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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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范文1

(一)受益小微企業數量及減稅金額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受益小微企業數量大幅增加,小微企業減稅金額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11年11月起,當年國家將營業稅起征點提升到2萬元以后,全國有924萬戶個體工商戶不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減輕稅收負擔約290億元。2013年8月1日后,國家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不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為2000萬戶小微企業降低了納稅成本。2014年,全國約有246萬戶小微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共計減免101億元,其中優惠政策受益面達到90%;對2200萬戶納稅人實行減免增值稅和營業稅,增值稅減免307億元,營業稅減免204億元,三種合計減免稅款共計612億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業在90%以上,減免稅額51億元,共有2700萬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減稅189億元,兩方面政策共計減稅240億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國稅系統所轄的45.08萬戶小微企業中,有15.63萬戶享受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實際受惠面達到100%,小微優惠減免稅額共計3.92億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嵐縣共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納稅人辦理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768戶次,減免稅款193878.3元,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受惠面達98%以上;2015年全年,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2015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減稅100多億元,科技成果轉化免征增值稅72億元。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明顯減,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二)促進小微企業就業人口增加

從國家稅務管理部門的數據信息來看,我國小微企業可以吸納2億多人就業,其中小微企業主達到了5558萬人,雇傭員工達到了1.5497億人,占就業總人數的27.5%,我國七成以上城鎮居民和八成以上農民工被小微企業吸納就業。2013年7月,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業和再就業人員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業,解決了我國1.5億人口的就業問題,小微企業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安置新增就業人員的主要途徑。

(三)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以來,我國企業市場經濟活力有效增強,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新登記企業在三次產業中的數量分別為21.5萬戶、64.7萬戶、357.8萬戶,其中,第三產業比2014年增長24.5%,大大高于第二產業6.3%的增速,2015年我國新登記企業中96%屬于小微企業,第四季度小微企業周年開業率達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國新登記市場主體301.1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10.7%,注冊資本8.8萬億元,增長68.9%,除企業外,全國新登記個體工商戶187.7萬戶,小微企業開業率達71.4%,此外,新登記企業產業結構實現逐步優化,前三個月,第三產業企業新注冊86.2萬戶,同比增長27.4%,占新注冊企業總數的八成以上。

從短期看,優惠政策會使稅收收入出現下滑,不過長期來看,會增強企業經濟實力,積累企業稅源。與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實力的逐步增強相對應,企業對稅收和經濟的貢獻率也將不斷提升。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中的問題

綜上所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行對減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小微企業難以界定,真正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優惠政策

符合相應要求和條件的小微企業認定難度比較大。目前,雖然我國稅法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要求和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偏低,各級規范性文件過多。例如,由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對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中,對小微企業的確定標準相對籠統,而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則更為狹義。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門對小微企業認定標準上理念和利益沖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業僅成為一種宣傳層面的熱點。另外,在統計口徑上,目前我國一般只對規模以上企業進行統計,往往忽略小微企業,這也從另一個側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業的地位;同時,這也導致了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全面反映我國經濟構成,影響了有關研究的開展與決策的制定。在現實征管中,角度不同,對小微企業的標準認識也不一樣,導致基層稅務人員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時產生模糊認識,影響稅法的一致性,在實際執行中難以貫徹落實,以致真正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優惠政策。

(二)流轉稅起征點低,臨界點享受減稅差別較大,易造成不公平現象

在實際工作中,不同起征點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區別較明顯,比如,有兩家小微企業,甲月銷售收入為30000元,乙為30001元,那么,企業甲會由于沒有達到起征點不納稅,企業乙則需全額計稅。雖然,甲乙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差別不大,但邊際效應卻很明顯。另外起征點較低的問題對小微企業來說減稅效果不明顯。相同的問題也存在于小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中。

(三)納稅人對優惠政策知曉不足,影響執行效果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的內容較為復雜性,其變動性和程序也相對繁瑣,許多中小企業因為對優惠政策的知曉不夠全面、不夠充分,造成了稅企雙方的信息不對等,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的執行效果,增加了遵從成本。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樣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更加復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納稅人政策理解的難度,征納成本也不斷提升。由此,企業遇到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往往會雇傭稅務等中介機構辦理相關事宜。在這過程中,如果雇傭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業也會放棄雇傭,從而致使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負面影響,扶持小微企業也將僅成為宣傳上的熱點,削弱減稅政策執行效果。

