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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范文1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颊撸谝幎〞r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醫療事故處理范文2
【摘要】病歷資料在醫療糾紛中是最重要的證據材料,是醫療事故的處理的重要書證,因此病歷資料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對于醫療機構來說規范病歷書寫,及時補記病歷資料并注明,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是其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對于患者來說提高維權意識,保管好病歷資料是其正當、合法維護自身權利的手段。而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往往是影響醫療事故處理后果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審判中必須要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認定。
【關鍵詞】病歷資料;醫療糾紛;證據真實性
【中圖分類號】R197.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1074(2009)04-0163-02
Medical records information on the impact of medical treatment
WANG Xiaoli
(Henan educates the counselling center )
【Abstract】 Medical records in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ost important evidence materials, medical treatment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role of medical record information will be self-evid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standardize medical records written, timely information and meeting records indicate Hutchison , no alteration, forgery, and conceal, destroy or seize medical records reduce medical disputes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patients, raise awareness of IPR protection, information is kept good records of their legitimate and lawful mean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of medical treatment is often affect an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consequences, so, the trial must be i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for that.
【Keywords】Medical records;Medical disputes
在醫療糾紛中,病歷資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證據材料。掌握病歷資料,是對醫療糾紛作出正確鑒定與判斷其性質以便作出正確處理的前提條件。病歷資料也是判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以及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程度的依據??梢姡v資料在醫療糾紛中意義重大。
1病歷資料的含義和分類
根據2002年8月2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2條的規定,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其中門診病歷是指門診、急診的各種記錄和有關檢查報告單。在電腦及互聯網已經相當普及的當今社會,病歷資料也電子化,出現了所謂的電子病歷,從廣義理解,病歷資料也包括此種形式的病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病歷資料還可以分為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陀^性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代情況、患者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活動過程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多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
2醫療機構對于病歷資料的法定義務
2.1病歷書寫規范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三條規定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而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的要求和內容又不相同,住院病歷可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書寫,門診病歷(需復寫的資料)可用藍或黑色的圓珠筆書寫。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當上級醫務人員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時,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在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時,可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 。搶救記錄,搶救醫囑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急診病歷記錄,病?;颊叩牟〕逃涗浻涗洉r間,搶救記錄中的搶救時間,以及開具醫囑的時間,要求具體到分鐘。由于病歷書寫不規范而導致承擔醫療責任的案件也時有發生,由此可見病歷書寫是否規范對于醫療案件的處理來說也具有重要的影響。
2.2病歷資料的補記和注明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按照診療常規,門(急)診病歷應即時書寫,在患者每一次就診的同時可以書寫完成。住院病歷中入院記錄或住院病例應在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和術后首次病程記錄要及時記錄。在危急時候醫生首先要做的是搶救病人,因此可以在術后6小時內完整、真實的記錄患者搶救時的初始生命狀況和搶救過程的病歷記錄。
2.3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3患者對于病歷資料的法定權利
3.1對病歷資料的復印權病歷資料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客觀性,不管醫患雙方是否發生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都應該提供復印或復制服務。但病歷資料復印對醫療機構受理的人員和機構有限制只能是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人;保險機構。且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受理審請后應當及時提供病歷資料,并在審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3.2對病歷資料的保管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病歷資料。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因此患者對于門(急)診病歷具有保管權。但如果患者在訴訟中未提供應為個人保存的門診病歷,導致不能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則患者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3.3對主觀性病歷資料的共同封存和啟封權患者有權和醫療機構一起共同封存和啟封病歷。雖然《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有權復印和復制客觀性病歷資料,但主觀性病歷資料是不能復印和復制的,只能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記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治療進行分析討論的主觀認識及其醫療行為事實的主觀動機,不同的醫師、病程的不同時期均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甚至可以出現完全相反的意見和觀點。但不可否認,主觀性病歷資料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對判定醫療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責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4司法上對病歷證據真實性的認定
