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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經費報告范文1
一、總則
1、為了推動聲學理論與聲學技術的創新發展,促進學術交流,發現和培養本領域的科技人才,貫徹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宗旨,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設立開放課題研究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基金),資助國內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實驗室每年公布一次《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課題申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規范開放課題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開放課題面向國內外相關研究領域的大學、研究所等單位,凡具備申請條件的研究人員均可提出申請。
3、課題分為一般課題及重點課題兩類,其中一般課題的資助強度一般為6~12萬元,重點課題的資助強度一般為20~40萬元(可空缺),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特別情況,經學術委員會批準可延長一年。
4、開放課題的申請應符合本實驗室的課題申請指南,按照“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經過嚴格評審后確定予以資助的課題。
二、資助對象
主要資助國內外科研機構或者高等院校中的科研人員、教師、博士后以及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者一般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未達到要求的,需經一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在讀博士研究生須經導師認可,導師為課題第一或第二負責人,同時需由兩名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申請重點課題必需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每位申請者作為項目主要參與者,當年只能申報一項研究項目。已獲得本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的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前不得再次申請開放基金。
實驗室歡迎國內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單位的優秀學者提出資助申請,特別鼓勵中青年研究人員申報。
三、開放課題資助范圍
開放課題資助的范圍和重點領域為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確定的研究方向,每年在實驗室網站公布開放研究課題申請指南。
四、開放課題申請程序
1、申請人根據每年實驗室的開放課題申請指南,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實驗室提交課題申請書,申請者應是項目實際主持人。
2、實驗室組織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專家及同行專家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意見確定是否給予資助。
3、對確定資助的項目由實驗室向申請者發出正式通知,并簽署開放課題研究工作計劃任務書。
五、開放課題評審原則
1、項目方向符合本實驗室開放課題指南,目的意義明確,立論根據充分,研究技術路線可行,學術思想新穎,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具有明確的研究成果指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優秀青年研究骨干。
2、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以會議或書面通訊評議方式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根據擇優資助的原則,批準資助課題及資助額度,資助強度以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批準額度為準。
3、根據評審結果,簽發立項批準書,通知申請者及其所在單位。
4、根據批準通知,課題負責人應在申請指南規定時間內填寫《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計劃》,并簽署研究合同,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送實驗室辦公室作為撥款和檢查的依據。逾期不報、又不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
六、項目的實施與審查
1、實驗室指派專門人員對項目進行管理,基金項目的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應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
2、研究計劃實施中,若改變預定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和計劃,以及需要提前結題或延長期限,項目負責人須提出報告,經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實驗室審批。
3、一般情況下,項目負責人不得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所在單位應安排合適人,并報實驗室備案。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可依據具體情況選擇在原單位或調入單位完成基金項目,但須調入、調離雙方及實驗室簽署意見,并報實驗室審批備案。
4、實驗室每年度對開放基金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項目負責人應于每年度結束時提交《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進展報告》)。對不報送《進展報告》、工作無進展以及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緩撥下期經費。逾期不糾正、不補報的,中止資助。
5、用開放課題基金購置、加工和研制的儀器和裝置歸實驗室所有。
6、基金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結題報告,三個月內向實驗室報送《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結題報告》,學術論文抽樣及有關的軟硬件原始資料。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將對開放課題完成情況進行評議。向實驗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總結及研究報告;
(2)發表學術論文的抽樣,專著封面復印件;
(3)專利受理通知書或授權證書復印件、獲獎成果證書復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術檔案、數據記錄、圖紙、底片、軟件、程序等和其它資料,以及目錄清單。
六、課題成果管理及評價
1、基金資助課題所發表的論文及所取得的成果,歸本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共有。一般情況下,要求一般基金資助課題至少發表SCI/EI論文2篇,重點基金資助課題至少發表SCI/EI論文4篇。
2、基金資助課題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等,均應標注“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研究基金”(英文名稱: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coust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另外,論文作者單位中應標注實驗室名稱(不限完成單位排序)。
