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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之道范文1
1 童話作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和生活驗。
給孩子挑選童話書時,故事內容要簡單,最好有重復的語句,畫面主體形象要大而生動,最好一頁一個畫面,如《拔蘿卜》《三只小羊》《小兔乖乖》等。
2 童話書應富有美感。
家長在給孩子挑選童話書時,應注意童話書必須是由正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童話書中的故事人物形象要生動,線條要流暢,色彩要鮮艷,布局要合理,插圖和內容必須能調動孩子觀察和閱讀的興趣,激發孩子想象創造的欲望,陶冶孩子的情操。
3 童話書的內容必須能促進孩子發展。
給孩子童話書時,應稍稍高于孩子目前的認知水平,讓孩子“跳一跳,夠得著”,以更好地促進孩子不斷成長,不斷進步。同時,家長還可以根據自己孩子的發展現狀,有目的地挑選一些培養孩子社會交往、啟迪智慧、養成習慣、培養意志力等方面的書,來培養孩子行為習慣、個性品質。
二、童話閱讀過程中的指導
1 看書名猜故事
孩子拿到一本新的童話書,家長不要急于把故事內容講給孩子聽,而是應該引導孩子認真看童話書的封面和書名,如在給孩子看繪本童話《像狼一樣嚎叫》時,我們應該先引導孩子觀察,這本書的封面上畫著什么?孩子通過自己觀察,能講述出畫面上畫著一只坐著、頭朝天的小狗,這條狗圍著三角形的圍巾,在狗的身旁是圓圓的月亮。家長這時可以引導孩子看書名,讓孩子看著書名猜一猜,故事中這只小狗發生了一件什么事?看完封面、書名,家長也可以引導孩子看封底,只見封底上寫著這樣的話:“學‘壞’一點也不好玩?!蓖ㄟ^這些活動,孩子對故事的大概已有了了解。
2 粗讀故事
孩子通過看封面,看書名、封底,已了解到了故事的主人翁。于是更加迫切地想了解故事內容,家長這時可以和孩子一起閱讀故事了。家長在給孩子閱讀故事時應盡可能模仿故事中人物的表情、語調,讓孩子有身臨其境的感覺,加深孩子對故事情節和內容的理解。
3 精讀故事的典型畫面
繪本童話《當狐貍和兔子互道晚安》中有這樣的內容:狐貍嘆了一口氣,開始唱起來……漸漸地,變成含糊不清的哼唱;嘰里咕嚕,聲音越來越小……到最后,狐貍睡著了。這段故事中,畫有四張小圖:第一張小圖中,狐貍伸著胳膊,顯得精力充沛,小兔子則顯得很警惕,豎著耳朵;第二張小圖中,狐貍垂下了手臂,小兔子則顯得比較松弛……家長在指導孩子閱讀時,可以引導孩子仔細觀察畫面的先后發展順序及故事中人物神情動作的不同。幫助孩子理解小兔的機智和狐貍的筋疲力盡,從而培養孩子的觀察力和理解能力。
4 運用提問,幫助孩子理解故事
有的故事情節比較復雜,孩子可能不能一下子理清故事脈絡。這時,家長可以事先設計問題,幫助孩子理清思路。如孩子在閱讀故事《小蝌蚪找媽媽》的過程中,因為故事中的人物比較多,孩子可能一下子記憶不了,為此,家長可以逐步引導孩子:“小蝌蚪先遇到誰?”“又遇到誰?”“再遇到誰?”“最后遇到誰?”通過家長的提問,故事的脈絡就變得很清晰,也便于孩子更好地理解故事內容。
5 創設故事情境讓孩子表演故事
孩子看了故事必須過自己的內化,才能變成孩子自己的東西,而表演故事則提供了孩子內化的平臺。家長可以為孩子準備一些頭飾和簡單的道具、服裝,讓孩子創造性地表演故事,在孩子表演的過程中,家長可以適時幫助,通過表演故事,孩子能更準確地理解故事中人物的語言、心理及性格特征,提高了孩子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創造、想象能力。
孩童之道范文2
所謂資產證券化,就是將原始權益人不流通的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在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進行資產轉化的公司稱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發起人把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等,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再由SPV根據購買下的金融資產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撐證券,以收回購買資金。受托人管理的存量資產所發生的現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資者回報,而發起人則得到了用以進一步發展業務的資金。
用資產證券化來解決瓊州海峽跨海通道的融資難問題,是指以該項目未來提供的現金流(過路費)為支撐,并通過適當的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中長期的證券來獲取建設資金的融資方式。
一、瓊州海峽跨海通道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區域合作,交通先行”瓊州海峽跨海通道工程是完善泛珠三角區域交通網絡的重要內容,它將使海南全面融入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圈起到一個推動作用。 既有利于增加海南對國內外投資者的吸引力,也能方便更多的內地游客到海南旅游觀光度假,對于加快海南特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瓊州海峽粵海線的運輸量還達不到要求,而且修建瓊州海峽跨海通道將花費巨資,如在瓊州海峽修建海底隧道將花費約600億元。不管是建跨海大橋還是海底隧道,這對海南都會帶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長期以來,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主要依賴財政支出,項目資金來源單一,流動性差。另外傳統的融資方式如銀行、國家及國際金融組織的信用貸款等,還有通過企業的上市融資、企業債券以及BT, BOT等相對比較先進的融資方式也仍然不能滿足當前基礎設施資金的短缺現象。
綜上所述,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來解決州海峽跨海通道的資金問題可立馬提上議程。
二、瓊州海峽跨海通道資產證券化和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瓊州海峽跨海通道項目采用資產證券化融資相比較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而言具有以下優勢:
1.項目采用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較低,因為項目在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后,將有資本擔保公司的加入,提高了資產證券的信用評級,便可以適當的降低利息率,從而減少了融資成本的支出。
2.在資產證券化中,通過風險隔離原理的應用來實現破產隔離。在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后,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出售給SPV,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即使被破產清算,己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資產的范圍。通過這種安排,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實現了破產隔離,證券的收益僅僅與項目未來的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原始權益人的風險無關,達到了分散風險的目的。
3.由于瓊州海峽跨海通道項目關系到海南的未來發展,影響較大。因此對該項目的控制權要求比較高。而資產證券化融資出售的只是資產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現金收入流,投資者只有權監督和限制特殊目的機構(SPV)的經營活動,對該項目沒有直接的約束權利。
三、瓊州海峽跨海通道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1.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對基礎設施的發展需求極大,而單純依靠政府財政支出已顯得捉襟見肘,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資金的需要。另一方面,國內龐大的民間游資和日益成熟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國外資金對穩定收益投資項目的需求完全可以滿足基礎設施的發展。
2.項目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特點: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金融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資產具有一定的規模。
3.政府作為瓊州海峽跨海通道項目的發起人,直接參與到了該項目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證券能已更高的信用等級和更高的價格發售,民眾的認可度也會很高。所謂的信用增級是指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確保債務人按時支付債務本息,以提高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質量和安全性,從而獲得更高級的信用評級。
四、實施瓊州海峽跨海通道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遇到的障礙
1.法律制度上的障礙。SPV是一個特殊的法律實體,我國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較為完善,較適于采用此種形式。但我國目前規定證券發行主體資格的法規如《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貸款通則》等不僅使成為發行人存在障礙,而且現行的證券法規對證券發行的規模、種類的限制,也違背了資產證券化多種類、多級別的屬性。公司除了發行商業票據外,只能發行股票與債券來募集資金,因此以公司形式出現的只能發行債券形式的證券。
2.環境上的障礙。一方面,資產證券化需要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就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而言還不夠完善,投資者對這種新興的融資模式的認知度不高,而且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夠。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融資項目,涉及到證券、擔保、金融、評估等各個領域,需要大量既要有先進的金融理論與實踐知識,又要充分了解我國的基本國情、市場情況、法律和財務等的金融人才。而目前我國現有金融人才數量和質量都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擁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的專業人才更是奇缺。
3.工程建設風險和收費風險。瓊州海峽跨海通道的建設周期長,工程需要克服的技術難題很多,且自然環境(如臺風,海嘯)可能會對項目的施工進度和建設質量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孩童之道范文3
荷蘭人對待恐懼、傷痛和死亡的態度,說簡單點,就是“直接面對,徹底承受”,幾乎沒有“善意的隱瞞或謊言”。在國內,如果一個人被診斷患了重癥,醫生一般會先告知其家屬,而不會告訴當事人。而在荷蘭,只要當事人是神智清醒的,醫生都會直接和當事人交流,由病人自己決定是否告訴家屬。
在日常生活中,荷蘭父母總是忠實地告知孩子現狀,而不是賦予自己強大的信息過濾權,去決定哪些是孩子該知道的,哪些不是。出現問題時,父母不會簡單地對孩子說“不要怕,有爸爸媽媽在呢”。心理學家認為,如果這樣說,是一種沒有長遠價值的安慰和逃避。因為孩子在這句話的引導下,雖然得到短暫的慰藉,可是無法幫助他們解決恐懼的根源,況且父母不可能永遠都在。荷蘭父母會和孩子討論恐懼,細化地提出“不要怕”的具體解決方案,比如他們會和孩子交流,“你怕什么?你覺得那個為什么可怕?怎么樣我們才能不怕”等等。這種方式對怕黑、怕蟲子這些具體的東西很有用。孩子會認識到這些不可怕,建立識別和面對的意識,心理逐漸成長。 孩子,我也和你一樣害怕
如果孩子的恐懼是更深層抽象的情緒,如害怕親人的死亡,就是另一種處理方式了――父母在孩子面前敢于承認自己的恐懼,讓孩子知道某些情況下,恐懼無法避免,采取行動也無法解決,只能交給時間。
我一位朋友的6歲兒子,因擔心患癌癥的外婆去世而睡不著覺。他媽媽擁抱著他,并不掩飾自己的痛苦和眼淚,對他說:“我也和你一樣害怕,不過外婆現在不是還在我們身邊嗎?我們得好好珍惜外婆在的每一天。你要好好睡覺,明天才有精神去看外婆,對不對?”
