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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5條細則范文1
繼3月底出臺執行細則之后,北京、廈門等地率先出臺補充細則。
距離執行細則出臺僅一周的4月6日,北京出臺了補充細則。據悉,一則題為《關于實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差別化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文件,已經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公布,其核心內容為,借款申請人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貸款,其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不過,北京補充細則也體現了保護剛需的原則?!锻ㄖ芬幎ǎ簩τ谠谑凶〗ㄎ课萁灰讬鄬傩畔⒉樵兿到y中顯示無房,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查詢,有1筆個人住房貸款記錄或1條購房提取記錄,符合第二套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仍執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市場人士分析指出,這項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改善性購房需求的首付壓力,這顯然是對“有貸無房”改善型需求有所照顧。
其實早在4月1日,北京就已經做過類似的動作,當時主要是針對“20%個稅”如何征收做出相應解釋。記者同時了解到,北京并非唯一一個出臺補充細則的城市,廈門也在4月2日就“20%個稅”明確:能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核實房屋原值的,依法嚴格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征;不能核實原值的,按交易總額的1.5%計征。而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的唯一生活用房,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為何還要“留后手”
地方細則不細,在稅收、限購等敏感問題方面并未給出明確說法,這為各地方出臺補充細則埋下了伏筆。
截止到目前為止,有包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20多個城市已經公布了地方細則,但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除了北京、上海之外,其他各地方調控細則可謂是典型的“細則不細”,一些城市在稅收、限購擴容等敏感問題上表述頗為含糊,尤其是備受關注的20%個人所得稅如何征收、二套房首付和貸款利的提高和上浮等問題在絕大部分大部分城市的細則中均未提及,包括南京、杭州、大連等地,其細則居然成了“一句話調控”,這讓盼望等待中的購房者感到大失所望,很多網友甚至認為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應付措施。
但這事出有因。記者注意到,新“國五條”確實只是要求地方政府在一季度末公布今年的房價控制目標,其具體內容為: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這樣的規定,讓地方政府在公布細則的時候有了選擇的余地,既可以僅僅只公布房價控制目標,也可以將所有細則全部公布出來。
至于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細則為何會“和盤托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因為形勢所迫。就拿北京來說,在新“國五條”出臺之后的一個月內,市民買房如玩命,市場交易火熱,導致房價出現暴漲跡象。而在上海和廣州,市場交易同樣火熱異常,中介公司業務員月收入高達數十萬元。統計數據顯示,北京3月份單月交易量超過4萬套,創歷史新高;上海成交量約6萬套,也是歷史新高;廣州二手房網簽量(已實行網簽區域)超過7600套;深圳成交量接近1.8萬套,也是近三年來的新高。
還有一部分城市尚未出臺嚴格執行新“國五條”細則當中涉及的二手房交易需繳納20%差額增值稅的規定、二手房貸政策靈活收緊等內容,比如合肥市。還有的城市只提出了房價控制目標以及簡單的原有政策重申,其他措施并沒有涉及,可以說是一種類似“迷你型”新“國五條”細則。對此,同策咨詢研究中心總監張宏偉指出,一定程度上來講,類似于南京、合肥這些城市市場環境相對穩定、健康,當前房價過快上漲的跡象并沒有出現,從短期內來看,出臺這些政策遏制投資性投機性需求沒有必要。
但是,這并不代表今后這些城市房地產調控手段和措施會就此而止,二手房交易需繳納20%差額增值稅的規定、二手房貸政策靈活收緊等內容,甚至房產稅的擴圍,對于省會城市或直轄市來講,這些政策遲早是要執行的,只不過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推出。
而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新“國五條”不可避免會對剛需造成誤傷,因此也需要出臺補充政策來降低政策的影響。比如二套房貸首付比例和利率同時提高,抬高了市場進入門檻,在降低投機性需求利用金融工具的杠桿作用放大投資收益的同時,卻明顯加大了改善型需求的置業難度。其實近期已有地方政府留意到了這方面,最近在北京近期出臺的補充細則中,就專門說明,“有貸無房”類情況公積金貸款利率不上浮,體現出雖然調控加嚴,但公積金貸款仍然支持自住型剛需購房。
哪些政策還需再細化
又有哪些地方、哪些類型的執行細則需要進一步細化呢?分析人士指出,此前僅僅只是公布房價調控目標的“一句話政策”,以及有關限購、20%個稅以及二套房貸等敏感問題,會成為補充政策的主要“著眼點”。
包括南京、杭州、大連等地的“一句話政策”,顯然需要出臺補充細則。如被戲稱為“最簡約細則”的杭州細則只是提到信貸和房價控制目標,具體如何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房價上漲過快該怎么辦等等,均未做進一步說明;此外包括20%個稅以及限購措施,也未涉及,因此也需要補充細則來做進一步說明。
國5條細則范文2
一、《沈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提租補貼細則)第六條規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時,由所在單位按月給租住公房的職工和離退休職工按標準工資2%發給住房補貼”,“計發補貼的工資基數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資基數為準”?,F對下列企業和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和計算工資基數規定如下:
(一)經企業優化組合,調整為社會待業領取生活補助費和放長假職工,享受在職職工住房補貼待遇。
(二)職工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住房補貼待遇。
(三)住房被動遷的職工,搬遷期間照舊享受住房補貼待遇。
(四)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以轉正定級工資為基數;部隊轉業退伍人員以轉入工作單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資為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原單位1992年底標準工資為準。
