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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制度范文1
關鍵詞:行政訴訟費用訴訟成本國家承擔訴訟成本追償對等原則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出臺,我國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訴訟得以確立?!睹袷略V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這是行政訴訟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淵源。與之相對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80條、第178條、第190條、第200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也隨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兩次頒布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①,使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行政訴訟收費是指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行政訴訟通行的說法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②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顯然行政訴訟的時間區域為:從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時止。行政訴訟收費即當事人在該時間區段應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根據198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一章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分為三類:1、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2、行政訴訟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3、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顯然前述行政訴訟收費只包含《人民法院訴訟收收費辦法》中的第一類,而不包括后兩類收費。實際上,行政訴訟案件執行是指行政訴訟終結后,依國家強制力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它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非訴訟行政案件執行是依國家強制力將沒有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但已發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書的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梢娦姓V訟、行政訴訟案件執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三個不同的,有著質的區別,又相聯系的概念。三個概念,涇渭分明,不容混淆?!度嗣穹ㄔ涸V訟收費辦法》第一章將上述三種收費統一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筆者今天所要討論的范圍,姑且不議。筆者所要討論的是設立上述三種收費制度的合理性與其改革方向的問題。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為準,將上述三類收費統稱為行政訴訟收費(廣義),而將第一類收費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狹義)。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中行政訴訟收費均指上述三種收費,即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收費。
在討論行政訴訟收費時,我們不能考究設立訴訟收費的必要性。概觀設立行政訴訟收費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幾種: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⒈可以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⒉有利于增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法制觀念,防止濫用訴權。⒊有利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⒋有利于體現當事人在在訴訟中法律地位的平等。⒌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和經濟利益。但筆者認為上述理由存在著邏輯上的缺陷,也嚴重不符合客觀實際。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收費的標準,沒有考慮行政訴訟本身的特殊性,完全照搬民事訴訟的收費模式,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與非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按件征收,財產案件按財產的價值的一定比例征收,數額越大,費用越高。從理論上講,司法實踐中將行政訴訟分為財產案件與非財產案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為所有的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均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客件,可分為:財產類客與非財產類客體。因此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須改革。
二、對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質疑
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主要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試行)》和依該法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從《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翻版。由于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不僅是量的不同,在質上也有明顯區別,故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幾點值得商榷。
(一)對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設立原因的質疑。
1、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并不一定會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
有人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解決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這畢竟是一部份當事人自己的事情。把少數人花費的訴訟費用由國家包下來,增加了財政支出,從而間接加重了人民群眾負擔,顯然不合理。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則可以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
但一個不可忽視的客觀事實是──當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為行政主體或作出具體行政作為的行政主體敗訴或部分敗訴時,并不會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在我國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均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屬非營利性機構,其經費都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其財產所有權歸屬國家。此時無論是當事人勝訴還是敗訴,還是部分勝訴或部分敗訴,其所承擔的訴訟費用也必然由國家財政支付。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從表面上看,使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損失的訴訟成本似乎得到了彌補,但實際上由于人民法院與行政主體的經費都來自于國家財政撥付,故行政訴訟成本的最終承擔者仍為國家。行政主體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在國家財政內部,只不過由一帳戶轉移到另一個帳戶上面。同時,這筆訴訟成本也間接轉嫁到廣大人民群眾身上。