由于歷史原因和現實條件限制,盡管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干部和臨床醫師都十分重視病歷資料的意義和作用。但病歷資料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有時候確實只是病歷資料的缺陷,而這種缺陷與患者出現的不良后果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也會給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帶來極大的麻煩,因此完善病歷資料對于醫療機構來說至關重要。
4.1影響病歷真實性的因素病歷作為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的關鍵證據,其真實性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能會做出影響病歷真實性的事情來,主要有以下情況。
4.1.1病歷質量管理環節導致病歷失真病歷質量控制人員發現病歷書寫不符合規范要求,尤其是不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提出來的病歷質量評審標準的要求,有明顯的缺項、漏項,為了保證病歷符合相關標準的形式要件,要求醫護人員修改病歷、完善病歷,造成病歷部分失真。
4.1.2醫務人員工作態度不嚴謹,詢問病史、觀察病情不仔細導致的病歷失真在病歷書寫中將沒有詢問到的情況寫入病歷,應付上級醫師的檢查和交差。主要發生在病史采集上,如既往史、個人史、家族史、婚育史以及系統回顧上,造成部分病歷失真。
4.1.3醫護人員的醫療經驗、技術水平導致的病歷失真主要是醫師詢問病史能力差;在檢查病人身體方面,不會做臨床檢查,因而體格檢查中沒有反映出病人已經出現的體征;病程記錄中,對于病人已經發生的病情變化不能觀察到;記不下上級醫師的查房記錄;對輔助檢查資料不會分析、判斷,因而判斷結論失誤。
4.1.4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害怕承擔責任而涂改、偽造病歷這種情況雖然不多見,僅僅發生在個別的醫院和個別醫務人員身上,但影響很壞,危害很大。對病歷的真實性的影響雖然只是篡改部分,但是難以判斷哪一部分被篡改。
4.2一般病歷的真實性的認定病歷等醫療文書在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前,首先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當庭質證,通過質證來確定病歷的真實性。
4.2.1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病歷書寫應當符合衛生部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包括病歷的完整性、書寫錯誤的修正方法、上級醫師的審批方法、醫師簽字等?!恫v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6條規定,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4.2.2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注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
4.2.3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當不是惟一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一定要注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發生患方當事人否認病歷真實性的情況,法官應當如何把握和認定?這里涉及舉證責任的問題。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資料沒有形式上的缺陷,經過質證也沒有發現影響病歷真實性的因素,但是患方仍然否定病歷的真實性,這時否定病歷真實性的一方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院應當確認病歷的真實性。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中有明確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①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②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③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④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辈v就屬于其中書證,訴訟中可以使用病歷原件,也可以使用病歷復印件,當然后者要經過與原件的核對之后方能使用。
參考文獻
醫療事故處理范文3
第二條 全省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處理,必須遵守《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類醫療單位和醫學教育、科研單位應加強對醫務人員業務技術訓練和職業道德教育,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積極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第五條 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
(四)主要因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條 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有下列失職行為所致的醫療事故,為責任事故:
(一)擅離職守,貽誤診治和有效搶救時機。
(二)對急、危、重病員不積極搶救,隨意轉院、轉科而貽誤、喪失有效搶救時機。
(三)對不能診治的疑難病癥或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不按規定請示上級醫師、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報告不按規定及時處理。
(四)手術中違反操作規程,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錯傷其他組織器官,或遣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病員體內。
(五)助產中不認真觀察產程進展,違反助產原則和操作規程。
(六)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物、藥量。
(七)不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引起嚴重感染或嚴重交叉感染。
(八)診病用藥違反禁忌或過敏試驗規定。
(九)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物,標錯用法、用量。
(十)護理工作中違反查對等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不按規定交接班,或不遵醫囑,護理錯誤。
(十一)檢驗、病理、理療、放射、同位素等檢查治療工作中不負責任,發生錯誤,直接影響及時、準確診治。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亂,常用急救藥品、物資配備不足,設備及其他設施維護保養不善,直接影響及時、準確診治。
第七條 醫務人員雖按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但因技術過失所致的醫療事故,為技術事故。
第八條 醫療事故、事件發生后,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醫救,減輕損害程度。