他們不會在孩子面前做“最優假設”:“外婆在醫院得到最好的治療,相信醫療、相信科學,說不定外婆會很快好起來的?!边@樣完全是不負責任地給孩子增加希望,如果現實不是這樣,對孩子的打擊更大。 她只重復強調“爸爸去世了”
在荷蘭,無論孩子多小,父母都不會向孩子隱瞞家庭重大變故的信息。孩子的親人去世了,家長就明白地告知什么是死亡,不會騙說去出差了等等;父母離婚了,誰生病了,也直接告知孩子,并解釋這些是怎么回事。
我先生是荷蘭人,他公司里的一個員工叫桑德拉,她老公在兒子Dirk只有4歲的時候出車禍驟然離世。
她當天把Dirk從學校接回家,就對孩子直說了:“爸爸去世了!今天爸爸騎摩托車的時候出了事故,他永遠地離開我們了。從今天起,只有媽媽和你了,爸爸再也不會回家了。明天起我們還要處理很多事情,比如爸爸的葬禮,你要去給爸爸道別。我們的生活在短時間內會有些改變,比如你這幾天暫時不會去上學;有可能你會看到媽媽哭,還有很多家人會哭,我盡量做到不大哭,但是有很多事情會和以前不一樣了?!?/p>
Dirk似懂非懂,問:“那我過5歲生日的時候,爸爸會不會來呢?”
桑德拉紅著眼睛說:“不會了,因為爸爸去世了,爸爸再也不會出現在你任何一次生日派對里了?!?/p>
Dirk大哭,桑德拉摟著他說:“寶貝,媽媽也很難接受和相信,可這件事的確發生了,我們只有一起面對。”
Dirk參加了爸爸的葬禮,給爸爸的棺材上撒土說再見。可是因為他太小了,之后還是經常問起為什么爸爸不在,桑德拉每次都重復強調爸爸去世了。我看不下去,勸她不要太勉強。
可我先生非常贊同桑德拉的做法,說必須要反復重申概念,讓Dirk真正明白什么是親人的亡故,這樣對他有好處。因為他的生活已經決定了他必須比其他孩子更早地了解死亡,他應該盡快學會接受。
4個月后,Dirk總算接受了父親離開的事實,并學會了如何與這個事實相處。桑德拉每周會在亡夫遺像前的花瓶里插上一束白玫瑰,而Dirk每天都會給花瓶里的白玫瑰換水。他會拍著心口說:“爸爸去世了,就算爸爸再也不能來看我,我還是會永遠想他。媽媽說了,我們都要習慣在沒有爸爸的時候也要快樂地生活。”
Dirk現在已經9歲了,愛好跆拳道和彈鋼琴,喜歡吃炸雞腿和小羊排,和媽媽還有繼父及妹妹一起和樂融融地生活。他依然每天給爸爸遺像前花瓶里的白玫瑰換水,生日的時候,在遺像前多點一支白蠟燭。 決不能說他可憐
在這種“直面傷痛”的文化里,受傷便不再是孩子們撒嬌的理由。若孩子的傷痛和挫折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大家都會關愛、支持,一起想辦法改善,那個凝聚力的正面能量之強,特別讓人感動。
若孩子的傷痛,是自己不守規矩造成的,家長幾乎完全不同情,也不表現心疼,而是非?!昂菪摹钡刈尯⒆臃词。邮芙逃柤皬氐壮惺芎蠊?。
記得那年巴西世界杯,在開賽那天,我先生家族一大家子人聚在一起把房子裝飾成橙色。我老公8歲的外甥Alex 的任務是剪橙色的彩帶,結果他不專心,邊剪邊抬頭看電視,一下把左手大拇指頂端的肉剪掉了,鮮血直流。
我們第一時間處理了傷口,并帶他去醫院包扎。他很堅強,沒有哭。醫生說,這幾天會疼痛,在之后的兩周他的大拇指會逐漸愈合,可指尖的麻木感會持續大概6-8周。
回家后,他坐著休息,大家也沒有特別關注他,繼續裝飾房子。我幫他倒了杯水,喂他喝,他媽媽馬上過來說:“他要喝水可以自己倒,不要喂他喝,讓他自己想辦法?!闭f完又回頭對著Alex說:“你只是大拇指受了傷,你的手還可以活動,醫生說了你這個傷痛要持續6-8周,在以后的這段時間你要學會忍著不方便也要料理自己的生活?!?/p>
我說了句:“算了,Alex好可憐!”以他爸爸為代表的全家人都炸開鍋了:“他有什么可憐的?從他7歲開始使用剪刀,我們就反復告誡他用剪刀時要專心,如果不專心會有什么危險。他今天邊剪邊看電視,傷了他自己,只能說他不夠聰明不守規矩,決不能說他可憐?!?/p>
于是,在之后吃晚飯、漱口、洗澡(他帶了個橡皮手套自己洗)、睡覺,都是他自己應付的。臨睡前,他和我們親吻道晚安,然后對父母說:“爸爸媽媽,我記住了,以后再也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了?!?/p>
孩童之道范文4
查看手機網絡制式的方法如下:
1、在手機中進入設置,打開移動網絡,點擊數據網絡并打開;
2、點擊網絡模式,即可看到手機支持的網絡制式;
3、如果是品牌手機,可以在手機官網上查看手機所支持的網絡制式 ;
孩童之道范文5
關鍵詞:水稻、病害、防治時期、效果
中圖分類號: S51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0632062
水稻稻瘟病、鞘腐病、褐變穗、紋枯病等是水稻生育期間常發生的病害之一,發病速度快,對水稻產量和品質均有一定的影響[1]。
友誼農場試驗站對水稻病害不同發病時期分別進行噴灑藥劑篩選試驗,并對水稻病害發病條件、藥劑防治效果、防治時間進行了旨在探索出適合防治水稻病害的施藥種類及時期。
1.1 供試作物與品種
水稻 空育131(易感?。?/p>
1.2 試驗材料與來源
6%護苗牌戊唑醇微乳劑,福建省莆田市有緣實業有限公司生產提供。
75%三環唑司濕性粉劑(稻艷),美國陶氏益農公司生產。
25%使百克,上海迪拜農藥有限公司生產。
2%加收米水劑,日本北興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生產。
4%禾生素水劑,齊齊哈爾市海利農化有限公司生產。
1.3 試驗地基本情況
友誼農場試驗站前茬作物為水稻,土壤類型為草甸黑土,土壤PH值6.7,有機質為2.56%,肥力狀況中等,灌溉水為井水。
1.4 試驗處理與方法
1.4.1 試驗處理
A 6%護苗牌戊唑醇乳劑1600ml/hm2于葉瘟初發生期兌水噴霧1次。
B 6%護苗牌戊唑醇乳劑1600ml/hm2于水稻孕穗末期噴霧1次。
C 4%禾生素水劑500ml/hm2+6%護苗牌戊唑醇微乳劑1600ml/hm2水稻孕穗末期噴霧1次。
D 6%護苗牌戊唑醇微乳劑160ml/667m2于水稻齊穗期(即在第一次噴霧后的7~10d)噴霧1次。
