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聞過則喜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聞過則喜范文1
黃錦波不但在政治、經濟、醫學領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而且在教育、文藝、體育等領域也頗有建樹,堪稱奇人。
這樣一位具有傳奇經歷的人物,深深吸引著我們的目光。記者日前在廣東采訪了黃錦波。
赤子情懷,拳拳報國之心
黃錦波首次為國人認識是在1985年,他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上演唱了一首《龍的傳人》。一時間,這首歌和黃錦波的名字一起傳遍了祖國的大江南北。其后不久,鄧穎超大姐接見了黃錦波并希望他常回祖國看看。從此,黃錦波成了中美兩國交流的使者。他的身影也經常出現在中國災區、抗洪前線和需要救助的孩子們面前。
黃錦波時時刻刻沒有忘記自己是華人后裔,他總是在祖國遇到困難時,從大洋彼岸伸出援助的手,捧出赤誠的心。1989年10月30日,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向海內外倡議發起“希望工程”,黃錦波是最早加入支持“希望工程”行列的海外僑胞之一。在黑龍江省,他直接向“希望工程”捐款并同孩子們合影。他先后在安徽電視臺、江蘇無錫電視臺和廣東臺山老家舉行義演,帶頭捐款并帶動現場觀眾慷慨解囊,演唱會所有收入全部捐給“希望工程”。
1991年,當我國南方部分省份遭受水災時,黃錦波帶著1萬多美元的捐款及價值數千美元的藥品飛抵災區。為給災民義診,他深入被洪水吞沒的村莊。1998年中國遭遇特大洪水時,他向家人立下了“遺囑”,先后兩次來到防洪大堤,為災民義診,為抗洪軍民演講,為抗洪救災義演。回美國后,他還利用自己在美國創辦的中美電視臺及各種華人集會的場合為災區募捐。在他的感召下,很快就募集到幾十萬美元和1.5萬件衣物送往災區。
20__年,中國“非典”肆虐,黃錦波時刻關注著疫情的發展和變化。作為一名醫學博士,他對“非典”的癥狀、起源和傳染途徑進行了詳細深入的研究,并得出結論:“疾病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的愚昧,雖然‘非典’有通過公眾傳播的案例,但不能道聽途說簡單地歸為空氣傳播。”黃錦波的一些觀點引起了媒體和中國政府官員的高度重視,國內多家媒體都通過越洋電話對他進行了采訪。
寄望西部,提高人民素質
在談到國家西部大開發時,黃錦波說:“中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這是一個偉大的進步。西部富則中國富,西部強則中國強。”
“西部缺的不是資源和政策,缺的是人才?!?年前在貴州省貴陽市舉行的西部大開發論壇上,黃錦波這樣說。政治活動家的感覺總是敏銳的,黃錦波一下子就切中了西部落后的要害。他說,在經濟建設當中,人起決定性作用。目前西部的當務之急就是提高人民群眾的綜合素質,只有人民群眾的綜合素質提高了,才能把經濟搞上去。
聞過則喜范文2
關鍵詞:美國;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問責系統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937(2012)02-0027-04
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利益相關者對高校辦學效益、效率、質量和效果等訴求的增加,問責制逐漸成為美國高等教育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和手段,成為現代美國高校管理科學化的象征[1]。在教育發展目標的戰術選擇上,美國主要關注教育系統的靈活性及地方的權利與責任,并建立與此相關的問責制[2]。在美國,對大學進行問責的機構主要有兩類:一是由各州立法機構指定的由學校外部人士組成的董事會;二是由各州政府組織的高等教育委員會。[3]
一、美國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類型
在法律上,美國把教育的管理權劃歸于各州,實行的是各州分權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并以多元化為其主要特征[4]。州高等教育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高等教育的立法,審批建立新的公立高等學校,負責向公立高等學校撥款等。美國聯邦教育部與州高等教育管理機構沒有行政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從而保證了高等教育宏觀管理的分權制特征[5]。美國州一級高等教育委員會在州長和議會的授權下開展工作,以確保高等教育機構整體運行與各州教育優先發展目標相一致并為公共利益服務。各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結構各不一樣,因其職責、影響力以及對高校的權力級別不同,基本上可分為3類:管理委員會、協調委員會和計劃委員會。[6]
管理委員會通過計劃、問題解決、項目評議、預算與政策制定、人事任命以及資源分配來管理各高校。協調委員會可審議甚至批準高校的預算請求與學術計劃,但不負責高校的人事任命或政策制定。協調委員會不負責管理單個高校,它們關注的往往是整個州的系統計劃。計劃委員會一般屬于自愿性質的非官方組織,旨在促進各高校與州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但并不從事管理或協調活動。
在一些州,僅僅設有一種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在另一些州可能有兩類或三類機構并存,各自發揮不同功能[7]。目前,全美有23個州設有高等教育管理委員會,27個州設有高等教育協調委員會,另外5個州設有權力有限的高等教育計劃委員會。[8]
