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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擔保書范文1
目的:探討膠原蛋白海綿在輸卵管妊娠保守性手術中減少術中止血時間、術后滲液及預防輸卵管阻塞的應用。方法:選擇 2012年10月 ~ 2014 年01月在我院因異位妊娠行腹腔鏡下輸卵管壺腹部切開取胚術中80例病人,隨機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各40 例,對照組按照傳統的方法,觀察組病人在傳統的方法上使用膠原蛋白海綿。結果:觀察組與對照組的術中止血時間、術后24h引流量、術后輸卵管通暢情況有統計學意義( P < 0.05) 。結論:在腹腔鏡下行輸卵管壺腹部切開取胚術中應用膠原蛋白海綿可縮短術中止血時間、減少術后滲出,術后輸卵管通暢率高,對有生育要求的輸卵管壺腹部妊娠患者值得在臨床推廣應用。
關鍵詞:膠原蛋白海綿;輸卵管妊娠;保守性手術
【中圖分類號】
R7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763(2014)08-0002-01
異位妊娠是婦產科常見的急腹癥,發病率約2%,是孕產婦主要死亡原因之一,以輸卵管妊娠常見,占異位妊娠95%左右,其中輸卵管壺腹部妊娠最多見,約占78%,其次為峽部、傘部,間質部妊娠較少見[1]。目前腹腔鏡技術已成為手術治療輸卵管妊娠的主要方法。手術方式主要有保留輸卵管的保守性手術和輸卵管切除非保守性手術。因要求保留生育功能的患者較多,為成功保留生育能力。我院將膠原蛋白海綿用于輸卵管妊娠保守性手術治療取得滿意的療效,現將觀察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 2012 年 10月 ~ 2014 年 01月我院收治的輸卵管妊娠患者80 例。年齡18 ~ 40 歲,平均25.4歲,孕次0 ~ 5 次,產次0 ~ 2次,人工流產0 ~ 5 次。隨機分成兩組,觀察組 40 例,對照組40 例,兩組病例患者的平均年齡、停經時間、是否伴有陰道流血、腹痛、手術方式構成比例等情況比較,P >0.05。生命體征平穩,血常規、凝血功能、肝腎功能正常。
1.2 方法: 進腹后先檢查確定妊娠部位,提起孕側輸卵管近端,用MTX50mg 與垂體后葉素 6U 混合液行孕卵種植部位輸卵管系膜注射,然后于對側作一約 2cm 長線形切口,取出妊娠物后用生理鹽水或平衡液連續沖洗。觀察組:輸卵管切口處用細頭將活動性出血部電凝止血,將膠原蛋白海綿(由無錫貝迪生物公司生產的膠原蛋白海綿(批準文號:國食藥監械(準)字2011第3640408號,產品標號YZB/國1207-2003))剪成小塊置入開窗處輸卵管內,觀察 10 分鐘,待膠原蛋白海綿變成穩固凝膠狀并且局部無活動性出血后將輸卵管放回腹腔。對照組:輸卵管切口處出血用細頭反復電凝止血,沖洗并清理腹腔后再次檢查病灶處無明顯活動性出血。兩組留置腹腔引流管,結束手術。術后嚴密觀察腹腔引流情況、生命體征。常規使用抗生素預防感染治療2天,監測血β - HCG 至正常時間,追查病理檢查結果,術后3個月輸卵管造影檢查情況。
1.3 統計學處理:
采用 SPSS 17.0 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計量資料組間比較行t檢驗,計數資料組間比較行χ2 檢驗,P <0.05 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觀察組和對照組的術中止血時間、術后24h引流量、術后輸卵管通暢情況差異顯著 ( P<0.05)。見表1。
注: 止血時間是指在輸卵管妊娠部作長線切口,取出妊娠物后,將明顯的活動性出血點用細頭電凝止血后,創面滲血至滲血停止所需要的時間。觀察組指膠原蛋白海綿填充粘敷創面后滲血停止的時間,對照組指創面滲血自行停止所需要的時間。
3 討論
近年來,異位妊娠發生率明顯上升,但隨著高敏感的放射免疫測定 β - HCG、超聲技術的普及和腹腔鏡的廣泛臨床應用,使多數異位妊娠患者得以早期診斷和及時治療。輸卵管妊娠時由于輸卵管妊娠蛻膜反應差,管壁薄,妊娠絨毛的侵蝕作用,容易損傷血管豐富的固有層,取胚術后輸卵管又易滲血,常反復用電凝止血,止血時間較長,效果差,手術時間長,熱損傷大,可損傷輸卵管黏膜層,使大量的纖毛破壞脫落、肌纖維受損[2,3],輸卵管創面及周邊組織攣縮現象普遍,術后輸卵管粘連機會增大。可能降低妊娠機會,患者器官的功能性也遭到破壞。部分患者因出血面積大,盲目電凝止血困難時,最終施行輸卵管切除術,破壞了患者器官的完整性。因要求保留生育功能患者的增多,嘗試能保留輸卵管生理功能的治療方法,就愈來愈受到臨床婦產科醫師的關注及重視。
膠原蛋白海綿是以檢疫健康的牛跟腱為原料,通過酶解,純化制取高純Ⅰ型膠原,再根據互貫網絡技術制成。在使用時首先通過壓迫創面形成機械性封堵血管破口物理止血。制備后的產品保持了蛋白質的三股螺旋結構,因而具有活性,膠原分子能夠激活內源性凝血途徑而達到止血效果;血小板可以粘附在膠原表面,誘導血小板釋放,然后是血小板聚集,產生釋放反應,從而激活生理性止血機制, 形成的凝塊粘著在滲血的創面上, 對損傷的血管起填塞作用。其次, 膠原的纖維結構有利于血細胞粘附, 在其上面形成血栓凝塊形成血痂,在破損的創面血管上堆積了障礙物,有效防止血流沖開破損的傷口達到良好的止血效果[4]。還有材料中含有纖維蛋白原,在凝血酶的酶切作用下,纖維蛋白原轉化成纖維蛋白,釋放出纖維蛋白L 肽及M 肽,形成纖維蛋白單體,纖維蛋白單體可由氫鍵及靜電引力作用聚合成不穩定的可溶性纖維蛋白纖維,凝血酶還激活因子,活態的因子在鈣離子存在下參與纖維蛋白多肽的交聯,使之形成堅固的不易降解的凝塊,覆蓋在創面上。同時通過纖維蛋白與纖維結合蛋白,膠原以及其它血漿和細胞糖蛋白間的作用,可使之固定于創傷部位,對創面有壓迫止血的作用[5]。膠原蛋白本身是細胞間質的重要成分,作為細胞生長的依附和支架[6],能誘導上皮細胞等的增殖、分化和移行,促進上皮細胞再生[7],有利于細胞爬行至傷口部位修復缺損。典型的甘-X-Y 結構( x、y 分別代表脯氨酸和羥基脯氨酸) ,其中主要為羥基脯氨酸,而羥基脯氨酸是人體中一種起修復作用的氨基酸,為創面修復提供營養物質,縮短創面愈合時間,加速組織結構功能重建[8]。本品具有很強的吸收滲液的能力,能夠吸收各種創面滲出液,并在幾天內被創面完全吸收,保持創面干爽,阻斷血腫機化,以起到防粘連作用。
