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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度范文1
一、監督檢查范圍
(一)糧食經營者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二)糧食經營活動是否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是否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三)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完整準確的糧食經營臺賬制度,是否定期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庫存數量,是否執行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或最低糧食庫存數量,并服從政府的調控需要。
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四)地方儲備糧經營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對中央儲備糧的監督檢查,依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國家和省上糧食收購和銷售價格政策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機構及其責任
(六)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統一規范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工作程序。
(七)市州、縣區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本辦法,對轄區內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有關糧食流通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和隊伍建設。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熟悉糧食政策和糧食流通業務、具有相關法律知識,經培訓并取得省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后,方可上崗執法。
(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在對糧食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行為以及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對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的生產加工經營者實行市場準入管理。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成品糧油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和銷售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操縱價格,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三、糧食收購
(十五)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必須具備糧食收購資格條件,并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
(十六)跨地區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只需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明和有關登記注冊證明,到收購地與原審核機關和登記機關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即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十七)從事季節性臨時收購糧食的經營者,應當與具有收購資格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簽訂合同,實行委托收購。
(十八)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接受并配合糧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3、在收購場所公示或告知售糧者現行收購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4、認真執行有關糧食收購政策,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任何款項;
5、向收購地縣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收購數量及有關情況;
6、保持縣區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或最低庫存數量,并服從政府的調控需要。
(十九)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弄虛作假取得收購資格許可;
2、偽造、轉賣、涂改、出租或轉借《糧食收購許可證》;
3、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價格等政策;
4、隱瞞糧食收購經營活動的真實情況;
5、違反《甘肅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要求糧食收購者報送書面材料的方式或采取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在本轄區內的收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糧食收購者在收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并及時將監督檢查總結報告報送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二十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糧食收購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檢查者的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糧食收購者有權拒絕監督檢查過程中的任何違法與非法要求。
(二十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監督檢查通報機制。
四、糧食銷售
(二十三)糧食銷售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的相關規定,不得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二十四)陳化糧判定標準,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陳化糧購買資格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管的具體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五)退耕還林(草)補助糧、軍糧、農村救災糧等政策性糧食銷售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六)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
(二十七)入市銷售的糧食須附有糧食生產企業加貼的QS(食品質量安全)標志。
(二十八)糧食銷售經營者有義務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波動時,批發企業必須執行進銷差率,零售企業必須執行批零差率控制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干預措施。
五、糧食儲運
(二十九)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應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將糧食與可能對其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
經過化學藥劑殺蟲、消毒處理的糧食,經檢測殘毒量仍然超標的,不得出庫、加工、銷售。
(三十)糧食運輸應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和包裝材料運輸糧食。
(三十一)糧食儲存應符合有關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發生污染和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三十二)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儲存單位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質量鑒定合格后方可出庫,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六、糧食加工
(三十三)從事大米、小麥粉、食用植物油生產加工的經營者須在相關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十四)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具有保障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l、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
2、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
3、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
4、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三十五)糧食加工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三十六)糧食加工經營者應按照食品質量安全(QS)認證要求,在其產品出廠時加貼QS標志。
七、監督檢查工作程序
(三十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l、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2、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3、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4、發現違規違法行為,應依照規定程序立案調查。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三十八)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三十九)對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除第十五至二十二條以外的規定。
(四十)有關法律責任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市場制度范文2
第二條各鄉、鎮(不含城關鎮)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實行分級管理: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縣規劃局審批,限額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規劃局備案。限額以上項目包括:二層以上(不含二層)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公共建筑、房地產開發項目等。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報經縣規劃局規劃許可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凡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管線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均在縣有形建筑市場(固鎮縣招標局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五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已被批準;
(二)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對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30%。招標人應當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三)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已經批準;
(四)有滿足施工招標所需的施工圖及其他技術資料,并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
(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各類投資建設的房地產、裝飾裝修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必須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進行招標,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業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九條工程建設招標采取以下方式,并擇優選擇中標者:
(一)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凡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均可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招商引資項目,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或5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限額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下列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直接發包:
(一)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
(二)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或與外商共同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且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投資額不超過主體工程款項10%),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需要的;
(五)縣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建設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實驗、保密等建設工程。
直接發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項目立項批準后,向縣招投標管理局提出直接發包申請,并同時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直接發包工程符合有關規定。
直接發包活動應當在固鎮縣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單位工程應采用整體發包,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應公開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審計部門將重點予以審計。
第十二條發包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損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規程的活動;
(二)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發包工程成本價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帶資、墊資或變相墊資等不合理條件承包工程,不得簽訂“陰陽合同”;
(四)將應當招標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與承包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
(五)泄露標底或者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其他投標人;
(六)強令總承包人實施分包,或者限定總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合格進行施工招標;
(八)強行要求承包人購置其指定的生產廠家、供應商的產品;
(九)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十)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工程量清單招標。凡我縣轄區內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行最高限價(攔標價)招標,最高限價(攔標價)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報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工程項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承包。
第十五條凡在固鎮縣區域內進行建筑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持有《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外地進入固鎮的施工企業,必須先到縣建設局注冊備案,辦理《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后方可參加投標承攬工程業務。
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以及掛靠行為。
(一)轉包,是指承包人中標承包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1、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掛靠行為,是指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包括無資質證書單位、個人或低資質單位,通過種種途徑和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包工程任務的行為。其判定條件:
1、相互之間無資產產權聯系,即沒有以股份等方式劃轉財產的;
2無統一的財務管理,各自實行或者變相實行獨立核算的;
3、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調動和聘用手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承包工程時,必須在本企業選派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名單和資質證書報縣建設局備案,實施壓證施工,施工企業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經理,一個項目經理只宜擔任一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當其負責管理的施工項目主體已完工,臨近竣工階段且經建設單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凡進入固鎮的外地項目經理必須在《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中備案登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項目經理在固鎮的施工資格:
(一)項目經理越級或無證上崗;
(二)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進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動的;
(三)施工信用實績未達到投標承諾或施工承包合同內容的。
第十九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發包方、承包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到縣建設局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手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
