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險救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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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險救災范文1

一、情況分析

根據上級和地方防汛抗旱、氣象等部門通報,我鎮主要災害性天氣有高溫和暴雨,降雨多發生在7、8、9月份,森林火災多發于冬、春兩季。轄區河流、水庫較多,森林覆蓋較廣,一旦發生險情,將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

二、上級意圖

基干民兵是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軍事部門雙重領導下的一支民兵隊伍,當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要發揮主力軍的作用,積極支援地方搶險救災,力爭把災害、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并在搶險中鍛煉部隊,提高部隊戰斗力。

三、首長決心

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指示,貫徹積極主動掌握時機量勢用兵嚴密組織的原則,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迅速收攏集結部隊,采取就地、就近和機動搶險的手段,全力以赴投入搶險救災等工作,為保衛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作出應有的貢獻。

四、任務區分

各排具體任務分配:

1—9排主要擔負金星片區的防洪搶險任務,森林防火救火任務,以及其他突發險情的搶險救災任務。

10—21排主要擔負棗兒片區的抗洪搶險任務,森林防火救火任務,以及其他突發險情的搶險救災任務。

鎮民兵應急小分隊主要擔負全鎮其他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由鎮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隨時準備投入搶險工作。

五、組織指揮

成立搶險救災領導小組,由任組長,為副組長。負責搶險救災的組織計劃,各項準備工作的檢查落實,值班分隊的訓練,搶險行動的指揮、協調等工作。

六、用兵權限

凡動用基干民兵部隊搶險,一般應由鎮搶險救災部門提出。各排參加搶險,由鎮黨委、政府和鎮人武部報縣人武部批準,連負責指揮。各分隊進入現場后,要服從鎮搶險指揮部門的統一指揮,不得擅自行動。地方要求民兵擔負泄洪、爆破任務,無論兵力大小,均須經鎮人武部批準。當發現重大險情、災情,直接威脅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時,各分隊應迅速投入搶險救災,并可邊行動邊報告,事后進行專題報告。

七、保障措施

1、情報保障:各單位要了解汛情、災情,明確地方領導意圖,并及時上報。

2、通信保障:由鎮黨政辦協調電信、廣電等部門負責。

3、車輛保障:由鎮黨政辦負責。

4、器材保障:由鎮防汛部門負責。

搶險救災范文2

第一章 總則

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盡最大努力保護人員、設備、財產安全。

二、項目部成立防臺風暴雨、防洪搶險緊急預案領導小組和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小分隊,負責應急狀態下的指揮、組織、協調、救援、處理工作。

三、搶險救災,人人有責。

四、應急領導機構聯絡電話及設備清單。(見附件)

第二章 應急救援指揮部機構職責及工作流程

一、指揮部

1、負責安全應急預案的制定、修改和宣傳貫徹工作。

2、督促各部門落實應急預案措施,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制訂應急救援預案演習方案(防洪演練、應急救護演練等),并組織實施。

3、當發生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事故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抗洪、搶險、協調、保障、處理的應急救援工作。

4、負責統一指揮工作,確保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及時到位,指令相關人員執行有關搶險救援工作。

二、搶險救援組職責

根據指揮員的指令,確保有條不紊地進行搶險救援活動,同時注意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善后工作組職責

對事故傷亡者送醫院救治和善后處理工作,及其家屬進行安撫工作,協助解決工傷保險的有關事宜。

四、防臺風、防暴雨、防汛工作流程

第三章 施工保證措施

1、生活臨建,加緊施工排水渠保障雨季來臨排水通暢。

2、雨季施工中排水溝在場地周圍,外側可用袋裝土設置擋土墻,邊坡必要時用塑料布覆蓋。

3、雨季開挖基便道時,開挖邊坡,挖出的土方及時運走,不得堆在便道兩側。

4、雨季施工的排水溝,采取分段開挖,分段施工,嚴禁一次性大開挖破壞表土,雨季前施工項目施工完畢后及時進行土方回填,若遇下雨,應及時疏通排水溝。

5、對便道、臨時通道防護經常進行檢查、加固,維修;疏通排水溝,暴雨來臨時如發現滲水,堵塞、沖垮的地方要及時組織搶險,以免地基遭雨水浸泡下陷。

6、承臺、柱、梁、鋼筋砼施工,在雨后必須清除模板或鋼筋骨架內的泥砂和砼面上的雜物后,再進行施工。在雨季中,若鋼筋銹蝕嚴重,在下料使用前必須將表面銹皮清除干凈,必要時,應對鋼筋加工場地的鋼筋采取遮護措施。