2、以防止濫用訴權,作為實行行政訴訟收費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一些學者認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利于增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法制觀念,防止其濫用訴權?!睹袷略V訟法(試行)》與《行政訴訟法》均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可以對濫用訴訟權的行政相對人在經濟上課以一定的約束,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訴訟費用還可以促使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權,從而預防糾紛,減少纏訴,防止訴累。但筆者認為,以此作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第一,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也是我國實行行政訴訟制度,制定《行政訴訟法》的憲法依據之一??梢姽裉崞鹦姓V訟是其實現基本權利的一種形式。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權利。第二,濫用訴權的標準不清,人民法院在判斷何為濫用訴權時主觀意向大,具有很強的伸縮性。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懈可擊,行政相對人也不會無事生非,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濫用訴權的話,恐有失《行政訴訟法》立法本意。事實上,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法收費制度與濫用訴權是兩碼事。對某些有錢人來講,行政訴訟是否收費,其仍都可以濫用訴權。第三,提起行政訴訟本來就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體現。以收取訴訟費用作為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很可能導致某些人因無法交納或暫時無法交納行政訴訟費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院的保護,從而對作出侵犯其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敢怒不敢言”,有冤無處申的尷尬局面。那種認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想應當向“為民”觀念轉變。
3、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與體現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沒有必然的聯系。
有人認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收取訴訟費用,反映了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雙方當事人的實體地位是不同的。一方為擁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被行政主體管理的相對人,雙方屬于行政隸屬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這樣雙方在實體法律關系中,是處于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因而在行政訴訟中實行平等的行政訴訟費用原則,顯得更為重要。這樣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保護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性質。
然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以是否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為標準,而以雙方在行政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否平等為標準。行政訴訟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國家訴訟成本的損失。那種認為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能改變當事人在訴前不對等的法律地位,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點。筆者認為有失偏頗。以此作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實在是牽強附會。
4、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并不一定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
收取行政訴訟費用能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一個重要理由是:通過對行政主體課以經濟上的約束,以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這實際上是混淆了一個概念,即行政主體財產所有權究竟歸國家還是歸該行政主體。如果說行政主體財產歸該行政主體所有的話,還有可能夠體現行政訴訟收費的懲罰性,促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如行政主體財產屬國家的話,則受到損失的仍舊是國家,即所謂“崽用爺錢不心疼”,因而未必能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職權,依法行政。
5、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利于維護國家的與經濟利益,是對國家原則的一個誤解。
在世界上,一些國家也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發展進程的加快,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如我國不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則有損于國家與經濟利益。這體現了一個國家的尊嚴,因而一些人認為在我國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不僅需要,而且必要。
筆者認為國家是一個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表現為對國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對外國的一些做法,應當批判地接受。因為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是一個國家份內的事情,是一個國家對內最高權的表現。不能說一個沒有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國家就有損于國家。在涉外行政訴訟中我們可以根據對等原則來維護國家與經濟利益。
(二)對現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法律依據和征收標準的合理性質疑。
退一步講,既便上述理由成立,但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也值得商榷。
1、現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失效,其合法性值得懷疑。
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是依據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而制定的。由于該法已經失效。故198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也隨之失效,從而使《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根基得到了根本性動搖。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該《辦法》的合法性很得推敲。在《行政訴訟法》實施11年和《民事訴訟法》實施10年的今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仍濤聲依舊,不能不說是一種人為的遺憾。
