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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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制度

稅務稽查制度范文1

[關鍵詞]新公共管理;稽查約談;權利與義務

稅務稽查約談是稅務機關對所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日常檢查、所得稅匯算、納稅評估、稅源監控、接受舉報、協查、檢查等過程中發現一般涉稅違章違法行為或疑點后,由于證據不足主動約請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溝通相關征納信息,在擁有裁量權的前提下與納稅人就稅款和處罰進行妥協,促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動自查自糾,減少稅收征納成本的一種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構建對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理論支撐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隨著經濟上新自由主義思潮的興起和信息技術革命的浪潮,西方國家掀起了一場公共行政改革運動。這場主張運用市場機制和借鑒私營部門管理經驗提升政府績效的改革運動,被理論界稱為“新公共管理運動”。新公共管理運動具有明顯的市場導向、結果導向和顧客導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對西方乃至世界各國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均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促使傳統的韋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場與服務為導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轉變。同時,對西方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和運作方式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帶來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

1稅收管理從規制導向向服務導向轉變。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前提取代了傳統韋伯官僚制人性惡的假設前提,主張應該承認人的經濟性特征,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引導并實現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統一。這給西方國家稅收管理理念帶來深刻影響,促使稅務機構從過去視納稅人為偷稅者處處設防嚴罰,轉變為重視對納稅行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過提供高質量服務,降低稅收征收成本,提高納稅遵從率。

2稅收客體從監管對象向商業客戶轉變。新公共管理主張將企業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運用私營企業成功的商業化技術、手段和經驗,為公眾提供高品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美國聯邦稅務局設計的未來組織機構不再按照稅收征管的職能進行劃分,而是借鑒私營部門面向客戶需求的組織架構。按照服務對象的不同分為工資和投資收入、小型企業和獨立勞動者、大型和中型企業以及免稅者和政府部門四個執行部門,直接按照納稅人的需求提供各類納稅服務。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把納稅人作為稅務機關的客戶。并通過制定納稅人,確立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其中,新西蘭把納稅人直接稱為客戶。

3內部管理從行政管理向企業化經營轉變。新公共管理主張通過建立激勵機制和實行績效評估,激勵官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這種思潮對西方國家稅務管理產生了很大影響,英國稅務部門引入商業化管理手段,并對內部實施嚴格的考核機制;美國聯邦稅務局按照三個共同戰略目標的要求,建立了平衡業績評價體系,對其戰略管理層、操作層和一線員工層,依據納稅人滿意度、雇員滿意度和經營業績,統一進行績效評估,對每個稅務人員都制定了統一的績效標準進行考核,并以此作為決定薪酬和升遷的依據。

4納稅服務從行政服務向社會化服務轉變。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改善官僚制的運轉效率、消除政府失靈的根本途徑在于消除公共壟斷,在公共部門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準市場機制,促進公共管理的社會化。美、英、德、日等國家充分利用中介組織和社會團體為納稅人提供大量社會化的納稅服務。香港也利用發達的稅務業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這大大降低了征稅成本。

二、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體現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精髓

實行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助于緩和征納關系的矛盾,提高稅務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稅務稽查執法成本。這種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體現了納稅服務的精神,改進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緩和了征納關系的矛盾。近年來,許多稅收領域的學者提出:稅收征管制度應當在國家和納稅人權利之間實現平衡。稅收法律關系不僅應當視為一種公法法律關系,還應當視為納稅人和國家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這種稅收制度的價值取向,體現了對納稅人個人自由和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稅收工作,應體現現代國家政治文明的時代特征,積極主動為納稅人創造必要的稅收環境,變傳統的“監督管理型”為“法治服務管理型”,從而以稅收人性化管理來推動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事實上,我國《稅收征管法》也明確指出,稅務機關應該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也進一步加大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例如,從便于納稅人生產經營的角度,規定了經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等。

這種新的稅收價值取向應用于解決稅務稽查工作存在的問題,就需要稅務稽查工作實現管理型稽查向服務型稽查的轉型。從“管理型”稽查向“服務型”稽查工作的轉變,實現稅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納稅遵從度和稽查工作的質量,強化稅務稽查職能,確保稅收收入。所謂“服務型稅務”,就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本質和行業職能,按照形勢發展的要求,為適應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需要,從管理模式上轉變過去那種以監督打擊為主的管理思路,確立以顧客為導向的服務型理念、服務型方式和服務型機制,從而更好地履行稅收職能。

2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實施,降低了稅務稽查工作的成本,減輕了稅務機關調查取證的壓力,提高了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當前,在稽查工作各個環節實施的約談制度,能夠大大縮短案件查處時間,減少異地調查取證的費用,減輕了稅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務,節約了稽查執法成本,從而將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辦大案要案,有效打擊了涉稅違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約談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進的標準,優化了資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標準,帕累托最優是指沒有人因為改變而使自己的境況變得更差,這樣的效率標準在現實中是難以實現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進的標準,即改變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約談制度引入到稅務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該標準的,是有效率的。約談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稅款的流失以及約談這種方式對稅法的挑戰給社會帶來的一時難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約談本身的成本等。對于一項制度的出現,不能采取過于苛刻的態度,要求其做到盡善盡美,而是關鍵要考慮其實施是否符合我國的國情,是否有利于解決現實問題,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發展規律。約談制度實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較大,成本顯得比較高。但事實上,退一步考慮,如果不約談,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稅或者收不到稅,因為證據不充分而導致難以證實其違法行為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社會的認可需要一個過程,因為意識形態有一定的剛性,對新的理念會有一種排斥的態度,但是當新的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相吻合時,人們便會欣然接受。約談確實對當前的稅務工作有很大的幫助,是一種源于實踐的方法。而且約談也是順應了公法私法化這一發展趨勢。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約談可以看作是稅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協商來達成一致這一方式的合理內核發展而來的。所以,從整體上看,以發展的眼光來看,約談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過這樣的帕累托改進是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的。Ⅲ

3建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助于提高納稅遵從度,緩解納稅信用危機。一方面,尊重了納稅人的權利。約談中并不是把納稅人擺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將其與稅務機關平等看待,雙方都有自由決定是否要談、如何談等,是通過雙方的協商一致來推動約談進行的。所以,在這種氛圍下。納稅人的權利會得到充分的考慮和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納稅遵從的程度也就會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則,減輕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約談不僅便利了稅務機關,而且也便利了納稅人。約談可以避免稅務機關頻繁地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企業形象也是一種維護和保全。而且通過約談可以了解到,一些納稅人不是故意要進行違法行為,是由于對稅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觀上的疏忽而造成的,這樣,稅務機關在追回稅款的同時,還可以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宣傳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使守法不再成為一種經濟負擔;緩和征納雙方的矛盾,使納稅人在繳稅時,抵觸心理不再那么強烈,使納稅信用不再那么遙不可及。