(二)中標通知書;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四)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及《安徽省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業績信用管理手冊》。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與提供勞務的企業或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勞動報酬的有關條款,必須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企業禁止使用無資質的勞務企業和個體包工頭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使用無資質勞務企業或包工頭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申報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及合同;
(三)施工圖紙、勘察報告及施工圖審查批準書;
(四)施工中標通知書、監理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
(六)已簽訂的施工合同;
(七)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八)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九)監理合同;
(十)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監理員上崗證書。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工程必須監理:
(一)國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設工程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公用事業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三)住宅小區工程和舊城連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條實行工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工程竣工后,由業主組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對工程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凡涉及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07]26號文件規定,經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后方能結算工程款。
綜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落實情況、監督監理情況、資料情況、質量情況、消防情況、各種建設手續完備情況。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終身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工程建設達不到國家規定合格標準的,承包單位應進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或法定檢測機構認定。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使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應有合格證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凡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不達標的嚴禁施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由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九條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到縣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申報工程安全監督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施工組織設計;
(四)項目經理、安全員、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或上崗證;
(五)由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工傷保險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鼓勵施工企業積極創建文明工地,落實優質優價政策。對獲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省優、市優工程獎勵的,行政許可條件下在其投標時可予適當加分。
第三十二條凡在固鎮縣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恢復建設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必須按規定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個人)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二)縣土地管理部門填寫的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書;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縣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需要拆遷的,應當提供由拆遷人、被委托拆遷人和建筑施工企業共同出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證明;
(五)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的提供直接發包批準書);
(六)施工合同,建筑企業選派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已按規定進行審查;
(八)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提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九)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已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管理手續;
(十)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主管部門吊銷。
第三十五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建設單位保存,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辦公室懸掛許可證復印件備查。許可證中有關工程項目的內容應在工地圍墻顯著位置予以標注,并公布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聯系電話,便于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實行巡查制度。定期對在我縣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和人員進行巡查,建立巡查臺帳,將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對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的企業及人員將中止其進入我縣建筑市場,直至全面整改結束,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并審批后,方可進入建筑市場,參加工程招投標。
第三十七條加強全縣建筑市場稽查執法力度,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堅持經常深入工地巡回檢查,特別是對城鄉結合部、開發區、創業園及偏遠鄉鎮等的非法建設項目要重點進行檢查治理,對違反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第三十八條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并且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含民營企業)或者個人(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責令其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發包手續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承包的人;
(五)將應當招標發包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采取隱瞞建設規模、肢解工程等手段規避招標直接發包的;
(六)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在建筑活動中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的標準、規范、規程的;
(七)強行要求承包人購買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生產廠、供應商提品的;
(八)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辦理工程監理的;
(九)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
因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降低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工程的;
(二)非法轉包工程的;
(三)以受讓、借用、盜用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使用他人名義承接工程業務的;
(四)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業務的;
(五)以偽造、涂改、復制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承接工程業務的;
(六)串通投標、哄抬或者壓低標價,或者采用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業務的;
(七)不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圖紙、文件施工,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使用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術工種和特殊作業工種人員的;
(九)不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未取得工程項目承建證的;
(十)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未取得工程項目安全條件認證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形為之一,由縣建設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降低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等級許可范圍承接中介業務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接中介業務的;
(三)非法轉讓中介業務的;
(四)縣外中介機構進入縣內承攬中介業務未進行注冊登記的;
(五)同時接受多家單位對同一工程項目的相關業務委托的;
(六)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違法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資料的;
(七)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八)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
(九)監理企業同時接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為切實解決民工工資問題,有力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固鎮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對縣內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惡意拖欠民工工資,而引發過激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將分責任,依法追究各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罰款,按照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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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適用本條例。
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咨詢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技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技術交易準則
第五條從事技術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有償互利、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應當對其擁有的技術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知或者應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術而與之進行技術交易,視為侵害他人技術權益。
第七條技術交易當事人轉讓技術,應當將該技術在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技術風險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技術交易項目的價款、使用費或者報酬,由當事人根據研究開發成本、應用后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許可使用范圍以及技術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議定;也可以經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由當事人議定。
第九條技術的擁有者可以將其技術作價向技術交易當事人另一方投資入股。
第十條從事技術交易,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技術合同。
第十一條技術交易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家重大經濟利益、環境保護,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技術交易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竊取或者侵占他人擁有的技術從事技術交易;
(二)以欺騙、脅迫等手段從事技術交易;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鼓勵設立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服務規范,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經紀、咨詢、評估、信息等服務。
第十四條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客觀、真實、科學的原則。
第十五條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方向和與其相對應的專用名稱;
(二)有與服務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專職的專業人員中應當具有一定數額的中級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資金、設施;
(四)有組織章程和服務規范。
第十六條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設立后的十五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設立經營性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在辦理登記后的十五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市設立技術市場基金,為加快技術在應用領域的擴散,促進技術市場的發展,提供各種形式的支持。
技術市場基金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技術市場的管理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檢查技術市場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管理技術市場基金;
(三)負責管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四)統一考核技術市場經營管理人員;
(五)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和分析;
(六)對繁榮技術市場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七)依法處理技術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檢查本區、縣內技術市場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負責本區、縣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三)負責本區、縣舉辦的技術交易會的備案工作;
(四)負責本區、縣技術市場的統計;
(五)對繁榮技術市場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對本區、縣技術交易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市技術市場辦公室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市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擁有的技術的自我保護。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技術合同認定和登記制度。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持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申請認定和登記。經認定和登記的,由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發給認定登記證明。
技術合同經認定和登記后,當事人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未經認定和登記或者不予認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從技術交易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該技術項目直接完成人的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技術交易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根據技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技術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當事人一方在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三條偽造、騙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享受的稅收等優惠,由有關部門追回。
第二十四條在技術交易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有欺騙、脅迫等行為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停業,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技術市場管理人員,貪污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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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債市場做市商制度
一、國債市場概述
從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發行第一期國債算起,美國國債市場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并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流動性最好的國債市場之一。截至2004年底,美國未償還國債余額75961.44億美元,占其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117350億美元的64.7%.全部未償還國債余額中,可交易國債39597.82億美元,占52.13%,不可交易國債36363.62億美元,占47.87%;政府機構持有國債31877.55億美元,占41.97%,社會公眾持有國債44083.89億美元,占58.03%.
