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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尖文案范文1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我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規范化,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根據《**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關于貫徹實施<**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核與備案程序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區政府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文件的總稱。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可以根據需要稱“決定”、“辦法”、“規定”、“細則”、“意見”、“通告”等,但不得稱“條例”。
第三條本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是**區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區政府的內設機構、下設機構和非常設機構等單位均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各相關單位認為有關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向區政府申請規范性文件立項,以區政府名義制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四)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和解決的問題。
立項由區法制辦負責審查并報區政府審議確定,確定立項的,應明確起草單位。
第五條區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予以控制。法律、法規、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本區規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復規定。
第六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規范性文件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七條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廣泛聽取相關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和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八條區政府辦收到起草單位送審請示后,屬于規范性文件的,轉送區法制辦進行法律審核。
第九條起草單位報請區政府審議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
(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
(三)起草規范性文件參考的有關資料;
(四)征求意見和調研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區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內容是否合法,與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是否協調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體例結構和文字表述是否規范。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有不同意見的,由區法制辦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協調的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區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區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并將審核后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說明和書面審核意見提交區政府,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未經區法制辦審核的規范性文件,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長辦公會議不予審議。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由區長簽署后,以區政府文件形式,并按照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區政府對規范性文件統一編排文號,編號為“建政規發[年度]××號”。
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應當間隔30天,不足30天的,需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區政府負責,并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區法制辦對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報送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各一式三份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制定依據和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各一份。
頂尖文案范文2
(一)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標準,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有效。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要切實承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帶頭執行現場帶班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二)強化各級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嚴格落實行政首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完善履職報告和點評制度,健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安委會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職領導擔任。
(三)強化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嚴把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關閉和取締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不斷探索創新與經濟運行、社會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監管模式,建立健全與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銀行貸款等方面相掛鉤的安全生產約束機制。
二、著力強化安全生產基礎
(四)嚴格安全生產準入條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和產業政策,強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核準,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未通過安全評估的不準立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取締。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制度。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強化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
(五)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監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強化監測監控、預報預警。企業要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分析,重大隱患要及時報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政府要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動態全程監控。
