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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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

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范文1

1.收入隱蔽,收入形式多元化。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個人收入的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表現為收入水平提高,分配形式多樣化,收入結構日趨復雜,隱性收入,賬外收入,非現金收入普遍增多。收入形式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和其他經濟利益所得;收入來源有來自本單位的、下屬單位的或外單位的,也有從事第二職業的收入,如個人提供勞務報酬收入,個人財產租賃收入、個人轉讓證券收入等等,收入多元化,分散化,隱性化,使得稅收監管難度加大。

2.收入構成復雜。收入明目繁多,除基本工資外,單位以各種名義發放補貼,如崗位津貼,誤餐補助,出差補助,通訊補助,交通補助,住房補助,加班費,值班費,防暑降溫費,取暖補助,高溫津貼,還有各種名目的獎金,還有為了激勵員工,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年金,補充養老、補充醫療等等。有的并入了員工工資薪金總額、有的列入管理費用,更有的在單位福利費科目列支;有的以現金形式發放,有的以實物形式發放,有的以各種有價票、券形式發放,也有的通過開具單位抬頭的發票,將個人及其家庭的費用在單位實報實銷;這些收入中,相當一部分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難辨真偽,以致部分稅款流失。

3.代扣代繳落實不到位?,F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與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收方式,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下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稅款的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的稅款等相關涉稅信息。

但從目前征管的實際來看,在全員全額代扣代繳過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企業只向稅務機關申報達標收入的個人;由于受固有思想影響,只向稅務機關申報員工的基本工資薪金收入,而員工取得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實際經濟利益所得,并沒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納稅。這里既有企業對稅法理解的有偏差,以為發放的不是現金,不應納稅;也有單位為了自身利益,有意隱瞞,想法設法逃避稅收,存在僥幸心理。

3.納稅意識不高。由于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收入緊密相關,納稅人普遍存在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心理,更是因為現行個人所得稅以代扣代繳為主,納稅人不直接參與納稅過程,以為繳稅的都是單位的事,社會公眾的納稅意識較為薄弱。納稅主動申報意識不強,加之個人收入多元化和來源隱蔽化,稅務機關只能依靠扣繳單位的申報信息,難以準確獲取納稅人的全部收入來源信息,控管難度大。許多應稅所得,只要納稅人不申報,又無人舉報,就可以輕易逃避納稅。

5.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管理是難點。表現為缺乏對外籍的收入來源缺乏有效監控。一般而言,外籍人員收入有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而目前外籍個人所得稅主要依靠納稅人“自行申報”,境內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對于境外收入(包括境內企業負擔的境外商業保險,認股計劃,稅收負擔等),企業和外籍個人主動申報意識不強,導致稅款流失嚴重。

同時外籍個人免稅補貼制度不完善。對于外籍人員取得實報實銷的住房補貼、子女教育經費、出差補貼、伙食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補貼的金額合理標準無法界定。有些外籍人員提供子女教育經費的發票高達十幾萬元,而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不足一萬元,稅務機關認定其為不合理的費用又無確鑿的依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

二、加強征管的政策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通過電視、報紙、網絡、12366納稅服務熱線、公告欄、大屏幕等多種形式,加強稅法宣傳,使納稅人明了政策、稅款的計算、繳納的方式等;通過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的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

2.加強對扣繳單位的納稅輔導。對扣繳單位開展有針對性、規范化的培訓和納稅輔導,通過定期、分批地組織重點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舉辦個人所得稅稅法培訓l班,進行全面系統的政策輔導和業務培訓,幫助扣繳義務人及時了解新的稅收政策、對執行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及時地予以糾正,將單位負擔的各種補貼、補助、激勵措施等等經濟利益所得涉及的稅收政策明確的告知扣繳義務人,真正使得稅法知識與納稅意識在潛移默化中灌輸到廣大納稅人心目中。

3.多部門配合,加強稅源監管的力度。高收入人群收入來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多樣化,收入隱蔽性更高,我們要依托信息技術,積極利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通過數據交換、比對分析,數據核查等手段,積極與其他地稅機關、銀行、工商、海關、外匯、證券、房管、公安等部門共享信息,暢通外部信息來源,設立專門的信息部門,對個人各項收入信息進行歸集和整理,實現有效監督的目的。

4.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提高全員全額申報質量,擴大全員全額申報的廣度,實現對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全覆蓋,突出對重點高收入人群的監管。