E 6%護苗牌戊唑醇為乳劑1600ml/hm2于水稻齊穗后7~10d兌水噴霧1次。
F 25%使百克EC1000ml/hm2+2%加收米800ml/hm2在水稻孕穗末期噴霧1次。
G 5%稻艷WP300g/hm2于水稻孕穗末期噴霧1次。
1.4.2 試驗設計
試驗采用大區條田對比,不設重復,每處理面積90m2(行長30m、行數10行、行距30cm)。
1.4.3 噴灑器械
噴灑器械為人工背負式噴霧器綠寶M―16型,人工噴施噴液量為20kg/667m2。
1.4.4 施肥水平及管理
本田施肥量為510kg/hm2,分4次施入尿素4kg/667m2、磷肥10kg/667m2、硫酸鉀5kg/667m2水整地時施入;第2次在6月2日 追施返青肥尿素70kg/hm2;第3次在6月15日追施孽肥30kg/hm2;第4次7月5日追施穗肥硫酸鉀50kg/hm2、尿素30kg/hm2。
防蟲:6月2日撒施綠安280ml/hm2,防潛葉蠅。
除草:本田除草阿羅津1000ml/hm2,苗床除草千金10ml/100m2,并進行了人工2次除草,保證田間無雜草。
1.5 調查時間與方法
噴藥后7、10、15d調查病變防效,每處理取3點,每點取10株。
2 試驗結果與分析
2.1 防治時期
水稻病害每年均有發生,試驗調查發現,病害發生程度年際間差異較大,發生病害速度較快的時期一般為當年陣雨天氣頻繁的夏季,干濕交替的條件易加快水稻植株感病速度,只需4~5d即可使植株大部分感病,發病前太早噴施藥劑效果不好,發病中期以后藥劑防治也不明顯。
2.2 水稻防治效果
除7月22~23日出現2d降雨天氣,造成出現細菌性褐斑病外,病害調查期間各處理都有一定的防病效果,沒有出現要調查的葉穗瘟、鞘腐病、褐變穗等病害。因為今年的發病時期在7月26日,處理1.4A效果明顯,噴灑時期正好是要發病初期,防效在54~78%,既有控制病情作用又有防病效果;處理D在病害發生以后噴灑,效果明顯下降,防效在30%;處理F防病效果也很好,但防治效果不如戊唑醇的前4個處理,防病效果在37%~43%。后期調查沒有發現病害再發生。
3 小結
3.1 由于水稻 的病害在適宜氣象條件下發病速度非???,并且未發病前噴施,噴施太早藥效不明顯,發病稍重藥劑防效明顯下降,因此水稻的病害要加強田間調查,注重結合天氣情況在水稻抽穗期前要防病害發生。
3.2 護苗牌戊 唑醇對防治水稻中后期病害有明顯效果,處理四表現最好。
參考文獻
孩童之道范文6
關鍵字: 違約;精神利益;可預見性;請求權基礎;一般人格權
對違約導致的非財產損害應否救濟?如果予以救濟,怎樣設立其請求權基礎?針對這個新興的話題,已有不少國內學者對之進行了比較法分析,而筆者則試圖側重從合同基礎理論來探討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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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較法的考察
在英國法上,關于合同領域的精神利益損害可否得到賠償,也存有爭論,最初的原則是不可獲得賠償,之后有了例外。而例外情形如下:其一,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寧和快樂的享受;其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苦惱;其三,違反合同帶來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 .而在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3條規定: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應予排除,除非違約同時導致了身體傷害,以及合同或違約屬于嚴重的精神損害為特別可能發生結果的類型。即同樣存在例外情形的救濟。從理論探討上看,反對救濟者多從證據問題,計算問題,懲罰性賠償,風險負擔,可預見性,一般政策之考量的角度發出了質疑;而持肯定者一般堅持原則上不予救濟,但主張存在著例外,即合同標的是提供游樂、休閑及精神安慰的案件,法庭相信違約導致的精神傷害真實且嚴重的,就應當救濟,當然仍受到通常規則的限制如法律不問小事原則,因果關系,模糊性原則,減輕規則等。 美國的威利(Whaley)教授更是從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歷史、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實行政策及適用規則的不同,主張根本不需論證對違約造成精神損害予以救濟是例外情形,而是應回到最初的合同規則中去,凡是符合合同法可預見性、損害的可確定性規則的均可救濟。
大陸法系的典型代表之一法國,雖無相關的明確性規定,但其民法典第1149條 規定的模糊性、一般性,使得爭論傾向于對之予以救濟。而德國民法典第253條規定的“非財產損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始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之”也可以說為此類案件提供了請求權基礎,但因受法律另有規定的限制顯得難以應對現實。為克服該限制,德國法院從事了兩項造法活動:一為以憲法保護人格之規定為依據,創設一般人格權;另一為非財產損害之商業化 .另為突破第253條的限制,1979年修正的法典增設了旅游契約,于第651條F款第2項規定:旅游無法進行或受重大之干擾,旅客就假期之無益度過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而“2002年6月生效的對民法典的修訂的修正中,則明確規定,只要對生命、健康等重大人格法益造成損害,不論其請求權基礎如何,受害人均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p>