7、砼澆筑過程中,如遇大雨,應采取臨時遮蓋措施,防止雨水對砼沖刷,該作業點完成后,應停止澆筑作業,盡量避免雨天進行砼的澆筑。

第四章 質量環境保證措施

1、雨季中,應對施工便道,做防護措施,以防雨水灌入,浸泡地基。

2、便道施工土方回填時,土源用彩條布覆蓋,土料和土層的含水率應適應,若含水量過大,應晾曬,以免含水率過大,碾壓出現橡皮土。土的含水率施工前根據土質情況經實驗后確定。

3、雨季施工砼時,應經常測定砂、石的含水率,每作業班攪拌砼時,應根據砂、石的含水量調整砼的配合比,砼的配合比必須由試驗室確定。

4、雨季中,若鋼筋銹蝕嚴重,在下料使用前必須將表面銹皮清除干凈。

5、砼澆筑前,在雨后必須清除模板內或鋼筋骨架內的雨水或泥砂。

6、砼澆筑過程中,如遇大雨,必須采取臨時遮蓋措施,防水砼被雨水沖刷。

7、開挖后的承臺盡快施工,防止雨水規程影響施工,并盡量爭取在雨季來臨之前施工。

第五章 雨季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一、臺風暴雨汛期到來之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在臺風暴雨汛期到來之前,施工現場臨建設施、機械均進行修繕和加固,防洪、防汛器材及早準備。

2、對于開挖的基坑,在雨季施工時,作業前及時用潛水泵抽干承臺積水。

3、預制場地應平整夯實硬化處理,使排水暢通,嚴禁積水。4、露天怕潮濕的材料、設備應搭設防雨棚。

5、現場堆放的水泥,必須堆放在防水、排水良好的庫房內,地面用20×20cm方木及架板架空鋪設,且高出周圍地面250mm。

6、雨季來臨前,應將施工完的各種排水管道(包括臨建)應進行檢查清理,保持排水暢通。

7、架設電源線路在金屬腳手架上架設時,應設木橫擔。

8、高度在20m及以上的機具等均應設置避雷針,避雷針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與電房的接地網連接。

9、雨季來臨之前,由機電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工段對施工現場的電焊機、電箱、塔吊等用電機具以及避雷針做接地電阻試驗,并做好記錄。

10、夏季、雨季前應做好防風、防雨、防洪、防火、防暑降溫等準備工作。

11、暴雨、大風、防洪、汛期后,應對臨建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電源線路、纜風繩、卷揚機地錨等進行檢查并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應立即排除險情。

12、現場施工便道以及腳手架、跳板和走道,應及時清除積水及采取防滑措施。

13、遇有大風或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14、雨天工作,起重機械應保持良好視線并防止起重機各部制動器受潮失效,工作前應檢查各部制動器并進行試吊,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工作。

15、電焊機、電箱、塔吊、龍門吊等均必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電焊機不得多臺串連接地。

16、雨季施焊時,應墊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并設監護人,施焊人嗩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嚴禁冒雨作業。

17、采用潛水泵時,嚴禁任何人進入被排水的坑、池內,進入池、坑內工作時,必須切斷潛水泵的電源。

18、電源線路嚴禁一閘多用,私拉亂接,非專業電工嚴禁接電。

第六章 防臺風、暴雨、防汛應急措施

1、合理選擇起重機械安裝位置。在臺風襲擊頻繁地區,確定起重機械安裝位置時,應盡可能選擇在背風面,避開迎風面,在泉州的大部分地區,塔吊及施工電梯安裝位置應選擇在建筑物的西面或南面,盡量不要在建筑物的北面或東面安裝起重機械。因場地條件限制不能選擇時,附墻桿應采取加強措施。

2、當接到臺風暴雨、防汛預報時,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塔吊及物料提升機是否須進行加固,對塔吊及施工電梯的所有焊縫進行全面檢查,活動房是否已全面進行加固,居住在活動房的員工是否須搬遷轉移,外腳手架、塔吊吊、物料提升機和構筑物等是否安全。同時應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檢修和保養。

3、對于易坍塌的臨時附屬工程,便道等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如采用錨固、拉結纜風繩或清理、轉移等方法進行。工棚、活動房受風較大有坍塌可能時應及時轉移物資和人員。