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范文2

一般情況下,股權出資時會涉及到四方關系人:持有股權的投資人(甲)、原股權公司(乙)、被投資公司(丙)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其中,被投資公司原股東通常只參與接受股權出資談判,在接受股權出資過程中,如不處置、轉讓其擁有的股權,其自身持有公司的原股權計稅基礎不產生變化,只是在變更登記后的公司中股本比例會發生變化,但不會產生所得稅納稅義務。持有股權的投資人由于以股權出資到另一個公司,發生了股權所有權的變化,需要按規定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并確認新的股權計稅基礎;原股權公司在投資人以股權對外出資后,股東結構會產生變化,變更為投資人新出資的公司,由于出資的股權在持有階段會發生增減變動,從而會涉及到變更登記后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的所得稅問題;被投資公司所接受投資人出資的股權,同樣由于原股權公司股權持有期間會發生增減變動,也會帶來所接受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如何確定的所得稅問題。

二、投資人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一是企業投資人股權出資的所得稅處理方法。企業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的,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屬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投資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的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對外出資,應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分解為轉讓處置投資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業務。在轉讓處置投資資產環節,應按照所轉讓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超過原出資計稅基礎的部分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對外投資環節,投資人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資,應以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計稅基礎,公允價值通常應由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據以作為投資人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通過股權出資后,投資人構成了被投資公司新的股東,被投資公司構成了原股權公司的新的股東,按照各自的股權份額享受相應的權益。

二是自然人投資人股權出資的所得稅處理方法。自然人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的,實質上和企業投資人一樣,也構成了轉讓投資和對外投資兩項業務。不過,由于在股權出資過程中,投資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貨幣性收入,為減輕自然人的納稅負擔,個人所得稅在納稅處理上并未專門制定視同銷售政策。而且,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5]319號《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中明確,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在對外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為了防范自然人投資者通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規避所得稅納稅義務,規定個人投資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要按規定征收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可供減除的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股權投資實質上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按規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并產生評估增值,從形式上看,其“轉讓”環節均符合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因此超過原投資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相應的是,投資人據以出資到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的財產原值不得調整,只能以投資人在原股權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今后轉讓、處置或清算時減除的財產原值金額。換句話說,由于股權出資產生的所得將推遲納稅,原自然人投資人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仍然要維持為原股權公司的出資成本。

三、原股權公司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原股權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以其持有的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原股權公司應當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權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以持有的股權實際繳納出資,因出資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了登記,應當按照規定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依照法定方式轉讓給被投資公司,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決定規定原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因此,從形式上看,原股權公司的投資人無論是企業,還是自然人,都只是將股東變更登記為被投資公司,并不因投資人股權對外出資而產生直接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變更登記后被投資公司構成了原股權公司新的股東,新股東接受投資者用作出資的原股權公司股權,應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這要視投資人身份的不同,來具體判定新股東(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如果投資人是企業的,其持有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已視同銷售履行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原股權公司確認新股東的投資計稅基礎應以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投資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時暫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原股權公司確認新股東的投資計稅基礎以該項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被投資公司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被投資公司在公司設立時,接受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在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股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接受投資人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股本)變更登記。因此,從形式上看,被投資公司無論是新設還是增資擴股,產生的變化均是做好以股權出資股東的變更登記工作,被投資公司不因接受股權投資而產生直接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由于投資人持有的原股權公司投資的市場價值在股權出資時已發生了增減變動,投資人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股權出資的投資人屬于企業,因其增值部分視同銷售已確認所得或損失,履行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被投資公司對投資人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股權出資的投資人屬于自然人,由于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暫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出資股權的成本仍保持為對原股權公司的出資金額,因此被投資公司對投資人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在稅收上也應維持為原歷史成本;如果被投資公司在會計處理上將投資人的出資成本按公允價值核算,今后轉讓處置該項投資或原股權公司的股權損失或滅失,被投資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投資成本或損失金額只能以投資人在原股權投資公司出資的歷史成本為限,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五、股權出資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一是完善股權出資與股權轉讓的所得稅管理辦法。股權出資相對傳統的貨幣資金和固定資產、存貨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而言,涉及到更多的產權關系人,投資人、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通過簽訂股權出資協議并履行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后,就可以實現股權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在所得稅管理上,無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現行政策主要還是針對股權轉讓制定的。股權轉讓涉及到轉讓方和受讓方兩方關系人,彼此間股權轉讓的“交易”痕跡清晰,通過股權所有權的轉移稅務機關即可做好所得稅管理工作。而股權出資盡管所有權在出資后發生了變化,即股東在實質上發生了變化,但很難按照股權轉讓有關政策進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結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比照股權轉讓制定完善股權出資的所得稅管理政策,對被投資公司所持的出資股權應明確計稅基礎,并限定轉讓的期限,確實鼓勵股權出資。

