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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七條細則范文1
大學考勤管理細則一(一)考勤范圍
凡在職在編人員,一律納入考勤管理的對象范圍。全校黨政干部、教輔、工勤人員一律實行坐班制,按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寒暑假期間根據本單位實際安排輪休。教師按照學校教學計劃安排,可不實行坐班制(不含在試用期、見習期內的教師,下同),但對學校、單位統一要求的集體活動要進行考勤,并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
勞動合同制聘用人員按照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考勤要求
學院、部、處、室為具體考勤單位,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員??记趩T須認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二)的記錄,已備檢查。
(三)曠工及處理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按曠工處理
(1)未經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或雖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2)一個月內遲到或早退累計超過5次按曠工1個工作日處理。
2.處理辦法
(1)按曠工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校內崗位津貼部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并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2)凡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做辭退處理。
五、其它規定
(一)后勤管理處、附中、各場廠和財務獨立核算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考勤管理辦法并報人事處備案。
(二)接受審查或調查人員不能正常到崗工作,在審查或調查期間暫時停發工資、校內崗位津貼等一切待遇,待結論明確后再做處理。
(三)各類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親路費的報銷,根據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辦理。
(五)職工在病假期間,參加會議、學習文件、參加政治學習等是一種政治活動,不能視為恢復工作。
六、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大學考勤管理細則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校紀校規,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規范考勤與請假制度,結合學校的相關政策及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用于學校所有職工,包括處于試用期內的職工。請假類別涵蓋休假,包括事假、病假、產育假、哺乳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因公出國(境)應按學校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辦理報批手續。出國(境)時間在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者,還需與學校簽定相關協議,并明確社會保險金的支付辦法。因公國內出差應向本單位辦理請假手續,在批準時間內視作工作時間。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領導負責,綜合與信息辦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時做好職工考勤統計、登錄,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工資、津貼分配及學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四條 關于曠工的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1.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要求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準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育假等),無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未按時到職者;
4.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部門的;
5.經教育仍不服從部門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或無理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
6.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與部門簽訂留職停薪等各種協議而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一個月曠工三天及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
(三)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五條 請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工作交接事項,經部門領導審批,于綜合與信息辦公室存檔。
第五章 請假類別及規定
第六條 事假相關規定
(一)正處職干部(含正處職)請假,須報請主管校領導批準。副處職干部請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七天以上者,需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處職以下各類人員請事假的批準權限:
1.請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批;七天以上的,經本部門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審批。
2.因私出國(境)請事假的,經本部門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及主管校長審批。因私出國(境)期間,其本人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同濟大學出國(境)人員工資、津貼、社會保險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
3.若因配偶、直系親屬病重、病危住院,確需本人陪住的,經批準,在七天以內(含七天)可不計為連續事假和累積事假,但要計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2)24號文、滬人(1994)46號文處理。
2.當月事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并按比例扣發當學期的業績津貼。
第七條 關于病假
(一)請病假須向所在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病假診斷書,在得到認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個月起為長病假,凡休長病假的經所在部門認可后,還應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對長期病休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須提供就診醫院簽發的復工證明書,經本部門認可,報人事處審批后,方可復工。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4)46號文、國發(1981)52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者,連續病假滿兩個月,從第三個月開始發給本人工資的90%;連續病假滿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者,連續病假滿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因工負傷者,醫療期間工資照發。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傷者,在休養期間停發工資。被傷人的工資、醫療費經公安、保衛部門裁定后按裁定意見處理。
4.當月病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內(含十天)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50%;當月病假累計十天以上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同時按比例扣發當學期的業績津貼。
第八條 關于產育假
(一)請產育假,須向本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產育證明書,并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
(二)女職工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號令、1996年第34號令、滬府發(1981) 64號文、滬計生委辦(92)字第21號文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女職工產假:順產假三個月,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產假分別順延。
2.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職工做絕育手術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可休假一個月;妊娠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人工流產術后放節育環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種原因取節育環的女教職工,術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婦女,從確診懷孕之日起,懷孕期間可根據醫院有關規定進行門診
定期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工作時間。
