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全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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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1

20xx年最新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xx)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 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xx〕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 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2

主辦方(甲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參展方(乙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為維護展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和《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展會名稱、地址及期限

1.展會名稱:

2.展會地址:

3.展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展前審查

1.乙方應當在參展前自行檢查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內容,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參展知識產權承諾書》(見附件一)。

2.乙方應當攜帶與參展項目相關的權利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參展,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3.甲方或甲方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以下簡稱“投訴機構”)有權在展會開始前對乙方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展品、展臺、展板、相關宣傳資料 其他:

4.乙方應當積極配合甲方的展前審查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審查所需物品及資料。

5.甲方的展前審查工作應當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發現乙方的參展項目可能引起知識產權糾紛的,有權督促乙方再查或者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條 展中投訴處理

1.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與展會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

2.甲方應當在顯著位置向乙方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范圍和聯系方式,并公布甲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程序、投訴地點和聯系方式。

3.乙方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規定,規范使用其參展項目涉及的知識產權。

4.乙方認為其他參展方的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有權向甲方投訴,也可以自行與該參展方交涉,但不得擾亂展會秩序。

5.甲方應當按照《展會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見附件二),接受乙方對其他參展方或第三方對乙方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

6.甲方接受投訴后,有權對投訴涉及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對乙方的參展項目采取拍照、復印、錄像等措施,并在各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7.乙方被投訴的,應當積極配合甲方的調查處理,并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交書面陳述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做出不侵權的舉證。

8.甲方應當妥善保管投訴有關資料,并根據乙方的要求對投訴涉及的有關情況出具相關事實證明,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9.甲方應當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掌握的乙方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屬于下列情況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

(1)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乙方參展項目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

(2)乙方承認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

(3)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陳述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的。

2.屬于下列情況的,甲方有權直接對乙方參展項目采取撤展或者遮蓋等處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擔甲方采取處理措施的費用;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參展資格:

(1)乙方拒不采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的;

(2)采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后乙方擅自恢復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調查處理的。

3.除前款情況外,甲方直接采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與第三方的交涉擾亂了展會秩序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通過投訴機構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乙方拒不停止交涉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參展資格。

5.甲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起訴;

2.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有多種文字文本的,應當以中文文本為準;與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3

內容提要: ,合同履行請求權至少應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學說及實踐中已無異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無“符合”與否的問題,而只有“違反”如何的問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證明責任分配在參與民法外部體系的構建時,將合同效力要件規定為“效力阻卻要件”,交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所以,應對《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縮。此種以證明責任為解釋目標的進路,表明證明責任分配也是法規范之關聯脈絡的一種,解釋論亦應以證明責任分配為解釋目標。

一、問題的提出

依王澤鑒所言,合同履行請求權之要件,至少應包括如下兩項:(一)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1]42實務中,若案件事實充分各項構成要件,則應賦予其法效果。但訴訟中,主張該項請求權者,應否證明生效要件之存在?這關涉證明責任的分配。因為,在司法三段論的邏輯演繹中,證明責任問題存在于法官演繹推理的小前提之中,其適用于對擬判決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審核。[2]8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該條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規定,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原告)(當然,證明責任的分配與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原告或被告)無關。但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除消極確認之訴(有時還包括消極形成之訴)外,均為原告。并且,“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人們頻繁使用‘原告的證明責任’或者‘被告的證明責任’術語,這是可以諒解的”。(參見本文參考文獻[4],第260頁。)所以,本文為求表述簡便,徑以原告代稱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另外,基于合同關系而提起訴訟者,不僅限于履行請求權,尚包括其他請求權。但請求履行是所有這些基于合同關系之訴求的典型內容,因而,本文僅以履行請求權為例,論述合同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應承擔合同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但李浩撰文指出,原告不承擔雙方都具有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3]565如果對該文結論稍作推論,應可得出原告對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也不承擔證明責任。因而,依李浩之論,原告不承擔“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李浩立論前提為“成立、有效、生效”之“三分說”,關于此點,詳見下文。)。那么,《證據規定》第5條的規定是否妥當?

現代證明責任理論認為,證明責任是實體法中的一種風險分配形式,證明責任的分配概由實體法規定。[4]29既然如此,我們可基于解釋論的立場,探究《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并以之檢討《證據規定》第5條的妥當性,為其尋求解釋論上的適用方案。學者多以為,合同效力要件有別于肩負私法自治重任的成立要件,它體現國家管制的意旨,[5]169那么,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在法技術構成上應如何調和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間的失衡問題?由此,本文的寫作即是以此為個例,分析實體法中的證明責任規則,探討民法解釋論的實踐價值。

二、合同特別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

證明責任的基本功能在于,將訴訟中各個案件事實真偽不明導致的敗訴風險分配給雙方當事人,并以此保證法院裁判義務在事實真偽不明時,仍能實現。[4]33學說上多認為,《證據規定》第2條確立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與“規范說”相一致(對此種共識,可參見翁曉斌:《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現代法學》2003年第4期,第74頁;張衛平:《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頁。)。規范說認為,此種敗訴風險分配,根源于實體法的具體規定。而實體法上的具體規定,具言之,指的是實體法規范之間的相互對立或排斥的關系。但這并不是指規范之間相互矛盾,而是法規范中,既有權利據以產生之基礎規范,又有阻止權利產生或使已產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相對規范。[2]105基礎規范,也稱權利產生規范。相對規范可分為權利阻礙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前者是指阻礙某種權利產生的規范,后者是指使已經產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規范?;谶@三種類型的規范,“規范說”提出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為,“每一方當事人均必須主張和證明對自己有利的法規范(=法律效力對自己有利的法規范)的條件”。[2]104也就是,主張權利者,僅需證明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事實;抗辯之被告,則應承擔權利阻礙規范或權利消滅規范之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

就合同履行請求權而言,所謂權利消滅規范,主要指的是《合同法》第91條之規定。該條規定,合同權利終止的原因(該條款規定: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包括: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后句及第2款對此有規定,被告應對這些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合同生效要件,不屬于權利消滅規范之要件,至為明顯。依《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須證明合同生效要件,即《證據規定》將合同生效要件認作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那么,該條規定之“生效要件”具體為何?

