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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范文1
一、問題之提出
關于司法公正的研究近年來成為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分析司法公正的內在機理和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間或提到公正司法,但少有人論及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兩者之間的差別和邏輯關系,在許多情況下兩者是被混同抑或等同使用的,對二者進行區分并不是搞文字游戲。筆者認為,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之間無論是從詞義還是從二者所處的價值層面以及實現方式和制約因素等方面來看都是有差別的。而公正司法在我國當前形勢下較之司法公正具有更優先的價值。本文通過對兩者的分析,認為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階梯,是司法首先要實現的目標,因此司法公正應該是法官首要和唯一追求的價值目標,忽視公正司法而去追求司法公正無異于緣木求魚。正是在這個層面上本文的寫作便具有了現實的意義。
二、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之詞義辨析
就筆者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在眾多的論述司法公正的文章和專著中,論及司法公正與公正司法之間關系的很少。有學者認為:/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正與正義的原則。0[1]有的學者雖論述的是公正司法,但其實是指司法公正,如有學者指出:/公正司法,,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司法人員及其行為而實現的當事者之間的合理關系,,公正司法的實現,依靠,,第一,訴訟程序公正。第二,實體上的公正。第三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第四,監督職能的兌現。0[2]有學者著重從公正司法與法官隊伍建設的角度進行論述,認為法官是審判權的行使著,被譽為公正的化身。司法實踐中法官地位和素質偏低以及監督不力的狀況影響著公正司法的實現,必須確立法官獨立的地位,科學監督法官行為,強化法官素質,有效地推進法官隊伍建設,真正建立一只素質高、業務精、責任感強的跨世紀的法官隊伍,為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保證。[3]董皋博士對于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作了較深入的論述:/公正司法?還是司法公正?這兩個概念具有同一性嗎?很多情況下人們將這兩個概念混同使用,視為同一,其實不然。司法公正是說公正是司法這一過程或行為的結果,公正司法則是說公正的標準或曰目標是司法這一過程或行為。所以,公正司法是程序論,司法公正是結果論,前者強調程序和過程公正,后者重在實體或結果公正。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如何看待這二者的關系及其作用是非常有意義的。0[4]筆者基本贊同以上觀點,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應加以區分,但是關于詞義辨析和兩者關系的論述還有待深化,并應進一步認清兩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從語言學上來講,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都是合成詞(也稱為短語),/就是詞和詞按照一定的方式組合起來的語言單位0[5]。根據短語內部詞和詞的結構關系,短語可分為12類,其中包括狀中短語和主謂短語。/狀中短語,由狀語和中心語組成,后一部分是中心語,由動詞或形容詞充當;前一部分是狀語,對中心語起修飾作用,狀語和中心語之間是修飾和被修飾的關系,狀語和中心語有的直接組合,有的用-地.連接。0[5:188]公正司法是狀中短語,其中司法一詞是動詞,指法官審判案件的行為和過程;公正一詞是副詞,用來修飾/司法0,強調司法這一行為和動態過程的公正。公正司法也可叫做公正地司法,指法官以公正的形象和公正無偏私之心進行司法。司法公正是主謂短語。所謂主謂短語是指/由主語和謂語兩部分構成,主語是謂語陳述的對象,謂語是對主語加以陳述,兩部分是陳述與被陳述的關系。0[5:188]謂語表明主語的狀態和符合的標準。司法公正中的司法一詞是名詞充當主語,指案件的審判結果或實體,公正是對這一結果或實體的狀態和程度的評價和陳述,即案件審判結果是公正的,是符合公正的標準的。通過以上的語言學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正司法指司法過程和行為的公正,即以公正的精神來進行司法活動,是對司法過程的評價;司法公正指結果和實體的公正,即司法的結果或產品是符合公正標準的,是對司法結果的評價。進一步揭示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的含義首先要解讀公正。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凡是有人群且存在利益分配的地方就有公正問題發生,公正于是成為一個永恒的哲學、政治學、倫理學和法理學命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圈乃至同一時代、同一文化圈內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公正概念和理論。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言:/正義具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之形狀,并具極不相同的面貌。0[6]公正的本質屬性/是指人們之間權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關系,如果人們之間的權利或利益的分配)))分配過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結果是合理的,則稱之為公正;反之,則稱之為不公正。也就是說,公正是指人們之間分配關系上的合理狀態。0[7]公正是一種合理狀態,其進入到以法官為主體的裁判糾紛的司法領域,則構成司法公正,而司法上的公正只能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對當事人基于訴訟所形成的實體權利義務和程序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分配0,旨在補救當事人因糾紛產生的利益損失,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回到從前狀態,恢復本來固有的公正價值。
從司法意義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公正的內在屬性:其一,公正強調社會正義和形式正義;其二,公正的核心是無私、中立;其三,公正側重法官在對待當事人和使用法律時的具有不偏不倚、公而無私的品質。[8]筆者認為,公正不僅是一個客觀的概念,更是一個主觀的概念。在司法程序的運作過程中,盡管客觀上的結果是公正的,但是如果這種公正沒有被公正的評判者意識到,那也充其量只是實現了公正的一半。反過來,如果客觀的公正有所缺失或不盡理想,但是如果主觀上的公正(感覺受到了公正的對待)獲得了滿足,那也是可以稱之為是公正的了。因為公正本來就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主觀上的公正感覺將客觀上的不公正給掩蓋起來了,公正的目的性已經達到,所以說它是公正的。司法作為法律運行機制中最為重要的實踐環節,以實現正義為根本價值,司法公正成為司法首要追求的目標。何謂司法公正?目前尚無定論,中外學者在不同的制度、不通的歷史文化背景下有著不同的結論,見仁見智。目前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其一,從人的理性出發的觀點認為,在司法過程中,對公正的追求應高于對法律的規范的遵守;其二,從自然正義的角度出發的正當程序的觀點,強調的是程序公正;其三,從裁判結果是否公正的角度來談論司法公正。認為實際上的公平,也就是使司法結果符合客觀實際,達到真實正確的目的。有學者認為對司法公正中的/公正0進行理解時,需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即公正包括主觀態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觀結果方面的公平正義兩重含義。并把司法公正定義為國家司法機關在運用特定職權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即堅持法官形象公正),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堅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權利和義務(即客觀實體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正義效果,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即客觀歷史公正)。[9]有學者認為司法公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能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又能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10]另有學者認為,從抽象意義上講,司法公正是/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它包括與司法權運作有關的各種因素,從主體到客體,從內容到形式,從實體到程序,從靜態到動態均達到合理而有序的狀態。