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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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制度

暫行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規范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遵循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創新管理、改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境內各類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第五條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各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其他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

第六條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

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核準。

各級政府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動的企業投資項目服務管理體系,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務,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

第二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第八條按照國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經項目所在地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或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可直接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并附項目所在地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選址、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在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認為企業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當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人需要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供項目辦理服務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項目《服務聯系單》,幫助項目申請人聯系其他行政許可和審批部門。

第十三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對公眾利益關聯度大的項目,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工程咨詢機構的選擇應當公平競爭,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按委托時限提交評估報告。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議,也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包括公開聽證。

第十四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應當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

(三)地區布局合理;

(四)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五)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六)不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核準項目內容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以并聯方式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沒有反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由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審核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需要委托咨詢評估、征求行業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核準項目,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第十八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機關報告。原核準機關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已核準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一)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以上的;

(五)由于項目許可權限變更需要變更許可機關的。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權限、范圍、條件、內容、程序、效力以及變更等,依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執行。

第三章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跨市域、跨流域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由項目所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遵循就地受理、并聯運作、全程服務、完善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辦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由項目業主按照備案規定到指定的場所或通過網絡,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備案材料,并出具證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項目業主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諾項目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行業準入標準;

(四)不屬于政府核準的項目。

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的備案條件,備案的方式、內容、申報材料和備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業查詢和下載。

第二十四條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推廣網上備案?,F場辦理的,其場所設在各級政府行政服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出具備案文件。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自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金融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已備案項目實行并聯辦理許可等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備案項目并聯許可制度。有關部門對已備案項目,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辦理。整個并聯許可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已備案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告知行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投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各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備案項目的協調,定期召開備案項目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備案項目的進展情況,協調和解決備案項目存在的問題,提高行政機關整體工作效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編制初步設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企業設立、設備進口減免稅等手續。

有關部門在審查或辦理相關審批或許可手續過程中,發現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更,以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提供虛假資料的項目,應當中止辦理行政許可,并及時告知原核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項目核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項目備案的有效期為1年,均自核準、備案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核準或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或重新備案的,原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十一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企業投資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加強對投資運行的統計和監測分析,向社會社會投資信息。

第三十二條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三條項目申請人或項目業主對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備案辦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投資建設的項目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的不屬于政府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附件

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年本)》(以下簡稱國家《目錄》),結合浙江實際,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作出了規定,與國家《目錄》配套實施。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政府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四)本目錄規定“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各設區的市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市、縣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但目錄明確規定“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五)寧波市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原則上享受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權限,但寧波、舟山港口一體化規劃范圍項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設和運行條件的能源項目、跨設區市的高速公路項目和鐵路項目除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小型水庫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省政府協調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萬畝以上的灌溉工程、300公頃以上的灘涂圍墾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總裝機容量5000千瓦(含)—25萬千瓦(不含)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非燃煤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電網工程: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受、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省域內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域內或100公里以下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未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的高速公路、國道主干線以外的國道、省道、跨設區市的公路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省域內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設區市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除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外,其余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300噸級(不含)—1千噸級(含)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以下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四、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磷礦肥項目和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總投資1億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五、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六、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城市快速路、省域內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獨立橋梁和隧道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道路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日處理污水2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污水處理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垃圾焚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八、社會事業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省或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九、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十、境外投資

暫行制度范文2

第二條稅務稽查復查是指上級稅務機關對其下屬稅務稽查機構稅務稽查案件查處工作進行審理、復核,以考核稽查工作質量,評定稽查人員業績的檢查工作。

第三條稅務稽查復查由上級稅務機關指派專人進行,可采取下戶復查、調帳復查、審查案卷等形式。

第四條稅務稽查復查追究是指通過稅務稽查復查認定有關稽查機構或稽查人員有少查補稅款或未依法行政等情況時,由各級稅務復查追究機構對復查情況進行審理評定,并視責任大小對負有責任的稽查機構及稽查人員做出相應處理的工作。

第五條稅務稽查復查追究按權責一致原則追究有關人員(機構)責任,凡能分清責任者的,只追究責任者責任;不能分清責任的,由檢查科負責人或主查人員負主要責任,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六條稅務稽查復查工作完成后,復查人員應制作稅務復查工作報告,由復查追究機構視復查情況對有關人員做出如下處理:

(一)、復查認定稽查查補稅款準確,但稽查資料不全、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不適當或未按法定程序執行的,對主查員予以批評,并責令相應責任人進行學習培訓。

(二)、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專項稽查在取得同等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2000元以下,企業5000元以下,專項稽查10000元以下,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0%以下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三)、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同等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2000—5000元,企業5000—10000元,專項稽查10000—2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0%—15%的,對責任人進行勸誡,并扣發半年獎金。

(四)、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同等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5000—10000元,企業10000—20000元,專項稽查20000—5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5%—20%的,扣發責任人全年獎金,責任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五)、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10000—30000元,企業20000—50000元,專項稽查50000—10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20%—25%的,除按第四款規定處理外,將責任人調離稽查崗位。

(六)、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30000元以上,企業50000元以上,專項稽查100000元以上,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25%以上的,責任人當年公務員考核為不稱職,扣發全年獎金,并一律上報市局稽查復查追究委員會對其進行下崗培訓,培訓期間按下崗培訓人員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分別扣發檢查科長半年獎金。

(七)、復查認定稽查員有故意出錯,任意違反稅收政策規定,等主觀故意行為,導致國家稅款流失,不論其稅款金額大小,責任人當年公務員考核為不稱職,扣發全年獎金,并一律上報市局稅務稽查復查追究委員會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分別扣發檢查科長全年獎金,且檢查科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第七條南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復查追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市稽查局正、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具有查帳資格和一定稽查能力的人員組成。

暫行制度范文3

第二條水量分配是對水資源可利用總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區域進行逐級分配,確定行政區域生活、生產可消耗的水量份額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額(以下簡稱水量份額)。

水資源可利用總量包括地表水資源可利用量和地下水資源可開采量,扣除兩者的重復量。地表水資源可利用量是指在保護生態與環境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通過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措施,在當地地表水資源中可供河道外消耗利用的最大水量;地下水資源可開采量是指在可預見的時期內,通過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態與環境惡化的條件下,以鑿井的方式從地下含水層中獲取的可持續利用的水量。

可分配的水量是指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已經很高或者水資源豐富的流域和行政區域或者水流條件復雜的河網地區以及其他不適合以水資源可利用總量進行水量分配的流域和行政區域,按照方便管理、利于操作和水資源節約與保護、供需協調的原則,統籌考慮生活、生產和生態與環境用水,確定的用于分配的水量。

經水量分配確定的行政區域水量份額是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的基礎。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是指以流域為單元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的水量分配。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是指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向下一級行政區域進行的水量分配。

國際河流(含跨界、邊界河流和湖泊)的水量分配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調整時,應當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五條水量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充分考慮流域與行政區域水資源條件、供用水歷史和現狀、未來發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妥善處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關系,協調地表水與地下水、河道內與河道外用水,統籌安排生活、生產、生態與環境用水。

第六條水量分配應當以水資源綜合規劃為基礎。

尚未制定水資源綜合規劃的,可以在進行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的調查評價、供需水預測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水量分配試點工作。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的試點方案,經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報水利部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河流的試點方案,經流域管理機構審核后,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或者本行政區域的水量份額確定后,試點水量分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業用水定額是本行政區域實施水量分配的重要依據。

流域管理機構在制訂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時,可以結合流域及各行政區域用水實際和經濟技術條件,考慮先進合理的用水水平,參考流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水定額標準,經流域綜合協調平衡,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行政區域水量份額的核算指標。

第八條為滿足未來發展用水需求和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用水需求,根據流域或者行政區域的水資源條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機關可以與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協商預留一定的水量份額。預留水量的管理權限,由水量分配方案批準機關決定。

預留水量份額尚未分配前,可以將其相應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中。

第九條水量分配應當建立科學論證、民主協商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分配機制。

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機關應當進行方案比選,廣泛聽取意見,在民主協商、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確定各行政區域水量份額和相應的流量、水位、水質等控制性指標,提出水量分配方案,報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條水量分配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流域或者行政區域水資源可利用總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