二、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問責系統及其功能
作為對州政府或議會要求的回應,目前美國大多數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在其權限內已經建立起問責系統,或建立了一定的評估程序來保障高等教育質量。當前流行的問責系統主要包含績效指標、成績報告單以及績效撥款。雖然這些系統的主要目的是問責,但大多數州也鼓勵高等教育機構將評估數據用于自我改進。
問責系統與利益相關者、教育提供者及中介組織等不同群體之間的合作形式也不盡相同。有些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指導性很強,有些則比較弱。如果管理委員會在缺乏由高等教育機構提供的大量信息的情況下就確定評估目標、指標,并實施評估,那么通常就會招致沖突和不滿。高等教育機構可能覺得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在向它們強制施加標準,而這些標準未能評估機構的實際教育質量。其他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則更具合作性,要求高等教育機構在確定評估目標和方法時發揮實質性作用,高等教育機構更樂意接受這種評估,但這種評估不但耗時長而且實施成本高。
通過問責系統收集到的信息至少可用于以下4種情況。第一,一些州將高校的辦學績效與教育經費的分配相聯系。例如,田納西州根據辦學績效的評估結果來分配其2%~5%的教育預算??_來納州理論上基于辦學績效來分配100%的教育經費,但實際上只有很少一部分撥款(約5%)是根據辦學績效的評估結果來確定的。第二,課程計劃的制定與取消。評估結果有助于對學術計劃進行決策。例如,伊利諾伊州高等教育委員會根據評估數據,在1992年提出建議,在公立大學取消、合并或減少190個課程計劃,涉及的課程占所有本科課程計劃的7%。第三,很多州鼓勵各高校將評估結果與其他學校進行比較,并自我改進。第四,為公眾提供信息。評估結果提供了一種讓公眾了解州高等教育系統的途徑,一些州為整個州高等教育體系或單個高等教育機構公開出版了評估報告。[9]
三、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工作重點
總體而言,各州高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兩方面的工作來保障本州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率。[10]
(一)協調和管理本州高等教育機構
大多數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參與協調本州范圍內的高等教育機構。這種協調工作確保了高等教育機構以一種與州教育優先發展目標一致,并服務于公共利益的方式運行。協調工作可以通過長遠規劃、總體規劃等方式得以實現。例如,得克薩斯州高等教育協調委員會的總體目標是確保本州高等教育系統的質量與效率。
協調委員會作為州議會和高校之間的中介組織,其職能包括以下3個方面:①協調,與州議會、政府和學校管理委員會一起協調得克薩斯州的高等教育,通過采取諸如發展高等教育計劃、審查和批準學位計劃以及加強主要設施建設等措施,來擴大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改進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率;②提供信息,向州政策制定者和公民提供有關高等教育的信息;③管理,對州及聯邦的課程計劃實施管理。
(二)運用多種評估模式保障本州高等教育質量
州一級問責系統的評估與中介機構實施的評估相似。在是否通過績效指標、績效撥款或評估報告來實施問責方面,委員會一般會按照評估依據的目標,收集來自高等教育機構的信息并對這些信息做出判斷。美國各州采用讓中介進行評估或者直接指導高等教育機構評估兩種評估方法。例如,肯塔基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允許本州高等教育機構決定評估所依據的目標。另外,其他一些州則采取由高等教育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學生能力進行評估的方式。例如,佛羅里達州有一個在全州范圍實施的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安排的考試。1995年,佛羅里達州通過立法限制使用“大學學術能力測試”,在學術能力評估測試(SAT)中成績優良的學生可以免除大學學術能力測試。大學學術能力測試的使用只是評估學生能力的一個例子。一些州委員會甚至選擇由高等教育機構實施評估的模式。如果該模式涉及高校的自我評估,委員會可以提供信息以幫助高校開展自我評估,或提供激勵性撥款以促使高校實施自我評估。20世紀80年代初期,該模式在許多州都很盛行。
四、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問責系統主要內容
(一)基于本州高等教育使命確定教育目標
州問責系統關注的是與州高等教育總體使命相關的目標,而不是高等教育機構個體的使命。一般來說,這些目標是指教育機會與提供能力、質量與效率、多樣化與公平、效用與效率、對州教育需求的貢獻率以及與其他教育部門的聯系等。這些目標可能與投入、過程、產出以及結果相關。州議會、州政府或州高等教育委員會都可以設定教育目標。
(二)根據本州具體情況開發辦學質量指標
