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實施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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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實施條例范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了明確和細化,使審計監督機制更加健全,審計監

督職責更加明了,這對于規范審計監督行為,強化審計監督指導和推動審計事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目前,各地審計機關正在普遍宣傳、學習貫徹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5月1日就將正式實施,如何正確貫徹實施,是擺在各級審計機關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過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及以往的審計工作情況,針對幾個具體問題談點自已的體會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問題

目前各地審計機關在編制審計方案、制發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審計依據有兩種操作方式:一是以審計法第三章16條至3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為審計依據,二是除以審計法第16條至30條規定外,將各級政府批轉審計機關年度項目審計計劃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上述兩種操作方式,誰對誰錯有待明確,筆者傾向第二種做法,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新審計法第五章審計程序第38條規定“審計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實施條例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通過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執法依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按照本級政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遇有特殊情況的須經本級政府批準才可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依據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依據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目前,各級審計機關項目審計結束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依據有兩種表現:一是依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規章中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上述兩種做法和表現形式都存在與新修訂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和完善的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前,相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明確有執法主體單位,直接借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條款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就存在執法體資格不合法的問題。

三、審計救濟途徑及受理單位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根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本級政府安排的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托的審計項目,審計決定中告之的被審計單位救濟途徑的受理機關有待進一步明確。

如何正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審計

法實施條例,更好地運用實施條例,推動審計工作更好更快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是當前和今后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一件大事。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

應依據審計法相關條款規定和各級政府批轉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整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規定和《人民政府批轉局關于年審計工作計劃安排意見的通知》(政發號)……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審計定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公兩種情況:一是若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無明確的處理、處罰意見的,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二是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明確的處理、處罰意見的,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處罰種類及幅度,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需移送或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的制發移送處理和審計建議書。

三、審計決定書中告之被審計救濟途徑及受理單位問題。

審計法實施條例范文2

一、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依法應當移送處理的

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共有四條內容涉及移送處理的問題。2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強化了一系列問責措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執行,覆蓋面是非常廣的。“條例”對16種涉及到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違法行為,提出了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的要求。如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為,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加強配合,對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從目前實際的情況看,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單位違反財政法規的處理處罰較多,對個人問責的較少,隨著建設責任政府的機制不斷完善,我們相信,對個人問責將會提上議事日程。

二、個人違法違紀行為

主要是個人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如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目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的,主要是個人問題。

三、不配合和阻撓審計工作的行為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與被審計單位相關聯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移送處理的

審計法實施條例范文3

一、審計執法主體的銜接

法律由誰來執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確立執法主體及其權限是設定執法權的要害所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敦斦`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中的主體地位和權限,但審計機關仍要注重執法主體的法律授權。比如,《條例》基本取消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但《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或5000元以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稐l例》基于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則無此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會計法》賦予了財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審計機關能否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回顧審計執法的歷史,由于初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出于對審計執法效率的考慮,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發現一些違法違紀問題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的財經法規直接處罰,而沒有考慮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獲得。這一點在新《稅收征收治理法》實施前關于稅款處罰的爭執中集中得到了說明。

行政主體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內容,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治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因而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金融審計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章中多處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處罰。審計機關直接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罰款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就是越權行為。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執法意識,在審計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權力?!秾徲嫹ā芳跋嚓P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公告、移送處理、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條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審計處罰的法律適用

如何正確適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的調解統一是提高審計質量的要害。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立法法》規定了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比如,“同位價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但有時同位價的法律也會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同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拒絕、妨礙檢查的,可給予5萬元的罰款,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類行為卻沒有賦予罰款權,那么針對這一行為,能否罰款?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根據立法環境的變化和立法精神,就不應處以罰款。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背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稐l例》卻無此規定,而只規定了處分權,這些不一致之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

非凡法優于一般法是法律沖突時的又一適用規則。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治理法》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規定為5年。因此,對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程序,審計執法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由于《審計法》規定的各種時限過長,對一些緊急事項顯得有些繁瑣。針對無行政處罰,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引入簡易程序值得考慮。

三、審計報告的法律銜接

審計報告及相關文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內如何銜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據2009年中央兩辦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背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于文件規定與《審計法》并無沖突,因此,對同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既要依據《審計法》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又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第6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又以審計報告取代了審計意見書。