(六)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在各類企業、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推進三大工業區、出口加工區和有條件的鎮、街整體達標。對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依法予以關閉。加強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審、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七)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實抓好煤(矽)塵、熱害、高毒物質等職業危害防治,切實做好職業病診斷、鑒定和治療。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嚴格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報告未經審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準建設。落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強化職業危害申報,對職業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
(八)加大交通運輸安全綜合治理力度。強化交通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勞動車輛安全管理,嚴格駕駛人資格準入,禁止客運車輛掛靠或變相掛靠運營。規范機動車輛駕駛員培訓考核、機動車輛維修企業的管理,嚴格落實機動車輛登記檢驗、強制報廢、回收管理等制度。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嚴厲整治超載、超限、超速、酒后駕駛、高速公路違規變道、違規停車等違法行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違法行為通報、客運駕駛員“不適崗”名單公布制度。認真開展道路、橋梁、隧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地鐵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繼續強化鐵路、農機安全監管。嚴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強化校車安全監管,推進校車安裝GPS,做到動態監控在線率100%。
(九)加強消防領域的安全監管。全面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大力實施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加強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落實建設項目消防安全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持續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行動,重點整治易燃易爆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三合一”場所、高層建筑、地下空間火災隱患。
(十)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科學規劃化工園區,優化化工企業布局,嚴格控制城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加快城區高風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搬遷。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現狀普查評估,開展地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設施安全整治,繼續推進化工裝置自動控制系統改造。
(十一)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實施非煤礦山主要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落實充填開采標準和規定。突出抓好礦產資源整合,推廣應用中深孔爆破技術和機械化鏟裝作業,加強高階、高陡坡、排水設施的整治及對火工材料的儲存、使用和管理。
(十二)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筑工程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強化參建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信用體系,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嚴厲打擊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等不法行為。持續開展起重機械、高大模板、深基坑、吊罐、腳手架等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點工程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十三)加強漁業生產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推行60馬力以上漁船公司化、協會化安全管理模式,完善海上漁業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建立商漁船通訊互聯機制和海上搜救聯動、獎勵補償機制,推行漁船自動識別、漁港視頻監控、漁船管理信息化等系統建設,推行漁船防碰撞自動識別系統的作用,力爭年底前實現動態監控在線率達100%。嚴厲打擊“三無”船舶和漁船、農用船、自用船非法載客載貨行為,持續開展重點水域、重點船舶、重點時段以及重要設施安全綜合治理,繼續實施渡改橋工程。
(十四)強化其他重點行業安全監管。切實加強煙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安全、液化氣安全、漁業生產、職業病防治、學校安全、特種設備、電力、冶金、有色等行業領域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人員密集場所、大型集會活動等安全制。
四、大力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十五)持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各級政府要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預防、先進技術推廣、宣傳教育、監管能力等投入。企業在年度財務通牒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工傷保險基金專項用于工作事故預防,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十六)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企業必須加快國家規定的各項安全系統和裝備建設,積極推廣應用安全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加快建設“金安”系統。
(十七)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相關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的建設和延續。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鼓勵尾砂綜合利用技術的應用。對技術設備落后、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十八)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應急信息平、應急救援隊伍及裝備、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加快推動江陰工業區應急救援基地建設調研和前期籌備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落實預案報備制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推動應急管理示范單位建設,鼓勵和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五、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和安全文化建設
(十九)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區域聯動等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法制教育,加強日常執法、重點執法、跟蹤執法和聯合執法。強化各級政府特別是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責任,切實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嚴格問責的懲治措施。依法嚴肅查處各類事故,認真落實事故,認真落實事故查處分級掛牌督辦、跟蹤督辦、警示通報、誡勉約談和現場分析制度,嚴肅追究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二十)積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各級政府要建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中心,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常識,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法。新聞媒體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中小學要普及安全基礎教育。加快安全技術人才培養,大力開展企業全員安全培訓,完善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機制。建設安全文化主題公園、主題街道和安全社區,,開展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和安全發展示范鎮街創建活動。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考核
(二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進一步充實基層監管力量,落實監管人員、設施、裝備和經費.重點加強鎮、街基層安全監管機構隊伍建設,鎮街、三大工業區和出口加工區要明確承擔安全監管職責的機構,配備和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監管人員。村居、社區安全監管任務可由農村“六大員”和社區服務相關人員承擔。
