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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1
【摘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首次提出反資本弱化避稅,本文從資本弱化對稅收的影響出發,分析了我國資本弱化稅制的特點,并對資本弱化稅制的實施提出了建議。
一、資本弱化對稅收的影響
1.資本弱化的含義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了股權融資比重。
2.資本弱化的產生原因
企業的資金來源,按其性質可分為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各國的稅法普遍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的形式獲得的報酬,不能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支付給債務資本的利息,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稅收擋板”效應,能降低企業的實際成本負擔。利息和股息在稅務上的處理不同使資本弱化成為避稅手段。
3.資本弱化與稅收
資本弱化作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東道國和投資國都有嚴重負面影響。
從東道國角度看,資本弱化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導致公司資本結構不合理,借貸資本比例過高往往導致貸款公司出資不到位,或以收回貸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資;二是利益與責任不相稱,貸款公司在獲取高比例的債權收益的同時,卻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擔著所有的經濟及社會責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潤減少甚至出現“零利潤”和“負利潤”現象;三是稅收權益流失,東道國公司以償還利息的方式將稅前利潤轉移給貸款公司,降低利潤,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減少了東道國公司的利潤,損害了東道國應有的稅收權益。
從投資國的角度看,由于各國對境外投資所得的征稅及抵免規定有所不同,監管力度有限,且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設在避稅港的關聯公司進行投資或融資,資本弱化問題不僅易導致投資國的資金外流,而且會對其稅收權益產生較大的沖擊。
二、我國的資本弱化稅制現狀
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新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新法對資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來在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利息問題上的強調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則,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這也是國際上實行資本弱化稅制的多數國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地都采取了資本弱化的限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
1.明確了利息扣除限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2.明確了企業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3.明確了對兼營不同業務的企業利息支出的要求。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否則“從低”適用稅前扣除比例。
4.明確了超扣除限額利息的處理。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今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資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體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計算。
2.關聯債權投資的范圍。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如關聯方通過非關聯方提供的背對背貸款(例如委托貸款等),以及由非關聯方提供、但由關聯方擔保的債權性投資等。
3.企業權益性投資的范圍。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公允價值。
4.關聯債資比例。依照公式: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計算。
5.利息支出的范圍。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關聯方之間分配。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三、對我國資本弱化稅制的實施建議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稅措施的搭配和協調。實踐表明,當前跨國公司為規避稅收,在投資時往往轉移定價、資本弱化和避稅港融資等多種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資本弱化的相關法規時必須統籌考慮,注意和其他反避稅措施的搭配。當前不僅要加速建立我國的資本弱化稅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廣避稅港融資申報制度和預約定價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資本弱化法規的國家越多,國際重復征稅發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國和相關國家也應當修訂雙邊稅收協定,使相互協商程序涵蓋資本弱化法規,避免重復征稅。
2.擴大并加強國際稅收管理的跨國協調與合作,通過稅收協定共同防止國際避(逃)稅;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機構建設,從組織上保證國際稅收管理健康運行,勝任日益繁重的國際稅收決策、立法、執法與司法管理。
3.加強相關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反資本弱化是一項技術要求較高的工作,它要求稅務人員不僅應當扎實掌握財會知識,熟悉稅收征管,還要對跨國公司的運作和經營有相當的了解,而且對于國際貿易知識和外語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強相關人才的培養對提高我國的反資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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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2
一、加強樓宇經濟稅收監控的重要意義