李浩認為“具有行為能力”屬于有效要件,不屬于《證據規定》第5條之生效要件,其所謂生效要件僅指附條件合同之停止條件、附期限合同之始期以及特殊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3]556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李浩此論(生效與有效不同)源自學說上“成立、有效、生效”之“三分說”。但令人疑惑的是,論者還將有效要件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有效要件與特別有效要件,并且其所謂特別有效要件指涉的也是停止條件、始期以及批準、登記手續。[3]554-555依其理路,特別有效要件與生效要件是同義語。那么,有效要件與生效要件豈不是沒有區別?李浩前后所論,豈不矛盾?或許,為避免在概念上纏夾不清,論者退而認為,“從民事訴訟的角度,還是能夠把‘生效’和‘有效’作適當區分的”。[3]556但證明責任屬實體法內容,無由從訴訟的角度探究實體法之制度構成。或許,論者所言證明責任指的是訴訟中的主觀證明責任?但主觀證明責任的標的及范圍,與實體法上的客觀證明責任相一致并由后者決定(此處所指主觀證明責任僅限于主觀抽象的證明責任,因為主觀具體的證明責任“取決于法官的證明評價,而不是依賴于證明責任規范”。(本文參考文獻[4],第43頁。)所以,對這種非規范性的主觀具體證明責任的探討,毋庸諱言,在此處是多余的。)。也就是說,已由實體法規定之生效要件或(和?)有效要件的(客觀)證明責任分配,決定訴訟中主觀證明責任分配。就此點,根本不可能從訴訟角度(主觀證明責任)區分實體法中的生效與有效。論者所言,倒果為因,立論前提難以成立,不足采信。由此,其結論也有“毒樹之果”的嫌疑。

就該問題,本文徑依通說之觀點,采“成立、生效”之“二分說”(關于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多放在法律行為章節中討論,對此問題可參見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頁以下;梁慧星:《民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68頁;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以下頁;王澤鑒:《民法總則》(增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頁以下。),生效與有效并無實質區別,合同有效要件僅是生效要件的另一稱謂而已。[6]390此種“舉重若輕”的簡單處理,原因在于,本文采解釋論立場探究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其論證自當以實在法規定為基點,此外,還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動的法學所闡釋的教義學。[7]20此種教義學,表現為各個理論通說。雖然以教義學切斷論證之無限遞歸,無疑也屬于“明希豪森困境”[8]39之一種,但本文認為以通說為起點的法律論證,更有利于接續法學知識傳統,而免于自說自話或概念語詞的無謂論爭。依通說,合同生效要件可分為一般生效要件與特別生效要件?!蹲C據規定》第5條所稱“生效要件”,涵括二者,還是僅指其一,不得而知。對此二者,以下分述之。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之特別生效要件,包括附條件合同之停止條件(《合同法》第45條)、附期限合同之始期(《合同法》第46條)、特殊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合同法》第44條第2款)。依“規范說”的規范分類方式,該三條從積極方面(基于此種特性,陳自強將之稱作積極的有效要件,參見本文參考文獻[9],第351頁。)(自……時生效)規定合同權利應該產生的條件,均應屬于權利產生規范。因而,此三項特別生效要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應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規定之特別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也遵從了通說之觀點,即特別生效要件原則上與合同成立要件相同,應由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承擔證明責任。[9]352如對于附條件合同,原告應就停止條件的成就承擔證明責任,被告應證明解除條件的成就,學說上已無異議(但須注意的是條件成就之證明責任,與條件約定與否之證明責任不同。對后者,不論其為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都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對此,可參見本文參考文獻[2],第285頁;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第5版),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174頁。)。[10]373另外,對于附期限合同,因為“條件在內容上通常也是附有期限的法律行為,在停止條件上乃附有始期之行為”。(然而在“期限”所探求的是“何時到來”,而在條件所探求的則為“是否到來”的問題。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0],第367頁。)因此,始期屆至與停止條件成就之證明責任分配,適用的規則一致,仍應由原告證明。再如,合同批準、登記手續之證明責任分配,則應類推要式合同對“合同形式”之證明責任。所謂合同形式,乃是合同意思得以示之于外的方式,[11]3對合同合意的證明,即包含著對合同形式的證明。所以,合同批準、登記手續之具備,也應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三、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以證明

責任為法解釋目標

(一)效力阻卻要件與一般生效要件之扦格

與特別生效要件不同的是,《合同法》并未從積極方面規定一般生效要件,而是從消極方面(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列舉規定“欠缺一般生效要件”的三種情形,分別為合同無效(第52條)、可變更可撤銷(第54條)、效力待定(第47、48、49、50、51條)。依“規范說”的分類方式,它們均屬于權利阻礙規范。本文將其要件,稱作“效力阻卻要件”(蘇永欽根據法律對特別生效要件與一般生效要件的規定模式,分別將之稱為積極的生效要件與消極的生效要件。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8],第25頁。),[9]351它包括三類,即合同無效要件、合同可撤銷可變更要件、合同效力待定要件。對此,均應由被告負證明責任。如主張合同無效的被告,應證明《合同法》第52條所列事項: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然而,學界多認為,《合同法》第44條所稱“依法成立的合同”之“依法”,其所指乃《民法通則》第55條,并將后者規定之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套用于合同一般生效要件。[12]228通過“依法”轉介的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是履行請求權之積極要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之一,應由原告對之承擔證明責任。

問題在于,如果實在法既規定合同一般生效要件,又規定效力阻卻要件,則由此導致的證明責任分配將又回到“誰主張,誰舉證”的老路。即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須證明合同之一般生效要件(如不存在欺詐;《民法通則》第55條),而抗辯之被告須證明效力阻卻要件(如存在欺詐;《合同法》第52條或第53條)。因此,為使證明責任分配得以明確,法規范僅可在積極之“一般生效要件”與消極之“效力阻卻要件”中取其一。

(二)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可能性:“一般與例外”的法政策

對于上述問題,實在法究竟應如何抉擇?該問題涉及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不過,此區分在實體法上的可行性,是“規范說”經常遭受責難的軟肋。對民法教義學(狹義之民法學)(拉倫茨認為狹義的法學與法教義學是同義語,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6],第72頁。)而言,將法規范區分為權利產生規范和權利阻礙規范,實屬陌生。這是因為,在實體法上,“某個事實應當被看作創設權利的事實或相反應被看作阻卻權利的事實在結果上是無所謂的”。[13]270比如,意大利民法典注釋書,以合同意思瑕疵之不存在(mancanza di un viziodella volontà)為例評注第2697條(舉證責任)時,同樣認為將“意思瑕疵之不存在”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事實(elemento cotitutivo)與將“意思瑕疵之存在”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事實(elemento impedi-tivo),在實體法上差別甚微。[14]92也就是說,法院最后支持以履行請求權為內容的訴求,我們既可認為該合同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也可認為該合同不存在效力阻卻要件,二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并無差別。所以,將一般生效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與將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對《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設計,并無影響。

但這種規范類型的劃分對實體法的(看似?)無關緊要性,針對的僅是法效果。就產生法效果之構成要件而言,其在訴訟中是否為案件事實所充分之證據審核過程,則攸關兩造承擔證明責任的范圍。如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之善意,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事實,應由主張善意取得者承擔證明責任;《德國民法典》第932條規定之“非善意”,屬于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事實,應由反對適用善意取得者承擔證明責任。[15]56-57雖然權利阻礙規范之要件,通常亦可將其“反面規定”(如非善意之于善意)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但在這種取舍之間,其意義指向是法定之兩造的證明責任分配。所以,“權利妨礙的事實的概念價值是足夠大的,即使它只對證明責任的分配具有我們賦予它的意義”。[2]140