三、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減稅的對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資格認定的劃型標準,使減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在稅收法律層面對小微資格認定的劃型標準進行統一,在政策層面制定簡便明了、易于基層稅務機關清楚認識的標準;組織稅務人員培訓活動,提高其業務技能和水平,同時比照國家工信部認定小型企業的標準,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稅率優惠范圍。當下,國際范圍內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直接以國會立法形式確定小微企業的認定;日本涉及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非常健全;我國也應學習此種立法形式,將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定,確保稅收優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將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減稅多樣化、公平化

一是繼續深化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小微企業的免稅額度,提升減稅的效果;二是豐富稅收優惠的形式,突破單一減免應稅收入或稅率等困境,如采用技術科研費、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設立科技發展準備金、投資扣除等形式;三是將現行免稅政策由全額累計改為超額累進,促進減稅公平化。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增強減稅效果

稅收優惠政策范文2

一、我國現行主要的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涉及經濟、社會和其他領域等多個方面,其形式主要有退稅、減免稅、延期納稅、虧損抵補等。

(一)促進各區域間協調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此類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促進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殊區域率先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部崛起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民族自治地區加快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與民生問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此類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弱勢群體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主題的稅收優惠政策

此類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鼓勵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抽采利用煤層氣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強調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此類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先進技術推廣和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科普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評價和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始于20世紀70年代未80年代初,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而逐漸推開和深化的??傮w來看,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以下特點:稅收優惠內容幾乎涉及現行稅制的各個稅種,稅收優惠方式多種多樣,形成了不同層次的稅收優惠。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許多缺陷和問題:

(一)優惠項目多,內容龐雜

幾乎涉及所有的稅種、稅制要素和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民政、司法、軍事、外交等各個領域,使得中國現行稅制的稅收優惠十分龐雜。而稅收優惠的形式過于單調,且缺乏監管。

(二)稅收減免管理權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具體操作時又具有很大的伸縮性

一些地方和部門擅自出臺稅收優惠政策,隨意性“包稅”、“先征后返”等,幫助企業逃避稅收,增加了稅收的額外損失,加劇了地區、部門和產業結構的失衡和資源配置扭曲。

(三)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滯后,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

隨著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產業稅收優惠不能適時突出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政策導向,存在稅收優惠政策出臺滯后現象。

(四)審批程序復雜時間長,影響優惠政策的操作

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起來,有的只需要按照政策該減就減,該免就免,有的需要一套完整、復雜的審批程序,稍有不慎則會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

(五)缺乏總體規劃和設計,方向不夠明確,重點不夠突出

有些稅收優惠交叉、重復,有些稅收優惠政策互相矛盾,有些稅收優惠制度上存在漏洞。

(六)對減免稅金的管理偏松

使用時缺乏必要的跟蹤問效,有關項目的審批、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項目最終成本與效益的考核、有關數據的統計與公布等,都沒有統一的制度和規范。

(七)稅收優惠的范圍不科學

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拉大了沿海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發展差距。

三、對國外稅收優惠政策的分析與借鑒

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利用稅收優惠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例子很多,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區域性稅收優惠

區域性優惠不僅被發展中國家廣泛用于吸引外資發展地區經濟,也被發達國家采用,作為發展地區經濟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發達國家實施區域優惠相對較少, 而發展中國家實施區域優惠居多。

(二)產業性稅收優惠

根據本國經濟的實際需要,有選擇、有重點地引進外資發展本國的特定產業和項目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發達國家偏重實施產業優惠。

(三)稅收優惠操作形式的多樣化

對外資的稅收優惠很多國家都不局限于一種形式,比較普遍的做法有兩大類:一是實行直接稅收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適用低稅率、稅額扣除等;二是實行間接稅收優惠操作方式。

(四)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適時調整稅收優惠

為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率,大多數國家都認為應依據本國經濟發展客觀狀況對稅收優惠做及時修正、調整,無限度實施只能導致稅收優惠調控方向與經濟發展目標相扭曲。

從國外的稅收優惠實踐中,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供借鑒:其一,區域性優惠的實施要保持區域內政策的統一,以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其二,產業優惠要充分體現產業導向,重點促進高科技產業、知識經濟發展;其三,稅收優惠形式應從主要側重直接優惠轉向側重間接優惠;其四,適度控制投資規模,保障投資的優化和操作運行的規范化。