經濟是稅收的重要來源,樓宇經濟的發展帶動了稅收的增收,加強樓宇經濟稅收監控意義重大。
(一)加強樓宇經濟稅收監控是稅收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城市樓宇經濟發展加快,形成了較大的經濟規模,商務樓宇所承載和凝聚的巨大經濟發展潛力,極大地帶動了相關產業發展,樓宇經濟也蘊含著巨大的稅源,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諸多稅種,是稅收持續發展的新增長點。因此,加強樓宇經濟稅收征管,不但有利于提高稅收管理的整體水平,而且有利于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成為稅收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二)加強樓宇經濟稅收征管是實施稅收結構轉型的有效途徑近年來,地方稅收持續在高基數基礎上大幅度增長,房地產業一直是地方稅收的主要來源,但受城市地域條件的限制,城區范圍內可供開發建設的土地日漸減少,作為主體稅源的房地產業逐漸萎縮,地方稅收收入持續增長缺少有力的支撐,亟須培養并拓寬新的稅收增長點,而日漸繁榮發展的樓宇經濟,以及其對區域金融業、商務服務業等行業的拉動作用,就成為稅收增收的新來源。因此,加強對樓宇經濟的稅收管理,充分發揮它在稅收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是當前實現稅源結構調整、確保稅收增收的有效途徑和主要方向。
(三)樓宇經濟稅收信息是指導經濟發展的重要參考資料部分樓宇的特色產業所產生的磁場聚集效應,對進一步拉動區域經濟增長、增加稅收收入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其單位面積所產生的稅收貢獻充分展示了樓宇經濟所蘊含的巨大潛力,與此相關的稅收數據所反映的經濟規律和特點極具參考價值,對政府部門引導樓宇經濟發展、加強對樓宇經濟稅源管理具有指導性的作用,是指導經濟發展的重要參考資料。
(四)加強樓宇經濟稅收征管,是優化稅收環境的組成部分隨著稅收宣傳力度的不斷加大,稅收宣傳走進校園、走進社區、走進企業,全社會的納稅意識普遍增強,稅收環境明顯好轉。但是由于樓宇經濟隱蔽性帶來的偷漏稅現象仍然較為普遍,嚴重影響和制約了稅收環境的改善。因此,稅收宣傳走進商務樓宇,依法實施和加強樓宇經濟稅收征管,是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的重要方面。
二、樓宇經濟稅收征管現狀及存在問題
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天津市樓宇經濟發展迅速。據統計,天津市現有商務樓宇200余座,主要集中在市內六區和濱海新區。樓宇經濟稅源的監控工作引起了稅務部門的高度重視,天津市地稅局研發了樓宇稅收管理監控軟件,對全市商務樓宇稅收進行監控。2010年全市共監管商務樓宇稅收174座,實現地稅收入757700萬元,樓宇經濟逐步成為新的稅收增長點。商務樓宇比較集中的河西區、和平區等地稅局都采取了切實有力的措施,對商務樓宇進行全面調查清理,取得了顯著效果。河西區地稅局先后對本轄區65座樓宇進行調查和稅源信息綁定,清理漏征漏管戶,并在征管工作中實時收集信息、更新數據,使監控工作常態化,摸清了樓宇內經營戶的納稅基礎信息,掌握了樓宇經濟的整體貢獻率。據統計,在該區已監控的65座重點商務樓宇中,共有經營戶2520戶,物業公司42戶;2010年共實現稅收373038萬元。其中,地稅稅收258643萬元,河西區實現稅收79452萬元,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數據。但由于商務樓宇所具有的特點,對樓宇經濟稅收征管還存在諸多難題。
一是樓宇經濟具有區域集中性的特點,商戶集中,每個商務樓宇內的商戶少則十幾家,多則幾十家,樓宇稅收征管面廣量大,由于征管力量薄弱,每個管理員要管轄一、二百戶,再加一些納稅人存在僥幸心態,設法逃避稅收。進一步增加了管理的難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征管,容易出現漏稅現象。
二是由于樓宇經濟的場所隱蔽性強,其經營場所不臨街面,深居在樓宇之中,有的高達數十層,有的是商住兩用,稅務部門難以直接發現,且有的商務樓宇物業部門協稅護稅意識較差,實施稅收征管工作較為困難,存在異地經營戶、漏征漏管現象。
三是由于許多房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生活居住地分散,納稅人的有關涉稅資料難以掌握,一些規模較小的納稅人變更頻繁,商戶流動性較大,稅收征管難以落實到位。
四是由于現代科技和服務業的發展,許多商戶實行封閉式或網絡經營或設立分支機構,一些經營戶不辦理稅務登記,未掛標志,稅務人員很難斷定其是否處于營業狀態,容易造成稅收流失。
五是樓宇經濟管理體系尚不健全。樓宇經濟的發展和管理涉及政府、城建、房管、工商、財政、發改、經貿、公安等多個政府部門,樓宇經濟的信息涉及面較廣,稅務部門開展對樓宇經濟的調查工作特別困難。
六是稅收收入和經濟指標不太匹配。由于目前樓宇經濟的稅源監控處于起步階段,以及國地稅分設,造成樓宇內的經濟和稅收總量統計不準,與政府職能部門經濟普查結果有一定誤差,影響了樓宇稅收數據的參考價值。
三、加強樓宇經濟稅收監控的措施
加強樓宇經濟稅收監管需要稅務機關更新觀念,完善征管手段,同時也需要相關經濟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協稅護稅,才能最終實現應收盡收。
(一)加強樓宇經濟的源頭管理作為樓宇經濟的前期形態,對商務樓宇建設和銷售環節的監管是樓宇稅源監控的基礎,樓宇經濟是重大建設項目的發展和延續,樓宇經濟管理所必需的一些重要基礎數據,如房產稅所涉及的產權人、產權面積、物業管理部門等,在建設和銷售環節均能夠有所體現。因此,要從商務樓宇的建設環節開始,加強商務樓宇稅收源頭信息管理,為樓宇經濟的稅收管理打下堅實基礎。
(二)全面實施稅收屬地征管模式首先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由經營地稅務機關就地征管的方式,從企業辦理稅務登記開始就嚴格執行屬地征管,在納稅人離開注冊地經營后,限期變更注冊地,超過期限由經營地稅務機關負責征稅,避免經營地無法管而注冊地管不嚴的現象。其次在各區稅務部門內部,實行以塊劃分,將納稅人的管理責任分解到各管理所,責任落實到每一名稅收管理員,一方面,避免行業分割造成的管理真空;另一方面,解決管理員責任不明、管戶不清的現象,避免漏戶、少征等情況出現,從根本上杜絕異地經營和漏征漏管現象,推動樓宇經濟的規范管理。
(三)提高樓宇稅源監控的信息化水平稅收管理離不開現代信息手段,在樓宇經濟稅收監控工作中應當進一步發揮信息化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建立全市統一的納稅人信息檔案,監控企業登記變更及注銷變化情況,防范漏征漏管和異地經營,使不法分子無機可乘,無空子可鉆,公平企業稅負,營造平等競爭的氛圍。另一方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將商務樓宇內的零散、單個、精細的稅收信息資料整合起來,從整體和宏觀角度分析區域稅源分布和變化情況,進而把握稅收發展趨勢,推動科學決策。
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3
(中經評論·北京)稅收管轄權包括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其調整對象涵蓋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收益、商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以及財產等。為了便于學習和理解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本文對稅收管轄權的研究,僅限于對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的范疇。