2、現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所確的行政訴訟費用征收標準不合理。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將行政訴訟收費與民事訴訟收費合二為一,在費用征收上兩者可互相通用。行政訴訟收費和民事訴訟收費一樣將案件分為非財產案件與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按件征收;財產案件④,以其所涉金額與價款按比例征收。非財產案件的行政訴訟費用按件征收倒不難理解,但財產案件按比例征收則有點過份附會于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第一,所有行政訴訟案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財產問題。行政案件所涉財產的金額或價款只是具體行政行為所導致的后果,而不是行政訴訟案件所爭議問題的本身。因此不能將行政案件當財產案件看待;第二,行政主體有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難以估價或者是金額與價額巨大的,如大片森林、國土、水體、灘涂、珍稀文物等。這些案件如以金額或價款的比例來計算征收行政訴訟費用,其巨額費用無論是相對人還是行政主體都難以承受,特別是行政主體作為國家部門并不是經營性或營利性單位,其單位行政行為的財產也不歸其所有。該筆巨額費用的最終承擔者仍舊是國家財政,顯然這種行政訴訟收費不合理,仍只不過是巨額的行政訴訟費用在國家財政內部由一個帳戶轉移到另一個帳戶。訴訟成本仍間接地轉歸廣大人民群眾承擔。因而我國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帶有很大的民事訴訟收費性質。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沒有體現,行政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等公權利的自身特點。
三、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初探。
由于我國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已失效。訴訟收費行政、民事不分的辦法已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迫在眉睫。如何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筆者曾作如下探討。
(一)建立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
行政訴訟必竟不象民事訴訟那樣解決的是平等主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爭,它所要解決的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法律關系上的權利或義務如何落實的問題,因而在行政訴訟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行政主體。換言之即國家為行政權利、義務的終極享有者或承擔者。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起因是因為其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是其作為國家的主人參政的一種形式,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產生行政訴訟費用應當由國家承擔,實行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度。其次,作為行政訴訟和行政訴訟案件或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的客體所依據的法律源于行政法,而行政法屬公法領域,維護的是整個國家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公權利,公法的混亂將會造成整個法律體系的混亂的。故行政法的公法性質也決定行政訴訟收費不宜象民事訴訟那樣,實行訴訟成本按過錯原則由當事人承擔。(建立行政公訴制度是實行訴訟成本國家承擔的一個比較好的方式,可以與相對人行政自訴方式一同構成我的行政訴訟提起方式)。第三,人民法院作審判機關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是其職責所在,即國家機關對國家機關監督,是國家機關內部的事務,訴訟成本理由國家財政支付。如由當事人承擔,則不盡合理。只有實行訴訟成本國家承擔才能扭轉這一不合理體制。
(二)建立行政訴訟成本追償制度。
行政訴訟成本追償是指在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或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成本損失,國家有權向有關責任人員要求予以賠償。它包括國家對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行政訴訟成本的追償。從當事人是否為行政主體為標準。行政訴訟成本追償可分為對非行政主體的訴訟成本追償,和對行政主體訴訟成本的追償。在對非行政主體行政訴訟成本追償中,訴訟成本由非行政主體承擔,在對行政主體的訴訟成本追償中,則將責任落實到有關直接責任人承擔。這樣才能夠真正減少國家財政開支,減輕廣大人民群眾的負擔。
(三)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
提起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權利不能濫用。為此在行政訴訟中有必要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在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上,可以參考以下因素:一是對濫用訴權的界定。界定時應當考慮到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否出于維權的正當需要。行政案件本身導致金額、價款的有無大小不能作為判定濫用訴權的標準。濫用權訴的具體表現形式應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不宜給予人民法院較大的主觀隨意性。二是對濫用訴權者給以一定的制裁。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巨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于涉外行政訴訟,實行對等原則。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發展進程和我國加入WTO的步伐加快,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會越來越多,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各國做法不一。對此類行政訴訟,如機械地堅持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則可能有損我國與經濟利益。因而從平等的原則出發,在實行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的同時引入對等原則,這樣既維護了國家,又避免了國家經濟利益的損失。在實行對等原則中應當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訴訟成本的核定;二是該外國對中國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實行行政訴訟權利的限制程度。
注:
①1982年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為試行辦法;
②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下同。
③此處指的是一般情況,因為人民法院訴訟費的免除是有限的,且程序繁索;
④嚴格地講為行為后果涉及財產權的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
1、《行政訴訟法學》,應松年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修訂版。
2、《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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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法學》,羅豪才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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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際法》,端木正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8、《憲法學》,魏定仁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9、《法學基礎理論》,沈宗靈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10、《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建構學術研討會綜術》──《法學研究》第二十二卷第五期。