國際性統一立法如《國際商事通則》對該問題也做出了肯定性規定,其第7.4.2條規定:(1)受損害方當事人對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損害有權獲得完全賠償。此損害既包括該當事人方遭受的任何損失,也包括其被剝奪的任何收益,但應考慮受損害當事人由于避免發生的成本和損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2)此損害可以是非金錢性質的,例如包括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稓W洲合同法原則》在該問題上也持肯定態度??梢娪珊贤▽`約導致的非財產損害進行救濟已是世界之趨。
(二)合同法基礎理論分析
“損害賠償之最高原則在于賠償受害人所受之損害,俾于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具體到合同領域,發生違約時,可救濟的損害的經典表述是受挫方的預期,確切的表達是原告在合同如果已得到履行時所處的狀態。如果違約導致了非財產損害,而該損害恰是受挫方的預期,是否應對之進行合同救濟?我們說若違約導致非財產損害,對違約方而言,一般不具可預見性;而且每份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都可能導致守約方精神上一定程度的苦惱,所以從技術上講對違約造成非財產損害很難確定如何救濟。但如果合同主債務是或涉及精神利益,非財產損害在締約時“已為違約方明示或隱含地予以承諾” ,是可以預見的,而這些合同又使法官能夠相信受害人所遭受的非財產損害是真實而又極嚴重的;申言之,它符合了合同責任適用的救濟公式“預期利益+可預見性”,從合同救濟的目的看賦予受挫方以救濟權似無疑問。試分析如下:如果合同的標的或合同的目的(這樣的合同多是提供服務性質的合同 ),包含著精神利益,精神利益損害肯定是可以預見的,在締約時已為當事人確知或應確知。則此時違約行為直接指向的就不僅是財產利益,產生于違約的痛苦與煩擾就和合同債務不履行及不完全履行而致金錢損失的發生一樣,是違約導致的和金錢損失一樣的直接結果,也就是說財產損失與非財產損害的發生具有了同時性、并行性,那么從合同救濟目的看就不但應賠償財產損害還要對精神利益的減損進行救濟。
假設上述論證成立,該損害可確定嗎?其實,合同標的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既然損害是可預見的,對于該損害是否是真的,對法官來說就“不是一項嚴密科學的問題,而是經驗和感知問題” .那么既然該非財產損害可預見可確定,符合了合同法根本原則,我們可否在合同領域救濟?傳統理論一般將合同中預期利益限定在財產利益上,一定意義上為此論證設置了障礙,如我國通說認為“對于違約損害,依法只應賠償財產損失,而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因瑕疵履行造成人身損害時賠償所引起的各項費用,也屬于財產損失)?!?新近的學者認為合同法不宜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的原因有下:第一,只有侵權法才能對精神損害提供補救,而合同法對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原則上是不提供補救的;第二,在違約中實行精神損害賠償,將會使訂約當事人在訂約時形成極大的風險,從而極不利于鼓勵交易;第三,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也不一定符合合同的性質和特點;第四,實行精神損害賠償,會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第五,在因違約造成精神損害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了侵權,受害人完全可以通過侵權的途徑而不是違約的辦法來解決。
對上述反對觀點的反思:其一,上述觀點解釋違約不能在合同法中得到救濟的一個根本基礎在于合同的性質和特點,認為合同本質上是一種交易,應符合等價有償原則。應該說合同符合等價有償,是針對商業性質的合同而言,而對于基于情誼行為而產生的合同如無償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并不要求等價有償。而且隨著社會發展,很難說對那些以精神享受為目的的合同對精神利益予以保護不符合等價有償原則,這些類型的合同與一般合同的不同在于其中內涵著精神利益;若合同約定了非財產損害賠償,作為當事人的一種選擇,無疑符合等價原則,因為等價有償更多的是說當事人的主觀判斷。另需關注的是等價有償是在合同的成立意義上而言,至于合同成立生效后的違約又形成一個新的法律關系,與前者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非要說二者的聯系,僅是違約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礎上,而針對違約后形成的新的法律關系產生的是損害填補的問題,這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等價有償無關,而且在某種意義上說將精神利益商品化后,當事人受到精神損害由違約方進行賠償也某種程度上遵循了等價有償原則。而關于所稱的違約金,是否等價有償,亦是當事人的判斷問題。