0[11]以上觀點都試圖從自己的角度給司法公正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但各有各的缺陷,不能全面概括司法公正的含義。筆者認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和案件的處理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通過公正無私的法官嚴格遵守訴訟程序,公平對待各方當事人,在準確認定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正確適用實體法,作出的裁判符合社會正義標準,實現解決糾紛、穩定社會的目的。一般認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有的學者認為司法公正還包括法官的形象公正。[9]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因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不能完全表現司法公正的內涵,形象公正應成為司法公正的一項獨立的內容。形象公正有其獨立的內容和重要的價值。正如西方的著名法諺: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從程序的角度講,司法公正是訴訟程序設計公正和程序規則選擇運用的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法官形象公正和實體公正三個要素,三者缺一不可,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公正司法的含義有學者認為/公正司法是指司法過程中通過司法人員及其行為而實現的當事者之間的合理關系0,實際上指的是司法的公正結果而不是公正的司法過程。筆者認為公正司法是指司法主體在依法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正無偏的形象為載體,以實現社會正義為目標,以人權保障為指向,以公平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權利義務的司法過程或行為。公正司法主要體現主體的主觀方面即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以公正無偏私之心公平對待案件各方當事人,嚴格依法定程序,正確選擇、適用實體法于具體個案中的心理態度,堅持法官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古語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0,/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0。意思是說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實現關鍵在于執法之人。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說,/一名法官要想得到公正,他最好讓爭訴雙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爭論,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責任改演律師角色。0[12]公正司法的實質是法官以公正的形象和優秀的品格嚴格遵照程序審理并裁決案件的活動或過程。公正司法的目的是通過法官公正的形象和公正地運用訴訟程序導出一個讓案件當事人和其他社會公眾體驗為公平正義的結果,實現解決糾紛、穩定社會的目的。其中,法官公正的司法形象更應得到彰顯。因為,法官的形象公正在法官公正司法過程中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公正的司法形象是公正司法的核心。法官的公正形象由司法禮儀、庭審中的言談舉止、修養學識以及司法文書的寫作水平等要素構成。但是,法官的形象應該是個什么樣子呢?對此,不同的社會歷史發展階段、不同的法律文化傳統的人們有不同的答案。在我國,提到公正無私的法官,人們會很自然地想到/鐵面無私0的包公。在京劇中,包公的形象臉譜化為黑臉上有一個白色的月牙圖案(在額頭)。/黑0在京劇臉譜中代表/忠0和/鐵面無私0,體現為剛正不阿、公正無私、不懼權貴不壓平民的高風亮節。白色的/月牙0圖案一種說法是代表包公額頭上有一只/天眼0或/陰陽眼0,即白天審陽間不平事,夜里審陰間的不平事,如京劇5探陰山6中包公為查明疑案不顧個人安危下陰曹尋找冤魂柳金蟬。從古到今中國人形成了很深的/清官情結0,在戲劇和影視作品中著力打造清官形象,并把某些歷史上的清官神話,希望自己的冤情因遇到清官而得以雪洗。
這當然反映了中華民族的審美取向和善良愿望,但從另一個側面卻折射出中國司法的腐敗和百姓的無奈,只能在對清官的無限期盼中聊以。在法治化的當今世界,狂樹清官形象的影視作品仍然受到老百姓的歡迎,希望在我們的生活中多出幾個/包青天0、/海青天0來實現司法公正,這難道不是中國人的悲哀嗎?在美國,人們習慣于把法官的終極形象簡化為一個蒙著眼睛的正義女神:她右手執一把寶劍,左手持著天平。她之所以蒙著眼睛,是為了表明法官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干擾的;左手中的天平代表像天平一樣保持當事人之間的平衡,用中國古代的話說就是/平之如水0;右手中的寶劍象征著國家的權力和法律的權威。[13]雖然古今中外對于法官公正形象的標準不一,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法官都應當具有公正無私的優秀品格。筆者認為,立足于現代的司法理念,我國的公正司法應具有以下幾個要素:11法官的獨立審判。法官獨立不僅是作為一種制度,更重要的是作為一種精神。法官應當以自己的行為和態度向社會、當事人表現出一種獨立性,以獨立的精神反對和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對于司法的干預,將人類的正義觀、公平觀化為司法的實際過程。21法官中立。中立是獲得當事人信任的根據,也是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靈魂。法官在訴訟中只有以一種中立的態度對待訴訟各方當事人,訴訟各方才確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對待,從而才有可能相信通過這種訴訟程序所形成的判決結果是公正的。法官必須十分重視自己在審判過程中的言行舉止,可能一個很小的動作如和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在開庭前表現得很親熱的握手、打招呼等,這樣做的后果是使法官偏離了中立的坐標,都可能引起另一方的懷疑,而且這一懷疑是合理的懷疑。即使這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做到了公正無私,結果是公正的,但是在當事人的心里會產生不公正的感覺和評價,實際上失掉了公正性。因此作為法官,應當在任何一點上,都確保其行為不會有讓當事人產生不公正的懷疑的任何時機。31法官應當表現出較高的學識和能力。從心理上講人們總是習慣于接受德高望重、富有才智者的論斷。因此,法官應當表現出較高的學識和能力。筆者主張應建立法官精英制,法官應當由品質良好、值得信賴、富有智慧的社會精英組成。41法官應當表現出莊重和威嚴。法官應當通過良好的儀表、文明的舉止和各種司法禮儀來體現莊重和威嚴,法官應當和社會保持適當的距離,不能混跡于街頭巷尾。我國實行的多項司法改革措施其實就體現了這一點。如法官袍、法槌的使用等,給人一種法官的威嚴感。就像有人說的那樣,法官穿著以前的制服,戴著大蓋帽,在菜市場和小販討價還價的形象,怎么都和法官的形象對不上號。51法官應當表現出高尚的品格。法官應當表現出誠懇、忍耐、廉潔、自信、果斷、有禮貌、富有同情心等優良品性。法官應當嚴格自律,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員的接觸和交往,在處理個人事務時要避免有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潔的形象。常言說得好: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在當前司法腐敗日趨嚴重,向法官行賄的現象有增無減,行賄手段花樣翻新的情況下,法官嚴格自律,表現出正義凜然的形象,妄圖行賄的當事人和某些律師就會望而卻步,也給法官自己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誘惑,有利于維護公正司法的根基,進一步實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范文2
關鍵詞:法律監督;權力制衡;利益博弈;考核機制
中圖分類號:DF02 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7