(二十二)加強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把安全生產考核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體系,加大各級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和考核力度。
頂尖文案范文3
安檢個人工作自我鑒定范文
為進一步構建服務管理的長效機制,全面、準確地分析昆明機場20XX年各項服務保障工作的開展與落實情況,總結服務質量專項整治工作經驗,更好地開展20XX年服務工作,昆明機場于20XX年12月23日召開服務質量管理委員會20XX年工作總結會。會議由昆明機場張德安副總經理主持,昆明機場領導、集團空港管理部領導及服務質量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領導、聯絡員參加了會議。
會上,昆明機場服務質量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田現江主任對20XX年主要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講評,分析了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提出了20XX年的服務工作要求。馬毅副總宣讀了《昆明國際機場關于對20XX年服務質量專項整治工作先進單位進行表彰的通報》,對昆明機場運行管理中心、安全檢查站、信息技術中心、航空安全護衛部、云南機場地面服務有限公司5家先進單位進行了表彰,魏建國總經理為先進單位頒發了獎牌。昆明機場服務質量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與魏建國總經理簽訂了《服務質量責任書》,將昆明機場的服務管理目標責任細化、分解至各成員單位。
最后,魏建國總經理代表昆明機場服務質量管理委員會作20XX年服務工作報告。魏建國總經理結合20XX年的服務工作情況,對昆明機場的服務現狀進行分析,要求各部門增強憂患意識,深刻認識做好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結合目標任務,分解落實服務質量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創新服務工作措施,深化“誠信機場”創建,提升機場的綜合服務保障能力,做好新機場轉場準備工作。同時,魏建國總經理希望昆明機場全體員工繼續秉承“顧客為尊、服務至善”的理念,凝心聚力、不斷創新,為營造安全、誠信、舒適、溫馨的服務環境,打造云南航空旅游的窗口形象做出積極的貢獻。
安檢優秀工作自我鑒定
作為一個安全員,我有以下看法:
第一,應該認識“責任”兩個字,應該知道作為一個安全管理員必須有什么樣的責任,也就是首先要樹立責任意識。沒有責任就沒有工作的動力,也就沒有了工作的方向。作為一個安全管理員必須有對企業對員工有高度的責任心,必須認識到員工把他們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全部都交付給了我們,我們的工作質量直接關系到員工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以及企業的興衰,可以說責任重大,重如泰山。
第二,應該認識到工作的難度。安全生產工作,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同時要充分認識到,領導把這么重要的工作交給我們,是對我們的信任,是對我們價值的肯定,要知難而上。
因此,我們還必須加強對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術知識的學習。只有這樣,我們的工作才有了依據,才有了準繩,才能知道難在哪里,怎么樣克服這個難。
第三,有了以上的認識和思想上、心理上的準備,我想應該制定一個切合實際的看的見摸得著的工作目標。根據這個目標制定我年度的季度的甚至是每月的工作計劃。這樣,我們的工作就有了具體的指導方向,實現目標也就有了時間表。
第四,作為一個安全管理員,應該有有一套正確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我的認為,行為只是思想和理念的支撐或表現。
現在的安全管理,首先是要解決員工安全意識的問題。人的意識的提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非一日之工。提高員工生產安全意識,是安全生產的根本,是健全安全文化的基礎,是真正能夠實現安全生產投入最少,效果最好的一項工作。這分幾個步驟。首先要加強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讓員工知道違反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縱規程可能就是違法行為;
其次,員工法律意識提高了,就會迫切需要一些安全知識,這個時候我們就應該滿足員工愿望,通過張貼安全宣傳畫、開辦講座,把一些常用的貼近實際貼近生活的安全知識傳授給他們,由于貼近實際貼近生活,容易被接受,效果好;
再其次,從提高員工自我保護意識著手,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安全,歸根到底,就是每個員工不要受到傷害。要告訴全體員工,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護每個員工身心健康。因為事關自身利益,員工容易理解和接受,也就能夠達到提高安全意識的目的;最后,以身邊耳熟能詳的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為教材。提高安全意識,事故案例的教育效果非常明顯,因為那都是活的血的教訓。
要以在社會上影響巨大或者是發生在身邊的生產安全事故為案例,要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如何防范,舉一反三。要把事故責任依據法律法規劃分清楚,要把安全生產事故帶來的危害闡述完整,一定要讓員工心靈受到震撼,切實知道生產安全事故的危害是終身的,是家庭的悲劇所在,是社會安定最大的敵人。
第五,規章制度的執行要嚴而有度,獎罰要分明。記得20XX年初,我在XX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時,課上一位老師講的一個故事,讓我感慨頗深。他說我們舉世聞名的三峽工程建設,工程質量進度均堪稱世界一流,然而就是安全生產管理搞不好,與如此一流的施工建設不相適應,于是請來日本安全管理方面的專家。
專家在查看了所有的安全規章制度后又去了施工現常結論是,制度很齊全,很規范,就是執行不到位,現場施工人員連安全帽都戴不好,還談什么安全管理。這為老師說他當時在場,臉都紅了。我們又何況不臉紅呢?安全規章制度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的細化,是保證安全的基本準則,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的有力武器,如果執行不嚴或者不執行,就沒有什么價值和意義,安全管理就是一句空話。
然而,執行還有一個“度”的問題,這全靠現場安全管理員的智慧。前面說了,人的意識的提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非一日之工。老員工和新員工不一樣,大學生和初中生不一樣,有經驗的和沒有經驗也不一樣,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不能一概而論。
還有獎罰要分明。獎罰都是一種手段,目的是通過激勵和處罰來提高員工的生產安全意識,達到安全管理的目標——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獎是對于那些積極支持參與生產安全工作,安全意識有進步的員工,那怕是一點點的進步,都應該給予獎勵鼓勵;罰是罰那些屢教不改、有故意違章行為的,罰就要罰到有切膚之痛,才能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要多獎少罰。
第六,作為一個安全員,要經常性的深入施工作業現場,找出主要危險源之所在,通過分析找出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無的不安全狀態之根源,提出對策。對于不能解決的應當報告領導和上級部門,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立即排除或撤除作業人員,要確保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人身傷亡事故,做好領導的安全顧問。
第七,作為一個安全員,要深入到員工群眾當中去,與員工群眾打成一片,團結號召員工參與到安全工作中來,要擺正位置,擺脫因“管”而管的束縛,不要隨意把“管”字上的責任丟掉,搖身一變,成了“官”。所謂安全管理,我的認為就是安全監督、協調、指導、幫助和服務。
第八,要爭取得到各級領導和黨、工、團組織的支持,充分發揮領導權威和黨、工、團組織優勢,把組織工作與安全生產有機結合起來,組織工作有了
切入點,有了實質內容,安全生產工作同時也搞上去了。
我想,通過以上的點點滴滴,員工的安全素養和安全意識肯定會得到提高,員工肯定都能積極的參加到安全生產工作中來,每個員工都會成為一個合格的安全員。這樣,我們所有的安全就有了保障,我們的工作才能叫做有成效,我們的企業才能在符合現代安全管理的要求,才能更上一個新的臺階,才能在嚴峻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有關于安檢工作自我鑒定
回顧本人在20XX年的工作,雖有一些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現就本人在20XX年的工作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一簡要總結:
1、加強對新進場職工安全教育工作:在職工未進場前給勞務隊安全員要求,職工進場后及時將職工人員化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上報項目部后,我與勞務隊安全員將職工進場安全教育的時間商定后在項目部會議室分班組對職工進行進場安全教育并對職工進行安全及消防考試,我負責將對職工教育資料及影像資料進行保存。
2、做好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在各分部分項施工前結合相關規范要求及施工現場環境和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交底,并由總工進行審核后下發給各勞務隊。安全交底主要針對勞務隊安全員,在安全交底中注明勞務隊必須再次給各班組進行交底,然后在施工作業中監督班組作業人員是否能夠按照項目部下發安全交底進行作業。