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浪潮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國家邊界和意識.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從這種開放性的經濟結構調整中獲益,但由于國家間、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過大,以致在同一稅收管轄原則下對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此,各國必然基于維護國家權益的立場,對原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作出相應的調整,并由此引發新一輪的屬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且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不一。
例如,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分歧是以設立機構、場所為標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對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還是以其法律身份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發地為標準,還是以使用地為標準,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為標準。而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機構、場所或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還是以虛擬主機或網絡服務器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主要不同是以數字化產品研發地、使用地或支付地為標準,還是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如以研發地為標準,同一項數字化產品可能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研發人員;如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也會出現同一項數字化產品上傳地或下載地與許方或受方企業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
基于上述變化,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技術輸出國,在信息經濟時代也采取了不同態度。其中,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主張采取稅收免稅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上建議,網站或服務器用于儲存數據,其用途類似倉庫,符合OECD協定范本第5條規定的準備性、輔活動,不能解釋為常設機構征稅。但OECD則持不同意見,并在1999年修訂的協定范本草案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在向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認為,設立服務器或網址,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且可以經營業務的,可視為常設機構。加拿大1998年電子稅收管理報告認為,服務器或網站是否視為常設機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對跨國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美國主張一律免稅,OECD則主張對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勞務、數字化產品等收入性質加以區分,以便適用不同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新興的資本、技術輸出國,面對信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采取了相應的稅收措施,如印度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兩法合并”后屬人管轄權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兩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進入統一、規范、公平的稅收法制建設階段,且“新法”較之合并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新法”繼續堅持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并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居民企業的法律用語,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二是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新法”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既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與控制中心標準,又采用獨立經濟核算標準,顯然,“新法”規定的居民企業范圍更為寬泛,且居民企業的身份更易認定,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
但應當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低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居民企業的認定范圍過于寬泛,并普遍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征稅,容易增加征納雙方稅收成本,且由于外國稅收可按新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我國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實際上也可能征不上稅。因此,建議考慮這一實際情況,通過“新法”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手續上,盡可能簡便些。與此同時,宜針對跨國企業離岸經營的特點,盡快建立避稅港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并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通過以上三個稅制的聯動和相互配合,積極應對跨國企業規避我國稅收的行為。