其二,會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的論據,不能作為一個理由。因在侵權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同樣存在該問題,不是同樣可在侵權中設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嗎?嚴格地說能不能在合同領域進行救濟和會不會給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是兩個問題,后者的問題是大陸法系每個制度都要面臨的問題,對之可以通過類型化等等研究來加以解決,而不能因后者而否定前者。另外,該問題其實涉及的是損害能否預見和確定的問題,上文已從合同的基礎理論進行了分析。
其三,在責任競合情形,當事人享有訴訟模式自由選擇權,法律不得無由限制;若強行規定當事人欲得到賠償必須提起侵權之訴,必須有充足的論據來加以證明。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單純違約導致精神利益損害的情形,并未產生競合,難道要囿于概念法學而不進行救濟嗎?我們在合同領域對之不進行救濟何談對當事人的全面保護?而且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適用規則并不相同,即使在競合情形合同領域建立非財產損害賠償并不會導致兩種責任分立的混亂;而在非競合情形,正證明了設立的必須。
其四,關于訂約風險,其實是關于風險負擔問題。在競爭性的商業世界中,當事人至少有同等的能力接受利益和承擔風險,我們應推定進入這個世界的那些人都情愿這樣做,接受遭遇后者的風險作為取得前者的代價的一部分。而且在締結合同時,當事人都是自愿的,甚至熱切的,沒人迫使當事人締結合同,既然當事人愿意承受風險,就讓他承受吧。另外,不能因怕妨礙交易而不顧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其實當事人是否會從事交易,并不會因為規定了非財產損害賠償就望而卻步,關鍵是效益衡量問題;而且當事人盡了謹慎義務就不會導致損害的發生,根本不可能損害該方利益。
最后,應當說反對在合同領域救濟者所持理由多是技術層面的原因,鮮有論及深層道理,至少沒有解釋為何在合同領域賠償應限定為財產損害。所以我們認為這主要是一個歷史性問題,過去重物輕人,人格利益或說精神利益少有研究,隨著近來精神利益的不斷得以重視,人本主義的盛行,對之進行保護才提上了日程。具體說來,在羅馬法時期任何訴訟都是為了追回其財產,而沒有過多地考慮履行利益問題,而在法國民法典時期合同法保護范圍已擴張到履行利益,時值今日預期利益再擴張到非財產利益,都是順應歷史發展和受當時哲學思潮影響的結果;而且對精神損害不予賠償,從早期在侵權法中否定,到現在合同法中否定,多是從技術性問題上如難以估價、易于偽裝等加以探討,從根本上看,不予救濟的理論論證始終是欠缺的,自從羅馬法上有關侵辱或凌辱行為產生精神損害的萌芽后,法國民法典確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使得人身權如何救濟在法律技術上得以解決,而德國、瑞士立法則體現了人格商品化的思想,但隨著人本身的覺醒,人格商品化理論又被摒棄。所以我們說,從基礎理論分析上看,因精神利益的主觀性強、難以估價等技術難題將之排除在合同中預期利益的范圍之外并不具說服力,而精神利益在它就是合同標的的合同中,完全是一種預期利益從根本上說并沒有疑問,故在精神利益日益張揚的今天將預期利益擴張于精神利益并無不可。另一障礙是精神利益不可能在賠償后立即達到合同已得到履行時所處的狀態,但應該說這個問題在侵權法中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基本上都能夠支持該論述。關鍵是,因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功能、填補損害等功能,予以賠償后可逐漸地恢復到“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的狀態。
可見該精神利益可在合同領域進行救濟,但為何非要在合同領域進行救濟?概括地說這是合同法完全賠償原則和違約救濟的目的決定的,在合同領域由違約造成的損害由合同法提供救濟應是個無需證明的問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應予以賠償,已如上述。其次,從實體法的角度看,在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對精神損害的要求并不相同 ,即使在競合情形也是如此,兩領域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不同,合同領域奉行的是過錯推定,舉證責任主要在違約人,使得在合同領域賦予非財產利益以損害賠償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另外,侵權法領域會涉及間接受害人問題,而因合同的相對性,在合同領域損害一般限于當事人之間,使得構建合同領域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有利于減輕違約人的負擔;再者,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此等損害賠償,不允許在合同領域進行救濟就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不當干預;另對單純的違約導致非財產損害情形,無法提起侵權之訴,提起違約之訴又得不到救濟,既與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原理不符又有失公允。最后,以訴訟理論而言,對此等損害當事人選擇違約之訴時,因我國現行制定法并無明確規定,法院判定對之不予救濟時,結果有二:當事人以為法律不會為之提供保護不再請求司法救濟,從而實質正義無法實現;當事人另行提起侵權之訴,或堅持違約之訴的二審乃至再審,徒增訴訟成本,浪費資源。而且在提起侵權之訴時可以得到救濟而在提起違約之訴時得不到救濟,并無充足理由。