3、安全資料:按照河北省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及相關規范要求對安全資料進行收集及整理,安全資料共有12項,按照安全資料要求定期對各分部分項進行安全檢查,并要求勞務單位按照安全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勞務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復查。
4、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及現場文明施工情況:在對現場進行安全巡視中主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并制定施工現場重大安全危險源清單,如基坑支護、腳手架、塔吊等進行重點監控,現場臨邊防護、預留洞口、電梯井防護、樓梯防護、現場臨時用電在每天上班前進行檢查。
因唐山地區平時風比較大,在風大的時候及時通知勞務隊安全員禁止高空作業和臨邊作業并塔吊司機,防止在大風中作業和吊運大型材料時發生安全事故,在夏季注意職工高溫作業和冬季防火情況。在日常巡視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處及時通知勞務隊進行整改并給勞務隊下發安全隱患通知書,并要求勞務隊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如未能整改完畢的將對勞務隊進行經濟處罰,加強對勞務單位落實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努力將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中,但在各別時候勞務隊不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整改時下發停工通知單,在日常工作中得到了經理的幫助和大力支持下我的工作得到了實質性的進展。
5、職工宿舍及生活區衛生:由于職工宿舍管理難度大,各勞務單位在宿舍管理方面比較薄弱,宿舍及生活區衛生環境差,電線私拉亂接現象比較嚴重,職工使用電飯鍋、電飯煲做飯及冬天使用電暖氣及電褥子現象比較嚴重。
為了將職工宿舍及生活區衛生管理好,在項目部領導的大力支持及決策下,加大了對職工宿舍及生活區的管理力度。要求勞務單位按月每天安排專人對生活區公共區域進行打掃,對職工宿舍采取不定期安全及衛生檢查。經過多次檢查和整改,職工宿舍和生活區衛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存在著問題。
明年我將繼續加大對職工宿舍和生活區管理力度,逐漸將職工宿舍和生活區管理好,給現場作業職工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6、安保工作:在20XX年9月23日經理召集項目部安全員、棟號長會議,并在會后簽訂安全崗位責任制,在會上經理要求我兼管安保工作,在我兼管的幾個月中,發現安保工作存在一些問題,如監控室對監控觀察不夠細致,監控攝像頭移位后沒有及時匯報,各門口保安人員對進出車輛及材料進出場手續不完善,對各自管轄的區域不太負責,經常出現一些問題。經常組織保安隊長及保安開會,總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如何預防一些經常發生的事情,但到會后落實起來比較困難。還望領導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
7、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在20xx年,本人雖在工作中能夠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但也存在以下不足:
7.1、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部分安全資料不完整,填寫沒有針對性,施工現場安全防護不到位、施工現場清理不到位、材料碼放比較混亂、消防滅火器時常尋在短缺、腳手架剪刀撐搭設不到位、腳手架底部架板有的鋪設不嚴密,模板存放存在獨腿及板靠板現象、施工現場用電混亂,外電梯防護門關閉不嚴,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沒有達到項目部及相關規范要求、職工宿舍及生活區衛生情況較差,項目部及勞務單位各別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要求不嚴,有的地方沒有按照項目部領導及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規范要求進行管理。
頂尖文案范文4
一、鑒定主體的重新確定
1.鞏固現有檔案鑒定主體。我國檔案鑒定工作的主體主要是“三結合”,即:文書部門人員、檔案人員以及有關領導。這種鑒定主體的結構很好地將檔案鑒定工作置于了三保險的地位?!暗鞘聦嵣?,這種三結合的檔案鑒定主體并沒有真正地發揮它們的作用,我國現階段的檔案工作還是‘兩結合’的階段,即檔案人員和文書業務人員來完成的?!北M管在理論上提出檔案領導者要指導檔案鑒定工作,甚至我國還成立檔案鑒定司和專門的檔案鑒定委員會來為檔案鑒定工作提供專業的指導意見,但這些鑒定司和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在現實工作中并沒有真正地發揮出來。比如說他們制定的鑒定工作的法規性文件的可行性遭到質疑,他們劃分的檔案保管期限表的操作性遭到不少的反對等等。我國現有的檔案鑒定主體模式是健康的,但執行起來卻是事與愿違的,我們要鞏固好檔案人員和文書人員的鑒定工作,更要加強檔案鑒定領導者的指導作用。只有這樣,檔案鑒定工作才能避免成為檔案文化產業建設的薄弱模塊。
2.引進新的檔案鑒定主體成員。一是相關領域的專家。這是指對這一領域熟悉的人員組成的代表團。比如說科技檔案館要對航天模型相關的檔案進行鑒定時,我們要在地區內將這方面的專家集中起來,選取適合的人選作為檔案鑒定的參謀人員,再比如說綜合檔案館要進行歷史檔案的鑒定時,也應該聘請地區的社會學研究人員來提供建議,對一些難以判斷的檔案,甚至要遠程地請一些專家進行協助。二是普通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永遠是檔案的利用主體,按照檔案文化產業的說法,他們是檔案文化產品的消費者,因此,他們在檔案鑒定中的角色地位是不能被忽視的。具體做法是將需要鑒定的檔案在它所能公開的范圍內進行公示和征求鑒定意見。比如說檔案館有一份已經拆除的普通民房的建設圖紙,按現有的檔案鑒定工作,到期之后,這類檔案就沒有保存價值了,應該進行銷毀。但是如今的檔案文化產業觀念的提出,為解決到期應銷毀,但是對社會又沒有危害的檔案提供了新的處理模式,可以將這類檔案進行網絡公示,尋找需要這份檔案的人,由公眾來鑒定這份檔案是否仍需要保存,該怎樣保存。如果能為這類檔案找到真正的需求者,那么檔案館不僅可以減少一筆檔案銷毀費用,還可以從中收取一定的檔案轉讓費。當然,對這項工作要慎之又慎,這在下文的檔案鑒定方法的創新中,筆者將進行詳談。
二、鑒定原則與標準的調整
1.重視發展原則。發展原則是指“檔案鑒定一定要考慮到檔案利用的因素和檔案,不僅從今天,而且從明天的角度來評價文件”。它包括兩個相互聯系的方面,一是鑒定要著眼于檔案價值關系的發展,即檔案價值會因為所處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的變化;二是鑒定及其標準本身,這是指根據社會的發展,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對檔案鑒定提出的要求,檔案鑒定標準和原則會做出相應的變革,發展的觀點就要求檔案鑒定工作要以發展的觀點迅速習慣新要求,做出適合社會發展需要的鑒定工作。發展的觀點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和方法,是適應當今社會需求的檔案鑒定原則。檔案文化產業對檔案鑒定提出的要求,正需要這樣的原則來把關,因此,毫無疑問,我們要重視發展原則。具體做法就是在鑒定每一份檔案文件時要應用發展原則,聯系社會發展規律和文件價值發展規律,判斷檔案可能存在的價值,除了判斷檔案的參考和憑證價值外,還要注意把檔案的文化價值融入其中,即要判斷每份檔案是否有可能成為檔案文化產品,或者是否有可能成為檔案文化產品中的一個元素。這是對檔案鑒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更加注意運用發展的觀點,做出科學的預測和判定。
2.強化效益原則。效益原則是“指在分析檔案時要考慮到收益與付出之比,只有當檔案發揮的作用超過因保存檔案所付出的代價時,才能判定其具有保存價值?!痹撛瓌t所強調的保存檔案所付出的代價是指檔案的整理費用、提供費用、保管費用等,而它的效益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是最直接的效益,是指檔案所能帶來的直接物質產出和經濟收入,而社會效益是指檔案能帶來的政治效益、公益效益、文化效益等。從我國檔案鑒定工作的現狀出發,很容易發現我國一直以來比較重視的是檔案的社會效益,檔案的經濟效益長期以來處于被忽視的地位,因為人們總是將檔案限于公益文化事業,檔案館是公共服務機構,總覺得這是一個不應該有經濟收入的場所,這種思想不適應我國現階段的檔案文化產業的建設,是急需更正的一種思想。
3.強調社會需求標準。社會標準是指“檔案鑒定時要分析主體本身和主體(指檔案利用者)需要,以對檔案價值及其價值關系做出科學的判斷。”它要求依據社會對檔案的需要進行分析,將社會需要方向、社會需要面、社會需要時間作為鑒定檔案價值的標準。這是一項十分合理的檔案鑒定標準,但是一直以來,它的地位一直處于檔案屬性標準之下。不管是文書部門還是檔案人員在鑒定檔案時都是先依據檔案屬性的標準,根據檔案的來源、內容、名稱、文本、載體形式等進行鑒定,然后再考慮到檔案的社會需求,這種鑒定的做法雖然有利于檔案的完整性和可讀性,但是會導致鑒定出來的很多檔案并不是社會真正需要的,也會使很多社會需要的檔案在這種鑒定之下被排除了。因此,我們應該先對檔案的社會需求進行鑒定,只有那些社會有需要的檔案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鑒定,同時,對那些社會需要,而檔案原件本身又存在破損或其他問題的,也不能放棄,而應該盡力恢復它的原貌,無法恢復的,也應該將其留存下去,以待后人來恢復。
三、鑒定內容的改善
