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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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書范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 二)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須提交有權的證明; ( 三) 申請公證的文書; ( 四) 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 五) 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由于保管箱的財務產清點為合法繼承不可缺少的步驟,筆者在辦理該類證據公證時,要求當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保管箱承租人的死亡證明; 2、保管箱承租人的身份證明( 如戶口已經注銷則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 3、保管箱租賃協議( 或保管箱的相關信息) ;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5、申請人與保管箱承租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的證明材料。以上材料經辦證人員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要求后才受理該證據保全公證申請。

二、談話筆錄的制作

根據筆者經驗,保管箱財產的清點談話筆錄中應當記錄以下幾個要點: 1、證據保全的原因; 2、證據保全的事項內容( 種類、名稱、數量、現狀) ; 證據保全的目的、用途; 4、證據保全的方式、方法; 5、證據保全所需要證明的事實; 6、申請人與保管箱承租人之間的關系; 7、申請人的父父母、配偶、子女情況; 8、是否所有繼承人均到開具保管箱的現場? 對于談話筆錄中的告之事項,筆者有以下總結: 1、因證據保全現場的客觀因素上的局限性,使證據保全公證無法反映全部真實情況,由此可能會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 2、保全證據公證不能確認權利的效力,如果被保全的證據產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后果,應當由申請人自行承擔責任; 3、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事實應當真實、無誤,合法,否則將導致公證書的證明效力出現瑕疵或無效; 4、被申請保全證據的行為不得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清點財產的歸類

保管箱內財產的清點涉及繼承遺產的認定,其清點范圍要求更為精確,這也涉及到保管箱內財產的歸類,需要進行記載的物品可分一下幾類: ( 一) 財產性物品: 金銀首飾、古玩字畫、金銀磚、金銀條、珠寶、玉器、外幣及非流通性紀念幣、郵票、及其他有價物品等;( 二) 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如各類合同( 協議) 、欠條、借條、遺囑; ( 三) 物權憑證: 房產證、機動車駕駛證、股權證; ( 四) 其他可能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物品: 如鑰匙、印章、印鑒。

四、保管箱財產的清點方式

采取何種方式清點財產,事先應征詢當事人的意見。通常情況下是采用拍照、錄像的方式進行。清點保管箱財產的拍照、錄像由當事人自己對所清點的財產逐一進行,公證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在拍照、錄像清點的物品時,首先應將財產進行分類拍攝,接著還需要對不同財產單個進行拍攝,以同歸照片形式對被清點財產本身的性質做更進一步固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箱內物品的具體品名及數量是與繼承申請人一同認定繼承遺產標的價值的重要依據。物品清單若制作簡易就需要通過照片及攝像內容進行補充。當事人拍照、錄像使用的相機和攝像機等器材應由公證機構提供并在使用前由公證員對相機做情節性檢查,校對時間和日期。照片沖洗后,一并附在公證書后。

五、現場記錄的制作

財產公證書范文2

以優質、安全、綠色為導向,健全和發展我縣農業綠色發展標準體系;以季節、品種、問題為導向,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四個最嚴”要求,壓實農產品生產者主體責任,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增強監管者責任意識,增強生產者法律意識,增強消費者安全意識,促進全縣農業質量發展和產業競爭力。

二、整治范圍和內容

以蔬菜、食用菌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和農藥生產經營單位為重點,圍繞克百威、甲拌磷、氧樂果、水胺硫磷、氟蟲腈等禁限用高毒農藥及毒死蜱、百菌清、腐霉利等易超標農藥加大蔬菜產品質量檢測力度,嚴厲查處違規銷售和使用高毒農藥、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藥、不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規定、規模農產品生產企業不建立完善生產管理檔案等行為,促進蔬菜生產用藥行為進一步規范。推出一批示范性農場、基地。推進落實“菜籃子”工程縣長負責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強農產品生產過程監控。督促檢查農產品生產者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標準化生產制度、生產記錄制度、農殘檢測制度、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情況,建立生產管理檔案情況,重點查驗農藥使用品種、數量、時間等內容,督促其遵守農藥安全使用間隔期的法律規定。與市場監管局攜手加強聯合治理,通過市場準入倒逼生產者落實農產品準出制度,深入推進農產品質量溯源體系建設,探索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準出手段,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基地準出制度。

