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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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條例

安全生產條例范文1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已經2004年1月7日國務院 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安全生產條例范文2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安全生產條例范文3

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學習黃陵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我認識到了對安全的輕視,違章作業、麻痹大意、不負責任、沒有安全意識、只圖省事,會造成一起起令人痛惜的事故。給國家、人民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給遇難家屬帶去無法抹去的傷害,慘重的安全事故教訓,也使我們更進一步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心得體會如下:

一、加強安全生產理論學習。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把“安全生產”上升到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開展。

二、加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治,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預防工作一定要經常化。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做好安全事故的隱患排查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積極有效地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嚴格編制應急預案,并在相關監督單位完成備案工作。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論證以及落實一定要嚴格。預案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屏障,監督部門應該嚴格把控,為人民生命財產做好把關屏障。

安全生產條例范文4

究其原因,很多專業人都做過一些分析,其觀點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缺乏對人思想或心理方面較深層面的分析,因而形成了某些工作缺位,“表面上看投入了很多精力,做了不少工作,但對安全生產沒有起到真正意義上的幫助和指導”。

剖析當前客觀的安全形勢,我們感覺到,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收入分配制度的逐步完善,不同的利益群體都存在一個對自身價值和權利義務的再認識過程,傳統意義上的偏離“主人翁”思想的“主人”意識要想在短時期里得到革除,并能平穩過渡到一種與市場經濟、國際慣例相融合的新思想或新理念的平衡,在目前電網企業現有管理體制下實現有相當的難度,這就出現了一個我們常常提到的所謂“承受能力”的問題,而“承受能力”在一定意義上來講與企業的關聯度很大,落后的體制、機制只能造就脆弱的“承受能力”,這是一個深層次的歷史問題,也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這種現實對電網企業的生產經營,特別是安全生產所構成的威脅將逐步顯現,在某些局部也許會表現的較為嚴重。針對這一新情況,傳統的立足于對現象、行為的處理方式和簡單的目標管理模式已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只有通過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全面把握和認識事故發生的規律,全方位、全過程地進行管理和控制,才能從根本上杜絕人員責任事故的發生。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想像,要想在短時間里扭轉這種嚴峻的安全形勢,難度很大,必須舍得和敢于下狠藥,要通過集中式拉網檢查,有針對性地處理一批安全責任意識差、習慣性違章現象嚴重的單位或個人,讓違章、違規責任單位或個人真正感受到切膚之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安全責任事故的可能蔓延。用這種較極端的方式來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多少有些權宜,可也是不得已的應急之舉,效果怎么樣?是否能夠切實做到長治久安,關鍵還是看后繼扎實的基礎工作是否能跟得上。對此,筆者認為主要應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領導重視是關鍵

這是一句套話,但又是一句大實話。說我們的領導干部不重視安全生產,絕對是危言聳聽,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確實有少數領導干部不注意小節,平時又疏于對安全生產規程、規定的研讀,現場監督缺乏針對性和敏感性,對一些管理漏洞、安全隱患、違章現象熟視無睹、視而不見或見而不警,有時自己到現場巡視或檢查工作也不能做好“三戴”,甚至還會為某些違章行為解釋、辯護,其消極影響可想而知。因此,我們在這里談領導重視,不是僅僅局限于大會、小會的傳達、號召、強調和重申,也不簡單地局限于工作計劃、費用的安排和落實,重要和關鍵的是看我們的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上是不是能做到身體力行,是不是能抓到點子上,落到實事上?;鶎訂T工的可塑性是很強的,他們對領導干部的言行也都看在眼里,只要我們各層、各級領導干部都能做得身體力行、到位盡責,切實擔負起各自分管范圍內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敢管、會管、善管,我們的安全生產工作才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培訓教育是前提。

一線員工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是不爭的共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隊伍老化的問題,人才缺失的問題,也有體制變化造成的心理失衡等問題??煽v觀近年來的事故通報和最近檢查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我們卻發現導致人員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并不是專業知識和技術技能等方面的不足,相反往往大多是因為忽視、漠視最基本規程制度的執行,有些甚至就是性質相當嚴重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致,對此,說輕點是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說重了就是沒有起碼的責任心和職業素質。目前,公司系統內培訓教育工作的力度相當大,但主要仍集中在學歷教育、技能教育等方面,培訓率指標上去了,但效果卻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筆者認為與我們培訓教育工作“重知輕德”有一定關系。