二是加強投資人利用股權出資形式避稅的防范工作。目前,企業所得稅由于規定了視同銷售的政策,稅務機關可以籍此推定企業投資人的股權出資視同轉讓股權,并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個人所得稅政策未規定視同銷售政策,而且對于自然人投資人以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增值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投資人,特別是關聯方之間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過多次股權出資、相互股權出資等安排,以股權出資的形式最終實現股權轉讓,從而達到不繳稅或無限期推遲納稅的目的。對于上市公司,情況將更加嚴重,因為股票轉讓所得尚未征收個人所得稅,自然人投資人可以通過多層安排,以股權出資的形式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換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轉讓,從而達到轉讓避稅的目的。為此,所得稅管理上應加強股權出資的反避稅管理,對于納稅人以股權出資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出資的目的、金額、時間,并及時提供出資股權評估資料,發現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納稅的股權出資,應推定為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是建立工商、稅務部門股權出資變更登記信息交換機制。在股權出資過程中,投資人會產生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義務及未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義務,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也會產生增減變動,影響到所得稅稅基,稅務部門如不及早介入會導致稅款流失。由于股權出資只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投資人、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不按規定辦理稅務變更登記,稅務機關將難以及時掌握股權出資的具體時間、金額等情形。為此,建議建立工商、稅務部門股權出資變更登記信息交換機制,工商部門定期向稅務部門傳遞股權出資變更登記分戶明細信息資料,以便稅務機關及時比對,從源頭上掌握稅源,增強工作主動性。對于企業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工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可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納稅提醒工作,督促納稅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范文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改革;探討

一、引言

財稅體制改革始終都是政府改革的重頭戲,伴隨著營改增的順利進行,企業的稅收負擔整體降低,并且使企業的稅款抵扣鏈完整性提升,促使企業可以在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中發揮自身的光和熱。這從企業角度降低了稅收負擔狀況。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遲遲并未落地實施,這使得我國從自然人角度看,稅收負擔仍然不輕。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依然采取分類的方式征收,對于不同類別的個人收入采用不同的計征模式進行課稅,這種方式在征管的過程中難度不大,注重了征管難度和遵從成本,但是由于不同的人獲取的總收入往往由不同類別的收入組成,這促使即使獲得一樣的收入,但是最終所交的個人所得稅額可能出現巨大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變革需要更加重視公平性。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思路

1.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征收慢慢轉變為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作為我國未來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必然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帶來深遠的影響。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為分類征收的方式,這種方式從征管角度來看,操作較為容易,征稅機關可以較為容易的通過代扣代繳的方式進行稅款征收。同時,分征收的方式在過去也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大多數人的收入來源較為單一,分類征管的方式符合當時的國情,同時還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但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獲得了較快速的發展,國民收入途徑也由較為單一的模式向多樣化收入模式轉變,那么分類征收方式的弊端便逐步凸顯,擁有相同收入的人由于收入類型不同,需要承擔的稅收負擔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這實質上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國民生活水平的整體提升。因此,從長遠來看,我國必然要經歷將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征收向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方式轉變的過程。

2.將個人所得稅由大多數代扣代繳逐步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征繳模式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一般和各個國家的稅收征管水平具有極其密切的聯系?;仡櫧▏院笪覈悇諜C關在征管管理方面的發展和進步,已經逐步轉變了觀念,轉向服務型征收方式。而過去由于我國征管水平有限,在考慮征管成本的同時,也考慮了可操作性,便對工資薪金收入等類別的收入實行代扣代繳的征繳模式,賦予用人單位替員工代扣并繳納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和權利。這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稅務征管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量,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伴隨著個人所得稅改革被提上議事日程,代扣代繳方式為主的繳納方式逐步暴露出其弊端。由于當前很多國民的工資收入只是其總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多人的收入構成包括了資本性收入、勞務收入等,這使得代扣代繳為主的征繳模式能實現對其收入的一部分進行征稅管理,而對其他收入卻缺乏了相應的管理。這對收入內容主要為工資薪金的國民是不公平的,因此應當將個人所得稅由大多數帶口袋了逐步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征繳模式。

3.適時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

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針對不同類別的收入規定了一系列的免征額,在免征額內的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超過該額度的收入才征收個人所得稅。至今為止,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針對工資薪金收入制定的免征額為3500元,這個額度自從制定10多年來再未提升,但是在這10多年來,我國經濟水平獲得了極大的提升,過去符合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免征額,如今已經顯得過低。這無疑給很多經濟實力、收入狀況較低的人群帶來了一定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提升整體國民的經濟水平。因此,在下一次出現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有必要對免征額進行一定幅度的提升,這必然會有利于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過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從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進行轉變。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難點工作