美國國債既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也在紐約股票交易所交易,但由于國債投資者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大機構為主,國債交易具有大宗交易特點,這就使國債交易集中在場外市場,場內交易量很小。2003年,紐約股票交易所全部上市債券(包括國債和公司債等)的每天交易量僅996.7萬美元,年交易量為25.02億美元。相比來說,場外市場的國債交易量則大的多,僅一級交易商的國債日均交易量就高達4276.12億美元,是紐約股票交易所債券年交易量的171倍。
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是股票的場外交易市場,也采用報價驅動的做市商交易制度,但與美國國債場外市場相比差異很大,主要表現在報價信息的分散程度上。1971年,納斯達克市場采用了NASDAQ自動報價系統,使其從傳統分散的柜臺交易市場發展成為集中報價、集中交易的場所。而美國國債場外市場仍保持傳統的分散柜臺交易市場的格局,沒有集中的報價系統,是投資者、經紀商和交易商通過電話、電傳和計算機聯系起來的分散的無形交易網絡。
美國國債實行多級托管體制,其中美聯儲的全國債券簿記系統(NBES)負責登記托管存款類交易商的國債,存款類交易商負責登記托管客戶(包括非存款類交易商和一般投資者)的國債,非存款類交易商也對自己客戶的國債進行登記托管。這種多級托管體制促進了美國國債市場的層次化發展:一是投資者和交易商之間的零售市場,二是交易商之間的批發市場。投資者進行國債交易,必須在交易商開立賬戶。交易商為擴大客戶群,增加差價收入,會自愿進行國債雙邊報價,為特定區域的中小投資者或中小經紀商提供買賣服務。此外,美聯儲規定,由其認可的一級交易商必須對所有可交易國債進行雙邊報價,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并將二級市場做市好壞作為考核一級交易商的重要指標。交易商之間的交易,則主要通過交易商的經紀商(IDB)進行。每個IDB都擁有一定數量的會員,主要是一級交易商和規模較大的交易商。IDB在對會員買賣報價進行搜集整理后,通過自己的信息系統向會員公布最優報價和數量,但不公布報價方名稱。會員獲得市場最優報價后,可以方便的通過IDB與其它交易商進行匿名交易。
美國國債市場受1986年《政府債券法》和1993年《政府債券法修正案》的規范。法案授權財政部制定國債市場的相關規章制度,并對國債交易商的資本要求、大額頭寸報告和交易記錄等進行規定。國債交易商市場行為的監管則由對口監管部門負責,其中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聯邦儲備理事會(FRB)、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財政部貨幣監理署(OCC)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不同類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此外,所有國債交易商都是全國交易商協會(NASD)的會員,接受NASD的自律管理。
為促進國債市場協調發展,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1992年,成立了由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聯合組成的監管辦公室,負責國債市場的協同管理。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具體負責國債市場的日常監控工作,每天對國債交易商,特別是一級交易商的資金、債券頭寸及市場交易行為進行實時跟蹤,發現異常情況后立即報告監管辦公室,由監管辦公室對其進行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二、自愿做市商
美國全國交易商協會(NASD)5000多家會員中,2000多家注冊為國債交易商,對美國國債進行自愿做市。交易商注冊為國債交易商,必須滿足《政府債券法》的有關資本充足要求。第一,流動資本(liquidcapital)與風險準備(haircuts)的比例不得低于120%.流動資本指可以隨時用于變現滿足支付需要的凈資本,風險準備包括信用風險準備和市場風險準備兩部分。根據國債交易商交易對手的信用級別以及其持有債券的期限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準備提取比例,國債交易商必須按比例足額提取風險準備,并實時保證流動資本高于風險準備的120%.第二,根據交易商管理客戶資金賬戶和債券賬戶的不同方式,將國債交易商分為四類,其扣除風險準備后的流動資本不得低于2.5萬、10萬、17.5萬或25萬美元中的相應規定。
如果國債交易商的資本充足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存在違規行為,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四部門聯合組成的監管辦公室將暫?;蛉∠鋰鴤灰咨藤Y格。國債交易商也可主動申請注銷資格,除非監管部門特別聲明,自提出申請60天后其國債交易商資格自動注銷。國債交易商資格注銷后,將不得從事與國債有關的交易業務。
1991年5月,美國財政部進行2年期國債招標時,索羅門兄弟公司通過預發行交易、遠期交易及虛造客戶委托投標等方式,實際控制了該期國債發行額的94%,造成市場嚴重扭曲。為此,1993年通過的《政府債券法修正案》,授權財政部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國債交易商提供大額頭寸報告和相關交易記錄。國債交易商在持有某只債券超過20億美元(包括其自有賬戶和客戶賬戶兩部分)后,必須保持相應交易記錄,并做好隨時提供大額頭寸報告的準備。如果財政部認為某只國債過度集中、流動性降低以至影響市場效率、增加財政籌資成本時,或者為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市場監管,財政部可要求持有某只國債頭寸超過20億美元的國債交易商向財政部和對口監管部門提供大額頭寸報告和相關交易記錄。