醫療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內填寫醫療事故報告表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一級醫療事故應同時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表的格式,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省級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 (地、州)級為十七或十九人,縣 (市、區)級為十三或十五人。鑒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若干??畦b定小組,負責本??频木唧w鑒定工作。
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醫學科學原理,如有分歧意見,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鑒定委員會成員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條 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正式通知當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釋。
第十一條 鑒定費由提出鑒定一方預付,經鑒定屬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負擔,不屬醫療事故的,由提出鑒定一方負擔。
第十二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和有關單位應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
(一)一級醫療事故,死者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最高不超過四千元,三周歲以上未滿十六周歲的最高不超過三千元,未滿三周歲的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二)二級醫療事故,最高不超過三千元。
(三)三級醫療事故,病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三周歲以上未滿十六周歲的最高不超過六百元,未滿三周歲的最高不超過三百元。
第十三條 醫療事故補償費和由于醫療事故增加的醫療費用,由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或造成醫療事故的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支付。
因進修醫務人員過失造成的醫療事故的補償費和增加的醫療費用,按接收單位和派遣單位的協議支付。
第十四條 因醫療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屬生活困難者,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可參照因發生意外的事故處理;屬企業職工,可比照因工傷亡待遇處理;屬農村村民、城鎮居民,可按困難戶給予適當救濟。
第十五條 造成醫療責任事故、技術事故的,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材料的,或尋釁滋事的、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關部門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在職醫務人員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在其他醫療單位借用、聘用或進修期間對醫療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當受行政處分的,由其原所在醫療單位或原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對醫療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由學校根據事故等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對醫療技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一般不給予前規定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不予畢業或令其退學。
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管理不善,發現事故苗頭不及時處置的,或發生事故后扯皮推諉、包庇縱容、弄虛作假,不及時正確處理的,由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干擾鑒定委員會工作,或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委員會成員的,由公安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醫療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的,當事人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醫療事故處理范文4
筆者不揣鄙陋,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到第52條這四條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規定進行逐一評析,希望起到一些拋磚引玉的作用,以期推動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研究的深入進行。不妥之處,尚祈賢達指正。
「條 文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在民法中思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邏輯順序是:第一步,考察是否構成民事賠償責任。本書前面已經指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屬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應當從行為人、違法行為、過失、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考察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第二步,如果構成民事賠償責任,則需要考慮的就是損害賠償的方法。通常包括我國法在內的世界各國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方法就是兩種: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所謂回復原狀就是重建賠償權利人受侵害的合法權益的原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回復到如同損害事故根本沒有發生時的狀態。金錢賠償就是用給付金錢的方式來填補受害人合法權益所蒙受的損害,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回復到如同損害事故根本沒有發生時的狀態。顯然,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損害賠償的方法就是金錢賠償。第三步,損害賠償的一般范圍。損害賠償的一般范圍可以分為約定范圍與法定范圍。約定范圍就是當事人在在損害事故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通過合同約定的損害賠償的范圍,例如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雙方事后協商一致的賠償范圍。法定范圍就是在沒有當事人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的賠償范圍。我們這里探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范圍屬于法定范圍。法定賠償范圍的問題可以從受害人與加害人兩個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從加害人的角度考察有兩個重點:其一,賠償權利人的范圍如何,即加害人應當向哪一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二,對于賠償權利人造成的損害有多大,即加害人必須對賠償權利人的哪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所謂損害賠償范圍就是指對受害人的哪些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由于醫療事故賠償屬于侵權損害賠償,因此對賠償權利人范圍問題的答案為:賠償權利人就是直接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而對加害人應當賠償哪些損害的問題,答案為: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是“財產損害”(表現為財產的不應當減少而減少或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則賠償的損害應當包括“所遭受損害”(直接財產損害)與“所失去的利益”(間接財產損害)。