1.提升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促進服務型征管模式的全國推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從間接稅領域來看,我國的稅制設計以及趨向科學和有效。但是,在直接稅領域,個人所得稅暫時并未肩負起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重任。因此,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時,應當更加注重公平。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改革過程中,面臨著幾個重難點問題,其中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難以和高水平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相適應,將成為個人所得稅改革步伐中的一大障礙。因此,有必要提升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逐步促進服務型征管模式的全國推廣。首先,征管機關的征管模式應當由粗放型向精細化進行轉變,在轉變過程中,需要由過去的管理理念轉變為服務理念,為納稅人解決在納稅過程中的現實問題。其次,由于個人所得稅涉及的納稅人數量眾多,進行全面納稅檢查是很難實現的,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只能進行稅務稽查,通過科學篩選的方式選擇稽查對象,并對被選定的稽查對象進行全面檢查。對于符合納稅征管要求的納稅人,公布信用A級名單,對于在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偷漏稅情況的納稅人進行通報,并根據其所涉金額和偷漏稅原因性質,移送相應機關進行處理。

2.提高國民的征稅意識,實現自覺進行自我申報納稅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點就是將當前實行的分類征收改變為具有綜合性質的稅收制度。而這一重要改變,必然需要將現在主要實行的代扣代繳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國民的大力配合。因此,有必要提高國民的征稅意識,了解個人所得稅的各項構成內容,并實現自覺進行申報納稅,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穩步實施。首先,可以通過社區宣傳的方式讓更多的人了解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好處和個人所得稅改革對于普通百姓生活帶來的影響,并且加強法制宣傳,積極進行輿論影響,讓更多的人接受并自覺進行自我申報納稅。其次,對于非自由職業者可以由雇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大型的稅收宣傳專題講座等,并重點說明未按時進行自行申報納稅的后果。除此之外,在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對于未按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個人進行通報,并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通過這種事前宣傳、事中事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國民的征收意識,并且實現征納稅雙方的和諧有效實現稅款的計算和征收工作。

3.提高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水平,大力發展稅務中介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所有具有收入來源并能夠納稅的人,因此在征納稅管理時涉及的數量巨大,若未匹配相應的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系統,必然導致稅收制度無法有效實行。同時,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自然人,并非所有人都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具有詳細了解,因此還需要具有專業水平的稅務中介機構的配合和發展。因此,在個人所得稅改革過程中,提高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水平并且大力發展稅務服務中介將成為重難點工作內容之一。首先,征稅機關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納稅人信息處理平臺,納稅人可以直接通過該平臺實現電子報稅,減少人工成本和納稅的遵從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其次,應當大力發展稅務中介在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大范圍實現稅務中介納稅人進行稅款繳納工作。這樣既可以提高稅務中介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的地位,還可以減少因個人申報帶來的稅款計算錯誤,提高征納稅效率。

四、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稅制結構的調整對于調節國民收入分配、促進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個人所得稅改革作為未來我國稅制改革過程中的重頭戲,對于提高國民納稅意識、促進直接稅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許志偉,吳化斌,周晶.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宏觀福利分析[J].管理世界,2013(12).

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范文4

眾所周知,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個人收入的杠桿,對個人生活狀況、社會穩定等眾多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就現階段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來看,其覆蓋面主要有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等十一項。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社會平均財富水平差距拉大、基尼系數飆升,這一現實也促使了我進一步思考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設置合理性、籌劃空間等方面的問題。我主要從三大方面談談我對個人所得稅有關籌劃的一些淺見。

一、當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現狀及問題分析

據財政部所公布的2010年中央財政收入預算來看,2010年個人所得稅的預算收入為2542億元,比2009年增長了近7.4%??v觀近10年來個人所得稅稅收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我國人均生活水平的上升、稅務部門征收管理的進一步落實加強。

必須明確指出的一點是,個人所得稅的最重要功能是對個人收入的平滑,從而起到穩定社會的作用。在中央財政構成中,個人所得稅并未占到多大比重,僅為6.6%左右(2009統計數據)。既然有如此考量,那么在對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面,我們就不能單純的以其凈增加額作為衡量其是否得以有效作用的依據,而是應該以社會反應--社會收入差是否得到了有效平滑--來作為衡量重要指標。

顯而易見,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未能非常有效的遏制不斷拉大的貧富差距,基尼系數達到了0.45,并有進一步增長趨勢。究其原因,和如區域經濟發展不同步等因素也脫不了關系,可從整個宏觀層面上來看,便是個人所得稅的側重點有誤所導致的。

就縮小貧富差距、維持整個社會穩定來看,中產階級絕對是個中骨干。但是,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正是在極大的打擊正在崛起中的中產階級。對真正的高收入群體,作用甚微。如果我們保守地估計中產階級群體的最低薪金為每月5000元,那么每月所納稅額也肯定是在20%以上。再考慮到當前CPI的飛漲等因素,所謂的貌似“能量負擔”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制,其實對以工薪為主要收入的廣大受眾來說,還是一個十分沉重的負擔。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許多收入都十分隱性化,而且渠道更是多種多樣,根本就難以查征;或是雖有大筆收入,但法律有明文免征條款。