1.改進歸檔和進館鑒定。歸檔和進館鑒定分別是檔案鑒定工作的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它們鑒定出的檔案質量如何直接影響著我國檔案館保存的檔案質量,因此它們是檔案鑒定中重要的環節。當前,我國檔案的歸檔鑒定主要是由文書部門的人員決定的,他們的判定主要是本單位的需求出發,將對本單位有用的檔案列入歸檔范圍,而檔案的進館鑒定一般是針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這些檔案在進館后一般不能立即開放,他們都有一定的保密期。這樣,我們發現,檔案無論是在檔案室階段,還是在檔案館階段,都不能及時地被公眾所利用,公眾能利用的檔案大多數為歷史檔案和能用于參考憑證的檔案,而這樣的鑒定使得檔案的文化價值被湮沒了,檔案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可能性,在此就被掐斷了。因此,檔案的歸檔鑒定和進館鑒定的改進是勢在必行的。具體來說,在進行歸檔鑒定時除了要從本單位的需要出發外,還應該從社會需求的角度出發,將社會需要的檔案也列入歸檔范圍,同時要將能公布的檔案及時公布,甚至可以將一些不會造成危害的檔案就在檔案室階段通過檔案館授權進行開放,這樣,保證了檔案的時效性,保證了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保證檔案文化產品的繁榮。
2.加強解密鑒定。我國《檔案法》規定,我國的檔案到保管期限的時候要進行解密和降密工作,將其在第一時間公布于眾。但事實上,我國的檔案鑒定工作者由于多種原因,并沒有按照這個規定來做。常常是一份檔案的第一次密級就是其終身的密級,不解密,也不降密,這對我國檔案的信息開發和檔案文化產品的開發極其不利,是對我國檔案文化產業的極大阻礙。為此,新時期的檔案鑒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重視檔案的解密工作,第一時間將檔案進行降密、解密,給檔案一個恰當的密級,要讓能公之于眾的檔案在第一時間呈現在公眾面前。只有這樣,檔案保管工作才有意義,試想,檔案要是解密出來后已過了利用的時間,社會對其已沒有需求了,我們一解密就送去銷毀,之前那些投入在這些檔案上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該如何進行結算,為了避免這樣的浪費,有必要將檔案的解密和降密工作時時放在檔案鑒定工作的重要位置,這也是檔案文化產業的強烈要求。在檔案解密和降密工作時,還應該遵循《檔案法》第十四條規定:檔案“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比绱艘粊恚瑱n案解密和降密工作才能又好又準的完成,才能讓社會大眾滿意。
3.慎對存毀鑒定。存毀鑒定主要是指針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的一種鑒定。保管期限是直接決定一份檔案生命長短的重要依據,是在鑒定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我國現在的檔案保管期限表有五種類型,其中最新的2006年通用檔案保管期限表將檔案劃分為兩大部分的檔案保管期限,一是永久二是定期的,定期當中又分為10年和30年等。這種保管期限的規定是比較粗略的,對于很多檔案的保管期限的鑒定缺乏指導和借鑒性。尤其在檔案文化產業興起的時候,它的不足就更加明顯了,對此,在檔案存毀鑒定時,要十分慎重。筆者認為,一份文件的保管期限不應該只有一種,即檔案文件的保管期限可以隨著它的價值的變化而發生變化。例如,一名普通講師的講義最多的保管期限就是20年,但是當這位講師成名了,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他的講義就不再是保管20年了,而是有可能保存50年,甚至是永久,后人對其研究,進行他的個人傳記的撰寫和出版,定然要利用到他生平的檔案,這時的檔案的文化價值就發揮出來了,而這些出版物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檔案的文化產品。因此,應該完善保管期限,要細化保管期限,這樣對于存毀鑒定時才有切實可靠的標準,才能避免誤銷重要檔案,將檔案的文化價值流之于東海。
四、完善檔案鑒定的運行機制
1.創新鑒定方法。我國目前的檔案鑒定的基本工作方法有直接鑒定法和間接鑒定法,而常用的工作方法是經驗類比法、綜合分析法和定性定量互補法,還有就是檔案鑒定工作的運行方法,包括結合進行法、分頭鑒定集體會診法和抽樣鑒定法。這些鑒定方法都是在我國長久的工作經驗之中總結出來的,是實用性極強的檔案鑒定方法,它們仍然適用于現階段我國檔案的鑒定工作,包括檔案文化產業浪潮下的檔案鑒定也需要這些方法來提供保障。但是,我國現階段的這些方法仍然存在漏洞,它們并不能將每一份檔案的價值都鑒定得清清楚楚。比如說那些保管期滿的檔案,我們僅僅憑借檔案工作人員的鑒定是不能夠完全意識到檔案的價值的,畢竟個人的見識是有限的。檔案在鑒定的方法中應該有所創新,即將那些保存期滿,準備銷毀,同時又不具備保密性質的檔案在網絡上,或者是檔案期刊上、報紙上進行專門的公示,向廣大的人民群眾征詢鑒定意見,這將是對檔案的一個較為保險的鑒定方法,它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誤銷,同時也讓檔案館和公眾接觸的機會上升了,也從一個方面提升了社會的檔案意識。
2.完善監督機制。一是加強外部監督。即鑒定工作開展時盡可能地聘請專業領域內的代表來提供意見,同時,每一次的鑒定工作都應該盡可能地向公眾公布,讓公眾知道鑒定工作的進度和情況。二是完善內部監控。內部監控制度一般認為有制度監控、組織監控和銷毀監控。制度監控是指建立相應的政策措施來規范鑒定工作的,這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做到的地方;組織監控是指檔案鑒定工作必須是有組織有領導的行為,要保證檔案鑒定是有條理的工作,而不能混亂無序,像一盤散沙;銷毀監控是指銷毀檔案要按照嚴格的銷毀程序,不能有絲毫的馬虎行為,保證銷毀工作不出紕漏。只有在社會公眾的監督下,完善制度的保障下,檔案工作人員認真執行的情況下,檔案鑒定工作才能在正軌上前行,才能適應社會不斷變化的需求。
注釋及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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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檔案的進館鑒定工作要做到三點:第一,全面地分析影響文書檔案第二價值的各種因素;第二,利用盡可能多的鑒定主體來全面、準確認識文書檔案的價值;第三,具有前瞻性或預測性。換句話說,文書檔案進館鑒定要求鑒定主體具有多層次性、鑒定標準具有多樣性,鑒定方法具有預測性。
一、文書檔進館鑒定主體具有多層次性
文書檔案具有多維性特點,這個特點要求文書檔案進館鑒定的主體具有多層次性。文書檔案價值特點的第一個表現:從利用主體上看,同一份檔案對不同的利用主體有不同的利用價值。因為文書檔案價值鑒定必須是建立在鑒定人員對文書檔案價值的準確性和全面性的認識之上,因此就文書檔案的進館鑒定要認識到文書檔案對不同的利用主體的價值。因為個人看待問題的片面性,所以只有更多的鑒定人員參與到文書檔案的進館鑒定,才能更為全面地認識到同一份文書檔案對不同的主體的利用價值。
文書檔案價值相對性特點的第二個表現體現了文書檔案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有不用的表現形態。在其現行期主要表現為對形成機關的第一價值,在其非現行期,主要體現的是對社會公眾的第二價值。因為文書檔案在不同的運動階段體現著不同的價值,而這些價值的利用主體又是不同的,因此文書檔案價值鑒定應該根據其價值形態的不同而分不同的階段。在文書檔案的進館階段,因為它是關涉到社會公眾的利用,關系到文書檔案的第二價值的發揮,因此,鑒定人員應當能全面地社會和公眾的立場上去判斷文書檔案的保存價值,文書檔案進館鑒定的主體應當多層次性。
二、文書檔案進館鑒定標準的復雜性
文書檔案價值具有相對性。文書檔案價值的相對性特點要求文書檔案進館鑒定的標準具有多樣性。
文書檔案價值的相對性,是一份文書檔案價值對其它文書檔案價值大小的相對性。從實際情況中文書檔案對不同利用者的價值是相對的,并且在一定情況下,某些文件的保存價值和保管期限可以相對地提升或降低。
文書檔案價值的相對性表現為:
(一)文件形成者社會職能的不同,同一類型的檔案的保存價值不盡相同;(二)文件形成者社會地位的不同,同一類型的檔案的保存價值不盡相同;(三)因檔案內容的不同,檔案的保存價值不盡相同;(四)檔案所在全宗的完整性不同,檔案的保存價值不盡相同。因為文件形成者社會地位的不同,同一類型的文書檔案的保存價值不盡相同,這說明了文書檔案的來源對文書檔案保存價值的影響。同一類文書檔案,社會地位高的相對價值比社會地位低的高。因此,在文書檔案進館鑒定時,文書檔案的來源也應當是價值鑒定的標準之一。文書檔案的內容極為重要,沒有內容的就不是檔案,因此文書檔案的內容文書檔案進館鑒定的重要標準。鑒定文書檔案的價值,要考慮這份文書檔案是否很重要,它是否是獨特的,還要考慮文書檔案的內容是否過時。文書檔案內容的上述要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文書檔案的相對價值。例如若一份文書檔案的內容非常重要,但它的內容已經包括在其他文書檔案當中,那這么文書檔案的相對價值是下降了的。
一個完整的檔案全宗能很好地維護一個立檔單位的歷史面貌。不完整的檔案影響著文書檔案的價值。一個不完整的全宗里的文書檔案或者一份不完整的文書檔案都不能很好地維護立檔單位的歷史面貌。來源原則是檔案工作的指導性原則,文書檔案進館鑒定要尊重全宗的完整性,把文書檔案的完整性程度考慮在文書檔案價值標準之內。
上述所見,文書檔案客體的多方面屬性及其它影響文書檔案永久保存價值的因素導致文書檔案對不同的利用主體有著不盡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價值。文書檔案價值的相對性特點要求進館文書檔案價值鑒定要綜合考慮文書檔案的內容屬性、文件形成者的社會職能、社會地位、文件所在全宗的完整度以及等對文書檔案永久保存價值的影響。
三、文書檔案進館鑒定的方法問題
文書檔案具有潛在性的特點。文書檔案的潛在性特點要求文書檔案進館鑒定具有一定的預測性。
文書檔案的潛在性特點表現在:
第一,文件一產生后首先對之所以要形成文件的社會活動提供證據,它最先服務于其行政者,這時文件對其行政者就具備了憑證價值。文件活動開展階段對形成機關所具有的憑證價值是顯性的。隨著活動的結束,文件的現行期也就結束,這個時候文件馬上進入其非現行階段。此時,文件對形成機關的日常工作中的價值卻是不確定的,因此文件在活動結束后在即將進入檔案室保存時它對本機關的利用價值是具有潛在性的。
第二,在文書檔案向檔案館移交之前,如果文書檔案還沒被社會利用,那么此時文書檔案對社會的利用價值也是具有潛在性的。
因為文書檔案的第二價值是潛在的,所有文書檔案潛在價值的大小是需要通過預測的。文書檔案保存價值的大小,不是由個人或者某些自然規律來決定的。判斷文書檔案是否具有永久保存價值,除了要分析檔案的信息內容等檔案客體本身的因素外,還要對不同的利用主體的利用需求以及有什么樣的需求進行預測。這就要求在文書檔案的進館鑒定中,要利用一種具有預測性的方法來進行評測;同時,不能在特定的時間點給文書檔案隨意定以確切的保管期限。因此那種在文書檔案形成一年后在機關檔案室階段就隨意確定文書檔案的永久保管期限的做法是不對的。