西方正義女神的形象為一蒙眼女性,身著白袍,頭戴金冠,左手提一秤,右手舉一劍。在這些裝備中最核心的是那一塊“蒙眼布”,劍、秤和金冠很多神都有,可惟獨正義女神用手巾蒙住眼睛??梢姡x必須獨立于利益的糾纏卻又糾結于利益的糾纏。為此,現代法治國家都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同時也確立了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辦案的原則。然而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就存在著應然與實然的區別,正如現實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之一盧埃林所認為的:法律是不斷變化的規則,它不僅包括“書面規則”(paper rules),而且包括“現實規則”(realrules)。法律不僅僅是書面的文字,也是真實的社會存在。由于社會的復雜性,“應然法”和“實然法”總是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偏差,而個體對利益追求的程度直接對偏差的大小起著決定性作用?,F階段我國就存在著這樣一種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利益誘導機制――業務考核制度。這種制度建立起一整套評價體系,以統一標準評判案件質量和司法人員業務水平。誠然,這種機制在某些方面如提升案件質量、防止權力混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制度設計卻將個案的得失直接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相關聯,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了一整套利益激勵機制。這就好比將正義女神的蒙眼布摘去,并給她一面鏡子且告訴她裁判的結果越符合這種評價體系其面容就會越美麗。此時,法律已經不再是惟一的考慮因素,司法公正必然受到影響。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能貫穿于刑事訴訟程序始終,并且兼偵、捕、訴職能于一身?;鶎訖z察機關負責處理大量一審刑事案件,其經歷的程序最為周全,考核條目最為復雜,其考核機制可以看作是刑事訴訟考核機制的一個縮影,對其進行考查更具典型性。本文將以實證分析的方法,從經濟學和博弈論的角度對基層檢察機關業務考核制度進行深入分析,以探求該機制對司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利益導向和司法行為的傾向性選擇的影響。
一、個體理性與職能部門利益之分化
(一)“理性經濟人”對利益的偏好與博弈的產生
現代經濟學提出兩大核心思想:資源是稀缺的;社會必須有效地加以利用。如果一個社會中,人類欲望能夠完全得到滿足,這個社會將不會有任何利益爭奪或競爭,也不會有任何矛盾與沖突。然而,任何現實社會都不是那種擁有無限可能性的“烏托邦”,而是一個到處都充滿著經濟品的稀缺世界。|2’相對于人類無盡的需求,資源總是有限的。正是因為現實世界中的個體必須同無限多的個體去爭奪有限的資源,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才成為個體行為的基本動機,這就是“理性經濟人”的假設?!袄硇越洕恕奔僭O最核心的內容在于:理性的個體為爭取資源必然存在競爭,并會以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安排自己的行為。這一點不僅僅被經濟學家發現,也為法學家所共同關注。功利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邊沁早在1789年發表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就對此作出過描述:自然把人類置于兩位主公一快樂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們才指示我們應當干什么,決定我們將要干什么。功利是指任何客體的這么一種性質:它傾向于給利益有關者帶來實惠、好處、快樂、利益或幸福(所有這些在此含義相同),或者傾向于防止利益有關者遭受損害、痛苦、禍患或不幸(所有這些在此含義相同);如果利益有關者是一般的共同體,那就是共同體的幸福,如果是一個個體,那就是這個人的幸福。生活在第一次工業革命時代的邊沁雖然沒有像當代經濟學家那般,充分而精確地揭示資源稀缺性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但已從個體主觀感受(對幸福等的追求)的角度關注到了個體需求對個體行為的導向性作用。這不能不說與“理性經濟人”的假設有異曲同工之妙。法律正是通過制度設計以利益或不利益的方式對個體行為進行規制,以成本和機會成本的考量實現對個體行為的引導。
“理性經濟人”的假設自然地引出了本文分析法律問題所應用的第二個經濟學原理:人們總是面臨權衡取舍,并且選擇必須付出機會成本。因為社會中的個體要生存就必須占有資源,資源占有越多其生存的質量越高。但資源是稀缺的,且理性個體總是在不斷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滿足。因此,交換成了理性的個體獲取利益的有效手段。為了得到我們喜愛的一件東西,通常就不得不放棄另一件我們喜愛的東西。做出決策要求我們在一個目標與另一個目標之間權衡取舍,所以就要比較可供選擇的行動方案與成本利益。機會成本由此產生,它就是為了得到這種東西所放棄的東西。因此,當個體在爭取一種利益時必然放棄某種既有利益(成本),同時還要為爭取該種利益而放棄其他可能獲得的更大利益(機會成本或期待可能性)。這種客觀規律在有選擇的地方就普遍適用,在法律的帝國里也同樣有效。法律正是以制度方式,通過對行為人利益進行分配和誘導,來實現對行為人行為的控制。一般的法律規則都由三種要素構成:條件假設、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符合條件假設的行為模式產生一種法律后果,不符合條件假設的行為模式則產生另一種法律后果,這就對人們的行為形成了明確的導向性作用,而這恰恰是基于理性人對成本與機會成本考慮的結果:行為人的違法成本是其違反法律規定將要承受的不利益;行為人所付出的機會成本則是因為其選擇違法行為而失去的因合法行為可能得到的利益。
理性人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總是不斷地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趨利避害是其本能選擇。當多個理性人在同一個資源稀缺的環境中同時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相互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矛盾與沖突。如果設立一個最簡單的雙方參與模型,那么這種矛盾沖突只可能導致三種結果:甲方受損,乙方受益;甲方受益,乙方受損;雙方均分利益。這種行為模型可以毫無困難地轉化為對競爭性法律關系的描述。在法律關系參與者雙方存在競爭的情況下,一方在法律上的利益必然導致相對方的不利益,反之亦然。若雙方希望在這種法律關系中避免沖突的發生,妥協是惟一的出路。但競爭就意味著高成本高風險,出于對風險的規避意識,如果雙方需不斷重復地參與該種法律關系,那么在設法尋求最大利益的同時也必然產生最有效控制風險的手段。于是圍繞著如何在法律實踐中尋求利益平衡,
法律關系參與者之間的博弈由此展開,并且形成了一整套在法律之下行之有效的現實制度。
(二)稀缺的資源與部門利益的分化
現在我們擁有了理性人假設、機會成本和博弈論三個分析工具。那么讓我們回到現實法律制度中,用這三個工具具體分析基層檢察機關的業務考核體制。
1、稀缺資源與偏好設定
以公平和正義為最終價值目標的檢察機關從理論上講應當是客觀而獨立的,除了對法律的遵從和對公正的追求外,不應當有獨特的利益追求。但檢察機關及檢察官需要在體制、社會中生存和發展就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利益需求。比如,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檢察院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越多,這個檢察院在尋求財政、人事資源上的便利也就越多。至于檢察官個體,現行體制下其業務考核的評價越高,相對而言其所能獲得的職級升遷的機會也就越多。顯然,這種榮譽、晉升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手段,是利用理性人的特點所設定的一種業績激勵機制。因為此利益的供給必然是有限的,所以才會形成競爭的狀態,從而促使利益主體不斷提升自身業績。
當前基層檢察機關正是采用了這種業務考核體系。考核者將刑事訴訟程序條塊分割,為每一種檢察職權行使的結果設定目標分值。上級檢察機關以量化手段實行數字考核,在區域內將下級檢察機關完成考核任務的情況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有的檢察機關在本單位內部也進行仿效,制訂了對本院干警的業務量化考核制度,以考核得分作為干警職級、福利分配的依據。因此,可以不過分地說,大至全國,小至基層內部,現有的考核體制造就了一種現實的利益體系以及對此種利益追求的沖動。至此,個體利益被具體引入到個案操作中,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價值追求在具體操作層面上已經被扭曲,就利益主體而言公平、正義不再是惟一的考慮因素,在可捕可不捕、可訴可不訴的模糊地帶,考核指標對行為主體偏好的選擇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2、機會成本與利益分化
機會成本的原理告訴我們:選擇一種利益就意味著失去另一種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基于期待可能性所帶來的得失進行選擇就成為理性人行為最核心的問題。在考核體制下,如果以單個基層院為對象仔細考查,我們就會發現考核制度事實上給從基層院整體到局部的各個“部門”設定了一整套相對獨立但又相互制約的利益體系。