11、《民事訴訟法(試行)》。
12、《行政訴訟法》。
收費制度范文2
【關鍵詞】排污收費制度 污染者付費原則 環境稅
【中圖分類號】x-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3)04-0222-01
一、排污收費制度簡介
排污收費制度,也被稱為征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征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運用經濟手段有效地促進污染治理和新技術的發展,使污染者承擔一定污染防治費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負擔”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實踐
我國于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197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彼念C布為在我國建立排污收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
二、現階段我國繼續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我國環境問題的日益加重,環境與經濟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有很多人提出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與當今的環境狀況已經不相符合,并且提倡取消排污收費制度。對此,筆者認為逐步對污染物開征環境稅雖然是環境保護政策的一種大趨勢,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繼續施行排污收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排污收費制度的設計具有合理性與科學性。排污收費制度既是對行政干預的必要補充,同時也是環境管理的一種重要的經濟手段,它通過經濟手段與行政干預的結合,使環境保護的外部壓力與內部的動力得到了統一。
其次,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當前的環境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主要表現在:排污收費是環境立法的組成部分。是污染控制制度的具體化,它以法律為依據,帶有強制性。通過對排污主體取排污費,加強企業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促進產品與服務的環境友好性。而且,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經過多年的實施已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體系,具有較為統一的機制和成熟的運作程序。所以,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排污收費制度還是有其發揮作用的空間的,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繼續存在還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講,在稅收體系中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排污稅,排污稅收征收覆蓋面比較狹窄,排污稅收并未形成體系,對環境的總體調控性較弱的現狀。而要改變這種現狀,就要求建立新的稅種、稅目或將排污收費全面改為排污稅以擴大環境稅的覆蓋面,同時提高我國排污稅的稅率、注重稅收優惠的稅種稅目的建設,從而形成較為完善的環境稅體系。這樣所需的時間是十分漫長并且難度也是相當大的,不能夠及時高效地解決我國當前面臨的環境污染問題。
三、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排污收費制度的不足之處
1.排污收費制度的運行目的不明確
我國《排污費使用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規定:“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痹摋l文所體現的排污收費的目的,僅在于為籌集治理污染的資金。如此規定,對于排污收費制度的目的的理解過于片面,且偏離了該制度賴以產生的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對污染者苛以征收排污費的真正目的。
2.排污收費的標準欠缺科學性
首先,排污收費的標準偏低。由于具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質,企業必然會尋求生產成本的最小化。購買污染治理設備的費用一般較高,且需要較高的技術投入。而目前我國的排污收費標準普遍偏低。如此規定,造成了“守法成本低,違法成本高”的現狀。在利益的強烈對比之下,一些企業寧愿選擇繳納排污費,也不愿將資金投入在污染治理領域。
3.排污收費征收上的問題
排污收費作為一種政府行政手段,政府的行為在實踐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全球經濟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地方的財政的增長而忽視了對環境因素的考量。一些政府為了吸引外來投資,甚至以減收或少收排污費為優惠條件。另外,政府“尋租”的現象普遍,也導致了排污費征收上的效率低下。
(二)對排污收費制度的完善
1.明確排污收費的目的
征收排污費的目的不應僅僅在于為污染的治理籌集資金,我國目前的這種規定帶有一種僅僅強調末端治理的傾向,不利于排污收費制度的有效運行。因此,應全面認識排污收費的目的:促使排污者治理污染、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量,由此來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良性循環;為污染防治和環境治理籌集必要的資金;保護受到污染損害者的利益,實現經濟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協調發展。
2.對排污收費標準的重新考量
首先,應從總體上提高排污收費的標準。為使排污收費切實起到預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應盡可能把收費標準提高到高于或至少少于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為此,應對各類主要污染物的治理進行成本調查,對排污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并兼顧社會、企業的承受能力逐步實施到位。引導排污者致力于污染治理,而不是交費排污。
3.解決排污收費制度征收問題的新途徑一――國家環保任務的民營化
政府作為排污收費征收的主體,在與企業的博弈過程中,會出現“政府失靈”等現象,從而大大降低了排污收費的征收效率。應在以政府為主導的排污收費制度中引入民間力量,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投資――國家環保任務的民營化。這是指雖然國家負有提供環境保護公共產品的義務,但國家可以不親自履行此義務,而是引導民間力量從事環境保護事業,從而間接實現國家的環境保護任務。
收費制度范文3
關鍵詞:排污費;環境稅;構想
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實施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它自頒布實施以來經過不斷地完善和發展,在環境保護領域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征收程序的復雜性,加上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排污收費制度的弊端日益顯現,這也為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可能。
一、我國現行排污收費制存在的局限性
(一)排污收費標準普遍低于正常的污染處理費
通常來說,排污收費的標準不能低于對環境污染治理的費用,至少是不能低于排污單位污染環境治理設施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然而在實際中,排污費只是被看做是對環境污染損害后的一種補償,使通過排污收費達到治理環境的目的很難實現,這就出現了有些企業奉行的 “寧交排污費,取得排污權”的行為,導致了“欠量收費”現象的普遍存在 。