(二)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一是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繼續開展以農藥殘留為重點的執法檢查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添加、違禁使用、制假售假、超范圍經營等違法違規使用行為。二是強化農業投入品整治。進一步規范農藥經營使用行為,實施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落實農藥進銷貨臺賬制度和農藥登記備案溯源工作。

(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針對重點品種突出隱患開展專項監測和監督抽查,全年完成果蔬類農殘定性檢測4800個,定量監測1000個樣品分析,整治期間要完成檢測數量的80%。進一步擴大縣鄉快檢覆蓋范圍,增加檢測數量和頻次,發揮生產源頭把關作用。充分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平臺,不斷完善平臺功能,發揮平臺預警分析、數據匯總功能,豐富監管手段和內容。

(四)推進農業標準化建設。按照遼寧省地方標準,穩步健全農業綠色發展標準體系,形成重點農作物標準化栽培技術模式圖,提高農業標準化水平和綠色安全優質農產品供給能力。加快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認證,2019年,全縣認證數量10個以上,實施標準化生產面積占耕地面積比重達到75%以上。綠色食品續展率達到60%以上。大力推進糧食生產核心區、蔬菜生產核心區、特色作物生產核心區建設,通過“三區”示范創建,以點帶面,帶動規模經營主體按標生產。

四、實施步驟

(一)部署動員階段(5月1日-5月11日)。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相互配合,聯合行動,共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要制定生產領域蔬菜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突出重點、迅速行動。

(二)集中整治階段(5月12日-9月15日)。組織力量,圍繞整治范圍和內容開展全方位、全環節、全覆蓋的生產環節蔬菜安全整治工作,通過嚴打重懲、打擊威懾、宣傳教育、營造氛圍,規范農產品生產行為和農藥經營行為。

(三)檢查督促階段(9月16日-9月20日)??h農業農村局組成工作督導檢查組,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成果進行檢查,督促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總結提升階段(9月21日-9月30日)。對專項整治行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總結,提煉形成有效監管模式,在全市范圍宣傳推廣,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刻認識生產環節蔬菜安全整治工作是全縣乃至全市食品安全建設年工作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結合全年工作建立和完善整治工作領導機制,增加工作力量,增強工作手段,統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機構,明確各方責任,切實承擔起法定監管職能,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強輿論引導。積極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開展食品安全建設年工作的宣傳報道,多角度宣傳生產領域蔬菜專項整治行動,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基礎上,定期不定期地通過媒體公布地產蔬菜質量信息,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監督權,及時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輿情信息,給予科學、積極、正向引導,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財產公證書范文3

關鍵詞:公證書;實際應用

中圖分類號:D91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建議一、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應更加精煉。親屬關系公證書從用途上說,主要用于公證當事人赴外國或港澳臺定居、探親、留學等。或許編寫本格式的出發點是想讓使用方對公證書中的關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請人是關系人的xxx(稱謂)后,又反過來表述關系人是申請人的xxx(稱謂)。雖然注解4說明“此處表述由公證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除關系人系申請人父母雙方外,“此處可不做重復表述”,但我們知道,此項公證的主體是申請人,公證證明的也是申請人與關系人的關系,公證主體不應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經證明申請人是關系人的兒子或女兒,那么即使是外國人也同樣應當知道此處表述的關系人與申請人的關系是非父既母。此處的表述明顯與中國人的語言習慣不符,屬于我們所說的嗦話,車轱轆話,因此,此處不應做重復表述。

建議二、《定式公證書格式使用指南》第24頁適用格式《承擔寄養責任聲明書》應表述為《承擔寄養保證書》?!豆C規章匯編》2000年版第419頁-422頁收錄了《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轉發公安部六局關于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號)和《司法部公證司關于寄養外籍兒童有關公證問題的復函》(【89】司公字第9號)兩份辦理該公證業務的指導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要經公證機關公證”。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的四項內容均應由承擔寄養者本人所寫,公證處只證明其簽字屬實即可”。因此正確的表述應為《承擔寄養保證書》,而非《承擔寄養責任聲明書》。

