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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范文1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睋?,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資產管理公司范文2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保證保險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性質。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適用保險法,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釋稿尚在征求意見階段,還沒有被賦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一種學術觀點。2004年,保監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2004]7號),規定“嚴禁將車貸險業務辦成擔保業務”。因此,就保險、法律的理論學術界和保險實務界來說,意見分歧很大。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和法官認為保證保險雖然有某些擔保的屬性,但還是應該歸為保險。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雖然保證保險某種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性質的依據應當是該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的目的或者功能。無論銀行是否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作協議,特定的保證保險關系的成立,還是必須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車消費貸款向保險公司投保并簽訂保險合同為前提。保險關系更加符合合同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應該指出的是,保證保險作為未經保監會核定的業務,其經營是違法的,其違法利益不應當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因此在法律意義上有關保證保險的合同均應屬于無效合同,對此保險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這一觀點若被采納,其影響范圍將會很大,實踐中是否可行尚難預料。
2.保險單與業務合作協議之間的效力優先的問題
關于合作協議與保險條款的關系,鑒于實踐中保險合同訂立在合作協議之后,故銀行接受與合作協議不一致的保險合同,則應視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特定保證保險關系中達成了以保險合同約定變更合作協議相應約定的默示協議。但如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合作協議中已明確約定保險合同和合作協議約定相沖突時以合作協議約定為準的除外。
3.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系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和法律關系,相互之間不應當理解為主從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對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之間的效力問題產生了分歧。我們認為,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對銀行應負的還款義務,如果借款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就失去了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也應當歸于無效。
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應當履行的還款義務,即合法的債務。投保人可能因非法借款(騙貸)或不當得利(借款合同未生效,使其喪失取得貸款的法律依據)使其對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因為保險利益是受法律承認或保護的非法騙貸和不當得利均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1
4.資產管理公司能否把借款人、擔保人、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對于將借款人與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的問題是不存在爭議的,而能否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則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實踐中多數法院認為,保證保險合同和相關消費貸款合同是互相獨立的,彼此并無主從關聯。故除確有助于便利訴訟、解決糾紛的個案外,不宜將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并處理。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險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同樣的意見。
本所認為,對于債權人來說,僅就單筆貸款而言,貸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人的投保義務,而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則是借款人未及時履行借款合同,兩個合同相互依存,將借款人、擔保人以及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不違反一案一訴的原則,況且,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并無所謂的“一案一訴”的訴訟原則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采取分別訴訟的途徑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若單獨保險合同糾紛,由于保險合同一般會對違約金、罰息等內容約定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即使銀行勝訴,債權仍無法完全實現。
其次,若單獨借款人,盡管可以保證在訴訟結果上的完全勝訴,但保證保險作為對債權的保障措施則失去其實際的意義,對債權的切實保障不足。
再次,若將借款關系和保險合同糾紛分別訴訟,人為地加大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時間和成本。
5.保險公司的抗辯權可能對資產管理公司造成影響
雖然資產管理公司取代了銀行的地位,但是保險公司相關的抗辯權是依然存在的。
(1)保險公司的先訴抗辯權問題
實踐中,銀行不債務人及經銷商,僅保險公司的案件比較多。其的依據為銀行、經銷商、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合作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三方協議”以及保險公司向債務人出具的保險單。突出的問題是,為查清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保險人能否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追加債務人及擔保人參加訴訟。
現有案件中出現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規定責任賠償?!北kU公司往往據此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銀行未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前,單獨保險公司,法院應當以銀行尚不能就不保險合同行使債的請求權為由,裁定駁回銀行的。如果銀行將債權人、經銷商、保險公司一并提訟時,法院可判決保險公司對處分物的擔?;蛳驌H俗穬敽蟛蛔愕牟糠殖袚WC保險責任。