三、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稅收約談制度是有效彌補當前稅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從國外乃至國內個別稅務部門推行的稅收約談制度的效果來看,約談手段對于稅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國稅務部門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使用計算機,并逐步在全國范圍建立了計算機網絡,辦理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源監控等環節,都廣泛依托計算機系統,稅官一般不直接和納稅人打交道,這種背對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關鍵是美國有一套科學的稅收征管分析系統,他們的稅收約談制度也發揮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們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系統相聯接,他們可以很輕松地獲得每個公民的收入情況,通過監控發現存在納稅不實的,立即進行約談,提醒糾正。又如香港,由于稅制簡單,稅務部門只是對消費領域中巨額消費信息做出分析及評估,懷疑納稅人有可能申報不實的,根據性質,可以直接進行稅收調查。也可以發函質詢·請納稅人對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答復不滿意,則被請到稅務局“飲咖啡”(當面約談)。在方式上可以面談,也允許納稅人采取書面解釋,很大程度上舒緩了稅務部門的稽查壓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內個別稅務部門正在嘗試的約談制度,本質上就是對國外這種約談制度的學習和借鑒。在此基礎上,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和研究別人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實際,制定一套更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約談機制。加拿大的稅務約談制度屬于加拿大稅法中稅收上訴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納稅人接到稅務局寄來的評稅通知書后對評稅稅額有異議,經與當地稅務局聯系仍不能達成一致,就可以在評稅通知書發出90天內填寫反對通知書,寄給聯邦稅務局。對于聯邦稅務局分發下來的反對通知書,區稅務局上訴部門將指定專人進行復核、調查,并和納稅人進行約談,盡量和納稅人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納稅人可以向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上訴。

從上述相關國家和地區實施的稅務約談制度的比較來看,我國香港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的實施是最為完善的。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的稅務約談制度還沒有形成類似香港這樣系統的規定,有些國家,如日本的稅務約談制度僅僅限于稅收咨詢,并不是能夠產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稅務約談制度。綜合分析這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的立法經驗,對比我國現行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筆者認為,可以對我國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建設提供如下啟示:

1稅法中應明確確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納稅人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美國、中國香港、意大利的稅務約談制度中,一般都明確納稅人負有合作義務和提供資料的義務。例如在美國,不履行合作義務可能會受到法院以“藐視法庭罪”的處罰。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資料的合作義務甚至可能導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國香港,不履行合作義務將直接影響納稅人所承擔的實體法上的加重處罰的后果。這類明確的義務和法律后果的規定,對于提高稅務稽查約談的嚴肅性,加大稅務稽查約談的力度是很有意義的。同時,應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和納稅人就稅款和處罰進行妥協的裁量權。在美國,稅務機關在法定情況下,擁有按照妥協協議程序和納稅人就所欠稅款達成稅收協議的權利。加拿大也要求稅務機關的上訴部門和納稅人達成稅收領域的協議。香港稅法也賦予稅務局局長酌情減免或減少罰款、稅款利息乃至稅款的權利。這種做法,使稅務機關在稅務約談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權,可以針對具體案件的情況和納稅人的不同境況作出更為合情合理的處理。但其不足在于這種裁量權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監督及合理的限制。2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應重視對納稅人的平等對待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對違反稅法的行為,稅法給予了納稅人較多的補救機會,在復議、上訴制度中也重視和納稅人達成協議來處理稅收爭議。香港稅法允許納稅人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顧問。意大利稅法還將拒絕回答稅務官員的問題和拒絕審計作為納稅人的權利。這類規定對于杜絕稅務機關的不當稽查和保護納稅人合法經營權不受不當干擾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違反稅法的行為,重視采用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對于可能導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傾向于采取慎重態度。例如,在中國香港,稅法允許局長決定以罰款代替對違反稅法行為的監控。

四、完善我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建議

借鑒國外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結合我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我國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應當做如下進一步的完善:

1進行關于稅收約談制度的統一立法。當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以下簡稱《征管意見》)中已經提到稅務稽查約談制度具體實施的一些內容?!墩鞴芤庖姟诽岢觯皩{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可由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加收滯納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稅務約談室?!贝送?,在《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一些內容。但是,以此作為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立法依據,顯然存在立法層次過低、效力不足和內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應當考慮關于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效力更高的統一立法,使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法可依。

2制定行之有效的約談工作制度。要取得較好的約談效果,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們要明確稅收約談的原則,提出、準備、組織實施、處理和跟蹤監督以及效果評估等各個環節應該怎么做,由誰去做。目前,大多數國稅部門仍未推行這個制度,只有少數幾個地方在試行當中,也有很多部門有意推行?;诖?,我們可以借鑒先進、科學的約談制度,由市局統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應該包括具體約談標準及提請稽查標準等),下發各個基層作為指導文件,以避免各個部門組織稅收約談時標準不一、方法各異。

3建立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要使稅收約談取得實際效果,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這是提出約談的基礎。但也不僅僅限于為約談服務。納稅評估機制必須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促進企業誠信納稅。通過對不同信譽等級納稅人實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勵體制,營造依法納稅的氛圍。二是如何掌握稅源基礎并控制稅源變化趨勢,為微觀稅源分析奠定資料基礎,為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三是建立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的函告和約談制度,幫助納稅人準確理解和遵守稅法。四是如何有效打擊各種偷逃稅行為。當前,我們第一要完善納稅梯度監控體系;第二要建立納稅評估情報研究系統;第三要不斷完善評估指標體系;第四要強化專業人才培訓,提高評估的準確度??凇?/p>

4明確界定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首先應當明確納稅人的相關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從而增強約談制度的潛在威懾力,提高約談制度的實施效果。對于納稅人的相關義務,我國當前許多地方性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都有一些規定。例如,北京市地稅局《實施辦法》第九條就明確規定:“稅務函告、約談過程中,可根據需要使用《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涉稅資料?!钡@類規定對于納稅人的義務還不夠明確。例如,對于納稅人是否有義務如實回答稅務機關的問題;納稅人拒絕回答稅務官員的問題、提供虛假資料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履行合作義務等沒有做進一步詳細的規定。此外,納稅人不履行合作義務應當給予何種處理,也沒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大多數規定僅以稅務機關立案查處作為主要的后果。

筆者認為,納稅人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需要承擔如實回答稅務機關詢問的義務;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問,有予以澄清并盡量提供證據加以證實的義務;對于關鍵問題的回答,如果編造虛假事實進行掩飾、搪塞或提供虛假證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約談,進行嚴厲查處;對于納稅人在稅務稽查約談中可以提出的證據而故意拒絕的,可以明確規定納稅人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認定后果。例如,稅務機關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斷意見或依據推斷做出定稅決定。如經確定納稅人構成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較重的罰款處罰或給予悔罪態度不好的認定。