建議三、定式公證書第21式婚姻狀況部分應保留結婚、離婚公證書格式。第21式包括未婚、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種格式,無離婚公證書格式。近日,筆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離婚公證申請,出具公證書時無定式格式可以參照,只能按定式公證書結構,即申請人基本情況,公證事項:離婚,正文部分按原離婚公證證詞進行表述。除缺項外,將結婚更改為已婚,并進一步將已婚又細分為初婚、再婚,關于此處的更改,筆者認為不妥。一方面人為的增加了辦證的難度和風險,公證員辦證時是否需要判斷當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僅憑當事人提交的結婚證、離婚證和當事人的陳述顯然是不夠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實?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將已婚分為初婚和再婚并無不妥,但是在司法文書中如此表述顯然欠缺科學依據,公證實踐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離婚公證書格式,并將已婚重新變回為結婚顯得非常有必要。

建議四、定式公證書格式應當適當減輕公證機構、公證員的風險責任。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使得公證告知責任義務加大加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證書1-6式委托、聲明、贈與、受贈、遺囑、保證格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述,既:“并表示知悉xx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公證當事人知悉其所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無外乎兩種途徑:一種是公證當事人在申請辦理公證前自行知曉,另一種就是辦理公證時通過公證員告知知曉。我們知道,公證告知是《公證法》規定的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法定義務,那么是不是履行了告知義務,公證當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了哪?顯然不是。因為這里還有一個告知是否充分、是否詳盡的問題,而這又恰恰是當事人可能糾結不清的問題,是公證當事人投訴、上訪的矛盾焦點所在。據筆者所知,為躲避風險,有的公證處將本應按實體出具的公證書轉為采用定式公證書三十四式,按證明簽字印鑒的方式辦理和出具公證書,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公證員也是人,是人就有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覺。過高的要求不僅不現實,而且嚴重脫離實際。

財產公證書范文4

關鍵詞:法律效力;遺囑公證;遺囑人;法律保護;完善;合法權利

中圖分類號:D91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2

遺囑是指公民通過法律手段來對生前的財產做出自己的安排和其他事務進行處理決定并在遺囑人死亡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對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強制執行的公證活動,具有最強的說服力,也是公證遺囑價值的最重要的體現。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選擇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也越來越普遍,遺囑公證成為人們處理自己遺產最有力的的保證。因此,完善遺囑公證的相關制度,對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家庭的和睦相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公證遺囑的訂立

公證遺囑是通過公證機關公證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公證在預防、減少單方民事訴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遺囑人死亡后發生諸如財產糾紛、民事土地分配等問題的訴訟時,公民可以出具公證機關的公證遺囑文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對公民出具的公證遺囑進行核實審查,一旦合法,就可以直接根據公證遺囑的安排來處理相關問題。公證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后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能正確合法處理糾紛,維護家庭的和睦,那么我們該如何按照法律規定來訂立公證遺囑?當事人在訂立公證遺囑應該根據公證機關規定的程序依法進行,而且要求確立人必須是當事人,不得由其他人。具體程序如下:

1.當事人應該向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交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中的內容: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等);申請公證文書的目的;提供見證人的相關信息;提供申請所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及填寫申請的時間。

2.當事人提供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需要的證明。

3.公證機構的公證人員通過對見證人的提問,收集相關的材料對立遺囑人所涉及的遺囑事項和個人財產進行審查核實,最終由兩個公證人員進行辦理。在此過程中,立遺囑人要積極配合公證人員的取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證明。

4.公證人員經過嚴格的審查和認定,可以出具公證文書證明后,草擬公證文書連同材料向公證機關進行報批工作。

5.報批合格后,公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出具標準格式的公證書,不得在公證書上進行涂改,需要修改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公證書應制作遺囑正本和若干副本給立遺囑人,便于立遺囑人的意愿順利實現。

6.公證遺囑書由立遺囑人自行到公證處取證,必要時可以由公證處發送。立遺囑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回執上注明日期,收到份數及公證書編號,并在回執上簽名或蓋章。