此外,在信息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宜借鑒國際上對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驗,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延伸方面,重點放在避稅港稅制的建設上,并通過建立嚴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潤合并申報納稅制度,對我國居民企業在避稅港設立投資控股公司取得的離岸經營利潤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在所得來源地管轄權的拓展方面,則重點是堅持現有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并對來源地的范圍作適度的調整。
三、國內法和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綜觀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國籍標準和住所標準,并據此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來源地標準,并據此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但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關于企業住所和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具體標準,往往會產生一些差異,以致相關國家對企業的同一項跨國所得雙重征稅,這顯然不利于各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于是,各國一方面通過國內法有關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主動對本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單邊調整:另一方面,則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對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確立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
具體而言,各國國內法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對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本國法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一律按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征稅,而不考慮該企業是否同時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采取直接或間接抵免法進行抵免,以消除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雙重征稅。二是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國內法認定為非居民企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利潤,按照獨立企業和利潤歸屬的原則征稅;對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照低于普通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對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按普通稅率征稅。國際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則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適度調整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堅持按常設機構征稅的原則,并對其承攬的建筑、安裝或裝配項目引入了時間概念,即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活動如超過協定規定時間(6個月或12個月),可認定為其在東道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征稅。而按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項目,通常沒有活動時間的概念,非居民企業只要在東道國開展建筑安裝活動,即可認定其設立了營業機構和場所,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其征稅。與此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低于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二是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例如,對人(居民企業)的管轄沖突,一方面通過居民企業的定義,明確屬人管轄權調整的范圍;另一方面,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抵免條款。明確相關國家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防止濫用協定避稅和偷逃稅。例如,我國在對外談簽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從相關締約國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擁有支付股息的締約國居民企業10%以上的股份時,才能考慮稅收抵免。
由此可見,按照各國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居住國擁有獨占征稅權,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國和東道國則共同享有征稅權,或者說,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東道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居住國享有最終征稅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迅速,外貿依存度較高,同時面臨著資源環境的制約,鼓勵居民企業向境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四、實踐中涉及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及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跨國企業的戰略布局、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資源配置方式及稅收籌劃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公認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現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受到較大的沖擊。對此,發達國家作為資本,技術和高端產品輸出國,多通過延伸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深度,來減少本國稅收流失。