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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研發費用 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國家出臺研發費用企業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就是為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但由于研發項目的多樣性,會計核算要求高,優惠政策內容的復雜性,使得優惠政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企業難以把握,不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筆者結合多年在企業工作實際,就企業在運用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同時承擔生產經營、研發任務(即產研一體化)企業,沒有合理劃分研發費用與生產費用的范圍
對于批量生產的企業,一般是先進行研發活動,研發成功后再投入規模生產,其生產、研發活動相對獨立,但對于單件小批量生產的企業,或從事批量生產但沒有單獨研發部門的企業存在研發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交叉重疊的情況,如不能合理劃分各項成本費用,不得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2.未準確把握會計與稅法關于研發費用范圍的差異,人為擴大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歸集范圍。
(1)企業歸集研發費用中的人工費用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保險費等。另外,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不包括高層領導和兼職人員及直接為研發活動提供服務的管理人員,即使是允許在會計上列支的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和管理人員的人工費也必須在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時予以剔除。
(2)企業歸集研發費用中的折舊費中不能歸集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之外的其他折舊,如建筑物的折舊費,其他部門的折舊費。租賃費中也不能歸集同時用于研發和生產經營的費用。
(3)企業歸集研發費用中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應和正常生產產品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要區分清,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與正常生產用的模具也必須劃分清楚。
(4)在企業研發成果形成之前發生的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但在成果形成之后的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費等費用不得一次性加計扣除。
3.未對研發費用進行專賬核算
目前有的企業存在“重任務管理、輕財務管理”的現象,財務部門未能參與研發項目的立項、預算、過程控制,財務部門對項目的研發進程、研發人員參與項目工作情況、研發材料領用情況等未能及時全面掌握,對研發費用的歸集結果自然也不能做到及時、準確反映。
二、幾點建議
1.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企業財務人員專業素質
聘請財稅專家或內部資深財務管理人員針對本企業的研發特點對相關財務人員從會計核算要求和政策專項規定等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輔導,使其掌握研究開發費用會計核算應按《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定執行,允許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執行,準確把握會計制度與稅法關于研發費用范圍的差異,正確執行好會計政策,稅收政策,規范會計核算,真實反映企業研發費用的投入、發生情況,充分享受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
2.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實施研發費專賬管理,準確核算和分攤研發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
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內部研發活動財務管理制度,包括研發資金審簽管理辦法、研發費用財務核算管理辦法、研發項目財務驗收辦法等,規范企業研發費用開支范圍,研發資金審簽權限及流程,對研發費用建立專門賬套,使用專門的會計科目,準確核算和分攤研發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準確反映研發活動核算的整個過程,并及時做好事后跟蹤,保存相應財務資料以備相關主管部門查驗。
3.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之間建立良好的溝通體系
研發項目立項后,企業財務部門應全程參與跟進整個項目的計劃、立項、預算、事中管理、結題驗收工作。加強研發部門、財務部門協調和溝通,避免因各行其是而出現研發費用已發生,財務部門卻不知情,研發費用不能準確、及時、完整歸集與核算,而導致研發費用不能稅前加計扣除的損失。
尤其對于同時承擔生產經營、研發任務(即產研一體化)企業,往往以產品為載體開展研發活動,為準確及時完整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研發部門需加強研發項目的管理,完善研發項目各工作流程、環節的管理,使研發項目 “身份明確、標識清晰”,公司在安排年度工作計劃時,明確計劃開展項目是生產項目還是研發項目,并通過生產號、科研號加以區別,在項目開展過程的材料領用、設計、測試化驗加工、試制等各個環節按照特定的標識,即生產號、科研號流轉,便于財務人員識別,才能確保生產費用與研發費用合理劃分,避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財務部門通過及時提供研發費用使用情況,幫助研發部門進行研發項目的經費管理等。
總之,研發項目的規范管理及研發經費的準確核算不但有助于企業整個研發體系的完善,而且還有利于企業充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不斷加強對企業研發項目管理及研發經費核算的實踐和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2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征管辦法明確如下:
一、資格認定
(一)認定部門
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認定事項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五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條件,對前項所述單位安置殘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備安置殘疾人的條件進行審核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真偽,分別由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進行審核。
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分別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三)各地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認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認定部門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費用,則本條第(一)項前兩款所述單位可不經認定,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二、減免稅申請及審批
(一)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出具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四)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內部傳遞到有權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以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
減免稅審批部門對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僅作書面審核確認,但在日常檢查或稽查中發現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有誤的,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29號)等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處理。
如果納稅人所得稅屬于其他稅務機關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審批意見抄送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另行審批。