四、調整和完善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建議

(一)完善稅收制度,精簡優惠條目

隨著國民經濟日新月異的變化,我們現行的稅收制度,已日益暴露出更多的矛盾和問題,亟需做出相應的調整。因此,應對一些因優惠政策制定過多而導致征收成本高、難度大、漏洞大的稅種條目及時修訂完善,對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的優惠政策及時進行清理裁員,或并,或改、或廢,去陳布新。

(二)建立規范靈活的優惠政策審批程序

對不同的審批項目按預計金額和對社會經濟影響程度的大小建立一套規范的審批制度。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部門、環節的周轉時間和周轉程序,減少行政職能部門的行政性審查,把重點放在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的審查核實上。

(三)調整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產業性稅收優惠政策的調節力度

當前,我國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及邊遠地區等,主要側重于東部沿海地區,導致區域經濟發展不平等,拉大了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差距。建議取消現行對沿海、沿邊、沿江特區的多層次優惠,暫保留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優惠政策條件具備適時取消;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建議不分內外資企業,統一以產業政策為導向,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四)從改善整個經濟秩序和投資環境角度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和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的大量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新形勢下,投資環境是一個整體,包括政治的穩定性、政府對私人企業的態度、基礎設施狀況、有關外國直接投資了法律制度、企業的經營機制、金融政策、文化教育及國民待遇等因素。因此,要注意搞好稅收優惠與其他政策性影響因素的配合協調。

(五)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要求,分步驟地處理好引進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實現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是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之一。隨著投資環境的逐步完善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取消目前外商投資企業所享有的稅收優惠等“超國民待遇”是一種必然。因此,對引進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仍然應該采取分步調整策略。近期,要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發展中國家有一定的優惠待遇和市場開放的過渡期;長期,綜合實力將成為各類企業之間競爭的決定性因素,吸引外資將具備由政策鼓勵向市場引導轉變的條件。

(六)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協調,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稅收優惠政策范文3

【關鍵詞】天使投資 稅收優惠政策

2014年在夏季達沃斯論壇上總理表示,要在中國掀起“大眾創業”和“草根創業”的新浪潮,形成“萬眾創新”和“人人創新”的新形態。隨著相關管理部門的認真貫徹落實,我國創業投資迅速發展。創業企業的大批涌現,提出了巨大的資金需求,天使投資也隨之走入公眾視野。

天使投資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方式,為創業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成為創業企業早期權益資本的重要來源。天使投資與創業企業密切相關,其自身的發展離不開國家財政和稅收政策的引導。由于我國的天使投資尚在起步階段,雖然2015年中央和國務院明確提出要發揮財稅政策支持天使投資,但相應的稅收政策并不完善,為此,本文結合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國情來探討天使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實施天使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天使投資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但在促進天使投資方面也在探索,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稅收激勵政策是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風險資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之所以要對天使投資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一)市場失靈

眾所皆知,天使投資“像天使一樣稀缺”,但是做私募股權投資等中后期投資的機構有許多。在天使投資者中,個人占大多數,機構很少。因為投資早期創業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導致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就業機會、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轉化為創業風險投資的經濟效益。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風險投資資本,往往會面臨市場失靈問題,基于這個原因需要通過在市場失靈情況下,進行稅收優惠,讓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天使投資領域,為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二)稅收的公平性

從基本的稅收原理來看,國家征稅的本質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過程。按照現行征稅政策,天使投資者面臨“賺錢”承擔較高稅負,“賠錢”無任何稅收補貼的局面,政府只針對產生收益的項目征收稅負,不會對虧損項目進行風險分攤,一旦資金回流就被征稅,不進行綜合設置,出現“成本沒回收,先要被征稅”。其次,目前公司制的天使基金,在公司層面,以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股東層面,需在分紅時以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天使投資人,綜合稅率約為40%。而個人“天使”,以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與證券市場上股票交易幾乎可以忽略的稅費相比差距很大,與信托產品、房地產基金等投資品種相比不占優勢,而且股票交易、信托產品、房地產基金等具有更好的流動性或更短的投資周期。因此天使投資稅制中存在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之間的交叉、重復,存在著稅負差異和稅負不公,違反稅收公平、稅收中性和合理負擔的原則,不利于稅制結構優化調整。