而發展中國家則通過拓展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廣度,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全球較大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入國,又是新興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出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雙贏的精神,通過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適度調整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進一步理順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為此,除應繼續堅持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外,有必要根據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對稅收管轄權的判定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以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國家權益及經濟安全。
(一)外包的稅收管轄判定標準
外包是指跨國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分解并轉移到投資較少、成本較低、質量和效率較高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從跨國企業開展外包業務的情況看,外包的形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但涉及相關國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主要是離岸外包,即將企業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軟件編程、人力資源、物流和會計流程等外包給國外供應商?;诖?,與營業利潤有關的稅收,相關國家可以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原則.對發包企業和外包供應商進行稅收管轄。具體而言.發包企業可以將外包成本與其取得的營業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而外包供應商則可將外包收入與其承攬外包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稅收,情況則較為復雜。從發包企業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為非核心業務流程,而核心業務流程或高端技術和產品仍留在本企業內部。即使是軟件外包業務,也是為企業高端技術和產品服務的,且外包軟件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向供應商買斷。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應商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從外包供應商的角度看,其開發的產品雖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其開發的產品是為發包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服務的,且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買斷,因此,也不存在額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問題?;谏鲜銮闆r,筆者認為,只要外包供應商以企業形式存在,對其承攬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就應按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標準進行管轄。
(二)離岸經營的稅收管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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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次貸危機 房地產 解決對策
一、學習國外的政策提出建議
(一)宏觀調控角度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市場經濟的多變和風險依舊存在,我們更需要時刻提防次貸危機的來襲,認真了解次貸危機的作用機制,總結以往我國在面對次貸危機時的對策,并學習國外先進的政策。一般來說,宏觀調控應該做到時刻洞察我國經濟增長形勢,保證我國的經濟在一定時間內能維持增長形勢,早在面對亞洲經濟危機時,我國就堅持維持經濟增長不能變,堅持保證人民幣不貶值。當今我國也要以確保經濟增長為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
(二)金融監管角度
當前各種金融工具的產生以及新型金融參與方式的增多,一方面為金融市場加入了更多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對金融業的管理增大了難度。因此針對金融監管,首先要督促金融業監管部門對金融業的參與機構或組織、金融工具進行管理,洞察期間可能造成風險的因素,其次要增強各管理機構、參與團體對于次貸危機的認識和防范,時刻警惕次貸危機卷土重來。另外,也要積極學習國內外先進的科學研究管理手段,對金融市場進行規劃清理,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不正當不合理的問題提供解決的方案。
(三)資金流動角度
從資金流動的角度而言,我國自2001年加入WTO后,經濟發展日新月異,很多國家和我國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很多外企在我國投資建廠或者將資金投入我國的大型項目中;另一方面我國也積極發展外企來華投資,加強我國和其他各國在經濟、政治領域的往來。與此同時,要建立外匯監管機制,防范一些非法資金在我國市場的流動和窺視,如智利等國都建立了相關的流動資金監管制度,對一些短期的投機資金流入本國市場都有限制作用。
(四)財政政策方面
我國當前還存在著城鄉發展差異大、貧富差距明顯,部分地區物價上漲等問題。針對城鄉發展差異大,已經是由來已久的發展問題,國家政府要根據宏觀經濟結構進行調整,而貧富差異涉及到教育、經濟、文化等多個領域的規劃。針對部分地區物價上漲,國家應當鼓勵農業活動的發展,各產業發展均衡,由政府出面調整市場物價,對物價實施完善的監管機制等等。
二、根據國內的政策提出經濟調控建議
(一)稅收管理角度
我國當前已經對稅收采取了寬松的政策扶持,對金融業的發展更是提供了不少助力。從稅收的角度,首先,要建立合理的稅收制度,這就需要對我國當前的稅費和稅法進行改革,我國當前最大的稅收來源主要是個人稅和企業稅,這兩者在整體稅收的比重占37%,而對于政府相關部門的稅收中卻沒有達到相同的水平,造成整體稅收只占我國國民經濟的17%,這與很多其他國家的稅收水平不一致,甚至是相距甚遠。另一方面,我國當前的稅收體制還存在很多缺漏、重復現象,因此要對我國稅收的細則進行規范,如企業的稅收之間有重復就要對不合理的稅收進行刪除;對個人稅的范疇進行明確規定,將遺產稅納入交稅范圍;還有一些已經不適用的、不存在的稅種要及時刪除;其他國家已經規定交稅的項目要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實際決定是否納稅。通過對稅收的管理,進而優化稅制的結構和稅種的完善。