如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是“非財產損害”(即我國所謂的精神損害,它表現為依法應獲得賠償的受害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則應當賠償的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害。醫療事故侵害患者人身權益,不僅造成了患者的財產損害(如醫療費的支出),也造成了患者的非財產損害(如肉體上的痛苦)。因此,對于患者的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都應當給予賠償。我國學者認為,侵權法中最基本的賠償原則就是“全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無論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無論是否已經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都應當根據財產損害的多少、精神損害的大小,確定民事賠償的范圍。也就是說,全面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害、間接的財產損害、因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等。在確定損害賠償的一般范圍中也有一個標準,這個標準就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里必須強調的是,我們此處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是作為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之一的因果關系。前一因果關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考量加害人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否降低或者免除了加害人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在加害人之外是否還存在的其他原因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德國民法學上這個問題被稱為“修補因果關系”(ueberholende Kausalitaet),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相當性原則”中加以論述。英美侵權法中該問題被稱為“插入因素”(supervening event),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中加以論述。而后一因果關系系指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即考察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在事實上是否對受害人的損害的發生具有原因力。第四步,損害賠償的特殊范圍。損害賠償的特殊范圍就是對損害賠償的一般范圍進行的限制或者免除,限制或者免除的因素主要包括:1、過失相抵,即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失的,應當減少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2、損益相抵,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因同一賠償原因事實而獲得利益的,應當將所獲得的利益從所受損害賠償中加以扣除;3、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即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在確定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之后,計算賠償數額之時,應當考慮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如果加害人的經濟狀況不好,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之后將會使其本人或者家屬的生活陷于困頓,則可以依據具體情況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第五步,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在損害賠償的范圍確定之后,要考慮的是對于應給予賠償的損害的數額如何加以計算,哪些因素要考慮進去,哪些因素不應當考慮進去。同一損害事實因計算的方法不同將會導致賠償數額的差異不同。主要的計算方法就是兩種:一種是客觀的計算方法,即僅考慮其存在不因受害人不同而不同的客觀因素對損害賠償數額加以計算;另一種是主觀的計算方法,即以受害人的主觀因素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標準。
依照上述法律邏輯思維過程檢視本條規定,可以發現《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條所謂的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額時應考慮的三個因素按照了這一過程加以排列。下面筆者分別論述之:
第一個因素,醫療事故等級。如前所述,醫療事故等級就是完全依照損害后果來對醫療事故進行的劃分。盡管筆者已經指出了這種完全依照損害后果劃分醫療事故存在的缺陷,但不可否認的一點是本條所指的醫療事故等級實質上就是“不同的醫療損害后果”的代名詞。將代指損害后果的醫療事故等級放在第一位就相當于確定了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即“全面賠償原則”,加害人必須對因醫療事故造成的患者的人身損害給予賠償。人身損害的輕重程度不同決定了賠償的一般范圍的不同。但是,本條用“考慮”一詞來聯系“損害后果”則顯得不妥當,因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全面賠償原則”要求侵權行為人無論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無論是否已經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都應當根據財產損害的多少、精神損害的大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考慮”一詞似乎表明了損害后果并不能對賠償范圍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此外,要注意的一點是,“全面賠償原則”并不等同于“全額賠償”。全面賠償包含了賠償的范圍與賠償的數額兩個方面,而全額賠償則僅指賠償的數額問題。
第二個因素,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關于這一規定,有的人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規定為確定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表明,醫療方所承擔的賠償份額應當與其過錯行為對損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適用“過錯原則”,過錯原則要求在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時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具有過錯,具有過錯才可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有過錯也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損害方損害結果所占的責任程度的大小。筆者認為,這種理解首先忽視了過錯中故意與過失的分別,其次混淆了過錯與因果關系的區別,顯然是錯誤的。過錯決定侵權責任的大小只是在故意與過失的基礎上進行的區分,因為故意侵權行為人比過失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更大,在民事責任方面,故意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重于過失侵權行為人。兩者至少存在這樣三方面的差異:(1)對于故意侵權行為人,各國法律尤其是美國法要施加懲罰性損害賠償,而對于過失侵權行為人通常不施加懲罰性損害賠償;(2)對于未預見的損害,故意侵權行為人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而過失侵權行為人無須承擔;(3)為分擔過失的抗辯一般在被告實施故意侵權行為時無效。