(五)實行崗位技能工資的企業,按1992年底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為基數發放住房補貼。
(六)“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如在工資中已包含了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工資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業不再發給住房補貼;反之,按1992年底工資標準的2%發給職工住房補貼。
二、《提租補貼細則》第六條規定“離退休職工以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加離退后國家及省市規定的應增加的工資性補貼為基數”,其中計入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基數的工資性補貼有以下11項,各單位可區別適用于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不同規定,核定離退休人員的補貼基數(離退前已核定在離退費內的不再重復計算)。
(一)國發〔1982〕62號和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離休干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發給1至2個月的生活補貼,按實際發生額折算月平均額。
(二)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1985年5月前沒參加工資改革的發給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每人每月12?17元。
(三)遼政發〔1985〕58號文件規定,沒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退職人員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貼費10元。
(四)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1989年9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普調1個工資級差的離退休費。
(五)國發〔1989〕83號文件關于國營企業適當提高離休費、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最低保證數的規定。
(六)國發〔1992〕29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增加10%離退休費。
(七)國發〔1992〕29號文件,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離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離退休金的10%增加離退休金。
(八)國發〔1979〕245號文件,關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后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的規定(包括離退休人員)。
(九)勞字〔1988〕42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5元生活補貼費。
(十)(91)財綜字44號,提高糧油統銷價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調整基本工資和標準工資,每人每月補償6元,增加離退休費的規定。
(十一)按國家規定1992年1月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整工齡津貼后,一個工齡年每月上調0.5元,離退人員相應增加離退休費。
三、《提租補貼細則》第七條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后出現的凈增支給予補貼做出了規定。現將原規定的計算公式“〔凈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補貼〕”加以完善,表述為〔凈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員住房補貼之和〕。
四、《提租補貼細則》第七條增加如下內容:
夫妻雙方都享受建國前補貼待遇的,由參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單位承擔凈增支的補助。
夫妻雙方同時期參加工作,享受同級別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為準。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續住用的,其租金凈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單位補助。
五、《提租補貼細則》附件《沈陽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以下簡稱租金辦法)做如下調整:
(一)《租金辦法》第八條調節租金的層次調節中,增加頂層調減的內容:平頂的樓房中,二、三、四、五層樓的平頂樓房,頂層房屋均不加不減,六層樓的頂層房屋每平方米減2分。
(二)《租金辦法》第九條房屋朝向調節因素中,增加如下內容:東西朝向的居室不增不減。確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標準是主要窗口垂線的傾斜角小于45?。傾斜角為45?。的,確定朝向就低不就高。軸線垂直相交的“拐把子”連體樓房,其中一方朝向確定為南北向,另一方則為東西向。
(三)《提租補貼細則》中的《基礎租金表》規定,基礎租金按設施條件分七個檔次計租?,F增加如下內容:對于設施條件介于兩個檔次之間的或設施條件有一項不符合相對應表列規定的,按下一檔次計租。
六、《沈陽市租用公有住房購買債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購買債券細則》第九條規定被動遷回遷安置的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至50元的標準購買租房債券,現修改為:1994年1月1日后辦理回遷或易地安置手續的被動遷戶,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按舊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元(每年3元,分3年購買)的標準執行。計算購券的面積包括動遷前原面積和按規定自然增加的面積。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的期限,由《購買債券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在收到《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十五日內”修改為:從收到《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一個月內。