3、鼓勵已獲得本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開展的研究項目繼續申請更高層次的基金、攻關和其它重大項目。
4、對于基金資助課題所發表的論文,凡被三大索引(SCI、EI、ISTP)收錄的,實驗室將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行。
5、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后,實驗室將對優秀研究成果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議或技術鑒定,并對課題組進行獎勵。實驗室將優先資助曾取得優秀成果的項目申請者。
七、開放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1、開放基金課題經費直接劃撥給申請者所在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和申請者所在單位的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單獨建帳立卡,??顚S?,不得轉撥,不得挪作他用。
2、 經費按年度分期下撥,第一年撥課題總經費的50%,第二年撥課題總經費的50%。
3、 經費的使用權由課題負責人掌握,項目結題時課題負責人應向實驗室提交加蓋財務部門公章的經費開支結算報告,實驗室辦公室審核后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4、資助經費使用范圍:
(1)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費、小型配套設備購置費、儀器租用費、測試費、加工費以及水、電、氣消耗費等;
(2)調研、資料復印與學術交流費;
(3)研究人員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與基金課題有關的標注“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術論文版面費。
申請項目經費報告范文2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于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五條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規劃
第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鸢l展規劃應當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定優先支持的項目范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托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托單位要求注冊為依托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托單位名稱。
第九條依托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基金管理機構對依托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章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的依托單位協商,并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依托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
第十九條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一條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填寫項目計劃書,報基金管理機構核準。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對本年度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財政部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撥款。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除外。
依托單位自收到基金資助經費之日起7日內,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依托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鹳Y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并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協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六條自基金資助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依托單位審核結題報告,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結題報告。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眾評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并公布,公眾可以查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的信譽檔案。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布本年度基金資助的項目、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以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并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后,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六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作為依托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二)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
(四)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托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財物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因前款規定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違反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按照作出決定時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項目經費報告范文3
第一條為提高文化科學技術項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學技術更好地為文化事業服務,根據國家對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被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
第三條所立科技項目的資助經費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章項目申請
第四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應根據文化部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所確定的奮斗目標和任務進行選擇。
