召回制度的實施上,要充分重視各個成員國之間的召回信息交換、溝通及評價。
美國的藥品召回制度隨著美國公共安全危機而逐步衍生和發展。1906年,在美國頒布的最初的藥品質量相關法規、法律,但這些法規中對于藥品的各種概念并不十分明確,各種規定的管理對象也十分模糊,界限不清晰。
我國目前的藥品召回制度相對來講是比較完整日趨走向成熟的。在我國藥品的召回制度制訂之前早己經有其他商品的召回制度在市場中廣泛實施,為我國藥品的召回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另外,藥品不良反應檢測報告制度是消費者安全用藥的保證,是實施藥品召回制度的基礎。同時,嚴格的銷售制度,為實行藥品召回制度創造了條件??傊?,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法律的逐步完善,都為我國實行藥品召回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
2我國藥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藥品召回制度制訂與實施的現狀很樂觀,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明顯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劣質藥品發現途徑不健全、藥品召回補償制度缺失等。
2. 1信息傳播的困難
信息傳播途徑包含兩方面,一是劣質產品的發現途徑,另一方面是對于召回信息的途徑。對于市場上所銷售的各類藥品,普通的消費者是很難去判斷藥品質量具體如何、是否存在問題的,多數人對于藥物學沒有專業知識基礎,所掌握的醫藥學常識也非常膚淺。因而,對于劣質藥品的糾察工作應主要依靠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但藥品監督處理機構對于召回制度的實施上也存在著一定困難,如藥品企業召回能力、政府監處、消費者認知、媒體導向、召回風險轉移等等。
藥品召回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一些藥品銷售企業盡管發現了藥品的質量問題,但由于企業本身召回力度的制約,很多消費者根本接收不到召回信息,最終導致有質量問題的藥品被消費者服用,造成對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危害。總的來說,對于信息傳播的問題還需要政府與企業共同配合來解決。由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制定出對于召回制度起保障作用的法律法規、同時加強對于企業、對于消費者的召回制度知識普及,從根本上改善信息傳播困難給藥品召回制度帶來的制約。
2.2藥品召回補償制度的缺失
到目前為比,我國對于召回補償的制度還處于模糊狀態。補償制度的缺失對于企業的主動召回是一種約束,對于企業自身而言,經濟效益是其發展的根本目標,但召回事件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企業自身的發展與經濟效益。因此,一旦發生召回情況,企業要承受人力、物力的雙重損失,這是召回制度對于企業的限制和約束。
除了對企業的限制和約束,對消費者而言,國家缺失了一個完善的補償制度。很多消費者因為服用了質量不合格的藥品而產生不良的身體反應,給家庭和個人都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壓力及精神折磨。這種情況需要企業進行賠償。但單憑企業自身的經濟實力一旦完不成賠償,或賠償之后企業無法正常運行,就需要國家和政府實施一定的保障措施。國家和政府針對藥品召回制度制訂一些相應的補償制度,對藥品企業及藥品消費者來說都是一種權利和經濟利益上的保障。
3藥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如何完善藥品召回制度,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3. 1藥品召回制度的構成
我國藥品召回制度的制訂可以參照發達國家比較完善的相關制度。召回制度一般分為主動召回和強制召回兩種。不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召回都需要在國家和政府的嚴格監督下進行。根據我國的國情以及藥品市場的具體發展情況和市場特點,應當采取鼓勵藥品企業主動召回為主,政府強制召回為輔。
另外,根據藥品質量問題對消費者所帶來的傷害程度可以分為三個級別。一級最為嚴重,是指消費者由于服用質量問題的藥品而給身體健康方面造成更嚴重的影響,或是因為服用質量問題藥品造成病情的治療延誤造成患者死亡的事實。二級相對于一級略微輕一些,是指由于服用了質量問題的藥品而給身體健康方面造成不良影響,或是造成病情的治療延誤,但尚未致人死亡。三級是指于服用了質量問題的藥品并未造成身體健康方面的影響,但也沒有對病情起到治療作用,這種情況基本上是由于標示、說明書等內容不完整,不能夠完全反應藥品的內容等情況。
藥品召回制度的啟動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申請,藥品的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在發現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時,主動向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報告。第二種是依職權。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得到藥品有質量問題的信息時,責令生產企業作出報告。具體的程序如下:首先,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在收到信息之后,應對信息的真實度進行核實,對質量問題進行評估;完成了認定之后,應責令企業立即召回,若企業召回主動,政府應鼓勵其主動召回行為,從輕處罰。