6.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多胎生育者,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產,非婚或計劃外生育期間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計劃生育的婦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護理假。
(三)產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同人(20xx)203號文處理;放、取節育環、班內哺乳及配偶護理休假期間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
第九條 哺乳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哺乳假為六個半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三個月。確因有特殊困難,要求繼續請長產假的,如條件允許,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二)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長產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長產假期間視作事假處理,不作為考核期。
第十條 婚喪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請婚喪假,須向本部門提出申請,由本部門領導審批。婚喪假期按(1980)勞總薪29號文、滬府辦發(1987)17號文、滬勞資發(1987)130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婚假:給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連續使用)。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養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辦理喪事可請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喪假和批準的路程假期間,視作工作時間,途中車船費自理。
第十一條 探親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需請國內探親假的,須報校人事處勞動工資科備案。根據滬府發(1981)30號文、滬府發(1981)32號文、滬人(1994)31號文規定,學校教職工應利用學校寒暑假期間探親。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
(二)教職工出國(境)探親訪友
1.凡系歸僑僑眷、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的教職工,其探親會親待遇均按勞人險(1993)16號、僑政字(1983)第066號、勞人險(1984)13號、(1982)僑政會字第011號、(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規定執行。
2.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在國外留學(攻讀學位)期限滿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國探親,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含寒暑假)。期間待遇按國發(1986)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3.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字國外留學期限未滿一年者以及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其配偶出國探親不享受探親假待遇。需出國(境)探親須以事假處理,假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續假一次,續假時間不超過原請假時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學校其他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學校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大學考勤管理細則三為進一步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保證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優化育人環境,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校紀律,積極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組織的活動。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注冊報到手續,因故不能報到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社會實踐等都應當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凡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超過兩周不注冊或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未批準超過請假期限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條 學生在雙休日、節假日期間離開南寧市區外出活動,以及晚間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四條 因故不能按時上課者,需提前請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請假者,應電話向任課老師(班主任)口頭請假,并事后補假。
請病假者應提供有資質醫院的診斷書及建議休假的證明,因公請事假者應提供有關證明,因私請假者應寫明理由及請假時間。
第五條 學生經選拔代表學校參加文體、科技等比賽活動而不能上課必須請假的,應由組織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出具請假證明,并協調辦理請假手續,學生應及時按要求向任課教師出具請假單及證明材料。
第六條 學生請假期滿必須辦理銷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七條 學生考勤工作由任課教師、班主任、班干部協同進行,專任教師全面負責上課、實 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的紀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負責其他環節的考勤工作。學生考勤一律記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條 學校正常上課時間,學生曠課按學生應選課程的實際授課時間計算,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每天按5學時計算。
第九條 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批準;請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內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個人和家庭聯系電話,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批,并登記備案;請假一周以上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批,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經批準的假條由審批部門存查)。
第十條 學生宿舍實行寢室長晚點名制度,學生應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寢。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寢室長或宿舍成員應及時向班主任報告。班主任應向學院學生工作組報告,并設法查明學生去向。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經有資質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二條 違反以上考勤規定者,學校將根據《廣西大學學生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滬七條細則范文2
《上海市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經信法〔2017〕89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國發〔2017〕35號)的有關要求,推進本市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加快人工智能產品市場推廣和應用,經市政府批準同意,我們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國發〔2017〕35號)的有關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點行業場景中的應用,推動人工智能產業協同創新和生態培育,依據《上海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10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重大項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需求預算,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項目的驗收。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支持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五條(支持范圍)
專項支持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應用。聚焦制造業和相關服務業在遠程檢測、預測維護、倉儲物流、影像分析、決策輔助等場景,支持計算機視覺、語音語義識別、認知計算、自然語言處理、人機交互等人工智能技術的深度融合應用。
(二)發展核心產業。支持智能網聯汽車輔助駕駛、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和城市軌道交通智能決策控制系統開發;支持智能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研發和產業化;支持智能終端產品、智能家居產品、安防產品、無人系統等研發和產業化;支持自主服務器級操作系統、智能行業應用軟件開發;支持深度學習通用處理器芯片、行業應用芯片研發和產業化;支持智能工業傳感器、智能消費電子傳感器研發和產業化。