醫用膠原蛋白海綿已廣泛用于各種手術殘腔充填,創面 止血,促進創面愈合,用于輸卵管保守性手術治療的報道少。本研究40例患者均于輸卵管開窗取胚后將醫用膠原蛋白海綿填塞于輸卵管開窗口內,縮短了術中止血時間,減少了術后滲出,可減少粘連的形成,提高了術后輸卵管復通率,為再次妊娠和輸卵管的生理功能創造良好的機會。其操作簡單、無毒副作用等優點,具有一定的臨床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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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擔保書范文2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
(2)擔保內容。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格式: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
被擔保人:
擔保人就被擔保人一案,對被擔保人所提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擔保內容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擔保人:
法院擔保書范文3
法定代表人:張克明,該局局長。
委托人:唐嘉俊,該局干部。
委托人:李靜,北京市百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鶴崗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鶴崗市工農區解放路66號。
負責人:陳傳海,該行行長。
委托人:何春風,佳木斯市君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寶泉嶺分局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鶴崗支行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黑經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89年8月30日,中國銀行鶴崗支行(以下簡稱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總金額為400萬元,期限16個月,月利率11.34‰,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以其價值7890417.32元設備作抵押。此后鶴崗中行按合同約定陸續發放貸款。合同期滿時,華寶禽絨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償還借款本息。1991年4月15日,經雙方協商,對1989年8月30日的借款合同予以展期并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期限12個月,月利率8.28‰,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寶泉嶺分局(以下簡稱寶泉嶺分局)計劃財務處為該合同提供了擔保。合同到期后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仍欠鶴崗中行借款本金370萬元。1995年12月22日,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就此筆370萬元欠款又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期限9個月,月利率12.06‰,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以其價值165.5萬元的設備作抵押,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供擔保書的同時還以價值196.7萬元的3棟廠房作抵押,但以上抵押物均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1996年11月,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經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裁定宣告破產,鶴崗中行參加破產分配后受償債權為907452元。本案涉及的抵押物已由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在審理以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和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的其他案件中調處給其他債權人。截至1998年4月1日,鶴崗中行尚有借款本金2792548元、利息2172616.71元的債權未受清償。為此,鶴崗中行依據蓋有寶泉嶺分局財務處公章及負責人名章、落款日期為1995年12月22日、保證數額為400萬元的不可撤銷擔保書,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寶泉嶺分局償付所欠借款本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與鶴崗中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寶泉嶺分局作為政企合一單位,具有經營職能,財務處系該局主管財務的職能部門,其在職權及授權范圍內的活動應當由寶泉嶺分局承擔責任。故該局財務處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亦為有效保證。鶴崗中行、寶泉嶺分局對寶泉嶺分局曾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過保證一事均無異議,但雙方對保證的日期持有異議。鑒于本案爭議的保證合同事實存在,數額明確,但保證時間、期限不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和第29條“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中斷”的規定,在債權人鶴崗中行從未間斷向主債務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主張權利情況下,寶泉嶺分局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寶泉嶺分局辯稱鶴崗中行于1995年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證合同后,其擔保義務自然終止的理由,因鶴崗中行并未有放棄要求寶泉嶺分局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寶泉嶺分局也未提出相應的證據,故寶泉嶺分局稱其擔保義務自然終止的理由不能成立。