4、臺風、暴雨期間應停止停止高空作業、及起重吊裝等影響施工安全的作業。

5、與氣象部門保持工作聯系注意臺風、洪潮、汛的動態。凡氣象臺特大暴雨、風暴或臺風等緊急警報,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全體人員進入緊急應急狀態。小組成員應指揮各施工班組做好“防臺防汛”準備,如備好沙袋、加固臨時建筑的門窗及各類機械設備的入庫措施及排水設施。同時小組領導應向公司領導報告“防臺防汛”情況,聽從統一調度指揮。

6、倉庫、儲備防臺風物資(包括:麻繩、手拉葫蘆、鋼絲繩、繩鎖仔、雨具、應急燈等)并保持良好的狀態。

7、安排人員值班巡邏。一旦發現臺風或水汛的苗頭,值班人員應立即報告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小組成員應立即奔赴現場,組織搶險工作。要求施工人員切斷一切電源,同時有序疏散人員和物資到安全區域。若發現人員傷亡應及時組織搶救,并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

8、密切留意廣播電視新聞報紙等媒體上的氣象預報信息外,多方收集當地有關洪水信息并及時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業主等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9、災害性措施

(1)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員和班組長必須以身作則,把具體工作落實到每一個工作人員手中。

(2)保證安全生產的計劃、落實生產責任,確保防止災害性天氣的多項具體措施。

(3)定期檢查和經常性檢查結合起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對事故隱患和苗頭,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和落實改進方案。

(4)所有機械設備、用電箱做好用電安全檢查,做好防汛防臺的多項設備救護工作。

(5)架空電纜、過路電纜需認真檢查,確??癸L抗暴雨能力,不得損害人身安全和危及財產。

(6)做好宿舍、倉庫、辦公室的抗災能力,對存在隱患的臨時住房及時做好修理預防措施,必要時要搬遷和轉移。

10、救護和疏散

根據“救人重于救災”的原則和公司防災演練規程,首先是撥打救護電話和搶救被災害圍困的工作人員,與此同時有序疏散人員和物資至安全區域。

第七章 災害過后應做好的工作

1、暴雨、大風前后,均應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纜風繩、用電線路和用電機具等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經專項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繼續作業。

2、對臨時用電設施、電箱、電路必須進行仔細檢查,絕緣應良好,線路完好,才能送電。

3、對活動板房、漏雨的地方應及時修補。

搶險救災范文3

鎮位于城西30公里處,是個半山區鎮,貫串市屬河流一條——,縣屬河流三條即:鎮屬河一條:全鎮45個行政村,12785戶,37713口人。區域面積142.8km2。有學校6所5790名學生。有森林面積17.18萬畝,耕地面積17825畝。農民人均收入4217元,鄉鎮企業總產值為13000萬元。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根據各級對防臺抗臺搶險救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圍繞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防汛工作方針,做好工作。應對險情調動一切力量,充分發揮鎮黨委、政府的核心作用,鎮干部的主觀能動作用,村干部群眾的動力和智慧。根據不同地段的險情,制訂相應的防臺抗臺搶險救災工作預案,全力抓好我鎮的防汛抗災搶險工作,把災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二)工作目標

(1)制訂預案,落實措施,確保汛期不出險,具體:

1、段在建防洪堤不出險。

2、等10座(口)屋頂水庫山塘不出險;(見預案)

3、在4月15日前清除、河道障礙;(見表一)

4、其它地質災害等危險地段不出險。

(2)一旦遇特大臺風暴雨,出現險情,組織人員、物資及時性時給予排險,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組織機構

(一)指揮機構

(二)工作機構

為有效開展防臺抗臺工作,根據縣防指辦要求,結合本鎮實際,設置相應組織協調機構,具體分綜合組、抗災組、調度組、指導組,并明確各組工作職責和聯系電話。

1、綜合組:地點設鎮黨政辦

職責:負責防臺抗臺信息接收,傳送及處理,掌握全鎮防臺工作動態和綜合情況,提出相關處理建議,及時向領導小組及上級指揮部門匯報,貫徹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

2、抗災組:地點設鎮農辦

職責:具體指揮防臺抗臺搶險救災工作,負責及時掌握本鎮的災情統計工作,并及時上報。

3、調度組:辦公室設鎮民政辦

職責:負責及時掌握臺風移動情況及水雨有關信息,負責防臺抗臺救災物資器材等,同時全面掌握本轄區內的水庫安全情況,提出相應處置方案報縣防指辦,如遇緊急情況及時做好人員調配工作,把防臺抗臺工作落到實處。防臺物資落實見表(六)