(二)市場管理角度
從市場管理角度,首先要對我國的房地產業進行管理。我國房地產業近幾年經歷了旺盛發展的時期,在一些市場投機分子和惡意炒房人員的操縱下,我國房地產呈現出很多不正常的現象。首先,房地產建設持續走高,但市民購買量卻沒有提升,據2014年的一份調查顯示,很多民眾在面對高漲的房價時,大多數保持觀望的態度,尤其是杭州市的居民表示,杭州市黃金地段的房價達到五萬一平米,郊區的房價最低也有五千一平米,剛剛走進社會甚至是從業十余年的民眾也買不起一套100平米的房屋。其次,我國房屋價格上漲促使物價上漲也不受控制,很多地區的物價上漲但沒有相關監管部門進行約束,很多農村、鄉鎮地區的消費水平能夠與二三線城市相比。針對這些由房地產業引起的亂象,我國政府應當及時出臺政策對房地產業進行規劃管理,禁止房地產惡意炒房、抵制惡意抬升物價。針對不同的收入水平,推出更多房型給民眾選擇,如廉租房、適用房等等,另外國家早前出臺的限購令應當有理有序地持續下去,阻止房地產業因為限購令取消再次出現的亂象。此外還要建立合理的價格機制,土地的利用價格和實際價格之間應當存在合理的關系,不應當僅僅由市場決定。
三、結語
結合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現狀,我國要及時調整金融產業的管理制度、外匯資金的流入等等,還要通過對稅收的管理,進而優化稅制的結構和稅種的完善。此外還要對我國房地產業進行管理,針對不同的收入水平,推出更多房型給民眾選擇,如廉租房、適用房等等,另外國家早前出臺的限購令應當有理有序地持續下去,阻止房地產業因為限購令取消再次出現的亂象。此外還要建立合理的價格機制,為防范次貸危機的再次發生做好準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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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5
關鍵詞 稅制 流轉稅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稅制改革
1 我國稅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稅制現狀
中國現行稅制是于1994年確立的,當時確立該稅制的指導思想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規范分配方式,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根據這一指導思想,制定出了我國現階段實施的稅法體制結構,主要表現在:
(1)流轉稅占主導地位的稅收體制。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中占主體稅種的是流轉稅,包括對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勞務征收的增值稅;選擇部分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對特定行業征收營業稅等。在近10年的實施過程中,我國的稅收收入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年均增長1 400多億元。1994年全國稅收收入5 126億元,1999年突破1萬億元,到了2001年全國稅收收入突破了15萬億元,2003年達到2萬億元。在連續增長中,流轉稅的增長一直處于主導地位,2001年流轉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9.3%。
(2)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并存。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原先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三稅合并成一稅,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將原來的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合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以適用于內資企業。同時,原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繼續執行,形成了“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種所得稅并存的現狀。將所得稅分設為內資企業所得稅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主要是考慮我國開放初期,有利于吸引外資,鼓勵外資機構來華投資。所得稅在我國稅制中處于與流轉稅并重地位。2001年,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23.9%。
(3)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農牧業稅為流轉稅及所得稅的必要輔助稅種。
(4)稅務征管實行分級財政管理,由中央與地方兩級稅收征管體系和金庫體系分別負責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庫工作。
1.2 我國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1)生產型增值稅抑制投資增長,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國內產品競爭力的提高;流轉稅中消費稅及營業稅的有關政策已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變化,不利于刺激消費需求和經濟結構調整。
(2)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稅制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不符合世貿規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抑制國內投資,影響企業深化改革。
(3)個人所得稅稅制與經濟發展、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很不適應,其組織收入與調節分配的功能受到抑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高收入階層調節不力;二是在個人所得稅制中,還存在著應稅所得額確定不合理,不能適應收入形式分配多元化的現實及申報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問題?;诂F行稅制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新情況,以加入wto為契機,結合我國內外經濟發展情況,建立一套與國際稅制相符合的稅收制度,有利于保護民族工業發展,有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能促進各類企業公平競爭,充分發揮稅收宏觀調控作用。這就需要加大稅收政策調整力度,確定好總體思想,做到抓住重點分步推進,全面改革我國目前稅收制度。
(4)稅收法制建設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的表現是稅法立法層次低、權威性差。多數稅收法律法規是以條例的形式,很少有正式立法;同時,由于立法層次低、立法程序難以保證,法律漏洞問題嚴重。
2 現行稅制改革的措施