有些規范,直接就表明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還是權利阻礙規范。另一些規范,則須通過解釋,才能被查明是權利產生規范或權利阻礙規范。[2]135依“規范說”,該項解釋主要基于所謂“一般與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此處及下文所指的一般和例外,指的僅是實定法秩序形成的規則。參見本文參考文獻[2],第131頁。)的法政策。因為法秩序的形成,基于一般情況之通常規定與限制通常規定之例外規定的共同協力。根據此項法政策,權利形成規范與“一般情況”相連,它規定在一定前提條件(權利產生規范的構成要件)下,特定權利或法律關系應當產生。而權利阻礙規范則與“例外情況”相連,它表明若存在一個或數個要素(權利阻礙規范的構成要件),則該權利或法律關系例外地不產生。[2]129

(三)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證明責任分配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具體化

根據法秩序中的“一般與例外”的法政策,法律規整或數個法律規整,均是以法律關系的“一般情況”作為法律規制的出發點,再以規定“例外情況”的權利阻礙規范作為限制。那么,何為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何為履行請求權不產生之“例外情況”?基于此一問題,判斷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是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還是以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端視合同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是否應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下文將以《合同法》文本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為解釋目標,闡明本已嵌入之證明責任意涵。

根據《合同法》第8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币布矗贤闪⒁话慵纯僧a生相應的法效果,便有履行請求權的存在。因為立法者認為,合同成立時就已符合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1款),此即羅森貝克所謂的“一般情況”。或者說,此種規定系基于社會經驗事實所作之立法政策上的推論,而非基于相反的推論,即成立之合同,多屬效力欠缺者。此種立法上的考慮,還將在每項支持履行請求權的判決中得到體現。也就是說,即使《合同法》并無積極的一般生效要件,當判決支持合同請求權時,法官一定對一般生效要件作了積極的虛擬(此積極的虛擬,通過“操作規則”達成。普維庭在批評羅森貝克“不適用規范說”的基礎上,認為應以“操作規則”解決事實爭議不明時的法律適用問題。參見本文參考文獻[4],第231頁。)。

基于這種“一般情況”,(履行請求權)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僅包括成立要件,并無一般生效要件,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僅須證明合同成立要件便可(如果合同有附款或須批準登記,也應證明)。同時,立法者將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不產生的“例外情況”,并以之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交由抗辯之被告承擔證明責任。

此種將“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44條第1款)作為“一般情況”之立法技術,其立法理由應植根于合同自由原則。該原則作為“法條形式的原則”,以私法自治這一“開放式原則”為基礎。[16]353私法自治,作為一種受憲法保護的自由權,[11]30為保證行為之自由,準許各個主體根據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系,[17]142私法之功能并非指導或干預主體之行為,而僅是賦予主體之行為以某種法律效力。[18]21因此,基于私法自治,法律對當事人自治形成的合同,應作“有效性推斷”(也有稱作“有效推定”者(參見朱慶育:《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頁;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6頁)。值得注意的是,在證明責任法上,推定有其特定含義,它是從法律規定之“前提事實”所作的邏輯推論。而此處對合同效力的推斷,并無所謂法律明定之“前提事實”。因此,為全文概念之周延計,本文以“有效推斷”稱之,這不同于此處兩個引文所指的“有效推定”。)。當然,私法自治亦有其自身“游戲規則”,其表現之一便是意思表示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等效力要件。

此點在證明責任分配中的邏輯貫徹就是,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僅需證明合同成立要件,此時若抗辯之被告未能證明效力阻卻要件的存在,則合同在立法之“有效性推斷”下,便發生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效果。也就是合同效力要件,在私法自治的要求下,并無“符合”與否的問題,而只有“違反”如何的問題。所以,不是將一般生效要件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而是將效力阻卻要件的存在,作為履行請求權不產生的“例外情況”,此乃私法自治的具體要求。若非如此,則將打亂民法內部體系的統一,致使實體法上的同一行為在證明責任分配與該行為的要件構成體現之意思自主上,存有評價上的沖突。換言之,從整個私法以私法自治作為出發點的角度觀察,證明責任制度實際上也參與民法外部體系的構建。合理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自當符合私法自治的要求。

作為題外話但又值得說明的是,《合同法》為調和主體意思自治與國家管制之緊張關系,通過對合同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實則為效力阻卻要件)設計不同的證明責任分配制度,告訴我們區分合同(甚至可抽象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意義,應主要是二者在證明責任分擔上的不同,而非如拉倫茨所言僅具法學認識之意義。[19]429所謂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區分,之所以能夠體現私法自治與國家管制的分野,乃是通過對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規定不同的證明責任分配達成的。

至此,問題仍舊是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4條之“依法”以及其所轉介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依本文所信,《合同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并非隱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之一般生效要件,而是指有關合同訂立之形式要求(《合同法》第10、11條)、“要約、承諾”規則或其他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13條以下)(也有將之稱為合同訂立的義務性規定(參見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8頁)。但本文以為,稱義務性規定,令人費解,合同的形式要求以及要約、承諾規則,均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前者是合意的外部表現形式,而后者則是判斷是否存在合意的規準。)。此等合同形式、訂立的規則或方式,均屬于合同成立的范疇,應由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承擔證明責任,自不待言。并且,《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之一般生效要件,“屬于抽象性、原則性規定,其主要功能不是作為裁判規則的功能,而是作為指導性規則的功能,目的在于告誡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注意的問題”。[20]156而客觀證明責任,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活動毫無關系,其針對的是真偽不明,并以此保證法官裁判義務的實現,[4]26其規范屬性應為裁判規則。所以,將《民法通則》第55條這種行為規范引入證明責任的探討,顯然不合時宜———導致一般生效要件在證明責任安排上的混亂,已如前述。

在排除《民法通則》第55條對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安排上的攪擾后,還須注意《合同法》第9條。該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贝颂帍恼鎸ⅰ熬哂行袨槟芰Α币幎橐话闵б坪踹`反了本文如上關于效力要件的證明責任分析,即行為能力要件,應僅作為效力阻卻要件(能力欠缺者訂立之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不過,此條規定之“具有行為能力”,處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中,而非規定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依體系解釋而言,該條并非是一項體現國家管制之效力要件的規定,而是如《民法通則》第55條一樣,是立法者倡導的一種行為規范,僅具指導意義,非屬裁判規則之列。所以,就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的探討而言,也可忽略此條的干擾(不同的觀點,可參見本文參考文獻[3],第554頁。)。

因此,《合同法》并未將“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作為規范對象,而僅規定了“效力阻卻要件”三種類型(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2]285雖然本文未逐一“陳列”外邦立法例以獲取某種普適性知識,卻不忘申明《合同法》在效力要件上的證明責任安排,有其比較法根基,即多數立法例均以效力阻卻要件為規范對象(立法例中僅《法國民法典》從積極方面規定了契約的有效要件,此與其立法背景有關。對此可參見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9頁。)。當然,在法國法系,合同要件還包括“原因”,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3-1345條的規定。在證明責任分配上也采用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的前提下,[14]85意大利最新學說匯纂認為,原因要件也應作為合同效力阻卻要件之一類,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21]292