為了便于說明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考察主體的選擇行為。首先,以部門為主體對考核制度進行考查,我們會發現各部門考核制度設計均以本部門檢察權的充分行使為目標。因此,如果各部門均嚴格依據照部門考核設定的激勵機制導向操作,各部門為獲取最大的考核利益均會充分行使法律監督權,從而在各部門之間形成不同的利益體系,最終實現權力對權力的制約。因此,各檢察權能的行使基本上仍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正常價值目標范圍內。但是,如果以基層檢察院的整體利益為對象考查,問題就產生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其重要職能之一就是發現與糾正不正當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是權力制約權力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但檢察機關卻集偵查權、批捕權和公訴權于一身,而批捕權和公訴權是對偵查權的制約,公訴權又是對偵查權和批捕權的制約。這就意味著,自偵部門與偵監部門、公訴部門之間均存在沖突。這種沖突體現在考核中就變成被監督部門的扣分項就是監督部門的加分項,在將部門利益明朗化的同時也將部門利益的沖突激烈化,部門權力行使得越充分,這種沖突就越強烈。于是,各個部門就在這種利益圈內相互博弈。與此同時,部門利益的得失也自然地與本院考核的得失相聯系,各部門在不斷考慮如何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時,還要考慮如何將自己可能遭受的損失最小化,以及如何將本院利益最大化。
二、“納什均衡”與法律監督機關角色之沖突
(一)部門博弈的解:“納什均衡”
1、“納什均衡”的概念
博弈論(Game Theory)作為一種理論形成于1920年代,其開山之作是科學家馮?諾伊曼和經濟學家奧斯卡?摩根斯坦在1944年合著的《博弈與經濟行為的理論》。他們認為經濟學所研究的對象更像是一場游戲的參與者相互之間預期對方的行動。博弈論的核心思想就在于此。因此,一個博弈的形成必定有以下三個條件:參與者各自追求利益的沖突性;參與主體的對抗(合作)性;策略的依存性。一個博弈有四個要素。(1)參與者(player):是參與博弈的決策主體;(2)博弈規則(rule):是對博弈作出具體規定的集合;(3)結果(outcome):是所有參與者的每一個行動組合最后會出現的情形;(4)收益(payoff):是在可能的每一個結果上,參與者的所得和所失。收益的存在意味著博弈的每一位參與者會在不同的結果之間進行比較,以尋求最好的收益。在某個博弈中我們假設每個參與者都是理性的,因此,其決定行動時必然會對其他參與者可能采取的行動有一種預期,正是這種預期決定了參與者的選擇決定。當一個博弈存在這樣一個結果:所有行為主體不得不接受(可能愿意也可能不愿意)不可能更好的結果,我們就說這個結果就是博弈的均衡解。在這種均衡中,所有參與者對其他參與者可能采取的行動預期處于一種穩定的狀態,從而使結果得到維持。因此,均衡(equilibrium)就是一個能夠得以維持的結果。
但是,博弈論在提出之后的一段時間里,卻始終找不到突破的方向。直到1951年納什提出了“納什均衡”的概念,博弈論才被廣泛地應用于經濟學、政治學和心理學等學科,從而取得長足的發展。在了解了上面的基本概念之后再來認識“納什均衡”就不那么費解了。所謂的“納什均衡”是指:在參與人將選擇的策略組合中,沒有參與人能在給定對方策略選擇的情況下通過選擇其他策略而使狀況變得更好;每個參與人選擇的策略是對對方選擇策略的最佳反應。在“納什均衡”中,所有參與者的行為選擇都只是在特定的環境下對自己最有利。
2、部門博弈的均衡解
刑事訴訟由于具有不能省略步驟、不能顛倒順序、不能超過時限、不能改變方式的特點,程序方面的博弈幾乎無從談起,但現實中確實存在泛程序的博弈,那就是程序外博弈。而這種程序外的博弈就是超越刑事訴訟法范圍,通過權力動作的影響來達到其訴訟目的。在本文所考查的層面,這種權力動作就是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考核。
如果以現行基層檢察院考核體制為背景對基層檢察院及其內設部門設定一個博弈論的模型加以分析,我們可以更深刻地理解為什么基層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行使的結果會達到“納什均衡”,以及這種結果對司法公正可能產生的影響。
在建立模型前我們先說明一下這一博弈模型存在的三個條件。第一,參與者利益的沖突性。在我國法律監督是指由法定機關對遵守和執行法律的情況實行的國家監督,檢察機關被賦予了這種權力。因此,檢察機關的各個部門對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有監察糾正的職權和義務,包括對本機關
內設部門行為的監督。監督本就意味著沖突,基于檢察權的這種沖突性,制度對部門考核設計越完整全面,這種沖突就會越加激烈。第二,參與主體的對抗(合作)性與策略的依存性。各部門雖然存在著對抗與沖突,但仍然統一于同一檢察院之下,因此各部門又是相互依存的。
我們以某省的基層院考核制度為背景,以存在利益沖突業務部門的運作為基礎建立模型。假設參與者為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博弈規則為內設各部門以在上級院考核排名中取得好名次為目標,且使本院在該排名中名列前茅;結果是以考核標準對該檢察院整體及各部門進行評價;收益是各部門負責人基于本部門在考核中獲得的名次以及為本院在考核中取得的名次所作出的貢獻而獲得利益或遭受損失。首先我們設立一個公訴與偵監博弈的模型,這個模型設定的背景是偵監部門立案監督的案件。根據考核規定,立案監督的案件如果因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被不或被撤案即算錯案,每人次扣10分。公訴除了絕對不每人能加2分之外,存疑不和相對不都不加分。因此,除非證據不足不得不做絕對不外,如果偵監部門通知立案的案件,在給定偵監部門作出批準逮捕策略的條件下,公訴部門認為存在爭議,有可能做出存疑不決定或偵查部門要求撤案的,正常情況下應當由公訴部門做出不決定或由偵查部門撤案。但在考核體制下公訴部門會就利益做出衡量。如果依職權做出不決定,在考核中既無自身利益可圖,又會給偵監部門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失。權衡兩部門的利益,犧牲偵監部門的考核利益事實上就是犧牲了本院的考核利益,雖然公訴部門為自身爭得了考核利益,但院領導層對公訴部門,尤其是其負責人的評價卻降低了?;诓块T負責人的職務升遷更多地取決于院領導層的評價而與部門考核實績并不直接關聯,這對于他們來說就得不償失了。因此在案件存在風險的情況下,公訴部門通常不會做出存疑不的決定或允許撤案,而是在盡力補充有罪證據后決定,這就違反了檢察官所應負的客觀義務。并且在相類似的情況下,只要偵監部門做出相同的行為,公訴部門總會做出同樣的選擇,因為從利益角度分析,公訴部門的上述策略是對偵監部門策略的最佳反應。但如果我們將分值調整一下,相同情況下公訴部門依職權做出不可得10分,而偵監部門僅扣2分,或許結果就會截然相反。
同樣的情況還出現在自偵部門和公訴部門之間。比如自偵部門在面對偵破大案率和結案率考核的情況下,其總是希望所辦案件盡快順利結案。實現這一目標的最有效途徑就是與本院公訴部門密切配合,從而實現案件的快速辦結。因此,當案件管轄存在問題的時候基層檢察院也總是千方百計將案件留在本院辦理。因為如果將案件交給有競爭關系的有管轄權的其他檢察院辦理,則案件很有可能被拖延到年度考核之后,從而使本院考核利益受損。這就充分體現出了考核機制對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對檢察機關職能部門行為的導向性作用。
(二)利益的妥協與角色的沖突:法律監督機關的現實困境
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它代表國家,并以國家的名義對法律的實施和遵守進行監督。但是,把所有的監督職能都賦予一個機關并使之具有強大的專門監督職能,使得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捕訴合一。刑事訴訟制度本應體現的分工制約精神從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這種監督的單向性又產生了新的問題:誰來監督監督者?特別是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存在著只講配合、不講監督的現象,檢察機關自身的辦案活動成了法律監督的死角。現行考核體制強調部門利益,使部門利益之間,部門利益與單位利益之間的沖突擴大化。但這僅僅是一個方面,法律的實施和執行最終要落到檢察官個人身上。因此,業務考評的指揮棒又直接地落到了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身上。這使得檢察官不可避免地受到考核利益的驅動,在辦案過程中努力避免“錯捕”、“錯訴”,努力避免因自身與法院觀點的不同而造成的案件改判,從而采取事先與法官“溝通”的方式。這就不僅僅是檢察機關內設部門的妥協,而是監督機關與被監督機關之間的妥協。
這種權力的變異和利益的妥協通過反復的操作已找到了自身的一種均衡狀態,形成了路徑依賴。一般情況下自偵案件捕后必訴,批捕案件必訴基本上成了默認的規則。這一事實使得被監督部門牽住了監督部門的鼻子,監督功能就此失效。至此,被告人和被害人完全被客體化。這種行政化考核的弊端在于:將激勵機制引入公共權力行使領域,使得公共利益個體化,國家權力私人化?,F行考核體制形成的激勵機制就象“用飼料趕驢子”,正義本該是行程的終點,現在卻成了追求利益的副產品。于是人們對正義所應體現的價值漠不關心。在業務部門遇到利益沖突時,人們最原始的沖動就是使個體利益最大化,而本應當作為其核心職能的法律監督權卻被邊緣化和口號化。業務部門有這種沖動,基層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同樣有這種沖動。在業務考核的框架內,各業務部門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層檢察院的領導層卻在考慮如何在保持部門利益的同時調和部門利益。因此,部門利益必定要服從整體利益。檢察院作為利益的綜合者,其所考慮的是如何在本部門的利益之間做出取舍,在必定要承受損失的情況下如何將自身利益最大化。當這種考慮被不斷重復實踐的時候,它就成了一種部門自覺的選擇,各業務部門也會拋棄單純的部門考核利益而將全院的考核利益納入考慮范疇。由此,部門的行為標準就變成了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將利害關系部門的損失最小化。本該相互監督的部門在考核利益面前選擇了相互妥協,這與以公平正義為目標的法律監督者的角色是背道而馳的。
三、考核制度的存廢與司法公正之實現
(一)司法考核制度的存廢之爭