(二)排污費的征收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由于排污收費這一任務由環保部門負責征收,隨意性較強,而且在征收的過程中,企業的繳費存在很大的靈活性,這就造成征收部門在實際的征收過程中難以實際履行;同時,由于無強制力做后盾,造成了部分人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鉆了法律的空隙,致使通過環境收費達到環境治理這一目的難以真正實現。這一現狀嚴重違背了“污染者負擔”原則,阻礙了環境污染治理的順利進行。
(三)排污費的專項資金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使用
由于我國環境排污費征收采用的是由環保部門進行征收,然后納入地方財政的管理體制,中央財政基本不會參與排污收費資金的分配與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在處理決定排污費使用的過程中具有較大的自,缺乏法定程序的嚴格規范,容易造成用以治理環境污染的專項資金被濫用,最終會違背征收環境排污費的目的。
二、排污收稅的優越性
由于排污收費制度自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它不可能很好的實現環境治理的最終目的,這也就為環境收費制向環境收稅制的轉變提供了可能,于是環境稅應然而生,它作為一種新興的稅種,在發達國家,經過不斷地發展與完善,逐步克服了排污收費體制的局限性,在環境保護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環境稅收費的標準更合理
環境稅征收設置的標準是“企業采用污染削減技術的成本低于因污染環境而承擔的納稅負擔” 。這種設置標準從價格、稅率等方面對稅收的標準作了更合理、更公平的規定,它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減少了企業寧交資金,也不愿更新設備、改進工藝的現象。
(二)環境稅的征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由國家的強制力作保障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著國家的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方式,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這種特征決定了其在征收過程中的統一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國家進行統一的管理,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環境稅的征收使專項資金得到很好的規范和使用
由于環境稅的征收是由稅務部門統一進行的,并且在征收以后納入公共財政的預算,由國家進行統一的管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財政對于此項??钯Y金的濫用,保證了中央和地方工作的協調統一,這樣既保證了國家的稅收收入,又很好地利用了此項財政收入,最終實現稅收的目的及環境保護的終極目標。
三、完善排污收稅制的構想
實行排污收費制有利于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升級,同時還能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由此可見,完善環境稅收制度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結合我國環境的現狀,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現行排污收費制度進行改革
針對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在實際征收與管理中存在的局限性,對已經陳舊過時的排污收費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使其改革以后并入到新開征的環境稅項目中,更好地推進環境治理的工作。
(二)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方案
環境稅的征收要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一方面,存在著傳統的企業環境污染嚴重的現象,另一方面,存在著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不相協調的矛盾,因此,應限制并控制重污染型傳統企業的發展,同時引進環保技術,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發展環保產業,協調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三)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
為更好地貫徹與執行環境稅收制度,必須要做好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一是做好與環保部門的協作,由于環境稅是一種高技術性的稅收,稅務部門在征收過程中,需要以環保部門提供的檢測數據作為征稅依據,所以需要兩者之間的密切協作;二是做好與財政部門的協作,由財政部門做好環境稅收所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這項專項資金真正的用于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上,更好地推進我國環保事業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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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制度范文4
——前幾天參加過樂平市人民法院恢復重建四十周年慶典,一晃離開法院已經六年半了,再重回2006年自己在法院工作時期所寫文字,不由得不感慨,不由得不唏噓。
訴訟收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是法院業務經費的重要來源,作為基層法院,特別是審判條件艱苦的基層法院,在不增加當事人的訴累的前提下,如何正確合理的運用訴訟收費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筆者僅就基層法院非財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的收取,談一點個人認識,權作引玉之磚。根據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財產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每件交納案件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案件受理費50元至100元,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案件受理費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案件受理費10元至50元。另外,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對于人民法院而言,受理這些非財產民事案件之后,所要進行的工作包括送達、調解、宣判等一系列的審判程序,眾所周知,在基層法院的轄區,多是面對我國聚集多數人口的農村、中小城鎮,由于幾千年封建文化的積淀和普法工作的不徹底性,導致了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不能正確認識法律訴訟,這就直接給基層法院送達、調解、宣判等等工作增加難度。特別是在某些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經常會閉門躲避、拒絕簽收,甚至連部分基層干部以種種理由推托拒絕配合,導致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無門,多次送達,大大增加了法院工作開支。
根據以上規定看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非財產案件時,其在審判過程中的實際開支,是必然遠遠大于人民法院因此所接受國家財政部門核撥的“業務補助經費”。換而言之,人民法院如果拘泥于上述標準對非財產案件進行收費的話,對于財政而言,是絕對的入不敷出。
當然,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不是營利性的部門,但是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經濟基礎薄弱,條件艱苦的基層法院,如果無法通過有效途徑改善自身條件,怎樣去提高審判效率?怎樣去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怎樣去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世紀主題?