此外,工資薪金這一方面,在對基準扣除數的確定上也缺乏一定的靈活應對。每次調整都顯現出滯后性,往往是調整實施后發現“新”的扣除基準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的通脹等一系列狀況了。就現在的基準扣除2000元來講,是明顯偏低的,尤其是在一級城市。這無疑未能給日益增大的城市居民減輕負擔。

二、普通家庭個稅籌劃空間分析

工薪階層作為最大的群體,具有很強代表性。稅賦就是按照工資減去基本扣除后,以累進稅率對應計算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此看來,在主收入方面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空間真的非常有限。但是單位在個稅的籌劃中反而更有操作空間和可行性。比如關于獎金的發放,單從的節稅的角度看,就應避免發半年獎、季度獎,歸結到年終獎統一發放,這樣可以享受稅率適用上的特殊扣除。還有諸如將收入費用化的一些手段,憑票報銷等方式,亦能為普通工薪階層增加一定收益。在捐贈方面,在熱心慈善的同時,我們也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權益,在捐贈紅十字會或是希望工程等慈善項目后,保留相應憑證單據以備全額或按30%進行納稅抵扣。

由上述分析可知,作為被個人所得稅所影響最廣泛的主體――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中工薪階層繳納比例占到了三分之二強),在現行稅制框架下進行稅收籌劃是頗為被動的。在主收入方面幾乎沒有自主調控性,在個人投資的分散項目上尚有籌劃空間。但考慮到對工薪階層而言,這些分散項目的資金來源都是其工資薪金,因此在影響金額、程度上而言是非常有限。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展望

從2005年至今,我們看到了個稅起征點從800元到1600元,再由1600元到2000元的變動。這是適應經濟形勢和物價水平變動的調整,讓我們看到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立法正在朝著更貼近民生的方向發展。

“十二五”規劃當中被稱為大減稅的個稅改革方案將最早在明年擇機推出,而且此次稅改將不再將提高征稅點最為突破口,而選擇了等同于減稅的、力度更強的方案。國家現正在考慮關于個稅級次和級距的調整,刪減繁瑣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制,"減少級次、調整級距",參考國際4-5級普遍累進制標準。此外,就高管征稅問題,由于我國最高的45%稅率已經對高收入人群逃稅造成了極大的逃稅動機,因而現已在上海試點25%的最高稅率(主要針對金融高管),以避免這批人員到新加坡和香港納稅來規避國內高稅率。另外,就個稅的中長期目標而言,將會制定一個贍養系數,根據家庭贍養人口設計系數,確定最終納稅額,以實現稅負的合理負擔。就上段所提到的三個改革方向,我是相當贊同的。盡管在實施上難免會有一定難度,但是其操作性也是很強的。另外,我們還應不放松如下五點:①強化個稅管理系統,扣繳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加強建賬管理。②加強勞務報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資薪金所得對比管理。尤其是對高收入行業的企業,要匯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數據中工資、薪金所得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支出總額比對,規范企業如實申報和扣繳個人所得稅。③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

四、結束語

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如能按如上良性發展勢頭,稅壓力對普遍受眾也將大幅減小,那么這對于壯大成長中的中產階級群體、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縮減收入差距、穩定和諧社會將會有巨大的作用。我相信,所有人都將樂見其成。

參考文獻:

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范文5

【關鍵詞】 高校; 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

引 言

國稅發2009年85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要求“規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各地要大力推進高校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加強高校教師除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職、來訪講學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备咝W鳛橐粋€理性的“經濟人”必定要考慮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綜合運用各類稅收政策,通過稅收籌劃,合理避稅。

但是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首先取得收入主體多元化,有院士、長江學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普通教職工、臨時工、學生等;其次收入來源多元化,有工資薪金、年終集中發放的課酬、科研酬金、加班費、人才引進安家費、購房補貼、探親費、差旅補助、退休教師返聘工資、各類國家省部級獎勵、學校獎勵、科技成果轉讓收入、監考費、評審費、編輯費等。因此高校如何進行稅收籌劃有一定的難度,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

一、按照人員類型進行稅收籌劃

高校取得收入的人員,主要有五大類:第一類是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員,例如院士、長江學者等;第二類是返聘的離退休職工;第三類是臨時聘用人員;第四類是學生及校外人員;第五類是高校在編人員。對不同類型人員,應當適用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一)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員

根據財稅[2008]7號“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中國科學院及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p>

(二)返聘的離退休職工

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p>

(三)臨時聘用人員

此類型人員,高校應與其簽訂臨時聘用勞動合同,合同期間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學生及校外人員