《合同法》的立法者不自覺(還是自覺?)地遵循了“規范說”在合同效力要件上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這是值得慶幸的,因為不會有精通證明責任者,甚至也不會有僅憑法感之門外漢,要求原告證明意思和表示的一致、虛偽表示的不存在、內心保留的缺乏、欺詐或脅迫的不存在等。此外,由于訴訟過程中,主張責任的標的和范圍與證明責任相一致,[22]856原告也無須主張(或陳述)合同符合各項一般生效要件。否則,在每件合同糾紛中,令原告陳述自己具有行為能力———本人于立約時已成年并神志清醒,不免荒唐。

四、《證據規定》第5條之適用:對隱藏漏洞的補充

依上文的分析,由于一般生效要件并非(履行請求權)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原告對此不承擔證明責任,所以,就生效要件而言,原告應證明者,僅限于特別生效要件。但根據《證據規定》第5條,主張履行請求權的原告,應承擔合同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該條所稱之“生效要件”,若純就文義解釋,其所指,應既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又包括特別生效要件,斷無可能將之限縮解釋(為獲得更“忠于法律”之印象,司法裁判或學術研究上,多將目的性限縮仍自稱為限縮解釋。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6],第267頁。本文所論,顯已超越文義,非限縮解釋的范圍,而需以目的性限縮的方式為漏洞補充。)為“特別生效要件”。

因此,《證據規定》第5條未考慮到一般生效要件在證明責任分配上的特殊性,將之與特別生效要件作同一規定,出現所謂“隱藏的漏洞”(值得注意的是,《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的問題還在于,該條款后句規定主張撤銷者,須證明撤銷事由,也就是應證明者為效力阻卻要件。所以,就此點而言,該條款前后句自相矛盾。)。[16]254之所以稱為“隱藏的漏洞”,在于《證據規定》第5條并不欠缺對一般生效要件可資適用的規則,惟依規范目的,該條并不適用于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隱藏漏洞的產生,原因在于規整出現目的限縮式價值判斷矛盾,[23]318-319即《證據規定》第5條之規定過于籠統,其適用范圍過寬,依規范目的應限縮其適用范圍而未限縮,則產生此價值判斷矛盾。

對于隱藏漏洞的填補,一般借用目的性限縮方法。與類推適用相反,目的性限縮的正義命令是,不同事件應作不同處理。[16]268既然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不同于特別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則應依目的性限縮方法創設一限制性規定,將《證據規定》第5條所稱“生效要件”限定為“特別生效要件”。

通過目的性限縮方法創制的限制性規定,便可填補《證據規定》第5條存在之隱藏漏洞。但被該限制性規定排除適用《證據規定》第5條之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至少在《證據規定》上———便缺少可供適用的規則,這是否又構成另一法律漏洞?

既然《證據規定》第2條已肯定“規范說”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并且前文依據此原則,就可依解釋得出《合同法》關于“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安排,即“一般生效要件”并非《合同法》的規范對象,需要證明的是一般生效要件的對立面———效力阻卻要件。所以,縱使《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未規定“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仍無漏洞可言。甚至,沒有《證據規定》第5條之規定,亦可通過對《合同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得出合同糾紛案件中二者之證明責任分配。

五、余論:民法解釋論之發展向度

雖然《證據規定》第2條依循“規范說”確立了我國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但異議者從未停止對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的批評,認為其在實體法上無以區分或難以區分。但恰如“規范說”的創始人羅森貝克所言,惟有在對實體法的理解中,我們才能辨明某一規范是屬于權利產生規范還是權利阻礙規范。

所以,與其對實在法之批評姿態的“坐而論道”,不如詳究其適用之途。如本文所論,針對履行請求權,其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僅包括合同成立(有時還包括特別生效要件)。而《合同法》規定之效力阻卻要件,則為權利阻礙規范之要件。在這種基于《合同法》文本并以證明責任為目標的法解釋后,便可得出二者各自的證明責任負擔。由此也表明,中國民法學在立法論大旗下,大致建立起完備的私法體系,但立法的建構理性畢竟有限,學界遂不斷有學者提出中國民法知識形態應轉向解釋論的路徑。[24]不同于立法論之政策性論證,民法解釋論以實在法為依托,研究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其最重要的任務乃是闡明個別法規范、規整之間,及其與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因為法律文本中,法規范并非彼此無關地平行并存,而是以各種意義脈絡相互關聯。[16]317對“規范說”而言,證明責任的分配也是法規范之關聯脈絡的一種。因此,民法教義學似不應忽視已嵌入實體法之證明責任內容,解釋論亦應以證明責任分配為解釋目標。

解釋論亦不排除價值判斷,毋寧是與立法論一樣也包含價值判斷,只是此兩種價值判斷迥然有別。[25]340就本文所論合同生效要件而言,它通過合同(法律行為)這一規定功能的概念[16]355,指向私法之基本原則———私法自治,再以其證明責任分配具體化該原則。所以在價值判斷上,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與整體之私法精神相一致。在這種解釋論進路上,我們不僅要求法教義學為裁判提供可堪適用的法規范(請求權基礎檢索的技術),[26]168還苛求教義學語句為二者指明證明責任負擔。就此,借用實體法中的證明責任規則,我們還可改造民法實例研習之“請求權方法”,[1]42將該方法中請求權基礎和“抗辯基礎”(既然在“請求權方法”中,請求權與抗辯之關系是該方法之基本思維模式(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第175頁),則與請求權基礎相對者,自然便是“抗辯基礎”。因此,本文生造“抗辯基礎”一詞,意在表明此處所稱“抗辯”非所謂訴訟上的抗辯,它指涉著“規范說”中的相對規范(權利阻礙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與“規范說”之規范分類方式———基礎規范和相對規范予以對接。如此,基于“請求權方法”之實例研習,方可透視裁判之全過程。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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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4

工程維修合同范文一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茶陵縣教育局農村合格學校建設維修、改造工程價目表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一、 工程名稱

火田中心小學排水溝維修、改造工程

二、工程范圍和內容

規劃預算范圍中排水溝的全部工程項目:詳見教育局關于火田中心小學排水溝《項目規劃預算》表或《工程量清單》(工程項目、工程數量、預算評審價等作為施工清單)。

三、承包方式

按教育局規劃預算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全部項目及要求施工,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的施工總承包方式。

四、工程結算 包干,以教育局規劃預算、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項目為依據,經教育局、財政局和學校共同驗收合格后經評審后結算。在規定時間,按時按質完成的,在原合同金額的基礎上給予維修項目(有新建的除外)總造價的3%獎勵資金。沒有按時按質完成任務的,在原合同金額的基礎上處罰維修工程(有新建的除外)總造價的3%資金。

五、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15天。乙方必須在 2011年6月22日前組織施工隊伍開工,必須在2011年7月6日前完成,竣工期每延遲一天,乙方賠償500元。

2、如出現非人力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因甲方原因影響,經甲方論證確認工期順延時間。否則,工期不得順延。

六、工程質量

1、按照學校及茶陵縣教育局農村合格學校建設維修、改造工程價目表規定的質量標準施工。

2、工程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3、學校成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和工程質量監督小組,設置專職質量監督員,對本工程進行全程質量監督及每一套工序驗收簽證,隱蔽工程及時做好驗收記錄。校長對項目負總責。