(五)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本條(二)、(三)項減免稅申請時,可就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等問題,請求當地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予以審核認定。
三、退稅減稅辦法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以后月份減征。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核定的本年度減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減征。納稅人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納稅人,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書面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
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本月的增值稅或減征本月的營業稅。
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二)所得稅
1.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2.原福利企業在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凡符合原福利企業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仍可按原規定予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按規定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免征應納稅所得額=(20**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6
按規定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減征應納稅所得額=(20**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2)×6
20**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原規定計算,不包括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部分。
3.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次政策調整情況,按有關規定調整企業所得稅就地預繳數額。
四、變更申報
(一)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應當根據變化事項按本通知第一、二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批。
(二)納稅人因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減稅條件時,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監督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并會同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年審制度,對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條件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采取一證多用或虛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五條規定條件,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一經查證屬實,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騙取的稅款,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當建立專門管理臺賬。在征管軟件修改前,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要建立專門管理臺賬,動態掌握納稅人年度退、減稅限額及殘疾人員變化等情況。
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3
2013年9月27日印發公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第三條第二項對與試驗區相配套的稅收政策做出了相應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
第一,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第二,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二)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
第一,融資租賃項目稅收優惠政策??傮w方案規定,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二,原保稅區延伸稅收優惠政策。在上海自貿區正式掛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洋山保稅港區管理辦法》以及《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對保稅(港)區內的進口貨物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所涉及的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稅收以及退稅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傮w方案在這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則在保留了原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做出了相應的延伸。其稅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二是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另外,總體方案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規定,將要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范圍。并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二、當前上海自貿區稅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進上海自貿區投資發展。
在企業和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產生資產評估增值的涉稅問題上,按照現行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如果是個人出資,則要求按照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稅;如果是企業出資,則一律要求企業視同銷售所得或者視同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稅。
而總體方案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對于注冊在上海自貿區的企業和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給予了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這一優惠政策充分考慮了納稅人在投資初期的資金緊張問題,相當于稅務機關給予納稅人一筆無息貸款,為納稅人帶來了貨幣時間價值,從而鼓勵、促進納稅人在上海自貿區進行投資,從而推動了上海自貿區的投資發展。
第二,促進我國跨境融資租賃業發展。
總體方案的稅收政策規定中,對金融服務領域的融資租賃業制定了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對于該行業的出口退稅以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低稅率的做出了相應規定。這一政策有利于減輕試驗區內融資租賃行業的稅收負擔,促進跨境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方面能夠推動我國上海自貿區高新技術設備的引進,提高我國生產企業生產力;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我國空運服務業引進更先進的運輸設備,提高我國空運服務水平。因此,該稅收優惠政策既能促進我國跨境融資租賃業發展,又能推動跨境資源流動及資源配置的優化。
第三,促進上海自貿區生產、出口企業發展。
對于在上海自貿區注冊成立的生產企業以及生產型服務企業,其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勵生產企業從境外引進技術更先進的設備,從而提高自身生產力。并且,總體方案制定的稅收政策對于從外國進口原材料,再制成產成品銷往境外的出口導向性企業來說,進口和出口環節都是免稅的,因此該政策對其優惠力度較大,極大促進了上海自貿區生產以及出口企業的發展。
三、思考與建議
雖然上海自貿區現有的配套稅收政策已經給自貿區的很多企業帶來了優惠與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融資租賃、投資以及貿易等領域的發展,但目前來講其稅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筆者認為,稅收政策的進一步完善應注意以下幾點:
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文化產業;公共政策;財政政策
中圖分類號: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01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科學發展觀的不斷深入人心,文化產業成為各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也構成了21世紀各國搶占經濟制高點的重要力量。我國雖然是一個文化資源大國,但文化產業發展卻相對滯后,因此,需要借助國家政策的力量,通過制定有效的文化產業政策,支持中國的文化產業以超常的方式轉型和發展。
一、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中的問題
1.公共財政在文化領域的定位不明確
(1)國家財政對文化事業的投入不足,影響文化產業的發展后勁。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措施上,財政總體經費偏低,地區間的文化事業費差異懸殊,城鄉差異懸殊。從表面上看,文化事業是公共產品,與文化產業聯系不大,但實際上對文化事業的投入也是對文化產業的間接性投資,投入資金相對不足。
(2)地方政府出臺的文化產業財政補貼政策效果有限。以動漫產業為例,各地政府的普遍做法是:為入園的動畫創作者提供數年免費或折扣的房租優惠,為本地創作的動畫片在播出上提供每分鐘從幾百元到幾千元的獎勵(實際上獎勵資金的最終受益者是電視臺或外國購買方),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國產動漫在數量上的增長,但無助于提高產品的質量。
2.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
(1)文化企業多屬于中小型企業,在申報稅收優惠時存在不少困難。以動漫產業為例,國家先后出臺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大力支持發展國產動漫產業,不過,對大部分中小型動漫企業來說,想要享受到這項稅收優惠并不容易。自2008年12月出臺《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文市發[2008]51號)以來,到2009年底,經全國23家省級認定機構初審通過并上報申請認定的國內動漫企業有303家,最終僅有100家企業通過審核,成為首批被認定的動漫企業。[1]
(2)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范圍過窄。例如,多數中小型文化企業無法享受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優惠。另外,除了產業鏈源頭的文化制作企業外,從事文化運營、文化衍生品生產等處于產業鏈條中下游的企業未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a
(3)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和個人捐贈文化事業的積極性。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引導、培育公眾對文化事業的熱情。而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和個人捐贈額都相對較少。有限的稅收優惠額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會公眾和企業捐贈文化事業的熱情。
3.文化產業政策價值取向的偏離
對于發展文化產業來說,政策的價值取向是否合理直接關系著政策的成敗。目前我國現行文化產業政策出現了若干價值取向的偏離。
(1)文化產業政策制定中的公眾參與機制缺失。公共政策要求在公共領域內具有開放性和透明性。然而,從我國目前文化產業政策制定機制來看,政府主導的色彩依然很強烈,文化產業政策或法規條例大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貫徹;在文化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表現為政策主體單一。黨和政府是文化產業政策的設計和制定的主體,政策體現了黨的意志和政府對文化發展規律的認識。以致公民參與文化產業政策制定的路徑,機制不暢。
(2)對公共利益價值的偏離。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就在于它的公共性,文化產業政策作為公共政策之一,理應堅持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然而現實生活中,偏離公共利益的文化現象普遍存在。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城市與農村經濟的差距進一步拉大,城市居民在享受優質文化資源和文化的比重仍然遠遠超過了農村地區。因此,當前文化產業政策仍然不能體現文化利益的“公共性”。[7]
(3)對以人為本人價值的偏離。文化產品屬于公共產品,為消費者提供的是精神產品和服務人們通過消費精神產品和服務,滿足精神需要。因此我們特別強調在發展文化產業時,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而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卻出現了以人為本價值取向的偏離。
二、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公共政策分析
1.建立健全財政投入機制
(1)完善對文化事業的投入政策。完善法制,建立規范有效的公益文化事業投入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文化事業的投入,每年增加幅度不應低于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通過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的方式,減少地區間文化事業投入的差距;文化事業投入進一步向農村傾斜,縮小城鄉差距。而且要增加國債資金用于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加快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
(2)改進財政補貼方式,變“普享式”為“績效式”。建議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鼓勵文化企業出精品。政府可以采取預購的方式,以高于電視臺播出費數倍的價格來預購高質量的動畫片,再賣給電視臺。這種方式將形成企業之間的良性競爭,從而提高產品的質量。
(3)財政出資,對外輸出我國文化。文化產品的輸出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要讓外國觀眾接受新的文化是很困難的。我國政府應該創新文化傳播方式,對我國的文化產品進行輸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國際影響力,促進文化產業的國際化發展。
2.完善文化產業的稅收體系
(1)針對文化產業新的業態,要及時調整稅制,避免稅收流失,本著“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努力構建符合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規律的稅收體系。
(2)適度擴大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和范圍。制定《文化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嚴格界定文化企業。經認定的企業,享受與高新技術企業同等的各類稅收、財政補貼、融資、土地等扶持和獎勵政策。文化管理部門應加強指導,加快企業的認定工作,使文化企業的稅收優惠能落到實處。
3.我國文化產業政策在價值取向的重構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據特定時期的目標,在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綜合、分配和落實的過程中所制定的行為原則。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價值取向,為社會不同群體的實踐活動提出了行動導向。因此,我國文化產業政策應堅持公平、公共利益及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
參考文獻:
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 合理合法 節稅目的
納稅籌劃工作需作好三個結合:本企業的業務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稅種與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結合起來;相關稅收政策與相適應的納稅籌劃方法結合起來;納稅籌劃方法與相應的會計處理相結合。下面主要從幾個方面來說明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的納稅籌劃
在具體籌劃分支機構設立形式時,需考慮企業的發展前景、稅基及稅收優惠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設置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創立時的成本沖抵總機構的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對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如果總機構匯總起來虧損,且新設立機構不享受稅收優惠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很小還應設立分公司,匯總沖抵總機構利潤。但目前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問題是:跨地區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總繳納問題,尤其是在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明確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但未明確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如何匯總繳納,需由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明確匯總納稅方法。