但是,在過失侵權行為中,行為人的過失程度輕重(重大過失還是輕度過失)本身并不能影響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措施,因為這樣對于受害人的保護顯然是不利的。因此,在僅規范過失產生的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區分過錯本身就變得沒有什么意義了。當然,如果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重大過失造成醫療事故的,該醫務人員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另外,我們所說的因果關系只能是具有過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非作為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事實上,在我國20世紀50、60年代翻譯的蘇聯教科書中,學者就已經指出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例如,堅金與布拉圖斯教授主編的《蘇維埃民法》一書中就明確講到,“當損害責任的前提是過錯責任時,必須把因果關系的問題和該人的過錯問題予以區分。當人的行為及其結果之間所存在的因果關系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已預知或能否預知其有無行為結果時,這種混淆是常常發生的。”“過錯的因素基本上是主觀的因素。關于因果關系的問題,應以該種結果對行為的客觀依存性的觀點來加以研究?!绷硗庖晃惶K聯著名的民法學者馬特維也夫教授亦指出,“法院在判明行為與結果間的客觀因果關系的時候,應該撇開民事違法行為構成主觀方面,就是說,不考慮加害人的預見和防止有害結果的主觀能力。研究加害人對于違法作為及其結果有何主觀態度,只能是審理案件中的下一個階段,也就是法院審查加害人有無罪過性的階段?!?/p>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所謂的“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指的就是,醫療過失行為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盡管它犯了用詞不當的毛病。之所以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規定為確定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原因在于:醫療活動是一種非常復雜的過程,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簡單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復雜情形。例如,國際衛生組織就曾將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區分為: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根本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輔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與誘因(inductive cause of death)四種。其中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導致死亡的疾病和損傷,以及疾病、損傷、中毒等所引起的直接致死并發癥、繼發癥。直接死因有時也可能并不止一個,如果存在一個以上互不相連的損傷或疾病都對死亡的發生起到作用,即為聯合死因。聯合死因中還存在主要死因與次要死因。根本死因是指成為直接導致死亡的一系列病理事件起因的疾病或者損傷,以及造成致命性損傷的事故或者暴力。根本死因是直接死因的啟動原因,由于在根本死因與直接死因之間常常存在一個時間不等的間隔期,因此其間往往可能有一些外部的因素介入而導致新的情況發生從而促進死亡結果的發生。輔助死因是指個體所具有的特殊狀態,如年齡的差別、特異體質、身體免疫機能的異常等等。輔助死因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因素,在死亡的發生過程僅僅起到促進和輔助的作用,并且與直接死因和根本死因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最后,誘因是指患者體內存在的潛在性或者處于代償與代償式交界狀態下的疾病,在受到外部刺激作用下出現致命性發作而導致死亡的因素。國際衛生組織對造成死亡的多種原因的區分實際上就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的,因此我們不僅在考慮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時要考慮醫方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時更應當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加害人行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加以區分,否則將會使醫方承擔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逃脫應有的法律責任。
第三個因素,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所謂“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就是一個“損傷參與度”的問題。1980年日本法醫學家渡邊富雄教授與其他學者一道采用了定量比例的方法對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死亡、后遺障礙)進行研究,提出了“事故寄與度”的概念,并以該概念來確定事故在損害結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1986年“事故寄與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國法醫學界,受到學者的高度重視,我國法醫學界將該詞改稱為“損傷參與度”。所謂損傷參與度是指,在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傷與受害人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況下,出現暫時性或者永久性機體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死亡等后果的人身損傷事件中,與人身損傷事件相關的損傷或者損傷所導致的并發癥、繼發癥在現存后果中的介入程度,即原因力的大小。其中,相關損傷是指人身損傷事件所造成的損傷及其并發癥、繼發癥?,F存后果則是指可能與人身損傷事件相關的結構或者功能障礙以及死亡的后果。受害人自身疾病就是指受害人在損傷事件發生之前就已經存在的與本次損傷事件沒有關系的疾病及其并發癥。在提出“事故寄與度”的概念之后,渡邊教授又提出了具體的十一項分類標準,將“與事故相關的疾病”和“與事故無關的疾病”分別作為死亡、傷殘、后遺癥的原因構成因素,采用“確定性”(certainty)、“蓋然性”(probability)與“可能性”(possibility)作為信賴度的等級,把事故在導致后果中的作用劃分為“作為原因”、“作為主要原因”、“作為決定性原因”,并制訂出獨創的標準。然而,由于渡邊教授的十一項標準過于抽象,因此在日本的法醫學以及保險業的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廣泛的采用。到了1994年,大阪大學教授若杉長英教授在渡邊教授的十一項標準的基礎上提出了更富實用性的五級分類標準,即“外因的相關判定標準”。若杉教授將外因(即損傷事件)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受害人的肉體、精神障礙(即受害人自身疾?。?,與受到外因而產生的受害人的肉體、精神障礙作為原因構成因素,采用“外因直接導致”、“主要由外因導致”、“外因與原有疾病所共同導致”、“外因屬于誘發因素”、“與外因沒有關系”作為劃分標準,簡潔清晰的確定了外因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程度。