(三)對競合情形的探討
綜合以上探討,我們即可得出在特定類型的合同之情形下,合同法規整違約導致非財產損害的必要。然而對于加害給付行為這一涉及違約與侵權競合的特殊情形,是否會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二元體系造成沖擊,仍值得探討。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所為的履行不合合同的本旨,除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履行利益外,尚發生對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損害。也就是說,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有悖債之主旨,除有可能造成債權人契約利益的損害外,尚有對債權人契約利益外的固有利益的損害” ,由此可以看出,對我們探討的合同目的或標的是精神利益的合同而言,在加害給付情形,從理論上看,得依合同法讓違約人承擔違約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責任;而除了合同標的意義上的精神利益受損,所遭受的人身權益損害可適用責任競合而基于侵權法求得賠償。(當然根據我國關于加害給付的規定即《合同法》第122條,當事人只能選擇訴權,對當事人的保護并不周到。)而對于英國法上所稱的“違反合同帶來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美國法上“除非違約同時導致了身體傷害”這類加害給付性質的違約情形,此處精神痛苦并不包含在合同的目的或標的內,一定意義上并不可預見,而且多是法定義務的違反,雖然這里有一個合同關系存在但并不涉及合同義務,故我們不主張對之進行合同法上的救濟。綜上,合同領域確立非財產損害賠償與加害給付情形讓侵權法對精神損害進行救濟,二者所指向的賠償客體并不同一,而且對于精神利益并非合同標的的合同內的加害給付并不求諸合同救濟,所以不會對二元體系造成沖擊。
二。如何設立救濟權――即請求權基礎問題
(一)設立概括條款的探析
以上探討的是由合同法對之調整的可行和必要,但我們知道從權利的類型化的角度看,在現行法的體系中違約導致非財產損害的受害方并不享有救濟權,“因權利的類型化導致了民事主體在法定權利類型之外的利益難以得到周到的保護”,另“法律無法完全將所有的權利類型化,必然會存在一些沒有被法律確認,而實際上法律又應當在目前或將來確認的權利,即所謂的‘應有權利’?!?對此等損害如何設立其請求權基礎,即是如何設立救濟權的問題。救濟權之設立大凡涉及概括條款與具體條款兩種類型。而概括條款的設立,可以起到這樣的效用即“就立法與司法的關系言……留給司法者造法空間……使法律的適用更能接近社事實,與法律外的規范體系建立更密切的互動關系。就法官與法律的關系而言……使法官更能創造動參與法律的適用,實踐個案正義。” 本節就主要探討概括條款的設立。
1.我國現行制定法是否已為之提供了請求權基礎
已有學者試圖通過理論的更新從現行法中找到可對之提供救濟的概括條款的請求權基礎。這種探索采用的通常論述路徑是:其一,能否使用民法基本原則進行救濟。我們知道民法基本原則具有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而與本文相關的是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它們可否作為請求權基礎?所謂公平即“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分派的要求”,“不僅可適用于嚴格意義上的交換關系――合同關系,而且可適用于非嚴格意義上的交換關系――損害賠償關系”。 亦即公平原則適用于物質利益關系,而精神利益受損害本身形成的關系不是物質利益關系且恰恰與之相對,所以公平原則不能作為其請求權基礎。(但對之進行賠償時涉及到人格等非財產利益的“商品化”問題,因與討論請求權基礎無關,不再進行討論。)從誠信原則旨在實現利益關系的平衡及當此平衡被破壞就需法律予以調整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該原則似乎可以作為其請求權基礎而加以援引,但誠如徐教授所論證的那樣“誠信原則主要為疑難案件而設……由于誠信原則無任何具體內容(空白規定),只反映立法者的一定的意向,因此,誠信原則本身并非可直接適用的規范,而只是引致性的規范,它引導法官于市民法之外尋找淵源以處理手中的疑難案件。”彰顯了該原則本身的局限。所以我們認為從理論上看,以誠信原則為其請求權基礎應沒問題,但它畢竟涉及到自由裁量權和其本身的局限問題,適用的情形只是權宜之計,何況我國法官本身素質的令人憂慮和綜合制度的欠完善,使該適用更加令人擔心;從實踐上看,法官觀念適用法律時的滯后觀念使得適用該原則的可能性成為新奇之事。