3.2加強法律監管和配套制度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出的信息傳播困難以及藥品召回的補償制度,其實我國的藥品召回制度在實施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藥品召回管理立法層級低、己有法律法規的概念模糊以及界限不明確等問題。以上的種種問題需要國家和政府不斷提高對藥品質量的重視程度,致力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給藥品召回制度提供一個良好的制訂基礎以及實施保障。
對于藥品犯罪,應對其設立藥品刑罰措施資格刑。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從事或參與一定事務的權利的刑罰。另外,可以適當加強藥品召回中保險法的完善,建立適用的保險法在出現問題時最大程度上挽回消費者的個人利益。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違法者進行嚴厲的懲罰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同時,改善藥品召回制度環境、建立專業的藥品召回評估專家團隊、增強媒體在召回中的宣傳作用,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對于藥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也是有著積極影響的。
召回制度范文2
摘 要 食品召回制度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形式,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食品召回的責任主體,要求食品生產者如果確認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主動實施召回。對不按照規定召回的企業,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嚴厲處罰,對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吊銷許可證照;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各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處罰;落實行政執法部門的召回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
關鍵詞 食品召回 監管 衡量標準
我國已在食品生產環節建立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在食品銷售環節還應建立可追溯和承諾制度。應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實現食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承諾和召回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剛性化。食品召回制度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形式,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食品召回的責任主體,要求食品生產者如果確認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主動實施召回;對于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義務或生產者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將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為應對國際市場的競爭,保護中國消費者的利益,我國應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盡快形成全面細致的管理體系。
一、監管部門要獨立
從表面上看,美國食品召回是企業的自愿行為,實質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下實施的強制行為。負責監管食品召回的是農業部食品安全檢疫局(FSIS)、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食品召回的范圍、告知大眾的內容,最終都是按照 FSIS 或FDA 要求進行。而我國雖然在 2004 年八部委聯合提出過食品召回,但部門職責不清,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主導實施召回行動并不明確,這樣很可能導致最后的結果又是互相推諉,不了了之。因此,成立一個專門負責食品召回的政府職能部門迫在眉睫。
二、缺陷產品的衡量標準要有規定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離開生產線、進入流通領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預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關注的是最終消費品,由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銷商承擔這個風險。據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經濟損失,平均占公司財產的1.5%-3%。這將促使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銷商在召回而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提高食品質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間進行博弈。經濟刺激和強制的壓力將使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濟商加強經營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币虼?