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條規定的這一因素可以看出,所謂“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就是指“損傷參與度”中的“相關損傷”,而“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就是指“受害人自身疾病”。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起草過程中,許多法醫學界的人就提出了應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時規定“損傷參與度”問題,因為這一概念科學準確,能夠非常明確的區分,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患者的自身疾病在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上的原因力的大小,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有些人反對采用這一概念,他們的理由是:“損傷參與度”的概念具有相當的局限性,因為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形成具有相當復雜的因素,有醫療過失行為的作用、有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作用、還有醫療行為自身的風險性、以及醫療技術水平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局限。如果簡單的將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作兩分法,無異于將本來多因一果的醫療事故認為劃定為兩因一果。況且,“損傷參與度”的具體標準在短期內也無法形成相應的規范,給實踐操作帶來很大的難度。最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兩種觀點作出了妥協,即實質上仍然采用損傷參與度,但不使用這樣一個詞匯,而是改稱“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然而,無論是“損傷參與度”這樣一個法醫學專業術語,還是“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這樣一個外延廣泛的通俗詞匯,它們所指代的問題都絕非如某些學者所言“實質是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與損傷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對若杉長英教授“損傷參與度”五級分類標準的分析加以證明。首先,“外因直接導致”的情形。在若杉教授的標準中,該種情形意味著“醫學上判斷:外因約占全部責任,外因相關度為100%”,那么在醫療事故糾紛中轉換成相應的法律術語就是“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對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具有100%的原因力”,這就是我們在本書前面所講的英美侵權法中“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與大陸民法中的“條件關系”,它只是解決了醫療事故責任構成要件中的一個的問題。我們知道,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時,并不因此就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為還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或“相當性原則”的問題沒有解決,例如是否還存在患者自身的過錯、是否有其他第三人行為的介入等等,所以這一問題才是判定加害人的責任范圍的標準。其次,“主要由外因導致”與“外因與原有疾病所共同導致”。依據若杉教授的標準,這兩種情形之間的區別僅僅是“外因相關度的差別”,可能前者是75%,而后者是50%,但無論如何不能否認作為外因的損傷事件對于造成受害人損害具有原因力。因此,仍然只是解決了“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或“條件關系”的問題。這兩種情形對于解決賠償范圍的問題更是沒有作用,因為如前所屬民法中“損害”本來指的就是,“因一定的行為或者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如果受害人權益上遭受的不利益是自身的疾病造成的,本身就不屬于民法中所謂的“損害”。當然,法院仍然要繼續解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問題,從而判定加害人的責任范圍。第三,“外因屬于誘發因素”。這種情形中,受害人自身的疾病是造成死亡或者功能障礙的主要因素,而損傷事件只是誘發因素或者促成因素,此時“外因相關度為25%”。在醫學上人們可能認為,作為“外因”的損傷事件既然并非損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則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是,侵權法中卻并不如此看待。因為,首先就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言,無論作為外因的損傷事件對造成損傷結果的產生的原因力是多么小,總是存在原因力,因此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其次,就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言,英美侵權法采用的“合理預見理論”(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認為損傷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我們可以以英國侵權法中的一個著名判例-“蛋殼腦袋案”對此加以說明。該案中受害人的頭骨異乎尋常的薄脆,在被加害人打擊時很容易地破裂了。受害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被告認為受害人頭骨的特異體制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而自己的打擊行為只是一個誘因,因此不應承擔責任。審理該案的麥金農法官(McKinnon)認為,“一個對于他人犯有過失的人,不應計較受害人的個人特異體質;盡管受害人的這種個人的特異體質增加了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可能性與程度;對于一個因致人頭骨破裂而引起的賠償請求,受害人頭骨易于破裂的事實并不能成為抗辯的事由?!庇稍摪缚偨Y了英美侵權法中的一個著名規則,即“蛋殼腦袋規則”。依據該規則,侵權行為人只要違反了對他人的通常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由于受害人個人體質易于遭受損害的弱點(如心臟衰竭、罕見的血液病等)所帶來的危險。在采用“相當性原則”來判定法律因果關系問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認為,即便加害人的行為并非導致受害人傷害的主要原因而僅為誘發原因,但是只要加害人的行為增加了受害人現存的狀態的危險,或者行為人使受害人暴露在與原本的危險不相同的危險狀態之中,那么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之間就具有相當因果關系。醫療事故中受害患者自身的疾病盡管是導致其死亡或者其他損害的主要因素,但是如果沒有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的誘發,該疾病也并不會立即導致患者死亡,因此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增加了受害患者現存的狀態的危險,因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第四,與外因沒有關系。顯然在醫療事故糾紛中,“與外因沒有關系”就意味著,作為外因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對于造成受害人損害沒有任何原因力,不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自然不屬于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更無從談起。
縱上所述,筆者認為,“損傷參與度”或“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并非是對“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與損傷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的判定,而是在于解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賠償額的算定問題。因為,無論是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醫療事故調解還是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民事糾紛,在具體算定受害患者損害數額時,患者及其家屬可能提出的費用中,既包括為治療其自身原有疾病的而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陪護費等,也包括治療因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陪護費等?;颊呒捌浼覍偌炔粫矡o法將這兩者加以區分,但是在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范圍時,由于患者為自身原有疾病的而支出的費用并非由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造成的,所以必須從損害賠償費用中加以扣除。事實上,“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可以將其與“過失相抵”類比,這兩者之間的功能非常類似,都是將并非加害人造成的損害從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中加以扣除,而差別在于:“過失相抵”中被扣除的損害是由于患者自身的過錯造成的,而運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因素所扣除的損害,是因患者自身原有的疾病造成的,無所謂過錯。