在納稅人權利方面,從提倡納稅服務和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應當明確規定納稅人的如下權利:納稅人在約談之前的合理時間有權獲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襲式的約談;納稅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納稅人有權被告知約談的程序和約談可能導致的后果;納稅人有權就稅收專業問題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約談顧問;約談過程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和完成。不能搞成變相的羈押;約談過程不能采取誘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約談的筆錄應當允許納稅人過目,并進行修改等;此外,還應當允許納稅人有拒絕約談的權利。

5嚴格確定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稅務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是從程序正當要求的角度進行設計的。例如,稅務稽查約談機構的人員具有必要的獨立性,必須獨立于稅務稽查審案人員,和被稽查對象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其他足以影響約談制度實施的關系;稅務機關應當向約談對象發出通知,約請其財務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到稅務機關固定場所就有關涉稅問題進行面談;稅務稽查約談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約談時,稅務人員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對約談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將記錄內容交予被約談人確定后簽字,等等。

稅務稽查制度范文2

關鍵詞:稅務稽查執法 現狀與問題 措施

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受到監督,權力缺少監督必然產生腐敗。稅務稽查執法作為稅務管理的重要環節,具有“外反偷騙、內防不廉”的雙重職能,加強對稅務稽查執法的監督與制約,既是規范稅收執法的需要,也是加強稅務人員管理的重要手段。如何加強對稅務稽查執法的監督制約,是當前稅務部門必須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

1. 當前稅務稽查權力運行監督制約現狀及存在問題

當前,稅務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分離為主的內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對促進稽查權力的依法規范運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稅務稽查由于受執法環境、監督手段、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對稽查權力的監督制約還相對弱化,產生了一些不廉行為,甚至還導致了個別違法案件的發生。究其原因:

1.1 稽查權力分解不盡合理,缺少相對制衡

雖然稽查按照選案、實施、審理、執行等程序進行了“四分離”,對稽查執法權力進行了分設和權限劃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體現了對稽查辦案全過程的相互制衡和監督。但是,上述四環節相分離的工作機制只是在同一稽查局內部形成的,權力依然還集中在稽查部門自身,這樣的“權力鏈”極易使問題被“內部消化”,不能對稽查執法權力運作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制約,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1.2 部門監督制約不夠到位,外部監督乏力

現行對稽查案件的審理主要由本稽查局內部審理部門和上級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加之各級對劃分案件審理的權限設定標準不一,有的對稽查內部審理權限設置過大,有時達到標準案值需提請上級審理卻被指定下級審理,造成內部監督不到位。外部監督常常形同虛設,被查納稅人常常懾于稽查部門的權力,對執法中的不當行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紀檢監察部門往往掌握不到真實情況和實質內容,只能做做形式上的工作。

1.3 稽查執法空間較大,法規制度還不完善

目前稽查執法工作仍然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對如何實施稅務稽查各環節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沒有具體的法規性條文,使得實際操作缺乏應有的權威和剛性。加之《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務稽查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給稅務稽查人員的執法隨意性留下了過多的余地,也給違法違紀留下了較大的空間。

1.4 監督制約手段落后,考核指標不完善

稽查“四環節”相互監督制約主要是通過對相互間傳遞的資料進行審核和審查的,審核和審查主要靠人的經驗和業務素質進行判斷,存在很大的人為因素。有的問題不是從資料上能反映出來的,存在主觀因素和隨意性。雖然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不斷加快,但目前其功能仍主要體現在簡單錄入狀態,雖然隨著內控風險防御系統的運行,這方面情況有了一定的好轉,但是仍滿足不了對稽查工作監督的要求。對稽查工作的考核也不完善,稽查質量難以真實反映??己瞬荒軐崿F預期的效果,甚至出現稽查質量考核指標與實際稅務稽查工作質量不對稱現象。

2. 強化稅務稽查權力監督與制約的有效措施

2.1 加強思想教育,提高規范執法意識

加強思想教育、強化責任意識,是提高辦案質量、強化稅務稽查監督和制約的根本。由于稅務稽查工作特殊性,稽查人員稍有不慎就會陷入不廉的泥潭。因此,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思想教育,做到警鐘長鳴。首先,要加強理想教育,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過好權力關、金錢關。其次,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逐步實現職業道德認識向職業道德行為和習慣的轉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構筑反腐倡廉防線。第三,要加強法制教育,克服執法的隨意性,增強秉公執法的自覺性。第四,要定期輪崗。稽查崗位是稅務系統的重要崗位,長期在這種崗位上工作,容易產生一些特權懈怠思想,工作會遇到“瓶頸”。通過輪崗,有利于激勵稽查人員不斷學習、積極進取,有利于將思想素質好、稽查業務強的同志充實到稽查工作崗位上來,增強稽查工作的活力。

2.2 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內部監督

要在認真貫徹落實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督制約機制,加大案件復查力度,強化對執法權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為的發生。

第一,嚴格落實制度,深化執法制約針對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和執行四個環節的業務流程、操作程序、辦案權限、質量標準、執法責任等有關規定,進一步研究細化,出臺一系列稽查工作規程和稽查工作制度,有效規范檢查人員的執法權,促進稽查執法的規范、公正和效率,當前我們所制訂完善的一系列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值得借鑒和推廣。這些一系列制度的落實使稽查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都有章可循,既保證了稽查人員正確行使執法權,又防止了稽查人員,保證了稽查權力的依法、規范、有序運作。

第二,完善案件復查,加大檢查制約。完善案件復查復審制度,變集中復查為常態復查,可以組織各稽查一線科室業務尖子對各科室前一年度稽查案件交叉開展復查復審,利用有效的監督機制,對考核期間內已查結并作處理的案件進行全方位的案件復查。通過全面深入案件復查,查出稽查案件中的存在問題,糾正檢查中的不足,區分不同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加大對稽查人員執法權的監督,規范稽查人員的行為,確保執法不出錯,干部不出事。

第三,依托信息技控平臺,突出過程監控。強化內控風險防御系統發現的稽查異常數據信息的監控和考核,形成以異常數據分析-核查-復核-整改-追究為核心的執法檢查機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標體系,分析執法過錯信息,及時核查整改,定期通報,突出對程序合法性、實體規范性和適當性、執法效率性的監控。

第四,加大“一案雙查”力度,強化內控制約。積極探索國稅稽查局與征管分局建立查辦涉稅違法案件的聯系制度,務求“一案雙查”實效,規定對涉稅案件實施稽查中,發現的直接舉報稅務人員有廉潔問題的、檢查中發現有稅務人員廉潔問題的以及重特大案件和區域專項整治中發現有不廉行為的,實施“一案雙查”,對有關線索和事項及時報告紀檢監察部門,擴大案件檢查的監督效力,加強對重點崗位、重點人群、重點環節、重點時期的監督制約力度,著力構建稽查反腐體系,強化稽查自身的內控制約。