國債交易商自愿進行雙邊報價時,報價價差和報價數量等不受限制,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隨時調整。但由于美國國債市場是一個流動性好且高度競爭的市場,國債交易商為擴大客戶群,賺取買賣差價,都會積極報價,且報價具有一定的競爭性和數量規模。同時,由于二級市場做市好壞是評價一級交易商的重要參考指標,那些希望成為一級交易商的國債交易商會非常積極地進行做市,與一級交易商共同構成國債做市商的主體。此外,國債交易商報價還受NASD相關規則的制約,一旦報價就有法律約束力,客戶點擊或詢價委托時,國債交易商必須按照報價或更優價格與其成交,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債交易商做市的最大風險是存貨風險,為使債券頭寸快速恢復到合意水平,國債交易商除了通過調整買賣報價吸引客戶委托流外,還大量通過IDB與其它交易商進行大額交易來調整存貨。美國國債市場上,共有6家IDB為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務,他們對會員的買賣報價進行搜集整理后,通過信息系統向會員公布最優報價和數量,但不公布報價方名稱。不同IDB的會員范圍不同,有的將會員限定為一級交易商,有的則除一級交易商外,還包括一般的國債交易商,但投資者無法通過IDB獲得市場最優報價,這就使得國債交易商較一般投資者具有較強的信息優勢,有利于其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買賣報價,為國債交易商做市提供了便利。但同時,也造成市場信息的不透明。為此,隨著國債市場和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1991年,四家IDB聯合市場主要交易商共同創立了實時信息和報價系統GOVPX,市場主要報價都通過GOVPX實時,一般投資者也可注冊為GOVPX的會員,獲取市場最優報價信息。這就使美國國債市場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并逐漸從分散報價和交易的傳統柜臺市場向集中報價和交易的場外市場發展。
美國發達的國債衍生產品市場也使國債交易商可以很好地管理存貨。通過回購市場,國債交易商可以隨時進行融資或融券,通過遠期、期貨等衍生產品,可以充分地對沖市場風險,這為國債交易商積極做市提供了保障。同時,美國國債清算公司GSCC為國債交易提供日終凈額結算服務,減少了資金和債券的結算需求,降低了結算成本,提高了結算效率。而且,美聯儲還為存款類國債交易商提供日間透支便利,并收取一定的費用。透支的國債交易商當日必須還款,否則將支付非常高的懲罰性透支費。存款類國債交易商對自己的客戶也有類似的日間透支便利安排,這就為國債交易結算提供了最后的資金保障。
三、義務做市商
美國國債市場上,由美聯儲認可的一級交易商是國債義務做市商,承擔對所有可交易國債積極做市的義務,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
一級交易商制度最初建立于1960年。為便利貨幣政策公開市場操作,并獲取及時準確的國債市場信息,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從國債交易商中選擇了18家財務狀況良好、債券業務結算量大、市場表現活躍且做市積極的機構作為一級交易商,充當公開市場操作對手。1988年,一級交易商數量最多達到46家。隨后,由于金融機構兼并重組,一級交易商數量不斷減少,2004年底,減少至22家。
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對一級交易商的相關資格及義務進行了規定:首先,必須滿足一定的資本充足要求。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在滿足《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資本大于附屬資本規定的前提下,核心資本絕對數不得低于1億美元;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凈資本不低于5000萬美元。第二,有能力且愿意連續參加美國國債發行和公開市場操作投標,且投標價格合理。第三,定期向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報告其現金和債券頭寸及融資狀況,提供及時有用的市場信息和研究報告,為其制定貨幣政策操作提供參考依據。第四,必須在國債二級市場積極做市,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
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對一級交易商的做市行為進行嚴格考核。首先,必須保證報價合理、準確。第二,必須具有一定的投資者基礎,滿足投資者交易需求。1992年以前,每個一級交易商與一般投資者的交易額(不包括一級交易商之間的交易額)占所有一級交易商與一般投資者交易額的比例不少于1%,這就迫使一級交易商報價要準確合理,盡量縮小價差,否則投資者不會與其進行交易。隨著美國國債市場流動性不斷提高,1992年,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取消了1%的絕對比例限制,但與一般投資者的交易額仍然是考察一級交易商做市能力的主要參考指標。第三,一級交易商的國債交易量必須與其國債承銷量相匹配,大量承銷國債后直接持有到期的機構只是投資者,不適合做一級交易商。
紐約聯邦儲備銀行每天面向一級交易商進行證券借貸(securitylending)招標,為其提供融券便利。每周,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公布其公開市場操作賬戶(SOMA,SystemOpenMarketAccount)所持債券的種類和數量,便于一級交易商安排融券需求。具體的招標數量、投標規則、結算安排及違約處理等都有相應規定。每天中午十二點,紐約聯邦儲備銀行采用券券互換(bond-vs-bond)的形式進行證券借貸招標,期限1天。一般說來,一級交易商的融券需求都能通過回購市場滿足,向紐聯儲進行證券借貸只是最后的融券保障,但這為一級交易商積極做市、合理安排存貨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財政部為鼓勵一級交易商做市也采取了很多措施。首先,1992年以前,只有一級交易商可以參加國債發行和招投標,賦予了其直接承銷國債的便利。但索羅門事件發生后,財政部和美聯儲共同開發了新一代遠程招標系統,所有投資者(包括個人)都可以直接參加國債招投標。第二,一級交易商具有優先開展新業務的權利。1985年財政部啟動本息拆離(STRIPS)計劃時,只有一級交易商可以參加。目前,所有國債交易商都可以從事國債的本息拆離業務。