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錘煉著傳統的理想和信念,必然會促使人們對自身價值的再認知,和對人生目標的再思考,緊張、躁動、茫然、不安在所難免。長期以來,供電企業的高收入、高福利,造成了一支充滿職業自豪感的高素質員工隊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和收入分配制度的變革,部分員工長期滋生的優越感受到了沖擊,加之企業思想教育工作在某些局部或方面的缺位,使部分員工的心理失衡現象比較嚴重,具體表現為工作缺乏熱情,學習缺乏動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根本談不上什么責任心,其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都有所降低。因此,在這種大變革的,對供電企業這種傳統國企而言,要讓自己的員工愛崗敬業,忠誠守責,正確的引導和教育是必要的。這種培訓教育工作不僅是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前提,也是我們普遍意義上培訓教育工作的前提。

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解決一個心態問題。要開展豐富多彩的主題教育活動,“走出去,請進來”,讓我們的員工用歷史的眼光、社會的視角,對自己的職業和職業能力進行再認識、再比較。比較應講究科學客觀,縱向要比貢獻、比責任,橫向可比艱辛、比待遇,要摒棄消極心態,反對狹義的、片面的、非主流的比較,從而在心理上、主觀意識上找到新的切合實際的平衡點。其次,要解決一個能力提升的問題。三支隊伍建設,即將施行的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新的收入分配制度,為崗位成才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們要積極探索和推進新的培訓教育機制的建立,激發和培養員工內在的學習力,努力提升員工人力資本的價值,為員工參與崗位競爭,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創造條件,讓他們在企業發展的同時,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三要解決一個奉獻的問題。這是人生高層次的追求,也是我們培訓教育工作的最終目的。我們培養的是企業需要的人才,這也許與某些員工個人的理想和目標有些差距,但要將企業的目標與個人價值的實現完全統一難度很大,這里就有一個“舍小求大”的問題,也有一個起碼的職業道德的問題。我們不反對追求個人價值的實現,但我們堅決反對“在其位不謀其政”,對于某些不能勝任、不愿盡責,甚至危及生產安全的員工,適當的調整和處理很有必要。

第三,制度科學是保證

安全生產離不開制度的保證。因此,必須建立一整套覆蓋安全生產全過程、全方位的嚴密、科學的制度體系,用制度來激勵人、約束人,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企”。

制度的制定要體現人本思想。我們不提倡搞懲罰文化,因此,在制定考核制度時宜多使用“你做了…,將得到…;你違反…,將失去…”等措詞;少用“你違反…,將扣除…”等措詞。努力嘗試將“期權”概念融合到安全制度體系中,讓安全生產作為長期投資為員工所認識、所接受,而不要因為濫用“扣除”等詞匯,讓員工覺得其“既得利益”受到了侵害,而造成負面影響。當然人文關懷并不排斥制度的嚴肅性,該“一票否決”或嚴肅處理的,自然是法不容情,毫不姑息。

制度的制定要體現民主集中。一個好的制度的出臺都是源于生產實踐的要求。因此,要能解決問題,起到實效,并為大部分員工所認同,就必須經歷“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多次反復,要在符合大的原則和框架的前提下集中大家的智慧,讓廣大干群充分發表意見,并通過試行不斷完善。

制度的制定要體現科學嚴謹。制度體系是企業管理所依據“法律”和“準繩”,其作為一個有機整體,講究的就是科學嚴謹。因此,制度間不能互相矛盾,要注重統一、協調,實現關聯、互補,力求實現閉環或鏈式的管理。從體系的角度努力做得“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制度體系要體現“綜合放大效應”,即不僅要讓遵章守紀者“名利雙收”,讓違章違紀者為高昂的“學費”買單,而且還可以通過預期的“機會收益”進行激勵和約束,從而用制度科學的力量實現安全生產的“法治”。

第四,績效考核是手段

盡管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呼之欲出,但績效考核作為“依法治企”的常規武器,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必須給予高度重視,不能回避不用,更不能無序濫用。

績效考核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內舉不避仇,外舉不避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都是“法治”建設的基礎。因此,我們開展績效考核,不論是對干部還是對員工,不論關系是親還是疏,都必須一視同仁,否則無以服眾。

績效考核必須堅持嚴以律已、寬以待人。領導干部要敢于、勇于承擔責任,遇事不推諉,遇利不伸手,做遵章守紀的表率。對制度規定的獎懲要切實兌現,獎要獎得人心動,罰要罰得人心痛。對先進要大張旗鼓、宣傳表彰,對違章違紀人員要處理到位、教育到位、安撫到位,盡可能對事不對人,這個分寸的把握很有講究,很值得我們各級管理者通過實踐去總結和體會。