(三)促進經濟發展

天使投資作為創業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天使投資是整個風險投資體系的源頭,強大的科技風險投資體系是以天使投資為開端的,沒有天使投資的風險投資體系,僅能夠稱之為私募股權投資體系;天使投資是創造現代高科技產業的第一推動力,是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起步力量。如果沒有高科技的風險投資體系,美國就不可能有上世紀90年代高科技經濟的發達興盛;天使投資是創造社會就業增量的新生力量,促進了大量的新興產業形成,創造了許多新型的就業機會。美國風險投資行業協會的研究表明,美國現代就業75%的增量來源于風險投資所投資的企業。因此,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形成創業企業的天使資金,進而加快創業型經濟的發展顯得尤為必要。

二、國際天使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借鑒

(一)美國的天使稅制

美國的天使投資行業發展得相當成熟,為打造良好投資環境并推動天使投資的發展,美國自上而下都出臺了各類優惠政策。在政府層面,美國對“中小企業投資者”的長期投資規定了特別資本利得稅的優惠,也就是對天使投資者投資創業企業的直接鼓勵。對投資人持有5年以上資本利得50%減征、再投資稅收抵免以及資本損失視為普通損失等優惠政策。1/3的美國州政府出臺了鼓勵天使投資發展的稅收減免政策,比聯邦政府層面的稅收激勵更為普遍、更全面強勢地刺激了美國天使投資的發展。

(二)英國的天使稅制

英國的天使稅收計劃有兩種:EIS(企業投資計劃)和SEIS(種子企業投資計劃)。EIS計劃予以減稅的對象是特定投資者。“特定投資者”指的是“對未取得上市資格但在英國擁有重大交易基地的企業進行投資的人”。通過2011年及2012年的數據來看:英國天使通過EIS計劃投資了11億英鎊;2596家公司用該計劃籌集到資金。SEIS計劃,是英國政府2012年發起的,針對種子企業的投資提供50%減稅,以支持創業企業和種子期企業。2013年,有1100家公司用該計劃籌集資金,投資額超過8200萬英鎊。英國推出的EIS和SEIS對天使投資的發展有深遠影響。

(三)日本的天使稅制

日本的天使稅制于1997年開始實施,之后經歷了多次修改,現行的天使稅制是從2008年開始實施的,具體涉及投資風險企業的稅收減免和轉讓未上市風險企業股權時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投資風險企業的稅收減免是指天使投資人投資時,其投資額減去2000日元的余額可以從其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或者天使投資人投資時,其投資額可以全部從其當年的股權轉讓資本利得中扣除。轉讓未上市風險企業股權時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是指個人投資者轉讓未上市風險企業股權若產生了資本損失,可以抵扣該年度的資本利得收入,如果不能完全抵扣,可在第二年之后的3年內抵扣。日本的天使稅制在促進日本天使投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利用天使稅制人數和天使投資金額都有了顯著提高。

縱觀全球天使投資稅收優惠方面最普遍的鼓勵性政策為資本利得稅的直接減免,資本利得在獲得后特定時間內可延期納稅或部分抵免稅收,以及投資退出時產生損失部分轉化為抵扣普通所得。進而促進高收入人群將本應繳納的稅收部分投資于初創企業,同時在投資獲利時進行二次投資產生良性投資循環,并且由國家承擔部分風險,為投資者提升投資信心。

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建議

(一)天使個人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天使個人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核心落腳點應該著眼于投資抵免和稅率優惠,具體措施有:一是給天使投資個人提供投資稅收抵免政策,這里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天使投資人投資時,其投資額減去適當的余額可以從其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的抵免應該是所有稅目抵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所得、偶然所得以及股權利息收入所得等,以期體現個人所得稅鼓勵居民投資創業企業。二是對天使投資個人取得投資分紅收入時采取降低稅率和分紅用于再投資可以抵減所得稅優惠政策,這里可以借鑒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的政策。對于天使投資人從創業1到5年的創業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減半個人所得稅,投資人從創業5到10年的創業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從創業企業的投資收益分紅用于繼續用于天使投資的可以抵免個人所得稅,并且設定遞延3年,從而促進創投行業的良性循環。三是天使投資個人取得投資轉讓收入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以此提高天使投資人投資熱情,減少天使投資人的投資風險,保護天使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天使企業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創業企業的,比照個人天使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當年可以抵免應納稅所得額,取得的投資轉讓收益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所取得的投資分紅收益和轉讓收益繼續用于天使投資的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可遞延3年,從而鼓勵企業投資創業企業,營造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

(三)稅收優惠的認定

對天使投資項目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嚴格把關,一個天使投資不會自動享有稅收優惠,必須向稅務相關部門申請。稅務管理部門應該建立一套嚴格的天使投資認定體系,一是要認定種子期、初創期和早期創業創新期的企業名錄。二是天使投資個人或企業必須取得天使投資的相關出資證明,符合兩個條件方可可申請稅收優惠。 三是建立完整的天使投資個人和天使投資企業優惠抵免數據庫,做到稅務征收數據的連貫性、完整性。

參考文獻

[1]張佩峰.推動我國“天使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稅務研究》2015.10.