如何劃分幾種公文在內容和體式上的區別,也是一個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依據《審計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內容加以改進,抄送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作為責任界定的法律依據。更值得注重的是,審計項目假如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相重合,那么,對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則要出具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又要出具領導干部任期(或離任)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其繁瑣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要注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如,在審計處罰過程中,審計機關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替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由于《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審計法》是非凡法,這就涉及到新法優于舊法和非凡法優于一般法兩條適用規則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的問題??傮w上說,審計行為并不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在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似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復議權利是在其后的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沒有處罰前告知。審計報告對違法問題的社會公告,是否是一種比警告更嚴厲的處理處罰?是否應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濟權?這些在審計法律體系構建過程中也應該得到重視。

四、與原有處罰規定的銜接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好與同時廢止的《國務院關于違背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之間的銜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非凡注重的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規范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法律規范只能對其生效后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的法律規范。一個單位和個人違背財政法規,其對后果的預測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作出的。假如答應法律規范具有溯及性,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也就沒有了行動的自由,社會經濟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運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要注重另一個重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法律法規適用的慣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條對此就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條例》的正確實施十分重要。

在2009年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查閱的一般是2009年或更早時期的賬目。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我們對2009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還不能完全放棄引用1987年《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比如在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追究中,《條例》加大了處分的力度。假如《條例》關于對責任人處分的規定與《暫行規定》不一致,則只能是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暫行規定》或與《條例》相比中的較輕處分。再如罰款,《條例》基本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行政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罰款權,那么對于2009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我們從“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出發,就不能再適用《暫行規定》的條款,也就不能對行政單位進行罰款處罰。這樣處罰才更符合當前公共財政體制的實際,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沒有《刑法》明確,因此這兩條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在法律法規的過渡期中加以注重,以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五、面對法律沖突時的選擇

審計法實施條例范文4

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按照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以提高審計人員依法審計意識和能力為核心,全面加強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嚴格規范審計行為,確保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為我省審計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總體目標

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為依據,制定和完善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審計工作特色的審計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度體系。

三、基本原則

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與審計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的銜接工作,防止和解決法規沖突問題,切實維護審計法制的統一。

堅持突出重點、服務審計業務工作的原則。緊緊圍繞審計工作大局,把影響依法審計和審計質量最突出的問題、審計業務人員最需要解決而且能夠解決的問題,作為重點工作來抓。

堅持穩定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和不斷完善經我省審計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并適應經濟社會和審計工作的發展變化,著力解決當前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堅持立足實際與借鑒全國、外省經驗相結合的原則。立足審計面臨的環境和歷史條件,從實際出發,學習借鑒全國、外省的先進經驗,不斷完善特色審計監督制度。

四、主要任務

(一)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審計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做好《審計條例》制定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并就重點問題作出說明,充分反映我省審計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廣大審計人員的意見,推動《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正式計劃,力爭在年內順利出臺。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將我省年月日出臺的省政府規章《內部審計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制定《內部審計條例》,推動《內部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項目,并于年出臺。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結合實際,配合修訂省人大常委會年月日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過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做好立法協調工作。密切關注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的制定,做好審計法律法規與有關法規的協調和銜接工作,對征求我廳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及時反饋意見,為全省審計監督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審計規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修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根據審計法及修訂后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立足于我省財政體制改革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發展,及時補充和完善《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年度立法計劃制定或修改相關審計政府規章。

定期開展法規清理工作。根據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審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結果。

(三)完善審計業務工作制度。

根據省政府法制辦修改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三項制度,做好我廳三項制度的修改。

制定《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督查辦法》、《審計案件線索移送辦法》和《法規庫管理辦法》等廳內制度。

根據審計署出臺的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指南,結合審計工作實際,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訂全省和審計廳相關業務制度。有計劃、有重點地編寫審計操作指南,及時收集、總結審計執法中需要規范的問題。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領導。

省審計廳成立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制處),負責組織完成地方性審計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其他規范、業務制度的草擬、論證、修改等工作,持續跟蹤評估審計法律規范的實施情況,及時提出更新、補充、完善的建議。

(二)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全省審計系統整體合力。

根據需要在全省審計機關抽調具有深厚理論功底、豐富實踐經驗并具有國際視野的中青年業務骨干,成立專門工作組開展我省審計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動全省審計系統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審計法律規范更加符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與外部的溝通協調力度,為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創造有利條件和良好外部環境。