如果客觀地評價司法考核制度,其產生的最初動因在于防止司法權力濫用。其支持者認為在當前司法制度尚不十分完備的情況下,該考核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考核制度中對各種“量”、“率”、“新”、“錯”、“爭”指標的考核加大了司法機關在社會轉型時期有效打擊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規范檢察機關的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督促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效地防止檢察權的濫用,從而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除了制度層面的擔心之外,支持者們還有一項重要的理由,那就是司法工作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以及當前我們所面對的司法腐敗的嚴峻形勢。他們擔心,一旦廢除了對檢察機關以及檢察官的業務考核制度,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內部制約管理機制也會隨之失效,監督者由誰監督的問題就顯得更為尖銳。因此,支持者們雖然也承認考核制度存在種種弊病,但他們認為從現實的情況出發其積極作用仍大于消極作用,因此他們反對廢除考核制度。
但反對現行業務考核體制的人指出,現行的考核制度因對“量、率、新、錯、爭”的考評而產生了五大“負效應”。他們認為業務考評制度屬法律規則
之外的“規則”,其存在導致“手段與目的的顛倒”,影響司法人員行使其專業職能,為各種社會力量干預法律活動打開了口子,違背了“法律至上”原則,其存在缺乏正當性;其將工具性作為刑法的根本特征,不僅使刑法喪失了法律的獨立品格,還喪失了確定性的特征,犧牲了法定性的原則,從客觀上助長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削弱了法律監督制度的作用,扭曲刑事訴訟中的分權制衡體系;并且不合理的業務考評制度的存在增加了管理成本,還可能增加刑事法治的資源消耗,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跇I務考評制度在實踐中暴露出來的諸多不足,以及學者對之進行考究之后所提出的理論建議,廢除司法考核制度的呼聲愈顯強烈。
不可否認的是,現有的檢察體制使得檢察權在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職權利益的沖突性和訴訟目的同一性之間的矛盾。行政化的考核體系激化了這種矛盾。但是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訴訟程序的不斷改進,司法從業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考核制度的上述作用正在日益減小。不科學的考核制度造就的非正常利益體系的弊端正在不斷顯現。業務考核制度作為一套潛在的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對司法實踐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書面規則僅僅告訴人們應當如何去行為,但人們實際上如何去行為卻并不完全符合書面規則。制定法的價值目標與實然法對司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引導效果反差過大,這不僅顯示出制定法的蒼白無力,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因此,從長遠來看,筆者從根本上是同意廢除現行的業務考評制度的。但考核制度的存廢卻不是簡單的加減法,雖然現實的操作中存在一些為人垢病的弊端,但決定其去留的關鍵因素卻不僅僅在于該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還在于是否有現實可行的可替代制度的出現。
(二)司法公正期待完善制度
1、當前司法公正面臨的問題
當利益和公正聯姻,那么公正的頭上就要帶上引號的帽子?,F存的司法考核制度就是這么一個怪胎,我們明知道它發育不良,且試圖用利益去影響公正,但又不得不依靠它的存在去實現公正。這正是我們當前的困境。但是尋找新的替代制度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在對新的制度進行設計時應當考慮到現實的社會制度環境,謹慎的考證與漸進的實踐是必要的,新制度的完全實現仍然有賴于相關社會條件的成熟程度。這種條件應當包含思想理念、人員素質、法律體系、司法制度的全方位成熟。
人員素質的提高是完善司法體制、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當前我國司法機關人員素質呈現出“新老并存”、“東高西低”的格局。“新老并存”導致的一個后果就是司法理念的沖突。近些年進人司法系統的年輕人所接受的多為理想化的大學教育,較為推崇司法獨立、無罪推定、控辯對抗等現代刑事訴訟理念。但老一輩的司法工作人員習慣了舊體制下的職權主義審判、有罪推定的理念,雖然新《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已施行多年,但這種司法理念仍然發揮著威力?!皷|高西低”則是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司法人員的素質普遍高于西部地區,這種差別不僅僅存在于個體的業務素質上,更深層次地存在于執法理念上。造成這種差別的主要原因在于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導致人員流動的差異,以及開放程度的不同所造成的監督力度的不同。
法律體系的完備是完善司法體制、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當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但就具體的刑事訴訟操作層面而言,我國的法律制度還是不完善的。法律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必要的法律規則仍處于真空狀態。比如在當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證據標準原則性過強,刑事證據規則缺失,這就導致了司法工作人員對證據的合法性及證據力無法判斷,或者說賦予了司法工作人員過于強大的自由裁量權。這種龐大的權力引起了公眾的不信任情緒。
司法制度的成熟是完善司法體制、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F實的司法體制并不是無懈可擊的,相反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的問題。比如因檢警關系的不順造成刑事案件辦案效率的低下和司法資源的浪費。檢察權配置的不合理造成法律監督權的空置和失效。對司法事務及司法官員保障的不利造成司法官員的大量流失等,都對司法公正的實現產生著負面影響。
思想理念的轉變是完善司法體制、實現司法公正的核心。思想理念屬意識形態領域,要實現思想理念的變更是一切事務中最為困難,也最為核心的內容。當前司法改革難以開展的最大障礙就在于陳舊的思想觀念的阻撓。我國幾千年來,報應主義的刑罰觀在民間根深蒂固。雖然民意在大部分時候和正義可以保持一致,但在個案中群眾的憤怒情緒卻有可能走向正義的對立面。此外,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功利思想表現得過于明顯,這也可能導致因政治需要而犧牲司法公正的情況存在。所以,要實現思想理念的真正轉變其前提必須是前三者的完善。
2、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
筆者認為當前我們可以選擇的合理路徑是改良――完善――廢除。
所謂改良,是指在我們沒有找到更為行之有效的替代體制之前,對現有的考核制度進行改造,使之更符合司法活動的規律?,F行檢察機關業務考核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是,過于偏重部門內執法規范的完善和部門職能的實現,卻忽視了部門利益與單位利益之間的密切關系。這是在設計新的考核制度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必須考慮如何在強化各業務部門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使整體監督合力最大化。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調和各部門的考核利益,改變當前在考核利益上被監督部門制約監督部門的局面,使各部門均能正常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成為單位實現其自身利益的前提。比如在偵監部門和公訴部門的考核中,應當加強公訴部門對偵監部門監督的激勵,在考核分數的安排上,監督者加分應當比被監督者扣分的分值高。這就需要在制定考核規則時打破部門間條塊分割的局面,通盤考慮各部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與作用,使考核制度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軌道上來。但是對考核制度的改良無法彌補因制度的缺失和體制的缺陷所造成的被動局面。
司法公正范文3
“被告人尹某、于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边@起不移交刑事案件導致60余畝耕地被毀壞的案件塵埃落定。這是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檢察院依托“兩法銜接”平臺,所辦理的一起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2012年以來,該院共同過“兩法銜接平臺”發現職務犯罪案件13件21人。