這些企業一方面會加強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嚴把進貨關,拒絕風險。在產品質量上提高對供貨商的要求,拒絕劣質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必須以相關法律為基礎。美國食品召回是依據《聯邦肉產品檢驗法》、《禽產品檢驗法》、《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以及《消費者產品安全法》等法律進行的。而我國這方面相關法律的欠缺,目前只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所以應盡快明確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體分工,制定缺陷產品的衡量標準,建立并完善與《產品質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規,這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將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三、加強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
美國的食品企業在召回過程中,如果不配合 FSIS 或 FDA 的工作而導致嚴重后果的,那么不但企業會被曝光,面對的還有巨額的罰款,碰到嚴重的事件,企業負責人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也明確規定了生產企業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但是目前,我國多頭執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賴、推諉中耗掉,部門之間形不成合力,監管責任落不到實處,監管部門對問題食品的生產者要嚴格執法,以質檢系統為例,在今后的執法工作中應該推行食品安全區域監管召回責任制,建立并實施以“三員四定、三進四圖、兩書一報告”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區域監管召回責任制?!叭龁T四定”即按照定人、定責、定區域、定企業的方式,確定質檢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員到鄉鎮(辦事處)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具體召回工作,協助企業做好食品召回。鄉鎮政府協管員協助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召回工作,社會信息員收集提供各種食品質量安全召回信息?!叭M四圖”即進村、進戶、進企業,調查摸底,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檔案,制定企業變化動態圖、食品行業分布圖、監管責任落實圖、食品安全警示圖,實施動態監管,保障食品有效召回?!皟蓵粓蟾妗奔凑炗嗀熑螘?企業簽訂承諾書,質檢部門定期寫出食品安全召回報告??傊?食品藥品、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者的查處力度,治理不合格產品生產的源頭,依法對制假販假的企業、個人進行堅決的打擊,加大處罰力度,使企業由責令召主動召回。對不按照規定召回的企業,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嚴厲處罰,對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吊銷許可證照;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各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處罰;對違反《食品衛生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從嚴處理,真正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落實行政執法部門的召回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
參考文獻:
[1]劉洋.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吉林大學2005屆碩士學位論文.
召回制度范文3
[關鍵詞]食品召回;消費維權;監管
1 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和方式
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在食品召回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具有系統性、公法性、群體性和預防性等特征。
1.1 食品召回的概念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所謂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該規定是這樣定義不安全食品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①已經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②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③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示,或標示不全、不明確的食品;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筆者認為,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食品召回的內涵。