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州在確定指標時幾乎沒有考慮高等教育機構的投入。在其他一些州,指標的選擇是高等教育機構與管理委員會之間充分討論和協商的結果。構成州問責系統的指標在以下幾個維度上有區別。①指標的數量。雖然高等教育機構一般希望在評估計劃中包含更多的指標——至少在一些指標上最大限度地追求高辦學績效——但這種方法也導致了成本的增加。例如,采用15個指標的田納西州的評估開支低于采用37個指標的南卡羅來納州的開支。②各州實施控制的程度。一些州,如科羅拉多州,鼓勵高等教育機構選擇能滿足機構內部改進需求的指標。另外一些州,如南卡羅來納州則自己確定評估指標。大多數州在評估指標操作性及測量方法上感到困惑。例如,用不同方法計算得出的生師比存在顯著差異。③分析單位。一般情況下,州高等教育委員會作為分析單位對問責系統進行分析。委員會對與學生相關的變量,如學校的保有率和資格考試的通過率更感興趣。④數據來源。在大多數情況下,辦學質量指標是從高等教育機構的主要數據庫中選擇的,包括招生、注冊及財政情況等。另外還有一些指標,如滿意度調查,要求收集新的數據,這通常需要很大的開支。一些州,如得克薩斯州和弗吉尼亞州,已經開發了龐大的集中化數據庫,以便為州委員會的評估提供直接的數據。然而,大多數州讓高等教育機構來匯報所需的數據。⑤測量的重點。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問責制傾向于強調結果。然而,學者們強調,問責體系應該同樣重視引發結果的原因及過程,以便決策者明白他們需要在哪些方面進行變革以對結果產生影響。⑥測量指標的選擇。一些州對不同的高等教育機構類型采用同樣一套指標,而另外一些州則根據不同類型的高等教育機構選擇使用不同的指標。
典型的問責指標通常包括入學要求、新生特征、錄取率、注冊學生人數、學生修讀的學分數、轉學率、保有率與畢業率、學生取得學位的時間、授予的學位數、專業資格證考試的通過率、(學生、校友以及雇主)滿意度、教師教學工作量、來自校外或贊助的研究基金。以田納西州為例,該州的問責系統是基于20世紀70年代績效撥款的政策而發展起來的,現在已有20多年的歷史。這一問責系統已經歷了許多變化。最近,該州開始為每一所高等教育機構下發問責報告單。表1列出了問責報告單所使用的指標。另外,南卡羅來納州也已開發出一個問責系統,表2列出了其主要指標。
(三)使用確定的指標全面評估高等教育質量
一般來說,州高等教育委員會使用高等教育機構提交的數據開展評估,評估方式具有多樣化特點。有的州將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績效與本州預先設定的標準進行比較(南卡羅來納州和田納西州),有的州則與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績效進行比較(肯塔基州),或者與本機構過去的辦學績效進行比較(田納西州、密蘇里州、俄亥俄州、明尼蘇達州、華盛頓州、阿肯色州等)。
州一級問責系統的效能目前還不穩定。從最樂觀的方面看,這種努力可以推動質量的改進,實現州教育目標與美國高等教育目標的一致。最悲觀的估計是,這種努力會引起分歧和爭論,迫使高等教育機構重新安排資源,而不再將資源分配給那些有爭議性也更富有價值的活動,從而導致不能為公眾提供詳盡的高等學校辦學績效的情況。
五、結語
了解美國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問責系統,可為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提供一些借鑒。加強省級政府的高等教育統籌與管理職能是目前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而省級政府行使管理和發展高等教育以及保障高等教育質量和效率的職能時,可以通過建立類似于美國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問責系統并結合我國國情進行改進來實現。
美國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在運用問責制保障高等教育質量和效率時,并沒有提出適用于所有高校的最佳模式,而是呈現多樣化特點,評估方式的選擇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系統及負責評估活動的組織方所處的社會背景,選取的模式一般與高校的活動、評估者的目的以及高校與評估者之間關系等特征相匹配。我國省級高等教育管理機構也可借鑒美國做法,在評估高校教學質量和效率時,注意多種績效評估方法的綜合使用。
此外,問責制并非完美無缺,也絕非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為切實保證高等教育質量,全面促進區域高等教育的和諧發展,需要通過多種途徑,結合其他提高教育質量的方法和措施,并根據我國不同地區、不同高校的具體情況加以區別對待,以有效發揮問責制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馮遵永.美國高等學校問責制形成動因及啟示[J].煤炭高等教育, 2006(6): 66.
[2] 劉國衛. 90年代以來美國國家教育發展目標的演變與核心價值訴求[J].比較教育研究, 2006(3): 49.
[3] 樊釘,呂小明. 高校問責制:美國公立大學權責關系的分析與借鑒[J].中國高教研究, 2005(3): 62.
[4] 馬陸亭.美國州政府對高等教育統籌管理的幾種模式[J]. 江蘇高教, 1998(3): 86.
[5] 謝安邦.比較高等教育[M]. 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89-90.
[6][9][10][11][12] Gates S. M.,Augustine C. H.,Benjamin R.,Bikson T. K.,Kaganoff T.,Levy D. G.,Moini J. S.,Zimmer R. W.. Ensuring Quality and Productivity in Higher Education: An Analysis of Assessment Practices[M].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A Wiley Company, 2002:115;116;117-122.