二、公證遺囑的特征

1.公證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優先的特點。法律效力的優先性是公證遺囑最大的優點,其主要表現在立遺囑人根據法律規定訂立的口頭、文書等遺囑不得隨意撤銷、變更遺囑人的意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39條明確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所以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并不是說立遺囑人一旦訂立公證遺囑就無法撤銷和更改,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越來越多公益性遺囑的不斷發展,使得公證遺囑的財產部分被轉移,公證遺囑被撤銷也越來越頻繁。

2.公證遺囑是公證機構行使國家證明權,并以公證書的形式給予證明。公證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證明權,對公民的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并確定當事人的相關的民事行為責任。通過出示相關的公證書對當事人的遺囑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給予證明,確定該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沒有公證書確定的遺囑不是公證遺囑。

3.公證遺囑的撤銷和變更必須依據公證相關程序給予重新的公證證明。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該條款不僅說明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同時也說明立遺囑人想要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必須再次通過法定程序對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重新進行公證辦理,對于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變更和撤銷可視為無效行為,得不到法律認可,沒有法律效力。

三、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及其價值

在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公證機關的審查核實和辦理程序的嚴格性,可以看出辦理公證遺囑是非常嚴肅的事情,那么我們該如何看待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的“立遺囑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边@一條款強調了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公證遺囑的法律特征和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說明公證機構在依法行使國家給予的證明權,所以公證員及公證機構應該對公證遺囑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的遺囑不給予證明,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證遺囑公證機構才給予公證書進行公證,公證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經過公證書給予證明的公證遺囑,在減少訴訟,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家庭和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地位。公證遺囑的價值主要可以體現為以下三方面:一是體現公證的正義性,保證公證結果的真實性。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行使國家證明權的行為,代表國家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得公證結果的真實性得到保證。二是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辦理公證,體現公證的公平性。公證遺囑的確立都是在嚴格的審查核實的條件下,由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再由公證機構進行審批確立的,任何人都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來辦理。三是公證遺囑受法律保護的,具有最強的證明力。公證遺囑在立遺囑人死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生訴訟后,可以拿該公證遺囑作為最直接有效的證據,嚴格遵照公證遺囑的規定處理安排。

四、公證遺囑存在的不足和完善

公證遺囑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誠信市場公證制度的建立,保障遺囑人合法權利受到保護。但從公證遺囑的規定看,還存在著明顯不足:一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不能保證當事人遺囑繼承受到合法的保護。雖然公證機構是國家賦予其行使證明權,但當遺囑涉及的財產金額較大時,當事人死亡遺囑生效時不能保證這是當事人死亡的意愿,所以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對遺囑進行設定,使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得以順利實現。二是當要對公證遺囑進行變更或撤銷時,沒有明確說明,不利于處理好財產的處理糾紛。遺囑公證的變更和撤銷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普遍,雖然公證機構規定必須重新按辦證程序進行公證,但在法律層面上仍存在問題,這將會導致一些典型公證遺囑不能順利實現,不利于規范公證市場秩序。三是對公證遺囑的見證人規定還不夠科學。

針對遺囑公證存在的不足,筆者提出以下的完善方法:一是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具備法律效力的條件。規定公證機關在辦理公證時審查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審查條件,公證書的效力怎么去認定,公證機關承擔的法律責任。應該明確規定如何確保公證遺囑所確立遺囑是當事人的意愿,這樣當發生訴訟時,可以有證據核實,維護合法公證的權威性。二是規定公證遺囑變更和撤銷應該承擔法律后果,保證遺囑爭議的順利解決。如在公證遺囑違反回避、保密原則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時,公證遺囑無效,而在公證遺囑存在需要補正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公證遺囑。三是進一步規定公證遺囑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3)繼承人、受遺贈人;(4)公證機構中公證人、及其配偶。

參考文獻:

[1]李叢,陳芳.遺囑公證[J].中關村,2008(08).