食品召回是指由于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隱患并已經進入流通領域(有人也稱為流通環節)時,為避免隱患影響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生產者必須及時將隱患食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情況,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提出食品召回申請,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隱患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對召回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生產者不主動召回,政府可以強行召回。
1.2 食品召回的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1)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1.3 召回的方式
(1)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自身發現或者根據銷售商、進口商、消費者的信息反饋,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向社會召回信息。
《規定》明確: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2)責令召回。消費者或者其他與產品有關的個人發現不安全食品,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或者主管部門通過自身監管、通過信息共享渠道與聯動機制獲知的國外監管部門的有關信息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要求生產者召回食品,以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規定》明確: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①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②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③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盡管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都是由食品生產者來執行,但前者是食品生產者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市場負責、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主動實行的;而后者的實行,是迫于懲戒的壓力和政府的強制性而采取的行動。但無論哪種情況,食品召回都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的,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質檢等部門在食品召回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轉貼于
2 食品召回制度中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1 食品生產者的法律責任
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一方面依靠食品生產者對于食品質量安全的清醒認識和對食品召回制度的自覺遵守,另一方面依靠嚴厲的懲罰制度對付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問題食品的生產者。食品生產者發生下列情況應當受到嚴懲:一是生產者拒不執行責令召回的;二是生產者故意隱瞞隱患的嚴重性;三是生產者試圖利用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四是由于生產者的過錯致使召回隱患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
2.2 食品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食品銷售者是食品召回工作中的參與者和配合者,也可以稱為履行輔助人,配合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食品召回制度。銷售者在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中的具體義務有:一是當生產企業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時,銷售者就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二是發現經銷的產品存在隱患通過向食品生產者、監管部門報告從而啟動食品召回程序。
2.3 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召回是一把雙刃劍,用之不善會損害企業利益。監管部門的職責明晰和監管執法人員的素質至關重要。為了防止對該制度的濫用以及有關人員的違法實施,應建立責令召回錯誤導致企業損失的國家賠償制度;從事產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受委托進行產品危害調查、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3 在食品召回制度中有關消費維權問題
3.1 費用承擔問題
筆者認為,消費者不應當承擔食品召回費用。召回是以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傷害為目的,是食品生產者的一項義務,具體召回活動由食品生產者組織完成并承擔相應費用。