聞過則喜范文3
一、整體性原則,即從國有經濟的整體出發,搞好搞活國有經濟。
對國有經濟實施戰略性調整與改組的目標,就是要收縮戰線、集中精力、保證重點,從整體上搞好搞活國有經濟,而不是要搞活每一個國有企業。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搞活每一個國有企業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因此,國有經濟調整與改組途徑的選擇。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都要體現整體性原則。要以市場和產業政策為導向,立足存量資產的調整,把優化國有資產分布結構。企業組織結構同優化投資結構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國有經濟必需進入的領域,依托新的體制和機制,以更大力度發展國有經濟,在國有經濟不必進入的領域,堅決地退出來。加大改革力度,推動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促進國有企業優勝劣汰機制的建立和整體素質的提高。
二、主導性原則,即有利于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調整,不是不要國有經濟,而是要去其枝葉,壯其主干;不是削減國有資本的絕對量,而是把有限的國有資本集中到那些急需發展的領域,集中到那些關系到國家戰略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業,以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及其特定功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產業的控制和發展;對競爭性產業中非國有經濟力量的控制和引導;對整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物質環境所產生的帶動作用。此外,國有經濟還承擔著一些體現制度特征和國家利益的特定功能,這包括: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實施;在那些關系國家競爭力的高風險領域進行投資,提高國家的國際競爭能力;促進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和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等。對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應有利于上述國有經濟主導作用的發揮和特定功能的實現。
三、規?;瓌t,即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的規模水平。
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實力,是一國經濟實力的體現和象征。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調整,就是要在放開放活國有小企業的同時,收縮戰線,扶持重點,培育出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國有大企業和企業集團,改善國家對國有經濟的管理,提高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因而在實施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過程中,要堅持規?;瓌t,要有利于國有經濟規模水平的提高。
四、流動性原則,即有利于促進國有經濟存量資產的流動和重組。
資本的生命在于運動。但是,由于國有經濟存量資產在歸屬方面的部門化、地區化和管理方面的實物化,致使國有資產難變現、難流動、難重組。國有經濟不能隨市場態勢和經濟發展階段的變化而調整,國有資產存量難以通過流動和重組得到優化,這既影響國有經濟的效益,也影響國有經濟功能的發揮。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成功與否的關鍵,就在于其資產能否順利地流動。因此,對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必須遵循流動性原則,要有利于打破條塊分割,實現國有資產的價值化管理,促進國有資產存量能夠隨市場態勢和經濟發展階段的變化而不斷流動和重組。
五、創新原則,即有利于建立一個促進國有經濟調整的新機制。
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是多方面矛盾長期積累的結果,對其進行調整,不能僅著眼于改變現有的不合理狀態,而應在這一過程中,用市場經濟的辦法建立一個促進國有經濟不斷調整和優化的新機制。通過新機制的建立,推動企業的優勝劣汰,使優勢企業能夠迅速擴張,劣勢企業能夠及時被兼并和破產;通過新機制的建立,使國有經濟能夠及時進入必需進入的領域,及時退出不必進入的領域。因此,對存量國有資產的調整,必須遵循創新的原則,著眼于新機制的建立,使增量國有資產的進入,不是對不合理的存量布局進一步強化,而是一開始就依托新的機制,具有自我調整和優化功能。
聞過則喜范文4
關鍵詞:國際;金融機構;公眾問責制;法律
在社會發展中,國際社會認識到為了為私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需要存在一種對國際金融機構的公眾問責機制。在國際法律系統中,在私人利益受到國際金融機構影響的過程中可以結合兩種形式向機構問責,一方面是向國際金融機構內部的相關部門舉報,另一方面是向所在國的法院。但是這兩種形式都難以為私人提供正確的法律支持,此時就需要在國際金融機構中推廣公眾問責制。
1依據國際金融結構設計的審查部門問責
為了解決問責機制存在的問題,很多國際金融機構設計了專業的部門,并且提出了相關的問責工作步驟。IMF在發展的初期,依據三個獨立的外部評估系統實施審查工作,在后來發展過程中構建了專業的評估部門,并且要求定期展現評估的信息。世行構建對執行董事會管理的專業評估部門,評估銀行借貸工作的特點和狀況,結合銀行的政策和步驟一起上報給執行董事會,并且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將這些報告內容展現給社會大眾。世行在這方面的工作是為了設計專業的檢查組織。在這一背景下,受到世行項目影響的私人可以直接向檢查組實施投訴,并且檢查組也可以對基礎建設項目和投資的性能實施評估。但是,審查組可以提出讓執董會全面實施審查工作,以此為基礎提出正確的操作方案。執董會有權利對其是否進行全面審查提出保留,同時在審查組織和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的基礎上行駛最后的決定權利。當然,這種形式的國際金融機構的公眾問責機制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以國家為重點的國際金融機構工作,私人進入正當行政步驟的權利還存在很多約束,國際金融機構審查部門的首先工作目標就是了解內部政策實際推廣和落實的狀況,以提升合作國家政府監管水平為基礎,在缺乏可以取代機制的背景下,國內法院受理國際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提升,這就需要各個國家在實際發展中結合國際金融機構的發展特點和需求,提出正確的、公平的公眾問責制[1]。
2依據國內法院向國際金融結構問責