稅收優惠政策范文4

一、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門統計,我國現行開征的20多個稅種中,有20個稅種有稅收優惠條款(約600項)。其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流轉稅類48項、所得稅類58項、財產稅類12項,合計118項。從優惠對象領域劃分角度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數目排位第二,科技稅收減免額也位居前列。但是,我國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方面還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

1、現存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區域性明顯,但合理性不足。雖然我國目前已經開始注重對重點產業的政策優惠,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仍然是針對區域的優惠。例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免稅規定中,要求企業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這種偏重于“空間”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合理性往往不足,無法真正實現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目標。

2、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數量雖多,但存在相互之間不協調和管理效率低下的現象。在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不考慮地方政府違規、越權制定的優惠政策,僅僅就國務院直接制定以及授權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的各種政策的數量就已經相當龐大,但由于審批不嚴格,法律間相互抵觸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而且在實際執行中,由于審批環節過多、認定標準不統一,上級稅務機關審批時,由于對具體企業情況并不了解,只是就上報材料論事去審查材料,也造成了管理效率的低下,從而導致優惠政策刺激力度減弱或不能落實到真正需扶持的企業。

3、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手段過于偏重稅額式直接減免。雖然從近期出臺的政策看,已經開始注意稅額式與稅基式優惠的協調,但稅基式優惠的力度仍較小,限制條件較多,更多地仍是采用稅額式減免方式。

4、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待遇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仍有部分科技優惠政策只適用于國有企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也只限于國有設備。這一方面會造成企業稅負不公平,另一方面會受到國際貿易有關條款的限制。

二、國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啟示

(一)從科技稅收優惠方式角度看,國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手段較為多樣化

1、準備金制度。準備金是指為減少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立的資金準備,即企業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為準備金處理而不納稅。這主要以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較為有影響。它規定企業為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獎金需要,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

2、減免稅政策。該政策體現在多個稅種和業務的各個環節。例如,很多國家都給高新技術產業(行)或企業以定期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法國規定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新辦企業免征公司所得稅10年;盧森堡為了鼓勵技術革新行業,對于投資于視聽器材業的企業,規定可減征30%的公司所得稅;新加坡對投資1.5億新元的新興企業,最長可免征15年的所得稅;美國稅法規定,技術出口所得的收入可部分享受免稅待遇。

3、加速折舊。加速折舊允許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盡管總稅負不變,但相對于“直線法”折舊,企業享有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就相當于給予企業一筆無息貸款。國外實行加速折舊主要是針對以下幾個方面:①鼓勵企業用節能、環保設備更新老舊設備。如加拿大允許大多數可再生能源設備在3年內折舊完畢。②鼓勵企業采用信息技術設備,實現信息化、網絡化,提高競爭力。如美國曼哈頓的企業購買辦公自動化設備、高新技術設備第一年可計提30%的額外折舊。③對科研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如英國R&D減免法案規定用于R&D的建筑物、機器,在購置費用發生當年全部稅前扣除。

4、盈虧相抵。盈虧相抵是指準許企業以某年度的虧損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以減少其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沖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已納稅的部分稅款。一般而言,沖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國則是前3年,后無限。

5、投資抵免。投資抵免是對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設備的企業,允許其在稅前扣除設備價款一定比例的金額,以減輕其稅負。這種抵免有利于鼓勵企業更新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如法國的《研究開發經費稅收抵免制度》規定,凡是研究開發經費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企業,均可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稅金。

6、費用列支。允許企業將用于技術創新過程中研究、開發與實驗的費用及用于培訓職工掌握新技術的教育培訓費等在稅前部分或全部列支。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可以將當年的研究試驗費用“資本化”,通過待攤費用的方式逐年計入成本。這樣通過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降低了企業的所得稅負。