第五,積極推行績效管理,提升工作績效。建立科學的稽查績效考核體系,正確引導稽查工作方向,結合稽查相關工作制度的要求,出臺績效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和科學、規范、高效的要求,對稽查各項工作指標進行分析,制定科學、標準化的稽查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進一步增強其可操作性。以深化稽查績效考核為突破口,充分挖掘稽查人員的潛在能力,引導稽查部門通過查處高質量稽查案件來促進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效提升稽查工作質量與效率。

2.3 拓寬監督渠道,有效實施外部監督

稅務稽查工作直接面向社會、面向納稅人,每位稽查人員的工作作風與言行舉止,直接關系到稅務部門整體形象。為此,實施稽查執法外部監督,已成為稅務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一,深化稽查政務公開。進一步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稅收環境,以公開促公正,杜絕“暗箱操作”。通過互聯網、報紙、微信、微博等多種媒體,全面推行稽查職責公開、紀律制度公開、權利義務公開、查處結果公開為主要內容的稽查政務公開。尤其是要加大對處理結果的公開力度,增加稽查辦案處理的透明度,讓舉報人或納稅人及時了解案件查處結果,將稽查執法辦案置于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之下,增強稅務稽查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實現“陽光稽查”。

第二,加大實地回訪力度。稽查部門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人員要積極走訪重點被查單位,了解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的表現,虛心聽取并接受納稅人對稅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對群眾反映稽查人員違法違紀問題,要認真落實,堅決查處。

參考文獻:

稅務稽查制度范文3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榫謱K就刀?、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钡@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因此,從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理解,能夠準確界定、有效規范稅務稽查基礎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這種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僅使得稅務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稅務稽查制度在具體實施中更多地依賴于稅務部門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2.規范性文件的沖突矛盾。由于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對于稅務稽查的理解和實踐操作,更多地表現為以稅務部門的通告等為依據。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

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一直沒有出臺。因此,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成為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該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同時規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這一定義成為人們研究稅務稽查制度的普遍出發點??梢娫诖?,“稅務稽查”概念的外延較廣。

但隨著稅務稽查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稅務稽查的外延,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中已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如2003年國家稅務

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就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劃歸基層征收管理機構,稅務稽查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過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

雖然《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訂后,并沒有專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從制度運行來看,修訂前與《稅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漸地被稅務部門新的通告所取代,“法”與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也逐步得到了解決。

盡管文本意義上沖突逐漸消洱,但稅務稽查仍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其內涵、職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稅務稽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方面,即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稅務稚查機構的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機構是稅務稽查職能實現的物質基礎,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的合理建構取決于稅務稽查法律職能的統一與明確,另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促進稅務稽查功能與目標的實現,從而推進整體稅收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但如前所述,稅務稽查的定位不明,影響了在制度推進中稅務稽查機構本身的定位及其職能、職權的實現與

完善。

1.稅務稽查機構的職能。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雖然規定了稽查局的四項專司職能,但是否這就是稽查機構的全部職能,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職能是否全部歸屬于稽查機構,還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有更細致的分工,這在法律上也沒有得到明確。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指出,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稽查局的職責主要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從國家稅務局系統稽查局的職能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規定,在稅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騙抗”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同時,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

據此,無論是關于稽查機構的具體業務的規定,還是關于稅收征管和稅務系統職責分工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項和專案稽查,而不包括日?;?。

但稅務系統的職能分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從實踐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進行推斷。

2.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組織稅收收人是稅務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收人來源一方面是通過征收申報人庫稅款,另一方面是通過稽查取得查補收人。同時,《稅收征管

法實施細則》第9條還賦予了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為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稅務稽查機構作為稅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征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運作不僅關系著稅務稽查機構自身的職能完善,也關系著稅務機關整體職能的實現。

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協調方面,目前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

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

在稽查系統內部,由于同時存在著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各設稽查局,但目前對于兩個系統內的稽查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同時,上下級稽

查機構之間的關系,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明確了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的職權,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級稅務機關都有設立,對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機構設置造成了機構和人員的重復,也使得對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區域的協調機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潛在危機。

(三)我國稅務稽查的實踐及其缺陷

由稅務稽查及其機構的職能與地位的缺陷不僅反映在法律規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現在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1.稅務稽查的職責與職權不明。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稽查部門的專司職責,即“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并沒有明確是否屬于稽查的全部職責?這使得稽查機構在進行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時,實際上是欠缺法律依據的。與職責相對應的,是稅務稽查機構的職權。

由于法律上對“檢查”與“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類,故對于《稅收征管法》第四章“稅務檢查”關于稅務機關職權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稅務稽查機構行使職能時所享有的職權。如查賬權,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對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資料檢查權,存款賬戶查詢權,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權,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等?!?】

可見,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處中,稽查機構的執法權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檢查權限。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48號)明確了稅務稽查機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并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也授予了稽查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稅收處理、處罰決定的權限,但有限的執法權影響了其執法效力。

2.稅務稽查的內部關系—稽查與征管機構的職能不清。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根據近代茜方分權制衡理論在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具體應用。如前所述,由于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在職能方面存在著天然的交叉,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若干文件,試圖劃清稅務稽查與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內容是“征管部門負責日常檢查、稽查部門負責

日常檢查之外的案件檢查與專項檢查”。但事實上無法解決實踐操作中的職責交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重復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征管機構納稅申報的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期限原則上以納稅申報的當期、當年為主,稅務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為主,

但在實際執行中,時常發生征管機構對以往年度也進行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情況。《稅收征管法》第56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對納稅人的這種重復檢查,甚至帶來處理的重復或不統一,不僅加重了納稅人額外的負擔,還帶來了稅收征管體制的系統性混亂,妨害了和諧征納關系和稅收法治的構建。

(2)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協調缺失。“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是《稅收征管法》對二者關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為稅務機關的職能部門,除了彼此之間的相對獨立性,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但實踐中,由于二者在職能劃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復檢查之外,還存在著征管機構在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中,發現被查戶和被評戶以往年度有重大問題也不按規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6】或者雖然稽查機構在稽查過程中獲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使得征管機構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機構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內涵,不能給稽查機構提供信息支持,從而使得稽查泛化?!?】這種信息上的不溝通造成的管理盲區,給諸多偷逃稅單位和個人可乘之機,嚴重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因此,作為稅收功能實現的重要支柱,稽查與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證彼此功能最大地發揮。

3.稅務稽查的外部關系—與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稅務稽查的涉案對象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相關當事人。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違法案件由稅務機關管轄,涉稅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的稅案偵查部門管轄,由于稅務、公安兩機關查處、偵辦稅案的執法力度和專業技術力量各有不足,導致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有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權限不足,稅務稽查的職能實際上被分解為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三個部門,即稅務機關的征管機構、稽查機構和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機構,因此稽查機構在調查取證、追繳稅款等方面,需要相關執法部門或管理單位建立稽查協作網絡,聯手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協查機制,松散型的稅警配合,使稅收執法剛性并無實質性提高,稅務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職能實現受到很大制約。