有法院對以上問題持相反的意見,因為,保證保險合同并不從屬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對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1,因此,不存在銀行主張保險債權前,必須先借款人或先處分抵押物問題。這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二審判決中得到了確認。
(2)保險人基于保險單的背面條款的抗辯權
保單背面條款屬于有效的合同條款,對保險單上載明的當事人各方具有拘束力。但是,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并非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只是關系人。因此,保險單的背面條款并不能當然地對被保險人產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單純依據保險單的背面條款而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而要結合其他相關的協議加以考察。
(3)保險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而產生的抗辯權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若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投保人存在故意的,將極有可能免除保險責任。這種風險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是存在的。
(4)關于貸款詐騙對保險的影響
目前,只要有證據證明借款人在貸款和投保時所提供的部分文件虛假,保險公司為達到免賠的目的就會采取刑事報案的形式要求公安機關介入。但是,根據目前個人貸款的程序規定,許多貸款和投保所需的文件形式過于格式化,對于許多具備還款能力的當事人來說是無法取得的,因此提供部分虛假文件不能等同于“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
在法律上,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應當考察當事人在辦理貸款和投保時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應僅依據公安機關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調查筆錄進行判定。對此,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應當避免輕易介入經濟糾紛,防止他人以此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
參考文獻:
[1]王全弟主編,《債法概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C],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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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陸永隸主編,《金融貸款擔保案例評析》[M],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吳志攀主編,《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解析》[C]第二輯,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9月版。
[6]韓良主編,《貸款擔保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C],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版。
*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廣東天勝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1參見王全弟主編的《債法概論》115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參見《合同法》第41、42、43條,學者對此的相關理解可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18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
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相關案例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案[2001]1024號。轉自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308頁,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3參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案[2002]4110號。轉自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314頁,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另一個相關案例可參見陸永隸主編《金融貸款擔保案例評析》第4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資產管理公司范文3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睋?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 “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 “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資產管理公司范文4
關鍵詞:資產管理公司;存款保險公司;轉型
2007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加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轉型后,我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紛紛加快了商業化轉型的步伐,依托證券、信托、基金、租賃等金融服務平臺進行發展,但是其規模龐大的不良資產處置部門的轉型方式一直沒有明確,并且隨著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提速這一問題開始凸現出來。究竟是解散撤銷這些機構、還是讓其并入原來對口的商業銀行,大家眾說紛紜。
從長遠看,我國的經濟發展會受到經濟周期的影響,新的不良資產還會大量產生,因此保留專業化的資產處置部門是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如果將四家轉型后的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管理部門合并重組,納入到未來的存款保險體系當中去,既能滿足提高不良資產處理進度、提高保險基金回收效率的需要,又不會使已有的社會資源被浪費。
一、我國資產管理公司并入存款保險公司的可能性
(一)擁有大量的專業化技術人員和豐富的資產管理、處置經驗
我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擁有包括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在內的大量的資產處置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占到員工總數的10%以上,人力資源儲備十分豐富。截至2006年底,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政策性不良資產12102.82億元,累計回收現金2110億元,此外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還承接了一部分價值較高的商業性不良貸款回收業務并取得了不錯的業績,因此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負責資產清算、處置職能的時候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而以上專業人員恰恰是未來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必不可少的,存款保險機構完全可以將其中的員工吸納進來,使自身開展業務更加順利。