一級交易商制度建立初期,為鼓勵和發展該制度,美聯儲和財政部都對其進行了嚴格規定,并賦予了其一定的權利。但隨著國債市場不斷發展完善,一些強制規定和優先權利開始逐步取消。而且,就一級交易商和紐約聯邦儲備銀行之間的關系來看,也只是單純的交易伙伴關系,而不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1992年,紐聯儲鄭重聲明,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只是負責國債市場的日常監控,不負責機構監管,一級交易商的監管由對口監管部門負責。從交易伙伴關系出發,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對一級交易商每年重新考核一次,不符合資本充足要求、國債發行和公開市場操作中投標不積極、二級市場做市能力差的機構將暫停其一級交易商資格6個月,并要求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在規定時間內達到相關要求,否則將取消其一級交易商資格,且一年內不再重新受理其申請。對存在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機構,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在征求監管部門意見后可以永久取消其一級交易商資格。
歐元區國債市場做市商制度
一、歐元區國債市場與MTS
1999年歐元誕生,大大促進了歐元區國債市場的快速發展。截至2004年底,歐元區未償還國債余額為41132億歐元,超過日本成為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債券市場。而且,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2004年底所有未償還債券余額中,以歐元、美元、英鎊和日元計價的債券余額分別占全部債券余額的43.6%、40.5%、7.0%和4.4%,歐元超過美元成為世界上第一大債券計價貨幣。
歐元誕生還使歐元區內一國投資者方便地購買他國發行的國債,加劇了各國發行體間的競爭。為降低籌資成本,歐元區國家致力于發展國債二級市場,提高市場流動性。各國發行體與國債交易商自發達成自律性流動協議(liquiditypact):發行體承諾提高國債發行政策的透明度,并保證一定的發行數量,而國債交易商則為此承擔二級市場連續報價的義務。而且,歐元誕生也加快了歐元區國債市場的一體化進程。1999年,歐洲議會通過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SAP),將促進歐元區資本市場一體化作為今后發展的主要目標,這就使各國債券市場交易規則逐步統一。再加上電子交易系統的快速發展,使得各國交易商二級市場的報價趨于一致,歐元區債券市場真正發展成為跨國界的區域一體化市場。在眾多電子交易系統中,MTS交易系統發展最為迅速。2004年,通過該系統達成的債券交易(包括現券和回購交易)為18.35萬億歐元,成為歐元區國債重要的交易市場之一。
MTS交易系統起源于意大利。1988年,為增加國債市場流動性,提高國債交易效率和信息透明度,意大利財政部、意大利銀行和一級交易商聯合建立了MTSSpA公司,并于1994年設立意大利國債市場電子交易系統MTS,為交易商之間的交易提供了便利。1997年,MTSSpA實行股份化,市場主要交易商成為股東,并設定目標凈資產收益率,超過部分的收益返還給積極做市的交易商,這提高了交易商做市的積極性,使MTS逐步發展為意大利國債市場中交易商之間的主要交易平臺。1999年,交易商之間通過MTS達成的債券交易占意大利全部債券交易的65%左右。
隨著MTS交易系統在意大利的成功應用,1999年起逐步向其它歐元區國家發展。MTS荷蘭、比利時、葡萄牙、法國、德國等12個市場相繼建立,并在倫敦建立了泛歐基準債券市場EuroMTS.目前,所有歐元區國家發行的國債既可通過MTS本國市場進行交易,也可通過EuroMTS進行交易。而且,MTS正準備建立非歐元區國家發行歐元債券的交易平臺,使其真正成為歐元計價債券的主要交易市場。
MTS是交易商間的內部市場,一般投資者無法通過該系統進行交易,只能通過交易商買賣債券。MTS交易系統具有報價驅動和自動撮合的雙重特點。首先,該系統要求做市商在交易時間內進行連續雙邊報價,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同時,系統也執行自動撮合功能,先將做市商報價集中在一個指令簿上,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將買、賣指令匹配成交。其他交易商提交買賣指令時,系統會將該指令與做市商報價自動匹配成交,所有交易都是匿名的。MTS交易系統的雙重特點使其既有報價驅動的流動性提供和穩定市場的功能,也有電子化集中撮合系統的透明度高和交易成本低的優勢。
二、EuroMTS市場的做市商制度
由于MTS系統是歐元區國債市場主要交易商發起設立的,各國MTS市場和EuroMTS市場的交易規則類似,都是由MTS公司、市場交易商和債券發行體共同協商確定的,并嚴格遵守交易商和發行體間的自律性流動協議,即通過MTS系統交易的債券必須滿足一定的規模要求,而交易商則為此承擔做市義務。
以EuroMTS市場為例,其致力于建立泛歐基準債券市場,以確定合理的歐元區國債基準收益率曲線,為市場提供參考。歐元區國家發行的國債既可在MTS本國市場進行交易,也可在EuroMTS市場交易。但EuroMTS規定,在該市場交易的國債發行額不得低于50億歐元,以保證二級市場具有足夠的流動性。
按照債券期限不同,EuroMTS將歐元區國家發行的基準國債分為A、B、C、D四類:A類為1.25~3.5年,B類為3.5~6.5年,C類為6.5~13.5年,D類為13.5年以上。每類至少包括三只以上的國債,且同一年度發行的國債不少于兩只,以保證市場的流動性。根據債券期限變化,EuroMTS每季度重新調整一次基準債券名單,并對外公布。期限短于1年的國庫券則單獨在MTS國庫券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由于EuroMTS是交易商間的批發市場,一般投資者無法通過該系統進行交易。投資者買賣債券,可以利用另外的BondVision系統與交易商進行聯系。為使投資者獲得較好的市場報價,BondVision系統允許投資者一次可以向四個交易商提出買賣指令,要求交易商報價,然后從中選擇最好的報價進行交易。
EuroMTS的參與成員按不同的資格要求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一級交易商(PrimaryDealer),其資產凈值不低于3.75億歐元,且必須同時是歐洲三大國債市場法國、德國和意大利市場中至少兩個市場的做市商,或者是其中一個市場的做市商,但最近一年在三個市場的交易額總和不得低于1500億歐元,且每一個市場的交易額不得低于300億歐元。第二類是單個市場做市商(SingleMarketSpecialist),其資產凈值不低于3.75億歐元,且必須至少是一個歐洲國家債券市場的做市商。三是一般交易商(Dealer),其資產凈值不低于3000萬歐元。三類成員中,一級交易商和單個市場做市商必須為指定券種做市,是市場組織者,而一般交易商沒有做市義務,能且只能按照做市商報價進行買賣,是市場接受者(MarketTaker)。目前,EuroMTS共有一級交易商29家,單個市場做市商24家,交易商18家。