該院充分發揮監督職能,著力健全長效機制,推動形成執法、司法合力,截至2013年底,建立了覆蓋17個行政執法部門的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正式聯網運行,從源頭上解決了監督不到位、不接受監督等問題。該院把聯席會議作為信息交流的常態形式之一,采取聯絡員例會和專題會議的形式進行,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信息,消除分歧,達成共識,推進工作,對于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及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2013年以來,共召開聯席會議6次,就打擊非法采砂、非法占地和生態環境建設等問題召開專題會議5次。
該院將兩法銜接工作作為市檢察院確定的“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活動”的重要抓手,通過對行政執法臺賬和信息平臺錄入案件的審查、分析,及時發現并監督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問題。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對案件重大或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會同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案件的調查,提出補充、完善證據建議,共同研究問題,確保案件質量。2012年以來,共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40余件,監督行政機關移送案件57件,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案件5件。
該院建立了移送案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線索的,同時向檢察機關備案。主動跟蹤行政機關移送案件,深挖立案監督線索,共對行政機關移送案件開展不立案監督16件,公安機關審查后全部立案偵查。與公安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做到全程無縫監督,保證監督實效。
該院堅持把群眾反映強烈的食品藥品安全、環境資源保護、涉農惠農等領域作為兩法銜接工作的重點領域,牽頭聯合公安、環保、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水利等部門,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監督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監督活動,形成打擊違法犯罪的合力。
司法公正范文4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審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標。世界各國概莫能外。在新世紀開始之際,我國司法機關把公正和效率這兩個目標作為工作的重點,可以說是認識到了司法工作的內在要求,抓住了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的關鍵。我們曾經困惑,下一步司法改革該如何走。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標得以確立。它的確立標志著我國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經變得更為成熟,從過去單一性的追求,比如對于抗辯制和程序正義的簡單摹仿,發展到更深層和更為全面的綜合性思考;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司法改革不斷深化的趨勢。此外,公正與效率目標的確立,不僅是一個口號和觀念的提出,而是在認識到司法工作的性質和內在規律的基礎上,對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層理論問題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司法改革的各個方面和具體制度的設計。在這一意義上,對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將迫使我們把司法改革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看待,從而避免過去摸著石頭過河的零打碎敲狀況。
二、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雖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標,但它們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不可簡單地視為一體。我認為:公正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效率是通過司法實現公正的最佳狀態。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內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沒有意義。在這一意義上,公正是第一位的。當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時期和地區,效率作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應該的。
公正和效率之間的相互依存和補充的密切關系是主導方面,也就是說,兩者密不可分。我們不會認為僅僅追求正義而不顧效率會真正實現法治;反過來,也不會認為僅僅追求效率而不顧正義與否是正常狀態??梢?,沒有效率的正義是延誤或虛幻的正義,而沒有正義的效率則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這對“孿生子”也會產生爭執。在建立這一矛盾最佳結合的過程中,我們既要設立公正和效率的統一標準和原則,尋求兩者的結合點,也要認識到,上述標準和結合點并非一種僵死不變的公式,而是一種辯證的、因時因事而異的、需要創造性的裁量權靈活處置的原則指引。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況下,司法對于公正和效率的側重也有不同。因此公正和效率說起來容易,真正從理論上論述清楚,從實踐上建立各種保障制度,以求實現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結合,則是一項艱苦細致的長期任務。
三、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現必須要有具體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在這一意義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為司法改革這一系統工程的統領原則,可以用來檢驗各種具體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設立。只有在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實現。
此外,運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實現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雖然我國法官的素質已經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從新時期的要求和與國際接軌的要求看,其素質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質參差不齊的狀況亟需通過人員分類分層分責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專業素質外,他們的道德素質也到了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的地步。我認為:制定法官道德規范,健全法官道德監督機制和相應的懲戒制度,是當前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制定具體道德規范的時候,應當主要考慮法官職業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為根據,制定具體規范。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規范應當圍繞以下原則考慮制定。(1)法官應當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觀性。(2)法官應具有強烈的社會良知和責任感。(3)法官應有精英意識和對于社會利益、矛盾沖突的整體上的把握和洞察力。(4)法官應當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聲名,最好成為實施正義的“看不見的手”。(5)法官應當剛正不阿,不畏權勢。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權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為,甚至是自身為代價來實現的。(6)法官應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誘惑,潔身自好。
司法公正范文5