這類人員收入主要來源于助研、咨詢、講學、審稿、翻譯、技術服務、演出等等,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高校在編人員

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高校個人所得來源多元化,應利用分散于各稅制或規定中的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具體如下:

(一)政策范圍內“三險一金”可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俗稱“三險”)的個稅征收政策,即: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通知中還提到了住房公積金的征稅幅度為12%以內:“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p>

(二)獨生子女補貼等可以免稅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第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p>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p>

(四)每月100元政策特殊津貼可以免稅

根據中發[1991]10號“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資調節稅(即個人所得稅)”和中發[2001]10號“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政府特殊津貼10 000元,并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一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政策

根據財稅[2001]157號“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科技成果轉化免稅政策

國稅發〔1999〕125號“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p>

(七)住房補貼免稅政策

2009年11月,國家對于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通過合理分配每月工資與年終獎進行稅收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p>

根據此項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從最低稅率開始計算,最高稅率按照其除以12后的商數確定。將全年收入分配一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例如:某人年薪120 000元(已扣除“三險一金”)

方案一:每月平均發放,那每月工資10 000元,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

[(10 000-3 500)×20%-555]×12=8 940

方案二:每月工資發放8 000元,年終分配24 000元,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

[(8 000-3 500)×10%-105]×12+(24 000×10%-105)=6 435

方案三:每月工資發放5 000元,年終分配60 000元,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

[(5 000-3 500)×3%]×12+(60 000×20%-555)=11 985

方案二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最少。由此可以看出,每月工資和年終獎的分配直接關系著全年個人所得稅的多少。如何合理分配每月工資與年終獎,筆者進行了如下測算:

第一,年薪(X)(扣除“三險一金”,下同)小于等于60 000元

方案一:平均分配到12個月,最高稅率為3%

方案二:年終獎在18 000元以內,剩余部分平均分配到12個月,年終獎和每月工資最高稅率均為3%。

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結果一樣。

第二,年薪(X)大于60 000元小于等于96 000元

如果平均分配到12個月,最高稅率為10%。

如果每月工資最高稅率控制在3%,即每月5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超過18 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也為3%。這樣整體稅率就下降了。

第三,年薪(X)大于96 000元小于等于150 000元

如果平均分配到12個月,最高稅率為20%。

如果將每月工資最高稅率控制在10%,即每月8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最高稅率為3%或者10%,整體稅率明顯低于20%。

但是如果年薪剛剛超過96 000元,每月8 000元,那全年一次性獎金只能分很少一部分,也不利于避稅。對于此部分,每月工資5 000元比較合適。如何確定每月工資為5 000元還是8 000元,具體計算見下:

假設年薪為X萬元(96 000

(1)如果每月工資5 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為X-60 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

全年工資應交個人所得稅Y1:Y1=(5 000-3 500)×3%×12=54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交個人所得稅Y2:Y2=(X-60 000)×10%-105

(2)如果每月工資8 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為X-96 000元,適用稅率3%

全年工資應交個人所得稅Y1:

Y1=[(8 000-3 500)×10%-105]×12=4 14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交個人所得稅Y2:

Y2=(X-96 000)×3%

二者臨界點為:

540+(X+600 000)×10%-105=4140+(X-96 000)×3%

計算得出X=97 500

即年薪如果在96 000元至97 5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5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如果在97 500元至150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8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四,年薪(X)大于150 000元小于等于462 000元

同理推導,年薪如果在150 000元至153 265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8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在153 265元至462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12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五,年薪(X)大于462 000元小于等于702 000元

同理推導,年薪如果在462 000元至466 568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12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如果在466 568元至702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38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六,年薪(X)大于702 000元小于等于1 002 000元

同理推導,年薪如果在702 000元至88 2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38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如果在882 000元至1 002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58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七,年薪(X)大于1 002 000元

同理推導,年薪如果在1 002 000元至1337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58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如果大于1 337 000元,每月工資分配83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八,每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優分配方案

詳見表1。

四、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探討

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抖惙▽嵤l例》第八條解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p>

從內容上分析,勞動者如果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取得的勞動報酬屬于勞務報酬。

現在高校老師收入來源多元化,雖然和高校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但是部分收入,例如英語四六級考試、公務員考試、會計證考試等社會類考試的監考費和閱卷費,企業委托教師加工、測試費、制圖費等等,這些收入高校老師利用業余時間取得,與本職工作沒有直接關系,雇傭者可以選擇其他人來完成,被雇傭者也有選擇的權利,筆者認為這類性質的收入應該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但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不能自由轉換,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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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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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喻志剛.個稅起征點上調后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8(5):103-105.