4、建筑材料由乙方采購,但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甲方指定材料品牌、規格、質量要求,且采購過程由甲方派專人全程監督,經驗收簽證后,方可采購、使用。

5、鋁合金推拉窗的安裝,教學樓將窗戶倒置(即固定頁在下方,開啟頁在上方,且固定頁用磨砂玻璃)。學生宿舍一樓將窗戶倒置,二樓以上將窗戶順置。

七、工程安全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規定和技術規程施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自負,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設置明顯安全標志和安全圍檔,不得影響行人行車安全,保證原有道路暢通;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和學校師生安全。

八、工程付款

經驗收合格評審后,教育局將工程款一次性撥付到甲方,乙方憑稅務發票到學校結算,5%為質保金,一年后付清。

九、違約責任

1、在簽訂本合同時,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其金額為伍仟元整。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周內退還。

2、本合同簽訂后,如乙方在2011年6月22日前未組織施工隊伍開工,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其履約保證金不退。

3、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得將本工程對外轉包,如有轉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其履約保證金不退,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驗收和結算,責任全部由乙方自負。

4、乙方必須按時按質完成本工程,如質量不合要求,由乙方自費返工。工程未達到質量標準,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因乙方組織管理不當,造成質量、工期無法完成,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驗收和結算。

十、其他事項

1、乙方必須配合當地政府及甲方調處好工程建設中的矛盾和糾紛。

2、甲方必須提供施工項目清單及施工質量要求,搞好施工單位與當地的協調關系。

3、如有工程變更或預算外增加工程項目內容,由乙方書面提出理由、經甲方認定、教育局審批后方可實施,并及時進行工程簽證,所增加部分工程量原綜合單價不變,如原來沒有綜合單價則參照相近的綜合單價或由雙方協商確定,最后經評審為準。否則,教育局拒絕撥付變更或新增加項目的工程款。

4、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教育局、財政局各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單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年月日:

工程維修合同范文二

甲方(客戶): 乙方(客戶):

通信地址(郵編): 通信地址(郵編):

聯系人: E-mail: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話: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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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設備中心是辦公設備批發零售、維修維護和耗材供應為一體的大型正規服務商。為使您的工作進展得更順利、更方便,我們為您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我們的承諾:竭誠為您服務,把最優質、最快捷、最滿意的服務帶給您。

一、雙方簽定合同前的確定

在簽定合同前,雙方需共同確認所要維修/保養設備的狀況并對其進行登記。乙方需檢查保修設備的主要部件完好程度及附件的完整性,并登記機器型號、整體狀況等相關情況,建立客戶檔案。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所包括的辦公設備出現故障后及時通知乙方,并將出現故障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以協助乙方維修人員做出正確判斷。

2.甲方決定對故障機進行維修時,更換部件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提供的報價供甲方參考確認,報價中部件價格不得高于該設備的生產商在本市授權的維修中心提供的部件價格。

3.甲方因擅自維修或購買使用外單位非原裝耗材、及配件所造成的機器及配件損壞,乙方不予負責,對已磨損應更換的部件,甲方若堅持使用所造成的機器及配件損壞,乙方不予負責。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應自行更換或雇傭第三方更換或拆卸機器部件,一經發現乙方有權利無條件單方中止合同。

5.對于在原生產商保修期內(含從原生產商購買的擴展服務),甲方可根據原始保修卡內的規定進行維修。

6. 甲方如需乙方提供其他技術支持(如設備安裝、使用及簡易維護保養、基礎知識培訓,設備在本市的遠距離搬遷予以的協助和安裝調試等),需提前2天通知乙方。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執行期間,乙方應負責對在正常條件下使用的機器提供免費維修維護。

2.合同執行期間,乙方保證在機器發生故障的情況下,在接到甲方的維修通知后的 小時內服務到位(次數不限),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維修通知并確認機器需要更換配件時,在不影響甲方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將故障機取回維修,特殊情況乙方為甲方提供備機。

4. 乙方有義務對每次的維修情況向甲方做出說明,并提供更換配件清單,配件價格不得高于該設備的生產商在本市授權的維修中心提供的部件價格。

5. 合同執行期間,乙方為甲方機器更換新配件后,新配件再次出現問題,屬配件本身質量問題,乙方應負責免費維修更換;若屬于甲方使用不當(不屬于配件質量問題)造成的配件損壞,由甲方負責。

6. 在維修(更換部件)工作完成后,乙方維修人員應向甲方提供書面報告,并由雙方簽字確認故障已被修復。

7.合同執行期間,乙方對于甲方新購置的辦公設備(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一體機等),除執行廠商的標準保修服務外,乙方可為甲方提供技術支持和所需的擴展服務(如設備安裝、使用及簡易維護保養、基礎知識培訓,設備在本市的遠距離搬遷予以的協助和安裝調試等)。

四、付款及付款方式

年維修保養付費類別:

A類:乙方每月為甲方辦公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全年服務費為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B類:當甲方辦公設備出現故障或需維修保養時,乙方提供上門服務,次數不限,全年服務費為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周內一次性付清,現金支票均可。

五、爭議解決

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直接向本地法院訴訟。

六、合同的終止和違約

1.本合同到期后,自行終止,如甲方需乙方繼續服務應在合同到期后一月內續簽合同。

2.違約。甲方通知乙方前往維修保養,如乙方無故超過三次不如期維修保養,甲方有權中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退返余下的合同款。(退回合同款=〈合同費/12〉Ⅹ未服務月份)。

七、本合同自簽約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合理、公正的原則協商解決。

八、附則:

九、附表:

合同執行期: 至

甲方:(蓋章)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日期: 日期:

工程維修合同范文三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由乙方承攬甲方 房屋維修工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依據《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房屋維修工程

1.2工程范圍:

1.3工 期: 至 ,共計 天。

1.4質量標準:達到按國家相關專業規定的專業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1.5合同價款:預算價格 (大寫),¥ ,包工包料。因設計變更或甲方根據需要要求進行變更,合同價款可作相應的調整,變更按實際增減工程量雙方協商解決,并按發包人提供的增減工程量預算為依據進行價款調整。但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結算時一次性調整。

1.6工程施工完畢經雙方驗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內一次性支付工程總款的 % 。 預留 %的工程質保金。一年質保期滿后支付。

第2條 甲方權利義務

2.1甲方應積極支持乙方工作,協助乙方全面履行合同。

2.2對乙方分包經營中的施工質量、工程進度、安全生產、文明、環保施工等有協調、監督、檢查權利,并與甲方簽訂相關的安全、技術協議。

2.3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協調、管理,有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有不履行合同的情況,甲方有權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嚴重的直至終止合同。

第3條 乙方權利義務

3.1負責工程項目正式開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3.2乙方應按照現場文明施工及環保有關條例進行施工,遵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甲方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3.3乙方在現場施工應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施工的項目部施工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積極配合現場其他施工隊伍的施工。

第4條 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環保施工

4.1乙方應按國家及行業規范要求進行施工。制訂質量管理目標,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實現施工合同和甲方要求的質量目標。

4.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在承攬期間應具體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承擔在現場作業期間因乙方原因而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乙方需接受甲方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考核,相關考核金額作為違約責任處理。