2.1 流轉稅的改革問題
(1)增值稅。一是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在進行增值稅改革的時候,應首先把一切商品與勞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其次把現行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最后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界限的存在,在客觀上阻礙正常的經濟交易,從長遠看也有取消的必要;二是進一步完善進口環節增值稅收制度。在進口環節,應取消增值稅與關稅同免的稅收優惠政策。
(2)消費稅。一是應重點考慮一些稅基廣,不會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生產水平的非必需品如高級皮毛、皮革制品、高檔古玩作為首先擴征的對象;同時,對于一些高檔的消費行為如歌舞廳、游藝廳、夜總會、保齡球場高爾夫球場、按摩房等應納入征收范圍;二是對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費品應調出消費稅稅目,如部分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有些如進口洋酒等,應調進消費稅稅目;對大量浪費不可再生資源又污染環境的產品征收消費稅,如含磷洗衣粉、電池、一次性木筷、塑料制品等應當征收消費稅或開征環境保護稅;三是調整納稅環節,應當改價內稅為價外稅,以真正體現誰使用誰負擔的原則。
(3)營業稅。一是適當降低營業稅的稅率,尤其在金融保險業,過高的營業稅稅率會對國際間的資本流動產生消極影響。隨著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外國金融機構大舉進入我國金融市場,使我國金融業更處于劣勢,在改革中應給予必要的保護。但對娛樂及服務業中的高消費應提高稅率;二是營業稅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不可能馬上轉化為增值稅,只有在原有基礎上作逐步的改革。在征稅范圍上應先在建筑業、交通業中執行,與增值稅改革相銜接,分步消除營業稅與增值稅交叉重疊的問題。
2.2 所得稅的改革問題
(1)個人所得稅。一是提高起征點。目前起征點雖然已達1 600元人民幣的標準,還應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對于工薪收入等勤勞所得在免稅額中至少應當考慮幾項扣除:生計扣除、贍養扣除、撫養教育扣除、醫療扣除、臨時困難扣除及通貨膨脹扣除等,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二是轉換征稅模式:應將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轉變為以綜合所得課稅模式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三是嚴格減免項目,防止稅源流失。
(2)企業所得稅。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納稅人、稅率、稅基和相對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的所得稅制度。一是將現行的兩套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擴大征稅范圍,簡化稅制,公平稅負,促進競爭;二是稅收優惠從總的來講,應建立起以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最終過渡到產業優惠的稅收優惠制度。按這一原則,目前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施的地區優惠應該取消,暫時保留對“老、少、邊、窮”地區的稅收優惠;三是正確確定企業所得稅稅率。兩者的稅率目前一般都認為應采取折衷方案,即25%左右。但為了維護我國稅收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實現新占稅法的平穩過渡,對外資企業可設置2~3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對外資企業實行新企業新辦法、老企業老辦法。
2.3 新稅種的開征問題
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中,對一些條件成熟的稅種應予以開征。當前應當考慮開征的稅種有以下幾個:
(1)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加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可避免地產生企業兼并、破產等,這就要求盡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解決社會保障制度的資金來源,應比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開征社會保障稅。
(2)開征遺產與贈與稅。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可避免社會成員間收入過分懸殊,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3)開征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的開征可合理調節收入,限制投機,強化交易管理,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4)開征環境保護稅。開征環境保護稅,實際上是將環境污染的社會治理費用消化到經營者的經營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有效地控制環境污染。
2.4 稅收法制的建設問題
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應著重構建完整、統一的稅收法律體系。
( 1)加快制定《稅收基本法》的進程。在立法過程中,應明確把稅收的職能與作用,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種設置的原則,稅務機關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執法規定、稅收管理體制、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稅務司法保障、社會協稅護稅等重要內容都納入其中。
(2)對一些通過試行比較成熟的稅法法規可以按立法的程序上升為法律,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已具備了立法條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已具備了統一立法的條件,應盡快立法。
參考文獻
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6
近幾年,我國增值稅擴圍取得了顯著成效。本文在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下,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指出制約我國增值稅擴圍的因素并分行業介紹擴圍可能遇到的問題,最后得出我國增值稅擴圍需分行業、分步驟的結論。
【關鍵詞】
增值稅擴圍;征稅范圍;營改增
1 我國增值稅擴圍現狀
1.1 增值稅擴圍進程