《購買債券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在第一年一次購買3年租房債券給予減購20%優惠的“規定期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八、《購買債券細則》第十五條中,單位定期困難補助戶辦理免購債券手續,做如下規定:免購租房債券的定期困難補助戶,由各單位的基層工會依據市總工會和市勞動局發文規定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和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計算口徑認定,并出具證明,交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統一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免購手續。
國5條細則范文3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納稅籌劃;思路變化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與之相配套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8年12月15日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形式頒布。這兩項法規的出臺標志著在我國施行了15年之久的生產型增值稅正向消費型增值稅全面轉型,對納稅人來說,必然會影響其納稅籌劃思路。本文僅就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影響納稅籌劃思路的變化進行分析。
一、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變化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標準
1.生產性納稅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從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100萬元降至50萬元(含50萬元)。
2.非生產性納稅人
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從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180萬元降至80萬元(含80萬元),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特殊銷售行為納稅的規定
1.混合銷售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只是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對其采用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法,變化的地方在于原增值稅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而新規定中取消了這一規定。
2. 兼營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三)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
1.扣稅憑證和金額的解釋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解釋,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將增值稅四小票并入條例以及細則中;第十七條對農產品收購發票上的買價包括的內容也作了進一步明確,將原規定中“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和按規定代收代繳的農業特產稅”的特定稅改為了煙葉稅,主要是因為特定稅已經取消了征收;第十八條對運輸費用金額的解釋,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而在舊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并未明確。
2.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原規定中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而新規定中將非正常損失界定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實質上縮小了不得抵扣進行稅額的范圍。也就是說,如果一般納稅人發生了諸如自然災害損失和其他的損失(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
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是本次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改中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變化,也是之所以稱為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本質內容。為保證方案落實到位,在增值稅實施細則中對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一是明確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均可抵扣;二是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三是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
二、新增值稅規定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對其增值稅稅負有著重大影響,因此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的變化對納稅人通過身份選擇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路也有影響。
1.小規模納稅人轉成一般納稅人
一些年應稅銷售額未能達到原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機會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例1:某商品批發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為120萬元(不含稅),每年需外購貨物100萬元(不含稅),在原規定框架下,必須按照4%的征收率進行增值稅的計繳。
應納增值稅稅額=120×4%=4.8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120+4.8-100×(1+4%)-4.8=16萬元(假設其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
新規定實施以后,如果該企業會計核算健全并能提供相關稅務資料,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審核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
應納增值稅稅額=120×17%-100×17%=3.4萬元(假設其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并取得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稅后現金凈流量=120×(1+17%)-100×(1+17%)-3.4
=20萬元
納稅籌劃效果:應納增值稅少繳納1.4萬元,稅后現金凈流量增加4萬元。
2.一般納稅人轉成小規模納稅人