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范文6

一、加強貨物勞務稅征管

(一)增值稅

1.加強農產品抵扣增值稅管理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農產品抵扣增值稅管理,嚴厲打擊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偷騙稅違法犯罪活動。及時了解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規律,摸清生產環節農產品消耗率、業務成本構成、投入產出比等情況。對于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要定期進行納稅評估,結合企業申報資料深入檢查農產品進項稅額是否屬實,凡以現金支付農產品收購款且數額較大的,應重點評估,認真審核。對于管理中發現的涉嫌偷騙稅問題,要及時移交稽查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2.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管理

與海關部門共同推行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由海關向稅務機關傳遞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將“先抵扣、后比對”調整為“先比對、后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必須經稽核比對相符后方可申報抵扣稅款,從根本上解決利用偽造海關專用繳款書騙抵稅款問題。自2009年4月起,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已在部分地區試行,待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實行。

稅務總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統一部署各地對20*年下半年稽核異常的海關專用繳款書進行清查,以打擊偷騙稅犯罪,減少稅收流失。各級國稅機關貨物勞務稅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清查,信息中心負責技術支持,稽查部門負責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案件的查處。

(二)消費稅

加強白酒消費稅稅基管理。稅務總局制定《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核定大酒廠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保全稅基,增收消費稅。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開展免稅石腦油的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堵漏增收。

(三)營業稅

繼續做好公路、內河貨運發票“票表比對”工作。各級國地稅機關要充分利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費發票數據,認真進行“票表比對”,加強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管理。

積極落實建筑和房地產業項目管理辦法。各地在落實辦法時,應盡可能獲取第三方信息,與企業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切實抓好建筑和房地產業營業稅等各稅種管理。

(四)出口退稅

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管理,及時將出口應征稅貨物稅款入庫。稅務總局對20*年出口應征稅貨物進行統計并清分各地,各地應對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應征稅貨物進行清查,及時追繳未納稅貨物稅款。

二、加強所得稅征管

(一)企業所得稅

1.全面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管理

要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管理。依法調整預繳方法。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進行預繳;對未按要求調整的,要堅決糾正。著力提高預繳稅款比例。確保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不少于70%,防止稅款入庫滯后。開展分地區預繳工作檢查。各地應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預繳管理自查,稅務總局組織督查,確保預繳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2.進一步加強匯算清繳工作

各地要切實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審核工作,提高年度申報質量,及時結清稅款。匯算清繳結束后,要認真開展納稅評估。對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要作為評估的重點。要針對匯算清繳發現的問題和稅源變化,加強日常監控和檢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強匯總納稅企業征管

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41號)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國推行。要積極應用該系統提供的信息,加強匯總納稅企業的監管。要研究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標準,加強對掛靠性質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的監管措施,充分發揮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作用。要按照規定做好匯總納稅企業稅款分配、財產損失列支等監督管理工作,稅務總局下半年將組織開展匯總納稅企業的交叉檢查,防止匯總納稅企業稅款應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問題發生。要研究完善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部歸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管理辦法,重新審核確認上述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

4.加強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

各地要認真按照銀行、房地產、餐飲、鋼鐵、煙草、電力、建筑業等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業信息采集、預繳分析、納稅評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著力研究制定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推進專業化管理。

5.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

稅務總局將進一步研究明確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審批備案管理問題。各地要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的審核認定,做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條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

(二)個人所得稅

1.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各地要加快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97號),力爭在2009年底前將所有扣繳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凡是20*年度扣繳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扣繳單位,從2009年6月份開始必須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申報時,必須按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要求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匯總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稅務總局將在2009年第四季度組織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執法檢查,發現應實行未實行的,將通報批評。

2.規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各地要大力推進高校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加強高校教師除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職、來訪講學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要選擇部分扣繳稅款可能不實、人均納稅額較低的高校進行分析、評估和檢查,發現應扣未扣稅款行為,要依法處理。

3.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和自行納稅申報的后續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動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協作,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進一步規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流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對形式上采取平價、低價轉讓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可對其計稅依據進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應補稅款的入庫和后續管理工作。

4.加強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總額的比對

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協作,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對二者差異較大的,地稅局要進行實地核查或檢查,對應扣未扣稅款的,應依法處理。2009年度比對范圍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戶數的10%。