4、指導組:辦公室設鎮紀委辦

職責:負責組織安排人員到有關水庫、山塘及工程所在村了解情況,并督促、協調和指揮防臺搶險救災工作,幫助提供抗臺搶險方案與制訂水毀工作搶修計劃等。

四、防洪搶險重點及防范措施

(一)崗位值勤

1、時間4月15日——10月15日

2、值勤人員共安排9組,每組4-5人,按每周值班輪流進行(人員為機關工作人員)

(二)臺風暴雨期值班

指揮機構與工作機構按各自職責做好工作。

(三)搶險力量組織

以辦事處為單位,辦事處主任任組長,副主任為副組長。

(四)重點危險山塘水庫及險工地段搶險突擊隊

1、雷馬溪中段在建工程

險情:溪中段在建工程涉及,總長度1600米。主要安全隱患部分防洪地段正在施工中,護坡尚未跟上,需重點加強防范。

搶險力量組織:

成員:有關村成員

應急措施:臺風暴雨期做好險情觀察,準備草包800只,木料500根,督促工程隊歷爭在主汛期來到之前完成工程任務。

2、20座(口)屋頂水庫山塘

險情:11座(口)水庫山塘涉及9個村,因危及到下游村居安全,需加強防范。其中五村共有的青塘水庫保壩維修加固工程因剛完工,做好觀察巡查工作。

搶險力量組織及應急措施見各水庫出險緊急撤離預案。

3、河道障礙險情,段和段防洪堤在建中要確保河床行洪暢通。

搶險力量組織:

成員:各村有關人員

應急措施:要求在4月15日前清除所有河道障礙。臺風暴雨期應組織人員做好有關地段巡查觀察,落實相應搶險物資資,保證汛期不出險。

4、小溪坑村馬家田山體滑坡

應急措施:進一步抓好移民工作,目前需安排一定的地點、房屋、物資確保臺風暴雨期能做好人員轉移工作。

6、其它危險地段

根據天防汛()1號文件精神,明確4方面搶險工作重點。分析各地段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在汛期要嚴防鎮村高層建筑工程,電力、電信高架線行駛的車輛,大型廣告牌,危房等建筑設施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針對險情任務到村,責任到人,臺風暴雨期安排好值班巡查人員,發現險情,及時組織力量搶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努力減少災害損失。

(五)撤離信號、路線和轉移安置點

在三線中斷時以鳴炮為撤離信號,有關危險地段,凡是后背緊靠山的向山上撤,無山依靠的向就近的高點和安全區撤。辦事處、駐村干部、搶險突擊隊對撤離信號、撤離路線和轉移安置點要有預先計劃和方案,把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工作要求和紀律

鎮防臺抗臺領導小組對整個防臺抗臺工作負總責,根據臺風影響情況,正副組長各自堅守崗位,坐陳指揮,具體要求如下:

1、一般汛期(日降雨量50—100mm,最大風力為7-9級)副組長進崗指揮。

2、較大汛期(日降雨量100—150mm,過程降雨量150—250mm,最大風力9-11級)。正組長進崗指揮。

搶險救災范文4

論文關鍵詞 武警部隊 搶險救災 法律責任

武警部隊作為一支重要的搶險救災力量,為保衛國家經濟建設成果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但是由于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緊迫性和復雜性,武警部隊在處置過程中,基于主觀或客觀原因,難免會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損害。正確處理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問題,既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促進警民團結;又有利于維護武警部隊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形象,保障搶險救災任務的圓滿完成。

一、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概念和特點

(一)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概念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是指武警部隊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過程中,由于方法不當或因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可將該法律責任劃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特點

由于武警部隊組織結構的軍事性和職能任務的軍事性,決定了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既不同于公安機關及其人員的法律責任,又和中國人民的軍事法律責任有所區別。其特點主要包括:

1.特殊的責任承擔主體。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只能由武警部隊及其人員來承擔。也就是說,只有正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武警部隊及隸屬于武警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在校學員才可能成為此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而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并不包括在內。

2.特定的違法行為發生時間。法律責任的承擔以違法行為的發生為其前提條件,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也必須以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違法行為發生為前提條件。因此,產生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只能發生在“處置搶險救災”這一特定時間內。武警部隊在平時沒有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所發生的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屬于此種法律責任。