(二)從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運用角度看

1、發達國家在運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時,非常注重政策運行的有效性。稅收優惠政策由政府制定并推向市場,由市場引導和選擇企業對科技進行投入,企業享受到這些優惠政策后,規模與效益得到提高,競爭能力增強,政府的稅收收入增加。同時,發達國家稅收的優惠并非無限制使用,而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不斷調整其科技稅收政策,嚴格按照國家的產業規劃與序列,將有限的稅收優惠運用到亟須發展的行業與領域,特別是科技制高點領域。

2、發達國家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管理高效透明。例如,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各國一般都規定了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便于加速折舊政策提高透明度、監管的規范化、制度化,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以及手續煩瑣等問題。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國際上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遵循科技創新的規律,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優惠方式靈活多樣,并且注重運用的高效率。這樣,不但能在較大程度上為科技產業的發展和科技人才的培訓創造寬松的稅收環境,而且有利于稅收宏觀調控職能的真正發揮。

三、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堅持的原則

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稅收政策要有重點,分層次,區別行業對待。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重點的高新技術領域,必須充分支持,但支持的幅度要適宜,不能因為稅收政策的支持而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注意研究不同行業研發活動的不同特點和一般科技投入和高新技術投入的不同標準,區別對待,不應實行普遍優惠而使稅收優惠政策失去針對性。

(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注重前瞻性與現實性的結合。一方面必須突出國家未來產業政策的導向,與國家科技發展規劃保持一致。同時,還要注意與稅制改革方向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對現存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整合。同時,制定政策要考慮未來稅收征管手段的發展,不能脫離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約束,使之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要注重科技創新、知識擴散、應用開發以及市場化、產業化各環節的整體協調性。注意把科技稅收優惠著力點適度前移,更多地著眼于對企業或科研機構實際科研項目投入的鼓勵。在手段上,技術發展不同階段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方式也不應相同。在優惠對象上,要注意WTO的有關規定,不能僅按特定對象、特定所有制實施優惠。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要遵循法制化要求,杜絕越權制定優惠政策的現象。在確保稅政統一,確??萍级愂照吲c國家整體科技發展目標一致的前提下,以法制來保證未來政策的規范化和長期穩定性。今后,必須密切注意WTO針對稅收優惠的有關限制性條款,及時對現行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制定對策繞過禁止性條款的限制。

四、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策建議

(一)流轉稅類政策的調整。(1)對企業當年的高新技術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的固定資產給予進項稅金全額抵扣,但要注意與該項目不相關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2)不分企業規范大小,不分國有民營,不分內資外資,企業購入的科技成果(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及相關費用(如科技咨詢費、科技人員培訓費、本企業對該購進成果的技術改進費等),均可憑合法有效憑證計入當期的進項稅額抵扣。(3)適當調整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對技術含量高、增加值比率較高(可考慮40%~50%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產品,實行13%的低檔稅率,適當降低其實際稅負。

(二)營業稅的政策調整。(1)對企業轉讓科技成果免征營業稅,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2)對科研設備(包括實驗室)的租賃收入,免征營業稅,以提高科研設備的使用率。

(三)所得稅類政策的調整

1、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調整。(1)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科技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2)借鑒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的做法,建議我國準許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銷售或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若干種準備金,如風險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新產品試制準備金及虧損準備金等,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更新等方面,并允許將這些準備金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3)企業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進行的、捐贈目的為資助基礎研究和共性技術研究的各種捐贈,允許企業在其年應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不受一定百分比的限制。(4)合理確定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時間。(5)按“國民待遇”原則調整投資抵免規定。不論其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產設備還是進口設備,均可按投資的40%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應交企業所得稅中抵免。(6)對企業的技術收入,包括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等收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7)對于使用先進設備的企業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購置的設備,允許使用加速折舊法。(8)對高科技術企業的虧損采用盈虧相抵的優惠措施。

稅收優惠政策范文5

關鍵詞:科技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完善現行各項政策,加速科技產業發展已憂為當務之急。其中稅收優惠政策的完善將起到直接的推動作用。本文主要探討了如何以稅收優惠政策加速科技發展。

一、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優惠政策多而泛,目標不明確。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多是以通知、規定等方式零散的,且對內外企業不同,顯得多而亂,沒有一個明確的目標。如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無論其產業項目是否屬于國有鼓勵發展的,也不論該項目在種類、利潤和風險上的差異,一律給予基本一致的優惠。優惠政策目標的不明確,相對減弱了國家重點科技項目的吸引力。