收費制度范文5
[關鍵詞]收費制度 必要性 對策
一、 強化高速公路收費的必要性
1.收費制度為高速公路的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建設初級階段,政府的財政能力比較弱,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辦法為高速公路的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這樣,就要開高速公路收費有效的吸引金融資本,從而推動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
2.收費制度可以決定投資決策。如果暫時免費使用高速公路,那么消費者不會主動的表現出對高速公路的偏好狀況,從而不能很好的實現高速公路支出決策的最優化。那么在不的不付費的收費政策下,收費率的高低就能成為評價高速公路滿足消費者偏好的一項重要指標。如果高速公路收費高,消費者對氣偏好病沒有明顯的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以考慮增加相關高速公路網的建設投資。反之,高速公路收費低了,并沒有帶來消費者的消費,那么沒有必要做無謂的浪費了!
3.我國絕大多數高速公路建設資金主要是通過貸款和民間融資渠道解決的,公路建成后的運營管理一般實行政府收費管理或經營性收費管理,通過收取通行費的方法還貸或收回成本、獲取投資效益。廉政制度建設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似乎都已認識到它的重要性,不值得再討論,但實際上一些單位、一些同志對此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一是分散、每天現金流量大,收費周期長,也是管理的難度所在,其難度主要集中在防貪堵漏上;二是管理機構工作地點固定,工作人員穩定,這是管理的有利因素。要搞好高速公路收費領域的防貪堵漏工作,據筆者對一些高速公路收費管理實踐的調研,認為主要是要抓好制度建設,完善監管機制。
4.高速公路運輸可以緩解城鎮壓力,好的收費制度不但對城鄉人口的短期遷移構成了極大制約也為,而且對于大城市居民向城市邊緣和中小城市的遷移居住形成了一定限制,減弱了人們的出行動機。
5.收費制度不當對告訴公路的發展有很大的負面影響。首先,可能會導致公路資源的閑置和浪費,例如:收費收費標準過高,一些消費者就會從滋生 的經濟利益出發,選擇經濟的公訴公路,這樣既不利于告訴公路事業的發展,也不利于影營造有序的消費環境。其次,收費政策不當會導致高速公路負債過重,大多數高速公路是開負債來籌集資金的,沒有好的收費政策,沒有收入,會導致告訴公路貸款壞賬!
二、強化高速公路收費制度的對策
1.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高速公路收費的法律依據是“公路法”,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必須按照國家有管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欺上瞞下!
2.要遵循科學的收費管理原則。一切按照客觀規律執行。積極大膽的采用新技術,新方法。對收費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員的配置,系統的選擇進行改革,保證高速公路的效能能夠充分的發揮。
3.將強收費制度管理,堅持服務質量放首位!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形象良好,紀律嚴明,在上崗期間著裝整齊,嚴守崗位,禮貌服務,不允許發生違反收費管理的工作制度。例如,利用工作之便進行,收費票證的領用,營私舞弊以及對駕乘人員惡意刁難等!