當前,輿論質疑司法公正、介入司法審判、影響司法結果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表面上看,似乎是輿論與司法的關系沒有理順,但從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來看,輿論與司法公正之間所表現出的沖突、平衡、妥協等復雜關系,恰恰是激烈變革進程中社會矛盾的典型反映。所以,涉訴輿論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應在更寬的話域中討論。
社會輿論是“人民表達他們的意志和意見的無機方式”,社會學家認為社會輿論形成后,便會向有關方面施以影響,以實現民意的傾向與要求,因此“社會輿論具有實踐意向和訴諸行為的沖動”。在當代中國,民意醞釀發酵形成社會輿論,干涉司法獨立進而影響司法公正這一現象發生有著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時代背景。
(一)社會轉型期多元價值觀和復雜利益訴求。
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高速發展,我國社會組織結構和經濟運行模式發生巨大變化,社會資源重新分配調整,原有的社會利益格局打破重組,各種社會矛盾激烈凸顯。經濟發展的同時,外部思想文化浪潮洶涌而至,強烈沖擊傳統價值觀所主導的思想意識格局,形成了多元價值觀并行的復雜局面,也逐步喚醒了民眾的權利意識。在矛盾凸顯、價值觀多元而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情況下,各階層產生了復雜的利益訴求,但利益平衡機制的建設卻滯后于經濟發展速度,我國大陸法體系特點又決定了立法對快速變化的社會生活反應遲緩,社會矛盾只能更多地尋求司法作為最終解決途徑。與此同時,我國法制建設本身尚處于發展階段,司法腐敗、行政過度干預等自身問題還未得到根治,司法在直面復雜社會利益沖突時,稍有舉措失當便會陷入輿論的質疑和詰難之中。
(二)傳統封建政治法律哲學的影響。
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形成了體系完整的封建政治法律哲學,其核心價值即為民本思想。歷代統治者都將“君權神授”作為統治的合法性來源,而將輿論認同視作政權根基6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一,官員缺乏專門的司法訓練,審案定讞的理論和經驗則幾乎全部來源于對鄉土人情的體驗和道德傳統的把握,最后才是對律令的理解,民眾將對社會公正的期待,更多寄托于官員的個人操守而非司法職業素養,并以輿論的方式形成對司法公正的監督。帶著濃郁浪漫鄉土氣息的我國古代司法模式,充滿著樸素的自然法人本關懷。卻因易受風評、清議規制而間接“培育”了民眾以“聚眾”方式對抗強權、尋求公平的訴訟習慣,成為深刻影響當前我國輿論與司法關系的歷史文化淵源。
(三)互聯網高速發展的時代背景。
截至2014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已達6.32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6.9%,網民生活全面“網絡化”。從社區論壇、聊天室、博客,到最新的微博、朋友圈,品類繁多的網絡應用在為民眾提供交流平臺的同時,也為大家自由參與公共話題的討論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廣闊的空間。相較于傳統媒體營造的輿論環境,互聯網的發展使得民眾對司法議題的關注容易形成持續、廣泛和深入的討論格局,產生一股強大的非制度性政治參與力量,對現有制度和秩序產生直接影響。當話題涉及司法公正時,任何違背傳統觀念、與民眾感性認識不一致的司法舉措,都會引發民眾的強烈質疑,而互聯網提供的表達渠道,使民意更易形成強大輿論,產生不同以往的社會與政治效應。這種非制度性的政治參與往往迫使司法做出妥協于民意的回應,從而更一步激發輿論干涉司法的熱情。
涉訴輿論是干涉司法獨立、妨害司法公正,還是通過輿論監督的方式促進了我國司法公正的發展,目前眾說紛紜。筆者認為,涉訴輿論與司法公正關系的分析,應建立在對涉訴輿論及我國司法體制的認知和社會發展現狀整體把握的基礎之上。
(一)涉訴輿論的特點決定了其不適于直接干涉司法獨立來影響司法公正。
涉訴輿論是對司法公正做出的感性評價和傾向性情感表達,反映了大眾化的思維方式.而司法程序是一種嚴謹的裁判活動,嚴格遵循理性原則,當涉訴輿論與司法公正發生沖突時,有一些特點值得我們注意。
首先,涉訴輿論具有明顯的非理性特征。民眾針對案件發表一般性評論意見沒有“把關人”,也不需要承擔嚴格責任,這使得輿論主體多在感性基礎上做出判斷,缺乏理性思考,有較大隨意性。而在民意匯聚過程中,較偏激的觀點更具感染性和傳播力,這也使得涉訴輿論中的非理性因素增加。
其次,涉訴輿論往往帶有強烈的情緒化特點。從近些年發生的李啟銘、胡斌、藥加鑫等民意強勢介入司法的案件來看,涉訴輿論一般由群眾的樸素義憤所激發。民眾對被告人的譴責充滿著個人情緒的宣泄,而被告人及家屬試圖逃避、減輕法律制裁的努力會更容易激起民眾的道義怒火,導致民意將司法視作滿足其道德愿望的工具,使得涉訴輿論情緒化傾向更為明顯。
最后,涉訴輿論還常常處于不穩定狀態。普通民眾一般無法掌握事件完整準確的信息,只能通過零碎、片面甚至失真的信息來構建對案件的認識,因此,民意容易受到各種不同聲音的影響而波動變化。
相比輿論的非理性、情緒化和不穩定特點,我國司法體制設計了嚴謹的訴訟程序、審級制度和審判監督機制來確保司法公正。我們應珍視司法維持社會公正的價值,防止輿論過于介入具體司法程序,對司法公正形成干擾和侵蝕。
(二)司法的政治性和我國法治現狀決定了司法公正不能忽視輿論訴求。
鮮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是我國司法的顯著特點。從我國司法的政治性特點來看,司法工作不僅僅具有定紛止爭的基本職能,還肩負著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當前,涉訴輿論反映了人民群眾對各種社會矛盾的不滿,司法要履行促進社會和諧的政治責任,就不可能忽視涉訴輿論背后所體現的民眾呼聲。在我國現實法治環境下,法官在辦理涉訴輿論廣泛關注案件時。不管他有沒有自覺的政治考量,有沒有受到上級行政力量的指示,在做出最終審理決定前,都必然會有一系列的政治性判斷。司法過程中對民意的政治性判斷,并非是對法條主義和罪刑法定的違背,相反,以實用主義態度,充分利用涉訴輿論包含的理性信息,借助整體司法制度,實現司法公正的社會效果,在當前我國法治現實下恰恰是司法智慧的體現。
(三)涉訴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監督應到位而不可越位。
從涉訴輿論的特點來看,我們應該避免輿論干擾司法獨立,妨害司法公正。就具體案件而言,司法工作人員通過嚴格質證、認證的證據材料,經過嚴謹的邏輯推理來還原案件事實,而民眾對案件的了解遠不如司法工作人員客觀準確。。案件從立案到最終審結,整個辦理程序都由嚴謹縝密的訴訟法律程序加以規范,并受到司法體制內部防錯糾錯機制的監督與制約。
就我國司法肩負的社會政治責任而言,吸納輿論以監督司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能夠更好發揮司法化解糾紛、促進和諧的功能,實現司法的社會政治效應。
(一)堅持推進社會改革,調整利益分配格局,完善民意表達渠道,促進社會和諧。
涉訴輿論所表達的,其實是對結構性社會問題的不滿。因此,要解決涉訴輿論與司法公正之間的沖突,最根本的是堅定推進各項改革,建立有效運行的利益平衡機制,改善社會財富分配格局,對高收入群體實行嚴格合理的收入調控,提高低收入群體社會保障力度,讓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全民。同時,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發展,在各層面、各領域擴大公民政治參與程度,暢通民意表達渠道,讓公民更有序有效地表達合理訴求。堅持發揮司法的社會調整功能,同時避免過于拔高司法社會效應,以免弱化司法業務職能、浪費司法資源。探索民意輿論與司法公正在社會生活中的適格位置,使兩者各行其道,互相配合,共同發揮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
(二)發揮其他組織化解糾紛的職能,將司法后置于社會矛盾解決體系。
涉訴輿論與司法公正的沖突之所以容易成為社會焦點,還在于司法途徑被前置于整個社會矛盾解決機制前端,讓司法機關直接承受了社會輿論的壓力。從這個角度來看,要化解涉訴輿論與司法公正的沖突,可以充分發揮社會團體、非訴組織、民間自治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協會、勞動仲裁機構等)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由這些組織將文化、道德、倫理諸方面的沖突在司法程序啟動前進行梳理和裁斷。這既能充分發揮人民群眾自我管理的智慧,也可以緩解司法資源緊張的局面,讓司法作為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關,集中精力處理專業法律問題。通過在司法與輿論之間構建緩沖地帶,不僅可以緩解輿論與司法的緊張關系,也能夠增強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三)強化司法自身建設,樹立法律剛性,維護司法權威。
司法公正范文6
輿論監督對司法的公正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運用新聞媒體等監督工具來促進司法公正是國內司法界與新聞界共同關注的問題。新聞媒體等輿論應該客觀地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以尊重司法的公正性與獨立性,而不應受太多的道德、利益、權威等因素的影響,做到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關鍵詞】
輿論監督;司法公正;平衡