一些年應稅銷售額比較大而又想適用小規模納稅人計征增值稅方式的一般納稅人,在實行業務或部門拆分時,應考慮拆分成經營規模更小的經營單位。
例2:某食品零售企業,年零售含稅銷售額為351萬元,會計核算比較健全,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適用17%的稅率,該企業每年購入食品200萬元(不含稅),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納增值稅=351÷(1+17%)×17%-200×17%
=17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351-200×(1+17%)-17
=100萬元
如果想要按小規模納稅人規定計稅(在原規定框架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只需要一分為二(351÷(1+17%)÷2=150
應納增值稅總額=351÷(1+4%)×4%
=13.5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總額=351-200×(1+17%)-13.5
=103.5萬元
顯然,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稅后現金凈流量更多。
3.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這些單位和企業有了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稅收負擔來考慮是否要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而非過去“一刀切”硬性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特殊銷售行為的考慮
1.混合銷售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取消了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的規定,這樣納稅人就更容易把握,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或者將非應稅勞務獨立出來從而選擇稅負更輕的稅種。
2.兼營行為
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兼營行為規定表述的變化說明:納稅人發生兼營行為,如果不分別核算,不再像以前一刀切地征收增值稅,而是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的區分交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因此納稅人不能再將分開與不分開核算作為兼營行為納稅籌劃的手段。
例3:某商業企業原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該企業既銷售自主經營購進的貨物,也從事經營業務。某月其自主經營業務的含稅銷售額為30萬元,另接受委托購貨業務取得收入10萬元。
(1)按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如果分開核算:銷售貨物應納增值稅=300 000÷(1+4%)×4%=11 538.46元,業務應納營業稅=100 000×5%=5 000元,應納稅總額=11 538.46+5000=16 538.46元;如果不分開核算,貨物銷售與業務則一并應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300 000+100 000)÷(1+4%)×4%=15 384.62元,因此該企業應選擇不分開核算進行籌劃。
(2)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后:如果該企業未分別核算,假設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自營貨物銷售額為280 000元,業務收入120 000元,則應納稅總額=280 000÷(1+4%)×4%+120 000×5%=16 769.23元,對該企業而言還不如選擇分開核算,只需要繳納16 538.46元的稅額。
(三)進項稅額抵扣的籌劃
1.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上的買價包括的內容、運輸費用等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因此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應更加明確取得這些合法的扣稅憑證。
2.正確理解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是不得予以抵扣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必須要予以考慮。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進行了重新定義,納稅人在發生損失時應根據該界定做好損失的統計資料收集和確認工作,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以便減輕稅收負擔。
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對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有著重大影響。但要注意進項稅額全額抵扣僅限于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企業籌劃時主要應考慮如何使2009年1月1日前的存量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可以采用先出售再回購的辦法。
例4:某企業于2006年購入一臺設備,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至2008年12月31日已計提折舊和減值準備共計40萬元。2009年1月1日將該設備以72.8萬元的價格賣給另一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29號)的規定: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增值稅=72.8÷(1+4%)×4%×50%=1.4萬元,
2009年1月2日將該設備原價購回,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1.9萬元(72.8÷(1+4%)×17%)。通過這兩筆業務,該企業可以合法抵扣進項稅額10.5萬元(11.9-1.4),而不必通過折舊的方式才能扣減成本,改善企業的流動資金狀況。而對與該企業發生固定資產交易的另一企業來說,因為其購進固定資產發生在2009年1月1日,其負擔的增值稅額可以進行抵扣的。同時要計算銷項稅額,因為是價外稅,對其財務狀況并無實質性的影響,這兩個企業還可以達成協議,相互對本企業的存量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從而取得納稅籌劃收益。
三、結語
本文僅針對新的增值稅條例以及實施細則實施后,對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思路產生較大影響的變化進行了分析。隨著條例、細則的實施以及一些配套規定的出臺,企業應認真研究法規的變化,及時對自身的納稅行為進行籌劃,以取得更大的納稅籌劃效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S].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2008.