4.必須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廉政文化建設是行業文化、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防貪堵漏猶如人類治水,光堵不行,還得以疏導為主。所以必須加強建立和健全宣傳教育引導的機制,培養工作人員堅持日常政治學習,并且開展有益的活動,如:創建“青年文明號”、“模范職工之家”等。把黨風廉政宣傳教育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總體工作部署。增強人的道德底線。
5.建立健全的監督體制。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特殊性,光靠員工自覺遠遠不夠,必須改進監督手段和方法,疏通監督渠道,形成有效的監督網絡,確保監督到位,把監督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監督注重平時,從點滴抓起,提早預防,不能僅靠一兩次集中檢查。猶如打掃衛生,每天打掃,常新如故。
三.結論
當前,我過絕大多數的高速公路還是通過貸款和民間融資的方式進行籌資的,這就要求公路建成后一定要實行正確的收費管理體制,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對高速公路收費制度的管理,領導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這樣才能保證高速公路有效的發揮其特性并提高高速公路的效能!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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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制度范文6
關鍵詞:完善;高速公路;收費;思考
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交通運輸事業得到了迅速發展,而作為我國五大交通運輸方式之一的公路交通建設更是成效顯著。截至2012年末,全國公路總里程達到423.75萬公里。其中:等級公路里程360.96萬公里,占到公路總里程的85.2%;高速公路6.80萬公里,僅次于美國,位居世界第二。交通運輸業作為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現象得到初步改觀,但還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需要。本文主要探討我國公路交通中高速公路收費制度的相關問題。
一、我國公路收費制度的形成
公路交通與鐵路、航空、水運和管道并稱為我國五大交通運輸方式,其中公路交通負擔的貨運量占到全國貨物總運量的72.3%,而公路交通的客運量則占到全國客運總量的92%,可以說公路交通運輸在我國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公路屬于社會的基礎設施,是社會公益事業,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在我國經濟相對落后,財政資金缺乏的條件下,各級政府無力提供公路建設所需要的巨額資金。因此,“貸款修路、收費還貸”作為一項制度創新,被引入我國的公路交通建設事業中。
1984年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做了“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決定,198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公路主管部門對利用集資、貸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橋梁、隧道、輪渡碼頭,可以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集資和貸款”,由此形成了我國公路收費制度的雛形。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專門對公路收費的管理做出規范,為我國公路收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的公路交通系統由兩大體系構成:一類是普通公路體系,包括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和標準較低的公路;另一類是高速公路體系。和普通公路相比,高速公路由于機動車專用、分離行駛、嚴格控制出入和服務設施完善,因此具有車速快、通行能力強、運輸費用低和行車相對安全等特點。在一般的條件下,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可以相互替代,但由于各自特點和市場定位的不同,兩者又存在差異:普通公路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一個普遍的、基礎性的服務,而高速公路在提供服務的同時又體現了高效、集約的特征。我國的公路收費制度中既包括對普通公路的收費,也包括對高速公路的收費。
我國經過30多年的改革和開放,經濟獲得高速發展,綜合國力明顯提升,市場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百J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時代背景也已經改變,盡管這一制度對促進我國公路交通事業的迅速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它的弊端也日益顯現。
二、、我國高速公路收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路收費的法律法規有待繼續完善
首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的確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明確的收費要素的界定和收費標準的計算,以及投資合理回報的具體標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界定的科學性需要進一步提高。條例只規定了最高期限,如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為15年或20年之內,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為25年或30年。這就造成了高速公路經營者在申請收費年限時,利用各種手段想方設法獲得最高年限的收費權。從而導致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在最高收費年限以內收回成本后仍繼續進行收費,甚至有些高速公路經營者在收費期限屆滿后,利用道路改擴建的名義繼續延長收費期限。
再次,在公路收費標準的確定過程中,準確的核定高速公路的生產經營成本,是制定合理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的重要依據,而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的規定?,F實中,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的經營成本資料往往是企業的財務成本,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和政策界限不明確,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生產經營成本的合理性、科學性難以保證,據此確定的收費標準的科學合理性受到質疑。
(二)公路收費標準制定過程中信息不對稱
高速公路通行服務屬于準公共產品,其收費標準的確定屬政府定價范疇。一般情況下,高速公路經營者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向價格主管部門上報的有關成本和收益以及相關資料往往存在虛報現象,由于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價格主管部門往往很難評判這些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由此造成價格管理部門的工作經常處于被動。而且,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的確定涉及到很多專業知識,價格主管部門對高速公路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成本也缺乏足夠的了解,收費標準的確定往往只能根據現有資料進行判斷,難以真實發揮監管作用。