文書檔案進館鑒定的鑒定方法需要具有預測性,所以僅僅分析檔案客體本身是不夠的。同時,那種通過直接分析文書檔案內容,根據人的意志直接確定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的定性分析的鑒定方法,顯得太隨意的。因此,只有通過全面分析影響文書檔案永久保存價值的各種因素,加以人的全面預測的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的方法,才是文書檔案進館鑒定的可取方法。在這里,我們可能會反問,如果不經過合理推測的鑒定方法就是對檔案保管期限劃分不合理。
理論上,機關要根據本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機關的《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如果機關的《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表中關于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到底有沒有經過合理的推測,那它就不能很好地指導機關檔案室階段的文書檔案價值鑒定。一般情況下,因為文書檔案的第一價值是對形成機關的價值,文書檔案的第一價值發揮的時間沒有比其第二價值發揮的時間長,因此相對來說,文書檔案第一價值的評測比其第二價值的評測更容易,文書檔案第二價值的鑒定就要比其一價值的鑒定的預測性要求更高。
參考文獻:
[1]潘連根著:《文件與檔案研究》: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年6月版。
[2]汪孔德著:《檔案鑒定研究》,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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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企業破產案件管轄
第一條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關于破產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第五條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第六條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第八條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債權的真實性;
(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的比例;
(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第九條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條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第十一條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一)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二)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
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并在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破產受理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寫明:破產申請受理時間、債務人名稱,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二)在債務人企業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處理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財產;
(三)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
(四)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債務人的結算活動,并不得扣劃債務人款項抵扣債務。但經人民法院依法許可的除外。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會計報表、債權債務清冊、企業資產清冊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外,還應當于三十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內容同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可以隨即進行破產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管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企業監管組主要負責處理以下事務:
(一)清點、保管企業財產;
(二)核查企業債權;
(三)為企業利益而進行的必要的經營活動;
(四)支付人民法院許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工作。
企業監管組向人民法院負責,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監督。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二)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后,終結訴訟。
(三)尚未審結并有其他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四)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三、關于債權申報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
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關于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第二十六條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和解協議系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二十八條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如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系國有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四章的規定,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申請應當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提出。
企業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股東會議可以通過決議并以股東會議名義申請對企業進行整頓。整頓工作由股東會議指定人員負責。
第二十九條企業整頓期間,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實施整頓方案的人員應當定期向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報告整頓情況、和解協議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企業整頓期間,對于債務人財產的執行仍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五、關于破產宣告
第三十一條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
(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
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
(三)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四)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后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開進行。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破產宣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到庭。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當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限定其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開戶銀行時應當附破產宣告裁定書。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當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債務人虧損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破產宣告時間、破產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的保護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第三十七條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第三十八條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六、關于債權人會議