國5條細則范文4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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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稅20%,如何征收,這是擺在所有城市面前的兩難選擇。在稅務研究者張萬剛看來,房地產牽扯的行業太多,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地方政府并不希望房產交易陷入冷清。如果因為征收20%的個稅,導致房產交易量急劇下降,勢必會對房地產開發預期造成負面影響。而一旦出現預期下降,土地交易會遇冷,地方的土地財政就會吃緊。
也許這正是大多數城市對征稅只字不提的一個原因。另一個難點在于操作。眾所周知,房產交易所得征稅20%的規定是在20年前的個稅法中明確下來的,但20年不見執行,就是因為難以操作。這里的難有兩點,一是難以核實房產原值,二是難以算清合理費用。
在我國的住房市場上,房產的屬性五花八門,有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房、商品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央產房等,不一而足。這些不同屬性的房產在交易過程中遵循的規則并不相同。再加上20年前還沒有實現交易信息的電子化,核實原值是一件極其費力、麻煩的事情。
不僅是核清原值不容易,按照個稅法,對房產交易還要扣除合理費用。這既包含了買房時所交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還包括了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這些費用的核實雖然不難,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
任何一項政策的執行都是有成本的,但當執行政策的成本高到一定程度時,執行就成為一件不劃算的事情。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全國大多數城市執行房產交易征稅20%的政策,恐怕還缺少現實的可操作性。這就是為什么1993年個稅法就明確了這一條款,但到2006年國稅總局又發文,提出了一個替代的方法:按房產交易總價的1%~3%征稅。這樣的征稅方式成為各地的通行版本。
但問題是,同樣都是房產,能核清原值的和不能核清原值的,前者征稅20%,后者征稅1%~3%,太不公平。從數字上看,這兩種房產所交的稅款會相差很大。
但按照專家的說法,如果不愿意多交稅,那就持有房產,不要進行交易。因為房產的基本價值是居住,而不是投資、投機。如果要利用房產進行投資投機,多交稅也并無不妥。
國5條細則范文6
堅持就是勝利!拒絕裸考!
本人注冊思博已久,平時總是潛水居多,從思博中獲益良多,今年幸運過關,趁著晚上有空寫一下自己的復習過程,算是對自己這半年的總結,也希望有人從中獲益。
先說成績啦:專利法/相關法/實務:131/90/128
1、 個人背景
本人企業IP一名,入職四年多,平時工作范圍較寬,如專利檢索、分析、專利訴訟(如JP、DE等)、國內外專利撰寫、OA答復及無效等,對于專利法/細則/指南等平時都有涉獵。
2010年曾經參加過考試,但是,當時剛入行,而且復習相當不到位,大概只看了專利法方面的資料,實務只是看了兩天模板而已,結果,自然是慘?。。▽@?相關法/實務:75/46/62)……不過,這應該都是自己預料得到的啦,畢竟沒有付出的太多,自然不能奢求有相當的回報!
后來,11年和12年每到報名時,總是燃起報名的心,但是卻老擔心自己是否有足夠復習的時間,自然又miss掉報名的時間。轉眼間,到了13年,自己也快30了,工作上也出現了瓶頸,再加上本人的自信一直不足,認真思考后,就覺得與其總是一副提不起勁的樣子,不如制定個目標好好沖刺,如此,就開始了今年的專代考試之旅!
2、復習材料
l 尹新天:《中國專利法詳解》,大概花了1-2個星期瀏覽完,看完后對整部專利法有較為完整的認識,而且對于一些重點概念的理解也相對透徹;
l 法/細則/指南:基本配備,貫穿整個復習過程,至少閱讀三遍;
l 楊立:真題分類集,我用的是2010年版