一、綜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輿論監督隨處可見,影響力不斷擴大,其方式也日益多樣化,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也不例外的產生了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在眾多輿論監督方式中,新聞媒體監督是一項極其重要的監督工具,其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尤為突出,它能促使司法保持其獨立性與公正性,進而維護公平、正義。然而現實社會中新聞媒體常常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它們從道德、利益、權威等方面出發對司法活動進行過多干預,這不僅違背了輿論監督的基本原則,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損壞了公平、正義。因此,輿論對司法的監督應該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尋求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實屬必要。
二、輿論監督的定義及特征
輿論監督是指公民通過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的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務進行的批評與建議,是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一種體現,是人民參政議政的一種形式。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基于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權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權、知情權這三大公民權利而派生的一種監督行為。在我國,作為重要輿論監督的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監督方式有報道、評論、討論、批評等,但其核心是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
輿論監督除具有廣泛性、及時性、有效性等特征外,輿論監督在促進司法公正方面還具有其獨特的特征。首先是具有公開性。作為重要的大眾傳媒工具的新聞、報紙、網絡等媒體,其發行一般不針對特定主體,它們能夠被絕大多數的民眾所接觸到,具有很高程度的廣泛性和公開性。其次是具有引導性。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大眾傳媒了解公共事務的一些基本情況,傳媒內容就成了大眾對某事物觀點形成的基礎,傳媒內容隱蔽的引導性無時無刻不在起著作用,因此,輿論監督內容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對政治、社會、經濟等各方面問題的看法,對司法公正具有不可忽視的引導性。最后是具有盲目性。在現階段,輿論受到道德、利益、權威等因素的影響,在對社會各方面進行監督時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往往附和著道德、利益、權威等的需要,而不顧客觀事實,這對司法活動的公正性也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負面作用。
三、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作用
(一)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
輿論監督的作用在于以外在的力量幫助和促進司法機關實現司法公正,它與司法機關遵循自身的程序規律、追求司法公正殊途同歸。新聞輿論監督作為我國社會主要的輿論監督形式,其對于司法的公正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第一,輿論監督有利于防止權力濫用。司法活動作為公共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所當然應納入新聞媒體的視野,新聞輿論監督使司法權的運作趨于公開、透明,促使其沿著法制的軌道正常運行。輿論監督作為防止司法腐敗的道德底線,不僅在程序上可以防止執法者濫用權力,還可以在實體上防止裁判不公。第二,輿論監督有利于促進審判公開。審判公開是司法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審判活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權益,更與能否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息息相關。審判活動應該公開透明,而允許新聞媒體對審判活動進行如實的報道,可以促進審判公開的實現,可以以公開促公平,以公平保公正。第三,輿論監督有利于保障人權。在司法活動中,被追究責任的人大多是弱者,他們維護自身的權益的渠道有限,他們的心聲往往無法被大眾知曉,而允許新聞媒體以監督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動,可以準確的傳遞信息,保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訴訟權利得以實現。
(二)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新聞輿論監督也是一把雙刃劍,輿論監督得當就會極大地促進司法的公正。反之,輿論監督會給司法公正帶來負面作用,干擾司法公正,損害公平、正義。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主要表現有:新聞媒體不進行正面的報道,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新聞輿論監督以“媒介審判”的方式出現,影響了法官的公正判決;輿論監督被其他權力利用,干擾了司法活動,影響了司法公平、公正的實現;媒體監督缺乏法律專業素養,偏離法律宗旨的“媒介審判”對司法公正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四、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輿論監督受到道德、利益、權威等因素的影響,失去了本來的監督功能,干擾了司法公正。這表明無論正當性有多強的權力,只要失去了監督,就有可能變成壓迫人和剝奪人的手段。因此,為達到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也要被監督。輿論監督與司法活動是現代社會實現公正的兩大重要手段,要實現現代社會的民主與法治,就必須盡量避免輿論與司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協調好輿論與司法二者之間的關系,尋求二者和諧共處、基本平衡與良性互動,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促進司法公正。
(一)對輿論監督進行必要的限制
首先,新聞輿論監督不得損害司法的權威性。司法的權威性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司法機關必須保證最起碼的權威性。新聞輿論監督不得做不適當的報道,損害司法的權威性,而應把維護司法的權威作為新聞媒體監督司法工作的基本準則。
其次,明確規定媒體監督介入司法審判的時間。明確規定媒體介入司法審判的時間是司法公正實現的重要保障。新聞報道的時效性要求與司法審判的程序性要求之間存在的矛盾,使很多記者只顧搶新聞而不顧司法審判的程序,常常歪曲審判活動事實,影響了司法的公正。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媒體介入司法審判的時間,杜絕不真實的、帶著記者個人色彩的報道。
最后,新聞媒體不能進行“媒介審判”?!懊浇閷徟小笔侵该襟w在司法機關尚未作出判決之時,以自己所認同的道德標準對案件進行評判,作出有傾向性的報道。媒介審判是新聞輿論監督中經常發生的問題,它不僅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而且可能引導公眾對案件產生錯誤的認識,然后以多數人的言論給審判法官施加壓力,影響司法判決,影響司法公正。為防止媒體在案件審判結束之前作傾向性報道,影響司法公正,就必須用法律來規范媒體的行為,避免其濫用監督權,進行“媒介審判”。
(二)對司法進行改革
在追求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的過程中,除了要對輿論監督進行必要的限制外,還要對司法進行改革,使司法活動以自身為主,借助輿論監督,實現司法公正。
首先,要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質,減少司法工作者對外界的依賴。我國處于法制建設的初期階段,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不夠高,自信心不足,在審判中總是左顧右盼,瞻前顧后,極易受到外界的影響,難以真真切切的做到恪守法律準則,最終導致了司法的不公正。因此,必須提高司法工作者的專業素質,樹立法律至上的信仰,自覺抵制外界對審判工作的不良影響,真正做到依法審判,維護司法公正。
再者,要構建媒體與司法機關溝通的新渠道即司法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為了保障媒體的監督權和司法的公正,加強媒體與司法機關的交流,創立司法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司法機關應定期舉行記者招待會,通報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的進展情況,保障媒體以及公眾的知情權,防止新聞媒體的有引導性的、不客觀的報道,做到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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