第5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

5.1本工程以《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及驗收規范》等國家制訂的施工以及驗收規范和甲方驗收約定文件與設計要求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甲乙雙方如遇對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標準有相互抵觸或異議的事項,由甲方在驗收約定文件中有關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比較優勝的原則選擇確定該項的約定標準。

5.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3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 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稱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6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甲乙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項義務應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7條 附則

7.1本工程需要進行保險時或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訂協議

7.2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肆份,乙方貳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5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為促進外商投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租賃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業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從事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第四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第八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第九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第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向審批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七)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后7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三)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租賃業務;

(二)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三)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四)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四)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五)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六)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進口租賃財產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由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公司按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財產,應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務部報送上一年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是對外商投資租賃業實行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組織。鼓勵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該委員會。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經貿部20xx年第3號令《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6

[中圖分類號] G2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5853 (2015) 01-0038-05

The Practice against Copyright Law in Editing Sci-tech Journals

Ma Jianping Luo Dongping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443002)(College of Law and Public Management,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443002 )

[Abstract] The general sorts of illegal practice, which are vio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editing the academic articles submitted by the authors, are pointed out with analysis of the legal obligations of the editors in the general cases as well a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 Sci-tech Journal Editing Copyright Illegal practice

文化產業又被稱作版權產業或版權相關產業。所謂版權,就是指著作權,這說明文化產業的生產和著作權具有十分緊密的關系,二者相融共生,相輔相成。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現代文化產業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缺乏生存發展的基礎條件??萍计诳鳛槲幕a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面臨諸多著作權問題,而且涉及組稿、審稿、編輯加工、復制、發行等編輯出版工作的各個環節。由于編輯出版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和知識結構欠缺,或由于法律法規修訂變更而編輯出版人員舊有的法律知識沒有得到及時更新,或思想認識比較模糊,對相關法條的理解不透徹,都可能產生著作權認識上的誤區,使編輯出版日常工作中對著作權的實際運用和執行偏離正確的軌道,造成侵犯著作權的事實,讓期刊社處于被控侵權的司法訴訟法律風險當中。因此,澄清和糾正科技期刊編輯人員著作權認識上的誤區,依法依規處理編輯工作實務,不僅能有效保障作者的合法權益,也能促進科技期刊的健康發展。

1 “文責自負”難以規避著作權侵權連帶責任

所謂文責自負,是指作者對其作品的政治性、內容真實性、保密性以及是否涉及侵犯其他公民或組織合法權益等事項負責,并獨自承受作品發表后所產生的社會后果,期刊社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和賠償義務??萍计诳ǔ2扇≈T如“來稿文責自負,如有侵權,全部責任由作者承擔”的聲明方式,來規避因發表作者論文可能帶來的連帶侵權責任后果。這樣做的原因有二:一為減輕編輯人員的工作壓力,將審查文稿的義務加諸作者;二為預防萬一因編輯審查把關不嚴引起侵權糾紛,可將全部責任轉嫁給作者。但這種免責聲明或條款并不能達到實際免責的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無論出版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只要存在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出版者都應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事實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只是承擔的輕重程度不同而已。即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出版者承擔賠償責任;盡了合理注意義務,只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例如沈陽市2006年審理的十大經典知識產權案例之一――張某訴某報社侵權一案,雖然報社審查了著作權正規來源,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仍被判承擔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1]。

我國對民事侵權的認定一般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并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結果,又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則該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只要侵權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后果,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3]。這樣的司法訴訟制度給編輯出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科技期刊必須切實擔負起全面審查文稿的職責,對文稿的授權、合法性來源和署名(包括排序)、內容等嚴格審查把關,以百倍的認真和細心,不放過任何疏漏,盡一切努力避免侵權事實的發生,不能以文責自負放棄編輯應盡的職責。比如,登載介紹國外工程技術的翻譯文章,要審查翻譯作品是否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了報酬,并且應當在翻譯作品上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刊發有關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論文,需要審查論文是否征得全體課題研究人員的同意并按實際貢獻大小合理排序作者名單。有的科研論文屬于原創作品,但其中包含有著作權屬于他人的圖片、公式、數表等內容,編輯人員要仔細審查其授權合法性。在編輯出版工作中,普遍采用三級審稿責任制審查稿件,但編輯大都側重于對論文的政治性、學術水平、體例等的審查,而忽略了對論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審查。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期刊社與作者訂立的授權使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只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及第三方,如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作者和期刊社將面臨共同侵權的指控,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合同中訂立免責條款并非毫無價值,因為期刊社可以根據免責條款就賠償第三方的金額向締約作者進行追償,以彌補連帶侵權責任造成的損失。

2 濫用修改權導致對作品的歪曲、篡改

學術質量是科技期刊的生命,編輯對論文進行修改加工和整理是提高論文質量的必經環節,是編輯的職責所系,也是對讀者負責的表現。通過編輯精心的修改加工和整理,使稿件的主題更加集中、鮮明,結構更加緊湊、合理,層次更加分明,邏輯更加嚴密,文字更加流暢、精練,消除一般技術規范性、常識性差錯,防止出現政治思想性等原則性錯誤,使之符合出版要求[4]。由于作品的修改權屬于作者,是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故編輯修改權的取得,一是來自作者的授權,二是來自法律的規定,如《著作權法》(2010)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钡珜Α拔淖中孕薷摹焙汀皟热菪孕薷摹?,法條只作了模糊籠統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在編輯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和行使修改加工權,即如何把握修改的尺度是最困難的,也是編輯感到困惑和頭疼的事情。

編輯學研究認為,文字性修改是對書稿的文字、詞語、邏輯和表達、修辭、標點符號、數字用法、量和單位、行文格式規范及常識性錯誤等方面問題的修改,屬于編輯技術性的修改加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修飾潤色、改錯、校訂、增刪整理等,其依據是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標點符號用法》《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科學技術期刊編排格式》等,這種文字性修改、刪節一般不會引起侵害著作權的后果。關于“內容的修改”,筆者認為,凡是能引起著作權糾紛的修改都可視作對內容的修改,也就是對作品進行實質性的修改,主要包括對作品的署名、文題、觀點、定義、概念、原理、圖表、公式、數據、參考文獻等方面的修改。對涉及內容的修改可能歪曲、篡改作品的主題,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引起作者的不滿并提起侵權訴訟。

(1)作品的署名表明作者是著作權的主體,合作作品署名的先后反映著各個作者對作品的貢獻和作用的大小差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對作者成就的評估。編輯不能隨意更改作者的排列順序和增刪作者,更不能將作者的名字弄錯,張冠李戴,侵犯作者的發表權,讓真正的作者蒙受社會名譽和財產損失。

(2)文章的標題體現作品的主旨,是對文章內容的凝練和高度概括,是作者反復斟酌、精心加以選擇和比較的結果,對標題的修改被認為是對文章的實質性修改,編輯不能主觀武斷地更改,如果編輯覺得標題不妥,可以給作者提出建議,請作者自己決定,切不可自作主張,越俎代庖,否則有可能吃力不討好[5]。