第五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屬于文化系統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能廣泛推廣應用并可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申請單位應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條件,以保障科技項目正常進行。
(三)科技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研究人員應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或自學成材,確有專長。
(四)科技項目的研究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六條凡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必須認真填寫國家規定的有關申請書和開題報告,并按隸屬關系上報審核。
第七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條對未按計劃完成科技項目和不按時提交工作總結、經費使用情況的單位,無特殊原因,將不再受理申報新的科技項目。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九條對文化科技項目進行分類管理:
(一)國家重點項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進行重點管理,并依科研合同進行監督檢查,促使項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經費,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為主會同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管理;一般項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并按合同進行管理。
第十條對申報的科技項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先期進行形式審查,組織有關專家依據有關評估辦法進行論證,作出綜合評價后,確定推薦上報國家重點項目和文化部項目。
第十一條凡經批準,被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均實行科技合同制,項目承擔單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一個月內,認真填報國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關科技合同書。
第十二條科技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項目承擔單位均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闡明其原因及調整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準。對中止合同的項目,視情況,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資及購置的儀器設備。
第十三條凡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在完成后,承擔項目單位應及時提交研究工作總結,整理好有關科技文件及經費決算報告,并按隸屬關系上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待通過鑒定后,方可結題。
第十四條對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經費,一次或分期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進行管理,單獨立帳,??顚S?。在財務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經主管領導批準,項目負責人有權按科研計劃進度支配經費。經費的使用,須接受文化部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附則
申請項目經費報告范文4
在縣委、縣府的領導和指揮下,在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縣蠶絲公司、蠶種場的破產改制工作有序進行,現已進入人員安置階段??h蠶絲公司各類人員522人,其中:在編正式職工408人,退休人員48人,退養蠶桑輔導24人,在崗蠶桑輔導員24人,長期臨工4人,遺屬定補人員4人。按照批準的人員安置方案,根據債權、債務清算報告,經測算,人員安置費用646.28萬元,退付集資款162萬元,支付兌發工資313.85萬元,共需資金1119.73萬元。因非整合資產的處置(已委托國土供應中心)尚需時日,按照縣委、縣府的安排布署,為了確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產終結,,故特請示縣政府先在縣財政借支1000萬元資金用于安置職工,待資產變現后再與縣財政算帳。
以上請示可否,請批示。
日期
鄉經費申請報告二**縣民政局:
我鎮現有五保老人234人,在敬老院集中供養的31人,分散供養的還有203人,按上級民政
部門的要求,20XX年敬老院建設集中供養的老人要達到80%以上,還有160多名老人需入住敬老院。原有敬老院現有院舍已住滿,需進行擴建。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在原敬老院基礎上新建院宿舍80間(另加配套設施),共需要資120萬元。鎮政府籌資40萬元,另80萬元需要上級民政及財政部門幫助解決。
**鎮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0日
鄉經費申請報告三縣政府:
我局是負責全縣國民經濟運行調控、指導管理全縣工業及體制改革及項目審批的政府綜合行政管理部門,工作量大面寬。特別是今年以來,全縣金融管理工作、城鄉統籌發展工作進入新的、實質性的工作階段,我局就此開展了大量的工作,增加了人員,購置了必備的辦公設施,改善了辦公條件;招商引資工作不斷推進,先后參加了多次省、市、縣組織的招商引資、貿易洽談、考察學習活動;各類項目建設工作也已進入關鍵時期,立項 審批、調研查看、督促檢查、聘請專家、材料圖冊打印制作等費用急劇增加,加之今年是“xx”規劃啟動之年,各類安排部署、檢查較多,造成我局預算經費失衡。臨近年終,特請政府給予解決資金12萬元工作經費,以緩解我局經費壓力,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妥否,請批示。
20XX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題詞:工作經費 請示
黃陵縣經濟發展局 20XX年12月16日印發
共印4份篇二:申請資金請示報告格式
申請資金請示報告格式
1(單位名稱)關于申請(資金用途)
2資金的報告上級單位名稱
3因申請資金元用途
4茲望批準為盼
5特此報告
申請項目經費報告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行業的科技創新,促進行業技術升級,特設立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劃(以下簡稱“創新計劃”)。
第二條創新計劃主要實施對水利建設和水利科技發展有重要意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有創新性的應用基礎研究和重大社會公益項目的前期創新性研究。
第三條創新計劃重點面向水利行業,同時鼓勵水利系統外的單位參加。
第四條創新計劃所實施的項目來源分為兩類,一是部門選題,招標確定(A類);二是計劃指導,單位申請,專家評議,擇優確定(B類)。
二、組織機構
第五條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以下簡稱“國科司”)為創新計劃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創新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設立水利部科技創新計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新專家委員會”),受國科司的委托全過程參與創新計劃項目的立項審查、中間檢查及鑒定驗收等工作。