(二)優惠方式單一,削弱了政策效果。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方式以直接優惠為主,基本上限于稅率優惠和定期減免。這種直接的稅收減免側重于事后利益的讓渡,而對事前行為缺乏必要的引導。相比較而言,國外對科技事業的優惠方式多種多樣,且多以間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方式主要是稅基減免,側重于事前優惠,能夠促使企業自覺進行技術創新。單一的直接優惠方式必然削弱稅收政策的實際效果。

(三)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少,不利于科技業的投資和創新。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主要是企業所得的優惠,相比較而言,對個人的所得優惠很少。由于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是一種風險投資行為,缺乏必要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難以吸引廣大投資者進行高新技術產業投資。而科研人員在轉化成果時獲得的股權形式的獎勵,在分紅或轉讓該股權時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也不利于激發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四)以所得稅為主的優惠,整體缺乏力度。我國的科技企業稅收優惠以所得稅優惠為主,這雖然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但就我國的實際來看,與其他國家相比稅收整體優惠力度不夠:

1.稅收負擔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我國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將重點體現在我國不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國家,流轉稅作為雙主體稅種之一,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使得企業在稅收優惠中得到的好處不多。而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則不同,他們以所得稅為主體,所得稅的優惠給企業可以帶來真正的實惠,極大地鼓勵了科技產業的發展。

2.科技產業的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的優惠政策涉及面窄。我國所得稅優惠政策是以已有所得為前提的。而科技產業的特點是投資風險大、周期長、很大一部分企業會處于暫時虧損或微利階段,這些企往往得不到優惠,進而可能形成“虧損(微利)――不能享受優惠――缺乏科技投入――進一步虧損(更微利)”的惡性循環,扼殺企業的技術進步積極性。

3.生產型增值稅桎梏著企業科技進步的步伐。科技進步提高了企業產品的知識附加值,會相應增加企業所承擔的流轉稅負擔。而我國目前不僅缺乏必要的流轉稅優惠政策,而且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造成重復征稅,反而加重了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的稅負。另外,我國實行的又是不完全增值稅政策,這無形中增加了企業負擔,影響了科技投入和研發新產品的積極性,越來越不適應科技飛速發展、產品中直接材料成本比重不斷下降而間接成本不斷增加的發展趨勢。

二、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措施

(一)制定以項目優惠為主的科技稅收政策。建議國家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盡快聯合制定《科技稅收優惠法》,規定可享受優惠的研究項目或研究開發行為,確定基礎研究或前期研究、中間試驗階段和產業化階段的優惠標準。嚴格標準認定,逐步縮小內外資企業、高新區內外企業科技稅收優惠的差距,并最終達到統一政策。

(二)增加間接優惠方式,提高政策效果。

1.擴大加速折舊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企業、科研機構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可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而對國家重點發展的高科技產業的環保設備、國產軟件的購置和風險醬的投資實行“期初扣除”的折舊方式,允許在投資當年就扣除50%-100%。

2.擴大費用扣除標準。對企業用于技術研究、開發與實驗的費用及企業推廣高新技術培訓費允許稅前列支。原有研究開發費用扣除標準,規定只要是研究開發費用超過上一年一定比例的企業,無論是否盈利,都可享受150%的稅前扣除優惠。企業因當年虧損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規定扣除額的,可以往后結轉。

3.實行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對部分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如信息產業等,允許企業按銷售額或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準備金要在規定時間內(如3年)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更新和技術培訓等方面,也可彌補萬一的虧損,化解科技投資風險。若逾期不用或另作他用,則應補稅并加收利息。

4.給予投資稅收抵免。即在折舊額以外,還根據機器設備的先進程度,投資類型按一定比例抵免當年應稅所得。其相當于在不影響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前提下國家變相為企業撥款購置先進機器設備。

5.延長補虧年限??蓪⑻潛p彌補年限延長至6-8年,減少企業由于投資于高領域而蒙受的損失。

(三)加強科技工作者、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一方面,對任何個人知識產權轉讓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予以低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提高從事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全部科技工作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可以對他們的技術援助費收入、版權費收入等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以此來激發科技人員的工作熱情和創造精神。另一方面,對個人投資于成本費用技實際發生額在應稅所得稅中扣除外,個人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或分回利潤等,實行優惠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大力支持個人對科技產業的行為。