(二)擁有大量的資產處置、銷售渠道和分支機構
我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均廣泛建立分支機構,每家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擁有20-30家的辦事處,遍布我國的主要省份和地區。在歷時十年的資產處置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各地的拍賣行、民營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投行等機構處理了大量的不良資產,為加快資產的處置速度提供了很好的探索。未來的存款保險機構成立后,應當借鑒這一經驗,加強與外部專業化機構的合作,提高資產處置效率。
(三)吸收、學習到更多的先進資產處置經驗和技術
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與國際上著名的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銀行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在運用多種創新手段處置不良資產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和成功的實踐。例如2002年3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摩根士丹利合作組建第一聯合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在七年的經營期限內處置完華融打包出售的價值108億元的四個資產包。通過與這些國際化專業機構的合作,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提高了資產處置速度,并且學到了先進的資產處置技術,在資產回收率、資產處置速度等指標上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二、我國資產管理公司并入存款保險公司的必然性
(一)資金來源穩定而充裕,可以有效提高資產處置效率
國外存款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經驗表明,要想保持資產處置的速度,必須有強大的資金來源做支持。如果資產管理機構缺少充裕的資金,就會使得資產管理機構對不良資產的接管期延長,從而使接管營運成本上升。而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一成立就面臨著用于資產處置的資金不足,不得不向央行借款并發行巨額的金融債券,較大的還本付息的壓力嚴重威脅著資產管理公司的正常運營,使得資產處置成本較其他國家高出許多。
此外還有經營管理過程中支付的人員費用、管理費用和業務費用等,都需要通過處置資產回收的現金流來消化。而并入存款保險機構以后,則可以通過籌集保費的方式來解決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獲得穩定的資金支持,并且可以通過收取差額保費的方式來控制投保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投保資產的質量,降低資產處置成本,提高保險資金運行效率。
(二)作為資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多種處置手段,降低資產處置成本
由于資產管理公司和存款保險公司兩種機構在續存期限、職能定位的不同,兩個機構所采用的資產處置方式不盡相同。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或者金融改革而產生的,時間上的緊迫性使其在處置資產時更多強調資產的處置速度而較少關注資產重組,這樣它就被迫放棄一些可能降低資產處置成本的重組方式而采用直接進行資產的轉讓,這就無形當中增加了資產的處置成本。而存款保險公司則擁有充足的時間去評估不良資產的狀況并決定最合適的處置方式,可以更多地采用資產重組的手段。
可以借鑒美國等國的成功經驗,讓資產管理公司與存款保險制度兩者的優勢相結合,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并入存款保險機構后可充當“搭橋”銀行的角色,即成立一家新的金融機構,購買并承接經營陷入困難銀行的資產和負債,或者可以通過購買其普通股和認購其優先股,對金融機構實施增資,盡可能的減小金融危機帶來的影響。此外資產管理公司并入存款保險機構以后,也可以利用較為充裕的時間來對接管的不良資產進行資產重組,通過整合相關資源、打包出售等方式為手中的不良資產找到一個好婆家,提高現金回收率。
(三)徹底的解決原有公司治理機制不明,國家注入資本的歸屬、債務承擔等問題
在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財政部向每家資產管理公司注資100億元人民幣,并且為其負擔員工工資。此外,為了解決處置資金的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向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了5700億元再貸款,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也向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發行了總計8200億元的金融債券。由于債務承擔的政策并不明朗,在巨額再貸款和金融債券的最終處置方法明確前,
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很難進行徹底的商業化轉型。如果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全部轉為商業化運作,則相當于利用國家的財政資金從事非公益性的經營活動,與國家經濟體制改革思路即國有資本應當盡量退出競爭性領域,鼓勵民營資本的發展相悖。
如果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一部分進行重組,并入未來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則上述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原來政策性不良貸款等歷史問題導致的處置成本及所欠再貸款和金融債券納入到存款保險機構,并由財政撥款逐年核銷;商業性不良貸款導致的處置成本由存款保險保費來抵償。國家注入的資本金一部分劃撥到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化解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的職能,為社會提供了必要的公共產品,避免“與民爭利”。
(四)充分優化資源配置
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出發,若在未來的存款保險體系內新設立一個專業化資產處置部門,它的業務范圍必定會和現有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相重合。同樣都是由政府注資成立的機構,兩個職能和業務都類似的部門在人員和機構設置上肯定會出現重復現象,不但發揮不出資產處置的規模經濟效應,還會造成彼此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這將造成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如果我國未來采取強制性的存款保險措施,則存款保險機構會成為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的接管人和清算人。在金融系統健康運營的狀態下,由于需要處置不良資產數量有限,存款保險公司的資產處置清算部門完全有能力獨自承擔這一任務,那么資產管理公司的作用就會被其替代,沒有繼續存在的價值。只有將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部門納入到未來的存款保險體系當中,才能充分發揮其原有在資產處置經驗、資產處置渠道等方面的優勢,實現不良資產處置的最大收益。
三、轉型路徑
(一)整合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部門,組建臨時資產處置機構