不同類型做市商的做市券種不同。一級交易商由于同時是法國、德國、意大利或其它國家債券市場的做市商,其必須承擔相應市場的做市義務。此外,EuroMTS還按照債券類型、期限、流動性等特征對上市債券進行分配,要求一級交易商對分配的券種承擔做市義務。根據債券特征的變化,EuroMTS每月對一級交易商的做市券種重新進行調整。對單個市場做市商來說,其僅有對相應市場國債進行做市的義務。
根據債券期限和流動性不同,EuroMTS對做市商的報價價差進行強制規定:期限短于2年的債券,買賣價差不得高于10個最小變動單位(tick);期限長于2年的債券,則根據流動性差異又對其買賣價差進行分別規定,其中流動性好的不高于2個基點(basispoint),流動性差的不高于4個基點。
對做市商最小報價數量,EuroMTS規定,根據期限劃分的A、B、C、D不同類型債券,最小報價數量可以為250萬、500萬或1000萬歐元。做市商報價時,可以報出愿意交易的全部數量(blockquantity),也可以將全部數量分拆為數個較小數量(dripquantity)進行分次報價,投資者每次只能看到較小數量的報價。較小數量報價成交后,剩下的報價數量會自動顯示在交易系統中。做市商將全部數量分拆為數個較小數量進行分次報價時,每個報價數量都必須符合最小報價數量規定。
此外,EuroMTS還對非做市商提交的買賣指令進行一定的數量限制。首先,提交的買賣數量每次必須至少是50萬或50萬的整數倍。如果達到250萬或250萬的整數倍,系統會自動將其與做市商報價匹配成交;如果不夠250萬,系統會將其買賣指令記入指令簿,等到同種債券的買賣數量達到250萬或其整數倍時,再將其與做市商報價匹配成交,但由于這可能同時涉及到多個交易對手,必須事先征求做市商同意。
對報價時間,EuroMTS劃分為四個階段。一是交易前階段(pre-market)(早上7:30到8:00)。該段時間內,只有一級交易商可以通過EuroMTS系統進行雙邊報價,但并不承擔做市義務。一級交易商通過系統只能看到自己的報價,而且系統不對一級交易商的報價進行自動排列和匹配。二是開市準備階段(preliminary-market)(早上8:00到8:15)。該段時間內,包括交易商在內的所有市場成員都可以通過系統進行報價,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報價進行自動排列后,顯示市場最優的5個價格。但是,對買賣報價重合的,系統并不進行自動匹配成交。三是交易階段(早上8:15到下午5:30)。該段時間內,做市商承擔雙邊報價義務,要為指定券種至少做市5小時。而且,系統還對重合的買賣報價進行自動匹配成交。三是閉市階段(下午5:30到第二天早上7:30)。該段時間內,市場成員只能通過該系統打印成交信息、下載歷史行情和進行數據統計等,但不能進行債券交易。
每天交易結束后,EuroMTS系統自動根據做市商的報價時間對其進行評價,出具日報。如果做市商按照有關規定對指定券種做市超過5小時,做市得分為100%;如果短于5小時,則得分為做市時間和5小時的百分比,低于100%,表示沒有完全履行相應的做市義務。如果做市商得分經常低于100%,EuroMTS將對其進行警告、罰款或暫停交易資格處理,情節嚴重的會永久性取消其交易資格。
EuroMTS與歐元區各國的債券清算系統直接相連。交易商或者在各國的債券清算部門(通常是中央銀行)直接開立清算賬戶,或者通過銀行進行清算。交易商通過EuroMTS系統達成交易后,系統會自動將成交信息傳給各國債券清算部門進行凈額或全額結算。如果交易一方違約,不能足額付款或付券,債券清算部門則將違約信息反饋給EuroMTS,EuroMTS收到信息后再將其傳給交易雙方,由交易雙方進行協商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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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度范文5
關鍵詞:企業債券,制度,政府約束,市場約束
在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主導市場的制度約束特征非常明顯,無論是最初的迅猛發展,還是急轉直下的快速萎縮,直至最近出現的可喜抬升勢頭,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都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但也正是由于政府對市場的強勢干預,才造成了企業債券市場自身的約束性制度無法形成,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行為選擇和互動模式表現出極大扭曲。深入研究企業債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策略行為選擇,是我們認識不同的約束性制度安排對市場構成不同影響的關鍵。本文正是試圖在博弈論分析框架下,探討不同的約束性制度安排是如何影響企業債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行為選擇的,并基于分析得出結論:只有從約束制度上實現根本性的轉變,即從政府約束制度向市場約束制度轉換,才能從根本上扭轉企業債券市場主體的行為選擇模式,從而推動企業債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導論
本文的約束性制度分析框架是建立在新制度經濟學對制度內涵的理解基礎之上的,即制度是與具體行為集密切相關的規范體系。本文所謂的約束性制度安排是在制度抽象內涵基礎上的具體化,是為了研究特定問題而做的有目的性的概念框定。所謂約束性制度,是指針對特定的目標和約束對象,由一系列規則(包括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參與人及其實施機制所構成的制度均衡。根據定義,我們可以明確約束性制度的構成要素包括特定的約束目標和約束對象(即被約束的客體)、規則(包括正式的與非正式的)、組織或個人(即實施約束的主體)以及制度實施機制。不同的約束性制度安排會對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選擇產生不同影響,進而引起市場運行效率的差異。就企業債券市場來說,約束性制度安排是為了保證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有效,從而對企業的發債行為實施必要的制度約束,以減少投資者和企業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此,約束性制度安排最重要的實施機制,就是能對企業的信用狀況做出很好的鑒別,從而保證市場債務契約的有效執行,既要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利益,同時又不能因噎廢食把信用良好的企業拒之于市場之外,阻礙企業債券市場的正常發展。
本文依據約束性制度安排的規則(包括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博弈參與人及其策略行為選擇的不同,進而形成的不同制度實施機制,將企業債券市場的約束性制度分為兩類,即政府約束制度和市場約束制度。至于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約束性制度安排,本文不做深入探討。同時,本文的研究有兩個基本的假設前提:(1)假設對債權人保護的法律能夠得到嚴格執行,發債主體的債務責任存在法律的硬約束,即如果出現逾期不能償債付息,發債企業將面臨法定的破產清算;(2)假設兩種約束制度具有相同的目標,即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以保證企業債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有效,這一假設是為了消除政府多元目標對模型研究的可能影響。
二、企業債券的政府約束制度分析
企業債券市場的政府約束制度分析的前提是,假設政府具有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動機,以實現企業債券市場資源配置機制的充分有效。為實現此目標,政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運用政府管理手段對發債企業的發債資格、債券發行價格以及發行數量實施嚴格限制,從而對可能的高違約風險企業構成市場進入限制,以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利益。由此,政府的行政法規,以及由政府、企業、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構成的動態博弈過程,就形成了政府約束制度的實施機制。市場參與主體依據各自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條件來選擇最優的策略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最大化收益。
事實上,投資者也不會根據信用評級信息去判斷某一企業債券的潛在市場風險。更何況,政府還對債券的發行價格實施管制,信用評級信息不可能從根本上影響企業債券的定價。這樣所導致的后果就是,本應服務于投資者的信用評級機構卻轉變為以服務于發債企業為導向,從而造成本應作為第三方監督者而存在的信用評級機構,現在卻完全成為發債企業的附庸,其對企業債券市場的約束職能根本無法得到發揮。政府約束制度扭曲了整個信用評級行業的運行機制,使信用評級機構不可能在債券市場中內生地成長起來,從而導致我國的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嚴重滯后于證券市場的發展。三、企業債券的市場約束制度分析
在企業債券市場的市場約束制度分析中,本文假設市場機制內生地存在與政府約束制度相同的目標,即最大化地降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出現的可能性,以保證企業債券市場資源配置機制有效。之所以作如此假設,是因為這一目標的實現是企業債券市場存在的前提,如果出現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將會導致企業債券市場的萎縮乃至最終消失,而這一結果就使研究失去了意義。但是在市場約束制度下,企業債券市場的各參與主體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系,政府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約束主體而存在,而只是作為保證契約執行的仲裁者。在此種情況下,對發債主體的行為約束就不是由單一的市場主體來完成,而是由發債企業、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三者之間的動態博弈過程來實現。市場約束制度本身所構成的激勵與約束環境,將使博弈參與人選擇不同于政府約束制度下的最優策略行為。
在市場約束制度下,政府對發債企業的資格審批將不復存在,而這一企業篩選過程將由市場各參與主體的互動機制來完成。企業能否進入債券市場,能不能按照既定價格順利地發行債券,完全是由投資者根據所披露的信息判斷之后的購買行為決定。市場化的篩選機制對試圖發行債券的企業不會構成不合理的人為歧視,而是以企業所能提供的市場收益和風險為標準,所有的企業都處于平等的市場地位。在這種篩選機制下,進入債券市場的企業,由于沒有了“準政府”性質的信用擔保,也就必然面臨更多的信用約束。因為低效率的資本運行只會增加其破產清算的風險,硬預算約束機制可以有效激勵企業提高資本的運行效率,這也是企業能夠持續經營的必然選擇。
市場約束制度不僅可以促進企業提高資本的運行效率,更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證券市場融資結構。因為,在市場約束制度下,債券的發行價格是由市場根據企業的信用狀況決定的,因此,企業只是根據不同融資方式的財務成本差異來選擇債券融資還是股票融資,或者是其他可選擇的融資方式。也就是說,企業所面對的融資成本一般都是顯性的,很少存在由于不確定性的人為因素所引起的隱含成本。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種融資市場都不可能過度膨脹,金融市場內在的資源配置的價格機制可以有效抑制單一市場泡沫的產生。證券市場的融資結構由市場自身的規律決定,而不是由某種人為的主觀意志決定,這樣的市場結果必然是遵循效率原則的。
在市場約束制度下,企業債券市場的投資者必須自己承擔投資決策失誤的風險責任,從而有利于促進成熟投資者和成熟證券市場的形成。分析到這里,我們必須強調的一點是,任何債券市場都必然存在投資風險,并不是沒有違約存在的企業債券市場才是健康的市場,重要的是風險和收益的最終承擔主體是誰。在政府約束制度下,政府實質上承擔了最終的市場風險,因此,投資者只能獲得低風險收益。而在市場約束制度下,政府不再承擔市場的篩選責任,債券價格也由市場來決定,這時的投資者就必須自己承擔債券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同時也可以獲得與風險相對應的收益。在此種情況下,投資者在進行企業債券投資時,就必然時刻關注企業的動態信用評級信息,搜集、分析并鑒別不斷變化的有關企業的各種相關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這樣一個理性的投資決策過程,不僅可以讓投資者深刻認識債券市場的風險屬性,增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而且還可以不斷提高投資者的信息搜集、分析和鑒別的能力,促進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更趨于成熟,進而促進整個證券市場走向成熟。
市場約束制度下的信用評級機構,必然是以投資者的需求為導向的,并由此能夠與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同步獲得內生性成長。因為,在市場約束制度下的企業債券市場的各參與主體的動態博弈過程中,評級機構將深知市場信譽對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評級機構只有向投資者提供獨立、客觀、準確的信用評級信息,才可以在投資者群體當中不斷積累信譽資本,獲得更多投資者的信任,進而增加對其信用信息產品的需求。而如果只是一味地滿足發債企業的籌資要求,那么,在市場重復博弈過程中就可能根本無法生存。市場約束制度下的企業債券市場必然會形成這樣的邏輯,即發債企業只有選擇擁有雄厚信譽資本,得到投資者認可的評級機構,才有可能順利進入債券市場,而這本身就構成對發債企業強有力的約束。雖然,這種約束機制完全不同于政府約束制度,但是,這樣的約束機制會促使信用評級機構向投資者提供更多、更有價值的信用評級信息,而且投資者也迫切需要這樣的信用信息產品,從而促使信用評級行業得以快速發展和成熟。
四、結論
市場制度范文6
為了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規范市場管理,確保本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平、自愿、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經營者對攤位(門面房)進行調換或轉租,必須到市場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許可擅自轉租者,轉租無效,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5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擺放商品應整齊有序,攤位、門市房外擺放貨物不得超出劃定區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線及影響其他業戶經營。違者由市場所暫存其貨物,并收取違約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貨物保管費。
4、市場內不準亂搭亂建,違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20-1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場內不準下棋、打撲克、賭博以及從事與市場經營無關的活動,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改1-7天。
6、破壞市場設施及財物并造成損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0-200元,并視情節給予停業整改。
7、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規劃、修建、調整等,市場所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承租方自愿無條件服從,市場所將剩余期間的租金退給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補償。
8、經營者應自覺保持市場衛生整潔。經營業戶攤位前衛生實行門前三包,發現門前、攤位前臟、亂、差,除當即責令其清除外,并有權收取違約金5-20元。
9、業戶經營產生的垃圾必須裝袋,交易結束時將垃圾投放于指定地點或自行帶走,違者除責令消除外,每次收取違約金5-20元。
10、業戶嚴禁向排污管道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違者每發現一次收取違約金10-20元。
城東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入市經營人員應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市場所和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有拒賣過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義務。
2、市場實行商品準入制度,對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場所有權采取禁止入市經營、暫存、銷毀等措施進行處理。
3、入市經營業戶須在攤位(門面房)確定后30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者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經營業戶不得銷售過期、變質、有害、有毒等食品,違者市場所有權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暫存、銷毀、停業整改,情節嚴重者報工商、衛生部門處理并收回攤位(門面房)。
5、蔬菜經營業戶應自覺接受衛生部門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經營。未經檢測擅自入市經營的,市場所除責令其檢測外,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對檢測有問題的蔬菜,市場所有權進行暫存、銷毀處理。
城東農貿市場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1、市場內嚴禁打架斗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門市房必須配備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占、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并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