5.加強對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各地要加強與外部門的配合、協作。要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著重掌握外籍人員出入境時間及各種資料,為實施稅收管理和離境清稅等提供依據;與銀行及外匯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售付匯管理,把住資金轉移關口。要加強國稅、地稅以及內、外稅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以企業為單位,建立外籍個人管理檔案。各地應根據外籍個人對中國稅法的遵從程度,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輔導、政策講解或約談,促使其據實申報。各地對外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應按稅務總局規定提出國際情報交換請求;得到對方國家情報后,應認真核查、確認個人所得;并摸索規律,逐步掌握不同國家外派人員的薪酬標準,重點加強來源于中國境內、由境外機構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強財產行為稅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廣應用財產行為稅稅源監控管理平臺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國基本安裝到位。要建立各地監控平臺與稅務總局監控平臺的連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統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稅源數據庫,并逐步建立其他稅種稅源數據庫。要運用監控平臺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開展信息比對,促進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加強稅收收入預測、政策執行評估,提升財產行為稅管理水平。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各地要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清查的后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級稅源數據庫,并做好數據庫的更新和維護工作,實現稅源數據的動態管理。要分析本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的規模、結構和分布等情況,及時發現征管中的漏洞,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要繼續推廣利用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技術核實納稅人占地面積,抓好城鄉結合部、工業園區應稅土地的清查,對大型廠礦、倉儲和房地產開發等占地面積大的企業,外資企業以及使用集體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要加強稅源監控工作。各地要加強對土地等級調整工作的管理,以經濟繁榮程度、城市發展和地價水平等因素為依據,參考國土部門的基準地價確定辦法,科學合理劃分土地等級,使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更加合理并調節土地級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產稅征管工作。摸清房產稅稅源,重點加強出租房屋和房產稅零申報戶的征管。要通過多種方式核實稅基,重點檢查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屬設備設施等納稅情況。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各地要著力抓好增值稅、消費稅兩稅信息比對軟件的安裝和信息比對。正在安裝、調試的地區,有關部門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對個別安裝調試有困難的地區,稅務總局信息中心將赴現場指導;部分先試點后推廣的地區,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爭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設備購置和省級征管數據大集中而影響軟件安裝的地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抓緊做好軟件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各地要將比對核查2006、2007、20*年度兩稅信息的詳細情況及征收入庫結果,按照《關于報送兩稅信息比對工作成果的通知》(財行便函[2009]23號)要求,分別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報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目前軟件安裝和應用有困難的省市,要開展手工比對工作。各地要認真總結兩稅信息比對經驗,促進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稅

各地要認真貫徹《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加強和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318號)要求,稅務總局將于近期開展督導檢查,各地也要層層開展自查,切實提高土地增值稅管理水平。

(四)車船稅

各地要積極加強與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信息溝通工作,全面取得車船稅代收代繳信息和車輛信息,建立車船稅稅源數據庫,并利用稅源信息比對強化對代收代繳工作的監管力度。各地要積極與財政、公安和保監部門溝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將購買“交強險”作為機動車登記、檢驗的前提條件,同時,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74號)的規定,完善“以檢控(保)費,以(保)費控稅”的征管模式,強化內控機制,促進車船稅征管。

(五)耕地占用稅、契稅

各地要嚴格執行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直接征收等征管規定。進行耕地占用稅、契稅職能劃轉的地區,要統籌職能、人員、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質量因職能劃轉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稅源、征管信息及房地產業其他稅種的信息,進一步推動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工作;要將耕地占用稅、契稅納入統一的稅收征管考核指標體系,完善征管質量監督和評價機制。

四、加強國際稅收征管

(一)反避稅

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要加強對關聯申報信息的審核、分析,強化全國、區域和行業聯查工作,繼續做好制衣制鞋、電子和通訊設備制造、電腦代工等行業的調查結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飲料生產、電梯、汽車等行業的調查中取得突破;重點做好對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融資、輪胎制造、制藥、飯店連鎖等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小行業的轉讓定價調查工作,加大調整補稅力度,以提高行業整體利潤水平。

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管理,重點關注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中國企業,是否足額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勞務費,或將利潤留滯避稅港,以延遲或逃避我國稅收的情況。

加強對反避稅調查調整企業的跟蹤管理,鞏固和擴大反避稅工作成果。注重對以前年度調整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采取與企業約談、立案調查等方式,防止避稅行為反彈。

穩步開展雙邊磋商工作。要針對跨國公司提出的預約定價和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穩步開展雙邊磋商工作,著重研究成本節約、無形資產定價、成本構成等難點問題,全面反映我國企業對跨國公司集團的利潤貢獻,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二)非居民稅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及匯算清繳工作

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8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1號)要求,做好日常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進一步提高稅款預繳率,嚴格審核稅前扣除項目,防范欠稅,確保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2.加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9號),結合本地實際,突出重點建設項目,抓好非居民稅務登記、申報征收以及相關境內機構和個人資料報告工作。

3.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工作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落實扣繳登記和合同備案制度,輔導扣繳義務人及時準確扣繳應納稅款,建立管理臺賬和檔案;特別是對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行為,應著力監控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以稅務變更登記環節為重點做好稅收風險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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