三、項目的申請
第七條國科司于上年十二月底以前A類項目的招標通知書和B類項目的申請指南。
第八條A類項目的投標標書每年三月底以前報送國科司。
第九條B類項目應按其類別填寫申請書,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如流域機構、省水利廳等)初審并擇優向國科司申報,部直屬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審后直接申報。
四、項目的評審和選定
第十條A類項目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進行評標,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一條B類項目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分類進行評議,通過綜合分析,擇優選項,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二條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國科司提出項目計劃,報部審定后正式下達。
五、經費的來源和使用
第十三條創新計劃經費主要來源于科研經費,并爭取其它經費投入。
第十四條項目的資助金額一般控制在50萬元以內,為一次確定,分年撥款。
第十五條項目的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成本項目所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改裝費、計算費、水電費,直接為項目服務的勞務費、調研費、差旅費、購買資料費、會議費和研究報告的印制費等,所有開支必須符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六、項目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被批準的項目,A類項目由中標單位根據評標意見與國科司簽訂合同;B類項目由承擔單位根據審批意見,填寫項目合同書,原申報單位作為項目的保證單位,匯總審定承擔單位填寫的合同書,報國科司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創新計劃項目須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國科司提交上年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凡不按時送交報告的,暫停撥款;無特殊原因而不送交報告或發現計劃執行不力又無具體改善措施,以及資金使用不當等,均停止資助,以至追回已撥經費,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對創新計劃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中間評估。
第十九條創新計劃項目的論文、成果報告發表時,均應注明得到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劃資助。
第二十條創新計劃項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應向國科司報送研究報告、工作總結報告、成果提要和經費決算表,并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成果的鑒定、獎勵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創新計劃項目研究開發成果的所有權屬水利部和承擔單位共有。
七、附則
申請項目經費報告范文6
你想做什么?__研究目的
你為什么要做?研究意義和立論依據
你如何去做?__研究方案
你以前做過什么?__研究基礎
提高命中率=水平+技巧(選題、填表)
一、選題:
注意創新、注意學科前沿、交叉和科學意義。結合自己積累及特點(不趕時髦)。結合國家需求,嚴格符合指南?;A研究及應用基礎研究。避免重復(已立項的重點重大項目)。有限目標(三年時限,突出重點)新概念要多費口舌,學術用語要準確,語言表達要具體,防止空泛;寫申請書必須采用一種說服評議人對你將要開展的工作產生興趣的方式去組織整個申請書。申請書的思想要清楚、明確、嚴謹,邏輯性要強;書寫要突出創新點,要有連貫性、前后照應;不寫錯別字,要使你的申請書能充分、真實地反映出你的學術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使參加評審的科學家對你有一個較全面的了解,給你的申請投上贊成的一票……
由于國家基金申請競爭激烈,使得申請人的表達能力、說服能力和申請經驗幾乎擺在與項目本身的學術價值處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有了好的想法、高的學位、出色的文章并不能保證一定能獲得資助,所以申請人對同行評議過程及對評議專家評議的重點和要求的了解,對申請書的清晰寫作的掌握也是申請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國家基金申請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供以下4方面的信息:
(請按申請書中的填報說明來填寫申請書)
1.簡表按《簡表填寫要求》填寫
2.《立論依據》__要充分、合理
特別是要引人入勝、要有近期的文獻引證,國內同行的工作要盡量引證,避免過激的評價別人工作。
應說明開展此項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研究工作的進展和存在問題,表明你將對那一問題展開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問題和發現了什么新現象,而需要進一步進行研究,將這些信息資料收集全進行分析,以證明你對問題的選擇和分析是正確的。必須充分重視所提出問題的創新性。選準了研究問題后,要講清楚通過你的研究工作將會給本研究領域貢獻什么,增加那些新的認識。
3.《研究方案》
這是申請書的核心部分,許多申請人容易忽略它,據統計數據發現50%以上的申請項目均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體、非最佳等等。我校是63.7%,未資助課題問題出在這里。①研究目標是項目申請的精髓它必須具體、明確、可行、準確地將你要做什么、希望解決的問題清晰地傳遞給評議人。②設置的研究內容和關鍵問題應緊緊圍繞研究目標,且內容不能龐雜,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點。③創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和實驗方案敘述必須清晰、具體;可行性應針對研究內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論證。同時注意保護自己的思想和關鍵技術不被侵犯。④項目的特色與創新應著重于與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處和本項目自身的特點。⑤預期的研究進展應包括每年的年度進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內容;預期研究成果應客觀實際,以發表文章和實物或將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形式。論文只是載體。申請書中一定要使研究方案與研究目的一致。
4.《研究基礎》
要求提供項目組主要成員以往的、主要相關的研究基礎和實驗室支撐條件的背景資料,并客觀的自我評價。盡可能介紹申請項目的前期進展(附上有關已投稿的文章和被接納的證明),加強對你的信任。提倡盡可能地利用國家重點或部門開放實驗室已有的研究設備。主要成員的學歷和工作簡歷應清晰,提供近三年內發表的的論著目錄,且應包括論著中全部作者名單、順序,論文題目發表年月、期刊名稱、期號、頁號等。
5.《經費預算》
項目的經費預算是否合理,過高無力資助,過低無法開展工作。99年平均資助強度為13.5萬元/項,參照99年指南上99年的平均強度,平均往上加1萬多元。按申請書上要求的順序填寫各項預算,項目實施費包按申請總金額的10%計算。面上項目累計不超過1萬元;儀器設備費不要超過總經費的1/3,只能購買本項研究的特殊專用設備,協作費指合作單位科研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