第二種路徑是法律解釋中的擴大解釋。如崔建遠教授所主張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已經規定,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就承認了精神損害賠償。這雖然授針對侵權行為而規定的,但也應當適用于某些違約行為。因為我國立法及其解釋已經承認加害給付等不完全履行,在一定意義上說,這些違約行為也是侵權行為,加上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都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為目的之一,因此,具有侵權行為性質的違約行為致人以非財產損害時,即使提起合同之訴,也應獲得賠償。” 新近的持同類主張者可見葉金強老師的論述 即“為從立法角度解決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應將精神損失納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違約導致的損失之中,適用可預見性規則來規制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同時確立精神損害發生的確定性和損害的嚴重性的前提要求。” 我們認為這種解釋是否合理需要進一步的探討。首先,上述探索未論及單純違約致非財產損害情形,此等情形不與侵權產生競合,如某人交付照相館洗印照片,照相館被盜,對攝像師而言沒有過錯,在侵權領域不具救濟可能性;其次,損害與損失到底有無區別、法律規定中的損失應做何解,能否對該“損失”進行擴大解釋,從而主張損失也包含精神利益的損害,大可商榷。在民法領域一般的說損失多言及物質方面的減損,而損害包含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若從通過《民法通則》第120條關于“損失”的規定而調整精神損害的先例,來進行《合同法》中的擴大解釋,從法律規定的語言上講并無體系上的不妥;但考慮到《民法通則》當時理論研究的欠完善,和近來理論的發展,學界多將損害與損失相區分 ,所以用這種擴大解釋的方法會不會造成法學術語的混亂很值得深思,尤應注意的是在我國現在侵權法領域承認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學術上損害的概念就不僅包括財產損失還包括非財產損害,而損失的外延不包括非財產損害;從以求法律用語的科學看,若將來立法將之區分時,擴大解釋的方法只能是權宜之計。所以說如果通過這個改良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更招致混亂,我們就應對之重新進行考慮和探尋有無它途可行。
其三,因我國現行制定法根本就未在合同領域承認一般人格權,故在解釋論上,欲通過一般人格權為合同領域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提供請求權基礎行不通。
2.是否可以將一般人格權作為其請求權基礎
從對違約導致的非財產損害的定性看,該非財產損害應屬于確保精神安寧不受干擾的利益,乃是一種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與物質利益相對應,從概念上講它應是在哲意義上使用的,如果精神利益要上升為法律意義上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就處于法律保護的客體的層次,換成人格權保護意義上的術語應是人格利益。但在我國現行法的前提下法定的具體人格權類型固定,該精神利益并不能為現在具體的人格權所涵括,以具體人格權為其請求權基礎不具可行性。但與此同時,一般人格權這一框架性的權利,一般的意義上在我國仍多理解為是侵權法里的概念,意欲使之成為救濟合同領域非財產損害的法理基礎,仍需理清一般人格權的最初意義。
德國學者基爾克在首倡民法意義上的人格權時,提出了一般人格權的概念,“指的是由法律制度保障的、要求自己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請求權” ,它是一個涵攝所有對人格權保護的制度的概念,而不局限于侵權法。雖德國民法典拒絕了人格權理論,立法者并未肯定人格權的概念,但是立法者于20世紀第1個10年里根據“一般人格權”理論確立了對著作權的保護措施,隨著歷史的發展,在面對大眾傳媒的報道對公民,尤其是著名公眾人士的私人領域進行越來越肆無忌憚的侵犯時法律規定存在著漏洞,使得法院因當時的歷史情形而承認“一般人格權”是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中“其他權利”?!巴ㄟ^承認一般人格權屬于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中與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和財產所有權并列的其他絕對權利,司法機關自己授權給自己,把上文中的道德規范提升為法律規范,并使違反它的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正是這樣的發展,使得霍爾斯特·埃曼認為“任何一個把個人及其人格價值作為其體系核心的法律制度,都以一般人格權為其最基本的基礎” .相較與具體人格權而言,它是一個法律制度,是一個可以作為整個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基礎和理念指導的概念,它在現行法律在權利保護方面尚不足夠時,可以為司法實踐提供一種人的權利保護新形式。因此,合同領域的精神利益受損在最終受法律保護的意義上都可歸結為一般人格權受損。
論證一般人格權作為其請求權基礎及理論依據的意義在于,建立合同領域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制度,仍需與侵權領域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相協調,而且合同領域的精神利益受損確實與當事人的人格利益有關,又限于我國法定的具體人格權類型偏少,通過以一般人格權作為解釋依據而健全對人格利益的保護,應是邏輯必然,這樣處理可以使體系和諧,同時以較小成本達到了較大利益,一般人格權在民法里的設立,統領了合同法、侵權法兩個基本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