3.2 民事賠償問題
(1)現實損害的賠償責任。召回制度在于防患于未然,但是對于隱患產品已經造成的現實損害,受害消費者有權尋求法律救濟,企業不得以已經實施召回為由拒絕承擔相應責任。此時,行政機制主導的召回制度,實際上已幫助消費者完成了若干關鍵問題的舉證責任。
召回制度范文4
一、我國產品召回制度中召回對象的現存問題分析
(一)召回對象概念的界定不明確,范圍模糊。
所謂召回對象,實際上也就是產品召回制度中的缺陷產品,我國學界對缺陷產品的概念界定一直都沒有比較完整的定論。有部分觀點認為,缺陷產品是指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存在不符合當地的法規標準及安全或破壞生態環境的隱患的產品豍;也有觀點認為,缺陷產品即瑕疵產品,由于質量不合格,存在一定的財產和人身安全隱患的產品;還有觀點認為,缺陷產品是缺乏安全性,有可能造成人身、財產危險的。界定產品缺陷主要考慮產品價格、產品使用說明或通常用途及使用方法、正常人的合理期待以及產品投入流通的時間。各種不同的觀點雖然眾說紛紜,但是沒有明確的界定缺陷產品的概念,從根本上徹底闡述其本質屬性,全面并合理的概括缺陷產品的具體特征,進而缺陷產品的范圍也很不可避免的存在片面和模糊的問題。召回對象概念及范圍的不確定,直接影響立法執法等實踐活動進行,缺陷產品與瑕疵產品的概念混淆加大了立法和執法實踐工作的難度。
(二)召回對象相關的法律規定散亂,效力層級低。
目前在我國現行立法之中,涉及召回對象的規定大部分都散落在層級較低的行政規章中,沒有系統地對缺陷產品進行分類梳理,對召回對象的范圍界定模糊,對召回對象的內涵解釋不清。在立法中,只是通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和《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籠統地框定了召回對象的范圍,并未對缺陷產品這個核心概念進行統一、規范的詮釋。低層級而又模糊的規定影響了制度應有的權威性,法律規定的散亂也使執法行為沒有統一的標尺,由此給司法實踐造成操作困難。
(三)召回對象評價判斷措施存在缺陷。
召回制度在實踐中的運行,對召回對象的缺陷進行評價判斷無法離開權威、公正、中立的檢測。產品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能否歸入召回制度所規制的對象是產品召回制度運行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但是我國缺乏獨立公正而中立的檢測機構,沒有切實可行的參照標準,也缺少必須的檢驗技術支持以及相關硬件設施,甚至連規范的檢驗程序都沒有建立起來,往往都是產品在國外被檢驗為存在潛在危險之后才被動地在我國內啟動召回程序。
(四)產品召回對象涉及領域過于狹窄。
我國目前的產品召回對象范圍僅僅限于食品、汽車、玩具以及藥品幾個領域, 范圍過于狹窄,其他許多與消費者身體安全、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領域都還是存在的產品召回制度的缺位,消費者在這些領域無法得到完善的制度保護,特別是日用品,化妝品等可能會導致人身危險的行業存在問題尤為嚴重。在召回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產品召回對象范圍往往涵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消費者得到比較全面的制度保護,相較而言,我國關于產品召回對象范圍的制度規定亟需完善。
二、關于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的召回對象問題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召回對象的核心概念,揭示其本質屬性,形成完整的概念體系。
建立完善的召回對象概念,首先要對缺陷產品本質有合理認識。缺陷產品并非瑕疵產品,產品缺陷不是偶然性缺陷,它并不是單純的產品質量不合格,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質量標準。所謂缺陷產品,是指在設計、制造過程中,在同一批次、型號中出現系統性缺陷的產品,且當時技術水平不足以發現該缺陷,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其次,缺陷產品所引發的社會關系問題所關系到的不僅是單個消費者,而是整個消費者群體,具有著社會性,不能以傳統私法的方式進行調整,需要以政府為主體的一系列機構作為第三方介入,對消費者進行傾向性的全面保護,這也決定了召回對象的范圍應當涵蓋社會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從這兩個方向出發,根本上徹底闡述召回對象的本質屬性,全面并合理地概括缺陷產品的具體特征,才能為立法執法等活動提供充分合理的理論參考。
(二)建立與產品召回制度密切相關的法律體系,提高效力層級與權威性,并專章對召回對象作具體規定。
要改變該制度現行法律散亂,效力層級低的現狀,需通過兩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制定單獨的《產品召回法》,提高法律效力層級,對召回對象等核心概念分章節進行系統規定,輔以部門規章作各個領域的具體實施辦法;另一方面方面,整合現有與產品召回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民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產品召回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使散落在這些部門法的相關條款互相銜接,形成分工明確,結構嚴謹的法律體系。
(三)建立一系列完整的召回對象評價判斷措施。