3.特別的法律責任依據。與一般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依據不同,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法律責任的依據除了有《國防法》、《刑法》中的相關規定,還包括了《人民武裝警察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國人民紀律條令》、《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以及武警部隊有關搶險救災的規章等相關內容。

4.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由于方法不當或因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與地方單位和人員因為違法、犯罪行為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不一樣。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對于一般違法行為而言,武警部隊人員需根據部隊的相關規定給予軍紀處分,包括剝奪軍銜、開除軍籍、降職降銜、禁閉等特定方式;另一方面,武警部隊人員在執行任務時發生犯罪行為的,多數情況應根據《刑法》第二編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相關規定予以定罪量刑。

二、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法律責任的認定、歸結與承擔,必須嚴格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然而目前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于武警部隊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尚未形成一個從責任的設置、組成到行使的完整體系。在武警部隊搶險救災法律體系中,針對武警部隊遂行搶險救災任務所制定的武警規章,是指導武警部隊搶險救災最直接的規范性文件。其內容涵蓋了武警部隊搶險救災的主要任務、行動原則,甚至細化到每項救災內容的具體措施,但是有關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法律責任卻沒有涉及。因此,在實踐中發生武警部隊及其人員的侵權行為時,法律責任無法明確,對行為相對人也就是受害人的權利救濟也難以實現。

(一)武警部隊征用補償制度存在缺陷

《人民武裝警察法》明確了武警部隊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中征用的權力以及對征用后造成的損害要進行補償,從而武警部隊的征用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但是由于《人民武裝警察法》第13條的相關配套法規制度建設不完善,征用補償的程序設置不規范,征用補償的標準不明確等問題使得武警部隊征用補償措施難以得到有效的實行,致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

(二)法律責任的追究存在問題

我國現有的訴訟法中沒有關于武警部隊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法律責任的直接性規定。同時,武警部隊的軍事管理性質使得武警部隊不接受地方審判機關的管轄。公民、法人不能以武警部隊為被告提訟或將武警部隊作為復議的被申請人。因此,武警部隊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過程中即使有違法行為,公民、法人也不能以其為被告提訟或申請復議。而作為傾聽民意的監督檢察制度也存在標準不高、職權不清、程序缺失等的問題,這在無形中限制了公民請求權利救濟的機會。

(三)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存在難度

武警部隊執行搶險救災任務通常不是單獨的行為,而是與其他部門和兵種協同作戰。因此,受害人對于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存在一定難度,這就使得受害人無法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身的權利。同時在搶險救災中,既存在武警機關和單位的違法行為,也存在武警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如何明確責任主體從而避免因漏罰錯罰而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這也是一個難題。

三、完善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法律責任的建議

(一)明確武警部隊征用補償的法律責任

武警部隊征用權的實施,必然會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法律應當明確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因征用造成損失的補償責任,來彌補征用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失。目前,關于武警部隊征用補償實踐中的法律責任規定比較薄弱,諸多有關征用補償的法律條款只規定了征用補償主體應盡的職責和征用相對人應承擔的義務,卻沒有規定違法行使職權行為或不履行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后果,致使征用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武警部隊征用補償制度必須加強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明確武警部隊征用補償法律制度的責任主體、承擔內容和實現方式,以保證其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武警部隊征用補償實踐中得到落實。

武警部隊征用補償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需要對補償標準、程序等做出規定,滿足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受損利益的有效救濟。當然對武警部隊征用補償,也應考慮國家的經濟實力,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

(二)明確責任承擔主體

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過程中,機關、單位或所屬人員為非搶險救災目的而實施的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了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保證受害人能找到明確的責任承擔主體,使受害人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明確責任承擔主體必須堅持歸責原則。所謂歸責原則,就是指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的原則。在這里指的是,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發生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由誰承擔的原則。

要確定責任由誰承擔,首先應該明確違法犯罪行為的幾個要素:第一,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主體。只有確定了違法犯罪行為的主體,才能準確確定所要懲罰的對象。第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如果發生了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損害事實發生,多數情況下是不會產生懲罰的,有了損害事實的存在,才能發生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而且損害后果的大小直接影響懲罰的輕重。第三,主體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應追究誰的責任。第四,違法犯罪行為與相應的法律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律后果為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三)明確責任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法律責任的承擔主要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承擔。