安全生產條例范文5

國務院安委會確定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為《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按照寶雞高新區安委辦《高新區關于深入組織開展好第一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寶高新安辦發〔2017〕31號)的要求,現就組織好2017年《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安全生產法》宣傳的主動性

《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力武器。2017年9月29日,《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正式出臺?!蛾兾魇“踩a條例》是結合我省實際,對《安全生產法》的進一步細化和延伸,進一步增強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操作性和實用性。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法》和《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出臺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增強宣傳貫徹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加大《安全生產法》和《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宣貫力度,推動安全生產法制觀念深入人心。

二、突出重點,切實把握好《安全生產法》宣傳的主要內容

各企業要圍繞《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重點內容,大力宣傳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等法律制度。要把《安全生產法》和《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與 “12.4”國家憲法日活動結合起來,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安全生產配套法律法規,努力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產法治環境。

三、結合實際,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活動

各企業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學習與宣傳。一是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常態化宣傳。結合本企業實際,把《安全生產法》的宣傳列入每年工作重點組織實施。二要通過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座談討論、現場宣講等方式開展《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學習活動。三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執法自查活動,各企業要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自查。

請各企業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將本企業開展宣傳周情況總結、安全生產法咨詢日活動視頻及活動圖片(至少1個視頻、10張圖片)報送高新區經濟發展局。

聯系人:張xx

電 話:xx

安全生產條例范文6

一、?;返亩x發生了變化

修訂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是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進行定義,而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則從性質和危害方面作了概括的定義,即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概括定義的外延遠大于不完全列舉,更有利于準確判斷和掌握?;返膶嵸|,但執法中判斷某化學品是否屬于危化品的標準仍然是權威機關公布的?;纺夸?。

二、新條例依據其他行政法規明確了設立?;飞a企業必須取得的許可種類

由于舊條例是2002年制定的,其第九條規定了申請人在省級經貿部門或設區的市政府批準后持批準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同時還規定了設立?;飞a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2004年工商部門依據新頒布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在登記時增加了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義務,2005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頒布后,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轉變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故舊條例對設立?;菲髽I應具備哪些許可條件的規定已與現有法律體系和執法實踐不相協調。新條例自身并沒有對危化品生產企業設定許可條件,但根據法律體系的變化及時明確了?;飞a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這樣調整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就有機地銜接和統一起來。實踐中,安全生產許可證為企業設立的前置條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為企業設立后從事生產的前置條件。

三、新條例增設了強制措施

舊條例規定工商機關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化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等職權。而新條例在此基礎上增設了新的強制措施,即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化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返脑牧稀⒃O備、運輸工具。這些新強制措施將有利于工商機關加大對危化品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但由于?;芳捌渖a經營場所的特殊性和危險性,在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相當慎重,既要考慮必要性,也要考慮保管的專業性和安全性。避免因采取強制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四、新條例增設了安全使用許可

使用?;?,特別是使用?;窂氖律a,其危險程度不亞于生產?;?,這方面的事故約占全部危化品事故的四分之一。為從源頭上進一步強化使用?;返陌踩芾恚@次修改中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即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這里有三層意思,一是使用?;纷鳛樵系洚a品并不是?;返纳a企業只需取得危化品使用許可;二是原料和產品均為?;返纳a企業,不需要取得?;钒踩褂迷S可證,只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三是只有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生產型化工企業才要求辦理使用許可。根據新條例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的規定可知,這種安全使用許可不是該生產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的前置許可,工商部門在登記時不需要審查,監管的職責為安監等部門。

五、新條例明確了?;方洜I許可的例外情況

新舊條例均規定了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但新條例作了一個例外規定,即依法設立的?;飞a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化品,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這與《食品安全法》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相似。此外,新條例還特別強調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比缃洜I成品油除須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外還應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提交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因此,工商部門對從事?;方洜I的,除審查經營許可外還應當注意該?;肥欠裼衅渌?、法規的專門許可規定。

六、新條例在部分處罰條款上解決了法律適用沖突問題

對于未取得前置條件從事?;飞a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都有相應的處罰,且為同一效力層次。根據法律適用原則,本應適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但由于舊條例第五十七條對此行為直接設定了處罰,所以實踐中工商部門一般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理。而新條例則根據法律適用原則作出了調整,在第七十七條中明確了“對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從此條來看,工商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是否有處罰權并不明確,要根據新條例所轉用的兩個條例來確定。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完全沒有涉及工商部門,處罰權屬于發證機關;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理。據此,工商部門對無證照從事危化品生產行為無處罰權。

七、新條例中賦予工商部門的處罰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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