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等法制工作部門的溝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動有關法規盡早出臺;在地方審計立法、法規規章清理、立法協調等工作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確保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順利進行;充分借助科研機構、院校和有關專家學者的力量,促進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不斷加強和完善。

(四)深入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意識和依法審計能力。

大力推進領導干部普法教育制度化、規范化,繼續堅持和完善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律講座制度,進一步增強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以審計法規與審計業務結合為切入點,努力加強審計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審計人員法律素質和依法審計的能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審計普法宣傳,增進全社會對審計監督的認識,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更為良好的社會環境。

審計法實施條例范文5

調整了事業組織審計監督的范圍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十九條將審計機關對事業組織審計監督的范圍由“國家的事業組織”調整為“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

這樣修改主要是考慮: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目前我國共有事業單位130多萬個,納入政府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近3000萬,相當于國家公務員總人數的6倍,占全國財政供養人數的77%,各項事業經費占國家財政支出的30%以上。目前在基層審計機關,特別是縣級審計機關,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在屬于其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成為其審計監督的重點。隨著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事業單位已不完全是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已出現了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和其他接受、使用國家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審計機關對事業組織審計與對企業審計不同,主要是為了監督其能否通過合理有效使用財政資金,完成好所承擔的事業任務,創造出應有的社會效益,而不僅僅是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因而不能以國家投資多少為標準來確定是否需要審計監督。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都應當進行審計監督。而且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進行審計監督,可以審計該組織的所有財務收支。

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將原《審計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p>

本條修改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以“國有資本”取代“國有資產”。因為出資人即股東的權益不是實物形態的資產,而是以資本權益形態體現的財產權利。只有“國有資本”才能形成股權,才有是否控股的問題,而“國有資產”本身并不能控股。

第二,將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納入審計監督范圍。隨著我國國有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純粹國有的金融機構將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股份制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如不將其納入審計監督范圍,大量國有資產將得不到有效的審計監督。

第三,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有其特殊性。之所以規定對這類單位進行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其具有的特殊性。有觀點認為,這種特殊性在于此類單位的投資者不僅僅是國家,因此審計機關接受國家這一大股東的委托實施審計應考慮其他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應征求其他投資者的意見,按公司治理的程序辦理。我們并不贊同這一觀點。我們認為,審計機關之所以對這類單位進行審計監督,是由于它們接受了國家財政資金,或者說使用了納稅人的錢,國家或者說人民才要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的委托人不是作為大股東的國家,而是作為公共利益維護者、人民利益代言人的國家,審計機關行使的是公權力。這也才是審計機關為什么有權對被審計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理、處罰的根據。如果審計機關是股東委托的審計,是不可能處理處罰委托人自己單位的。事實上,按照國際慣例,國家審計對一切使用財政資金的、使用國有資產的,甚至只要涉及公眾利益的單位,都有權審計,只不過考慮到我國有國有資本的企業、金融機構眾多,國家審計監督不過來,本著抓大放小,突出重點的方針,可以規定審計機關只對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正因為如此,審計機關對這類單位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應受其他投資者的影響。但也應當承認,對這類單位,特別是上市的和中外合資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仍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這類單位的投資者眾多,有的涉及到境外,其社會影響、政治影響比較大,對其進行審計監督的政策性要求比較高;二是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既有絕對控股,也有相對控股,確定起來比較復雜;三是《公司法》規定了一套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如何與之相銜接,如何避免影響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還值得研究。因此,審計機關對這類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在監督程序上應與對純粹國有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有所區別。修訂后的《審計法》仍然授權國務院對審計監督這類企業、金融機構作出規定。

理解本條規定,應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機關有權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秾徲嫹▽嵤l例》第十九條規定了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條規定了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的具體范圍。實際工作中,審計機關一直在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金融機構進行著審計監督。這次《審計法》修訂并沒有擴大對企業、金融機構審計監督的范圍。

第二,應接受審計監督的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既包括國有資本占絕對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也包括國有資本占相對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審計機關既可以審計國有資本占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業;也可以審計國有資本占資本總額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國有資本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參照這一規定,本條修訂可以理解為: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資本總額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以及國有資本占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是國有資本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國務院應當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審計法》的授權,國務院應當就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具體范圍作出明確規定,而且應當根據其特殊性,作出不同于純粹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的特殊程序性規定。比如,可以考慮規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應當事先與有關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被審計的企業、金融機構?!庇直热缫幎ǎ骸皩徲嫏C關向社會公布上市公司審計結果的,應當在公布審計結果三日前,將公布的內容告知該上市公司?!边@樣可以給被審計單位一定時間來主動向監管部門和股東報告、披露。

調整了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范圍

審計法實施條例范文6

一、審計決定執行落實難的原因分析

(一)主觀因素分析

1.審計機關沒有完善審計決定落實責任制,缺乏跟蹤審計決定落實的工作措施,跟蹤回訪落實機制不到位。

2.審計組對審計決定執行的監督不夠重視,不能在有效期內進行檢查。目前審計機關內部普遍采取的是"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即由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或主審人員負責跟蹤落實整改情況,并兼顧指導被審計單位整改和資料收集工作。審計任務繁重,往往不能在有效期內進行檢查。

3.部分審計人員思想認識中存在畏難情緒,在審計決定執行中怕得罪人,不敢堅持原則,導致了"重審計、輕處理"現象的發生。

4.由于對被審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處罰不力,導致被審計單位傾向于逃脫審計決定的執行。

(二)客觀因素分析

1.審計體制的原因。我國現行的審計體制是行政型領導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審計機關只是政府機構的一個職能部門,在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必然難以保障,執法力度和審計執法手段難以保證其履行審計監督的職能。

2.審計法規制度還不夠健全。目前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我國的法規只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應該執行審計決定",最多就是審計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至于如何對審計決定的不執行情況進行處罰缺乏相關規定,未建立統一的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和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這就導致了一些原則上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處罰無章可循。

3.被審計單位的客觀因素導致審計決定無法執行。被審計單位的諸如企業改組、體制變更、資金不足、巨額虧損、自然災害等客觀因素及被執行對象滅失等原因,都可能導致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4.少數被審計單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輕、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過關等錯誤認識,或者主觀上有意識地進行"選擇性整改"。對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強內部管理的建議往往都能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如追回挪用款項、糾正以前年度發生的問題等,被審計單位的態度就變得消極。

5.審計的宣傳力度不夠。整個社會對審計還缺乏一個比較客觀的認識,對審計還存在一個逐步認識的過程。許多單位的領導和財務人員學法用法意識差,執法觀念淡薄,有的甚至還不明白審計的職能與權限,更不要說去了解審計違法行為多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解決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對策

(一)改革與完善現行的審計體制

我國現有的審計體制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的發展,改革和完善現行的行政型審計體制顯得尤為迫切。要通過審計體制的改革,從真正意義上增強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使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個人的干預;明確審計執法主體,使審計機關真正有監督檢查與處理處罰的權力。

(二)制定審計違法處罰措施

修訂和完善審計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制定明確的對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為審計機關的審計職權提供有力保障。除了可以采取強制手段監督其履行審計決定外,還可以采取成倍增加罰金;建立審計結果公示制度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內容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公告;制定審計違法機構黑名單,與財政、稅務、法院、監察、銀行等機構一起對其經濟行為進行監督和限制等手段;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或經濟處罰,情況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建立審計跟蹤檢查制,落實審計責任追究制

首先要重視、檢查和跟蹤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建立審計跟蹤制,建立審計決定執行檢查臺賬,由審計組長負全責,每年對前一年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同時,審計機關應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作為審計項目質量考核的內容納入到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當中,并與內部的年終考評及各類評比相掛鉤。其次,應盡快制定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指定具體明確的處罰條款,包括對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有過錯的審計機關和人員、在補繳稅款環節有失誤的稅務機關和人員以及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法不力的司法機關和人員的處罰措施。將其作為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及全面衡量審計質量的一個重要標準。

(四)加強審計法規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審計法律意識

加大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審計法規的宣傳力度,使全社會能夠了解審計、支持審計、理解審計,主動接受審計,認真執行審計決定。同時,在每項審計之前,做到法制先行,堅持對被審單位宣傳相關審計法律法規,使其了解審計的職責與權限,了解違反審計法規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促使被審單位認真配合審計,提高執行審計決定的自覺性。充分行使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權限,利用社會的輿論形成對被審單位的監督,尤其要通過大案要案的轟動效應增強審計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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