隨著相對豁免理念的推廣,國際社會對國際組織在國內法院被訴訟的觀念出現了改變,但是在實際發展中,在私人受害者注重國際金融機構法律責任的過程中,國內法院難以依據機構具備的豁免權為理由不實施管理。結合現階段的法律規定,國際組織在國內法院被或者是問責的過程中是否具備豁免權,主要是受到國際組織落實的行為是否滿足履行職能的必要條件的影響,也就是“職能必要”的準則。通常情況下,國際組織管轄豁免是為了預防不正確的外部干預、多種舉證責任和具備政治目的司法判決。由此可見,很多學者提出“職能必要”為國際組織管理工作的權利提供了一定的尊重和支持。結合這一準則,在實際國際金融機構為了達到成員國共同創建的目標而落實職責的過程中,也可以享用豁免權。直到現階段,只有《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確切提出IMF的絕對豁免權?!秮喼揲_發銀行協定》中也為合作的國家提出了有關法律規定程序中的寬?;砻鈾啵⑶姨岢隽藥讉€明確的案例,如與行使借款權和證券買賣有關的行為。結合合作國家法院的管轄權,世行集團中幾個重要的國際金融街機構,如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等文件中都明確提出接受合作國家法院管轄的規定。美洲開發銀行與歐洲復興開發銀行都是用的一樣的表述要求合作國家法院的管轄內容。歐洲投資銀行要求,除了歐洲管轄的幾種案件,合作國家法院依舊有權利去受理其他存在爭論的地方。但就算是在中已經明確規定接納國內法院管轄可能性的國際金融機構,也只有在絕對豁免或者是大量豁免中才能全面保護其不受到司法審查的影響,從而保障其工作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從而達到機構發展的目標。由此可見,“職能必要”對于豁免權的約束在實際發展中并沒有得到尊重,各個國家的法院一般情況下是不愿對國際金融機構實施管轄權利的。因此在實際發展中,絕對豁免或者是大量豁免與現階段國際組織問責性觀點是南轅北轍的。結合國際法基礎原則和習慣國際法,國家對于實施的行為一定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那么究竟有什么理由讓國家依據國際金融機構落實的集體行為具備超過國家單獨行為的豁免權力呢?若是國際金融機構的豁免權多過合作國家的豁免權,會導致各個國家之間構成不科學的發展目標,想要依據國際金融機構來逃避法律提出的義務和責任。同時,“職能必要”標準在一定意義上有助于平衡國際金融機構的工作要求與社會價值之間的關聯,也為私人訴訟的公平性提供了評估的空間。但是“職能必要”并不表示國際組織只有在豁免的背景下才能履行自身的責任。
3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速度日益加快,全球治理工作也呈現出一種多變性,這樣致使國際組織責任具備多樣化的特點,這就需要我國在推廣國際組織問責制度,特別是在未來構建亞投行的公眾問責制的過程中要更多的引用和優化,并且在國際市場環境中,因為每一位國家面對著不同的法律規定和需求,國際組織在構建問責制度的過程中,需要結合各個國家的利益需求和問責制度的評估進行研究,從而保障國際金融機構的公眾問責制度滿足需求。
參考文獻:
聞過則喜范文5
關鍵詞:合并商譽 確認 減值測試
在全球企業并購盛行的今天,合并商譽作為一種不能被單獨識別和確認的無形資產,成為會計界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對合并商譽會計處理做了較大的修改,基本實現了我國關于合并商譽會計處理的國際趨同,而且其后續處理方法的變化也對企業的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產生直接影響。
一、商譽的概念
商譽是指企業擁有的或控制的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它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超額盈利能力,包括企業的信譽、優越的地理位置、合理的組織結構、先進的生產技術等資源。它的形成受到企業、社會、經濟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且不能脫離企業而單獨存在。
商譽按其來源可以分為自創商譽和并購商譽。所謂自創商譽,是指并購之前并購雙方本來就各自存在的商譽,是企業能夠“持續經營”這一因素的公允價值,它反映了企業凈資產的“超額整合價值”。合并商譽是由企業并購而產生的,是由并購雙方共同創造的商譽,反映了因并購而產生的“超額整合價值”,代表因企業并購而產生的協同效應。
但是,由于計量上的困難,多數國家暫不確認自創商譽。合并商譽通常在發生合并事項時確認,在購買法下,購買價格超過被購買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作為商譽處理。如果其數值為負的話,成為負商譽,在我國通常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二、我國會計準則對于合并商譽會計處理的規范
我國2000年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將合并產生的商譽列為無形資產,在10年內攤銷,并按照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同時也確認負商譽,在五年內攤銷,并計入各年收益。但是,定義上不可辨認的商譽同可辨認的無形資產畢竟有本質的區別。所以,新準則中在合并商譽會計處理的方法上有了重大的變化,主要涉及以下三點會計政策的變更:(1)《無形資產》準則中將合并中產生的商譽單列為不可辨認資產,企業自創的商譽仍不屬于無形資產。(2)《企業合并》準則明確了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作為企業合并的使用方法,而且還規定了只確認正商譽,不確認負商譽。正商譽的確認因合并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3)《資產減值》準則中規定了對合并商譽會計處理方法由公允價值法取代直線攤銷法,合并商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減值測試,并結合相關資產組和資產組組合進行測試。
以上對合并商譽會計方法的變化將會影響到每年轉入損益的商譽攤銷額,進而影響利潤表的相關金額,對采用購買法進行企業合并和帶來大量商譽的購買方有巨大的影響。
三、國外會計準則對合并商譽的會計處理
目前,國際上并購會計處理方法的趨勢是統一采用購買法,所以最新頒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并》明確規定,對并購產生的商譽不予攤銷,而應每年進行減值測試。商譽的余額由原來每年攤銷變為每個報告日和每當有減值跡象時均應進行測試。減值的部分抵減商譽的賬面金額,并在相關期間確認減值損失。而且,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還修改了資產減值的有關條款,規定當商譽的賬面金額超過可回收金額時就應確認商譽發生了減值。當單項資產的可回收金額無法估計時,需確定和資產相關的現金產出單元。如果需要確認減值損失,其損失首先抵減分攤給現金產出單元的商譽,當減值損失超過部分按照現金產出單元中各項資產的賬面金額按比例抵減其他資產。由此可見,我國新準則基本實現了與IFRS NO.3的國際趨同。
在負商譽的處理問題上,1998年重新修訂的IAS 22將收購的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超過收購成本的金額全部確認為負商譽,作為正商譽的減項。對負商譽的處理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將負商譽轉至收益賬戶;二是確認為當期損益。這和我國在負商譽的處理上還存在差異,我國將負商譽計入營業外收入,并不確認負商譽。
四、合并商譽的確認和計量