財產公證書范文5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名下個人房產在身后由李某繼承,并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該遺囑公證書、死亡醫學證明書、殯葬證、房產證等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管部門以李某未提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號,以下簡稱為《聯合通知》)規定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單。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房管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單,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為。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遺囑公證書已明確表明房產由自己一人繼承,房管部門表示僅憑該遺囑公證不能辦理,還要去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而公證處告知這種公證書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繼承權的明確意思表示方可辦理。這就要求已經有遺囑繼承公證書明確否定了其繼承權利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再自愿表示放棄繼承權,還要同意已經獲得了排他繼承權的自己享有唯一繼承權。這種公證,既會挑起家庭成員糾紛、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會增加公證或訴訟費用負擔,并且根本不可能實現。由于不能取得“繼承權公證書”,對于辦理繼承房產手續的申請,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的規定,損害了公民自己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上述遺囑已經公證,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房屋所有發生轉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要求,被告應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單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為由,判決撤銷該通知單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記申請。

二、問題解析

1.登記原因為繼承時,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僅限于公證文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庇纱丝梢姡?、行政法規并未規定繼承事項應當強制公證,當登記原因為繼承時,登記機構不應硬性要求申請人提交公證書。所以,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申請人可以提交繼承權公證書、遺囑(贈)公證書、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等公證形式的繼承證明,除此之外,申請人當然還可以提交證明取得所有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公證形式的繼承文書屬于繼承證明,依法能夠證明遺產的歸屬,與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一樣,具有結論性和法定證明力而無需再輔以其他證據證明。如果申請人既未提交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也未提交作為繼承證明的公證文書,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那么登記機構是否有權據此并直接依據《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判斷、確認權屬,進而辦理相應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呢?筆者認為,從不動產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不動產登記將有關權利歸屬等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從性質上來講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機構并沒有通過登記來創設權利。《物權法》規定了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即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需要進一步證明的補充材料、必要時實地查看?!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按照物權的規定進一步進行了細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賦予登記機構確認權利歸屬的權力和職能。因此,當申請人未提交具有結論性、明確表述權力歸屬的繼承公證文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而僅提交了需得出結論的“素材”資料時,即使做了進一步認真細致的調查、查驗等工作,登記機構仍然無權根據這些素材資料作出確認權屬的判斷。否則,登記機構確認權屬的行為就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了。

公民依法繼承財產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權利,根據《繼承法》、《物權法》、《公證法》等有關法律,公民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或通過司法程序來明確財產繼承事實、解決繼承糾紛。因此,就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來講,因法定職責所限,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夠根據有關明確反映權利歸屬、具有結論性的產權來源申請資料辦理房屋登記,而無權根據除繼承公證文書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外形式的房產繼承資料判斷并確認權屬,否則即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即使申請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繼承“素材”資料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是唯一的繼承權人,登記機構也無權逕行對此確認并認定該房產由該申請人繼承,進而據此辦理轉移登記。

綜上,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證明權利歸屬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而非登記機構。并且,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自己繼承房產的申請資料,必須具有結論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予以彰顯,該形式應具備法定形式,即證明繼承房產的公證書、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2.本案件焦點及實質屬于法律適用問題,即《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適用問題

對于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繼承證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對繼承文書的具體形式并未明確規定?!堵摵贤ㄖ返诙l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囑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李某雖具備遺囑公證書但未提交“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房管部門基于此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請。那么,本案是否應適用該《聯合通知》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參照”的是國務院部、委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段餀喾ā返谑畻l規定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應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誠然,上述《聯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確實起到了規范登記行為的積極作用。但之后隨著《公證法》(2005年)、《物權法》(2007年)、《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及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有些當事人開始對《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關規定提出質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與本文案例的案情極為相似,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請,責令被告履行對原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法定職責。

《聯合通知》屬于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因此,《聯合通知》規范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相抵觸的應為無效。就目前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的部門規章《房屋登記辦法》而言,該辦法并未規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鑒于此,與現有法律法規沖突時,登記機構是否應不再適用《聯合通知》的規定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了呢?