在存款保險機構還沒完全建立起來時,可以先將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后剩余的資產進行資產清查和財務審計,對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績效做出評價,吸取以往資產處置工作當中的經驗和教訓;而后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對原有的業務和人員進行整合,組建成為一家綜合性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臨時性過渡機構,為將資產管理公司最終納入存款保險機構做準備。在此期間應當繼續處置剩余的不良資產,爭取在將資產管理公司納入存款保險機構前,將不良資產盡量處置完畢,完成國家賦予的使命。
(二)完成存款保險機構內資產處置組織的設置
隨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形成和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可以將整合后的資產管理公司納入其中,成為存款保險公司所屬的專業化資產處置部門,并賦予其適當的獨立性和充裕的資金支持,使它能夠完成不良資產的清算、處置等職能,成為存款保險體系當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按照我國金融改革的進程,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商業化轉型之后勢必會保留部分資產處置部門來解決剩余的資產處理任務并爭取承攬政策性銀行、地方中小商業銀行等機構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
如果將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部門重組后并納入未來的存款保險機構,就能夠解決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不徹底的難題,這樣既可以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使不良資產的處置保持較低的成本;又能減少未來金融系統的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實現規模經濟,節約社會資源。因此,重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部門納入到未來存款保險機構之中的轉型路徑,無論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還是從存款保險機構和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都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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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范文5
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保險業發展的意義
2003年保監會工作會議傳出重要消息,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成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國內眾多保險公司紛紛響應。此舉是對業界呼吁多年的改革現有保險資金運用體制的實質性推動,對解決當前困擾保險業的諸多是一項重大利好,對于加快保險業發展、提升保險業在業乃至整個國民中的地位具有重大意義。
1.在產、壽險分業的基礎上,將投資這一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實施專業化經營,對于改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指標、進一步提升專業化管理水平具有現實意義,并因此改善保險業的監管環境。
2.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對投資風險的嚴格控制。保險公司作為從事風險經營的,面臨資產風險、產品定價風險、利率風險及其它、法律、技術等各類風險,不同風險的特點和管控模式各不相同,成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有利于從法人治理、內控機制等方面對于資產風險進行嚴格控制,防止保險投資的過度風險。
3.成立專業公司,建立起不同法人之間的資金防火墻,有利于加強資金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小不同風險之間的相互。
4.專業資產管理公司,除了接受母公司保險資金的委托管理之外,還可以憑借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投資管理能力,接受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等機構和個人的資產委托管理,從而大大增強保險集團的資金實力,對于提升保險公司的聲譽和地位,提高償付能力有深遠的意義。國際上大型保險集團的受托管理資產規模都相當大,如AXA保險集團2001年擁有保險資產4000億歐元,其受托管理資產達到5096億歐元。
5.從長遠看,成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拓寬投資渠道,有利于盡快提高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在西方發達國家資本市場上,保險資金都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如美國資本市場,保險資金占總資金量的20%以上,日本則占到40%以上。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門檻和業務范圍
根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組織形式宜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主要股東為相關保險公司,還可以吸收1~2家內資或外資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作為戰略股東,提供相關技術保障。
關于資本規范,最低門檻宜設10億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以受托管理資產為主要業務的法人實體,由于受托管理的保險資產規模都相當大,因此,對其自有資本應有較高要求。設置這一門檻意味著自有資本在20億元以下的保險公司就不具備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條件,有利于從源頭加強監控,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
關于業務范圍,現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限制仍然很嚴格,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最重要的就是要突破現有業務范圍和業務模式。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從事以下幾類業務:
1.資產業務。除現有保險公司可以從事的投資業務之外,還應逐步放開實業投資及其它金融投資業務。
(1)直接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和股權投資。放開股票投資,可以充分發揮巨額保險資金在股票市場上的“定海神針”的作用,監管機構對股票投資總額及單個股票投資比例進行限制,防止過度風險。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有發展潛力的國有企業進行收購、兼并和重組,對國有資產戰略性重組本身是一種重大支持,同時也使保險資產享受重組帶來的增值收益。
(2)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伴隨我國經濟長期穩定增長,道路、市政、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相當活躍,這些項目具有回報穩定、收益期限長、投資風險小的特點,保險資金投入這些項目,可以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有效解決負債和資產期限嚴重不匹配的問題。
(3)金融租賃業務。我國居民消費結構升級,購置不動產和汽車等大件商品日益成為消費主流,公司完全可以憑借保險業務所掌握的大量客戶資源,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從事這類融資租賃業務。
(4)收購及處理金融業不良資產。保險業由于原因也積累了大量不良資產,受托管理資產中也包含此類不良資產,公司可以通過債務重組、資產置換、轉讓、債轉股、資產證券化等各種手段處理不良資產,積累一定經驗后,還可以主動去收購和處置銀行、證券等行業的不良資產,提供增值服務。