“只有當產品缺陷的危險程度構成產品危害時,廠商才有必要召回問題產品”,召回對象的評價判斷是產品召回制度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對召回對象的系統性缺陷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判斷,首先要設置缺陷的判斷標準,針對不同類別產品的功能與性質作有區別的具體標準,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測評,并制定出相應的規范的測評程序;其次,還應建立有具備技術條件、權威而中立的檢測機構,從第三方角度公平的對召回對象進行公正評價,為具體的執法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檢測機構應該注重與國際先進的檢測水平接軌,徹底改變之前在缺陷產品評估被動的局面。
(四)根據我國具體國情擴大產品召回對象范圍。
在許多發達國家,對于召回對象的范圍都是盡可能地涵蓋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以美國為典型,“它所采取的是采取了比較原則性的規定,主要是:產品存在著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在遵循這個原則的基礎上,美國的召回對象的范圍貫穿整個社會生活,包括一般的消費品,食品與藥品,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產品,涉及公路交通安全的產品,還有娛樂船、艇及配套設備等。我國也應該結合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將現有的汽車、食品、兒童玩具、藥品這幾個領域擴大到各個涉及到公眾生活各個方面,只要是存在批量存在系統性缺陷,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產生危險,影響生存環境及其他安全危險的產品,都應該列入到召回對象的目錄中,如此才能真正保護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的運行秩序。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的產品召回制度的召回對象方面仍存在著亟待解決問題,立法上也存在空白,為了改變這些漏洞所帶來尷尬局面,維護消費者以及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我們要需要繼續的深入研究,完善健全現有的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實現與國際產品召回制度的接軌。
(作者:重慶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注釋:
康江峰.構建我國自己的“產品召回制度.四川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3
召回制度范文5
建立我國藥品召回保險面臨的困境
(1)建立藥品召回保險的藥品召回制度背景不完善。藥品召回制度和藥品召回保險制度是母與子的聯系。要建立完善的召回保險制度,首先要完善我國藥品召回制度,首當其沖的是要健全我國藥品管理一般法,然而我國的藥品召回制度只有《藥品召回管理辦法》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藥品監督管理法》里對于藥品召回制度卻只字未提。沒有上位法的保障,我們很難保證藥品召回得以強制執行,也就無法保證藥品召回保險制度足以引起藥品生產企業的重視。我國對于藥品生產企業不履行缺陷藥品召回義務的處罰過低,導致藥品生產企業消極對待缺陷藥品召回保險。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履行報告監測義務的最高處以3萬元的罰款。我國《藥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藥品生產企業不積極履行召回義務也只處以最高5萬元以下的罰款或是處以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這樣的處罰有如隔靴搔癢,根本無法威懾藥品企業積極進行召回,當企業的違法成本大大的低于了召回成本,怠于購買缺陷藥品召回保險就成了企業保護眼前利益的選擇。
(2)我國藥品召回保險制度的缺位。我國多年占據世界原料藥生產和出口國“老大”的位置,身為最受歡迎的國際藥品采購地,中國制造藥品也遍布全世界。但相應的伴隨著出口的增加,藥品責任問題也層出不窮,中國藥品企業面臨的召回風險也就越來越大。沒有與發達國家相對應的召回保險制度,使得我國生產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被動地位。相對地,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召回保險制度,在這方面我國顯然涉獵不深,在我國首度推出這種險種的是美國國際集團在我國的獨資財險公司———美亞保險,該公司是于2003年在上海推出這一險種的,其承保范圍僅限于玩具、兒童用品、運動健身器材、家電、家具等。就國內保險公司而言,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涉足該險種。上述召回保險實施范圍小,且都未覆蓋我國藥品行業,至于如何有效地建立我國藥品召回風險轉移制度我們還需進行進一步探索。
(3)藥品召回保險相對主體的局限性。一是投保人方面,企業認知水平低。我國藥品生產企業對藥品召回保險的認知度較低,大部分企業粗淺的認為藥品召回險具有可替代性,認為購買藥品責任險等險種就可規避風險的發生,實則不然,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缺陷藥品召回成本增高,藥品生產企業很有可能承擔意料外的巨額財產損失。并且隨著我國召回制度的建立,系統性缺陷藥品的召回已經成為一種法定義務,就算生產企業消極逃避投保,缺陷問題發生后,生產企業召回缺陷藥品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地,投保可以作為一種風險轉移的方式,可以減輕企業壓力。二是承保人方面,保險公司風險的評估,費率的厘定困難。保險費率是藥品召回保險進行償付的標準,也是保險公司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基礎,并與保險公司的風險承擔息息相關,那么制定正確的保險費率,才能公平地保護保險雙方的利益?,F今我國藥品召回保險處于萌芽階段,投保相對主體對藥品召回保險持保守謹慎態度,也就造成召回保險的投保率低、藥品召回保險的出險率低的狀況,那么藥品召回保險為我國保險公司提供的經驗也就很有限,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缺乏充足的現實數據做參照,費率的制定就變得更加困難。