4.稅務稽查的縱向關系。我國目前國稅、地稅系統分設,而稽查部門也同時存在國稅和地稅系統。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預使得稽查機構的獨立性再次被削弱。雖然分稅制下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系統,在稅收征收管理上和財政利益的劃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這種分設關系應用到案件查辦當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無論是專項稽查還是專案稽查,往往同時涉及國稅和地稅系統,因此對于特定納稅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個系統(國稅或地稅)的兩個以上部門(征管機構、稽查機構等)的檢查,還有接受另一個系統檢查的可能性。尤其在兩個機關認定的事實不一、處理意見不一的情況下,不僅造成了對納稅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稅務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與缺陷,有必要對稅務稽查的國際經驗進行研究和借鑒。三、稅務稽查制度的國際比較

稅務稽查在世界各國的稅法實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視。從合理的稅務稽查權限、規范的稽查機構設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模式,基本上實行完全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將稅務稽查與稅務征收機構分別設置。

美國聯邦、州、地方均設有各自的稅務機構,聯邦一級為國內收人局,州、地方分別設有相應的稅務局。各級的稅務機構均設有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國內收人局總部及大區

稅務局都設有單獨的稅務稽查組織機構,一般以管理稅務稽查工作為主,通常不負責案件查處工作,案件查處工作主要由分區稅務局的稽查機構負責?!?】稅務稽查人員擁有很大的查處權,通??梢圆殚喖{稅人的賬戶、存款,發現問題時,有權直接凍結存款、查封私宅、收繳財產,直到納稅人繳清稅款?!?】

德國稅務局內部,根據經濟區域、稅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設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征管分局負責聯邦、州、地區三級行政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接受納稅人納稅申報,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的日常稽查?;榉志重撠煷笮推髽I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調查分局具有司法職責,負責稅務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和公民檢舉揭發的涉稅犯罪案件的各項調查和刑事偵察工作,其中經調查與偵察,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門查處;認為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稅收征管分局來處理。而調查分局的調查人員不配槍支,不授警銜,但具有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擁有稅收違法犯罪刑事調查權?!?0】

日本則將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部門(即稅警部門)來行使,稅警部門專司打擊稅收犯罪活動,違法活動則由一般的稅務人員負責調查。由以上國家的稅務稽查機構設置可以看出,各國對稅務稽查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都設置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并且還突出涉稅犯罪案件的稽查,將該項權力授予專門的機構。

(二)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

稅務稽查的職權關系著稅務稽查職能的實現程度,而為了彌補稅務稽查執法性和剛性不足的潛在可能,國外對此的補充和完善主要是通過稅警制度體現。

德國的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實際上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三種職能,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

俄羅斯、意大利則實行的獨立稅務警察制度,脫離于公安、稅務部門之外,自上而下自成體系,屬于司法部門,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保存和攜帶槍械和其他專用武器。其優勢在于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應迅速,便于協調行動,統一指揮,能有效地打擊稅收犯罪。

日本則在大藏省國稅局內部設立查察部,也稱稅收犯罪調查部,并在各地財政局內部設立相應的查察部,從而完成了稅警機構的組建。國會通過《打擊國稅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事偵查權。即稅務警察不僅有權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還有權進行犯罪調查。因此,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必通過警察部門。因此,從形式上看,稅務警察屬于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但實質上整個調查過程適用的是特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證程序的嚴格程度上,稅務調查體現了行政合法與效率兼顧原則,由稅務署長同意就可以進行。稅收犯罪調查程序要嚴于課稅調查程序,強制調查權須經法院授權才可以行使?!?1】

從各國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的選擇來看,稅務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擊和懲戒稅收犯罪。為了實現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國除了設置專門的負責機構外,還通

過法律賦予稽查機構更多的權限,即在一般的詢問、檢查權限之外,還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擁有搜查住所、封存賬簿、查封財產等刑事偵查權。雖然程度不同,但稅務稽查部門或多或少都擁有一定的刑事偵查權,如強制檢查權或人身自由限制權,從而為打擊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因此,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功能定位,對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如通過法律授予稅務稽查部門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權限,增強稅務稽查部

門的獨立性和執法性等。

3、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稅務稽查的基本定位與改革思路

稅收稽查是稅收執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稅收公平正義的最大體現。因此,對稅務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時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考慮。微觀方面,主要是稽查機構內部的部門設

置、職能分工等,同時,包括稽查機構設立的形式、職能配置以及上下級稽查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等。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稅務系統內稽查與征管、法制機構的關系以及稅務稽查與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關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應當是從法律上保證稅務稽查的地位與獨立性,完善和強化稅務稽查的職能與執法手段,確保其剛性。

(二)稅務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徑

1.實行全國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體現了稅務稽查機構縱向安排的發展趨勢。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一體化的稅務稽查管

理體制,形成獨立的稅務稽查系統,將實現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體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將稅務稽查機構與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間樹立一道隔離墻,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績觀驅動下對稽查機構的不當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區

劃層層設置稽查機構的制度下,稽查職能的發揮將明顯受到影響。這一新管理架構的生命力在于,必須樹立垂直管理體制的權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類利益集團染指,保證稅務稽查的統一性與有效性。

垂直管理體制在我國宏觀調控領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國目前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后,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和藥監局都賣行垂直管理。2004年,國家統計局各直屬調查隊改制為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土地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人事權實行垂直管理,借以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下面的國家煤監局實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國實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來自不同中央部門的跨省區的大區機構,通過巡視、檢查來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實行情況,如2006年國家土地監督制度的建立,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種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2】

因此,在借鑒我國現有各類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我國稅務稽查的現實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具體的設想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統一、垂直領導全國的稅務稽

查隊伍,打破行政區劃設置,按照大經濟區域設立若干稽查分局,即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如北京、廣州、武漢)分局,稽查分局以實施稽查、辦案為主并具有系統業務管理職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設若干稽查特派員。這樣有助于實現征管和稽查的分離,提高執法權威。與此同時,整合我國目前的國稅、地稅兩套并行的稅務稽查力量,即在現有的稽查人員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實到征收機構中。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進和規范稅務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1〕118號)明確提出在市(地)、縣(市)兩級逐步實行一級稽查體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區、

直轄市的區和縣(市)的全域集中設立稽查局進行一級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區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適當設立少數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以保證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這樣,一級稽查的逐步推進,將成為促進稅務稽查機構縱向體制完善的制度基礎。

2.依法確認稅務稽查部門為有較高獨立性的辦案機關。在理論上,稅務機構的專屬管理權具體分為專屬征管權和專屬檢查權。專屬征管權與專屬檢查權,是不能互相代為行使的,否則就不成為專屬權。故應當抓緊修改《稅收征管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稽查組織體系的構建,加快稽查的專業化進程,使稽查機構成為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有較高獨立性的稅務稽查辦案機關,并賦予其管理和直接辦案執法的職能,使其既是一個稽查實體,又是一個稽查管理指揮中心,以使稽查部門真正獨立行使對外打擊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對內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職能,充分發揮稽查在整個稅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對于日常檢查則歸屬于征管機構職能為宜,征管部門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既負擔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稅務登記等,又負責進行實體法方面的管