(三)加強數據支撐。支持構建基于數據收集、交易流通、傳感采集等多渠道數據資源匯聚平臺;支持建設跨行業跨領域大數據平臺,重點實現各方面的數據資源共享融合和流通交換;支持建設政務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平臺建設。
(四)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支持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條(支持標準)
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總投資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一般項目,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總投資在1500萬元以上的重點項目,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第八條(申報通知)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導向,編制專項支持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申報要求、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九條(項目申報)
有關單位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經綜合平衡后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并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項目協議)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內容、項目總投資、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資金用途、驗收考核指標、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經市經濟信息化委書面同意,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
對于專項支持金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項目立項后先行撥付支持資金的50%,項目完成且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尾款。
對于專項支持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取后補貼方式,項目驗收通過后一次性撥付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四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實施項目,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驗收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協議約定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變更和撤銷)
若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
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已經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按原渠道退繳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財務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顚S?;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專項支持資金必須??顚S谩为毢怂?,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九條(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階段的失信行為信息,并按規定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3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項目完成后,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蹤問效。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滬七條細則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基本建設用地的管理,按照城市改造和發展規劃的要求,切實貫徹節約用地、嚴格控制在市區和近效征用土地和擴散市區工業和人口的方針,保證有計劃地建設衛星城鎮,逐步實現城市建設的合理布局,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需用土地的,都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各項建設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凡是可以不征用土地的,堅決不征。必須征用的,盡可能選用空地、劣地、灘地,少用耕地。征用菜地必須從嚴掌握,確需征用的,要隨征隨補,保證補足,盡可能做到先補后征。有條件時,建設單位應當結合施工改土造田,增益耕地,嚴格制止寬打寬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等浪費土地的現象。
第四條征用土地時,既要保證建設所必需的土地,又要照顧當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建設單位應當妥善安置被征地社隊、單位的生產和群眾生活。被征地的社隊、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令,積極支持國家建設,以保證建設項目按期開工。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審批
第五條基本建設征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先將有權批準本項建設工程計劃任務書的機關證明文件,送主管局(區、縣)審核后,再向市城市規劃建筑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提出申請。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在滬單位,在本市進行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時,應當先將建設計劃征得市計劃委員會同意后,再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
二、市規劃局審查后,會同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建設單位在計劃任務書批準后,應會同設計單位就規劃設計要求和總平面布置,與市規劃局取得協議,進行工程設計。
在選址過程中,凡涉及環境保護、衛生、消防、國防、電訊、航空、防洪、河港、鐵路、工程管線、地下工程、測量標志、庭園綠化、文物古跡以及農田水利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規劃局的通知,征詢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取得協議。
三、在建設工程列入市基本建設預備項目以后,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設計總平面圖和有關文件資料,初步核定用地范圍(包括建設用地、施工場地等),征詢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對有關征地拆遷安置方面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在當地區、縣人民政府主持下,根據土地所有權情況、使用情況和地上農作物、附著物等情況,編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計劃,送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四、市規劃局根據本市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安排的本項建設工程內容,復核用地面,審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計劃,按照征用土地審批權限審查批準后,通知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建設單位在區、縣人民政府主持下辦理征地事宜。
第六條基本建設征用生產隊土地十畝以上的,應報經市規劃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征用生產隊土地不足十畝的,征用市區和郊縣城鎮不屬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以及施工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均由市規劃局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臨時使用土地的時間和數量應嚴格控制,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應負責將土地及時恢復原狀,交還生產隊或單位。
第七條農村社隊建設使用土地,必須加強管理。公社、生產大隊興辦社隊企業和其他建設用地,以及社員建房用地,都要納入社隊統一規劃,按規定報市或縣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準動工。
公社、大隊建設用地以及社隊規劃的社員住宅區用地,十畝以上的,應經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五畝以上,不足十畝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核,報市規劃局審批;不足五畝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規劃局備案,其中在市區、衛星城鎮、工業區的規劃范圍內和沿主要公路兩側的用地,在審批前應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
第八條各單位非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征用土地,確需征地的,由有關主管局(區、縣)嚴格控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征地事宜。