(三)公路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未能反映各方利益訴求
由于公路屬于準公共產品,主要滿足社會成員的共同需求,其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屬于政府定價的范疇。因此,在公路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過程中,要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充分反映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訴求。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前開各種形式的聽證會,廣泛地征求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意見。但在現實中,很少舉行高速公路收費聽證會,即使舉行也基本上是走走形式而已。價格主管部門與經營者基本達成了一致的意見,而為數眾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未能在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高速公路收費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高速公路通行服務收費標準確定的原則
1.誰收益誰支付的原則
如前所述,高速公路提供的不僅是普遍的基礎,而是具有更高效率和集約化水平的交通服務。受益者只是使用高速公路的部分消費者,因此,誰收益誰支付更能體現公平性。
2.合理回報原則
對于高速公路的投資者、建設者和經營者來說,都要求能夠收回成本并獲得合理的經濟回報。否則,經濟主體缺乏投資建設和經營高速公路的動力以及激勵。
3.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
高速公路屬于準公共產品,具有不完全的競爭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特點,因此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公私合作提供高速公路,成本可由稅收和收費共同負擔;高速公路的高速特征需要通過限制通行數量在容量范圍內才能實現,高速公路收費標準中也應該包含車輛擁擠收費,以保證高速公路的高效。
(二)完善我國高速公路收費制度的建議
1.繼續完善高速公路收費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修改相關法律,改變高速公路固定不變的經營期限。可以根據某些因素的變化,采用測定或者協商的方式相應的調整經營期限。允許一些投資成本高、車流量偏小、地理位置偏僻的高速公路適當延長收費期限;效益好的高速公路到貸款還清時,則大幅度降低收費標準,收費額能滿足養路維護即可。
第二,明確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確定的構成要素,以及各要素所包含的內容。對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確定所需的建設運營成本,應明確開支范圍和開支項目,明確審核的方法,盡快出臺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確定所需的建設運營成本審核辦法;應進一步明確高速公路投資回報率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明確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
2.加強高速公路收費制定中的信息披露和監督制度
第一,應進一步提高價格主管部門在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確定前期和后期工作的參與程度。在項目審批階段,價格主管部門要參與項目審批過程,項目能否審批應考慮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項目建設過程中要考察項目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是否合理,為今后核定高速公路收費所需要的成本提供依據。價格主管部門應對現行高速公路收費的還貸情況及貸款余額、車流量變化情況進行及時的信息收集,以掌握變動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與收費確定有關的數據,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高速公路收費標準。
第二,價格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社會大眾高速公路收費的有關信息,包括貸款余額、還款年限以及同期銀行利息等數據。高速公路經營者向使用者收費時,必須向使用者出具詳細清單,內容包括:車輛類型、進出收費站名稱和代碼以及收費高速公路的起止年限、道路等級、收費標準、行駛道路里程及每公里收費單價等。
第三,在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和經營者中,使用者始終處于劣勢地位。因此,政府在實施監管過程中,有必要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確保高速公路使用者擁有一定的話語權,以增加他們對收費標準確定的影響力。首先,想聽證會參加者提供充分完備的信息資料,并對技術性較強的有關問題向參加者提供專業;其次,建立聽證會參加者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高速公路運營企業的信息質詢制度;再次,要科學的制定聽證會參加者選拔規則,由第三方實施,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最后,充分尊重聽證會參加者的合理意見,在大多數參加者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下,價格主管部門應重新調研,審慎決策。
第四,加強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外部監管。交通、價格、發改委、財政等部門應當組成跨部門的聯合檢查組,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在建設期間資金的使用,運營期的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亂收費、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和延長收費期限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同時,各級政府和群眾應當對跨部門的聯合檢查組的行為加以監督,既要保證管制機構的行政權,又要保證管制機構在實現責任的同時,切斷高速公路管制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公司之間的利益鏈條。
3.完善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和方式
從長遠來看,高速公路的發展需要從成本補償和投融資方式兩個方面予以改革。政府應該通過法律手段對高速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渠道、分配方式和使用情況進行明確規定,改變目前單一的投融資方式;要改變以銀行貸款為主的融資方式,采取發行國債、吸收各種保險金、養老基金等多種資金方式,以降低高速公路的投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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