將合并商譽確認為一定的會計要素項目是對其進行會計處理的起點。目前,世界各國確認的具體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直接注銷法,即合并商譽不資本化為企業的資產項目,而是從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中立即注銷。二是系統攤銷法,即將合并商譽資本化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在以后一定時期內分攤。三是永久保留法,即將合并資產資本化為企業的永久資產,以后時期不攤銷。這三種處理方法的分歧在于是否將合并商譽資本化。在我國,有關正商譽的確認隨著合并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同一控制下合并時,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并成本進行分配,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認為是所有者權益的高估,應調整所有者權益,先調整資本公積,再調整留存收益。在非控股合并下,新準則將合并商譽的正差確認為商譽,列為無形資產,并不進行攤銷,而是在出現減值跡象的時候進行減值測試。對于出現的負差,則認為是被合并資產的虛估,作為購買利得調整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這種會計處理方法不僅符合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而且也符合合并商譽會計處理的國際發展趨勢,同時也遵循了謹慎性原則。
對于初始確認后的合并商譽,企業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根據其重要性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按公允價值分攤至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而且,合并商譽最終應當以其成本扣減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計量,并將合并商譽分攤計入各資產組,如無法識別所屬資產組,應分別計入相應的資產組合,便于商譽的計量和評價。
五、結語
綜上,我國新準則商譽處理的新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初始確認與計量的變化。新準則采用的是合并成本(主要是以付出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大于取得的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差,確認為商譽。二是后續計量的變化。新準則規定商譽不再進行平均攤銷,而是每年要進行減值測試,并將計提的減值準備攤銷至相應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中。
總之,面對我國的市場經濟尚不完善,法律制度與發達國際存在差距,企業的并購活動常常牽涉到政府行為或者產權改組,常常會有企業通過推遲減值時間、多提或少提減值準備、隨意轉回準備來調節利潤。根據西方國家的經驗,需要嚴格規定合并商譽減值的標準和時間,以防減值測試成為利潤操縱的工具。通過借鑒世界各國對商譽會計研究的成果,結合我國國情并把握我國經濟發展的方向,就能夠找到正確解決商譽的方法,接受世界合并浪潮的挑戰。J
聞過則喜范文6
關鍵詞:專利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近年來,我國已躍居世界第三大貿易國,特別是出口貿易更是獲得了快速發展,其中,美國、日本和歐盟等發達國家已成為我國出口產品最主要的市場。然而,我國的許多出口產品在不斷遭遇傳統的貿易壁壘的同時,又面臨著上述發達國家另一種更具威懾力的貿易壁壘——專利壁壘,從而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的過程中又面臨新的挑戰。
作為一種貿易壁壘,專利壁壘是指專利權人依其專利權,對進入其本國市場的外國產品以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司法機構或專利管理機構,阻止該外國產品的進入,或向該外國產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征收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其結果是,要么該產品無法進入他國市場,要么該產品的出口成本大幅上升,失去國際競爭力,最終可能導致該產品退出國際市場。如何應對這一新的貿易壁壘,不僅是生產企業、出口商應及早采取對策解決的問題,也是保險業應予以思考的問題。如何充分利用保險這一分散風險、分攤損失的有效機制,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化解專利壁壘所帶來的風險,為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不斷鞏固和提高競爭力,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值得關注和思考。事實上,發達國家已經將這種風險納入了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范圍——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為相關企業提供了充分的保險保障。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币虼耍谖覈?,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那么,在我國的責任保險中是否可以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保險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侗kU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比舭础耙勒辗傻囊幎ā苯忉專灰菍@ㄒ幎ǖ膿p害賠償,包括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似乎保險人都應予承保;若按“合同的約定”解釋,保險人可以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排除在承保責任范圍以外,列為不保事項。但從保險制度提供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的偶發事故的發生所遭遇的損失,可經由保險人補償損失而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來看,如果被保險人主觀上故意造成損害發生,如故意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則保險人并無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這是維護保險制度不可缺少的。因此,如果被保險人故意侵犯他人專利權而導致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一般應被列為除外不保事項。
各種必要費用屬于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范圍。《保險法》第5l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敝俨没蛟V訟費用是指由仲裁機構或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因仲裁、訴訟而產生的費用,這一費用的計算比較簡單。所謂“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就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而言,一般包括以下費用:
(一)請求確認救濟的費用
“確認救濟”是指被保險人向法院、專利管理機構或向專利權人請求確認專利權無效、不可執行或未受侵害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有關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依照瑞士再保示范合同,確認救濟的請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即將面臨訴訟;(2)經保險人同意;(3)經合理謹慎的專利律師事先出具意見書,認定該確認救濟行為是基于專利無效、不可執行或未受侵害而進行的;(4)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都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有必要請求確認救濟。若符合上述條件,請求確認救濟行為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其他抗辯費用
依照瑞士再保示范合同,下列情況所產生的抗辯,保險人須賠償該抗辯費用:(1)符合承保協議的“損害賠償”請求;(2)第一次向被保險人所作的“停止侵權”的請求,并且該請求已經以書面通知了保險人。但瑞士再保示范合同又規定,在損害賠償或停止侵害的請求結果確定之前,保險人對抗辯費用不負責賠償。這一點對可能拖延多年的專利侵權訴訟的被保險人不利。
三、被保險人避免損害的義務
保證避免損害在各國保險法上被視為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之一。這一點通常包括在被保險人的保證條款中。其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險人基于其與保險標的距離最近、最了解標的的性質和特點,其進行的避免損害行為最為有效,能充分發揮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的作用。
就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而言,被保險人依照專利法必須承擔的義務,也必然是保險合同中應盡的義務;同時,被保險人還應履行保險合同中其他可能的避免損害的義務。因此,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通常應履行以下避免損害的義務。
(一)專利元件可置換性義務
根據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判斷一項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其主要標準是,確認爭議產品與專利產品在必要技術的構成元件上是否相同。依多數國家專利法,下列四種情況構成侵權:(1)爭議產品與專利產品在必要技術的構成元件上完全相同;(2)爭議產品除了包涵專利產品的全部必要技術構成元件,又增加了一項以上的必要技術元件;(3)將專利產品中的一項必要技術構成元件均等物置入爭議產品中,其他必要技術構成元件兩者完全相同;(4)爭議產品中缺少專利產品中的一項非必要技術構成元件,但兩者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完全相同。但下列兩種情況則不構成侵權:一是爭議產品中至少有一項以上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與專利產品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不同;二是爭議產品中缺少一項以上的專利產品中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由此可知,被保險人要想不構成侵害他人的專利權,必須保證其產品中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能被置換成與專利產品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不同的元件。這就是被保險人的專利元件可置換性義務,否則即可能構成專利侵權,違反保險中被保險人應履行的義務。由于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許多國家的保險人又將“專利元件可置換性義務”延伸到“專利文獻查閱義務”,即在研發工作開始時查閱專利文獻,以確定其產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因為以此為起點才有可能更好地履行專利元件可置換性義務。
上述被保險人義務的規定,主要是鼓勵被保險人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發揮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的作用。因此,只要被保險人盡最大努力做到了,即使未達到避免損害的效果,其費用也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相反,如果專利侵權損害與被保險人的上述義務的違反存在因果關系時,保險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二)規避專利設計義務
規避專利設計是指,為避免侵害某一專利權所進行的一種具有持續性、創新性的設計活動。按照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這種活動是一種合理的競爭行為,受專利制度所保護。本來是否進行規避專利設計并非專利法上的法定義務,但合理且適當的規避設計確實能起到避免侵權的效果,因此,瑞士再保示范合同以“合理謹慎、熟悉被保險人從事的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所作的規避設計的建議”作為必要前提,賦予被保險人規避專利設計義務。
在美國,被保險人欲進行規避專利設計以避免故意侵權,則必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1)要出于善意。這種善意的證據是設計者內部的研發紀錄和專利律師的意見書;(2)規避設計應遵循合理的程序。這種合理程序是:專利檢索、解讀申請專利范圍、進行規避設計、專利律師評估、客觀自我評估。如果做到了上述兩點,但其結果仍然是規避失敗,構成侵權,只要當時出具意見書的是合理謹慎且熟悉該項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原則上該專利侵權的責任仍屬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三)確認救濟