(二)各行政區域的水量份額及其相應的河段、水庫、湖泊和地下水開采區域。

(三)對應于不同來水頻率或保證率的各行政區域年度用水量的調整和相應調度原則。

(四)預留的水量份額及其相應的河段、水庫、湖泊和地下水開采區域。

(五)跨行政區域河流、湖泊的邊界斷面流量、徑流量、湖泊水位、水質,以及跨行政區域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水位和水質等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各行政區域使用跨行政區域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水量通過河流的邊界斷面流量、徑流量和湖泊水位以及地下水水位監控。監測水量或者水位的同時,應當監測水體的水質。

第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結合水工程運行情況,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確定用水時段和用水量,實施年度總量控制和水量統一調度。

當出現旱情緊急情況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時,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或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調度或處置。

第十三條為預防省際水事糾紛的發生,在省際邊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際邊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規劃確定,并落實調度計劃、計量設施以及監控措施。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水源地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際邊界地區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并落實開采計劃、計量設施以及監控措施。

第十四條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資源管理監控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水量、水質監控信息采集、傳輸的時效性,保障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實施。

第十五條已經實施或者批準的跨流域調水工程調入的水量,按照規劃或者有關協議實施分配。

暫行制度范文4

第一條《綠卡》是指由市政府頒發,在本市范圍內為投資商的工作、生活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維護投資商合法權益,體現投資商身份的一種證書?!毒G卡》頒發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貢獻優先。

第二條《綠卡》的頒發對象為在本市范圍內注冊投資,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1.年納稅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企業。

2.年自營進出口額在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3.實際投資額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社會事業單位。

第三條《綠卡》的頒發形式為:向上述法定代表人或經委托授權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持卡人)發放《綠卡》證書;向持卡人所在企業(單位)發放《綠卡》標志牌。

第四條持卡人及企業(單位)在本市范圍內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1.持卡人專用座車在本市范圍內免收車輛過境費,除特殊情況外免路檢。

2.對持卡人及外地來本市持卡人企業(單位)開展商務活動車輛的一般交通違章行為,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以警示教育為主。執勤交警教育指正違章行為并在《綠卡》相應欄目上簽字注明后放行相關車輛。違章人必須服從交警的指揮,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第三次違章則按規定予以處罰。

3.持卡人辦理出國境、邊防證等事項,實行特事特辦,凡符合條件和手續的,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優先辦結。

4.持卡人患病住院治療可入住市、區縣兩級醫院干部病房。

5.持卡人子女在市內公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就學,各級教育部門優先安排并減半收取相關費用。

6.持卡人企業(單位)到市、區縣機關各窗口辦證、辦事等,憑卡優先辦理;新辦投資項目的有關審批事項,可以要求招商部門或相關部門陪同辦理;在本市范圍內申辦各種項目申請許可和登記的,由行政服務中心按并聯審批制度統一協調辦理。

7.市、區縣勞動部門負責為持卡人企業(單位)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和勞動年檢、工資年審等服務;為持卡人免費保管檔案;對持卡人企業(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實行上門鑒證。

8.市、區縣法律服務機構負責為持卡人企業(單位)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9.市、區縣新聞宣傳部門采訪涉及持卡人企業(單位)商業秘密和敏感問題的,須經其主管部門核準后對外宣傳、報道。

10.持卡人就企業(單位)發展的有關問題,可及時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辦公、現場處理、現場協調。

11.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持卡企業(單位)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凍結其財產、賬目、資金;不準擅自實行停電、停水;不準擅自做出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停產、停業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各類確需的檢查評比驗收,須事前報經同級政府同意。

第五條《綠卡》的管理實行“自愿申領、動態管理、違法收繳”的辦法。符合條件者,應先向市工商聯提出申請,經市工商聯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并報請市民營經濟領導組審定后,由市政府批準頒發。《綠卡》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由市工商聯依照規定進行嚴格年審,年審合格后,下一年方可有效。

第六條市工商聯要切實加強對《綠卡》的管理,及時掌握持卡人及企業(單位)的發展動態。對持卡人將資金撤出、持卡人及其企業(單位)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持卡人企業年納稅額不足50萬元或自營進出口企業進出口額不足100萬美元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及時取消其《綠卡》資格,收回《綠卡》證書和標志牌,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七條市監察局、市工商聯應及時受理持卡人企業(單位)的投訴。市監察局不定期對《綠卡》優惠待遇的落實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暫行制度范文5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達20*年就業補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僅限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持有非*市公安局簽發的農業戶籍身份證、在本市就業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持有*社會保險卡的農民工,凡20*年*月*日至*月*日期間自愿參加符合本辦法規定技能培訓的均可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技能培訓包括參加企業組織的上崗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技能等級培訓和培訓機構組織的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