寶泉嶺分局作為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在被保證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破產后,債權人鶴崗中行的債權在未能全部受償的情況下,應當就債權人未能受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綜上,寶泉嶺分局主張的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鶴崗中行依據保證合同向保證人寶泉嶺分局主張權利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寶泉嶺分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鶴崗中行的貸款本金2792548元,利息2172616.71元(計算至1998年4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35010元,由寶泉嶺分局負擔。
寶泉嶺分局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991年4月15日,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金額為400萬元,期限12個月,月利率為8.28‰。寶泉嶺分局的下屬職能部門計劃財務處為此提供了擔保。合同到期后,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仍欠鶴崗中行借款本金370萬元。1995年12月22日,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又簽訂了一份370萬元的借款合同,用以還清原欠款370萬元。對此借款合同,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以其價值165.5萬元的設備抵押;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并簽訂了擔保合同,同時還以價值196.7萬元的三棟廠房作抵押。至此,寶泉嶺分局于1991年出具的擔保合同因原借款合同履行完畢而自動失效。原審判決寶泉嶺分局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屬認定事實不清,懇請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決。鶴崗中行未作書面答辯,在二審審理中口頭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寶泉嶺分局出具的擔保有效,其應依法承擔擔保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還查明:鶴崗中行曾于1996年11月22日向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發出中銀鶴(1996)第33號“關于我們對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優先受償權的報告”稱:“我行于1995年12月22日對該公司(華寶禽絨有限公司)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同時辦理了抵押和擔保手續,以該公司固定資產165.5元及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廠房196.7萬元做為貸款抵押物,不足部門由其擔保單位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償付”。
本院認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曾于1991年4月15日向鶴崗中行借款400萬元,寶泉嶺分局為該400萬元借款出具了擔保書。至1995年12月22日,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仍欠鶴崗中行370萬元,為此,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就此筆借款重新簽訂了370萬元的借款合同,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財產設置了抵押,寶泉嶺禽絨有限公司在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的同時也設置了抵押。據此,寶泉嶺分局對1991年4月15日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借款400萬的擔保已變更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的抵押和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及抵押。鶴崗中行向寶泉嶺分局主張權利的擔保書的落款日期為1995年12月22日,而寶泉嶺分局出示的擔保書則沒有落款日期,該兩份擔保書的擔保金額均為400萬元,而鶴崗中行又不肯出示寶泉嶺分局1991年4月15日向其出具的擔保書。鶴崗中行出示的擔保書除落款日期與1995年12月22日借款合同的落款日期相吻合外,擔保金額與1991年4月15日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額相符而與本案借款合同不符,且其載明寶泉嶺分局的帳號是該局已不再使用的帳號。鶴崗中行于1996年11月22日給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的《關于我們對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優先受償權的報告》也未提及寶泉嶺分局為該370萬元貸款提供擔保的問題。鶴崗中行主張寶泉嶺分局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的該37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的依據不足。寶泉嶺分局關于其為1991年4月15日400萬元貸款的擔保責任應予解除,不應再對1995年的370萬元貸款承擔擔保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由寶泉嶺分局承擔還款責任不當,應予以撤銷。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和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黑經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中國銀行鶴崗支行對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寶泉嶺分局的訴訟請求。