第三十九條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
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剝奪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于其受償的決議。
第四十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
第四十一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規定第十七條確定的工作外,還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擬訂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議程;
(二)向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必須到會;
(三)向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代表發出通知,要求其派員列席會議;
(四)通知破產清算組成員列席會議;
(五)通知審計、評估人員參加會議;
(六)需要提前準備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條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三)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四)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五)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討論并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討論內容應當記明筆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表決。
以上第(五)至(七)項議程內的工作在本次債權人會議上無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債權人會議繼續進行。
第四十三條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對前款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委托人出席債權人會議,并可以授權人行使表決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六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又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當在發出會議通知前三日報告人民法院,并由會議召集人在開會前十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七、關于清算組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第五十條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二)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三)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四)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五)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報告;
(八)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九)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匯報工作。
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接受債權人會議的詢問。債權人有權查閱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事項;清算組的決定違背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定。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對破產財產應當及時登記、清理、審計、評估、變價。必要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保全。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破產企業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權利如不依法登記或者及時行使將喪失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或者行使;對易損、易腐、跌價或者保管費用較高的財產應當及時變賣。
八、關于破產債權
第五十五條下列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第五十六條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
第五十七條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動工)的勞動報酬,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
第五十八條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
職工向企業的投資,不屬于破產債權。
第五十九條債務人退出聯營應當對該聯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聯營企業的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第六十條與債務人互負債權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請求行使抵銷權,抵銷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得到確認;
(二)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均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
經確認的破產債權可以轉讓。受讓人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債務人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一條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可以作為破產債權。
第六十三條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或者否認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清算組提出。債權人對清算組的處理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
九、關于破產財產
第六十四條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六十五條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債務人分割所得屬于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當就其應得部分轉讓,轉讓所得屬于破產財產。
第六十六條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第六十七條企業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對價,該財產仍屬于破產財產。
第六十八條債務人的財產被采取民事訴訟執行措施的,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尚未執行的或者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在該企業被宣告破產后列入破產財產。因錯誤執行應當執行回轉的財產,在執行回轉后列入破產財產。
第六十九條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財產。
第七十條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于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七十一條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七)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八)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九)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第七十二條本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的財產,財產權利人有權取回。
前款財產在破產宣告前已經毀損滅失的,財產權利人僅能以直接損失額為限申報債權;在破產宣告后因清算組的責任毀損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
債務人轉讓上述財產獲利的,財產權利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等值賠償。
十、關于破產財產的收回、處理和變現
第七十三條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后強制執行;
破產企業在境外的財產,由清算組予以收回。