完善我國藥品召回保險制度的展望
(1)完善藥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規。上位法關于藥品召回制度的空白難以保障藥品召回保險制度的實施。國家法律具有強制性,藥品召回通過法律加以限定,促使企業積極監測報告藥品最新情況,提高企業對召回藥品的執行力,為企業轉移風險購買藥品召回保險創造良好的客觀環境。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藥品安全問題的處罰明顯過輕,無法刺激企業積極履行相應義務。我們應當借鑒發達國家在缺陷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中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加企業違法成本,促進企業積極跟蹤監測藥品流向,履行召回義務,刺激生產企業進行事中預防。生產企業的違法風險一旦提高,企業必然會轉向召回保險,轉移自身因產品缺陷問題所承擔的風險。
(2)發展我國藥品召回保險業務。隨著藥品安全問題的頻繁發生,藥品召回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日漸具有緊迫性。面對著日益增加的市場需求,保險公司應當增設藥品召回保險這一險種,優化資源配置,供應市場需求。投保藥品召回保險,一方面使企業的藥品生產處于保險人的監督之下,促使企業盡早發現產品缺陷,及時采取措施,將企業損失降低;另一方面藥品生產企業在面對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不僅能得到資金支持,還能得到專業的應急策略指導。此外,發展藥品召回保險業務還應發揮國家在調節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鑒于藥品召回保險的特殊性,在建設之初政府可以給與一定的政策扶持或是經濟補貼,比如減少保險稅費,鼓勵藥品召回保險的發展。
(3)提高藥品生產企業責任意識。藥品生產企業應該意識到隨著經濟的發展,召回保險日漸具有同產品責任險具有同樣不容忽視的地位。作為轉移自身風險的一種方式,企業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放棄了對企業穩定長治久安的打算。另一方面,企業應肩負起社會責任,意識到藥品安全對公眾利益的重要性,在藥品問題出現時主動承擔召回責任,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4)厘定科學的藥品召回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厘定對于藥品召回保險的有效建立具有重要作用,理應科學合理。保險費率是保險人按照單位保險金額,向投保人收取保費的標準。費率的厘定方法根據我過現階段召回保險的發展情況采用經驗法是不合時宜的,我國的召回保險剛興起不久,出險率低,倘若通過以往三年的損失經驗數據確定下一個保險期的保險費,不具有科學性。同理,用增減法厘定也一樣,根據損失經驗數據對分類的費率作向上或向下的調整也是無法準確的制定出我國藥品召回保險的費率的。由于召回保險費用的復雜化多樣化,它既包含額外勞務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也包括聘請專業顧問進行危機處理費,那么分類法在我國召回保險中的厘定是不可行的。根據對費率厘定方法的研究,筆者認為,判斷法對于召回保險費率厘定最具有代表性,判斷法又稱個案法,是通過對保險標的的觀察或判斷來厘定費率的方法。也就是說在承保過程中,業務人員采用個案分析法,根據每筆業務承保標的的風險情況和個人經驗,直接判斷出險頻率和損失,進而制定適合特定情況的個別費率。在實際操作中,這是一種當損失風險形式多樣且多變,不能使用分類法時,或者當不能取得可信的損失統計資料時所使用的一種方法。當然,這種方法對于保險業務人員的從業水平要求較高,那么我們應當培養一批具有高素質專業素養的保險人員。
保險費率的厘定市場化,根據市場需求制定費率。在這方面我們大可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提高國內保險公司實力,但我們不能完全照搬發達國家現行風險率進行適用,我們還應該具體考慮我國現存經濟發展和保險業發展的狀況。若保險費率設置過高,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進行賠付的風險過高,不利于召回保險業的起步發展,太低對于藥品生產企業沒有吸引力也是不行的。費率的制定應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狀況,藥品行業發展現狀進行。
召回制度范文6
召回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產品質量保證,它發生的概率很小,在發生前很難對它的可能的范圍、金額作出合理估計;而一旦發生,它又會對制造廠商的損益產生重大影響。召回制度對會計的影響主要涉及召回事件發生前、發生時和發生后.集中在如何對與召回有關的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
一、召回發生前的會計問題
召回發生前又可分為被召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兩個時間段。在產品的生產階段,盡管可能已有設計或結構上的缺陷,但由于產品并未流出,不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因此也就不可能導致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這時,不管生產的產品以后是否召回,都只需按正常的步驟歸集成本和費用,無需任何特別的會計處理。