二、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規范帳目,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的通知: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企業會計資料不規范,稅務機關難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使企業經營業績較不錯,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應納稅額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企業還應關注的是審核原始票據的合法真實性,原始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一旦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合法,可能會沾上“偷稅”的罪名,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將接受票面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好相關的審核及備案工作
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第13號)規定: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對非正常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在當年扣除。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申報,當年扣除。對于符合條件的減免稅款,絕大多數減免稅都有期限,過期就很難再享受?!抖愂諟p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后,報批類按照審批的方式辦理。對于備案類減免項目,則需要提出備案后經稅務機關登記,自登記備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所以,建議企業請專業機構依據減免稅的條件進行審查,確信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后再進行備案,以免遭受繳納滯納金甚至罰款的損失。煤炭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文件提取的規定比例的安全費用,應于提取年初報送稅務部門備案,總之,企業按行業規定提取或發生的費用,雖然有國家相關部門文件規定,但未在稅法中明確的仍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或報批。
四、認真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充分理解稅法精神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稅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這一標準。合理性原則的適用是國際上的一般做法。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補償,但對于合理性這樣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國稅函〔2008〕159號)指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這樣企業可以將使用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人員的工資都納入工資薪金核算,同時.按工薪總額14%為界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限定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但仍存在幾個不明確的問題:一是對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二是研究開發費用項目內容;三是原來的關于技術開發費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所以,企業對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項目內容的,可適當歸集進行籌劃。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規定有減免期限,所以企業一定要做好對此類項目的投資及工程項目管理,及時認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
4.《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存在著與原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認定不一致的銜接問題。如,新稅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所以企業應及時調整相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及計提折舊方法。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同時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的空間進行納稅籌劃。所謂籌劃,就是在具體納稅行為發生之前進行的,屬于超前行為,所以必須具備超前意識。如果納稅業務已發生后,則相應的納稅義務也就產生了,企業(納稅人)因承受的稅負重而進行的避稅行為往往是不合法的,屬于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所以納稅籌劃是充分尊重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達到合法合理減少稅負的目的,同時納稅籌劃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不斷地修訂與完善。
參考文獻:
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研發費用準確歸集,加計扣除
為了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研發,創造新的技術生產力,國家稅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等的有關規定,于2008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由于部分企業或企業財務人員對政策的不了解或了解的不透徹,要么沒享受到稅收優惠,要么由于費用歸集的不準確,多計或少計了扣除項目,使企業沒有充分得到優惠或產生了涉稅風險。為此,筆者根據多年的財務管理經驗以及近兩年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審計鑒定過程中的意見交流作一總結,供相關企業或同行借鑒,以便正確把握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一、正確理解新舊政策的變化
1、享受主體的變化:財工字[1996]41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技術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主體只有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國稅發[1999]49號文將主體放寬到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財稅[2003]244號又進一步放寬,將范圍擴大至所有財務核算健全、實行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財稅[2006]88號文規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也就是我們目前正在執行的文件,辦法規定了使用對象: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規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因此非居民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使用該辦法。
2、主體條件限制的變化:
(1)不在限定每年研發費增長比例。在財稅[2006]88號文件出臺以前規定,在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時,都要限定企業當年的技術開發費必須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才能享受加計扣除,即現行的政策沒有比例限制。
(2)取消了規定標準以下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一次性攤入管理費的規定。,研發費用準確歸集。,研發費用準確歸集。財工字[1996]41號文規定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財稅[2006]88號文件規定單臺價值在30萬元以下,而現行的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對研發費用的扣除活動范圍采取了列舉的方式,明確八類年度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①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②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和動力費用。