理,如確定計稅依據等,為其進行日常檢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資源。稽查機構主要進行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這樣將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從而建立一支以實現稅收公平正義最大化為目標,以保障善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為宗旨,以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打擊稅收犯罪活動為主要任務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潔的稅務稽查隊伍。

3.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較大的執法權。如前所述,稅務稽查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從法律上確認稽查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

較大的執法權,為稽查部門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暫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對有關證據實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備的法律依據。只有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稅務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與此同時,可考慮修改《稅收征管法》,設“稅務特別調查(或稅務稽查)”專章。

針對涉稅違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既需要協調好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機構、稅收法制機構的關系,依法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又需要拓寬部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海關、銀行、司法等部門)協作的深度與廣度。稅務稽查部門應與外部執法或管理單位聯手辦案,建立情報交換機制?;椴块T應建立信息交換平臺,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多執法部門或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協作機制。

4.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從目前的現實考慮,在我國單獨設立稅務警察系列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如政府機構的龐大、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國應當通過對稅務稽查的職能完善,即把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行使,在稅務稽查機構內部設立人員固定的稅務犯罪刑事偵查機構,即“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普察制度,賦予其刑事偵查權,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查辦稅案的職責移交給稅偵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罰的威懾力提高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稅務普察隸屬于稅務稽查機構,實行統一垂直的管理體制,也將成為稅收征管中國稅、地稅系統改革的契機。同時,由于實踐中稅務稽查部門一直參與稅收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工作,實際上已承擔著部分偵查稅收犯罪的職責,在稅收犯罪的調查、認定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組織上也有較為完備的系統和工作制度,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稅務替察查處重大涉稅案件的特別調查權和刑事偵察權。

五、結語

在建設和諧社會和稅收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強化稅務稽查工作,對于促進稅務稽查效能的發揮,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稅收環境,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稅權,意義重大。稅務稽查制度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現實問題。稅務稽查制度在我國實施10年來,隨著實踐的發展,仍有諸多方面需待改革,對其理論和制度構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選取制度的核心進行改革構建,從而成為稅務稽查的制度基礎。從長遠的角度看,稅務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稅收法治和和諧社會構件的內在要求。

注釋

【1】參見王偉城《回顧與展望:中國稅務稚查體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廣州召開的“第二屆中國高校財稅法改革研討會”的會議論文。

【2】《稅收征管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祝務所和按服國務院挽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3】賀邦靖:《堅持科學發展強化依法槍查為構建公平正義的征收環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講話。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

【5】《稅收征管法》第54~58條。

【6】趙明宇:《淺議現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與稽查的協調》,鎮江地方稅務局調研報告。

【7】參見李青《稅收管理》,第118頁,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8】參見劉次邦、《美國稅務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啟示》,載《涉外稅務》,2006(l2).

【9】參見李青編著《稅收管理》.第121~121頁,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10】參見張躍建、陳友?!兜聡亩悇展芾砟J?、稅務稽查體系及借鑒意義》.載《稅收與企業》,2003(1)。

稅務稽查制度范文4

一、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區別

稅務檢查相對稅務稽查范疇較大。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彪m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稅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梢?,稅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才是稅務稽查。其次,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有些稅務檢查也不是稅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稅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戶所進行的檢查、對注銷稅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稅務機關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4個方面:(1)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稽查機構,稅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機關,只不過征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稅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稅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2)對象不同。稅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稅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3)程序不同。稅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稅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4)目的不同。稅收檢查往往是由于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梢钥闯?,過去我們講的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于稅收檢查的范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稽查。

二、稅務稽查的職能

傳統意義上的稅務稽查的職能是指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之一在其發生、發展及終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固有功能。只要開展稅務稽查,這些固有功能都會或多或少的發揮,其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稅務稽查基本任務的實現,這些功能為監督、懲處、教育、收入等。結合當前征、管、查分工協作的職責要求,根據對稅務稽查內涵新的界定,稅務稽查一些職能得以強化,筆者認為它應重新表述為具有4個主要職能:(1)打擊職能。開展稅務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嚴肅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稅分子,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2)震懾職能。通過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幸、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稅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職能。通過稅務稽查可以發現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4)增收職能。稅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線,把偷逃的稅收追補回來,增加稅收收入,減少稅收流失。

而稅務稽查的這4項主要職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擊和震懾職能是稅務稽查的主要職能和基本職能;而促管和增收職能只是稅務稽查的輔助職能和派生職能。因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稅務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稅務稽查在履行了打擊和震懾職能的基礎上,客觀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監督、教育)”和“增加稅收(收入)”的職能。那種把“促管”和“增收”作為稽查主要(基本)職能的觀點,容易導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錯位,直接影響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發揮。

稅務稽查的固有職能,決定了稽查在稅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隨著新征管模式的實施,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和征、管、查專業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一般性的稅收漏洞隨著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和稅收征管手段的提高會自動修復,稅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將是如何懲處極少數納稅人故意的、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目前稅務稽查的現狀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通過近年來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稅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級稅務機關在探索建立以專業化稽查和各環節分工制約為標志的新型稽查體系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稽查在查處偷逃稅行為、打擊涉稅犯罪、提高征管質量、促進依法治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客觀上講,由于受到認識、體制、手段、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突出打擊性稅務稽查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1、稅務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還未得到認可。雖然也講“重點稽查”,但由于相當一部分人的思想觀念還未能完全從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轉變過來,過分強調征收單位的作用,忽視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安于現狀,不敢大膽對稅務稽查進行改革,瞻前顧后,仍沿用舊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門承擔了與其職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區的稽查部門將主要精力用于日?;楹凸芾硇詸z查,甚至漏征漏管戶、滯納欠稅戶、匯算清繳戶的檢查,至今還有對稅務稽查下稽查任務的傳統做法。據有關人士估計,目前稽查部門真正用于對重大偷逃稅案件查處的精力還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職能資源被大大浪費。

2、稽查選案不規范,還沒有一套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目前稅務稽查案件的來源除了舉報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經驗來確定稽查對象,二是在進行專項稽查時,出于對某個行業或某項政策的稅收清理的需要,在該行業或涉及該政策的納稅人中普遍確定稽查對象,三是稅務稽查工作圍繞收入任務,只注重納稅大戶,而忽視繳稅小戶,。具有科學性的計算機選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礎,基本沒有做到。選案環節的準確性低,針對性差,效率不高,影響了稽查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針對性,嚴重浪費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處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顯,打擊的力度還不夠深。由于稅務稽查部門本身執法權限和稅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經費、設備等客觀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數的稽查部門雖然查處了大量的涉稅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處時間較長,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問題卻處罰難、執行難,難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大案要案。某國稅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處了所轄一企業,當初步查明該企業涉嫌偷稅100多萬元時,金融部門害怕企業破產收不回貸款,當即對企業進行了查封扣押,稅務稽查從查處到結案需要一段時間,當稅務稽查結案時,企業只剩下一個“空殼”企業,造成國家稅款難以執行。