(3)參考文獻反映作者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是作者學風嚴謹的表現,但凡科技論文都應列載參考文獻。出于排版的需要有時編輯會刪掉部分參考文獻,這不僅損害作品的完整性,還造成作者對被引用作品的侵權使用,使合理引用轉化為“剽竊”,造成對第三方的著作權的共同侵犯。

(4)作品的觀點與定義、數據、圖表、公式等通過作者的論證有機地組成一個整體,是作者創新成果的表達和自由思想意志的體現,編輯對其中任一部分的修改都有可能破壞作品的完整性,減弱作品的邏輯力量,違背作者的真實意圖,甚至把作品改得支離破碎,面目全非。編輯切不可把自己的思想和觀點強加在作者身上,應鼓勵不同思想觀點的交鋒和碰撞,如此才能促進學術創新和進步。

在編輯工作中有時候很難分清哪里是對形式的修改,哪里是對內容的修改,因為一定的內容總是通過特定的形式來表現的,對形式的修改可能會影響原作的思想和風格,造成讀者的誤解。所以說編輯加工整理工作最能體現出一個編輯人員的學識水平和編輯加工技能的高低。如果改不誤為有誤,只能適得其反,嚴重損害期刊的聲譽。為避免因編輯濫用修改權而導致著作權糾紛,編輯人員一定要充分尊重作者的權利,對著作權保持敬畏之心,嚴格遵守下列三條原則:一是要保持原作的風格和體例統一;二是改必有據,該改的一定改好,忌無知妄改;三是依據規范,忌濫施刀斧,不該改的一定不改。對內容的修改,最好由作者自己改;如果編輯一定要改,則無論是否有權修改稿件,或將稿件修改到何種程度,最好在排版付印之前將稿件清樣送交作者親自審閱校驗,讓作者簽字認可,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修改而產生的著作權糾紛,也為日后應對可能的侵權訴訟保留必要的依據。

3 泛化理解和運用轉載、摘編權引致著作權糾紛

轉載、摘編權實質上是一種法定許可權利,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避免信息壟斷,鼓勵優秀文化的廣泛傳播,滿足廣大人民對文化科技知識的精神需求而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和適用范圍。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因此,法定轉載、摘編應當全面符合以下五項條件。一是作品來源要求。被轉載、摘編的作品只能來自其他報紙或期刊,不能來自其他類型出版物或其他媒體。二是轉載、摘編作品的行為主體是報紙或期刊出版單位。三是著作權人沒有規定禁止。四是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五是應當注明被轉載、摘編作品的最初出處[6]。在實際操作層面由于對轉載、摘編權的誤讀濫用,將侵犯出版權的行為包裝成合法的轉摘行為的大行其道,不同程度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

3.1 單方面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

有些科技期刊出于競爭需要和維護紙質期刊發行銷售市場的考慮,在稿約或期刊的顯著位置登載“未經本刊許可,禁止轉載、摘編本刊文章”的聲明,聲稱對所發論文擁有專有出版權。從前述對已發作品轉載、摘編權的法律規定分析可知,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只有作者本人親自作出或授權委托期刊社,并在刊登相應作品時附帶說明才符合法律規定。如無特別約定,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者而不是期刊社,科技期刊社獲得的僅僅是非專有使用權,所以無權代位作者行使作品使用的禁止權,不僅期刊社此種權利聲明無法律效力,而且有侵犯作者權利之嫌。作品初次刊登后,如無著作權人的禁止性聲明,其他報刊可以用轉載、摘編的形式再次使用該作品,事后只要向作者付酬就可以了,這是法律賦予的法定許可權。期刊如要禁止他人轉載、摘編,需要與作者簽訂合約取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或轉讓權,成為作品新的著作權主體,如此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

3.2 擅自以圖書的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

某些科技期刊將多年來自己的特色欄目刊發的優秀文章精選出來,以圖書出版的形式制作輯刊、精華本之類銷售,這屬于衍生品開發,提供的是一種市場化的增值服務,是用品牌創造效益,對于提升期刊的市場價值,延展出版產業價值鏈具有重要意義[7]。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呢?任何人對于作品的利用,除卻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普遍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基本原則。就作者投稿和科技期刊刊發文稿涉及的著作權關系來說,作者授予的只是以期刊形式匯編作品的權限,沒有授權期刊社出版圖書,作品的其他著作權能作者仍然保留,期刊社并不因為刊發了作者的作品而自然擁有轉授權。期刊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改變了作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超出了作者的授權范圍,因而侵犯了作者的匯編權(圖書形式)、獲酬權等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

有期刊社以法定許可權抗辯,認為出版輯刊、精華本屬于轉載、摘編行為,但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轉載、摘編只限于報刊之間,圖書不能轉載、摘編報刊上已發表的作品,所以,科技期刊社在以圖書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之前,需要獲得作者的再次授權,不能自行決定編印。不過,期刊制作合訂本是符合《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的行為。

3.3 任意下載網絡作品用于紙質期刊

為了豐富紙質期刊內容或版式補白,科技期刊有時需要從網絡上下載一些資料作補充。但網絡作品也有著作權,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作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作品的數字化形式?!薄皩⒆髌吠ㄟ^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網絡作品也不屬于報刊可以轉載、摘編的對象,期刊社如果要下載網上作品并用于紙質期刊,在審查作品的真偽和合法性來源的基礎上,同樣要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付酬[8]。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根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報紙或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并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這與《著作權法》相矛盾,但《著作權法》是上位法,如果其他行政法規與之抵觸,應以《著作權法》為準。

4 通過稿約一攬子解決所有著作權問題缺乏法理依據

早期的稿約主要是介紹刊物的辦刊宗旨,說明刊登作品的范圍和稿件應達到的格式規范要求,直到著作權法頒布后才增加了著作權授權內容。關于稿約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缺乏權威的司法認定和被各方一致采信的法律解釋。目前較有代表性的提法有格式合同說、要約說和要約邀請說。對于格式合同說,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合同訂立的基本要件以及形式來看,稿約離格式合同相去甚遠,因此該說已被大家否棄,不值一駁,文獻已有詳細論述[9],此處不再贅述。期刊出版界堅持要約說,如編輯出版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用書《出版專業實務》(2011年)就認為稿約為出版合同要約文書,以作者主動投稿的行為來表示將該作品的出版權及其他權利授予期刊出版單位,即“簽字同意”。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合同法理論認為,要約是希望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的構成要素包括特定的要約人、特定的受要約人、具體明確的要約內容以及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四個條件[10]。以此觀照稿約,多有相悖之處。第一,稿約是針對不特定的人即泛眾發出的,因刊登文稿具有質量要求,科技期刊并不必然采用作者的稿件,所以稿約并非以訂立合同為主要意圖,期刊社與作者并不受稿約約束。第二,要約須以送達受要約人并知曉要約內容為前提,受科技期刊自身的影響力、稿約刊登的頻率及可接觸性等因素的影響,作者是否看到稿約具有或然性。第三,作者的投稿行為僅表示將作品的出版權和匯編權授予期刊社并希望獲取相應報酬,而非如稿約所愿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其他權利,這從科技期刊的出版性質可以合理推定,即對稿約內容雙方并未達成一致。實際上在期刊社處于強勢地位的情形下,作者的投稿行為只是一種不完全自愿許可,所謂接受稿約之說只是一種無奈之舉。第四,作者以投稿的行為來表示對稿約的承諾是以“行為默示”的方式作出的,這是當前頗為流行的“著作權默示許可”之說。“默示許可”毫無疑問為今后解決著作權授權之困指明了一條解決之道,但為避免使用者對作者著作權事實上的剝奪,其內容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其適用范圍進行嚴格限定,此說僅僅停留于理論探討階段而不能作為實際工作中著作權授權的法律依據。由此看來,稿約只是一種要約邀請,是訂立合同之前的預備步驟,是為了引起廣大投稿人的注意并以投稿向期刊社發出要約,期刊社以接受刊登稿件作為承諾,以退稿表示拒絕,這都是期刊社享有的權利,所以稿約對當事人雙方并無實際約束力,各方也不必為此承擔法律后果。