第九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用土地,由合營企業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征地事宜。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條廠社聯辦企業需用土地,由廠社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遇到臨時搶險等特殊緊急用地的情況,事前來不及辦理用地手續時,經市規劃局和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土地,并向群眾進行解釋。同時盡快補辦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對建設用地嚴格審查。建設項目所需的土地,必須一次報批不得化整為零,不得在設計規定以外另行增加建設用地。對征用的土地,要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和建設進度,分期分批核撥使用。
第三章征地的補償和人員的安置
第十三條征用土地,必須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妥善安置被征地生產隊的生產和群眾生活。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償工作,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樹立全局觀點,貫徹自力更生和艱苦奮斗的精神,要廣開門路,不要一切都靠國家包下來。
第十四條對于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生產隊勞動力,縣人民政府和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盡可能在發展農、工、商、副業生產方面就地進行安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縣、社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的,由縣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見后,報經市勞動部門批準,可以按照被征地的生產隊土地(包產土地面積)和勞動力的比例,根據征地的數量,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安排社員工作;一般可由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勞動部門盡可能組織他們進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征地安置對象,限于被征地范圍內在生產隊勞動的社員,以及在社、隊企業拿工分的社員、服兵役的戰士和應屆中學畢業生。不得任意擴大安置范圍。已經按照土地和勞動力比例安置以后,不得再提出其他附加條件或要求,妨礙征地,影響國家建設。
第十五條對于生產隊土地被全部或基本征完的特殊情況,可以撤銷生產隊建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社員按所在地區轉為市區或郊縣居民戶口。
二、符合工廠企業工作年齡、身體健康的社員,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勞動部門組織他們到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
三、超過工廠企業退休年齡的和不能堅持正常勞動的社員,轉為居民后的生活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生活費暫以十年計算,由建設單位通過建設銀行一次撥給民政部門代管,民政部門逐月發給本人。原在生產隊享受合作醫療待遇的,按原有水平,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四、生產隊原有的集體積累、房屋以及企事業等,除公社、大隊以往支援部分和社員入社股金應予退還外,其余部分原則上隨社員戶口轉交當地街道或城鎮。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征用生產隊的土地,應當發給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生產隊的生產和社員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補償費:棉糧地一般按照最近二至三年的產量總值(按各縣統計年報產量和國家收購牌價)計算。菜地補償費,比當地棉糧地補償費增加百分之五十。山地、魚塘、葦塘、果園、竹林等特殊土地的補償費,參照鄰近一般農地的補償費,結合該項土地的實際收益,酌情評定。
征用社員自留地,應當由生產隊調劑相等面積的土地予以交換。
第十七條調撥國有的土地、灘地、河流、湖泊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不予補償。
征用市區和郊縣城鎮內的房屋地基,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屬一人,地基部分不予補償;如果不屬一人,可以根據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況,酌情給予生活補助費。征用市區和郊縣城鎮內沒有收益的空地,一般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征用耕地,一般應在農作物收割以后使用,盡可能避免和減少農作物的損失。如果因為工程需要必須清除地上農作物的,應當根據農作物生長情況,給予生產隊相當于實際可得的費用,作為補償。如果因為工程需要,進行測量、鉆探等使農作物受到損失的,應按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經過批準臨時使用生產隊耕種的土地,應當在用地期間按實際可得凈收益的費用,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生產隊的糧田被征用以后,應當扣除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統銷指標也應作合理調整。區、縣以上所屬單位征用的糧田,需要調整的糧食征購任務和統銷指標,由市糧食部門解決。社隊建設用地,不扣除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統銷指標,在縣、社內部自行調劑解決。
核減糧食征購任務或增加統銷指標,一般按一定五年的計劃產量數(扣除用種糧和吸收進企事業工作的社員口糧)計算。當年征地的糧食征購任務,按照影響一熟,核減一熟,影響全年,核減全年的原則處理。
批準臨時使用的糧田,不核減糧食征購基數,不增加統銷指標。有困難的,可以根據當年糧食產量和分配政策,在當年分配中給予適當減購或加銷。
第四章征用土地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除的,按照《*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試行)》處理。
被征用土地內如有與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管道、電纜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會同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不得破壞。
被征用土地內發現有文物和古跡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護,并及時報告文物保管部門負責處理。
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通知墳主遷移,建設單位支適當,遷葬費。無主墳墓可以由建設單位采取深埋等辦法處理。遷移烈士、少數民族和外國人墳墓,按照民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墊高建設基地取用農田土方時,應當向當地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結合平整土地的要求辦法。任何單位不得亂挖土地和私自買賣土方。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確定建設地點以后,涉及到調撥或調換其他單位使用的土地時,應當與原使用單位取得協議。原使用單位應當積極予以支持。雙方協商不成的,由市規劃局裁決。
第二十三條已經批準征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市房地產管理局應根據限制濫征土地和充分發揮土地經濟效用的原則,按不同地區、市政設施投資和土地使用性質,制定分級收費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已征用的土地,因建設計劃變更或其他原因不用或不全部使用時,不得自行改變使用性質,私自轉讓,或者空置浪費。市規劃局有權把不用或多余的土地收回,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使用;或者退給生產隊臨時耕種,建設需要時收回。退回給生產隊臨時耕種的土地,不退回已安排的勞動力,不收回土地補償費;將來重新收回土地時,不再付給土地補償費,也不再安排勞動力。
第二十五條征地遷建單位,應當在新址基建竣工后,負責將舊址的房屋和場地交市房地產管理局管理。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提出使用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對舊址的房屋和場地,各單位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交出,各單位的主管部門也不得自行安排。
第五章征用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規劃局是本市征用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征用土地的具體工作,并定期向市規劃局報告征用土地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征用土地的使用情況和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應當認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浪費土地、損害群眾利益,以及挪用補償費、安置費和物資的現象,必須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查究責任,嚴肅處理。
財政、銀行部門憑批準用地的文件,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任何建設單位和社、隊都不得自行直接協商轉讓土地,嚴禁非法購地、租地,占地,或者以“協作”為名,非法用地。對有上述行為的建設單位所進行的建設項目,各級城建管理部門可通知財政、銀行部門停止付款,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公用事業部門不予安裝接水、電、煤氣。非法用地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和社、隊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九條在征地中,嚴禁任意提高補償、安置標準、提出附加條件等錯誤做法,對蓄意刁難、妨礙征地的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對于借征地之機侵吞國家財產的犯罪分子,提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