4、稅務稽查與稅務管理性檢查銜接不強,執法缺乏公正性和嚴肅性。突出表現在多頭稽查、重復稽查的現象較為普遍,往往出現一項檢查剛完,專項檢查又來了,管理性檢查剛完,專案稽查又來了的現象,納稅人不堪其擾;稽查對象的選擇上缺乏標準,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往往稽查較多,對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稽查較少,使檢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個別稽查人員執法隨意、以言代法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稅務稽查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同時,由于稅務稽查對證據資料的收集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對同一個納稅人的檢查,稽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不盡相同,由于證據的詳細程度不同,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稽查結果。比如:對某企業納稅人進行檢查,該企業賬面處理符合稅收制度的要求,A檢查組認為需要檢查賬外資料,注重對賬外資料的收集,從而查出一系列偷稅證據;而B檢查組認為對企業“查賬查賬,就賬查賬”,從而未發現偷稅問題(拋開其它因素的影響)。作為稅務機關來講,雖然得出兩種結論,但B檢查組也無過錯,該企業賬面處理正常,也沒有哪條哪款規定對每個納稅人都要檢查賬外資料,況且還有查到查不到的問題,這些都使稅務稽查的嚴肅性受到考驗。

5、稅務稽查處罰力度小,威懾作用還不夠大。在西方一些稅務稽查效能較高的國家,納稅人一聽說稅務稽查人員要找上門來,往往會十分緊張,這說明這些國家的稅務稽查具有很強的震懾力。而在我國,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由于處罰力度的限制,納稅人對稅務稽查人員上門檢查不以為然,偷稅甚至在少數納稅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為。據一線稅務稽查人員稱,一些涉稅違法犯罪份子,對一些已經確鑿的證據,在稅務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能“舌生蓮花”,亂說一通,怎么好怎么說;但當公安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則如實反映,經常造成稅務與公安檢查結果的不一致。對于那些屢查屢犯的納稅人,稽查也未對他們的違法行為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特別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這些都嚴重削弱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量。

6、稅務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暢通還沒有真正實現。一是受企業財會軟件開發應用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許多企業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記賬或自制軟件,稅務稽查軟件變成了“高射機槍打蚊子”。二是稅務機關本身對計算機協查運用不到位?,F行的協查只能是增值稅專用票的網上協查,而對所謂“四小票”,即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海關完稅證、運輸發票、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的協查,只能通過手工發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時間長或干脆沒有回函的現象,影響稽查質量。三是國、地稅兩套機構的設置,造成信息不流暢。有的企業增值稅在國稅管轄,而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管轄,增值稅被國稅查處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處理,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由于分屬兩個部門,信息未及時傳遞,地稅機關未作所得稅方面的處理。而對于相同企業,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都在國稅機關管轄,國稅機關對兩方面都可進行處理,從而造成對相同企業的處理不相同。

四、強化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措施

1、準確把握稽查職能,改變稽查考核機制。確立稅務稽查職能定位,盡快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打擊型稅務稽查指導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執法型稽查轉變。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單個案件質量型轉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點打擊型稽查轉變。弱化稽查的收入職能,以科學選案、規范查案、嚴格執法、依法稽查為工作導向,推動稅務稽查執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實抓好管理稅務管理性檢查與稅務稽查的銜接,向專業職能型稽查轉變,重點突出稽查的打擊懲處功能,維護稅法尊嚴。

2、完善一級稽查模式,實現稽查機構的專業化。一級稽查的模式是稅務征管改革進程中的一種體制改革,重點突出大要案的檢查。專業化是指由稅務稽查機構負責專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劃歸管理部門負責,這樣有利于實現稅務稽查的專業化、規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從體制上改變目前多頭稽查、重復稽查的現象,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保證稅務稽查工作執法的嚴肅性。

3、提高選案科學性,建立選案積分制。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選案方法,綜合納稅人的收入、利潤、稅收變動情況、納稅人異常行為、未被稽查時間長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計分標準,常年滾動給納稅人計分,當納稅人的積分超過既定的界限時,列入案源庫。通過這種方法進行選案,可以更加客觀、動態地反映納稅人遵守稅法的狀況,避免多重標準選案造成的多頭稽查、重復稽查問題。

4、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強化案件證據的規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對一種稅務違法行為的查處,建立證據規范的體制,強化稅務稽查人員的取證意識,使取得的證據能直接為處理結果服務。

5、建立信息傳遞機制,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稅務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貫徹“科技加管理”的方針,目的是實現稽查工作的科學、規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規范統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結合稅收征管軟件的建設抓緊開發統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齊全的稽查軟件,可以為稽查人員提供政策法規查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訓等多方面的資訊服務。二是大力開發現有的計算機資源,建立國、地稅合用稅務稽查協查系統,使“四小票”的協查工作能上機操作,確?;橘|量;建立國、地稅稽查處理信息網上傳遞制度,確?;榻Y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強化稽查案件有關人員的責任,強化公眾的監督,促進規范稽查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對違法納稅人的懲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懾作用,稅務稽查機關應當對每一個大要案都進行公示。

稅務稽查制度范文5

第一條稅務稽查復查是指上級稅務機關對其下屬稅務稽查機構或稅務稽查人員案件查處工作進行審理、復核,以考核稽查工作質量,評定稽查人員工作情況的工作。

第二條稅務稽查復查由上級稅務機關指派專人進行,可采取下戶復查、調帳復查、審查案卷等形式。

第三條稅務稽查復查追究是指稅務稽查復查認定有關稽查機構或稽查人員有少查補稅款或未依法辦事等情況,由各級稅務復查追究機構對復查情況進行審理評定,并視責任大小對負有責任的稽查機構及稽查人員作出處理的工作。

第四條稅務稽查復查追究按權責一致原則追究有關人員(機構)責任,凡能分清責任者的,只追究責任者責任;不能分清責任的,由主查員負主要責任,協查員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稅務稽查復查工作完成后,復查人員應作出稅務稽查工作報告,由復查追究機構視復查情況對有關人員作出如下處理:

1、復查認定稽查查補稅款準確,但稽查資料不全、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不適當或未按法定程序執行,對主查員予以批評,并責令主查員及協查員進行學習。

2、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專項稽查在取得同等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2000元以下,企業5000元以下,專項稽查10000元以下,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0%以下的,對稽查員進行批評教育。

3、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2000—5000元,企業5000—10000元,專項稽查10000—2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0%—15%的,對稽查員進行誡勉談話,并扣發半年獎金。