科技期刊界普遍崇尚稿約,奉之為萬應靈符并在法理上力證其合法性,有其自身的利益訴求??萍计诳科诎l文數量較多,出版周期短,后續利益不如圖書大,加之編輯人員有限(一般每個編輯部3―4人),如果要取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或轉讓權就必須與每位作者反復溝通協商,程序復雜,過程繁瑣,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會牽扯編輯的許多精力,操作困難很大。為提高效率,節約成本,簡化授權流程,關鍵是圖省事,于是便想利用稿約一攬子解決所有的著作權使用問題,防范可能產生的一切著作權侵權風險。這種做法簡則簡矣,卻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和侵權隱憂??疾旄寮s的內容,凸顯的都是期刊社的權利和作者單方面的義務,利益的天平始終傾向于期刊社一方,而對作者的權益多有忽視甚至是漠視,可以說一則小小的稿約把期刊社的權利安排得滿滿當當,把可能承擔的風險推得干干凈凈,卻把作者的權利壓縮至最低限度。期刊社還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隨時修改稿約內容,刪除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增加新的權利要求,這背后隱含的邏輯就是:我已經這樣做了,我還將這樣做,你要么同意,要么走開,無須事先商議,一切由我說了算,照做就是。期刊社所處的強勢地位導致稿約不能完全體現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僅憑一紙稿約就簡化掉法律規定的必要授權程序過程,輕而易舉取得作品的授權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違反了公平、自由、平等和協商一致的現代契約精神,充斥著強者的話語霸權,視稿約為一紙布告通知令倒更為恰當。

目前,我國法律缺乏對稿約法律效力的規定,不利于規范稿約的、使用及其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從而難以發揮稿約調整非書面著作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11]。顯然,科技期刊稿約只是單方面的聲明或廣而告之而已,實難承載解決著作權授權全部問題之重。

5 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模式存在隱憂

科技期刊正在向數字化出版的道路邁進,加入數據庫傳媒平臺是當前科技期刊數字出版的主要形式,伴隨著作者著作權意識的覺醒,針對網絡傳播侵權的案件糾紛日益上升,其問題的核心無一不聚焦于網絡作品的合法性使用授權問題,因而如何合法有效獲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成為化解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困境的前提條件。

科技期刊刊發的作品眾多,編輯對作品的選擇和結構性組配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從整體上看科技期刊是一部匯編作品,理所當然擁有其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被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即對構成期刊的獨立的各篇文章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權,期刊整體著作權的行使要受到單獨作品著作權的制約,也就是說匯編作品具有雙重著作權主體。另外,科技期刊還擁有版式設計權?!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006年11月20日,為配合《條例》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修訂,從2006年12月8日起,網絡轉載報刊作品不再是合法的法定許可行為。數據庫出版商作品采取的是全真掃描錄入方式,根據以上分析,數據庫出版商要在網絡上傳播作品,前提是必須得到期刊社和每篇論文作者的雙重許可并支付報酬。要取得海量信息的海量許可,對數據庫出版商來說是難以完成的任務,所以其采取與各期刊社合作的模式,直接從期刊社獲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于是在數據庫出版商、期刊社、作者三方利益鏈條中,如何從作者那里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成了全部問題的關鍵。當前期刊社主要采取稿約聲明的方式,如“本刊已加入xx數據庫,作者投稿的行為即視為同意以數字化方式復制、匯編、發行、信息網絡傳播全文,其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并支付”。由于缺乏法律依據,這種授權模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普遍質疑,不能成為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免責的尚方寶劍,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未得到支持。例如2010年6月頗具代表性的魏劍美訴龍源期刊網侵犯網絡傳播權一案就以網站敗訴告終,龍源期刊網聲稱已從合作期刊社獲得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并未被法庭采信[12]。這說明,試圖僅憑一紙稿約聲明取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存在巨大的漏洞和風險,應該引起期刊社的深刻反思,改弦更張,努力去尋找一條真實有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許可模式。

筆者認為,要避免著作權糾紛,嚴格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最好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這里順便澄清一個許多研究者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曲解,該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為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其真正含義是報刊社取得專有使用權可以不必與作者訂立書面合同,可以采取口頭或其他形式,但反過來是不成立的,即報刊社使用他人作品沒有書面合同獲得的一定是專有使用權,這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即使報刊社取得的是專有使用權,它也無權進行再許可,要將作品的著作權轉授給第三方使用,取得的必須是轉讓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如無書面合同作為書證,日后一旦發生糾紛就會說不清,道不明,法院只能裁定“合同”無效。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符合國際慣例,是科技期刊市場化必須采取的法律舉措。要鼓勵一切解決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的努力和嘗試,如中華醫學會所屬醫學期刊集體與萬方數據庫的合作模式、通過期刊采編系統與作者簽訂電子合同授權書的技術措施等,共同營造尊重知識,尊重法律的氛圍,打造合法、有序、健康的著作權授權法律環境。

6 結 語

編輯出版工作與版權相伴隨行,編輯人員一個不經意的舉動都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由此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給期刊出版單位帶來或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編輯人員,除了要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要認真研讀版權理論知識,正確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涵義及其適用范圍,樹立著作權意識,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指導編輯工作實踐,凈化知識產權執法環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著作權各方合法權益,減少侵權糾紛訴累。

注 釋

[1]譚德明,王曉英.淺論出版者的合理注意義務[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10)

[2]付立慶.著作權糾紛[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93

[3]常青.論出版者對出版行為的合理注意義務[J].科技與出版,2006(3)

[4]全國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出版專業實務[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48

[5]龔桂明.編輯行使修改權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中國編輯,2004(1)

[6]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案例評析[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239

[7]馬建平.市場化環境下高校學報的盈利模式探析[J].傳播與版權,2014(2)

[8]謝艷華.報刊與互聯網相互轉載作品涉及的法律問題探析[J].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

[9]馬建平,駱東平.一稿多發的合法性分析[J].科技與出版,2012(1)

[10]陳慶安.學術期刊“稿約”的法律責任分析[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4)

[11]劉宇.稿約的性質及其法律規制探析:兼評我國著作權立法的完善[J].河北法學,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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