法院擔保書范文4
企業為其他主體提供擔保,是一件極具風險的事情,但也是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企業對外擔保應當慎之又慎”這句話的含義,并非對其他企業的擔保要求一概拒絕,而是要預先作好防范的準備,到時候能夠對沖風險,這包括提供擔保前要簽定完備的、足以保障自身權益的各種法律文件,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批準或登記手續,也包括在面臨擔保責任時的靈活應對和對相關法律文件的深入理解。
互為母子的兩家公司同時為另一家企業提供擔保,卻只有母公司與對方企業的股東簽定了反擔保協議。一旦真的發生了擔保賠償責任,如何來承擔責任也很有學問,而此時的種種運作必須要基于事前的種種準備。
擔保人變成了還債人
1999年11月24日,紅帆公司與錦繡公司、工發公司簽訂《股權質押協議》。該協議約定:美辰公司向某外資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申請3000萬美元貸款,由紅帆公司向外資銀行提供擔保;錦繡公司、工發公司向紅帆公司提供反擔保,包括以其各自持有的美辰公司全部股權(各50%)為紅帆公司設定股權質押;若因任何原因導致紅帆公司向外資銀行承擔了對美辰公司貸款的擔保賠償責任,紅帆公司有向錦繡公司、工發公司所質押股權的經濟追索權或處置權;錦繡公司、工發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為紅帆公司向外資銀行承擔責任后的五年內。
1999年12月5日,紅帆公司向外資銀行出示《擔保書》承諾:紅帆公司同意為美辰公司向外資銀行申請的3000萬美元貸款提供擔保;如美辰公司違約,未按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由紅帆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代為償還。
1999年12月17日,美辰公司與外資銀行、德晶公司(紅帆公司之子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美辰公司向外資銀行借款3000萬美元;德晶公司對該筆貸款向外資銀行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保證期限自主合同生效開始至主合同失效時止。
1999年12月24日,紅帆公司、德晶公司、錦繡公司和美辰公司簽訂《關于履行美辰公司與外資銀行3000萬美元借款保證合同的協議》。該協議約定:錦繡公司作為美辰公司全體股東的全權代表簽訂本協議;德晶公司以由紅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為條件簽訂了《外資銀行貸款保證合同》。錦繡公司、美辰公司、德晶公司確認,紅帆公司是美辰公司與外資銀行借款合同的實際擔保人,當美辰公司無能力履行該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時,經外資銀行同意,由紅帆公司向外資銀行承擔還款的保證義務。紅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包括:直接向外資銀行還款、以自己的名義與外資銀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以自己公司所有的資產償還貸款;德晶公司聲明:基于錦繡公司、美辰公司和紅帆公司的要求,自己充當了美辰公司與外資銀行借款合同的共同擔保人,實際連帶保證人應為紅帆公司。紅帆公司、美辰公司和錦繡公司對這一聲明予以確認。
到了2003年,由于美辰公司到期沒能償還貸款,紅帆公司與外資銀行于當年9月22日簽訂《外資銀行美元借款合同》,其中雖然認定美辰公司與外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由德晶公司提供擔保,但同時約定由原保證人控股公司紅帆公司承擔美辰公司到期貸款的還款責任;截止2003年7月21日,該筆貸款余額1700萬美元。
外資銀行于2003年9月24日向美辰公司發出公文,其內容是:外資銀行已收悉美辰公司《關于由紅帆公司償還外資銀行借款的申請函》;紅帆公司已經承擔了美辰公司與外資銀行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還款義務,履行了擔保責任;外資銀行與美辰公司的借款合同終止。
外資銀行于2004年1月11日作出的文件《關于美辰公司原貸款項目擔保情況的說明》指出:在美辰公司向外資銀行申請貸款項目的評審過程中,外資銀行曾收到紅帆公司的《擔保書》;因該項目風險較大,外資銀行要求增加德晶公司提供擔保;貸款到期后,美辰公司無力償還,外資銀行多次與紅帆公司協商,要求紅帆公司根據曾出具的擔保書履行實際的擔保責任。于是紅帆公司以保證人的身份與外資銀行簽訂《外資銀行美元借款合同》,約定“為更好地履行保證責任,保證外資銀行貸款的償還,由紅帆公司承接債務并負責償還?!奔t帆公司已向外資銀行償還了美辰公司逾期未還的貸款本息。
擔保人將反擔保人告上法庭
由于紅帆公司已經按照《擔保書》和《外資銀行美元借款合同》的約定,應外資銀行的要求向其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而其子公司德晶公司卻并沒有按《外資銀行貸款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加之借款人美辰公司已喪失償債能力,因而紅帆公司準備根據《股權質押協議》和《擔保書》向錦繡公司、工發公司主張股權質權或反擔保責任。但是,錦繡公司、工發公司認為承擔擔保責任者及擔保人是德晶公司而非紅帆公司,因此拒不按照《股權質押協議》的約定履行上述義務。