目前我國大部分學者采用了若杉長英教授的損傷參與度的分級標準。現將我國學者所采用損傷參與度的分級標準附錄于下以供參考:
需指出的是,這里的“損傷”概念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指一切能導致機體組織器官形態學或功能學發生破壞、障礙的外部因素。這些外部因素包括: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
第一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損傷所致。損傷參與度100%。
1、在導致死亡的結果中,損傷是直接導致的因素,即損傷是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其特點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損傷嚴重,具有顯著的形態學改變,如嚴重的腦挫傷、心臟破裂、大血管離斷、全身復合性損傷、嚴重的失血性休克等。2、在導致死亡的結果中,損傷是根本死因,損傷的并發癥繼發癥是直接死因。其特點是:導致死亡結果的疾病必須是損傷后出現,而且與該損傷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屬于該損傷的并發癥、繼發癥。應指出的是,成為直接死因的損傷繼發癥、合并癥一般是目前醫療狀態或者當地醫療條件難以避免發生的。3、損傷或損傷繼發癥、合并癥是導致傷殘等后遺障礙出現的直接原因,自身疾病傷殘等后遺障礙無任何影響。即傷殘等后遺障礙是損傷的繼發癥、后遺癥。應該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自身疾病常是潛伏發展的慢性疾病,往往未被傷者察覺,而在體檢中發現。如果在損傷后一段時間被發現,常懷疑與損傷有關。包括外傷后發現的慢性疾病、外傷后發現的畸形、外傷后發現的腫瘤等。因此,需要從部位、時間、發病機理等方面進行關聯性的分析。
醫療事故處理范文5
【關鍵詞】 醫院圖書館 醫療事故處理 必要 途徑
1 問題的提出
自2002年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以來,醫療事故處理已納入法制化軌道?!稐l例》將行政處理與專業技術鑒定分開進行,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將醫療差錯納入四級醫療事故范疇),賦予了患者更多的權利,并變補償為賠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作為司法解釋,從保護受害方(患者)角度,規定了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醫療事故的防范與處理工作,已成為醫院管理者的當務之急。在具體對策上,醫院管理者基本上是從提高醫療質量、完善監管措施、提高醫技人員素質等思路上考慮的,醫學圖書信息工作常常被忽略。筆者認為,處理爭議的基本依據是證據符合法律根據,而醫院圖書館恰恰能提供醫學文獻資料和法律性文件資料。醫院圖書館的這種重要地位和作用應該得到充分重視。
2 醫院圖書館介入醫療事故處理的必要性
2.1醫院圖書館的權威性醫學文獻資料,為醫療活動是否規范提供了對照和佐證
醫療活動是直接保護人群健康、維護勞動者生存和發展的一項復雜的醫學科學活動。但由于目前人類對醫學科學認識上的局限性、醫療機構自身的管理不善以及醫療活動主體的主觀過失等因素,醫療事故時有發生。在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的形勢下,醫療機構需要依據病案、運用醫學文獻資料證明其醫療活動的合法性、規范性。醫學文獻資料能否充分及時提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醫院圖書館的信息服務。
2.2圖書館儲備收集的法律性文件資料,為醫院依據法律法規處理醫療事故可以提供有力的幫助
由于我國法制建設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新《條例》實施兩年來,對醫療事故處理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仍有不斷的爭議和質疑。為處理醫療事故,醫院方需要儲備收集大量、系列的法律性文件和有關資料。圖書館的館藏建設為此提供極大的可能性。
2.3醫院圖書館的介入,有利于醫患關系的調整與溝通
醫患關系是患者在醫療過程中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之間產生的特定的醫治關系,它主要表現為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醫患關系有日趨緊張的跡象,直接表現就是醫患間的互相不信任以及醫療糾紛的增多。產生的原因既有醫源性因素,又有非醫源性因素。
醫源性糾紛主要是指醫療責任主體的態度、過失所致,醫學科技的發展水平限制等;非醫源性糾紛主要表現在病員缺乏醫學知識或對醫療知識不理解、病員或家屬不良動機、某些媒體不當的推波助瀾、工傷事故及傷害責任的轉移、社會變革時期某些制度的不適應以及經濟觀念的轉變等引起。醫院圖書館的主動服務,不僅有助于醫療機構及其服務人員了解規范,按章操作,更有助于患方了解醫療流程、規范、增強配合意識,即使產生糾紛或事故,也能按法律法規辦事,減少不必要的摩擦。
2.4介入醫療事故處理活動有助于醫院圖書館轉變服務模式,提高服務功能
長期以來,多數醫院圖書館仍在進行著借借還還的單一型被動服務,信息資源利用效率不高。而介入醫療事故處理需要醫院圖書館從館藏到服務都要改革,體現其主動性。這種主動性不僅適應了現代醫院圖書館信息服務的發展方向,也有助于醫院領導和各級各類醫技人員對醫院圖書館的重視、關注,為醫院圖書館在有為中實現有位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契機。
3 醫院圖書館介入醫療事故處理的有效實現途徑
醫院圖書館獨特的功能和地位,只為其介入醫療事故處理提供可能和便利,要想更好地發揮作用,強化館藏建設、轉變管理模式、優化服務手段顯得十分重要。
一要注重文獻信息資料的完備性、合理性。隨著科技進步,文獻信息資料正以幾何級數日益增長,并從傳統印刷型發展為現代印刷型、光盤型和網絡型等多種并存的格局。文獻資料種類也明顯增加,有圖書、期刊、報告、檔案及多種非書籍資料等。基于這種情況,醫院圖書館在館藏上,應建成與專業相適應的符合醫院發展的資源保障體系。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組織藏書,既注意文獻的思想性,又注重文獻的學術性,使館藏文獻資源的質量不斷提高。同時,要依學科之間的親疏關系將眾多文獻形成層次分明的有機系統,在適應醫療事故需要的前提下,按系統分門別類編目,使之成為以疾病為主題詞,以癥狀為關鍵詞的查詢體系。必要時,可請有關學科的專家幫助,做好信息選擇取舍和學術評價工作,為醫療事故的證據篩選做好先期準備工作。
二要注重有關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將服務重心由局限于對書刊外部信息的揭示和報道,向深層次發展推進,對現有醫學文獻和法律法規資料進行二、三次加工和開發利用,為醫院進行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要注重資源共享建設。任何一個圖書館都不可能完整地收藏各種信息,在網絡條件下,應通過資源共享來更好地滿足服務需要。要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將網上各種檢索數據庫和自建數據庫提供網上,使之成為一定區域內的共享信息資源,形成集各種商業數據庫及自建數據庫于一體的相對完整的醫療事故處理數據保障體系。
四要注重提高圖書信息服務人員素質。醫院圖書館工作人員要根據醫院圖書館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加強學習,更新知識,提高素質,既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的服務技能,又能較好地開展醫療事故有關服務,積極拓展醫學信息服務領域,不斷提高服務水平。要打破傳統觀念,變封閉服務為開放服務,將館藏以各種形式最大限度地、最直接地與讀者見面。要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采取多種形式,主動深入醫療第一線,針對不同層次讀者提供相應的服務,在確保為本院職工服務的同時,積極將信息工作向外輻射,在社會上尋求更為廣泛的信息用戶,諸如兄弟醫院、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廣大群眾。通過提供醫療事故處理的相關信息服務,從而尋求與整個社會信息資源共享而又循環交流的新型服務模式。
參 考 文 獻
[1]《醫院事故處理條例》起草小組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北京:中國法制出版杜,2002.