客觀講,目前有些登記部門顧慮的是,上述《聯合通知》畢竟還未廢止,如果不按照《聯合通知》相關要求辦理,顯然屬于“違規”行為,登記部門及有關審核人員會因此承擔行政責任。其實,不動產登記機構作為辦理房屋登記的行政主體首先應依法行政,即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按照規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創設新的權力或超出法定職責行使,否則會限制或剝奪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登記機構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換言之,在該《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沖突時,不適用《聯合通知》規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登記機構也不會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

綜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經公證的遺囑具備法定形式,屬于《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繼承證明和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當然,除上述遺囑公證書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動提交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也完全符合登記資料的要求。

三、余論

財產公證書范文6

    論文關鍵詞 遺囑公證 生效 確認程序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遺囑繼承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遺囑繼承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遺囑繼承人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一、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應當是遺囑人在具有正常的理智與思維能力的情況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公民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然而,如果遺囑人立遺囑時有民事行為能力,事后卻因患精神疾病等原因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因其立遺囑時神志是清楚的,所以遺囑的效力不受影響。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親自所立,他人代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必須表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公民在受脅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或者他人偽造的遺囑,均不是公民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4.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凡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的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按照法律規定,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所立遺囑非法剝奪上述繼承人的繼承權,這樣的遺囑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5.遺囑處分的對象是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公民可以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和儲蓄、生活用品和法律允許為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等以遺囑的方式進行處分,但是非法占有物不能作為遺囑處分的對象,只享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的占有物,如公民租賃的房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和宅基地,都不能作為遺囑處分的對象。

    (二)遺囑生效的形式要件

    遺囑的成立和生效不僅要具備主體、內容及對象等實質性的要件,而且要具備形式上的要件。根據法律的規定,遺囑應當經過證明,表明其真實、合法,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公證是對遺囑最有力的一種證明方式。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設立遺囑生效確認程序的原因

    設立遺囑生效確認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在許多人看來,遺囑繼承公證的辦理相對法定繼承公證處理更容易些,要不然,遺囑公證就沒有什么意義了。所以,在實際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經常按照遺囑公證書直接出具遺囑繼承公證書,并不是去告訴其他法定繼承人對其能否真正生效進行進一步確認。但在實際生活中,因為法定繼承而出現的法律糾紛是少數的,相反遺囑繼承涉及的復查或訴訟特別多。有的案子好多年后又被人提起,形成了纏訴、老上訪戶等,他們針對的依據就是遺囑公證書。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那么也許遺囑人生前曾擬定了很多份公證遺囑,怎樣判斷當事人所提交的公證遺囑就是“最后的公證遺囑呢”?因此公證遺囑只解決了遺囑設立時的形式合法問題,并未解決繼承開始后,遺囑生效的確認問題。

    申請遺囑公證人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2)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3)遺囑的草稿等。如果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需持遺囑公證書、遺囑人死亡證明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經公證部門對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認定該其真實有效后,公證處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機關必須對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保密。繼承人攜帶遺囑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及當事人身份證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在此類繼承登記中,遺囑人指定的繼承人如屬法定繼承人之列的,只需繳納房產登記費用,無需繳納契稅;若屬法定繼承人之外,屬遺贈性質的,受贈人除繳納房產登記費用以外,需繳納受贈房屋市場價值4%的契稅。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在生前很有可能進行處置,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有的可能已經轉移到他人名下,比如已辦理了轉讓或贈與手續。所以,還是很有必要向繼承人核實確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仍歸立遺囑人所有。有時候,也有人拿立遺囑人寫的借據或房產出資證明來對遺囑中的財產主張異議,這就要在《遺囑生效確認通知函》中告知受函人這類憑證只構成債權依據,不能作為撤銷遺囑的證明。

    三、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遺囑繼承的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依照《繼承法》的具體要求所立,否則無效,不能執行。其法律依據主要是《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規定和《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的規定。

    2.遺囑人在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以及胎兒保留必要的份額。其法律依據主要是《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規定和《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的規定。

    3.告知當事人不是依法所立的公證遺囑,或者遺囑繼承有爭議、有糾紛的,公證機構不能給予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當事人對遺囑繼承有爭議、有糾紛的,應當告知其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公證法》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規定。遺囑是遺囑人對其財產和事務進行處分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對遺囑公證的審查要求較嚴格。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遺囑行為是否有效,應依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判斷標準予以認定。由此,對遺囑公證的審查主要是:遺囑人的身份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詐等行為: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者爭議未決的財產;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齊全等。為了保障公證程序的正當性,確保公證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在辦理遺囑公證的過程中還應當注意以下一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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