③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④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或租賃費。
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推銷費用。
⑥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用制造費。
⑦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⑧研究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由于采用了列舉方式,因此,除以上八類費用外,均不得歸入實行加計扣除的范圍。如差旅費、電話通訊費、招待費、購入的研發成果如專利用等,嚴禁研發費用的“亂搭車”現象。
(3)取消了集團企業向下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必須審批政策。根據國稅發[1999]49號的規定:工業類集團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由集團統一組織開發的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現行政策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之間進行分攤。但是分攤須符合必要條件,否則很容易造成侵蝕稅基的危害。,研發費用準確歸集。因此,《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下幾個條件:
①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該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該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的方法等內容。如果不能提供相關的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②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③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④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控機制,完善會計核算制度
由于研發費用的產生涉及企業的技術創新、產品的升級,是企業的發展戰略,而準確的費用歸集需要完善的會計制度,嚴格的預算管理,因此這不單單是會計核算問題,還是企業創新、研發成果的價值轉換與合理節約稅款的問題。
1、內部職能部門協調統一
充分享受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企業的一種利好政策,是團隊共同協作的結果,是企業職能部門在準確了解政策后的一種重視。首先,企業的技術發展部要依據企業的高級管理層制訂的當年或中、長期研發戰略計劃編制研發項目立項書、可研等相關資料。然后到當地科技局或經貿局科技處或具有立項審批的政府機構進行立項及最后成果技術推廣等;其次,由生產實施單位或研發部門進行具體安排落實,如生產工人、機器設備、直接材料、動力等單獨使用記錄及試驗品的收發等等。,研發費用準確歸集。第三,由人力資源部按照可研報告中的研發管理人員、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研發的工人名單進行薪酬分配。第四,形成產品的由市場部進行市場開拓及營銷。最后,由財務進行八類費用歸集、加計匯算、申報備案。
2、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賬簿,實行專賬管理
《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加計扣除。
《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研發費用準確歸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
由此建議,企業為了準確歸集這些費用時以及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便利,可以按照《管理辦法》及《管理辦法》附表的規定在管理費用——研發費用項下設立如下明細: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薪酬、設備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委托科研試制費、材料燃料和動力費、中間試驗費等其它直接相關費。
3、新會計準則下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
新準則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這一規定的修改,對那些研發及創新能力強的公司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術產業的上市公司。目前在我國研究與開發費沒有硬性指標,由于會計處理的不同,有可能使其業績大幅上漲,從而在市場上得到認同。這一鼓勵政策的姿態也符合《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主旨精神,比如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的150%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等,所以開發費用的資本化所帶來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可以通過配套政策進行抵扣。
4、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時間
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實行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同時稅務機關有權利對申報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三、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程序要求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4、政府職能部門的立項批復。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6、中介機構出具的稅前加計扣除的簽證報告等。
以上申報資料可由企業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確認,根據具體要求作相應的調整。
四、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重要意義
1、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的目的
由于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從而降低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加計扣除后形成虧損的,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并通過下一個或幾個會計年度利潤進行彌補(最長時間不超過五年),更大程度上降低了企業長期的稅收負擔,節約了稅收成本
2、為申請審批高新技術企業創造條件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的規定,對2008年度起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
文件中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研發費用準確歸集。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由此可見,在準確歸集企業研發費的同時,如果達到上述規定要求企業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從而享受國家給予的更優惠稅收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國常用的減輕稅收負擔的措施,它具有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給企業提供寬松發展空間等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多項稅收優惠,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稅法又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統一,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旨在推動我國相關領域的改造和創新,促進產業升級,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因此正確把握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的長足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參考文獻:
1、機械工業出版社,于小鐳博士徐興恩教授,新企業會計準則實務指南與講解,2007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