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的工種應符合市農民工技能培訓辦公室公布的職業工種目錄。

第四條技能培訓補貼的原則:

(一)公平享受。農民工在規定的年度期限中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

(二)分類管理。根據農民工技能培訓的不同等級制定不同的補貼標準,等級越高補貼越多;

(三)量化考核。對于由單位組織的各類農民工技能培訓將根據評分標準進行量化考核,考評分越高補貼越多,高分先補;

(四)預算總控。根據國家下達的農民工技能培訓計劃和經費預算安排,實行總額管理,超支不補。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全市農民工的培訓計劃和資金預算;

(二)負責農民工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三)負責監督檢查相關單位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

(四)負責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資料審核和按規定程序向企業(單位)和個人支付補貼;

(五)開展技能培訓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估。

第六條區勞動保障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在所屬轄區內農民工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二)負責對所屬轄區相關單位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所屬轄區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資料的初步審核與補貼資金的結算。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二)負責技能培訓預算安排;

(三)負責技能培訓補貼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和資金調撥。

第二章補貼范圍

第八條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下列企業所組織的本企業員工技能培訓,其農民工可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一)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的企業;

(二)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政府、總工會、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四)合法納稅的機械、服裝、鐘表、家具、印刷包裝、黃金珠寶、建筑、汽車維修行業企業;

(五)三星級以上的酒店和上一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達300萬元以上的商品零售企業;

(六)落實政府勞務扶貧、勞務協作的企業。

上述企業本年度需按規定承擔了培訓費用,無欠薪記錄,依法與所申報的農民工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

第九條已取得市、區勞動保障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的下列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的,其農民工學員可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一)*市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評估認定的A級職業培訓中心;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再就業培訓基地。

第十條農民工參加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相應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者,可享受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一條農民工參加下列任何一項職業技能競賽的,可享受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

(一)市職工運動會技能競賽項目;

(二)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競賽項目;

(三)市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可并納入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范圍的職業技能競賽項目。

(四)代表市、區參加省部級以上職業技能競賽項目。

第三章補貼程序

第十二條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企業為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相關證書、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培訓方案、農民工名單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初審;

(二)企業按照審定的培訓計劃、培訓方案對農民工進行技能培訓,培訓結束后,由企業自行組織相應的技能考核和對合格者頒發合格證;

(三)企業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填寫《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支付登記表》,并攜帶農民工本人簽字享受培訓補貼的名單、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代農民工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申請結算培訓補貼費用;

(四)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審核有關資料,評估量化指標,符合補貼條件的,將培訓補貼費用通過銀行匯入企業的賬戶。

第十三條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培訓機構為農民工申請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補貼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培訓機構憑市、區勞動保障管理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和其他相關證書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備案;

(二)農民工持本人身份證到認定的培訓機構報名參加技能等級培訓或專項技能培訓(模塊),并全額預交培訓費用;

(三)培訓機構按審定的教學計劃自主開展農民工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

(四)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相應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模塊考試合格證書后,培訓機構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填寫《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支付登記表》,并持農民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模塊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銀行存折復印件,代農民工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申請結算培訓補貼費用;

(五)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審核有關資料,評估量化指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將培訓補貼費用直接匯入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民工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卡及銀行存折復印件,到所參加實操考核的鑒定所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二)職業技能鑒定所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填寫《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支付登記表》,并攜帶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及銀行存折復印件,代農民工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審核有關資料,評估量化指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將補貼培訓費用匯入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民工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卡原件和復印件及銀行存折復印件,到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二)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填寫《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登記表》,并持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代農民工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技能培訓辦公室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審核有關資料,評估量化指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將培訓補貼費用匯入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

第四章補貼評分標準

第十六條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企業為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按以下評分標準進行評估:

(一)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的企業分值為1.5分;

(二)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值為1.5分;

(三)政府、總工會、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分值為2分;

(四)合法納稅并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達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企業分值為1.5分;

(五)合法納稅并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達3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分值為0.5分;

(六)落實政府勞務扶貧、勞務協作的企業分值為1分;

(七)企業承擔的培訓費用占總培訓費用的50%以上的分值為2分,49-40%的分值為1.5分,39-30%的為1分,29-10%的為0.5分。

第十七條符合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按以下評分標準進行評估:

(一)取得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國家一、二、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值為2分;

(二)取得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國家四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值為1.5分;

(三)取得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國家五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值為1分;

(四)取得專項技能證書的分值為0.5;

(五)簽訂二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分值為1.5分;

(六)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分值為1分;

(七)參加*社會保險滿二年及以上的分值為1.5分;

(八)參加*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分值為1分。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參加技能培訓的農民工應通過組織開展技能培訓活動的企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代其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九條企業開展農民工上崗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應制定相應的培訓教學計劃(開展農民工技能等級培訓,應按國家職業標準制定相應的培訓教學計劃)、培訓方案(含教材、師資、教學時數、考核標準和方法等)以及培訓成本預算等,報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技能培訓辦公室備案。

農民工技能培訓結束后,企業應組織其參加相關崗位技能考核,合格者由企業頒發崗位技能合格證書。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開展農民工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應按國家職業標準制定相應的培訓教學計劃、培訓方案(含教材、師資、教學時數等)以及培訓成本預算等,報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技能培訓辦公室備案。

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和課時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任務,不得將培訓項目轉讓其他機構實施培訓。

第二十一條上述企業、培訓機構、鑒定機構、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于20*年*月*日前完成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代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

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應組織相關專家或通過管理系統,分別對各區、各類申報材料進行評分,并將評分結果在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上予以公布,同時按評分分數從最高分開始發放補貼,至補貼經費發完為止。

第二十二條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申報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及實施效果負責。

暫行制度范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通過規范實習生管理,使新進實習生了解公司企業文化,掌握相關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培養其對公司的認同及歸屬感,為公司發展培養儲備人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所有實習生。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條 招募

(一)綜合部通過實習生計劃、學校推薦、員工推薦等多種形式進行招募。

(二)申請實習的學生需提供個人簡歷,以及根據公司防控工作要求提供即時健康綠碼、過往14-30天內(視疫情而定)的出行情況、兩針疫苗接種完成憑證,符合公司關于防疫工作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入職手續

(一)實習期間實習生須與公司簽訂實習協議(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入職時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銀行賬戶信息、聯系方式等相關資料。

第五條 入職培訓

綜合部、信息科技部組織專項培訓,就公司各項工作要求進行宣導:

綜合部:員工行為規范及工作崗位基本要求。

信息科技部:公司網絡安全及辦公設備培訓,并進行考核。

第六條 實習考勤管理

(一)用人部門負責實習生工作安排、培訓、考勤、實習考核。用人部門應認真落實考勤工作,每月5號前(節假日順延)向綜合部報送實習生考勤登記表(見附件二)。

(二)用人部門應高度關注用工安全,合理安排實習生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本著“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不得安排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工作。

第七條 實習待遇

(一)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給予100元/天實習補貼,每季度由綜合部向總經理室申請審批通過后發放。

(二)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由公司提供早餐及午餐,每周由綜合部發放餐券,如有晚餐需求可提前向綜合部提出申請。

(三)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由公司統一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雇主責任保險。

第三章日常管理要求

第八條 實習期應不少于一個月,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須保證每周不少于三天到崗。

第九條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得無故缺勤;如需請假,應按公司考勤制度,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條 實習生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執行崗位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實習生應服從實習工作安排,按照工作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實習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實習生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不對外散播有關公司的負面信息。

第十三條 實習生在實習工作時間外發生的,或與工作無關的一切行為及后果(含患病),皆由實習生自行負責,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根據《XXX公司員工行為規范(暫行)》(詳見附件三),實習生應統一穿著商務正裝,不得穿無領T恤、背心、短褲、超短裙、吊帶、涼鞋、拖鞋、運動鞋。

第四章 實習鑒定或證明

第十五條 實習結束前一個月,實習生應向綜合部提出實習鑒定或實習證明申請,如有學校模板請一并提供。

第五章 提前解除實習協議

第十六條 實習生因個人原因需提前解除實習協議的,應提前三天向綜合部提出辭職申請,經用人部門及綜合部簽字同意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對違紀違規或作風散漫、表現不佳、經教育仍不改正錯誤的實習生,由綜合部向實習生所屬學校反映情況,直接取消其實習資格,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違反國家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產生不良后果及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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