紅帆公司因錦繡公司、工發公司拒絕按有關合同履行擔保義務而將其訴諸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美辰公司與外資銀行借款合同的擔保人為德晶公司而非紅帆公司,紅帆公司承擔的是因《外資銀行美元借款合同》而產生的還款義務而非擔保賠償責任,故《股權質押協議》約定的條件未成就,紅帆公司無權根據《股權質押協議》要求錦繡公司、工發公司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要求處置錦繡公司、工發公司的質押股權。一審法院因此裁定駁回紅帆公司的訴訟請求。
紅帆公司顯然無法接受這一裁定。
根據中國《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資金借貸可以由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并且,德晶公司為美辰公司向外資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獲得了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因此,德晶公司、外資銀行和美辰公司之間形成的保證擔保法律關系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紅帆公司也向外資銀行出具了《擔保書》,且紅帆公司的這一承諾得到外資銀行的同意并在外資銀行《關于美辰公司原貸款項目擔保情況的說明》中進一步得到確認。并且,紅帆公司為美辰公司向外資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也獲得了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因此,紅帆公司與外資銀行之間因《擔保書》也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擔保法律關系。
紅帆公司因此認為:對于認定紅帆公司與外資銀行之間連帶保證擔保法律關系具有重要意義的《擔保書》,在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中根本沒有提及,表明該裁定遺漏了案件的重要事實。
其次,一審裁定僅根據《外資銀行貸款保證合同》這一事實就認定紅帆公司不是美辰公司向外資銀行3000萬美元借款的擔保人是錯誤的。
那么,紅帆公司與外資銀行之間因《外資銀行美元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及其法律效力又如何呢?首先,合同并未規定德晶公司是美辰公司向外資銀行3000萬美元貸款的唯一擔保人。也就是說,就這一貸款而言,完全可能存在著除德晶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之外的其他擔保人和其他擔保方式的可能性。其次,該合同前言部分明確指出:“原保證人控股公司紅帆公司承擔了到期貸款的還款責任?!庇纱丝梢姡@份合同名為“借款合同”,實際上是對紅帆公司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細化和具體描述。由此,紅帆公司與外資銀行之間因《外資銀行美元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并不是形式意義上的借款關系和債務承接關系,而是實質意義上的對保證擔保法律關系的進一步確認和具體化。盡管《外資銀行貸款保證合同》確實規定了德晶公司是此筆借款的擔保人,但卻不能因此而否認紅帆公司依據《擔保書》和《外資銀行美元借款合同》而向外資銀行就此筆借款充當了另一擔保人的角色。
同時,紅帆公司對于一審裁定中“紅帆公司向外資銀行還款行為可視為德晶公司履行了保證責任”、“不能將紅帆公司視為美辰公司的保證人”、“紅帆公司承接了美辰公司對外資銀行的債務”等觀點,也不能認同。
另外,根據中國《擔保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為他人履行債務提供股權質押擔保。因此,在有關各方按照《股權質押協議》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履行了在美辰公司股東名冊上注明股權質押情況的前提下,紅帆公司與錦繡公司、工發公司因《股權質押協議》形成了股權質押形式的反擔保法律關系。同時,《股權質押協議》還約定,因任何原因導致紅帆公司向外資銀行承擔了對美辰公司借款的擔保賠償責任,紅帆公司有權向錦繡公司、工發公司要求按其所占美辰公司股權比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上述股權質押形式和保證形式的反擔保法律關系符合中國《擔保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于是紅帆公司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撤消一審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此案。最終,一審法院在重審此案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擔保書》和《外資銀行美元借款合同》對此案法律性質的影響,認為紅帆公司承擔了對外資銀行的擔保責任,因而《股權質押協議》約定的條件成就,錦繡公司、工發公司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質押擔保責任。
提供對外擔保要謹慎
企業為其他主體提供對外擔保,是一件風險很大的事情,完全可能在主債務人未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向主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因此,企業為其他主體提供對外擔保應當慎之又慎。
法院擔保書范文5
一、問題提出
雇主(單位或個人)在聘用員工時要求第三人為員工提供擔保,保證在員工出現偷盜、挪用、侵占雇主財產等有違誠信行為時承擔連帶責任,此種“人事擔保”是否有效?擔保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二、司法案例
案例1:
【案情】