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確認救濟是指被保險人向法院、專利管理機構或向專利權人請求確認專利權無效、不可執行或未受侵害的行為。瑞士再保示范合同也以“合理謹慎、熟悉被保險人從事的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做出使專利無效的建議”為前提條件,賦予被保險人確認救濟的義務。被保險人因進行確認救濟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通常情況下屬于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根據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專利法,通常都規定哪些情況是不授予專利權的。另外,各國專利法也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因此,作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有權依據專利法的上述規定,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提出爭議專利存在不得授予專利權的理由,并主張該專利無效。這一行為一般稱之為對專利的挑戰。如果挑戰成功,該專利將被視為無效,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權問題。
假如不涉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問題,對爭議專利提起確認訴訟等挑戰僅是挑戰者自己的一種合法權利。挑戰成功了,則有可能避免或減輕侵權損害;挑戰失敗了,其后果由挑戰者自己承擔。然而,一旦涉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對爭議專利的挑戰與上述情況則有所不同。如果被保險人挑戰失敗了,不僅使其本身增加財務負擔,而且可能使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擴大,因為保險人賠償責任還包括相關費用。因此,挑戰專利有效性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視為被保險人自身權利的行使,其權利的行使還必須考慮其對保險人的影響。為此,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在挑戰專利有效性之前,必須征得專利律師的同意。
那么,被保險人在挑戰專利有效性之前,是否應先通知保險人?因為這一行為也屬于可能引起或擴大損害的主觀危險行為。按照我國《保險法》第37條關于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規定,似乎被保險人有義務通知保險人。但被保險人的挑戰行為實質上也是以避免或減少保險人的賠償為目的而進行的,許多國家的保險法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導致危險增加時,無須通知保險人。這一點,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范。因此,未來這一問題在我國可能會引起爭論。
在專利實務中,有些企業可能收到專利權人發來的專利侵權警告,其內容之一就是,專利權人不排除采取法律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如提訟等。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即將面臨侵權訴訟。此時,若被保險人主動向專利發起挑戰有可能導致更大的危機甚至擴大損害,其結果還可能增加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當面臨侵權訴訟時,被保險人有權采取法律行為,但必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雙方必須協商一致:被保險人所采取的各種先發制人的防御措施必須是合理謹慎的。
我國《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挑戰專利有效性所產生的費用應由保險人負擔,即使未達到防止或減輕損害的效果。至于被保險人是否也如同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的那樣,必須征得保險人同意并與之達成共識,我國《保險法》同樣缺乏明確的規定。
在此應注意,對被保險人而言,即使其挑戰專利有效性的行為是在取得了專利律師的意見書之后進行的,也并不等于被保險人已經遵守了其與保險人的限制約定。這是由于專利律師良莠不齊,對于策略的選擇未必都是理性且明智的。因此,瑞土再保示范合同規定,被保險人所采取的挑戰專利有效性等行為,必須是經過一位相當謹慎,而且熟悉被保險人所從事的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所作建議而進行的。換言之,若被保險人所進行的專利有效性挑戰,不能被視為經過相當謹慎且熟悉該項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的建議進行的,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當面臨訴訟時,被保險人的法律行為不夠合理或謹慎、未取得保險人同意或未與保險人達成共識,也可能導致保險人不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四)取得充分的專利實施權
在知識產權交易中,他人可主動與專利權人聯系,以支付使用費的方式取得專利實施權的授予,即使在即將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時也可以如此。即使存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被保險人主動請求專利權人授予其專利實施權這也是被保險人的一項權利,并不需要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也不需要說明這是合理謹慎的策略選擇。因為這對保險人而言,可以避免被保險人遭受專利侵權指控,進而減少或避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取得專利實施權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侵權,則被保險人必須保證獲得的專利實施權足夠充分,以確保日后不會受到侵權損害賠償的指控和請求。如果由于資金的不足,或對自己的產品與專利的關系研究得不夠充分,而未能獲得充分的專利實施權,從而導致雖然獲得授權,但仍然在未來造成侵害專利權。其后果是,不僅被保險人得不償失,也可能會導致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此,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如果被保險人的專利律師基于善意,以意見書的形式認為被保險人應該以授權、交叉授權或受讓等方式取得專利實施權,則被保險人有義務取得專利實施權,以防止發生專利侵權;并且被保險人取得的專利實施權應保證足以使此后的行為可以免于專利權人的侵權損害賠償指控和請求。
由于專利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即使同一項專利在不同的國家也受不同國家的法律保護。如果要使自己的產品在所有具有同樣專利的國家都不會發生侵權問題,則被保險人必須向所有具有該項專利的國家的專利權人請求授予實施權。這樣無疑會大大增加被保險人的使用費支出。因此,在專利實施權授予中,被保險人往往會減少一些國家的專利授權,以減少使用費支出。當然,被保險人應事先考慮其產品不在哪些國家制造、銷售或使用,然后再考慮不請求這些國家的專利實施權授予。但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如果被保險人為了節省使用費支出,減少一些國家的專利授權,最終導致在這些國家發生專利侵權,此時,保險人可援引上述充分取得專利授權義務的規定,主張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其義務,該專利侵權不屬承保責任范圍。
四、被保險人減輕損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