而在銷售階段,就有很多可供探討之處。因為此時產品已流出企業,如果產品存在質量缺陷,那么以后所有的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出的隱患,就從銷售這一時點起埋下。企業不可能對尚未出售的產品或勞務提供任何擔保,因此銷售時點是召回制度對企業財務會計影響的起點。在銷售時點,企業應當預估確認未來可能的經濟利益流出,即預提可能發生的召回成本,并計入當期的費用。
銷售時預提一定費用的做法符合多項會計原則:從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來看,銷售時預提一定費用的做法預測了未來可能的損失,提供給報表使用者更多決策有用的信息;從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來看,當期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實際支付,都應計入當期損益;從會計的配比原則來看,收入應與相應的成本、費用相配合,企業未來的經濟利益流出是與當期的收入密切相關的;從謹慎性原則來看,也應在召回發生前合理地估計并確認相關費用,起到風險的預警和實際發生時的緩沖作用;從重要性原則來看,召回一旦發生,所涉及的范圍和金額將嚴重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理應采取一系列與召回制度有關的特定的會計程序和。
召回一旦發生,是對企業產品中某種型號產品的全部回收,而事先又不能確知是哪種型號的產品,因此只能對該類產品全部計提一定的準備,以緩沖未來可能的損失。這更像是一種會計上的保險,通過對某類產品按銷售額計提“保險”,并最終使用在該類產品下的某種型號的產品召回服務上。
當明確了企業應在銷售時預估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并計入當期損益,則如前所述,該預提可能發生的召回成本就是一項負債;又因其所支付的對象、金額、時間,乃至是否真正發生都不確定,因此只可能是或有負債。由于這是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支出,如果把它計入產品成本,會高估存貨價值,虛增資產。而且根據上述可知,召回制度對財務會計影響的起點是銷售,因此它只可能計入與該銷售時間段有關的期間費用——營業費用,并在期末財務報表的附注中,對或有負債計提的比例、金額、未來可能的影響等做出說明。
對于具體預估入帳的金額,我們應其他已施行召回制度的國家,在同類產品中發生的時間和金額,并結合我國企業的生產技術現狀、銷售量情況和企業的實際承受力,由財政部門定出指導性的按該類產品銷售額計提的比例。也許持不同意見者會認為,這樣估計違背了客觀性原則。但事實上,幾乎所有的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在多種會計原則或多種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相互權衡后的選擇。在這里以犧牲一定程度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而獲取更多的相關性,并能同時符合權責發生制、配比等多種原則,應該說仍是較為理想的一種選擇。
二、召回發生時的會計問題
在產品實際召回時,相關的經濟業務主要涉及公告費、派遣人員的費用、運輸費、代用品的租借或消耗,以及訴訟、賠償等與召回有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支出。由于在該類產品的銷售時已計提了一定比例的損失準備,作了會計上的“保險”,因此這些支出應當沖減原先預提的“保險”:“或有負債——產品召回準備”,表明在以前認為“可能的經濟利益流出”成為現實。這種沖減在實際上又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原先預提的或有負債足以沖減即期發生的各項召回支出;第二種情況,原先預提的或有負債尚不足以沖減即期的各項支出。
問題在于第二種情況應如何處置超出原計提數的那部分支出。筆者以為需分自愿召回和政府強制召回兩種情形來分別處理。在自愿召回的情況下,企業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品牌效應,向消費者負責,提高顧客滿意度的主動行為,以保持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這種行為從長期來看,能夠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可以考慮作為遞延資產,按新《企業會計制度》,可以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內于未來若干年內分期攤銷。這種做法既符合會計上對資產的定義,也是從會計政策上對企業主動召回這一積極行為的肯定(因為能使企業業績顯得平穩,不至于在當期就確認巨額費用)。而對于政府強制性召回,會計上應要求對超過預提數的部分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這主要是基于既定的法律法規制度,對這部分不足以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支出即期費用化而不能資本化。這樣的會計政策設計,能夠促使企業在有缺陷產品發生,需要召回,而且涉及金額巨大的值況下,從會計政策選擇的有利出發,施行主動召回。
三、產品召回后的
在產品召回后,主要涉及召回產品的維修、改造、修復后出售或回收后報廢。表面上看來,這似乎類似于產成品經檢驗后發現的可修復或不可修復的廢品損失。其實不然。從“廢品損失”帳戶設置的目的來看,是為了加強對生產損失的控制,促使經營管理層及時造成損失的原因。而召回產品的損失歸入“廢品損失”非但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且因“廢品損失”最終攤入生產成本而虛增資產,正常產品成本構成。從發生的可能性來看,廢品損失的發生是較為經常的,而且分散在各批產品中;而產品召回是整批同型號產品的召回,其支出不可能由召回后的同型號產品來分擔。從發生的性質來看,廢品損失是企業在當時的生產技術條件下能夠發現并檢測出的;而召回產品在當時的技術水平下很難被企業所發現并檢測出。因此兩者不能相提并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