武警部隊及其人員在搶險救災中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即由于武警部隊及其有關人員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中的民事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民事違法行為一般來說都表現為某種形式的民事侵權行為,并且這種侵權責任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即只能是正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武警部隊及其人員才能構成這種民事責任,因此它屬于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根據民事侵權法原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其職務行為造成侵權的,其賠償責任應由該國家機關來承擔。也就是說,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中的民事責任應由武警部隊的軍隊法人來承擔。武警部隊軍隊法人在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之后,對于那些故意利用部隊搶險救災從事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武警部隊人員,可責令其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賠償金。如果行為人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從事其他的與搶險救災任務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的,則其行為是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賠償主體則是行為人本人,而不是武警部隊軍隊法人。

搶險救災范文5

一、不畏犧牲迎難而上深入險地偵察堵漏

**年5月12日凌晨零時,云南馬龍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寧分公司儲存有100余噸泥磷物料的4號沉降濃縮槽發生泄漏事故。泥磷燃燒生成的刺激有毒煙霧籠罩了整個廠區,彌漫至附近村莊,情況十分危急,如果泄漏擴大,災害蔓延,引發鄰近儲罐事故,后果將更加不堪設想。關鍵時刻,特勤官兵臨危受命,迅速出動,苦戰4天3夜,打下硬仗,再顯神威。

**隨首批出動力量于12日4時50分左右達到現場,這樣的場面對于他來說也是第一次,許多新同志都有點發懵,但**清楚自己是老同志,不能亂了陣腳,一切聽從中隊指揮員的命令?,F場濃煙滾滾,情況不明,處置事故無從下手。**整頓好自己帶領的人員,做好個人防護主動請戰,同副中隊長一起前往火場深處進行偵察。高溫和濃煙讓他們難以靠近,但還是初步了解和熟悉了沉降槽底部泄漏和燃燒的基本情況。**撤出燃燒區域,脫下***厚重的避火服頭盔,來不及擦去汗水便開始向指揮員匯報情況,得到燃燒區域的一些寶貴情況,現場官兵決定首先出水進行強攻,力爭先滅火再想辦法堵漏。兩個小時過去了,大火滅了又燃,燃了又滅,特勤官兵反復近戰強攻,然而事與愿違,由于燃燒時間較長,罐底泄漏更加嚴重,火勢更加猛烈,強攻方案被迫取消。12日上午,現場情況進一步變化,剛成立的指揮部決定由支隊參謀長和特勤大隊顏副大隊長帶領3名士官再次偵察,白天能見度有所好轉,偵察組到了罐底泄漏處,正當同志們進行勘察觀測時,泄漏口泄漏量瞬間加大。突然,成塊的泥磷落下來,顏華副大隊長躲閃不及,火團濺起的磷水混合物沾染上左腿,不幸被自燃的黃磷燒傷,受傷較重。

此時,**距離顏華副大隊長不足1米,下落的火團濺起的磷水混合物朝他撲去,他往后用力一蹬,濺起的泥磷正好掉在他的戰斗鞋面上,不論是僥幸,還是身手敏捷,他又一次與危險擦肩而過。顏副大隊長受傷的不幸并沒有使**在巨大的危險面前退卻,他毅然領受了堵漏的命令,和戰友穿戴好避火服,準備好各種可能用到的堵漏器材,來到泄漏罐前待命,一旦局部圍堰成功就增加水槍強攻并掩護堵漏。等待是需要勇氣和毅力的,剛才那一幕悲壯的場景,仍是如此清晰,歷歷在目,對此,每一個人都會害怕、恐懼,心理都會產生一定的想法……然而**的目光是那樣的堅毅,一旦時機成熟,指揮員發出命令,他會如猛虎下山一般,毫不猶豫地沖上前去完成那可能付出生命代價的艱巨任務!最終,因為泄漏量太大,火勢猛烈,指揮部被迫決定取消堵漏任務,但當零距離接觸泄漏燃燒區域,犧牲的危險隨時迫近時,**那種深入險境,臨危不懼,義無反顧的大無畏精神仍然令在場的官兵無不欽佩。

二、堅守陣地獨當一面光榮負傷堅持戰斗

無法近戰達到速戰速決的目的,特勤官兵只能轉入冷卻控制,配合圍堰填埋,處置進入僵持階段。**帶領本班人員把滿腔熱血轉化到了周圍的水槍陣地上,對泄漏罐實施冷卻,掩護工人進行筑堤圍堰?;饒鍪乔ё內f化的,危險隨時會發生,由于現場風向改變,空氣流動加劇,泥磷燃燒迅速,瞬間濃煙滾滾,遮天蔽日,燃燒的泥磷四處飛濺,火勢瞬間增大,*****和戰友占據的水槍陣地受到威脅。中隊指揮員“轉移水槍陣地,確保冷卻水不見斷”的命令傳來,為避免供水線路受損,他和一名戰友拖著近30米的水帶干線,翻越重重障礙,把水槍陣地轉移到上風方向的圍堰沙堆上,繼續戰斗。由于對環境不熟悉,又要掩護、協助戰友,加之能見度太低,**不慎一腳踩空,側翻在斜坡上,左腿膝關節韌帶嚴重拉傷。然而,這個消息卻是在一天后他撤出現場時才被戰友們發現。環境異常艱險,身體傷痛陣陣,可**哪里顧得上這些,他控制著水槍變換射流,立體冷卻罐體并撲救火點,在全隊官兵的連續奮戰和共同努力下,四個水槍陣地持續射水實施滅火、掩護和冷卻,持續射水將近5000噸,確保了圍堰封堵工程順利合圍,將張狂蔓延的火勢死死封在罐底。

很快,暮色降臨,當地氣壓降低,大量煙氣沉降并籠罩在部隊宿營地,休整的戰士都戴著防毒口罩席地而眠,**卻還在忙碌著。身為專勤車駕駛員,他主動趕到火場指揮部前,將車載照明燈升起,對指揮部和周圍區域實施照明。只見他一會鉆進火場與肆虐的火魔展開殊死搏斗,一會又利用輪換休息時間檢查維護車輛和照明裝備,確保指揮部和處置現場的照明到位,就像一部上足了發條的機器,不知疲倦的工作。13日18時,火勢相對穩定,看著雙眼通紅,***精疲力竭的**,大隊領導再也不忍心讓他留在火場,命令他返回中隊休息。直到登車時,**緩慢的抬起左腳,舉步為艱,戰友們才發現他的膝蓋受了傷,這時,**已瞞著領導和戰友,帶傷堅持戰斗了37個小時。在他心中,與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比起來,這點傷痛算得了什么呢?15日上午,火魔被徹底縛住,勝利的消息傳來,還扎著繃帶的**盡管沒能親眼看到勝利的場面,但也無比振奮,自己和全隊戰友又一次經歷了血與火的洗禮,成為火場中一面屹立不倒的旗幟!戰斗中的成績并非偶然,在長期的工作、訓練中,**又何嘗不是一根樹立表率、創造一流業績的標桿。

三、戰功赫赫屢獲殊榮刻苦訓練勇攀高峰

搶險救災范文6

本文探討了武警部隊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過程中對民用資產進行征用所存在的一些涉法問題。認為,對民用資產的征用,當前還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缺乏明晰的征用主體,缺乏完善的補償機制。這些問題的存在大大影響了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時進行民事征用的效率,也會給警民關系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建議通過進一步的立法完善相應的機制。

【關鍵詞】

武警部隊;搶險救災;民用資產;軍事征用;涉法問題

我國是一個災害多發的國家,眾多的自然災害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近些年來,武警部隊作為搶險救災的突擊力量幾乎年年要不同程度、不同規模地執行各類搶險救災任務,這已成為我軍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一個重要模塊。武警部隊在執行各種搶險救災任務的過程中,往往需要調動大量的人力和物資,僅僅依靠部隊自身的力量去完成任務是遠遠不夠的,這就會遇到一個共同的問題――民用資產的征用,如何對民用資產進行合理的征用和補償不僅直接關系到整個搶險救災任務的成敗,對于警民關系也有著極其重大的影響。

但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由于相關法律的缺位,武警部隊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過程中對民用資產進行征用存在著諸多涉法問題。本文就此作以剖析。

一、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武警部隊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過程中能否對民用資產進行征用,我國的現有立法并未給出明確的依據,雖然《憲法》第13 條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這僅僅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到目前為止,我國也并未出臺一部獨立的軍事征用法,2010年頒布的《國防動員法》中第十章專章對國防動員中民用資源的征用與補償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概括,但這只適用于國家的、統一、和安全遭受威脅的緊急時刻,搶險救災并不包含在內?!睹裼眠\力國防動員條例》中規定“在戰時及平時特殊情況下”,可以調用民用資產。搶險救災不屬于“戰時”,而是否屬于“平時特殊情況”,條例卻并未進一步明確。而在軍事法層面,《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中只指出在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時,地方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未明確規定有關民用資產征用的問題;《人民武裝警察法》第13條規定了武警部隊的臨時使用權,明確賦予武警部隊在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物資及設備,這項特殊的職權與軍事征用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依據《人民武裝警察法》的有關規定,搶險救災并不屬于安全保衛任務的范圍,所以武警部隊在搶險救災時并不能適用第13條的規定來行使臨時使用權。

由此可見,武警部隊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時征用民用資產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雖然在實踐中已經有大量成功的征用案例,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時,我軍首次大規模征用民航運輸力量,協調民航系統運輸軍隊救災人員和物資。但是,征用實際上涉及到對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沒有得到法律明確授權而進行征用是與法治精神相違背的。

二、缺乏明晰的征用主體

強制性是征用的特點之一,由于其是一種社會公權力,征用這種強制行為實際上是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前提的。這種強制性必然會導致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受到侵犯,帶來利益上的損失,因而只能由公權力主體以特殊的公權力的行使來實施。

從我國現有立法來看,不同的法律對于軍事征用主體的設定是不一樣的:像前面提到的《憲法》以及《國防法》都直接將征用的主體設定為“國家”;而《國防動員法》第54條則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征用”,第59條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征用民用資源或者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17條是這樣規定的:“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臨時征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交通工具、工程機械等。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執行任務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人民的現場指揮員可以直接決定臨時征用,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痹谶@里,軍事征用的主體被設定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在緊急情況下現場指揮員也可成為征用主體。這些不同的法律對于軍事征用主體做出的不同設定,將導致武警部隊在執行任務的實際操作中把握不準,極易造成混亂。

征用的主體實際上應分為兩類,分別為決定主體和執行主體。武警部隊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時,進行民事征用的決定主體和執行主體應該是什么,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認為決定主體應當是縣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國家,那么武警部隊是否還需要主動申請?申請之后,政府是否有否決權?如果決定主體是武警部隊自身的指揮員,如何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呢?這些都需要法律給予明確的界定。

有學者認為,軍事征用主體應當分為普通軍事征用主體和特殊軍事征用主體。在所需征用物資較多、征用范圍較大且涉及面較廣,必須通過必要的準備才能夠取得且資源使用時間并非極其緊迫的情況下,應由普通軍事征用主體嚴格按照征用程序來進行征用;而在一些緊迫情形下,采取一般的征用程序已經無法滿足軍事需要,此時可由特殊軍事征用主體采取高效、簡潔的軍事征用程序,此時軍事征用主體的設立應符合緊急征用的緊迫性、突發性,征用主體應由現場指揮人員擔任。

三、缺乏完善的補償機制

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現代社會的普遍原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強制征用私人財產,就必須合理補償,這也是協調公益和私益的一種途徑。從目前我國的立法來看,《憲法》、《國防法》、《國防動員法》、《國防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都有關于軍事征用補償的規定,依據這些規定,當被征用物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權的尊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法律法規中國家給予補償都有一個前提,即必須是被征用物已造成損失且為直接經濟損失。但實際上不管被征用的是哪一種民用資產,即便沒有被損壞,也都不可避免的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磨損、折舊,必然會給相對人的財產收益造成一定的影響,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我們應當摒棄“無償性”這一陳舊的觀念,不僅應該對損壞的被征用物進行補償,對于沒有被損壞的部分也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這才能更好地平衡公益和私益。所以針對武警部隊執行搶險救災任務過程中民用資產征用的補償問題,我們可以借鑒《武警法》第13條中關于臨時使用權的規定:“使用后應當及時返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當然,從目前立法來看,有關民事征用補償機制的相關規定都還停留在原則性規定的階段,過于籠統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補償的具體程序、補償金額的確定、發生糾紛的救濟方式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可以參照執行。這些法律的缺失有可能會增加征用行為的隨意性,甚至導致權力的濫用,相對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的落實,也必然會影響到民事征用行為展開的執行效率,進而影響武警部隊搶險救災任務的完成,同時還會給警民關系帶來消極的影響。

四、結語

武警部隊執行搶險救災任務過程中對民用資產進行征用,既不同于常規國家土地建設的征用,又因其非戰爭軍事行動的特點,也不同于一般的軍事征用,我國目前的立法在這方面涉及甚少,使得這一行為缺乏充分有力的法律依據,而現有法律法規中可以援引的條文往往都帶有很強的原則性和概括性,并不能解決實際操作中存在的種種難題,亟待進一步的立法來完善相應的機制。

【參考文獻】

[1]冉阿麗.使命―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非戰爭行動后勤.海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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