第七十四條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其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之日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產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七十五條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
第七十六條債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應當一并納入破產程序進行清理。
第七十七條債務人在其開辦的全資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應當予以追收。
全資企業資不抵債的,清算組停止追收。
第七十八條債務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收益應當予以追收。對該股權可以出售或者轉讓,出售、轉讓所得列入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股權價值為負值的,清算組停止追收。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開辦的全資企業,以及由其參股、控股的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需要進行破產還債的,應當另行提出破產申請。
第八十條清算組處理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未辦理土地征用手續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在該集體范圍內轉讓。
第八十一條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已經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給個人的,不屬于破產財產。未進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組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向職工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具備房改條件,或者職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由清算組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的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福利性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作為破產財產分配。
第八十三條處理破產財產前,可以確定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債權人會議、清算組對破產財產的評估結論、評估費用有異議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的市場價格無異議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不進行評估。但是國有資產除外。
第八十五條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托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依法不得拍賣或者拍賣所得不足以支付拍賣所需費用的,不進行拍賣。
前款不進行拍賣或者拍賣不成的破產財產,可以在破產分配時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債權人對清算組在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中對破產財產的估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第八十六條破產財產中的成套設備,一般應當整體出售。
第八十七條依法屬于限制流通的破產財產,應當由國家指定的部門收購或者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一、關于破產費用第八十八條破產費用包括:
(一)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二)破產案件的受理費;
(三)債權人會議費用;
(四)催收債務所需費用;
(五)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預收案件受理費。
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由債權人支付。
第九十條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第九十一條破產費用可隨時支付,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根據清算組的申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二、關于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九十二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后,由清算組負責執行。財產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
第九十三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供破產分配的財產種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
(二)債權清償順序、各順序的種類與數額,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的數額和計算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還應當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三)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四)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五)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進行追加分配的說明。
第九十四條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可以進行債權分配。債權分配以便于債權人實現債權為原則。
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五條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后提存價款,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后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后,債權人仍未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十三、關于破產終結
第九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報告分配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組的報告和終結破產程序申請后,認為符合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九十七條破產程序終結后,由清算組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破產程序終結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處理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組成員。
第九十八條破產程序終結后出現可供分配的財產的,應當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財產,除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外,還包括破產程序中因糾正錯誤支出收回的款項,因權利被承認追回的財產,債權人放棄的財產和破產程序終結后實現的財產權利等。
第九十九條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企業的帳冊、文書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組移交破產企業上級主管機關保存;無上級主管機關的,由破產企業的開辦人或者股東保存。
十四、其他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發現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建議,對該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破產企業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致使企業財產無法收回,造成實際損失的,清算組可以對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發現企業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的,應當將有關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材料,移送相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破產企業的主要責任人員限制其再行開辦企業,在法定期限內禁止其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在破產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通知其糾正;不予糾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