(5)外匯交易和境外投資。大型保險公司都有一定數量外匯,隨著國際政治、經濟的動蕩,匯率風險隨之增大,應允許公司開展外匯套期保值業務,鎖定匯率風險;允許購買高信用等級的外國政府債券;隨著我國人世之后與國外保險市場對等開放,還應允許有實力的公司打人國際保險市場,甚至到國外資本市場購并國外同業。
2.負債(信托)業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資產業務逐步放開之后,公司運作人資金的投資管理能力將會在實際操作中不斷增強,應允許公司面向接受資產委托管理,可以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及其他機構的委托資產管理。另外,還應允許公司根據需要發行債券,擴展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
3.中間業務。利用公司所掌握的強大的投資信息和人才優勢,廣泛開展中介業務,如開展投資、財務及咨詢、項目融資、資產及項目評估。
對以上資產、負債和中間業務應根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采取初步放開的方式。隨著我國保險資產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長,必將快速提高保險資產在資本市場乃至整個國民中的地位,對提高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也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組織運作模式和風險控制體系
保險公司是專業經營風險的,保險資產是公司應對各種賠付和給付的資金保障,資金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隨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擴大,如何建立和完善風險控制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要在法人治理、內控制度和資產負債管理等三個方面加強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
1.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即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相互制衡機制。一是股權結構優化,以保險公司為主,吸收具有豐富的證券投資和項目投資管理經驗的證券或信托投資公司作為戰略股東,有利于吸收它們的管理制度和技術、,高起點打造公司資產管理能力。二是加強董事會治理,設計合理的董事會結構,即優化董事會成員的專業結構、年齡結構、人數結構,以保證充分行使董事會的職能,保證決策的合理化及監控的有效性。從專業結構上看,要有一定數量的精算專家、財務審計專家、投資管理專家。三是完善董事會的工作機制,如建立重大決策委員會制度、引入董事違章追溯制度等,以保證董事會決策的性。四是建立完善的經理層薪酬激勵和制約機制。薪酬激勵機制要長短期結合,在一般年薪中加入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股票期權激勵,使經理人注重公司的的連續性,避免短期行為;同時,還要建立經理層的硬性約束機制,要設定一個解聘經理人員的明確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經理人員要毫不留情的予以免職。
2.投資管理體系和內控機制保險資金的運用面臨著許多風險:利率風險、道德風險、操作失誤、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為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保險公司必須高度重視資金運用的各種風險,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資組織管理體系和內控機制。
保險投資管理體系的建立,主要體現在投資的前后臺分開。為了有效的防范風險,前臺投資操作部門應該與后臺投資績效評估與風險監控部門嚴格獨立開來。前后臺的分工,在風險控制上應該體現在事先預防、事中監控、事后監督上。事先預防是指前后臺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共訂投資規則;事中監控就是后臺對前臺操作進行實時監控,動態掌握情況;事后監督要求后臺監控部門組織定期檢查,以防止違反投資政策的行為發生。
健全有效的內控機制,主要體現在:(1)資金要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下屬部門按核定限額留足周轉金后備,其余資金應全部上劃到公司,做到集中管理、統一使用,減少風險產生的環節,實現資金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2)嚴格授權、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在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按額度大小,明確決策和使用權限。決策要自上而下、計劃和執行應自下而上,權責清晰、責任明確,每一層級都要對權限內的決策和使用結果負責。(3)分工配合、互相制約。業務部門和崗位設置應權責分明、互相牽制,并通過切實可行的互相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4)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制度的缺位必然帶來許多實際操作中的,進而滋生風險。因此,必須建立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如資金劃撥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賬戶管理制度、核算管理制度等等,使各環節的操作程序化、規范化。
3.建立資產負債管理體系,全面控制投資業務風險
資產管理公司范文6
金融機構患上“斷流癥”,往往可以通過中央銀行的流動性注入,暫時緩解甚至最終消除。然而,金融一旦陷入“滯流癥”就沒有這么簡單了。中國政府在十多年前成立了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是在中國的金融業增加了金融“流”循環系統里的“滯流癥”治愈專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設立到存廢,一直頗受爭議。當初設立金融資管公司,或許僅僅是為了集中收購、管理與處置四大國有銀行積累的巨額不良金融債權資產的權宜之策,誰家的孩子誰家抱,待不良資產處置完畢,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再回歸母體銀行。
但金融資管公司實際作用的發揮卻超出了預期,它們不僅成功地治愈了“滯流癥”,形成了有助于讓金融始終處于流動性的健康狀態,四大國有銀行先后上市,而且此后,四大金融資管公司將不良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業務常態化,金融機構可以隨時將不良資產通過市場化的方式,轉讓給金融資管公司進行管理和處置。
近三年來,四大金融資管公司通過商業化的方式,收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達千億元,及時化解了金融風險。這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金融租賃、信托、保險、小額貸款公司等。現在,金融資管公司正朝著以不良資產為主業的綜合金融服務商的方向發展,為解決金融“滯流癥”提供配套的解決方案。
金融資管公司還可以收購和處置非金融類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收購和處置企業的應收賬款。許多企業因應收賬款不能及時回籠,造成企業資金鏈條斷裂而陷入困境。金融資管公司通過收購和處置企業的應收賬款,可幫助企業擺脫困境,提升企業的融資能力,繼而成為金融機構的優良客戶,能夠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同時也創造了金融業的流動性需求?,F在,如有應收款不能及時回籠而陷入困境的企業,便可以找金融資管公司來拯救。
收購、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是金融領域里的“高科技”?,F在的問題是,對于金融資管公司,國家要給予適當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要修訂金融資管公司條例,要有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避免魚龍混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