4、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5000—10000元,企業10000—20000元,專項稽查20000—5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5%—20%的,扣發稽查員全年獎金,責任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5、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10000—30000元,企業20000—50000元,專項稽查50000—10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20%—25%的,除按第四款規定處理外,將稽查員調離稽查崗位。

6、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30000元以上,企業50000元以上,專項稽查100000元以上,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25%以上的,稽查員當年公務員考核為不稱職,扣發全年獎金,并一律上報市局稽查復查追究委員會對其進行下崗培訓,培訓期間按下崗培訓人員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分別扣發分局局長半年獎金。

7、復查認定稽查員有故意出錯,任意違反稅收政策規定,等主觀故意行為,導致國家稅款流失,不論其稅款金額大小,稽查員當年公務員考核為不稱職,扣發全年獎金,并一律上報市局稅務稽查復查追究委員會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分別扣發分局局長全年獎金,且稽查分局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第六條、南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復查追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市稽查局正、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具有查帳資格和一定稽查能力的人員組成。

稅務稽查制度范文6

依據稅收征管法和有關稅收稽查工作制度,為使這一制度在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從四方面明確稽查建議制度內容:一是明確規定稅務稽查建議形式為一案一建議、一案多建議和多案一建議三種。要求稽查小組每檢查一戶企業,或者在某項專項稽查工作結束后,規定時間內,采用書面形式向相關部門反映和傳遞工作中發現關于征管部門管理漏洞和納稅人方面有關涉稅違章違紀的問題。二是明確稅務稽查建議的實施主體,為稽查局稽查和審理兩個部門?;槿藛T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向審理股傳遞;審理股根據審理和建議情況,制定《稅務稽查建議書》向征管部門或納稅人反饋。三是明確稽查建議事項。稅務稽查建議事項分對外建議和對內建議。對外建議是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各稅繳納和發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及整改建議;對內建議主要是對系統內各征管單位在政策法規執行、稅收征管、納稅核定等方面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四是明確稅務稽查建議書和反饋意見報告文檔格式和形成時限,以及送達和存檔備案管理流程措施。通過明確上述內容,使稅務稽查制度日趨成熟與完善,發揮出了這一制度在促進管查互動中應有的作用。

卻發現,但在近三年的稽查工作實踐中。要真正落實好這一良性互動管理辦法,稽查部門的職責不能只是定位于通過立案稽查堵塞偷稅漏洞,打擊涉稅違法行為,而要著眼加強稅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本著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通過分析涉稅案件的特點及作案手段,發現稅收征管薄弱環節及漏洞,并從加強稅收征管的角度向征收管理部門和納稅人提出預防和改進管理的建議,即實行稽查建議制度,促進稽查成果的轉化利用,這樣才能真正達到管查互動,以查促管的效果。事實上自2007年至今,從我局探索和推行這一制度的實踐來看,這一制度對加強稅收征管、改善納稅企業經營管理及規范財務核算發揮了長足的作用,受到征管部門和納稅人的廣泛好評,更得到上級機關的肯定。

完善制度建設。自2007年起,明確稽查建議內容。為貫徹落實好市局《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良性互動管理辦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過不斷的探索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議制度,使稽查工作成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實現三者的良性互動,

以及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薄弱環節和征管漏洞,所謂稽查建議制度我認為就是指國稅稽查部門對稽查過程中發現的納稅人在稅收繳納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規范的行為。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提出適當的稽查建議,及時傳遞給納稅人或稅政、征管等職能部門,由納稅人或相應職能部門進行整改或落實后,按照固定的程序將整改結果和落實意見反饋給稽查局,從而不斷完善稅收法制和強化稅收征管的制度。

推行責任考核機制,強化制度落實。實行稽查建議制度,對稅務稽查人員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求我們稽查人員在查找問題和提出建議時要堅持尊重事實、公正合法、切合實際、突出重點和注重時效的原則;其次是要求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要透徹,要明確指出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以便為征管部門和納稅人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這決定了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建議的形成與落實的工作過程中,負有較重大的責任。

為能強化稅務稽查建議制度的落實,我局推出了稽查建議責任追究與工作考評機制。一方面我局結合議案、評案和集體審理等工作制度,采取查評結合方式,不斷完善稽查建議制度。我們稽查局要求定期組織檢查人員對個案的查處情況進行集中匯報,集中討論案件檢點和問題產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審理后,稽查局更組織案件審理小組人員進行集中審理,除審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議也作為討論的內容,檢查人員根據檢查情況結合集體討論的要點,撰寫稽查建議書,且嚴格要求稽查建議要根據稽查中發現問題的事實、情節和程度等,及時、準確地相應提出的?;榻ㄗh書要求內容明確,用語準確,所提建議要切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并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然后再報經分管局長、局長審閱后,再由稽查局的名義制發,以嚴?;榻ㄗh質量關。

在確保了稽查建議的質量關的同時,我局還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逐步規范稽查建議的責任追究和工作考評機制,以此保證稽查建議制度的落實。一是將《稅務稽查建議制度》納入稽查、審理崗位職責,明確規定稽查人員、審理人員提出《稅務稽查建議書》的操作規程,對稽查人員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對應當提出稽查建議而未履行的,或敷衍塞責,草率提交不負責任的建議書的,將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二是將稽查建議工作列入工作考核與評價,我局要求檢查人員對檢查有問題的案件,必須要有稽查建議,并在結案前完成,堅持將稽查建議的提交情況作為稽查人員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之一。

推進管查良性互動,發揮制度作用。經過近幾年的實踐、探索,目前我們已初步建立起了適合我局工作實際的、比較系統規范的一套稅務稽查建議工作制度。幾年來,我局在組織開展重點行業專項檢查、重點地區的專項整治和偷、逃、抗、騙稅案件的稽查過程中,對發現的涉稅違法犯罪新動向和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典型案件,一經結案,都經過認真討論分析,查找原因對策后,先后已向征管部門和納稅人制發稽查建議書43份,僅2009年就制發了20份,從反饋的情況來看,起到了很好的加強稅收管理,預防同類稅收違紀違法行為再現的效果。

我們的實踐證明,稽查建議制度有利于促進稽查成果的轉化與利用,達到促進稽查與征管的良性互動,不斷完善稅收法制和強化稅收征管,保證稅收工作目標的實現的效果。我們通過稽查建議書向征管部門反饋在稽查中發現的征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征管部門根據我們稽查建議中的問題類型,再有針對性開展納稅評估,查找原因,更自覺加強了管理,特別是對一些共性問題,征管部門可根據稽查建議,有針對性地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達到了查處一個企業、解剖一個行業、規范多個行業的效果。如2008年,我局對富池地區某銅礦檢查后,發現該礦有采礦工程外包,提供原材料未申報納稅的問題,處理結案后,向富池分局制發了稽查建議,富池分局收到建議后,加強了對該戶的監控,并且對其它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的情況進行了清理,督促其它企業按規定申報納稅,起到了以點帶面的促進行業規范管理的效果,真正發揮出了稽查建議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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