增值稅擴圍進程包括擴圍行業和稅率兩部分。(1)擴圍行業。目前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郵政服務業、電信業已在全國范圍內試點。(2)稅率。擴圍后各行業稅率分為17%、11%和 6%三檔,其中交通運輸業由原來3%變為11%、有形動產租賃由5%變為17%稅率,電信業中基礎電信服務稅率11%,增值電信服務稅率6%,其他行業適用6%的稅率。
1.2 增值稅進一步擴圍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增值稅的行業覆蓋范圍是不完整的,其造成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1)抵扣鏈條不完整,稅負不公
目前我國三大產業中,一產農業和三產大部分行業都未納入增值稅范圍。其為生產或為提供勞務外購貨物或服務的增值稅進項無法抵扣,增值稅抵扣鏈條在這一環斷裂,加劇了行業間稅負的不公。
(2)造成稅收管轄權矛盾
“混合銷售”和 “兼營行為”的稅收管轄權在實踐中很難劃清界限。如運輸業中貨價和運費往往開一張票;建筑業提供勞務的同時銷售建筑材料等。納稅人分不清繳納稅種,國地稅爭搶稅源或誰都放任不管,造成稅收管轄權矛盾。
(3)降低了征納稅效率
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身擁有稽核作用。征納雙方憑此收稅繳稅,而發票的開具和接受方為了自身繳稅或抵扣額度,都要求發票記載內容真實。但只有每一環交易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稽核作用才能實現。而我國的增值稅未能實現全行業覆蓋,打破了這種自動稽核功能,降低了征管效率。
2 幾個典型國家增值稅征稅范圍概述
從目前各國情況看,增值稅征稅范圍可分為大中小三個等級。
法國實行增值稅最早,增值稅制度成熟。但發展初期也僅覆蓋工業生產領域和商品批發環節,隨后擴圍到農業和商品零售環節。目前法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已覆蓋農、工、商、服務等所有行業及境內所有交易環節。
韓國增值稅規定銷售與進口貨物,提供勞務等都要繳納增值稅。此外,農業生產者也是增值稅納稅主體。借鑒歐盟經驗韓國增值稅包含所有勞務交易。與此同時韓國的營業稅、通行稅、娛樂飲食稅等相關稅種取消,簡化了稅制體系。
德國1968年開始實施增值稅,其地方營業稅逐步被增值稅取代。目前德國實行的是大規模增值稅,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進口貨物的任何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征稅范圍有以下特點:(1)對最終消費者(公共企業和個人),農林業,金融業征收增值稅。(2)對某些行為直接免稅。如社會文化福利事業。
2.1 國外增值稅擴圍對我國的啟示
(1)增值稅征收范圍與經濟發展水平、稅收管理水平等密切相關。
從各國增值稅制度發展來看,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選擇受到很多客觀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征收管理水平的高低跟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呈正比關系。
(2)增值稅擴圍需循序漸進。
增值稅制度推廣都是從小范圍逐步過渡到大范圍。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增值稅擴圍不能一蹴而就,必須視情況循序漸進,不能全盤顛覆,一步到位。
(3)對特殊行業應采取特定計稅方法。
農業面對的是廣大農民群體,很多國家對其采取稅收優惠政策,甚至免稅政策。建筑業是很多國家慎重考慮擴圍的行業,各國的征稅的方式也有差異。住宿業和餐飲業等擴圍也需采用科學公平的方法。
3 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界定
3.1制約因素
(1)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稅收征管能力的大小。我國的稅收征管受經濟發展水平制約比較低效,如盲目地增值稅擴圍,而征管能力跟不上,納稅與征稅脫節,對我國稅制建設和經濟發展都會產生負作用。
(2)財政收入與稅制體系穩定性
經濟的快速發展需要以強大穩定的財政收入為支撐,因此增值稅擴圍必須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為前提。盲目擴圍只會造成財政收入動蕩,影響我國稅制體系的穩定性。
(3)中央和地方財權劃分
增值稅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營業稅為地方稅。如果營改增,地方政府財力嚴重縮水,勢必會遭到地方的反對與阻礙。解決方法是提高地方的增值稅分享比例。然而,怎樣確定這個比例,怎樣兼顧各方利益是擴圍的難點所在。
(4)各行業稅率的確定
稅率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各行業稅負的大小,如設置不合理,可能會造成擴圍前后行業稅負過度波動,會影響我國產業結構的穩定性。因此,需要經過大量的測算,審慎的選擇各行業擴圍后的適用稅率。
3.2主要行業營改增可能面臨的問題
(1)建筑業營改增可能面臨的問題
一是進項抵扣的技術問題。建筑業的進項無法準確的規范與衡量,進項抵扣環節監管難度大。二是征管難度大。建筑業工期長,投入多,納稅人多樣化,應稅收入申報與工程進度脫節的現象頻頻發生,分包轉包過程中,總承包人代扣代繳的稅款往往被隱瞞忽略或弄虛造假,加大了征管難度。三是大幅降低增值稅收入。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價值高,擴圍后各行業都可將廠房、建筑物作為進項抵扣。這對我國增值稅收入會產生很大的沖擊。
(2)金融業營改增可能面臨的困難
一是難以界定范圍,金融服務中往往會摻雜很多其他服務,像法律、財務咨詢服務等,很難將其拆分。二是稅收征管難,主要表現在應納稅額的計算上,金融服務成本多樣化且不易量化,進項和銷項難以確定和估量,給征管帶來困難。三是可能會增加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稅負,導致資本外流。
(3)傳統服務業營改增可能面臨的問題
傳統服務業像住宿、餐飲、旅游等,能夠抵扣的進項微乎其微,如果強行將其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可能會存在大額的銷項沒有足夠的進項抵扣而造成稅負劇增。
3.3分階段選擇擴圍行業的構想
增值稅最終將覆蓋所有行業在國內外已經形成一種共識。我國增值稅在擴圍過程中應該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分階段、分步驟,平穩推進。
第一步,實現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營改增。目前這兩個行業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現營改增。
第二步,實現電信業和建筑業營改增。今年六月份,電信業已經被列入試點范圍,而早在11年下發的試點方案中就已提出對如建筑業實行11%的稅率。可以預見建筑業將很快被納入試點,與此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也將隨之很快納入試點。
第三步,實現金融保險業和部分傳統服務業營改增。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水平還很低,盲目擴圍將無法應對因稅負增加而帶來的資本外流沖擊,因此目前還不適合將其納入增值稅。而傳統服務業直接面向消費者,很難形成增值稅勾稽關系,如果征收增值稅可能會產生較高的征收成本或嚴重的偷逃稅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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