稅收優惠政策范文6

體育贊助由其特殊的屬性決定,其發展對市場環境條件有絕對的依賴性,不僅需要良好運行的市場秩序及穩定的制度環境,而且需要體現其特質的具體制度設計。因此,從稅收政策等方面出臺相應的支持和優惠措施,引導和調動企業和社會從事體育贊助的積極性,是促進和推動我國體育市場發展、加快體育產業化進程的重要舉措。首先,重新定位體育贊助的稅法屬性,擴大公益性體育贊助稅收優惠的范圍和力度。體育贊助按其贊助對象可以分為公益性和商業性兩類,從稅法的角度來看,公益性的體育贊助不同于慈善捐贈,它具有公益性但是贊助人通過贊助還是意圖獲取一定的對價,因此有必要在稅法上確立其獨立的地位。公益性體育贊助的受益方是國家的體育公共事業,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原則規定。針對公益性體育贊助范圍狹小的問題,應當改革現行的特許制度,建立對公益性體育機構的認定和監督機制,將稅前扣除范圍擴大到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所有公益性體育社會團體和組織。現行稅法將納稅人的直接捐贈完全排除在稅收優惠政策之外的做法也應予以改變,企業直接對公共體育機構、群眾性體育社團、公益性體育基金會等的贊助支出應享受稅前扣除的優惠。實際中,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公益性體育贊助超出當年稅前扣除比例或虧損的企業,其贊助支出可以累計到下一年度結轉予以扣除,從而更大程度上激勵社會公益性贊助行為,擴充公益性體育社會組織的籌資來源。其次,解決公益性捐贈和廣告性贊助支出之外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當前稅法之所以規定這部分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主要是認為,它并非企業經營中的正常、必要的支出,如果允許贊助支出在稅前扣除,納稅人會以贊助的名義開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出現逃稅行為,侵害國家的稅收利益。但是通過分析可以看出這方面的顧慮與實際不符。首先,稅法關于廣告支出的界定并不是以該項支出的功能為標準,界定是否廣告性支出的關鍵往往是看能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實際中,企業對體育組織和活動提供贊助往往是為了借助體育的影響力提高其產品、服務的知名度,公開地對不特定公眾進行的宣傳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其不僅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更是一種新型的營銷手段,是企業合理和正常的支出。其次,對這類贊助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有利于引導企業對體育事業的投入,不僅不會對國家的稅收利益造成損害,反而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應,是值得鼓勵和推廣的行為。通過相應的規范,不會影響國家正常的稅收征管。因此,應允許體育贊助支出納入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三,考慮到實際中體育贊助的形式多樣,企業通常以貨幣、實物、勞務以及技術等多種方式進行體育贊助,對應不同的形式,在稅收處理上需要結合稅法的具體規定予以稅收優惠。對于企業以現金形式的贊助支出,從其支付的結果看,直接導致了資產的減少或者負債的增加,并帶來所有者權益的變動,這完全符合稅法關于“費用”的定義。根據體育贊助的具體形式可將其劃為三大類,即廣告費和宣傳推廣費支出、知識產權使用費支出和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對于廣告費和宣傳推廣費支出,可以在不超過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以內扣除。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2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6條的規定,知識產權使用費支出作為無形資產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稅前扣除。對于業務招待費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雖然這幾種支出按照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但是這些支出往往都是為了取得特定的廣告權利、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使用權利或者是其他特許的權利,也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應該在稅收實務中分別歸屬于對應的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4條的規定,準予在稅前扣除[4]。最后,細化稅收優惠政策,明確鼓勵贊助的領域和項目,強化對于體育贊助的引導作用。針對贊助領域冷熱不均、大眾化體育活動和項目獲得的贊助資金極為有限的情況,從均衡發展的角度出發,可以在稅收政策上進行適當的引導和調節。應有針對性地出臺相應措施,對不同的贊助領域和項目予以區分,重點鼓勵企業和社會資金對具有公益性的群眾體育的支持。除了允許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還可以實行更大力度的減免稅政策和其他配套的稅收獎勵措施,如贊助社區公共非贏利的體育場所和設施的,還可以給予優惠貸款,視實際情況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積極參與大眾體育贊助的企業,除了給予適當的優惠待遇,還可在政府主辦的一些活動上給予宣傳機會等。

作者:魏鵬娟 單位:西安體育學院體育經濟與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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