醫療事故處理范文6
關鍵詞: 檢驗醫學;舉證倒置;醫療事故
什么是舉證倒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指明的事實,用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這就叫“舉證倒置”。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舉證倒置通俗的講,是指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后,首先要由醫院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將判醫院敗訴。
一、確保檢驗質量是面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策中的關鍵
臨床檢驗醫學是對臨床的標本,在儀器、試劑、質控品、檢測方法的共同作用下,為臨床醫生提供最大價值的實驗檢測信息,得出一份盡量準確的檢驗報告,供臨床醫生得出患者疾病的正確診斷。醫院的主要職能在診斷、治療上,故正確的診斷顯得愈來愈重要,也是避免醫療事故非常重要的一環。如何在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搞好臨床檢驗質量控制討論如下。
1.標本是確保分析質量的前提 標本采集前應注意患者生理狀態對結果的影響,如年齡、性別、妊娠、運動、 餐前、采血時間、月經期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對檢驗結果的影響,以免造成檢驗結果的錯誤解釋。在給患者采血時,應注意采血方式對結果的影響,正在輸液的患者千萬不可同側采血,更不能用原有的輸液針采血。 注意在標本貯存、運轉、離心、溫度對標本結果的影響,更應注意人為因素造成的張冠李戴,還要注意標本質量(溶血、脂血、黃疸),在此過程控制不當也會造成錯誤的結果。標本完成后,在4 ℃冰箱放置1周,并聲明檢驗結果只對此標本負責。
2.提高臨床檢驗分析質量 臨床檢驗分析質量的四要素是:試劑、儀器、方法學、人,其中人是作好檢驗分析的前提。
2.1 試劑質量是做好檢驗分析的一個基本因素 檢驗科各種自動化分析儀在臨床的進一步廣泛應用帶動試劑的商品化。新試劑使用前,一定要做以下幾個實驗:試劑的穩定性試驗、線性回歸試驗、批內批間變異系數、試劑的選擇同時還涉及到方法學的問題,不同試劑代表不同的方法,其參考值也就有所變化。同時使用試劑時,溫度、波長的選擇、測定時間以及樣品體積分數等,廠家都做了精確的測試,一般不需要改動。除非檢驗人員親自做了相關實驗,否則將引起檢驗工作的紊亂。
2.2 儀器穩定性及維護也是做好臨床檢驗的一個重要因素 儀器的精密度和準確度決定著檢驗結果的質量,特別是一些已用多年的檢驗分析儀,應注意樣品/試劑加樣注射器、溫控系統、光電比色系統、光源系統、定時器等工作質量,并應注意平時的保養、定期的校對、精密度和準確度的檢測。
2.3 人員的因素是做好臨床檢驗的前提 從患者的檢測前準備到檢測報告的發出,儀器的正確設置與保養,試劑的選擇,人的因素貫穿質量控制全過程的始終。
2.4 各種自動分析儀參數設置和質量保證 自動分析儀參數正確設置是保證臨床檢驗分析質量的主要要素之一,包括方法學的選擇、樣品體積分數、溫度、波長、反應時間等的設置,還有試劑或樣品、反應線形范圍、最大或最小吸光度值等限額參數的設置。參數的正確設置是儀器分析質量保證的前提,一臺性能良好的自動分析儀,實驗室技術人員正確輸入參數,熟練操作儀器,合理使用試劑盒才能保證實驗質量。
3 臨床檢驗分析后質量控制
3.1 對檢驗結果應進行實時監測 在檢驗結果發出前應從儀器記錄中觀察實時反應曲線在反應過程中是否發生底物耗盡,樣品或試劑吸光度限是否超過設置范圍及線形范圍等,如能及時發現可避免假性報告發出。
3.2 應認真核對避免添錯報告 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添錯報告同樣可以造成錯誤的結果,給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建議應在報告發出前建立核對制度。
3.3 加強與臨床的聯系與溝通 對異常結果應多方面查找原因,特別是與患者癥狀不相符、超出生命極限值應加強與臨床的聯系與溝通,檢驗科為臨床服務應變被動為主動,學習臨床醫學知識,參加疑難、危重患者的查房、死亡病例討論等,及時發現差錯并予以改進是提高診斷質量的重要方面,也能對減少和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起到較好的作用。
二、貫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1 掌握醫療事故條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將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納入了法律的軌道各醫療機構紛紛學習《條例》,制定對策,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醫院檢驗科的醫務人員必須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知什么是能做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二款“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倍贸錾鲜鼋Y論,加強診斷是必要的手段[3]。
2.2 對檢驗人員實行準入制度和崗前培訓。臨床(醫學)實驗室質量管理ISO15189號文件對檢驗人員要求至少應具有中等專業學歷并接受崗前培訓人員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三、建立全面質量管理體系是確保檢驗質量,防范醫療事故的關鍵
3.1 做好檢驗科檔案(檢驗單、檢驗報告等)的管理 檢驗單(檢驗報告)是病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鑒定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重視檢驗科在醫療事故舉證倒置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視的。要有明確、清楚的管理制度,檢驗人員在平時的工作中要養成有收集和保管證據的意識,任何時候有據(證據)才有理,這是舉證倒置要求我們必須這樣做的。
3.2 不斷提高實驗室的檢驗裝備水平 購買和添置必要的檢測設備,選用合法的、高質量的檢測試劑和校準品、質控品,正確收集和處理標本。
3.3 提高檢驗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 臨床實驗室應具備良好的專業外語知識、檢驗醫學專業知識、儀器設計原理、統計學知識、試劑方法學評價、質量控制知識并能有機的結合,因此,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業務素質是建立全面質量管理的重要課題。檢驗科面對臨床提供的標本,要作出盡可能準確的分析數據、分析報告,如果由于檢驗分析數據有誤,導致醫生得出錯誤的判斷,而引起醫療事故,將難辭其咎。此外對證據(檢驗單、檢驗報告)的不正確記載、不正確保管,或者有違診療的操作常規都將因此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文獻: