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花詩句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桂花詩句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桂花詩句

桂花詩句范文1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局各區規劃分局(以下簡稱規劃分局),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雙重領導,即區人民政府實施行政領導,市規劃局實施業務領導。

第三條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市發展地區控制性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編制;城市規劃區內小區詳細規劃、建制鎮詳細規劃,由規劃分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市規劃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負責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規劃局審批;詳細規劃如需調整、修改時,經調整、修改后,由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規劃局審批。

第四條規劃分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向區屬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要點,審批區屬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城市規劃發展區內區屬的各項建設用地定點申請,由各區規劃分局提出意見,報市規劃局審核,并經市用地會議批準后,由市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發展區以外地區的竹料、鐘落潭、九佛、羅崗、神山、雅瑤等鎮范圍內的區屬開發建設項目,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如需分解建設用地,由規劃分局按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項目需要,核發具體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發展區內由區政府按指標限額審批土地的,必須先取得市規劃局統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每次審批的地塊具體分割,經區規劃分局根據詳細規劃提出意見后,由市規劃局核發具體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除國道、省道、鐵路和規劃寬度30米以上的主干道臨街建筑以及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珠江兩岸、文物古跡,傳統民居、一級水源保護區的各類建設工程,30層以上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外的下列建設工程,由規劃分局審批,包括受理和審批建筑設計要點、建筑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規劃驗收和辦理有關復文:

(一)區屬單位在本轄區內的單位建設工程。

(二)區屬單位在本轄區經市批準的綜合小區內的建設工程。

(三)區屬單位在本轄區內村鎮內詳細規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

(四)本區轄內中央、省、市屬單位的不改變使用性質,不增加高度、層數、面積的原狀維修工程和經市規劃局審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許的容積率內的擴建及加層。

(五)本轄區內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含原狀維修)。

(六)辦公或經營性建筑的裝修工程。規劃分局審批15層以上、30層以下的單體建筑,其設計方案應報市規劃局總工程師室會審同意后,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規劃局總工程師室必須在15日內做出會審決定。

第七條規劃分局審批的建設工程在建設或使用過程中發生違法建設的,未經審批違法建設的,經街、鎮或區其它部門越權審批進行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分局負責查處;其中重要地區或重大違法建設,由市規劃局直接查處。

第八條規劃分局組織編制的詳細規劃,應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規劃設計;委托非本市的規劃設計單位從事規劃設計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規劃分局提供規劃設計要點必須包括應承擔的公共建筑配套要求。審批區屬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應征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鎮的意見,并符合國家、省、市城市規劃技術規定。

第九條規劃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得超過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并使用*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市規劃院)測繪的地形圖。

第十條規劃分局審批建設工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單體建筑設計要點必須符合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審批建筑設計方案或報建,其建筑設計圖應與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相符,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性質,用地單位、界址和面積。

(二)審批建設工程報建應核準建設工程與規劃路、規劃河涌、地上地下各類管線和市政設施的關系,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可報市規劃局協調。

(三)報建的地形圖必須是*市統一平面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

(四)建設工程報建批準后,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市規劃院對建設工程進行放線,規劃分局進行驗線。主體工程完工后,應進行城市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五)建設工程的報建應由*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報建圖紙應有報建特許人蓋章。建設單位和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向市城建檔案館繳納竣工檔案保證金。

桂花詩句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本市舊住房綜合改造、零星建設工程、臨時建設、郊區村民建房等按有關規定執行。特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適用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

第三條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按中心城分區規劃、新城總體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編制詳細規劃涉及建筑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區劃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四條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分類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工業用地;

(四)倉儲用地;

(五)市政設施用地;

(六)綠地。

第五條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

(一)第一類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建筑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類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三)第三類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第六條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一)行政辦公用地(C1),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二)商業金融業用地(C2),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游業和市場等用地;

(三)文化娛樂用地(C3),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四)體育用地(C4),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五)醫療衛生用地(C5),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設計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第七條工業用地(M),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第一類工業用地(M1),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二)第二類工業用地(M2),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三)第三類工業用地(M3),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第八條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普通倉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二)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第九條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一)供應設施用地(U1),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煤氣廠用地(納入工業用地);

(二)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三)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四)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糞便垃圾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五)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筑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第十條綠地(G),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一)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游憩設施或裝飾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二)生產防護綠地(G2),指用于園林生產、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等的綠化用地。

第十一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按中心城分區規劃、新城總體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以下簡稱《表一》)的規定執行。

凡須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一》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下同),應按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建筑基地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予審批。

成片開發地區的詳細規劃,應先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成片開發地區內各類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本規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表二》)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建筑基地面積小于或等于3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在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中心城分區規劃中已經確定的,應按批準的規劃執行。

尚無經批準的上述規劃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應按《表二》的規定執行;其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應按《表二》規定的指標折減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見本規定表三《建筑容積率折減率表》)執行。

第十五條《表二》規定的指標為上限。單個建筑基地的具體建筑容量,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結合現狀情況、服務區位、交通區位、環境區位和土地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環境分析后確定。

第十六條《表二》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筑基地。對混合類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筑基地和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對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低層居住建筑為500平方米;

(二)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為1000平方米;

(三)高層居住建筑為2000平方米;

(四)高層公共建筑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三)農村地區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面積的。

第十九條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

第二十條中心城內的建筑基地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和本章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建筑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積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允許增加的建筑面積(平方米)

小于21.0

大于、等于2,小于41.5

核定建筑容積率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表二》和本章的有關規定確定。

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方法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建筑物之間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廊道的凈寬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凈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寬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車輛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凈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內不得設置商業設施。

凡符合前款規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標范圍。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二十二條建筑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間距圖示見附錄三。

第二十三條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市建設用地的實際使用情況,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1.2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主朝向一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二)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2、東西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區不小于0.8倍;同時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3、建筑山墻寬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條多、低層居住建筑底層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底層高度。

第二十五條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4米。對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條在第一類居住用地的低層獨立式住宅地區及其緊鄰地區進行新建、改建的,其間距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條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層獨立式住宅的間距,在規定范圍內保證受遮擋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兩小時;與其他居住建筑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有關建筑日照的計算規則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

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二)高層居住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

2、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2、東西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3、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層居住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層居住建筑的山墻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13米。

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間距符合本條規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層居住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為6米,低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為8米,多、低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為13米。

按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的,在同等條件下可按較小的間距控制,但須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日照條件。

第二十九條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其建筑間距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墻與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其間距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

第三十一條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

(二)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

(三)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0米。

(四)低層非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最小值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讓

第三十二條沿建筑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本章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環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沿建筑基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的離界距離,按下表規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須符合本條第(一)項離界距離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第四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

(三)界外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筑的最小離界距離按照本條第(二)項居住建筑的離界距離控制,且建筑高度應同時符合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離界間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按上述離界間距退讓邊界,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要求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部門評審,并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定后,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其最小值應不小于3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

相鄰新建高層商業辦公建筑地下室按規劃應設置連接通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凈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關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第三十五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

第三十六條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條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多、低層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線算起)。

第三十八條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管線、陽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執行。

在規定的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陽臺、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條在村鎮、城鎮范圍以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除規劃另有規定外,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國道、快速公路,兩側各50米;

(二)主要公路,兩側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級公路,兩側各10米。

公路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但可耕種或綠化;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辟服務性車道等。

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條沿河道規劃藍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條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鐵路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沿磁懸浮交通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軌道中心線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距離除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邊線外側距離應符合軌道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離: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條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設置,或設于建筑物底層。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觀控制

第四十五條建筑物的高度、面寬及建筑景觀控制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中心城地區鼓勵建設9層至12層配設電梯的高層住宅。

新建多、低層住宅宜采用坡頂屋面。

新建住宅實行架空線入地敷設、圍墻透空透綠、空調器外機及附屬設施統一設置。

第四十七條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建筑和文物保護專家小組評議后核定。

視線分析方法參見附錄二。

第四十九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筑基地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離。

計算方法見附錄二。

第五十條建筑物的面寬,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較高建筑高度執行。

第五十一條多、高層住宅的層高宜為2.8米,不應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條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圍墻高度不大于2.2米,并應透空設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內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綠地和停車

第五十三條各類建筑基地內的綠地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必須符合《**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規定的指標。

第五十四條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

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在居住用地中應不少于用地總面積的10%,在體育、醫療衛生和教育科研設計用地中應符合有關專業規定,在其他類別用地中應不少于5%。

居住小區內每塊集中綠地的面積應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綠地面積在規定的建筑間距范圍之外。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綠地或綠化隔離帶,不在建筑基地范圍內的,不得作為小區集中綠地計算。但中心城范圍內,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綠地,由開發單位實施的,可按50%比例納入建筑基地面積,且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原建筑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20%。

第五十五條一個街區內的集中綠地可按規定的指標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綜合平衡。在符合整個街區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塊建筑基地內平均分布。集中綠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條位于浦西內環線以內的建筑基地,確實難以達到規定綠化指標的,可將屋面地栽綠化面積(每塊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M--屋面地栽綠化面積,N--有效系數(見下表)。

屋面標高與基地地面的高差(單位:米)有效系數(N)

小于、等于1.5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

大于12.00

桂花詩句范文3

關鍵詞:市政道路;設計原則;寬度;車道;布局規劃

前言

目前城市道路已不僅僅是為了交通運輸和人們出行的需要而建,城市道路作為城市生活的重要一部分,對整個城市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經過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的城市道路已成為城市生活中的一道靚麗的風景線,與城市的整體建筑相融合為一體,成為城市環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城市道路帶動著整個城市的經濟發展,在城市建設中的重要性已越來越被大家所關注,在這種前提下,城市道路的設計就顯得尤為重要科學合理的規劃和布局才能充分體現出市政道路所具有的功能性。

1.平面線形設計原則

平面線形設計是有以下原則:①道路平面線形應符合各級道路的技術指標并與地形地質、水文等結合;②根據道路等級道路平面設計應合理設置交叉口,停車場出入口,沿線建筑物出入口,公共交通??空疚恢?,分隔帶斷口等;③道路的平面設計應合理的設置加寬、超高和緩和曲線等,處理好直線與平曲線的銜接;④平面線形設計應少占耕地,少與水系、電力、通訊、交通網交錯;⑤平面線形需分期進行時,應該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遠期發展。

在道路的設計過程中某些地方可以采取直線,某些地方可以利用短線和曲線。不同的線性對于設計可以有不同的效果。比如在主干道和交通干道上則需要采取直線和短線的設計,這樣轉折性小,利于車輛的行駛和快速通過。但對于一般的道路,剛選擇圓弧較大的曲線要比采取直線和短線更適合。采取曲線設計可以使視覺內的風景處于不斷的變化當中,使道路與周圍的自然景色相融合,同時因風景的不同而消除視覺上的疲勞,更有利于行車的安全。線性設計對于道路的使用質量和交通運輸的狀態有著很大的影響,并利用周圍的自然景觀與道路實現了完美的融合,無論從景觀還是安全上,都更利于交通運輸的安全便利。

2.市政道路的車道設計

2.1機動車道寬度的確定

機動車每條車道寬度,一般應為3.75~4.0m 為宜;路面車道數,主要取決于道路等級和該路設計年限。從目前城市交通量發展情況看,大中城市新建的主干路,宜采用雙向八車道,次于道則采用雙向六車道;對小城市的主干路可采用雙向六車道,次干道采用四車道為宜,可為交通發展留些余地。

2.2非機動車車道寬度的確定

單一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主要考慮各類非機動車的總寬度和超車、并行的橫向安全距離確定,非機動車每條車道寬度一般為1.0~2.5m。自行車為1.0m,三輪車、板車為2~2.5m。非機動車道的基本寬度可采用3.5m(或4.0m);5.5m(或6.0m);7.5m(或8.0m)。

2.3人行道寬度的確定

人行道總寬度既要考慮地上步行交通、種行道村、立電線桿,還要考慮地下埋設工程管線所需用的寬度。大中城市在主次干路上一般不小于6m。小城市也不宜小于4m。

3.市政道路綠化設計

城市道路綠化以多變的色彩、多樣的綠地形式和豐富的景觀效果影響著城市景觀視線和景觀空間,并有助于改善小氣候、組織街景、實現交通。在進行綠化設計時對于不同類型的干道,應該遵循人的行為游憩學原理和美學特征,并根據生態學原理來進行植物的配置,以體現各自的特點。綠化植物配置還應根據地點的不同而有各自的不同的特點。防護型干道的植物的配置應選擇能夠抗污染、隔離噪音、吸塵的植物,比如圓柏、夾竹桃、桂花、雪松、珊瑚樹等。因為這類綠化植物主要是用來隔離噪音和有害有毒氣體的,而且具有觀賞的功能。在進行綠化設計時,采用由喬木群落向小喬木群落、灌木群落、草坪過渡的形式形成立體層次感,既有極好的景觀效果,又能起到良好的防護作用。綠地的次干道常常蜿蜒曲折,因此植物配置在視覺上應疏密有致,有遮有敞,高低錯落,可以有孤植樹、草坪、灌叢、花叢、樹叢等,可達到曲徑通幽的效果。

4.市政道路照明工程設計與節能

為了給駕駛員和行人創造一個良好的視看環境,使人們舒適、迅速、安全地到達所要去的地方;并為了減少對人身及財產的犯罪行為發生,市政道路照明工程就顯得尤為重要。城市道路的照明要照亮車行道路面和人行道,這樣就能很快發現人或動物橫穿道路等不安全因素。設計作為節能的源頭,城市照明工程設計應由專業的設計人員來進行,為確定最節能的光源、布燈間距、控制系統、供電路線等等,在設計時應嚴格遵循道路的性質、能耗密度標準和功能對照相應的照度。設計人員在進行道路照明設計時,在保證照明的效果達到城市道路照明的要求前提下,做到最大限度地節能和節省投資,并降低運行維護費用。

5.市政道路規劃布局

5.1市政道路的規劃設計

市政道路的規劃主要應考慮對于現狀的分析,即現狀地形、現狀建筑的保留與拆除的分析,現狀道路交通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分析,解決交通問題的基本思路,交通組織方案及可行性分析;還應考慮其基本關系,并優化道路網盡可能利用原有道路,以適應人們的交通習慣和識別性要求,道路間距應適應機動車交通250m的要求和自行車的路網間距100~150m 的要求。還應充分考慮支路和小路對城市干道網的輔助作用,注意避免對干道的過多沖擊。盡量避免錯叉,盡可能采用公共交通港灣式停靠站。

5.2市政道路結構設計

市政道路系統的結構形式是指道路系統的平面布局,是為適應城市發展,滿足城市用地和城市交通以及其他需要而形成的。因此,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城市自然條件和建設條件,不同城市的道路系統,應根據具體條件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常見的市政道路系統結構形式一般有四種類型:方格網式、環形放射式、自由式和混合式。我國許多城市,如鄭州、太原、石家莊、福州等,其道路網屬方格網式。北京、洛陽、開封等城市的舊城區道路網也屬方格網式。環形放射式環形放射式道路網,是國內外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采用較多的一種形式。放射環形式道路網以市中心為中心,環繞市中心布置若干環形干道,聯系各條通往中心向四周放射的干道。

5.3市政道路的排水設計

一般來說,市政道路的排水設計應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即車行道排水設計,人行道排水設計和綠化帶處排水設計。車行道排水設計時,對于機動車道一般采取雙坡排水的方式,也就是在道路兩側每隔一定距離設置雨水口收集路面水,而且通過與其連接管道將收集到的雨水排放到保留水系或河流中,對于非機動車道或路面較窄的機動車道可設置單坡排水,如此既保證了路面的完整性,又有利于施工。為便于人行道路面的排水,在設計時人行道橫坡坡度朝向車行道并在道路的兩側設置不同形式的擋土墻,另外還應在擋土墻上方設置截水溝,以攔截將要流到人行道上的雨水。

6.結語

市政道路是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建設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城市的市政道路設計是應作為城市建設的一個重點問題,相信只要我們能在這個問題上多努力,我國的城市道路建設將出現新的面貌,城市形象得以改善,城市內涵也會得到提升。

參考文獻:

[1]李世偉.市政道路設計應注意的問題探討[J].河南科技.2013年06期.

[2]朱行發.如何做好市政道路設計[J].中華建設.2013年06期.

桂花詩句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桂花詩句范文5

一、認真學習,努力提高執政能力。我將始終根據形勢發展,堅持自加壓力、刻苦鉆研、勤于思考,認真學習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學習貫徹落實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努力提高經濟、科技、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識水平,在博學新知中不斷開拓自己的視野,提高總攬全局、抓好建設工作的能力。

二、圍繞發展,忠實履行崗位職責。我將始終保持積極進取、開拓創新的蓬勃朝氣,按照“加快建設現代化生態型濱湖大城市”的戰略目標和“生態、文化、和諧、精致”,的要求,在建設系統進行廣泛調研、深入實踐,把全系統廣大干部職工的智慧和干勁集中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來,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水平建設、高標準管理,全力以赴抓好各項工作任務,不斷推進城鄉建設。出實招、創新招、見成效。

三、行必責實,認真實踐為民宗旨。我將牢固樹立“關注民生抓城建”的理念,通過12319城建熱線、局長接待日等載體,關心群眾疾苦,做好扶貧濟困、來信來訪工作,盡力化解各類矛盾。按照“惠民富民”的要求,不斷改進便民惠民服務舉措,重點抓好供水、氣、公交、物業管理、村莊整治、住房保障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實事工程,做到實事辦好、好事辦實。

桂花詩句范文6

一、圍繞構建大框架城市的發展戰略,致力提供優質高效的規劃服務,著力營造和諧的人居環境

2、在城市規劃審批上,強化了規范管理。我們進一步完善了“一書兩證”審批核發制度,規范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完善了規劃建筑方案審批制度,在方案審核中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一是嚴格規范了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出具,規定了用地性質、建筑退讓、綠地指標、配套公建、開發強度等內容,對地塊總平面圖的方案設計作出了具有了約束力的引領,有力地改善了小區面貌和市民的居住環境,促進了城市的美化。二是認真核準地塊總平面圖的經濟技術指標,使之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認真審核建筑施工圖,使之符合核準總平面圖,做到了用科學的數據實施規劃管理。去年以來,我們共召開專家評審會22次,對每一個規劃方案都反復探討,不斷完善,力求規劃方案更科學、更合理。三是強化規劃批前公示。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將地塊總平面圖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在顯著位置予以公布,便于 二、打牢提升執政能力的素質基礎,立嚴強化規劃效能的履責規矩,守緊堅持廉潔從政的法紀底線

去年以來,我局上下堅決按照市委提出的“打基礎,立規矩、守底線”的嚴格要求,以“城市建設年”和“優化政務環境年”為活動載體,努力強化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強化大局意識,積極推進“四大一新”戰略部署,為早日實現##成為獨具特色的經濟小巨人的宏偉目標,作出##規劃人應有的貢獻。

一是從打牢提升執政能力的素質基礎著眼,進一步強化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的綜合素質。按照市委主要領導倡導的多讀書、做學習型的領導干部的要求,局黨組成員爭做學習的表率,深入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等重要思想,加深理解了總書記視察江西時強調“三保一弘揚”的重大意義,深化了省委、省政府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構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和市委、市政府推進“四大一新”發展戰略的認識,結合實際深入學習《城鄉規劃法》,并將上述學習成果較好地應用于工作實踐,指導了《##市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夏埠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鷹雄大道片區規劃的編制,較為出色地完成了既定的任務。我局一位局黨組成員積極參與全省“問計”活動撰寫的文章被省問計辦摘編入快報,得到了省委主要領導的轉辦批示,還獲全省“問計”活動優秀建言二等獎。與此同時,我們認真組織開展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還在全局干部職工中扎實開展了對《城鄉規劃法》等有關內容的學習研討活動,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二是從立嚴強化規劃效能的履責規矩著手,進一步優化局領導決策機制及規劃管理機制。一年來,局領導班子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將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和理念有機地融合于城市規劃項目的編制、評審、實施和監督的有關環節之中,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決策機制、審批程序和管理流程,先后出臺了《市規劃設計方案專家評審規程》、《市城鄉規劃聽證制度》和《市建設項目規劃實施全過程監管辦法》等規定,從而促使我市城鄉規劃擺脫了管理無序、監控乏力的局面,步入城鄉規劃效能不斷提升的良性軌道。在開展“優化政務環境年”的活動中,我們針對局機關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干部精神不振、工作標準不高、作風不實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進行了集中梳理和重點整改?!耙运膫€滿意”為標準,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行為,提高了服務質量,優化了政務環境。

三是從守緊堅持廉潔從政的法紀底線著力,進一步細化黨風廉政責任制和依法行政的舉措。去年我們以構建懲防體系為抓手,針對市檢查考核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領導班子成員加大力度認真履行“一崗雙責”,突出了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意識和導向作用,把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落實與分管工作目標納入整體考核評價體系,把廉潔自律、廉潔從政的教育作為局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的必修課,常抓不懈。我們還以市委通報的三起事件為反面教材,對干部職工進行舉一反三的警示教育,有力地促進了機關作風的轉變,提升了干部隊伍的整體形象。同時,我們結合行業特點,認真組織開展機關效能年活動,持續深入地開展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積極縮減審批項目,科學確定審批時間,確保優質服務,對容易滋生行業腐敗的有關環節,加大跟蹤問效和責任追究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腐敗現象的滋生。

三、牢固樹立服務中心的大局意識,著力提升破解難題的操作能力,積極完成市里布置的各項任務

1、積極推動新農村建設。我們一直站在構建和諧平安##、促進農村發展的政治高度,堅持把推動新農村建設作為本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去年在推進余江縣錦江鎮七都村委會林家村小組新農村建設工作中,我們不遺余力地給予支持,并積極主動引導新農村建設各項工作,使村級經濟有了新發展、全村環境有了新面貌、管理有了新進步、農民素質有了新提高。我局被評為新農村建設先進單位。今年我們掛點村是貴溪市余家鄉球源村下徐村小組。目前,該村新農村建設正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穩步推進,同時我們還為市領導新農村建設掛點村無償完成了多個新農村規劃設計。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