2008年12月22日,來北京打工的黑龍江人李某某與從事圖書銷售的羅某某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羅某某提供圖書,由李某某負責銷售,根據李某某的工作情況給其發放工資和提成。因為李某某是外地來京務工者,為避免其卷錢一走了之,羅某某要求他找一名有北京市戶口、正當職業的人為其擔保,李某某遂找來北京打工時認識的張某某為其出具了一份保證書:“我自愿為李某某擔保,如他在為羅某某工作期間,有不忠于他的行為,并造成一切損失,由我來承擔”。三個月后,李某某與羅某某因工資問題發生糾紛,雙方失去聯系, 羅某某將保證人張某某告上法庭。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擔保書是為被保證人的人品等無法預知的事物擔保。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是要保證被擔保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損害雇主的利益。因此,涉訴的擔保書不符合《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設立擔保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據羅某某與李某某簽訂的銷售圖書的合同內容來看,羅某某提供圖書,李某某負責銷售,并由羅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工資報酬,二者之間事實上形成的是個人雇傭關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基于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可以設定擔保。羅某某主張張某某出具的擔保書是為主合同的債權擔保,但張某某出具擔保書時,羅某某與李某某之間僅存在雇傭關系,而并不
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無主合同,因此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也失去存在的基礎,且擔保書中也未指明羅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綜上,張某某為羅某某出具的擔保書應屬無效。因此羅某某以張某某是李某某的連帶保證人為由,要求張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給付圖書款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羅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羅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所作 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案情】
原告陳某于2005年12月15日開辦食為天酒樓,同月底夏某經樊某介紹到食為天酒樓擔任出納。2006年1月16日,被告樊某向原告陳某出具保證書一份,載明“夏某經樊某介紹到我店擔任出納工作,因工作特殊性,如出現營私舞弊、中飽私囊,將由樊某承擔賠償?!贝撕?,夏某在2007年11月23日之前,多次將原告陳某酒樓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應收款、應付稅款449 293.05元挪用并揮霍,夏某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告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對夏某挪用金額的審計支出審計費10 000元,原告共計損失459 293.05元。夏某無能力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遂訴至人民法院,以被告樊某出具的保證書為據,要求被告樊某賠償原告459 293.05元的損失及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
【審理結果】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應適用1994年《勞動法》。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收取保證金不可,提供“人?!钡姆绞疆斎灰嗖辉试S。本案中的“保證合同”系對尚未發生的侵權行為之債設定的擔保,是具有人身性質的擔保,且用人單位可能通過這種擔保形式將其因自身管理疏漏產生的責任轉嫁給擔保人,因此,保證合同無效。合同雖屬無效,從另一角度講,如果被告不提供擔保,原告對其介紹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重要崗位的職
員招錄時,會更加謹慎,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因而被告對造成無效后果亦存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該責任依據締約雙方的過錯情況,可由被告承擔不超過夏某不能給付部分1/3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判決樊某對陳某產生449 239.50元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1/3的賠償責任;樊某對陳某產生10000元的評估費損失承擔1/3的賠償責任。
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一審法院適用締約過失責任裁判本案屬法律適用錯誤為由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無論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保證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均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陳某開辦酒樓,系個體工商戶,其與樊某之間因保證合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依法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我國《民法通則》
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蔽覈逗贤ā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樊某與陳某簽訂的保證合同屬于人事保證范疇,是對尚未發生的侵權之債設定擔保,用人單位可能因此怠于行使管理職責,將管理風險轉嫁給擔保人,有違公平原則,故保證合同無效。對于保證合同無效,擔保人樊某存在一定過錯,應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1、人事擔保的含義
關于人事保證的定義,學者的表述并不相同。史尚寬先生認為,所謂人事保證,是指在雇傭關系或職務關系中,就可歸責于被用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于用主時,保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保證。徐國棟教授認為,人事保證是一方于他方的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的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的合同。通俗地說,人事保證,是指第三人事先向用人單位或雇主承諾,當勞動者或
受雇者的職務上行為致用人單位或雇主損害時,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保證。
我國臺灣地區于2000年修訂“民法典”,增設人事保證制度。該法第756-1條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他方之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756-9條規定:“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于保證之規定?!钡?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笨梢?,在我國臺灣地區,法律視人事保證為一種特殊保證,而保證是民事法律行為,因而人事保證合同亦具有民事合同之性質并無疑問。 此外在日本、瑞士等國家亦有人事擔保相關的制度安排,日本稱之為“身元保證”,瑞士則分稱為“職務保證”與“雇傭保證”。
2、人事擔保與一般保證區別
雖然人事擔保與一般保證一樣,系與“物保”相對的“人?!保耸聯Ec一般保證又存在很大區別:
第一,擔保對象不同。一般保證主要是以現存具體債務或者可得確定債務為保證對象,雖然不以既存債務為限,但其保證的將來債務必須是可得確定的債務,如最高額保證。人事擔保則通常是以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并且除債務關系外,還涉及人身關系。
第二,擔保范圍不同。一般保證,其被保證之主債務通常具有明確的范圍,保證人的責任可以預先知悉及確定,而人事擔保,其被擔保之主債務為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的行為致雇傭人遭受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其范圍廣泛而不明確,其損害額甚至可能遠超出擔保人所預料的范圍,擔保人的責任難以預先知悉及確定。
第三,社會經濟功能不同。一般保證在于擔保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金錢債務清償風險,而人事擔保則在于防范與分散雇傭人在雇傭他人時存在的職務損害風險。
第四,是否具有專屬性不同。一般保證所保護的債務無所謂的專屬性,保證債務可由保證人的繼承人繼承,而人事擔保則以擔保人對于被擔保人的信賴關系
為基礎,故原則上有專屬性,除有特別約定或者特別情形外,擔保人責任因擔保人死亡而消滅,并不移轉于繼承人。
3、人事擔保法律效力問題
人事擔保是否有效核心點就在于因受雇人的人品、能力或不誠信行為引發的“將來的侵權之債”能否作為可擔保之主債權。對此問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持否定態度。前述案例1、案例2法院審判結果亦都認定人事擔保合同無效。
首先,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人事擔保為無效擔保。我國現行的擔保法律體系規定的擔保,屬于民事擔保,即平等主體之間在民事活動中設立的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备鶕摋l的列舉種類及其法義,運用文義解釋的解釋方法,目前我國的擔保法僅適用于合同之債,而不能適用侵權之債。而人事擔保是要擔保受雇人不發生損害雇主的利益的違法違紀等不誠信行為,為將來的侵權之債設定擔保,該種擔保不符合我國現行擔保法設定擔保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雖然有人認為該條的規定表明非合同之債亦可設定擔保,但是需要明確的是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臵、定金,并且這些擔保方式均以主合同存在為前提或者未來之債是確定可得的,而人事擔保成立時主合同不存在,并且未來之債是否存在也是不確定的?!稉7ā返谑臈l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背艘话惚WC之外,擔保法對保證未來債權的有效性認可僅限于最高額保證一種,而為將來侵權之債擔保的人事擔保未予認可,因此其不符合擔保法設定擔保的方式,應屬無效擔保。
其次,我國《勞動合同法》亦明確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2008年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
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痹摲ㄒ呀浨宄乇砻髁肆⒎C關對人事保證制度的否定態度。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事擔?!?,但從行文及立法目的考量,此“擔?!币辉~包括任何形式的擔保,亦涵蓋人事擔保。綜上可見,人事擔保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不予承認的。
法院擔保書范文6
交通銀行 行:
鑒于你行向 ?。ㄏ路Q“借款人”)提供(幣種) 貸款(金額) (大寫: )(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合同”)編號為 。該貸款期限為 ,利率為 ,用于 。本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現本保證人同意為上述“貸款”全額擔保,特此開立以你行為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向你行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償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全部和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本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如數償付上述“一期應付款項”,你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或/和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以“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你行,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本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經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和延付利息。本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保證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貸款”金額,對不超過“合同”金額 ?。サ淖芳淤J款部分,按本擔保書規定承擔擔保義務。
五、在“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前,本保證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證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和索償權。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證人提供抵押品,非經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你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本擔保書第一、二、三、四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
1.本擔保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作合同、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業、撤銷、解散、破產等;
2.你行延緩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和/或本擔保項下的權利,或對“貸款”項下的還款給予任何寬限,或與“借款人”之間達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變通執行方式,無論是否通知本保證人;
3.“借款人”執行其上述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定,或“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署任何合同、協議、契約及其它文件;本保證人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由“借款人”清償以后,發生“借款人”破產被清盤,而根據法律規定該全部或部分清償無效,屆時,本擔保書對該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繼續承擔本擔保書規定的擔保義務。
八、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及確認,如你行與“借款人”修改、補充、刪除“合同”條款,絲毫不影響上述第一、二、三、四條規定的擔保責任和義務,但是變更“貸款”用途條款者除外。除“貸款”用途條款變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條款的變更無需征得本保證人同意?!昂贤敝信c擔保金額和期限有關的條款變更以后,本擔保書的擔保期限即自動順延,上述擔保義務不變,除非本保證人主動償付全部“到期應付款項”;擔保金額則按本擔保書規定的范圍及上述期限變更后的貸款利率執行,除非本保證人另有書面承諾。
九、本保證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上述第六條第1款中本保證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轉讓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本擔保書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十一、本保證人的繼承人、人或受讓人將受本擔保書所有條款的約束,承擔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擔保責任。但非經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任何擔保義務。
十二、本擔保書是連續性的擔保,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償清后自動失效。
十三、在執行本擔保書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本擔保項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你行執二分,本保證人和“借款人”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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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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