l 09-12年國知局出版的真題分析:主要放在后期做模擬考試用
l 吳觀樂/歐陽石文:《專利實務應試指南及真題精解》,這本我看得不多,主要是看前面的分類試題的答題須知部分
l 楊敏峰:《全國專利人資格考試應試寶典:相關法部分》,貌似是在9月中旬時買了這本書,按照大綱排布,無真題的部分也會列出相應的考點,復習起來比較輕松
l 何越峰:《專利法律知識分冊》,2011年版,大概九月初買的,這本書題目較少,主要是屬于概念的串講,后期鞏固用;
l 錄音:何越峰、韓曉春、祁建偉10年的培訓錄音,論壇貌似有資源;
l 培訓班:廣東知識產權局10月份的考前沖刺班
3、 復習時間
從五月中旬開始斷斷續續地看書,到六月中旬開始,基本上每天晚上下班看1-2小時,周末的話去圖書館看4-6小時,期間八月時感覺太累,松懈了一段時間,后來在考友加同事的鼓勵下,繼續堅持了下來。
4、 復習過程:
只能記得個大概咯
l 5月中旬-6月中旬:主要是瀏覽《中國專利法詳解》、《專利法》以及《實施細則》,請注意,在看《專利法》和《細則》時應當逐字逐句地理解每句話的意思,每句話的重點,最好利用顏色筆將重點處標出,這樣對于法條的理解比較好;
l 6月中旬-8月中旬:通讀審查指南,邊看邊翻著相應的法條及細則,對于縮寫的法條和細則對一一列明;然后,結合楊立真題,開始進行真題練習,練習時,對于容易錯誤的題目考點應當標記或摘錄下來,并且在做完每章的題目時應當及時翻出指南中相應的內容再細讀一遍,這樣比較不容易掉下記憶;而對于一些較為小的考點,如專利相關的內容,其實每年考的內容都是差不多,最好能用筆單獨記錄在筆記上,方便后面記憶;
l 九月-十一放假前:重心移到相關法,但是,說實在的,民法、合同法等之類的那么一大堆的條款,對于我非法律專業而言,真的是太痛苦了,所以看了兩天后我覺得還是直接從真題入手,這時主要利用了《全國專利人資格考試應試寶典:相關法部分》;但是,為了防止丟失關于專利法的記憶,在這段時間里,我晚上一般也花個半個小時左右重新翻閱法/細則和指南,此時,由于經過真題的洗禮,看指南時更加容易標記出每句話的考點所在;
l PS:上述復習過程中,在上下班或出門時,不定期地聽培訓錄音,基本上,實務錄音只完整聽過一次,專利法完整聽過兩次,相關法則是一次。另外,也聽過專利法及細則的語音版本一次。
l 十一放假后:繼續看相關法資料,
至于實務的部分,則主要是看了一下吳觀樂老師的書,但是可能有經驗吧,感覺很多基本的東西都不太看得下去,感覺東西太多重復的貌似,所以這本書當時主要是關注了一下其中某些題型大體的答復邏輯或論述方式而已,也做了07年和08年的真題,但是都沒有認真寫完過,基本上就是推了個大體的思路而已;而專利法部分,則主要看何越峰老師的書,鞏固記憶。
l 10月沖刺班:感覺最有用的就是聽李超老師講課的時候的應試技巧:不要亂上位或概況,交底材料里面已給出相應的共同特征,找出實施例或多個特征的共同點即可;做題前先整理清楚著錄項目的相關信息,判斷是否有不能使用的文獻、新穎性論述和創造性論述的注意點等,這些恰好是我覺得自己最容易忽視的。上完李超老師的課后,我自己做了練習,按照李超老師說的方式 找出基本問題、基本方案、進一步問題、進一步方案等,雖然也沒有認真寫完,但是大體上思路掌握了……
l 至于剩下的半個月,則主要是利用周末的時間利用國知局出的真題集來做模擬考試、并仔細參詳各個實務真題中撰寫的本質……最后,考前主要針對自己相對薄弱的章節,如復審和無效的內容,以及一些零碎的知識點,如假冒專利行為的處理、國知局行政復議的規定等做了整理,盡量地能拿一分是一分……
5、 個人心得體會
細心!這是第一個需要提醒的,選擇題中很容易出現這題讓你找正確的、下題讓你選擇錯誤的,自己在做真題的時候應當積極鍛煉自己的注意力需要集中,避免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不要掉以輕心!我自己在10年考試時,總覺得自己考的還不錯,題目很簡單,殊不知,早就踩了地雷而不自知!所以,當看到某些話很熟悉或很簡單時,千萬要看清楚題干,有可能差一個字就錯了……個人覺得,對于實務尤其是這樣,國知局的實務題目涉及的技術內容逐年簡單,但是事實上很多地方很多話都有陷阱,譬如今年權要的“主要包括”等,而且對于實務要拿捏好細節部分,比如新穎性對比時應當論述“四相同”還是論述“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